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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疗器械市场发展情况解析

欧盟医疗器械市场发展情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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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

欧盟医疗器械市场发展情况解析

慧典市场研究网讯,成立于30多年前的欧盟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27个成员国的重要区域性组织。但只要分析一下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即可知道它们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实际上,真正在欧盟中起到经济“中流砥柱”作用的国家仍为最早一批加入欧盟的11个西欧国家,其中尤以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5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程度为最高。

三大原因促增长

据西方媒体报道,2011年西欧11国的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额合计为774.5亿美元,2012年可达824亿美元,这是在大部分西欧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相对停滞(德国除外)的大背景下取得的增长。今后几年西欧11国的医疗器械市场仍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而其它欧盟国家的医疗器械市场则将保持缓慢增长势头。

欧洲医疗器械发展原因分析,.西欧11国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老年人远比其它年龄段的人群更需要医疗服务,故老龄化促进了这些国家医疗系统对医疗器械产品的需求。过去10年里大批“计划外”新移民涌入西欧各国,其中包括来自东欧和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移民以及来自亚非拉国家的新移民等,从而给当地医疗部门带来不少新病人并推动医疗器械产品需求的增长。西欧11国的医疗系统需要定期更换掉陈旧的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产品(尤其是电子诊断成像设备和先进的手术器械类产品)。

德国:研发创新

德国拥有全球仅次于美国的医疗器械产业规模,约有170多家医疗器械生产商,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规模公司。德国是欧洲最大医疗器械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是世界上排名前列的医疗器械出口国。过去几年里,德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额已超越日本居世界第二位,目前德国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中大约有2/3用于出口。据西方媒体报道,德国医疗器械产业2011年总产值约210亿~220亿欧元,相当于其GDP总值的11.9%。这一比例远高于其它主要西欧经济体医疗器械产业产值所占国民经济份额。据国外媒体报道,德国医疗器械公司在过去6年里申请的医疗器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在欧洲各国中独占鳌首,表明德国在开发新型医疗器械产品上拥有强大的实力。

德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与该国政府的政策扶持也有很大关系,如据西方媒体报道,在德国研发一只医疗器械新产品所需总费用为800万~1000万欧元,相比之下,美国公司研发一只同样的新产品所需费用高达8000万美元。

法、英:转口贸易

法国是仅次于德国的欧洲第二大医疗器械生产国,也是欧洲主要医疗器械出口国。2011

年法国医疗器械市场总销售额高达88亿欧元,2012年超过90亿欧元。法国拥有相对发达的医疗器械产业,但在电子诊断成像设备(如MRI、PET等产品)、放射性电子诊断成像仪等方面技术不如德国同行。法国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与出口医疗器械产品价值相当。进口产品主要集中在MRI、PET、螺旋CT等先进电子诊断成像仪等产品以及植入式医疗器械产品(如起搏器和血管支架等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法国医疗器械产品的转口贸易非常发达,因为法国曾一度拥有较多的海外殖民地,这些国家即使在独立后仍与法国保持着密切的经济联系纽带,法国向这些国家转出口医疗器械产品已成为一种常态。

英国的医疗器械市场规模大致与法国相当,2011年英国的医疗器械市场总销售额甚至高于法国1亿~2亿美元(即89亿~90亿美元),但由于英国的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程度不如德、法两国,故英国的医疗器械产品进口额远高于出口。据西方媒体报道,英国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来自美国、德国、法国、西班牙等欧洲发达国家。英国堪称是欧洲也是世界上最大进口医疗器械国家,去年英国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总值高达118亿美元。但必须指出,其中有相当部分用于转口贸易,即再出口至前英属殖民地国家(现为英联邦国家成员国),故实际进口自用的医疗器械产品仅占很小部分。

西班牙:合资生产

与英国相似,西班牙的医疗器械市场也是以进口为主的市场,而且西班牙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销量约占该国市场90%的份额,其中美国医疗器械产品占西班牙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1/3,其它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来自欧盟国家及亚洲等。2011年西班牙医疗器械市场总销售额达40亿欧元,2012年为44.6亿欧元。西班牙国内的医疗器械产业大多为合资公司,德国和美国的合资公司约占西班牙医疗器械产业总产值的一半以上。西班牙合资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有:心脏手术器械、呼吸/麻醉机、神经外科器械产品、整形外科器械产品、MRA、CT、ETV、皮肤/烧伤类治疗器械等。西班牙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来自亚洲供应商。西班牙的医疗器械转口贸易也很发达,主要输往前西班牙殖民地国家(以拉丁美洲等讲西班牙语的国家为主)。

意大利:产业完备

尽管意大利经济已连续10年处于衰退状态,但意大利的医疗器械市场却并未受经济衰退的影响。据外媒报道,2011年意大利的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额高达84亿欧元,略低于法英等西欧国家,在欧盟居第四位。但与英国不同,意大利拥有相对完备的医疗器械产业,其出口额大大高于进口额。过去几年里意大利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是:CT机和MRI、乳腺疾病诊断成像仪、X光机和超声诊断成像仪等,出口产品则涵盖诊疗设备、生物医学试纸及医院实验室装备等。其年出口额约有40亿欧元,在出口医疗器械总金额上仅次于德国。意大利与德国并列为欧洲两大医疗器械出口国。

匈牙利、波兰:纯进口国

匈牙利和波兰均原属苏联-东欧集团国家,直到2004年才被批准加入欧盟。目前匈牙利的国民经济发展较其它东欧国家快。据西方媒体报道,匈牙利2011年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额为5.73亿欧元,虽数额上无法与德法英等欧洲大国相比,但考虑到匈牙利的人口规模较小,这已是相当不错的业绩了。必须指出的是,匈牙利是医疗器械产品的纯进口国,其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价值约占该国医疗器械市场总销售额的84~85%(主要来自德国、荷兰和意大利等西欧国家,其它国家对匈牙利出口医疗器械产品较少)。

而波兰由于经济改革比较彻底,故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经济表现甚至优于希腊和西班牙等传统西欧国家。2011年波兰的医疗器械市场总销售额为22亿欧元(排名前十位),预期到2015年达31亿~32亿欧元。由于波兰拥有近4000万人口,故市场潜力巨大。波兰与匈牙利一样,其医疗器械产业同样不完备,属于纯医疗器械进口国,故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在该国市场上占绝大多数份额。目前该国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主要来自欧盟发达国家如德国、荷兰、意大利等。亚洲的中国和日本等主要医疗器械生产国对波兰的出口额极小。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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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有源医疗器械相关法规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No 207/2012 of 9 March 2012 on electronic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medical devices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ing regard to Council Directive 90/385/EEC of 20 June 1990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active implantable medical devices ( 1 ),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9(10) thereof, Having regard to Council Directive 93/42/EEC of 14 June 1993 concerning medical devices ( 2 ),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11(14) thereof, Whereas: (1) For some medical devices the provision of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tronic form instead of in paper form can be beneficial for professional users. It can reduce the environmental burden and improv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the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 by reducing costs, while maintaining or improving the level of safety. (2) Such possibility of providing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 - tronic form instead of in paper form should be limited to certain medical devices and accessories intended to be used in specific conditions. In any case, for reasons of safety and efficiency users should always have the possi -bility to obtain those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paper form on request. (3) In order to reduce potential risks as far as possible, the appropriateness of the provision of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tronic form should be subject to a specific risk assessment by the manufacturer. (4)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users have access to the instructions for use, appropriate information about access to those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tronic form and about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paper form, should be provided. (5) To ensure unconditional access to the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tronic form and to facilitate the communication of updates and of product alerts, the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tronic form should also be available through a website. (6) Regardless of the language obligations imposed on manufacturers by the law of the Member States, manu -facturers who provide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tronic form should indicate on their website in which Union languages those instructions are available. (7) Except for medical devices of Class I, as defined in Annex IX to Directive 93/42/EEC, the fulfi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laid down in this Regulation should be reviewed by a notified body during the procedure applicabl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 based on a specific sampling method. (8) As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privacy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spect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should be ensured by manufacturers and notified bodies as well, it is appropriate to provide that websites containing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a medical device fulfil the requirements of Directive 95/46/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October 1995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 3 ). (9) In order to ensure safety and consistency,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tronic form which are provided in addition to complete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paper form should be covered by this Regulation as regards limited requirements in relation to their contents and websites. (10) It is appropriate to provide for a deferred application of this Regulation so as to facilitate the smooth transition to the new system and to allow all operators and Member States time to adapt to it. (11) The measures provided for in this Regulation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pinion of the Committee set up by Article 6(2) of Directive 90/385/EEC, HAS ADOPTED THIS REGULATION: Article 1 This Regulation establishes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the instructions for use of medical devices referred to in point 15 of Annex 1 to Directive 90/385/EEC and in point 13 of Annex I to Directive 93/42/EEC may be provided in electronic form instead of in paper form. It also establishes certain requirements concerning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electronic form which are provided in addition to complete instructions for use in paper form relating to their contents and websites.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Regulation,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shall apply: (a) ‘instructions for use’ means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manufacturer to inform the user of the device of its safe and proper use, of its expected performances and of any ( 1 ) OJ L 189, 20.7.1990, p. 17. ( 2 ) OJ L 169, 12.7.1993, p. 1. ( 3 ) OJ L 281, 23.11.1995, p. 31.

欧盟医疗器械分类规则

欧盟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93/42 EEC ) 第1条: 不接触病人或仅接触未受损皮肤类器械 规则的一般解释 本规则是所有无更具体规则规范的器械的后备规则。 此规则通常适用于那些仅与未受损皮肤接触或与病人无接触的器械。 Rule 1 Examples 除非适用于以下列出的其他规则,所有非侵入 式器械都属于I 类 -用于防止体液回流的收集设备(例如用于收集人体废物的尿液收集瓶(urine collection bottles),造瘘袋(ostomy pouches),大小便失禁垫(incontinence pads)或伤口引流 设备(collectors used with wound drainage devices))。这 些装置可能通过导管和管道与患者连接。 - 用于固定身体部位或对身体部位施压的装置(如有助于扭伤愈合的非灭菌敷料,熟石膏,颈椎项圈,重力牵引装置,压缩针织品等)(non-sterile dressings used to aid the healing of a sprain, plaster of Paris, cervical collars, gravity traction devices, compression hosiery) - 一般用于患者外部支持的设备(如病床(hospital beds),病人吊(patient hoists),助行器(walking aids),轮椅(wheelchairs),担架(stretchers),牙科病人椅(dental patient chairs) - 矫正用眼镜和镜框(corrective glassed and frames) - 诊断用听诊器(stethoscopes for diagnosis) - 眼部闭塞膏药(eye occlusion plasters) - Incision drapes - 导电胶(incision drapes) - 非侵入性电极(用于脑电图或心电图的电极) Non-invasive electrodes (electrodes for EEG Or ECG) - 图像增感屏(image intensifying screens) - 用于清除眼部杂物的永磁体(permanent magnets for removal of ocular debris) 分类的实际问题 一些以间接方式与人体接触的非侵入性器械,通过血液,其他体液或重新进入人体的液体的存储、输送、处理或通过能量传递到人体的的方式影响人体内部的生理过程。这些器械不在此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内。因这类器械以间接方式对人体内产生危害,其分类受另外规则的规范。 S G S

医疗器械进入欧盟医疗器械市场要求

入欧盟的相关知识 一、欧盟国家(共31 家) 1、2004 年5 月1 日前: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 2、2004 年5 月1 日加入: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 3、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瑞士; 4、新入欧盟:罗马利亚、保加利亚; 5、瑞士不要求产品携带CE 标志。 二、医疗器械CE 认证的通用要求 1、基本要求(总要求) (1 )安全性(任何风险与器械提供的益处相比较,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故亦称风险分析); (2 )风险的可预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应给予警告(报警系统或警戒报警系统); ( 3 )性能符合性(产品的基本要求); (4 )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须在器械的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 (5 )器械的储存和运输(应保证器械在合理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不受影响)。 2、基本要求的具体包括如下14 条: (1 )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水平的防护办法。 (2 )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 首先应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最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 3 )器械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有利于第一条(2) (A)D 多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 (4 )在生产线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第1、 2 、 3 款所指的各项性 能应保持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健康。 (5 )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发生根本逆变。 (6)副作用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7 )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 (8)感染和微生物污染。 (9)组装和环境因素 (10 )检测器械 (11 )辐射防护 (12 )带有能源或与其他能源相连接的器械

医疗器械进入欧盟医疗器械市场要求

入欧盟的相关知识 一、欧盟国家(共31家) 1、2004年5月1日前: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 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 2、2004年5月1日加入: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 3、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瑞士; 4、新入欧盟:罗马利亚、保加利亚; 5、瑞士不要求产品携带CE标志。 二、医疗器械 CE认证的通用要求 1、基本要求(总要求) (1)安全性(任何风险与器械提供的益处相比较,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故亦称风险分析); (2)风险的可预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应给予警告(报警系统或警戒报警系统); (3)性能符合性(产品的基本要求); (4)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须在器械的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 (5)器械的储存和运输(应保证器械在合理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不受影响)。 2、基本要求的具体包括如下14条: (1)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 作者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 水平的防护办法。 (2)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 者应:首先应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 置;最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3)器械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有利于第一条(2) (A)D多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 (4)在生产线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第1、2、3款所指的各项性能 应保持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健康。 (5)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 发生根本逆变。 (6)副作用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7)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 (8)感染和微生物污染。 (9)组装和环境因素 (10)检测器械 (11)辐射防护 (12)带有能源或与其他能源相连接的器械 (13)生产者提供的操作信息 (14)如果需要根据医疗数据确定器械是否满足基本要求,如第六款的情形,有关数据必须按照附录Ⅹ

医疗器械进入欧盟医疗器械市场要求

入欧盟的相关知识一、欧盟国家(共31家) 1、2004年5月1日前: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 2、2004年5月1日加入: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 3、欧洲自由贸易协会 EFTA: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瑞士; 4、新入欧盟:罗马利亚、保加利亚; 5、瑞士不要求产品携带CE标志。 二、医疗器械CE认证的通用要求 1、基本要求(总要求) (1)安全性(任何风险与器械提供的益处相比较,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故亦称风险分析);(2)风险的可预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应给予警告(报警系统或警戒报警系统); (3)性能符合性(产品的基本要求); (4)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须在器械的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 (5)器械的储存和运输(应保证器械在合理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不受影响)。 2、基本要求的具体包括如下14条: (1)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水平的防护办法。 (2)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 首先应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 最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3)器械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有利于第一条(2) (A)D多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 (4)在生产线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第1、2、3款所指的各项性能应保持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健康。 (5)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发生根本逆变。 (6)副作用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7)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 (8)感染和微生物污染。 (9)组装和环境因素 (10)检测器械 (11)辐射防护 (12)带有能源或与其他能源相连接的器械 (13)生产者提供的操作信息 )如果需要根据医疗数据确定器械是否满足基本要求,如第六款的情形,有关数据必须按照附录Ⅹ14(. 的规定取得 三、申请CE认证 (一)一般流程(所有的产品)

医疗器械进入欧盟医疗器械市场要求

医疗器械进入欧盟医疗器械市场要求 入欧盟的相关知识 一、欧盟国家(共31 家) 1、2004 年5 月1 日前: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英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芬兰、瑞典; 2、2004 年5 月1 日加入: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塞浦路斯、马耳他; 3、欧洲自由贸易协会EFTA :挪威、列支敦士登、冰岛、瑞士; 4、新入欧盟:罗马利亚、保加利亚; 5、瑞士不要求产品携带CE标志。 二、医疗器械CE认证的通用要求 1、基本要求(总要求) (1)安全性(任何风险与器械提供的益处相比较,必须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故亦称风险分析); (2)风险的可预防性或被消除性,至少应给予警告(报警系统或警戒报警系统); (3)性能符合性(产品的基本要求); (4)器械性能和安全的效期(器械的安全和性能必须在器械的使用寿命内得到保证。); (5)器械的储存和运输(应保证器械在合理的运输、储存条件下不受影响)。 2、基本要求的具体包括如下14 条: (1)器械设计和生产必须保证:按照其预定和条件使用,器械不会损害医疗环境、患者安全、操作者或其他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使用时的潜在危险与患者受益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但应具有高水平的防护办法。 (2)生产者的设计和制造方案,必须考虑在现有工艺技术条件下遵守安全准则、生产者应: 首先应尽可能降低甚至避免危险。 其次,对无法避免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包括安装报警装置;最后,告知用户所提供防护措施的弱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险。 (3)器械必须取得生产者期望获得的功能。器械设计制造和包装应有利于第一条(2) (A)D 多规定的各项功能的发挥。 (4)在生产线者确定的器械使用寿命期内,在正常使用可能出现的压力,第1、2、3款所指的各项性能应保持稳定,不能危害医疗环境、危害患者、使用者或其他人员的健康。 (5)器械的设计、生产和包装应当保证,器械的性能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只要遵守有关规定不会发生根本逆变。 (6)副作用的大小同器械的使用性能相比较可以为人们所接受。 (7)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 (8)感染和微生物污染。

欧盟医疗器械CE认证监管模式简介

欧盟医疗器械CE认证监管模式简介 一、欧盟简介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 发展而来,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目前欧盟有27个成员国(Member State),4个自由贸易区域(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即首脑会议,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下设有总秘书处。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欧洲议会可以2/3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二、医疗器械的相关法规文件 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 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本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三个医疗器械指令虽然颁布的时间不同,但相互关联。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是在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的基础上制订的,二者又同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的编写基础。三个指令的格式、内容、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并针对医疗器械的不同特点而规定了特殊条款。当新颁布的指令对已有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修改时,已有指令同时进行相应修订。 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由23项条款和12个附录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1、定义和范围(Definitions,scope) 2、上市与投入使用(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putting into service) 该条款中规定制造商需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医疗器械在依照设计的目的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患者、使用者或相关人员的安全及健康。 3、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该条款中规定医疗器械必须符合指令附录Ⅰ中的基本要求。 4、医疗器械的自由流通和特殊用途的医疗器械(Free movement,devices intended for special purposes) 该条款中规定各成员国不能对符合指令规定的临床研究用器械、定制器械和带有CE标记的医疗器械产品设置流通障碍。同时规定定制器械、参展器械和临床研究用器械在使用时可无需带有CE标记。 5、可参考的标准(Reference to standards) 6、标准与技术法规委员会(Committee on Standards and Technical Regulations) 该条款规定依据83/189/EEC号指令第五条所设立的委员会应协助欧盟委员会工作。

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对公告机构的管理情况简介_吕允凤

1 . China Medical Device Information | 中国医疗器械信息技术审评·专题 T echnical Review · Thematic Forum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17年4月5日通过了医疗器械法规(MDD )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D ),其中关于公告机构的规定均列于法规正文的第Ⅳ章,同时在附件Ⅶ列明了公告机构需满足的要求。整体来讲,欧盟新法规对公告机构的管理是以成员国主管机构为主体组织实施,欧盟委员会、欧盟级别的专家委员会参与并监管的模式开展的,对公告机构进行评估,并在委任后实施持续监管,持续审核的管理。现将其关于公告机构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如下。 1. 公告机构的评估、委任及监管涉及的机构及主体 公告机构的管理涉及到以下机构及主体,首先明确其 概念及职责: 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 ):是根据本法规指定的合格评估机构。 专家委员会-医疗器械协调小组(MDCG ):由成员国根据其在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领域的角色和专门技术指定的人员组成,应根据有关医疗器械的法规确定的条件和模式创建,以履行法规赋予的任务,向欧盟委员会提供意见并在确保统一执行法规方面协助委员会和各成员国。MDCG 可建立子组,以专业进行区分。职责包括促进信息交流和协调评估、协调当局提供各方面支持、适当的 法规授权以便补充或修正法规的某些非必要规定、以及法规执行权力。 负责公告机构的国家主管机构(本文中简称“国家主管机构”):成员国如计划评估合格评定机构为公告机构,或已委任一家公告机构,根据法规开展合格评定活动,则应任命一个主管机构,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由单独实体组成,负责建立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以进行公告机构的评估和通告以及公告机构的监管,包括其分包商和分支机构,此主管机构简称“负责公告机构的国家主管机构”。国家主管机构应保证其活动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并避免与公告机 收稿日期:2017-06-21 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对公告机构的管理情况简介 吕允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北京 100044) 文章编号:1006-6586(2017)15-0001-03 中图分类号:R197.3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提要: 2017年5月,欧盟官方期刊(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正式发布了医疗器械法规(MDR ,EU 2017/745)和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法规(IVDR ,EU 2017/746),法规对公告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本文重点介绍欧盟法规对公告机构的管理要求。 关 键 词: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公告机构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Management of the Notify Body in the New Regulations on Medical Devic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LV Yun-feng Center for Medical Device Evaluation.CFDA (Beijing 100044)Abstract: May 2017,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Officially issued the regulations on medical devices (MDR, EU 2017/745) and regulations on In vitro diagnostic medical devices(IVDR, EU 2017/746). The new regulations are more stringent on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otify Body.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EU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for the management of the Notify Body.Key words: the regulations on medical devices of the european union, notify body DOI:10.15971/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1967914.html,ki.cmdi.2017.15.001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 2008-12-09 09:00 欧盟医疗器械监管模式简介 一、欧盟简介 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简称欧盟(EU),是由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 ties) 发展而来,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盟条约》,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欧盟的宗旨是―通过建立无内部边界的空间,加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建立最终实行统一货币的经济货币联盟,促进成员国经济和社会的均衡发展‖,―通过实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在国际舞台上弘扬联盟的个性‖。目前欧盟有27个成员国(Member State),4个自由贸易区域(European Free Trade Area)。 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 ,即首脑会议,由欧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是欧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下设有总秘书处。 欧盟委员会(Commission of European Union) ,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欧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代表欧盟对外联系和进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 ,是欧洲联盟的执行监督、咨询机构,在某些领域有立

法职能,并有部分预算决定权。欧洲议会可以2/3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二、医疗器械的相关法规文件 目前,欧盟已颁布实施的医疗器械指令有三个,包括: 1、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该指令适用于心脏起搏器、可植入的胰岛素泵等有源植入医疗器械,于1993年1月1日生效,1995年1月1日强制实施。 2、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该指令适用于除90/385 EEC指令和98/79 EEC指令规定以外的一般医疗器械,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并于1998年6月14日强制实施。 3、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该指令适用于血细胞计数器、妊娠检测装置等体外诊断用医疗器械,于1998年12月7日生效,2003年12月7日强制实施。 上述指令是欧盟范围内统一执行的医疗器械管理法规,其法律地位相当于中国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日本的药事法(T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三个医疗器械指令虽然颁布的时间不同,但相互关联。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 EC)是在有源植入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0/385/EEC)的基础上制订的,二者又同为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8/79/EEC)的编写基础。三个指令的格式、内容、基本要求大致相同,并针对医疗器械的不同特点而规定了特殊条款。当新颁布的指令对已有指令的基本要求进行修改时,已有指令同时进行相应修订。 医疗器械指令(EC-Directive 93/42/EEC)由23项条款和12个附录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1、定义和范围(Definitions,scope) 2、上市与投入使用(Placing on the market and putting into service)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MDR)

喷码要求和法规生效日期概览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MDR)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2017/745 即将生效,该法规将要求制造商 为在欧盟境内分销的医疗器械标识名为唯一器械标识 (UDI) 的特定代码。 此摘要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建议。欲了解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2017/745 的全部内容,请访问: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7R0745 医疗器械属于哪种风险等级? 风险等级包括:

什么是 UDI 代码? UDI(唯一器械标识)由固定器械标识 (DI)和可变生产标识 (PI) 组成。 UDI 必须提供人工可读(纯文本)和机器可读两种格式,后者使用自动识别与数据采集 (AIDC) 技术。

密切关注 MDR 的生效日期, 满足其相关喷码要求 欧盟医疗器械法规 (MDR) 的初次实施 和合规。 III 类医疗器械和植入物上必须标识 UDI 代码。 要求直接标识的 IIa/IIb 类和 III 类医疗器械上必须标识 UDI 代码。 要求直接标识的 I 类和 IIa/IIb 类类医疗器械 上必须标识 UDI 代码。 要求直接标识的I 类医疗器械上必须标识 UDI 代码。 2017 年 5 月 2 6 日 2021 年 5 月 26 日 2023 年 5 月 2 6 日 2025 年 5 月 26 日 2027 年 5 月 2 6 日 UDI 代码应在哪些领域应用? 一级或更高层次的医疗器械包装上通常必须贴有 UDI 代码。集装箱不属于更高层次的医疗器械包装。 由于 GTIN(全球贸易项目代码,由 GS1 发布的标识码)对于每个层次的医疗器械包装具有唯一性,因此 UDI 代码对于每一层次的包装也具有唯一性。 一些例外情况: ? 如果一级包装的标识空间极为有限,UDI 代码可能会标识在二级包装上。 ? 对于独立包装的 I 类和 IIa 类一次性医疗器械,如医用手套,UDI 代码可标识在二级包装上。 ? 对于重复使用医疗器械,如手术器械,除非直接标识会对其安全或性能造成影响,或者在技术上不可行,否则 U DI 代码必须直接标识在医疗器械本身上。

欧共体医疗器械标签与分类

欧共体医疗器械标签与分类 欧共体医疗器械标签与分类 欧洲经济委员会第93/42/EEC号令该指令规定,医疗器械应向患者以及使用者提供“最高水平的保护,应达到制造商声称的运行水平。”加上欧洲共同体标志就意味医疗器械满足可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实际上就是医疗器械要上市就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遵守这方面的规定就是向使用者做了质量和可再生性安全方面的保证。 1-欧洲经济委员会第93/42/EEC号令1985年,欧洲经济委员会建立了一个无内部边界的区域,确保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在该区域内自由流动。这意味着,在每一相关领域正在执行的规定需要进行调整与之保持一致。因此,与医疗器械相关的93/42/CEE号令在1993年开始实施。该指令规定,医疗器械应向患者以及使用者提供“最高水平的保护,应达到制造商声称的运行水平。” 该指令要求医疗器械在营销时必须加上欧洲共同体标志。加上欧洲共同体标志就意味医疗器械满足可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实际上就是医疗器械要上市就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遵守这方面的规定就是向使用者做了质量和可再生性安全方面的保证。93/42/CEE号令将医疗器械定义为“制造商预定用于人体以下目的的任何仪器、装置、器具、材料或其他物,无论它们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包括为其正常使用所需的软件: -疾病的诊断、预防、监视、治疗或减轻,

-损伤或残障的诊断、监视、治疗、减轻或修补, -解剖学或生理过程的探查,替换或变更, -妊娠控制,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这些手段的参与可能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因此,根据这一定义,医疗器械可分为四类:I、IIa、IIb和III。该欧洲指令确定的分类原则基于以下因素: -使用期 -器械是否具有侵入性以及侵入性类型, -器械是否可再次使用, -治疗或诊断目的, -是否为有源器械(取决于能源), -与器械接触的身体部位。医疗器械类别的划分主要是根据治疗器械对使用者产生的危险。因此,III类医疗器械必须满足比IIb类医疗器械更多的分类原则以证明其有效性和无害性,IIb类医疗器械须符合比IIa 更多的原则。 如果多条分类原则适用于一种医疗器械,那么这一医疗器械将会划分为最高等级。 2-按照93/42/CEE号令划分医疗器械为了能确定我公司生产的清洗溶剂的等级,需要回答表1针对每一种清洗溶剂提出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答案首先让我们将我公司生产的溶剂归为无菌I类;然后随

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

软科学研究项目报告 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 比较研究专题报告 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 2013年12月

前言 医疗器械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此,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将医疗器械行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为了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医疗器械市场准入制度和相关的法规体系,这些法规既有相通之处,又存在许多差异。 开展国内外医疗器械政策法规及标准的对比研究,一直是医疗器械产业界及政府监管部门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方面有助于现代产业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帮助创新型自主品牌企业在国际市场中把握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变化发展趋势,及早采取应对措施;另一方面,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讲,也可为监管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医疗器械法规体系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 由于各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标准众多,使得此类研究工作的开展十分困难。基于此,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和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特邀请业内资深人士、企业代表,组织研究并编写了《国际医疗器械法规研究专题报告》。这些人员均具有多年从事医疗器械法规事务方面的丰富工作经验,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标准体系有着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本报告对国内外医疗器械监管政策法规及产品标准的现状、差异及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对比研究,一共十二章,第一章为法规综述;第二章至第十三章分别从监管模式、医疗器械分类、标准、检测模式、临床要求、质量体系及生产监管、上市准入模式、流通监管模式、上市后监督模式,以及体外诊断试剂法规要求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本报告在编撰过程中得到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参加本项目的研究单位有: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业聚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先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奥咨达医疗器械咨询机构、深圳市龙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体撰写人员有:蔡翘梧、胡辉、黄进、乐秋红、李玲、李秀兰、柳永英、施小立、谭传斌、杨龙、张强、张晓华、张艳红、钟志辉(按姓氏排列)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本报告仅代表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个人意见,由于水平有限,时间仓促,难免有遗漏和错误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以便在今后修订完善。若读者对本报告的观点有不同看法,欢迎提出商榷。

欧盟医疗器械市场发展情况解析

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 欧盟医疗器械市场发展情况解析 慧典市场研究网讯,成立于30多年前的欧盟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27个成员国的重要区域性组织。但只要分析一下欧盟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程度,即可知道它们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实际上,真正在欧盟中起到经济“中流砥柱”作用的国家仍为最早一批加入欧盟的11个西欧国家,其中尤以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等5国的国民经济发展程度为最高。 三大原因促增长 据西方媒体报道,2011年西欧11国的医疗器械市场销售额合计为774.5亿美元,2012年可达824亿美元,这是在大部分西欧国家国民经济发展相对停滞(德国除外)的大背景下取得的增长。今后几年西欧11国的医疗器械市场仍将继续保持增长势头,而其它欧盟国家的医疗器械市场则将保持缓慢增长势头。 欧洲医疗器械发展原因分析,.西欧11国均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而老年人远比其它年龄段的人群更需要医疗服务,故老龄化促进了这些国家医疗系统对医疗器械产品的需求。过去10年里大批“计划外”新移民涌入西欧各国,其中包括来自东欧和原苏联各加盟共和国的移民以及来自亚非拉国家的新移民等,从而给当地医疗部门带来不少新病人并推动医疗器械产品需求的增长。西欧11国的医疗系统需要定期更换掉陈旧的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产品(尤其是电子诊断成像设备和先进的手术器械类产品)。 德国:研发创新 德国拥有全球仅次于美国的医疗器械产业规模,约有170多家医疗器械生产商,其中绝大部分为中小规模公司。德国是欧洲最大医疗器械生产国和出口国,也是世界上排名前列的医疗器械出口国。过去几年里,德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额已超越日本居世界第二位,目前德国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中大约有2/3用于出口。据西方媒体报道,德国医疗器械产业2011年总产值约210亿~220亿欧元,相当于其GDP总值的11.9%。这一比例远高于其它主要西欧经济体医疗器械产业产值所占国民经济份额。据国外媒体报道,德国医疗器械公司在过去6年里申请的医疗器械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在欧洲各国中独占鳌首,表明德国在开发新型医疗器械产品上拥有强大的实力。 德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与该国政府的政策扶持也有很大关系,如据西方媒体报道,在德国研发一只医疗器械新产品所需总费用为800万~1000万欧元,相比之下,美国公司研发一只同样的新产品所需费用高达8000万美元。 法、英:转口贸易 法国是仅次于德国的欧洲第二大医疗器械生产国,也是欧洲主要医疗器械出口国。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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