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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完善部分绵阳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

 

 

绵价发〔2005〕222号

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卫生局

关于修订完善部分绵阳市医疗服务项目

和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卫生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绵价费〔2004〕141号)并《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从2004年9月1日起在我市执行。一年多来的运行情况及调查监测结果表明,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执行新的医疗服务价格中,总体进展顺利,运行平稳,医疗总收入较同期基本持平,收入结构得到合理调整。但在实际执行中,仍有一些医疗服务项目的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界定不清,还有一些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明显不合理,导致医疗机构在执行中理解不一。为此,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在认真测

算、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修订完善医疗服务项目320项,其中:新制定价格130项、整体修订项目1项、规范项目内涵和增加子项目38项、修订除外内容20项、修订计价单位12项、价格下调68项、价格上调21项、修订说明28项、取消项目2项(详见附表)。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执行《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除“综合医疗服务类”(三)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编码13)按规定的二级乙等服务价格执行外,其余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均在二级乙等服务价格基础上下浮50%执行,并按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医疗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绵价发〔2005〕174号)要求进行公示,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停止执行绵阳市物价局、绵阳市卫生局2001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绵价行费〔2001〕136号)。 

三、相关说明及补充政策规定 

(一)《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所列医疗服务项目均为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非医疗的经营性服务项目、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和预防保健机构提供的公

共卫生服务项目。 

(二)《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共分“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和“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四个大类,所列服务项目采用五级分类法。 

(三)每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服务价格”和“说明”七个栏目。 

1、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9位编码为基础,采用9+1位编码管理,每一个编码对应一个项目。 

2、项目名称: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在括号内列出通用的英文名称或缩写。 

3、项目内涵: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 

项目内涵中注明“包括”的,“包括”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与本项目为并列关系,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含”,是指“含”后面所列内容为本服务项目所需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计价。确因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的,可按本项目相应的价格计价。 

项目内涵中使用的“不含”,是指“不含”后面所列的内容不属本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确因患者病情需要,提供了该项服务,可按该服务项目相应的价格另行计价。 

4、除外内容:指在本项目相应的价格外可另行计价的项目,主要是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医疗服务中发生的血液、氧气、药品、自制制剂、检验、特殊检查、移植手术中的外供器官、永久植入性材料(或人工器官)、骨骼内(外)固定材料、提供给患者的胶片(图片)均为除外内容。 

5、计价单位:指某项医疗服务计价的基本量度单位。其中: 

“次”:以为达到某医疗项目所要求的目的而进行的整个操作过程为一次。 

“人次”:以为每人每日提供某项医疗服务为一人次。 

“疗程”:以为完成某医疗目的而进行的整个医疗过程为一疗程。 

“日”:以一个自然日24小时(每日0时至24时)为一日,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原则上计进(院)不计出(院)。 

6、服务价格:指完成某项医疗服务可以计收的费用。《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为最高标准,各医疗机构可适当下浮。价格的货币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 

7、说明:指本项目在计价时需要特别说明的相关事宜。 

(四)提供各项医疗服务必须严格按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进行,无医嘱要求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监护(监测)收费必须提供监护(监测)记录、监护(监测)结论报告等依据。 

收取各类片费、图文报告费,必须向患者提供胶片(图片)或图文报告。用于教学目的或医院存档目的的胶片(图片)和图文报告不得向患者收费。 

CT、纤维镜、胃镜等检查项目的图文报告收费包含在检查费中,不得分解另收费。除此之外,患者自愿索取图文报告的,彩色20元/次、黑白10元/次,不分医院等级。 

(五)按规定允许另计价的医用材料(器械),必须在其产品上附贴作为该产品唯一标识的条形码,一件一码。该医用材料(器械)被患者使用后,须将该医用材料(器械)的条形码贴在相关诊疗纪录单上备查。未贴条形码的视同未使用,不得向患者收费。 

非一次性材料和按规定可以分摊计价的材料,可以不贴条形码。 

按规定允许另计价的材料费用以及胶片等费用,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格顺加最高不超过5%的差率作价。凡未列入《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详见绵价费〔2004〕141号文件附件)的,医疗机构均不得另外计价。 

医疗机构在使用可吸收缝线、“除外内容”中列明的特殊缝线、植入性材料及其单价在200元以上的材料时,应事先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 

(六)检验项目中明确按定性检验和定量检验分别计价的,对患者进行初筛检验时应按定性检验价格计价。 

已有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的,今后新增同项抗原(或抗体)检验的,按已经制定的抗体(或抗原)检验价格执行。 

(七)因医务人员操作失误而增加的费用不得向患者收取。 

(八)用于医学科研目的的项目、技术尚不成熟的新技术服务项目不得收费。 

(九)医疗机构对患者使用的、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药品、制剂、制品和医用材料(器械),检验(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不得转嫁给患者。 

四、本次修订内容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绵价费〔2004〕141号)中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内容及价格执行,严禁擅自分解项目,变相提高价格。 

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做好修订项目执行准备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对数据库进行更新升级,确保修订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六、我市医疗服务价格在执行期间,还将根据出现的新问题不断进行规范修订,使之日趋完善。市直属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为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测点;各区市县物价、卫生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

的动态,选定1—2个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区市县医疗服

务价格的成本监测点,及时作好监测工作。 

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的管理工作,严格

执行《关于规范调整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绵价费

〔2004〕141号)和本次修订项目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

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对在实施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过程中

仍然乱收费的医疗机构要从严查处。 

七、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要站在市委、

市政府关于解决城乡特困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高度,充

分认识此次修订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的重要意义,确保修订后

的医疗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 

附件:绵阳市医疗服务价格(修订部分)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医疗服务价格 修订 通知 

抄送: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绵阳市劳动和社会 保障局、绵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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