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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5

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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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适用范围 (14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42)

3.术语和定义 (143)

4.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分析 (144)

4.1发酵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45)

4.2化学合成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46)

4.3混装制剂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48)

4.4生物工程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49)

4.5中药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50)

4.6提取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 S排放特征 (151)

5.制药工业VOC S产生源项及排污节点 (152)

5.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153)

5.2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挥发损失 (153)

5.3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 (153)

5.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153)

5.5工艺有组织排放 (154)

5.6循环冷却水系统释放 (154)

5.7工艺无组织排放 (154)

5.8采样过程排放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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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制药工业VOC S污染防治技术 (155)

6.1 VOC S污染防治技术 (155)

6.2 VOC S组合污染防治技术 (163)

7.最佳可行技术 (165)

7.1制药工业VOC S处理技术选择原则 (165)

7.2最佳可行控制技术选择基本方法 (166)

7.3 VOC S污染治理技术最佳可行技术选择 (167)

8.环境管理 (177)

8.1总体要求 (177)

8.2废气采样口建设要求 (178)

8.3企业管理要求 (178)

8.4企业安全要求 (180)

8.5环保部门监管要求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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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制药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制定本指南。可作为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参考技术资料。

本指南起草单位: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指南主要起草人:叶宏、钱骏、陈军辉、姜涛、孙蜀、杨怡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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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制药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制药工业企业生产全过程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管理,主要包含化学合成类、发酵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药类、混装制剂类六大类生产企业和与六大类生产工艺相似的兽药生产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3836.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3347 石油气体管道阻火器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51 烟囱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8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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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907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5 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 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5008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HGJ 229 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J/T 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386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9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51/2377四川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在293.15K条件下蒸气压大于或等于10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除CH4、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主要包括具有挥发性的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

发酵类Fermentation products 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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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过微生物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过程。

化学合成类Chemical synthesis products category

化学合成类制药指采用一个化学反应或者一系列化学反应生产药物活性成分的过程。

混装制剂类Mixing/Compounding and formulation category

是指用药物活性成分和辅料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制成各种剂型药物的过程。

中药类Chinese traditional medicine category

以药用植物和药用动物为主要原料,按照国家药典,生产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产品的过程。

提取类Extraction products category

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

生物工程类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

利用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物组织等,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进行生产,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过程。(不包括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过程)

4.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及主要VOCs排放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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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主要分为化学合成类、发酵类、提取类、生物工程类、中药类、混装制剂类六大类。

4.1. 发酵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s 排放特征

4.1.1. 发酵类典型生产工艺

发酵类制药生产工艺流程一般为:种子培养、微生物发酵、发酵液预处理和固液分离、提炼纯化、精制、干燥、包装等步骤。种子培养阶段通过摇瓶种子培养、种子罐培养及发酵罐培养连续的扩增培养,获得足够量健壮均一的种子投入发酵生产。发酵液预处理的主要目的是将菌体与滤液分离开,便于后续处理,通常采用过滤法处理。从滤液中提取和菌体中提取两种不同工艺过程,产物提取的方法主要有萃取、沉淀、盐析等。产品精制纯化主要有结晶、喷雾干燥、冷冻干燥等几种方式。

典型的发酵类制药生产工艺流程如图4-1所示。

图4-1 发酵类制药生产工艺图

种种子培养 发酵

VOC s

过滤 过滤 滤液 提取 精制 干燥包装

VOCs VOCs

产品 溶剂回收 VOCs 浸提 过滤

从滤液中提取药物 从菌体中提取药物 菌体 污染排放 物料走向 生产工艺 图例:

4.1.2.主要VOCs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发酵类药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发酵尾气、含溶剂废气、含尘废气、酸碱废气及废水处理装置产生的恶臭气体。发酵尾气气量大,主要成分为空气和CO2,同时含有少量培养基物质以及发酵后期细菌开始产生抗生素时菌丝的气味,如直接排放,对厂区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大。有机溶剂废气主要产生于分离提取等生产工序,主要VOCs有甲醇、乙醇、丁醇、戊醇、乙酸乙酯、醋酸丁酯、氯仿、氯苯、二乙胺、三乙胺、正己烷和正庚烷等。

4.2.化学合成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s排放特征

4.2.1.典型生产工艺

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过程主要以化学原料为起始反应物,化学合成类制药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反应和药品纯化两个阶段。反应阶段包括合成、药物结构改造、脱保护基等过程。具体的化学反应类型包括酰化反应、裂解反应、硝基化反应、缩合反应和取代反应等。化学合成类制药的纯化过程包括分离、提取、精制和成型等。分离主要包括沉降、离心、过滤和膜分离技术;提取主要包括沉淀、吸附、萃取、超滤技术;精制包括离子交换、结晶、色谱分离和膜分离等技术;产品定型步骤主要包括浓缩、干燥、无菌过滤和成型等技术。

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工艺流程见图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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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2 化学合成类制药生产工艺图

4.2.2. 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主要废气污染源包括四部分:蒸馏、蒸

发浓缩工段产生的有机不凝气,合成反应、分离提取过程产生的有机溶剂废气;使用盐酸、氨水调节pH 值产生的酸碱废气;粉碎、干燥排放的粉尘;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恶臭气体。VOCs 的产生除了提取过程使用的溶剂外,主要还来自于一些化学原料和化学反应的药物中间体,化学类制药行业产生的VOCs 成分更加复杂,是治理和控制的难点。主要VOCs 有二乙醚、二乙胺、苯酚、石油脑、甲醇、乙醇、甲苯、二氯甲烷、乙酸乙酯、二乙胺、丙酮、异丙醇、二氯乙烷和氯仿等。 种 干燥(成型) 合成(批反应器) 药物结构改脱保护基

精制 提取 污染排放 物料走向 生产工艺 化学原料 VOCs 反应阶段

成品检验及包装入库 溶剂回收 VOCs 纯化阶段

分离

VOCs

VOCs VOCs VOCs 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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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混装制剂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s 排放特征

4.3.1. 典型生产工艺

混装制剂类药物生产工艺过程是通过混合、加工和配制,将具有生物活性的药品制备成成品。根据制剂的形态可分为固体制剂类、注射剂类及其他制剂类等三大类型。制剂类制药生产工艺流程图4-3所示。

图4-3 混装制剂类制药生产工艺图

4.3.2. 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混装制剂类药物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粉碎、过筛、制粒、干燥、总混、分装、填充等加工工序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基本无VOCs 产生。 种原辅料 原辅料 消毒 分装

污染排放 物料走向

生产工艺 冻干粉针: 粉针: 配液 过滤

分装、半塞 冻干 检测包装 压盖 产品

制水设备 洗瓶 铝盖洗涤及灭菌

水针输液: 原辅料 配置 过滤 烘、灌、封

制粒 干燥 原辅料 粉碎 固体制剂:

水针输液: 压片/灌装

粉尘 粉尘 图例:

过滤

4.4.生物工程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s排放特征

4.4.1.典型生产工艺

生物技术制药工艺以生物体和生物反应过程为基础,依赖于生物机体或细胞的生长繁殖及其代谢过程,利用工程学原理和方法对实验室所取得的药物研究成果进行开发放大,在反应器内进行生物反应合成,进而生产制造出商品化药物。

生物技术制药工艺分为上下游过程。上游过程是以生物材料为核心,目的在于获得药物,包括药物研发、细胞培养工艺、放大及大规模细胞培养研究等。属于生物加工过程,如酶工程、基因工程技术、细胞培养工程、发酵工程等。下游过程是以目标药物后处理为核心,属于生物分离过程,包括药物的提取、分离、精制工艺,药物产品的检测及质量保证等。VOCs排污主要来自于下游过程,其工艺过程和排污节点与化学合成类制药纯化过程、发酵类制药固液分离、提炼纯化等过程相似。

4.4.2.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生物制药产生的废气主要来自溶剂的使用,主要产生点在于洗涤、溶剂提取、多肽合成等的排风以及实验的排气、制剂过程中的药尘等。在表4-1中列出了生物工程类制药使用的有机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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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中药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s排放特征

4.5.1.典型生产工艺

中药类制药主要分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各种剂型两大类。

(1)中药饮片

植物类药材在中药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并且绝大多数植物类药材需经过加工切制成为饮片方能用于临床。以下是较为普遍的生产工艺。中药饮片生产工艺流程图4-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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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4中药饮片生产工艺图

将净选后的药材经软化处理,用一定刀具切制成片、丝、

段、块等形状的炮制工艺称为饮片切制。中药饮片切制工艺即是将植物类中药按照一定原则和方法切制成饮片的工序和技术要求。通常可包括制、软化、切制、干燥、包装、质检等。

(2)中成药各种剂型

对中成药进行净制、软化、切制等前处理工艺后,再制成

各种剂型,该工艺路线可参考制剂类药物生产工艺。

4.5.2. 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中药饮片产生的废气主要是切制、干燥等工序产生的药物

粉尘,基本无VOCs 排放。中成药各种剂型VOCs 主要来自提取阶段使用的有机溶剂(主要是乙醇),污染不大。

4.6. 提取类生产工艺及主要VOCs 排放特征

4.6.1. 典型生产工艺 提取类制药是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种

植物 炮制

污染排放 物料走向

生产工艺 原药材 净药材

可切制药材 合格饮片

成品 饮片 湿饮片 产地加工(去除

非药部分;干燥) 分离不同药用 部位;净制 软化 切

干燥

灰尘 半成品检查 包装 质量检查 临床 制剂

炮灸 产地趁鲜切剂

灰尘 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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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提取类制药不同的产品、原材料,其工艺流程是不一样的,以下列出较为普遍的提取工艺路线。提取类生产工艺流程图4-5所示。

图4-5提取类制药生产工艺图

4.6.2. 污染物排放特征分析

提取类制药企业废气中的VOCs 主要来源于生产工艺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常用的有机溶剂为乙醇、丙酮。提取类制药工艺使用及产生的主要VOCs 有二乙醚、苯酚、石油脑、甲醇、乙醇、甲苯、二氯甲烷、乙酸乙酯、二乙胺、丙酮、异丙醇、二氯乙烷和氯仿。

5. 制药工业VOCs 产生源项及排污节点

制药工业存在生产过程的间歇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和工艺的多样性等特点 ,造成VOCs 排放复杂多变,尤其以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最为明显。同时制药工业VOCs 排放不仅存在于工艺生产过程中,也大量产生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调和,挥发性种原料 污染排放 物料走向

生产工艺 原料选择 预处理 破碎

提取

分离提取 成型 VOCs VOCs VOCs

溶剂回收 包装入库 图例:

有机液体装卸,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和采样等。因此不能单纯从工艺上考虑VOCs控制和治理。从全局来看,制药工业VOCs 的产生可归结为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调和污染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污染源,废水集输、储存、处理过程污染源,工艺有组织排放,工艺无组织排放,冷却塔、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和采样过程排放8个源项。

5.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设备内的物料可通过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到环境中,以无组织排放为主。个别设备密封点将废气收集并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如安全阀、压缩机。设备动静密封点类型主要包括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开口管线、法兰、连接件等9大类,既存在于生产装置中,也存在于储存、装卸、供热供冷等公辅设施中。

5.2.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挥发损失

在调和与储存过程中,随着物料的进出,大小呼吸会产生大量的物料损失,排放大量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通常为间歇性排放。

5.3.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

制药工业装卸系统主要包括汽车装卸系统、桶装作业系统。有机挥发性原辅材料等有机液体在运输装卸作业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通常为间歇性排放。

5.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

制药企业产生的废水大都含有各种物料,包含原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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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产物、有机溶剂等,废水中各种污染物随着温度变化均可能释放到大气中,且不同类型的废水在收集系统会发生化学反应,并释放出新污染物进入大气。整个废水处理系统中VOCs排放主要受废水性质、废水温度、气候条件、废水处理方式等因素影响。当采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后,可将其转化为有组织排放。

5.5.工艺有组织排放

工艺有组织排放主要指生产过程中装置有组织排放的工艺废气,也包括面源经经收集后的集中排放,可能是连续性的,也可能是间歇性的。其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5.6.循环冷却水系统释放

循环冷却水系统释放的VOCs主要来源于回用水处理不彻底、添加水质稳定剂和工艺物料泄漏将污染物带入循环冷却水中,污染物通过循环水冷却塔的闪蒸、汽提和风吹等作用释放到大气中。VOCs排放量主要受循环冷却水中(泄漏的)物料量、水质稳定剂的挥发性、回用水质、环境温度、循环水量等因素影响。

5.7.工艺无组织排放

指非密闭式工艺过程中的无组织、间歇式的排放,在生产材料准备、工艺反应、产品精馏、萃取、结晶、卸料等工艺过程中,污染物通过生产加注、反应、分离、净化等单元操作过程,通过蒸发、闪蒸、吹扫、置换、喷溅等方式逸散到大气中,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主要受物料性质、生产工艺、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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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技术等因素影响。

5.8.采样过程排放

在制药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各工艺阶段的物料、中间产品以及成品进行取样分析。样品通过一个采样管线/井上的阀门开启并收集一定体积的液体或气体,将样品采入特定的取样容器中,这一过程也会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按照采样的方式可将采样过程分为开放式采样和密闭式采样。常压取样口采样主要的污染源是打开取样口封盖导致的VOCs挥发,采样过程中的排放量与采样时间长短有关;密闭采样过程基本无介质泄漏和向大气环境中排放VOCs的问题,只在采取采样容器时产生少量VOCs逸散。

其各个源项污染物排放形式见表4-2。

6.制药工业VOCs污染防治技术

6.1.VOCs污染防治技术

6.1.1.吸附法

吸附浓缩技术是利用各种固体吸附剂(如活性炭、分子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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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氧化铝和硅胶等)对排放废气中的VOCs进行吸附浓缩,同时达到净化废气的目的。吸附工艺主要分为吸附段和脱附段。

(1)吸附段需要注意的事项

1)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进入吸附系统的废气温度应控制在40℃以内,废气中颗粒物浓度低于1mg/m3。同时,进入吸附系统的易燃、易爆有机废气浓度应控制在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对于含有混合有机化合物的废气,其控制浓度P应低于最易爆炸组分或混合气体爆炸极限下限值的25%,即P<min (P e,P m)×25%,Pe为最易爆炸组分极限下限值(%),Pm为混合气体爆炸极限下限值(%),P m按照下式进行计算:P m=(P1+P2+…+P n)/(V1/P1+V2/P2+…+ V n/P n)

式中:

P m——混合气体爆炸极限下限值,%;

P1,P2,…,P n——混合气体中各组分的爆炸极限下限值,%;

V1,V2,…,V n——混合气体中各组分所占的体积百分数,%;

n——混合有机废气中所含有机化合物的种类数量。

2)在理想状态下,中低浓度VOCs(一般在<1000mg/m3)净化效率能达到90%以上,但吸附材料吸附能力接近饱和时,吸附效率显著降低,无法保证处理后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同时,目前没有成熟可靠、经济实用的技术对吸附材料的吸附能力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分析,因此吸附工艺一般与其他处理工艺组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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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不施用深冷、高压的手段下,可以有效回收有价值的有机物组分。

4)吸附剂应选择具有大比表面和孔隙率的;具有良好选择性的;吸附能力强,吸附容量大的;易于再生;机械强度、化学稳定性、热稳定性好;使用寿命长的。

5)更换填料或是运行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固废以及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处置。

6)固定床吸附器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的规定。吸附层的风速应根据吸附剂的材质、结构和性能共同确定。

7)常用的吸附剂有两类,分别为活性炭吸附剂和沸石分子筛吸附剂。

①活性炭吸附剂特点:操作简单,吸附能力强,吸附效果好,可以对活性炭进行再生,重新使用。

②沸石分子筛吸附剂特点:作为离子型吸附剂,吸附选择性强,吸附能力强,是不燃材料,因此在较高的温度下,吸附效率仍然比较高,同时,脱附温度也相应较高。

③固定床吸附器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的规定。吸附层的风速应根据吸附剂的材质、结构和性能共同确定;采用颗粒状活性炭时,宜取0.20-0.60m/s,采用蜂窝状活性炭时,宜取0.70-1.20m/s。对于废气浓度特别低或有特殊要求的场合,风速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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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理规定

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 理规定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医疗技术准入和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切实落实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和分类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院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1、涉及重大伦理问题; 2、高风险; 3、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 4、需要使用稀缺资源; 5、卫生部规定的其它需要特殊管理的医疗技术。 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公布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并报卫生部备案;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任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 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程序

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院内审核工作,医务部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均需报医务处,医务处进行论证后,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卫生厅进行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科室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医务处书面汇报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医务处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定期对医疗技术定期进行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应用情况的评估,医务处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 三、各临床科室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该项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并向医务处报告: 1、该项医疗技术被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 2、从事该项医疗技术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正常临床应用; 3、发生与该项医疗技术直接相关的严重不良后果; 4、该项医疗技术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 5、该项医疗技术存在伦理缺陷; 6、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效果不确切;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各临床科室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医务处批准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苏建质(2004)372号 关于改变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4-10-20 阅读次数:1556) 苏建质(2004)372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工局)、建设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质(2004)318号精神,经研究,特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的委托 从2004年12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应依据以下原则: 1、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江苏省建设厅核准的检测机构资质并通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 2、一个单位工程检测项目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3、签订书面的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 二、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

1、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应严格执行苏建质(1998)27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暂行规定》。 2、工程质量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3、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4、工程质量检测试样实行封样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试样的真实性。 5、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6、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检测报告原件提供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质量检测的费用 1、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改变后,原由施工单位承担的检测费将在测算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定额,费用由建设方直接支付给检测机构。施工单位按定额向建设单位收取试样制作、封样、送达等必要的费用。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政府令[2007] 第208号 (2007年4月3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施行。 省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三日 四川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 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市、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程,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城市规划督察员应当对派驻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和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督察。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工作。 承担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任务的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向任务 所在地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 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 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版

河北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2014年版)(41项) 1.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2.胸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3.关节镜诊疗技术 4.脊柱内镜诊疗技术 5.鼻科内镜诊疗技术 6.咽喉科内镜诊疗技术 7.儿科呼吸内镜诊疗技术 8.儿科消化内科诊疗技术 9.小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10.妇科内镜诊疗技术 11.泌尿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12.普通外科内镜诊疗技术 13.消化内镜诊疗技术 14.人工膝关节置换技术 15.人工髋关节置换技术 16.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17.外周血管介入诊疗技术 18.综合介入诊疗技术 19.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

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心律失常射频消融治疗技术 心律失常介入器械植入技术 先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经皮瓣膜球囊成形治疗技术 经皮瓣膜置换技术 心耳封堵治疗技术 20.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21.基因芯片诊断技术 22.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23.血液透析治疗技术 24.断肢(指、趾)再植再造技术 25.复合组织移植修复技术 26.复杂骨盆及髋臼骨折手术治疗技术 27.骨盆及骶骨肿瘤(含骶管内肿瘤)治疗技术 28.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技术 29.脊柱侧弯矫正技术 30.脊柱前、后路内固定技术 31.角膜移植技术 32.男女性外生殖器成形或再造(除外变性手术)治疗技术 33.人工耳蜗植入技术 34.人工关节置换及翻修技术(除外膝髋关节置换)

35.乳房整形技术(除外隆乳手术) 36.特大面积烧伤(特重烧伤)切(削)痂植皮技术 37.先天性髋脱位截骨矫正技术 38.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39.周围神经、血管修复技术 40.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技术 41.本省首次开展(未纳入卫生计生委规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的医疗技术。 以上41项临床技术纳入本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使用编制性质一览表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 通通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使用编制性质一览表 (2009年12月)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 通通了。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 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 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 通通了。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试题A及标准答案

(A)卷 2008—2009学年第二学期班级:姓名:学号:

…………………………装……………………………订…………………………线………….………………………………

……………………………装……………………………订…………………………线………….…………………………… 六、案例分析(11分) 某市(历史文化名城)决定编制滨湖核心区面积约40公顷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如下图示)。由于湖面及外围地段是重要的风景旅游区,有十分丰富的传统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因此,要求核心区开发项目的安排充分考虑旅游风景区的特点,开发强度不宜过高,沿湖设立保护绿地以保证湖面景观,并且交通组织上要求将旅游线路和主要车流分开。 试评析该方案的主要优缺点。 1 2 3 4 5 6 河 流 第五题图

……………………………装……………………………订…………………………线………….…………………………… 湖 面 第六题图

城市规划设计Ⅱ—控制性详细规划A卷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1、B 2、B 3、C 4、B 5、C 6、B 7、B 8 ABD 9 AD 10 BCD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宅旁绿地 2、、至、 3、土地性质兼容、建筑性质兼容 4、指标量化、条文规定、图则标定、城市设计引导 5、 6、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脊项 7、7、17 8、建筑竖向尺度、建筑横向尺度、建筑的体形处理 9、项目准备阶段、现场踏勘与资料收集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成果编制阶段、上报审批阶段 10、修编、整合、局部调整 三、解释下列专业术语(每题4分,共16分) 1 指令性指标:规定性指标是指为保障城市规划的法律性和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而由规划人员制定的,在进行规划管理时,必须遵守执行的不能被突破的指标,体现一定的“刚性”原则。(2分) 引导性指标:引导性指标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调整变化,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参照执行的指标,它可以根据规划用地的要求及其周围环境的具体条件灵活选用,体现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2分)2土地使用控制:土地使用控制即是对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位置、面积和边界范围等方面做出规定性的要求。(2分) 环境容量控制:环境容量控制即是为了保证良好的城市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建设量和人口聚集量作出合理规定。(2分) 3绿地率:绿地率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总和占该块用地面积的比例。(2分)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率为所有绿化植物覆盖的投影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其他绿地、宅旁绿地和树冠覆盖用地的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2分) 4公众参与:公众参与就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程序让众多的城市成员能够参与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及决策过程中去。(2分) 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编制,对分区内各片区的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和城市设计等方面作出控制和引导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文件。(2分) 四、简答题(24分) 1、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及特征,分析其成果深度的基本要求。(14分) 答题要点: 作用:(5分)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衔接规划与管理、规划与实施的重要环节,更是规划管理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宏观与微观、整体与局部有机衔接的关键层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设计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手段;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证后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 为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良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结合四川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 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 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07年第174号)规定的产品(不含食品)。 第三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统一管理 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县(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法人注册所在地)的证后监管工作。 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包括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年度 审查、年审抽查、强制检验、巡查回访、信息报送和专项执法检查以 及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在生产许可证证后监管工作 中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建档管理 第六条对获证企业实行常态分类监管制度。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摸清辖区内获证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条件、生产设备、产品质量状况和监管情况等底数,准确掌握信 息数据,严格质量控制和审核,及时完整录入国家质检总局监管业务 平台(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3736306.html,)系统电子档案和“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 第七条市(州)、县(区)质监部门应当完善和及时更新企业质 量档案和后续监管信息网络系统数据,实现对获证企业全方位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年度审查 第八条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38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80号)第105条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500号)的规定,企业年度审查(以下称年审)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质 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见附件)。 第九条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统一管理工作,市州质监 局负责年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获证企业每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相关年审材料。 (二)市(州)质监局受理企业年审材料,根据企业《自查报告》

江苏省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4批62项)

江苏省第二类技术目录(4批62项) 第一批 一、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诊疗技术; 二、冠心病介入诊疗技术; 三、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技术; 四、心脏导管消融技术; 五、起搏器介入诊疗技术; 六、心室辅助装置植入技术; 七、脑脊液置换技术; 八、血液净化技术(含血液透析、血浆置换、腹膜透析等技术); 九、扩大全胰腺切除术; 十、四级妇科内镜手术; 十一、全盆腔脏器切除术(妇产科); 十二、骨关节置换技术; 十三、泌尿外科腹腔镜治疗技术; 十四、输尿管镜技术; 十五、体表器官再造技术,含全鼻再造术、耳廓再造术、乳房再造术、指再造术(足趾游离移植法)、眼窝再造术等;十六、角膜移植技术; 十七、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 十八、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

十九、口腔种植诊疗技术; 二十、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 二十一、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 第二批 一、下颌角、下颌骨各型截骨术; 二、游离皮瓣移植技术; 三、人工肝支持系统; 四、各型脊柱侧凸以及后突畸形的矫形手术; 五、人工椎体植入手术; 六、抽搐性电休克治疗; 七、无抽搐性电休克治疗; 八、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成形及支架植入术; 九、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十、口腔颌面部软组织缺损游离瓣移植修复术;十一、口腔颌面部骨缺损游离骨瓣移植修复术;十二、纤维支气管镜诊疗技术; 十三、全身麻醉技术; 十四、神经阻滞治疗技术; 十五、经食道超声心动图监视技术; 十六、体外循环技术。

第三批 一、纵膈肿物切除术; 二、肺自体移植术; 三、经内镜(纤维内镜和胸腔镜)胸部肿瘤特殊治疗技术; 四、前循环动脉夹闭术; 五、鞍区肿瘤切除术; 六、关节镜诊治技术; 七、消化道早期肿瘤内镜下黏膜切除术; 八、消化道早期肿瘤内镜下黏膜下层剥离术; 九、经颈内静脉肝内门腔静脉分流术; 十、经皮经肝胃食管静脉曲张栓塞术; 十一、全身高能x线(及钴60γ线)照射技术; 十二、肉毒毒素注射技术; 十三、肺血管畸形栓塞术; 十四、产前超声胎儿结构筛查技术; 十五、经皮穿刺泌尿系统碎石术(肾结石、输尿管结石)。 第四批 一、体外膜肺生命支持技术(ECMO); 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三、微种植体支抗技术; 四、单肺通气技术;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的分类、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的下达、监督检查的依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过程、监督检验报告、监督检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监督检查样品管理、检验结果上报、工作质量考核、监督检查后处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各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定检产品目录》(修订)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本标准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其结果依法处理的活动。包括:计划编制、任务下达、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汇总上报、后处理等。 3.2 检验机构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验收证书,具备相关产品检验资质,并且符合省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检验人员 本标准规定的检验人员是指检验机构内经省级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且在其取得专业资质的范围内从事抽样、检验工作的人员。 3.4 复检检验 受检者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 复查检验 对监督检查不合格产品在受检者完成整改后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 3.6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编制体系需要应对新形势下城市发展出现的各种问题。配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实施,广东省建设厅出台了《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指引》下文是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 城市规划委员会是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主任

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设市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县城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为其他建制镇的,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关于转发《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办发[2004]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对原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川价费[2004]28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相关单位在执行时,应下达监督检验计划,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 二、委托性检测任务,应和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参照此收费标准(川价费[2004]28号)执行。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二00四年二月十七日 川价费[2004]28号 关于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的通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建设工程主要进场原材料、构件及建筑施工机械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建函[2003]3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由于新技术、新材料的广泛采用,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提高,以及由于建筑材料检测成本提高,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已不能适应建材检测工作的需要,也不利于检测技术的提高和检测设备的更新。为此,参照相关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并组织省内专家对建筑材料检测收费标准重新进行了测算,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川财预[2002]55号)规定,建设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所属学校和幼儿园)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三、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有关内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建筑材料检测部分)》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建筑检测收费标准 抄送: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四川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四川省物价局 2004年2月10日印发 附件

江苏省质量监督局申请

实验室资质认定 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名称(盖章): 申请日期: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填表须知 1.用墨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要清楚。 2.填写页数不够时可用A4纸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页,方式为第页,共页。 3.“主管部门”是指实验室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若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4.本《申请书》所选“□”内划“√” 5.本《申请书》须经实验室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有效。 6.本《申请书》适用于首次、复查和扩项评审的申请。

1.实验室概况 1.1实验室名称: 地址(注册、办公不一请分别填写): 邮编:传真:E-m ail: 负责人:职务:电话:手机:联络人:职务:电话:手机:1.2所属法人单位名称(若实验室是法人单位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3主管部门名称(若无主管部门的此项不填): 地址: 邮编:传真:E-mai l 负责人:职务:电话: 1.4实验室设施特点: 固定□临时□可移动□多场所□其他□1.5法人类别 1.5.1独立法人实验室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1.5.2实验室所属法人(非独立法人实验室填此项) 社团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其他□ 2.申请类型及证书状况 2.1计量认证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2计量认证+授权(依法授权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3计量认证+验收(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填写) 首次□扩项□复查□其他□

2.4获取证书情况: 计量认证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授权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验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截止日: 认可产品领域: 3.申请资质认定的专业类别: 4.实验室资源: 4.1实验室总人数:名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名,占%;其他名,占% 4.2实验室资产情况: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仪器设备总数:台(套) 产权状况:自有□% 租用□% 合资□% 4.3实验室总面积m2 检测室面积:m2温恒面积:m2户外检验场地面积:m2 4.4多场所名称、地点(适用时):

惠州市惠城区南部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

目录 文本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3)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3)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4)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5)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5)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7) 第八章城市设计 (10) 图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划适用围(以下简称本片区)为:惠城外环路以南,莞惠高速公路以北,惠大高速公路以西,惠大铁路以东的城市 建设用地,总用地面积24.17平方公里。 第二条制订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报批稿)。 第三条本规划法定文件由文本和图则构成。文本是指规定规划强制性容的具有法定效力的规划条文,图则是指反映文本容的规 划图纸及相关表格。文本与图则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 应同时使用。 第四条本片区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省及市的有关法律、政策、规相关 条款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围,可能在详细设计时略有修改,但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条本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需调整,必须符合《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本规划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即日起,该地区原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 第八条本片区发展目标为:依托高起点、高标准的市体育文化中心、教育园区以及数码园,将本片区发展成为集商业/商务中心、 体育/文化中心、高等教育园区、城市住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为一体的,服务于市的综合新城。 第九条本片区主要有五大发展功能,分别是:体育/文化、商务/商业、城市住区、高等教育、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 第十条主要根据道路界线进行本片区的街坊及地块划分,编号的顺序依次为从西至东、由北至南。地块编码采用两级编码 方法,由编制区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组成。 第十一条本片区总共分为26个编制区(街坊),由448个地块组成。 第十二条本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 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

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审批制度及流程 为了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提高医疗质量、降低医疗风险、保障病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制度。 一、医疗技术分三级进行管理。第一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由我院医务科统一管理,第二类由我省卫生厅负责,第三类由卫生部负责。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技术分为三类。 第一类医疗技术是安全性,有效性确切,医疗机构通过常规管理在临床应用中能确保其安全性,有效性的技术; 第二类医疗技术是指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以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三类医疗技术是指具有涉及重大伦理问题,高风险、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需要使用稀缺资源等情形之一的。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的医疗技术。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准入管理参照卫生部,湖北省卫生厅相关文件执行,包括医疗技术项目和人员,如批文没有具体人员规定,医院原则上按高风险诊疗技术分级审批与管理。 二、医疗技术在临床应用能力审核。 第三类医疗技术首次用于临床前,必须经过卫生部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临床试验研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前必须向卫生部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卫生部也可以委托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对指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 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向我省卫生厅指定的机构申请第三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我院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负责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三、审批流程: 临床科室申请: 在开展第三类或第二类医疗技术前,必须向医务科递交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①开展项目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 ②该项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国内外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方法,与其他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比较等; ③该项医疗技术的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 医务科审核: ①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否为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未列入相应目录的、距上次同一医疗技术未通过审核的时间是否未满12 个月,如果是,予以否决。 ②开展该项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执业注

精编【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技术规范标准】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标准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预防职务犯罪,保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四川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方法。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幅度,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以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的,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优先适用时间在后的。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同一层次法律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应当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能够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 决定是否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应当以查证属实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人的实际承受能力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相当。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构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质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第2次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化专家库专家作用,推动我省标准化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质监局设立专家库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具体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标准化事业,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尽职尽责,公正廉洁,遵纪守法; (三)业务能力较强,从事标准化工作三年以上,熟悉国内外本专业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熟悉标准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专业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能够熟练掌握标准的编写规则;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年龄不限)。 第三章申报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应向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申报程序: (一)进入省质监局门户网站,点击“四川省标准化专家库”; (二)按提示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 (三)打印“四川省标准化技术专家推荐表”,并加盖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专家库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省级以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委员,可直接向专家库管理办公室申报。 第四章审查 第八条专家库管理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审查通过的专家,由省质监局批准入库并发布;审查未获

最新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资料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关于印发《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科室: 为促进我院持续发展,提高学科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2009〕18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在我院原有制度基础上制定此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 2013年7月20日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 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及医疗技术分类管理制度 为促进我院持续发展,提高学科整体医疗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新技术、新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流程,完善新技术项目的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根据卫生部2009年颁布的〔2009〕18号《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试用)》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在我院原有制度基础上制定此制度。 一、新技术、新项目是指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包括新仪器设备的临床应用、新诊疗技术方法的引进、创新技术的临床应用等。 二、我院对新技术项目临床应用实行三类管理。 (一)、第一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由我院审批后可以开展的技术。 (二)、第二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者风险较高,必须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 二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制定并公布,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四川省卫生厅首批公布的二类技术目录(见附件3)。 (三)、第三类医疗技术项目: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风险高,涉及重大伦理问题,或需要使用稀缺资源,必须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后才能开展的医疗技术项目(见附件4)。 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流程: (一)、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医技科室,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职称的本院职工,认真填写《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医院新技术、新项目准入申报审批表》(附件1),经科室讨论审核,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送医务科。 (二)、在《申报表》中应就以下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 1、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目前在国内外或其它省、市医院临床应用基本情况; 2、临床应用意义、适应症和禁忌症; 3、详细介绍疗效判定标准、评价方法,对有效性、安全性、可行性等进行具体分析,并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进行科学预测。 4、技术路线:技术操作规范和操作流程; 5、拟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科室技术力量、人力配备和设施等和各种支撑条件; 6、详细阐述可预见的风险评估以及应对风险的处理预案。 (三)、拟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所需的医疗仪器、药品等须提供《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各种相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的新技术、新项目需在我院执业机构许可证批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 一、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问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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