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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nationality是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 意义:

1.国籍是国家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决定他们不同法律地位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 国籍立法:国内法

二、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而取得(出生国籍或原始国籍)

? 血统主义

? 出生地主义

(二)因入籍而取得(继有国籍)

1.婚姻

2.收养

3.认知

4.领土变更

5.个人申请

三、国籍的丧失

? 自愿解除国籍

? 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

? 剥夺国籍

四、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一)国籍的冲突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

? 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

? 无国籍

(二)解决方法

? 国内法

? 双边或多边条约

五、中国国籍立法状况

? 1980年《国籍法》

(一)中国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 NO.4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NO.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除外(可见,不考虑出生地)

? NO.6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考虑出生地)

(二)中国国籍的丧失

1.在外国定居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 A 外国人的近亲属;

? B 定居在外国的;

? C 有其他正当理由。

(三)中国国籍法的原则

? 平等原则

?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 避免国籍冲突原则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 有属地优越权

? 无属人优越权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 入境:目的合法、有效护照、签证、合法通道

? 居留:居留国的国内法为依据

? 出境:所在国无权阻止离境,但外国人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依法阻拦,如有未缴清的税款、未了结的官司、刑事犯罪嫌疑人。

三、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

? 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 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

? 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 注意例外

? (三)互惠待遇是指已过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某些优惠、权利或利益为前提。

作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四、外交保护

(一)概念

指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是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

注意: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是国家主权含有的属人优越权的体现。

(二)条件限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 本国国民

? 合法权益

? 所在国

? 非法侵害 A 积极行为

B 消极不作为

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实际国籍的意义在于:避免选择国籍,避免滥用外交保护权。

3.用尽当地救济

(1)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各种办法、各种级别(2)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

安姆巴蒂耶洛斯案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制度

秘鲁前总统藤森

泰国前总理他信

一、引渡制度

(一)概念

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可以请求引渡的国家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国籍国。

→引渡的对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可引渡的罪行:政治犯不引渡

&法国1793年宪法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二)引渡的依据

? 国际法:引渡条约

? 国内法: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三)引渡的条件和效果

1.条件:

(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的人

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

罪。

(2)对所控罪行之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 中国引渡法第7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

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两国

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

未服刑期至少为6个月。

2. 效果:

? 罪行特定原则:对被引渡人的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

请求引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行,或者至少限于有关引渡条约所列举的罪行。

? 中国引渡法第14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如下保证:(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

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

二、庇护制度

(一)概念

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或科学,教材未涉

及)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

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 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体现

(二)庇护的对象:政治犯

注意:关于行使庇护权的处所→否定域外庇护

第四节难民及其法律地位

一、难民的概念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的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二、难民的入境、居留和离境

1. 对非法入境的难民应容忍和提供便利。

2. 对合法居留的难民提供便利。

3. 对驱逐难民的限制:

(1)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驱逐。(2)不推回原则: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

害该国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凡有特别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该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于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国际法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 1.中国第一本全面介绍国际法的著作是美国国际法学家惠顿的()的中文本。 A. 《万国公法》 B. 《各国律例》 C.《战争与和平法》 D. 《国际法原理》 2.近代国际法形成的形成的标志是()。 A. 法国大革命 B. 《战争与和平法》 C. 威斯特伐里亚公会 D. 第一次世界大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批准和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首次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的学者是()。 A. 格老秀斯 B. 边沁 C. 凯尔森 D. 卡尔沃 5.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 B.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互相补充、互相渗透的 D.国内法是国际法的渊源 E.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6.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归结为“国家同意”的学派是()。 A. 自然法学派 B. 实在法学派 C. 规范法学派 D. 社会连带法学派 7. 二战后,主要主持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A. 国际法研究院 B. 国际法协会 C. 联合国 D. 国际法委员会 8.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 国际法基本原则 B. 国际法强行规范 C. 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 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9.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之于()。 A.《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度共和国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B. 《中日联合声明》 C.《中美建交公报》 D. 万隆会议通过的《关于促进世界和平和合作的宣言》 10. 下列()把国际法的效力的根据归结为人类良知。 A. 自然法学派 B. 规范法学派 C. 社会连带法学派 D. 政策定向学说 E. 权力政治学说 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12.什么是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如何证明? 13.如何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4.简述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练习题〕 1. 下列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 A. 联合国 B. 巴勒斯坦解放组织 C. 英伊石油公司 D. 欧盟 2.承认具有溯及力,对新国家的承认可追溯到其()。 A. 成立之时 B.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时 C. 与他国建交时 D. 缔结国际条约时 3. 在国家继承中,应该继承的条约有()。 A. 政治性条约 B. 共同防御协定 C. 边界制度条约 D. 友好条约4.当前国际实践中,多数国家在国家主权豁免问题上适用()原则。 A. 绝对豁免 B. 相对豁免 C. 有限豁免 D. 职能豁免 E. 完全豁免 5. 国际不当行为责任可因()而免除。 A. 联合国干预 B. 危难 C. 同意 D. 不可抗力 E. 自卫 6. 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 独立权 B. 平等权 C. 自卫权 D. 管辖权 E. 战争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国家财产的继承采取的原则是()。 A. 一概继承 B. 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C. 只继承动产 D. 只继承不动产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二、要件 ●(一)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二)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 ●一、国家的概念 ●国家是指拥有确定的领土、固定的居民和政府且对内实行有效统治、对外独立于 其他主体的实体。 ●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应具备四个要素: ●1.固定的居民(定居的人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 ●二、国家的形式 ●(一) ●(二)复合国 ●现有的复合国主要有两种:联邦和邦联。历史上还曾有过身合国和政合国。 ●1.联邦(F e d e r a t i o n) ●2.邦联(c o n f e d e r a t i o n) ●(三)英联邦(B r i t i s h C o m m o n w e a l t h o f N a t i o n s)和法兰西共同体(F r e n c h C o m m u n i t y)是特殊的国家联合体 ●1.英联邦 ●2. ●(四)身合国和政合国 ●1.身合国(君合国) ●1815-1890年荷兰和卢森堡。 ●身合国不具有国际人格,组成身合国的成员国都是国际人格者。 ●2.政合国 ●1867-1918年奥匈帝国 ●政合国的成员国不具有国际人格,在对外关系上,由联合体代表各成员国宣战、 媾和、缔结条约等。 ●三、永久中立国 ●(一)概念 ●(二)中立国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永久中立国的义务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他国的战争; ●2.为履行上述义务,中立国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容的条约,如,军事同盟条 约、共同防御协定、保障条约等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协定。 ●3.中立国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其卷入战争的行动或者在这方面承担任何义务,如 允许在其领土内建立军事基地、允许外国军队过境等。 ●(四)世界上主要的中立国 ●1.瑞士 ●2. ●3.土库曼斯坦 ●四、 ●(一)旧教皇国 ●(二)1871年《意大利保障法》 ●(三)1929年《拉忒兰条约》 ●五、附属国 ●历史上附属国有两种:附庸国和被保护国 ●(一)附庸国 ●(二)被保护国 ●目前欧洲有一个被保护国?a?a安道尔公国(T h e P r i n c i p a l i t y o f A n d o r r a)?a?a 它是被法国和西班牙共同保 ●一、国际组织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 ●狭义上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 ●广义上包括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二)特征 ●1.成员不同,性质不同 ●2.国际组织须有特定的宗旨,这是国际组织得以建立的原因 ●3.国际组织是在各成员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国际组织的建立还必须履行特定的程序 ●5.国际组织须具有独立的人格 ●6.国际组织设有常设性机构 ●二、国际组织的类型 ●(一)依据国际组织同国家和政府的关系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 组织(民间组织) ●(二)根据国际组织的地域性可分为全球性国际组织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三)根据国际组织成员的构成条件可分为开放性(普遍性)国际组织和封闭性 国际组织

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请同学们课下填此表: [案例研习] 湖广铁路债券案 【案情简介】 1911年,清政府为修建湖北至广东等地的铁路,向美、英、法、德等国的银行财团借款,签订了总值为600万英镑的借款合同。合同规定,上述外国银行以清政府名义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即“湖广铁路五厘利息递还英镑借款债券”,年息五厘,合同期限为40年。但该种债券从1938年起停付利息,1951年本金到期也未归还。一些美国人在市场上收购了这种债券。1979年,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人在美国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该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出传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收到传票20日内提出答辩,否则将作出缺席判决。 【判决】 1982年9月1日,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作出缺席裁判,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偿还原告41 313 038美元,外加利息和诉讼费等,并声称:如果中国政府对该判决置之不理,美国法院将扣押中国在美的财产,以强制执行判决。其理由是:根据现行国际法原则,一国的政府更迭通常不影响其原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清朝政府和国民政府的继承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义务偿还其前政府的债务。此外,根据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第1605段的规定,外国国家的商业行为不能享受主权豁免。湖广债券是商业行为,不能享受国家主权豁免。 1983年8月12日,中国通过聘请当地律师特别出庭,提出撤销缺席判决和驳回起诉

的动议。同时,美国司法部和国务院向亚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出具了美国利益声明书,表示支持中国的动议。在此情况下,1984年2月,该法院重新开庭,以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不溯及既往为理由,裁定撤销上述判决;10月,判决驳回原告起诉。1986年7月,杰克逊等人不服,提出上诉,被上诉法院驳回。1987年3月,美国最高法院驳回原告复审此案的请求。 【评析】 本案是中美两国建交后发生的一个涉及司法豁免权和国家债务继承的重要案件。国家及其财产享有司法豁免权是国际法的一项公认原则,它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习惯规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这一原则,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除非得到后者同意。即使一国在另一国法院应诉或败诉,也不能对它采取强制措施,尤其是不得强制执行判决。简言之,一国法院不得以外国国家作为诉讼的对象和强制执行的对象。在本案中,中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与美国建立有正常的外交关系,承认中国在美国享有司法豁免权是美国的法律义务。美国法院无视国际法和美国承担的义务,对一个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向中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竟对一个主权国家作出缺席判决,这在国际法的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主权豁免作为中国所固有的权利,除非自己放弃,任何国家或其机关都无权剥夺这一权利。尽管随着国家参与经济活动而出现了有限豁免原则,但它并没有形成为一项习惯法规则。有限豁免原则以国家行为及其财产的性质来判定是否给予豁免的做法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大问题。美国转向有限豁免立场后颁布的《外国主权豁免法》只是一项国内法。该法规定国家的商业性行为不能享有主权豁免,那只是美国单方面的主张。在没有国际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一国通过其国内法单方面地剥夺它国的主权豁免是不适当的。而且,就如美国上诉法院所说,即使1976年法律有效,其效力也不能追溯到1911年的行为。因此,中国反对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拒收传票、拒绝出庭和拒绝判决的立场是合法的。 对于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规则。这个规则在英美的实践中早已得到承认。湖广铁路债券是清政府为了修建一条便于镇压南方各省的革命运动的铁路而发行的,根本不是什么商业行为。该债券在英、法、德、美列强之间认购,是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的历史证据。因此,这笔债务毫无疑问地是“恶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当然不予继承。

国际法的主体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一、概念和范围 国际法的主体: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权利包括缔结有效条约就、派遣接受使节、享受国际法上的豁免、可以像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有能力履行国际条约、接受国际法院裁决承担其义务。 范围: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于国内法无明显区别,个人和国家都是国际法的主体。19世纪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只有国家才有接受国际法权利义务的能力。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认为只有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西方学者大多认为,国家和个人都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知识有限的国际法主体。东方学者强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国家才是国际法主体。 一般认为,国家、国际组织、争取解放的民族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特定领域内具有主体资格。联合国宪章第43条授权联合国同会员国缔约,104条使联合国享受执行职务的法律行为能力,105条规定特权和豁免。1964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赋予联合国主体资格。国际实践中,1948年,贝纳多特被以色列人杀了,联合国提出咨询,关于“联合国是否有能力对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以便就联合国际被害人所受损失取得应有赔偿”。国际法院答复:联合国组织原则上具有国际人格,会员国授予其职能与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国际人格及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才能享有。因此联合国具有国际请求能力,并对其代表所受损失具有求偿的能力。 民族解放组织也是有限的国际法主体。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1、支持者认为,国家行为总是通过个人行为表现,国家权利义务总是由个人承受。这个观点混淆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区别,个人虽然是构成国家的必要因素,但国家并不是个体的简单堆积。国家一形成就成为凌驾于个人之上,任何个人都无法比拟的最高权威力量。即使领导人也不同于国家。 2、支持者认为国际法有很多方式赋予个人权利义务。 但是,人权法方面,国际法虽然涉及个人人权,不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它只是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承担赋予和保障这些人权的义务,从实践上看,个人人权主要有国内法赋予。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些特权,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而不是私人身份,他们一旦失去这个身份,就成了普通人。 国际法中惩罚战争罪犯和其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战争是国家和国家,本来就是国家的行为,战争罪犯是在替国家承担责任。一般决策者是直接事实者。海盗和毒品犯罪是私人犯罪,这方面国际法规则重点不是要求罪犯直接承担义务,而是对这些公认的反人类的重大的国际犯罪,任何过家都有实施惩罚的权利,都有不包庇罪犯、干涉惩罚罪犯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规则。1907年成立中美洲法庭,承认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权利,不成功,1918年撤销。1965年世界银行的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国家与国民的纠纷,但仅限于仲裁领域。1952年欧洲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和企业的诉讼,个人在这里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没有普遍性。欧盟是特殊的东西,超国家的欧盟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物,仍不能够证明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结论,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和少见的,从而当某些国家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一些国家不同意时,双方可能都是正确的。如果前一类国家赋予个人国际权利,对这些国家来说,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后一类国家为了实际目的,可以通过不给予个人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来防止个人取得国际人格。大部分国家不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国际法第三章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ve theory, it is the act of recognition alone which creates statehood or which clothes a new government with any authority or status in the international sphere. -----J.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ition, 1984, p.128 In any event the core of the constitutive theory is unacceptable. States cannot, by the device of withholding recognition, determine------and in effect thus repudiate—the content of their obligations toward other states. -----Robert Mccorquodale and Martin Dixo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 Four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154-156. According to the declaratory theory, statehood or the authority of a new government exists as such prior to and independently of recognition. The act of recognition is merely a formal acknowledgment of an established situation of fact. -----J.G. Starke.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9th edition, 1984, p.128 A state may exist without being recognized, and if it does exist in fact, then, whether or not it has been formally recognized by other states, it has a right to be treated by them as a state. -----Robert Mccorquodale and Martin Dixon,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rnational Law, Fourth Edi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154-156. “Succession of New States”means the replacement of one State by another in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erritory. A succession of international persons occurs when one or more international persons takes the place of another international person, in consequence of certain changes in the latter′s condition.” “predecessor State”means the State which has been replaced by another State on the occurrence of a succession of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主体 概念:国际法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国际社会成员)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的实体。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有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能力;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所谓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就是指必须是直接的、自主的或独立的,不需要经过其他主体的中介或授权。 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一定条件下的有限国际法主体)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如派遣和接受使节、进行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 利。 三、国际组织(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 1.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并不是一下子的得到广泛承认的。 2.国际组织的国际人格和国际法主体地位是国际组织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往往在其组织约章中有所规定。 四、关于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的问题 正方观点:个人是国际法主体 1.国家的行为总是由个人来做出的 2.个人有某些直接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3.有些国际条约直接适用于个人 4.国家的一些重要人物在国际法上享有特殊的地位 反方观点: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 1.国家行为是个人代表国家或经过宪法、法律的授权做出的行为 2.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是国家做出和缔结的 3.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代表享有国际法赋予他们的特权和豁免权,是基于他们依国内法所处的地位和担任的职务 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国家是国际法最基本的主体和国际关系最重要的参与者。 国家也被称为国际法的“原始主体”、“完全主体”,是国际法的制定者、主要适用者和实施者,国际法和其他的国际关系参与者(例如国际组织、个人)的活动从根本上来说取决于或受制于主权国家的意志。 国家的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一定的政权组织形式; 4.主权。 国家的类型 1.按国家的结构形式,可分为单一国和复合国。单一国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

国际法练习题(1-3)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一、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518834264.html,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Vattel 瑞士《万国法》 4.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jus inter gente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law of nations)。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国际法章节练习题: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含答案) [大] [中] [小] 一、判断题 1.一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有对外行为能力,都是国际法主体。() 2.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国际组织、跨国集团和个人都各有一定的国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3.居住于外国的人同时受到该外国的法律和其本国的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4.国家如在经济上不独立,政治上、法律上也不可能得到独立。() 5.船舶、飞机受其国籍国管辖,相当于该国的“浮动领土”。() 6.根据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不能对外国元首、外交官员行使管辖,但可对外国国家财产行使管辖。() 7.司法豁免权是国家主权的延伸,只有国家才有权放弃。() 8.民族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任何民族都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 9.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为执行任务而在他国遇害,国际组织有权向该国提出外交保护。( ) 10.新国家的产生必须取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否则丧失外交上的行为能力。() 二、单项选择题 1、从国际法主体的意义上说,美国是________。() A、单一国 B、联邦国 C、邦联国 D、君合国 2、法律上的承认是________进行的,是________的。() A、默示不可追溯 B、正式不可更改 C、明示不可撤销 D、协议可以更改 3、关于永久中立国的描述正确的是:() A、永久中立国不得进行国防建设 B、因永久中立国不得缔结军事同盟、共同防务和保障条约,所以不能加入联合国而成为联合国会员国 C、甲国基于本国的国家利益,发表外交声明而成为永久中立国 D、永久中立国的条约当事国对永久中立国不仅仅有尊重义务,还有保障义务,因此,当永久中立国受到他国武装侵犯时,条约当事国应采取非军事措施甚至军事措施恢复永久中立国的中立地位 4、关于国际法上的承认,下列错误的是() A、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 B、承认国愿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外交关系 C、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 D、新国家只有经过承认,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 5、新中国成立后对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条约的态度是________。() A、一律废除 B、一律承认 C、分别予以承认、废除、修改或重订 D、只承认建交国的条约 6、关于不动产的国家继承,应适用() A、与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B、公平原则 C、随领土转移原则 D、协商原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国对新中国的承认是________。()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同时是对新政府 D、对交战团体的承认 8、对新政府的承认各国在实践上一般采取________。()

国际法期末考试习题

第一章绪论 1、在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AB 。 A. 各国民法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B.具有独立司法权的国家承认外国民法规范的域外效力 C.各国负有承认他国民法域外效力的国际法义务 D.当事人要求适用外国法 2、冲突规范的作用,在于对涉外民事关系实行 B 。 A.直接调整 B.间接调整 C.明示调整 D.默示调整 3、涉外民事法律冲突的实质是 C 。 A.国家主权的冲突 B.司法管辖权的冲突 C.法律适用的冲突 D.经济利益的冲突 4、下列属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有ABCD 。 A.中国大陆公民甲与中国台湾地区居民乙在大陆缔结婚姻 B.美国公民甲与中国一国有企业签订合同 C.日本一公司雇佣韩国一公民 D.俄罗斯国有石油公司与中国石油公司签订联营合同 5、下列法律关系中,不属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是 B 。 A.两名中国公民在国外居留期间协议离婚 B.一外国公民因不满中国某行政机关的处罚,提起了行政复议 C.中国某公司在泰国投资设厂 D.某中国公民继承他在国外的亲属在中国国内的遗产 6、在国际私法范围问题上,英美法国家的学者大多主张国际私法就是 B 。 A.国际统一实体法 B.冲突法 C.程序法 D.直接适用的法 7、韩德培一机两翼理论中的国际私法内涵包括AD 。 A.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B.冲突规范 C.程序规范 D.直接适用的法 8、作为国际私法产生前提的规范是A。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D.程序规范 9、在国际私法中,最早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出现于 D 。 A.16世纪末 B.17世纪末 C.18世纪末 D.19世纪末 10、国际私法如果表现为国内立法,其内容可以包括ABD 。 A.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B.冲突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1、国际私法条约包括下列哪些规范ABCD 。 A.统一冲突规范 B.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C.统一实体规范 D.有关诉讼与仲裁的程序规范 12、学说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ABCD 。 A.是国际私法的早期法律渊源

国际法 第三章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nationality是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 意义: 1.国籍是国家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决定他们不同法律地位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 国籍立法:国内法 二、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而取得(出生国籍或原始国籍) ? 血统主义 ? 出生地主义 (二)因入籍而取得(继有国籍) 1.婚姻 2.收养 3.认知 4.领土变更 5.个人申请 三、国籍的丧失 ? 自愿解除国籍 ? 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 ? 剥夺国籍 四、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一)国籍的冲突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 ? 多重国籍 →消极冲突 ? 无国籍 (二)解决方法 ? 国内法 ? 双边或多边条约 五、中国国籍立法状况 ? 1980年《国籍法》 (一)中国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 NO.4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NO.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除外(可见,不考虑出生地) ? NO.6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考虑出生地) (二)中国国籍的丧失 1.在外国定居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 A 外国人的近亲属; ? B 定居在外国的; ? C 有其他正当理由。 (三)中国国籍法的原则 ? 平等原则 ?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 避免国籍冲突原则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 有属地优越权 ? 无属人优越权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 入境:目的合法、有效护照、签证、合法通道 ? 居留:居留国的国内法为依据 ? 出境:所在国无权阻止离境,但外国人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依法阻拦,如有未缴清的税款、未了结的官司、刑事犯罪嫌疑人。 三、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 ? 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 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 ? 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 注意例外 ? (三)互惠待遇是指已过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某些优惠、权利或利益为前提。 作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四、外交保护 (一)概念 指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是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 注意: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是国家主权含有的属人优越权的体现。

荷花号案(第三章 国际法主体)

荷花号案 法国诉土耳其国际常设法院,1927年 【案情】 1926年8月2日,法国船荷花号(The Lotus)与土耳其船博兹﹣库特号(The Boz ﹣kourt)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碰撞结果,博兹﹣库特号沉没,8人死亡。法船荷花号在第二天到达土耳其君士坦丁堡(现称“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博兹﹣库特号的船长哈森·贝和碰撞发生时荷花号上负责了望的法国官员戴蒙上尉进行联合刑事审讯。君士坦丁堡刑事法院于1926年9月26日判处戴蒙拘留8天和22镑的罚款,判处哈森·贝略微重一点的刑罚。 土耳其法院对戴蒙的审讯和判决,引起了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戴蒙,因为碰撞发生在公海,荷花号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审理。土耳其法院认为,根据土耳其刑法第6条:外国人在国外做出侵害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受惩罚,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时就要受土耳其法律惩罚。至于这个规定是否符合国际法,法院没有考虑之必要。 两国于1926年10月12日签订特别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常设法院解决。特别协定请求法院裁定两个问题: (1)1926年8月2日,土耳其船与法国船发生碰撞后,法国船荷花号抵达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法院规土耳其船的船长和法国船的值班了望长官进行联合刑事审讯,是否违反1923年9月23日的《洛桑条约》第15条和违反国际法原则,如果是,违反了哪些原则? (2)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根据国际法对类似问题的处理,应对戴蒙所受的损失给予生命金钱上的补偿? 国际常设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此案是因博兹﹣库特号的损失和8名土耳其人的遇难而起的,显然,碰撞就是导致这次刑事审讯的主要原因,但从双方的说明中可以看到,两船负责人员都没有刑事犯罪的意图,所以这只能是一件非故意杀害的案件。国际常设法院对此案进行书面诉讼和口头诉讼,在1927年9月7日进行判决,评议时,除院长胡伯外,12名法官当中,同意票和发对票各为6票,最后由院长投决定票通过,在1927年9月7日宣判。 【诉讼与判决】 1.诉讼主张。法国政府认为,根据1923年7月24日的《洛桑条约》第15条的规定,“在土耳其与其他缔约国之间有关管辖权方面的争端,应根据国际法原则解决。”法国提出下面三个诉讼主张:

第3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Relationship betwe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Municipal Law)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是当代国际法基本问题之一。如前所述,国际法主要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国家既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也是国际法的主要适用者和执行者。然而,国家是通过其政府部门来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并借助其国内法律制度来实现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因此,只有依靠各国政府和其国内法律制度,国际法才能得以正常的运行。今天,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的适用和实施不仅发生在国家间关系的层面,而且还发生在各国国内法层面。国家遵守国际法的义务不仅体现在其政府部门必须按照国际法的要求适用和执行国际法,更重要的是,还要确保其国内法制度能够使其政府部门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所承担的各种国际法义务。如何使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各国国内法秩序中得以有效的适用和执行,已是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1由于各国的国内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何处理好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国际法领域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2 从理论的角度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涉及到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秩序的结构、国际法的主体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和执行机制等这些国际法的基本问题。3从实践的角度上讲,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解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就国际法而言,国内法在国际法秩序中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国家是否可以援引其国内法作为不履行其国际法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就国内法而言,国际法的规则在一国国内法秩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国际法的规则又是如何在国内法秩序中取得法律效力并得以适用和实施的? 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在各国学者中,欧洲大陆的学者较为注重从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而英美国家学者则侧重于如何在实践中解决这一问题。4 第一节: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问题一直是理论上颇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 1美国国务院前助理国务卿Harold Koh认为,美国将国际法纳入其国内法或使其国内法化(internatlization)的过程,是确定美国为什么要遵守国际法的一个关键因素。Edward Kwakwa,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ree in one, two against one, or one and the same, 载于United States Hegemony and the Found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ed., by Michael Byers and George Nolt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48. 2随着二十世纪后半叶国际法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随着国家间相互依赖的关系日益紧密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剧,目前越来越多的国际法规则需要依靠国内法的补充才能得以有效地适用和履行。例如,国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承担的国际法义务,国家在人权保护、环境保护、军备控制、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等各种国际法制度下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以及大量的事务性的多边和双边条约规定,保护外国投资、保护知识产权、避免征收双重所得税等等,都需要在国内法中适用和实施。这就要求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本国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国际法的规定,不仅确保其国内法不与国际法发生冲突,而且还要确保其国内法律制度能够使其各个政府部门切实有效地履行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77页。 4《国际公法百科全书》(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Published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the direction of Rudolf Bernhardt), 第

国际法1——7章习题

《国际法》配套练习题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 一、判断题: 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 二、单项选择题: 1、国际法是_______的。( ) A、国际组织颁布 B、联合国大会制定 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 D、国际法学者编著 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 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 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 D、国家立法的草案 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 ) 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 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 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 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 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 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 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 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 A、宾刻舒克 B、劳特派特 C、格老秀斯 D、凯尔逊 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 A、国内法的规定 B、条约的规定 C、国际组织的决定 D、后制定的 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 A、1789年法国革命 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 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 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 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A、不需批准而 B、不需经国内立法而 C、由国会指定执行人即可 D、不受宪法约束而 9、英国法院只适用国内法,若国内法与国际法有抵触,对由此而产生的行为国家______。( ) A、应承担国家责任 B、没有国家责任 C、只要表示道歉 D、有自由裁量权 10、在国际法上,社会连带学说的创始人是() A、美国的庞得 B、奥地利学者凯尔森 C、法国的狄骥 D、英国学者奥本海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国际法的特征的描述,正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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