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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李治安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一、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元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

日本学者村上正二说,元行省权重,造成了地方分权制(《元朝

》,《加藤博士还行中书省都镇抚司记念东洋史集说》1941年);钱穆则主张,元行省制不是把政权分散,而是“完全把握集中在中央”(《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版,第108页);白钢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史》说:“行省制的确立,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85页)。82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3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

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挈兵民二枋而临制于

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

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

都省为表里。”以上二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元末柳贯、孙作、虞又称行

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

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

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其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已占主导,朝廷派出机构的旧有性质则退

居次要地位。徐元瑞《吏学指南府号》说:“分镇方面,故为行省。”《元史》的《明宗纪》和《达识帖睦迩传》也说,行省官掌“方面之权”,充“方面之寄”。此“分镇方面”和

“方面之权”,对理解行省的两重性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很有帮助。“分镇方面”、“方面之权”和“方面之寄”,显然不是一般地方官府在某地域范围内“画地统民”,而蕴

含着由中央派出,代表中央统辖“方面”的意思。另外,从灭南宋之后湖广、江西、江淮、

陕西数省的辖区均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接壤,其治所均在与京师最近的水陆交通线上,

也不难窥见行省代中外”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

《元文类》卷四○《经世大典序录各行省》。《元史》卷一四《世祖纪》一一,至元

二十三年七月癸巳;卷九一《百官志七》。

《黄金华集》卷八《江浙行中书省题名记》。

《至正集》卷三二《送蔡子华序》。

《元典章》卷七吏部一,职品。

《柳待制集》卷一七《江浙行省左右司题名序》;《沧螺集》卷二《送淮南省掾梅择

之序》;

《道园类稿》卷四三《靖州路达鲁花赤鲁公神道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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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1997年第5期

央“分镇方面”之职能是相当突出的。当然,我们还需要正视和承认世祖朝以后行省

性质的主要方面演化为常设地方最高官府的事实。元行省的这一半性质,也可在元人笔下

窥其端倪:如大德五年(1301年)成书的徐元瑞《吏学指南》称行省为“分镇方面”;但时至

元末,柳贯则云“行省得画地统民”,与柳贯同仕于顺帝朝的湖广行省平章星吉也自

称:“吾受天子命为藩大臣。”既然元后期文人中不乏行省“画地统民”和“藩大臣”等说,元世祖朝以后行省新增的地方最高官府的性质也就十分清楚了。

总之,具有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是元行省制的一个基本特征。还需要注意,元廷设置十行省的目的和作用,各有侧重,并不完全一致。如“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纷轮杂集”,“土赋居天下十六七”的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大抵以镇压新征服区域和搜刮财赋为基本宗旨,其治所相应地均设在行省北端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以便朝廷的联络和指挥。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徼襟要,驻有许多蒙古军团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四行省,又以军事襟要的镇遏控制为重心。“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的岭北行省及辽阳、甘肃等行省,则以廪养或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众及供给军需作为主要使命。从以上设置目的和作用看,元行省主要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抑或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

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如世祖至元七年(1270年)闰十一月元廷“给河西行省钞万锭,以充岁费”;至元八年(1271年)四月“给河南行中书省岁用银五十万两”;大德元年(1297年)正月“以钞十二万锭、盐引三万给甘肃行省”;延四年(1317年)六月“给岭北行省经费钞九十万锭、杂五万匹”。至元十年(1273年)闰六月赛典赤赡思丁赴任前所赐白银二万五千两、钞五百锭,也属于云南行省设立之经费。以上朝廷拨给经费虽限于甘肃、河南、岭北、云南等部分行省,时间上却囊括行省演化嬗变的前后两个阶段。这既可以看做是朝廷对部分行省的财政支援,也是行省作为朝廷派出机构在财政方面的证据。设置目的各有侧重和半数左右行省经费由中央提供,也可以从侧面印证元行省并非纯粹的地方

《柳待制集》卷一七《江浙行省左右司题名序》。《宋文宪公集》卷一八《元赠开府仪同三司江西等处行中书省丞相星吉公神道碑》。

《金华集》卷八《江浙行中书省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浙省题名记》。

《贞一斋诗文稿》卷一《和宁释》;《元史》卷三一《明宗本纪》。

《元史》卷七《世祖纪四》。

《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

《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

《元史》卷八《世祖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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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官府。

二、行省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权力

由于行省性质的嬗变和代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稳定性,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也

表现为主要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关于行省的权力和职能,《元史百官志七》云:“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柳贯也讲,行省的职司包括“外廷之谋议,庶府之禀承,兵民之号令,财赋

之简稽”。以上两处都涉及了行省的财政、军事、行政等事权,柳贯还谈到行省作为中央

派出机构“外廷”的“谋议”职司,与路州等“庶府”及“兵民”的关系。以下从财政、

行政、军事、司法等领域逐项考察行省的权力与职能。

对辖区财赋的综领督办和以行省为单位的上供留用,最能体现行省为中央搜刮各地财

赋又兼替地方分留部分财权的功能。

元代各地的租税征收,主要采取路府总领,“府科于州,州科于县,县科于民”,逐级科

敛的方式。但是,在“腹里”以外的行省辖区内,路府州县的赋税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综

领和监督。首先,行省有权参与议定路府州县所掌的赋税数额、征收方式,也拥有对路府州县赋税额高低上下、此增彼减的调整权。对辖区盐、酒、金银、市舶等课税,行省也有节制、掌管、监督等权力。其次,行省还代表中书省接受所属路及直隶州的“上计”,上计稽考完毕,又需要“总其概,咨都省、台宪官阅实之”。岁终上计之外,路及直隶州有责任随

时向行省报告财赋收入情况。发现累年“未申除钱粮,虚作实在,为数巨万”,也申报行省“销破”。上计和稽考财赋时,行省官员有权适当惩罚路州官吏。这就是柳贯所言行省

“财赋之简稽”职能的基本内容。再次,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办的钱粮赋税已有了数额方面的规定。此类规定,即所谓“合办额”,是以年份为单位计算的。“合办额”直接向朝廷负责,或增余,或足额,或亏欠,由朝廷逐年检核,并实行奖励增羡和处分亏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亏两淮岁办盐十万引、钞五千锭,遣札剌而带等往鞫实,命随其罪之轻重治之。陕西行

《柳待制集》卷一七《江浙行省左右司题名序》。《元典章》卷三《圣政二均赋役》,中统元年条款。

职制上》。《元史》卷一三六《哈剌哈孙传》;卷一七七《张升传》。《元史》卷一

○二《刑法志一

《筠轩集》卷一二《松江府判致仕吕公墓铭》。

《元史》卷一六三《乌良孙泽传》。

《元典章》卷九《吏部三恢办钱粮增亏赏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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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省增羡盐钞一万二千五百余锭……各赐衣以旌其能。”通过掌管税额、上计稽考和以

行省为单位的定额办集,行省充当了元廷搜刮各地财赋的重要工具。有的学者称江浙等行

省相当于向中央转送财赋的“中转站”,不是没有道理的。

元人黄说:“……昔之有国家者,藏富之所,散于列州。而今也,藏富之所,聚于诸省。”魏晋隋唐两宋,州是地方高级行政建置,地方财赋首先聚集和储藏于各州,而后再作上供和

留用之类的分配。元代则不然。多数路、州仓储“有名无实”,有些甚至“粮不宿仓”。

路及直隶州(府)必须把所征赋税先送往行省。各行省直属的仓库,“所统郡邑岁入上供及

经费之出纳,无所不掌”。特别是江浙等江南三行省“岁所入泉币、金玉、织文、它良货

贿待用之物,以钜万计。所储为甚厚,所系为甚大”。由于行省始终负有代表中央分驭各地

的使命,行省代朝廷集中各路州的财赋于行省治所,已是基本将各地财赋集中于朝廷了。于此,行省主要为中央搜刮、集中财赋的职能,可谓洞若观火了。

各地财赋集中于行省后,自然出现了解运京师、上供朝廷与各省留用的问题。《元史》卷二二《武宗本纪一》大德十一年九月己丑条云:

晋王也孙铁木儿以诏赐钞万锭,止给八千为言,中书省臣言:“帑藏空竭,常

赋岁钞四百万锭,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臣等虑财用不给,敢以上闻”。帝曰:“……可给晋王钞千锭,余移陕西省给之。”

这段奏言及武宗谕旨,是迄今所见反映行省征集财赋后上供与留用关系的重要资料。

其中“常赋岁钞四百万锭”,与成宗初中书右丞相完泽所言“岁入之数,金一万九千两,银

六万两,钞三百六十万锭”比较,似不包括金、银及税粮石数收入,而中统钞四十万锭的差额,估计是大德二年至十一年间所增加的。即便四百万锭只限于武宗初全国岁钞收入,它与“各省备用之外,入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句前后连缀,也能说明如下几点:

第一,全国岁钞收入四百万锭中,二百八十万锭统统解运、上供京师。上供京师的岁钞

数占全国岁钞收入总额的70%。各省留用仅占30%。

第二,上供京师者二百八十万锭以外,明确讲是由“各省备用”,而未提路府州县。或

者可以说,由于“藏富之所,聚于诸省”和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元中后期中央与地方

的财赋分配已是在朝廷与行省之间进行(腹里地区除外),地方留用财赋的支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元贞元年闰四月庚申。王廷页:《行省制度浅谈》,

《文史知识》1985年第3期。

《金华集》卷九《重修广济库记》。

《金华集》卷三四《承事郎潮州路总管府知事孔君墓志铭》;《紫山集》卷二三《民

间疾苦

状》。

《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大德二年二月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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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配权由行省掌握,主要用途是“以给军饷、百官之禄秩”。

第三,唐后期两税三分制下各州上供数额只是留州、送使之后的自然余数,通常明显低

于全国两税收入总额的一半。元代由岁钞所反映的中央与地方财赋分割比例,竟达到7∶3。显然,元朝廷所占7/10的比重高于唐代,某种程度上又是两宋尽收州县财赋于中央政策的

继续。附带说一句,明代中央与地方盐税等分割比例是八分起运,二分存留,而且也是在中

央与各省之间分割的。这种分配办法与元岁钞七三开模式,不可能没有因袭关系。

第四,由于世祖末以后行省兼有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行省在中央与

地方财赋分配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也是一分为二的。一方面,行省仍然主要充当朝廷集中

财赋的工具,行省除了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和严格控制路府州县

的财赋支用,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武宗

海山命令陕西行省在上供之外,代朝廷向晋王支付一千锭赐钞,即属此类。另一方面,行省

又成为唯一有权较机动地支配地方留用财赋的机构。按照朝廷的规定,行省可便宜支用一

千锭以下的财赋。但是正额以外的羡余,行省官往往可以“百端侵隐,如同己物”。有的行

省所掌握的“岁课羡余钞”竟多达四十七万缗,甚至可以不上缴朝廷,却贡献食邑在本省的

皇太子,以取悦权贵。从这种意义上说,行省替地方分留财赋的作用似乎并不算小。

与财政方面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军事、司法三领域内代中央行事或

收权更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则相对弱化。这或许是元廷在行政、军事、司法等方

面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对所属路府州县能够实施有效的行政节制和统属,而这种节制和统属又大抵是代

中央行事的。首先,腹里以外路府州县的重要政务必须申禀行省。第二,行省有权临时差遣

所属路府州县官员办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权号令指挥路府州县的各项政务。

行省虽然得以在中央对地方的行政统属中发挥承上启下和代朝廷统摄节制的作用,但

是在行政的另一关键——命官权或人事权方面,又表现得无甚作为。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

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通常,从七品至从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拟《鹤田集》卷上《送周仓官使序》。

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26页。

《明经世文编》卷二九八,马森:《明会计以预远图疏》;卷三一四陆稳:《剿除山寇事

宜疏》。《常山贞石志》卷二一,赡思:《有元甘肃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荣禄公神道碑》。

《雪楼集》卷一○《论行省》。

《元史》卷一一五《裕宗传》。

参阅拙著《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5页。 87

历史研究

注”,中书省参知政事等审核,每月举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书省“自除”。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长贰)则“选自特旨”,由皇帝根据需要选拔,中书省宰相入宫“取进止”。即使是未入流品的吏员,其选格一律由中书省吏部确定,每月由吏部铨注一次。平宋

以后,两广、福建等边远地区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许“从行省就便铨注”。至元二十八

年(1291年)始,针对湖广、云南、福建、四川等处“要荒州县赴京师动涉万里”的情况,元廷又模仿唐制,每隔三年由中书省委派使者会同行省官及行台监察御史,迁调所在官

吏,“课吏殿最而上下其秩”。由于这项制度,元廷基本解决了行省所辖边远地区官吏铨调

迟缓,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终将包括边远地区在内的各级地方官吏的铨调权紧紧地掌握

在中央。总之,元代各级地方官吏必须“受命于朝而后仕”。行省虽可会同朝廷使者铨官

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掾、宣使、路府州县低级吏员,但对绝大多数地方官的任用和铨调,是无

法问津的。这比起汉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属吏和唐节度使辟官之权,实在是难望其项背。行省几无任官和铨调权,表明它未能像汉唐地方大吏那样从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权。这说明在行政方面,行省代中央收权、代中央节制路府州县的作用相当显赫,其替地方

分留的人事权、任官权则微乎其微。

元代,镇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军和探马赤军,直属于朝廷枢密院。路总管府等管民

官只掌民事财政,军事上“无寸尺之柄”。镇戍于淮河以南的汉军诸万户及新附军等,则直

接由行省管辖。行省即成为元代地方诸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由于行省所握军

权比较大,其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军队属性比较特殊,由于

行省制的两重性及其在提调军马中的若干具体规则或情况,行省在军事上的功用显得比较

复杂。以行省为代表的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并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现出为中央集权服

务和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因而,需要认真辨析。

先来看元代军队尤其是行省所属的汉军及新附军的属性。元代军队只有职能分工,似

无中央军队与地方军队的明确区别。《元史

兵志兵志》和《经世大典序录军制》把元代军队分为宿卫军和镇戍军两大类,显然是

依据职能而作的划分。如果单从《元史宿卫》中“元制,宿卫诸军在内,而镇戍诸军在外,

内外相维,以制轻重之势”等文字记载看,由怯薛、侍卫亲军组成的宿卫军,似可视为“在内”的中央军队;而在各地执行镇戍任务的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及新附军,似可视为

“在外”的地方军队。实际上,这是只注重两类军队的驻屯地点及职能,而未考虑其统属关

系的较《至正集》卷三八《记选目》。《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铨法中》。

《元史》卷一二《世祖纪九》至元十九年十月庚戌。

《元史》卷八三《选举志三》;《玩斋集》卷六《送翟终吉还南台序》。

《道园学古录》卷五《送文之方之云南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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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肤浅看法。区别中央军队或地方军队的属性,主要应看其统属关系,而不应只看其驻屯

地点及职能。因此,依照元代军队中怯薛直属皇帝,侍卫亲军和分戍各地的蒙古军、探马赤

军隶属于枢密院,汉军及新附军隶属于各行省等情况,宿卫军和镇戍军中的蒙古军、探马赤

军当属于中央军队。镇戍军中的汉军及新附军,因行省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和地方最高官

府的两重性以及管辖方面的某些规则,也很难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军队。

再来看行省掌管军事时与朝廷的关系。元廷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

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

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

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具体人选始终

由朝廷确定。朝廷对各行省提调军马官员的金虎符给赐,十分慎重。当行省丞相一度废罢,

平章政事二员并为行省长官时,朝廷又特地给行省平章政事颁赐金虎符,确认其“提调军马”的资格和权力。说明行省长官提调军马的权力来自朝廷,其给与、转移取决于朝廷,并以朝

廷颁赐的金虎符作为凭借和象征。同时,元廷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在成宗

元贞二年(1296年)五月,即行省兼领军事定制后一年余,元廷下令:“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调动行省所属军队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就

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军队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此项规定过分刻板,各行省距

京师数千里之遥,奏报后待命而行,多半会贻误军机。或许是考虑到此种偏向,文宗至顺元

年(1330年)十二月,朝廷又改而允许行省在紧急情况下便宜发兵。行省官经常亲自统率军

队征战。但率军征战的,不仅必须是佩有朝廷所赐金虎符的平章等官,而且每次是否由“行

省宰臣亲率诸道兵往讨之”,也须依朝廷命令而定。行省官对所属军队将领的惩办治罪,也

是其提调军马权力的一个方面。迄仁宗朝,元廷对行省处理军将的限制颇严,“军官犯罪,

行省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元朝后期,上述规则逐渐放宽,行省始被允许便宜处理副

下千户(受敕官)等下级军官的一般犯罪和战时贻误军情者。朝廷还根据政治、军事形势的

需要,负责变更各行省辖区镇戍军队的分合聚散等。对辖区《元史》卷九八《兵志一》,成

宗大德二年十二月,仁宗皇庆元年。《元史》卷二七《英宗纪一》,延

《元史》卷一九《成宗纪二》。

《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延

铭》。

《元史》卷三四《文宗纪三》。

《金华集》卷二七《沿海上副万户石抹公神道碑》。

《元史》卷二六《仁宗纪三》,延

《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五年九月壬午。五年六月乙巳;《燕石集》卷一四《吉水州盐税谢君墓碣七年四月庚戌,至治元年十二月己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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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镇戍军队的分布,行省也可以提出增减调整等意见,禀报枢密院,转奏朝廷。但批准与否,权在朝廷。各行省所属镇戍军队的换防调动,对行省所掌军事权力,对行省长官与镇戍

军队的统属关系等,都会产生微妙影响。朝廷实施此类换防和调动时,行省官往往不很情愿。如平宋后阿里海牙官至湖广行省左丞相,恃宠倨傲,旧属部将盘根错节。世祖以诏旨命所属

二万户与江淮行省四万户换防。阿里海牙迟迟不肯遵旨发兵,最后畏于抗旨“不敬”的罪

名被迫执行。由是观之,定期不定期地调换各地戍兵,似乎又是朝廷防止行省掌兵官员与所

属戍军间统属关系的固定化、私人化的一项有效举措。有元一代,“整点”阅实各地军队

数目,也是皇帝和枢密院始终掌握的重要事权。“整点”一般在皇帝即位及征伐之前举行。无论何种“整点”,“非得旨,皆不敢行”。

总之,在行省受朝廷委付提调军马的体制下,行省长期坐镇藩服,统辖戍军,成为地方诸

官府中唯一握有较大军权的机构。从形式上看,在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分配中,行省似乎应

该是地方军事势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较多军事权,也应是意味着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了。然而,由于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由于行省掌军时与朝廷的上述特殊关系,在实

际效果上行省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军事机关和独立的地方军事势力。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其为元廷中

央集权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调军马,并没有对中央集权带来多少危害,反而主要发挥了某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作用。

与自身双重性质及代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相适应,行省在地方司法中发挥了承上启下

的作用。首先,行省有义务过问和审理朝廷交办的某些狱案。其次,负责辖区内官民疑难狱

案的审谳及部分刑狱的断遣。此外,还鞫问行省属官犯罪案件。

行省在审理以上狱案时,需要较严格地执行朝廷的相应规则典制。世祖至元五年(1268年)的一段公文说:“四川行中书省移准中书省咨,‘来咨:但有罪名,除钦依圣旨体例洎中

书省明文检拟外,有该载不尽罪名,不知凭何例定断[夺],请定度事。’本省相度,遇有刑名

公事,先送检法拟定,再行参详有无情法相应,更为酌古准今,拟定明白罪名。除重刑结案咨

来外,轻囚就便量请[情]断遣,请依上施行。”公文前半是行省就“该载不尽罪名”,“凭

何例定夺”事,请示中书省的咨文;后半“本省相度”而下,是中书省的批复。应该说,此批

复对元行省处理刑狱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它规定:行省处理“刑名公事”,检核法令格例拟

定罪名时,较轻的罪犯可以自行断遣,《元史》卷九九《兵志二镇戍》至元二十七年十一月。

整点》。

体例酌古准今》。《清容居士集》卷二六《玉吕伯里公神道碑》。《元文类》卷四一《经世大典序录《元典章》卷四《朝纲一庶务拙著《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

第2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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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重刑”则要结案咨请朝廷审查批准。关于“重刑”咨请,《元史刑法志三》“大恶”条进一步明确说:“诸谋反事觉……行省不得擅行诛杀,结案待报。”这也是朝廷屡屡以敕

令等形式告谕有关行省的。各行省除少数诛杀盗贼的特殊情况外,大体也遵此而行。如大

德初江浙行省平章博罗欢欲治杭州十家豪民死罪,中书省刑部改断杖罪,遂依中书省所断实施。行省禀报请示朝廷的,还包括部分疑难或与通例不合的案件。如仁宗年间,江浙行省拟

断镇抚刘世英抑良为驱,割去其囊肾之案,因“未见所守通例”,移咨中书省请示。

在地方司法系统中,行省属于县录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隶府、州)及廉访司以上的

第五级兼治刑狱的官署。其级别高,权力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处理某些狱案,下可对辖区

疑难等狱案及行省属官词讼履行推鞫、审核等职能。然而,在司法权限方面,行省又须“遵

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就是说,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

官署行省,也没有专地方刑狱的权力。行省上述司法权,大体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职能

承上启下的性质比较显著。在某种意义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级司法、朝廷执柄体制中

联系地方与朝廷两部分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充当了该体制运作的重要工具。

从以上对财政、行政、军事、司法诸领域的具体考察中,不难看到:在财政方面行省为

中央收权和替地方分留权力的功能,基本分离,最为典型。在行政、军事、司法方面,行省

服务于中央集权和代表地方官府的双重职能,错综地混合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而且主要

表现为代朝廷行事和为中央集权服务,其兼替地方官府分割权力的功用相对比较淡薄。行

省在上述四领域的功用及差异,反映了元行省制下中央与地方诸项权力的分配模式基本上

属于中央集权型的,除了适应军事镇压和军费开支等需要不得不将部分财权、军权委付给

行省等官府外,其它主要权力统统收归中央。

元末孙作在谈到行省及掾史时说:“昔之号令出于州司,今之庶务决于政府。掾非其人,则百司无以仰承”。孙氏之语,有助于我们理解、认识行省在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中的作用。耐人寻味的是,孙作笔下的“政府”虽实指行省,却不明言行省。其中似有两层寓意:

一是行省代表朝廷行事,二是行省是中央政府的分支或组成部分,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地方

官府。鉴于此,孙氏称“政府”而不径言行省,还是比较妥当的。可以窥见:借行省之设置,

元廷是将昔日“州司”的发号施令和庶务决策等主要《元史》卷二一《成宗纪四》大德九

年三月丁未。《元史》卷一三六《哈剌哈孙传》。

《牧庵集》卷一四《平章政事蒙古公神道碑》。

《元典章》卷四一《刑部三割去义男囊肾》。

《圭塘小稿》卷七《陕西行中书省题名记》。

《沧螺集》卷二《送淮南省掾梅择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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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权力,统统收归中央了。

三、行省权力大而不专

主张行省是地方分权和主张行省是中央集权的人,虽然对行省功用的认识相左,但对行

省所握权柄颇重,二者的看法又如出一辙。

关于元行省权重的最有代表性的史料依据,莫过于程钜夫《论行省》及明人批注。先

来看程钜夫的说法:

……今天下疏远去处亦列置行省……名称太过,威权太重。凡去行省者,皆

以宰相自负,骄倨纵横,无敢谁何。所以容易生诸奸弊。钱粮羡溢,则百端欺隐,如同己物;盗贼生发,则各保界分,不相接应;甚而把握兵权,伸缩由己。

明人批注又曰:“元末各省专恣不相救,以底于亡。大明革省立布政司,与相公言合云”。

程钜夫言行省官恃宰相名分,兼握财赋、兵甲诸权,当是元行省权重的形象写照。但也

应看到,他所言行省官“骄倨纵横,无敢谁何”,“伸缩由己”的情形,仅适合于某段时期。

若以此概言有元一代的行省,未免失于偏颇。从程文“今江南平定已十五余年”句,可以窥知,该文撰于至元二十八年左右。至元二十八年以前,忙古台、阿里海牙分别专权于江浙、

湖广二行省,程文所述大抵符实。但至元二十八年以后,忙古台移任江西行省,权势大减,阿

里海牙受钩考自杀身亡,情况就与前有所不同,行省官也不复是“无敢谁何”,“伸缩由己”了。至于明人批注,只反映元末行省被允许便宜行事以后的情况,并非元代通制,不足为训。这一点,后面还将详细阐述。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至元二十八年前后,元廷制订了一整套比较严密的政策,将行省权

力规范在大而不专的模式内。这种政策和规则对行省制的性质及功用,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套政策的内容大致有四项:

第一,行省内部实行群官圆署和种族交参制,以成互相牵制、分权制衡之势。与元代其它官府类似,行省也实行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行省官员通常由左丞相、平章、右丞、左丞、参知政事等六七人组成。所掌行政、财赋、军事、刑名等庶政,采用圆署会议和专官提调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圆署会议即行省官员集体参与的会议,圆议结果要以与议者押署的形式成为某种定议。史称:行省所掌重要政务,“事从公议”,《雪楼集》卷一○。《常山贞石志》卷二一《有元甘肃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荣禄公神道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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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而且常有“大事集议,众论不齐”及某些与议官员“尝有违言”等情况。据说,行省长官具有一定的“画一之权”。但行省官员内部的互相牵制掣肘,又随处可见。行省的军事权,专门由佩金虎符的丞相、平章等官提调。钱谷财赋,也由朝廷指定的一二名官员掌管。其他官员一般不得随意干预。有的甚至“出入不复关闻”长官。另外,行省多名官员中,常常是蒙古人、色目人、汉人交参任用。其长官又大抵是怯薛宿卫出身的蒙古人或色目人。就是说,行省机构的总体权力颇大,但由于群官议政和军事、财赋等专官提调,其处理各项庶政又是有所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牵制的。每名行省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即使是提调军事和掌管财赋者,也需要与其他官员一起同署议政,更不能将军事、财赋二柄集于一身。官员的种族交参和怯薛出身等,又是元廷对行省长驭远控的特殊而有效的办法。

第二,行省辖区内宣慰司、路府州县、汉军万户府等仍然接受朝廷(吏部、枢密院)的任用、迁调、考课等管理。如前所述,即使是湖广、四川、云南、福建等边远行省路以下官吏的铨调升用,也由朝廷三年一次遣使举行。这就保证了行省辖区的地方官吏受辖于国家、效忠于朝廷的职业官僚的基本属性。他们虽然在日常政务方面与行省发生着这样那样的节制与被节制的关系,但因其任用管理之权操于中央,故与行省的上述节制或统辖关系多半是公务性的,而非私人领属性的。此外,成宗朝前后,行省朝觐述职和不定期迁调,朝廷遣官钩考、巡察等,或经常举行,或成为定制。这些均是行省难以自成体系和坐大称雄的重要原因。

第三,以行省为重要对象的地方监察,构成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世祖末成宗初,行台监察御史和与行省同处一城的廉访司,相继取得了对行省官吏的奏劾、按问、刷卷等权力,而且有所成效。换言之,元代行御史台及廉访司既注意了对一般地方官府的普遍监察,又把行省当做地方监察的重点对象。其结果,地方监察不仅发挥了整饬吏治,减轻官吏腐败的作用,而且充当了监督行省的有力工具。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正是上述机制的一种曲折反映。

第四,行省区划上的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格局。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这种安排无疑是自古以来区域性管理中“山河形便”惯例的体现。然而,客观上又容易被地方长官当做割据称雄的地理

《元史》卷一三四《也先不花传》。

《常山贞石志》卷二一《有元甘肃等处行中书省平章政事荣禄公神道碑铭》。

《元史》卷二三《武宗纪二》,至大二年十二月乙卯。

拙著《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第246页。

《旧唐书》卷三八《地理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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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条件。自元代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顾

区域经济联系,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统辖黄河以南和长江

以北的广大地区,但在黄河下游则以沂蒙山南麓为界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相邻,无险可守。又如,五岭地区被纵向切开,以江西、广东合为江西行省,湘、鄂、桂并入湖广行省,分设治所于南昌、武昌。于是,五岭不复为凭险割据的条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势。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以北制南,各省北

向门户洞开和人为实行形格势禁的政策,在汉地诸行省表现最为突出,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总之,通过以上四项措施和政策,元廷实现了对行省的严格控驭和有效监督,使其诸权

力基本保持在大而不专的范围或限度内。保持这样的限度,朝廷对行省就能始终处于以重

驭轻、以内驭外的有利地位。行省则始终从属于中央,禀命和效忠于朝廷。正因为如此,在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分配中,行省大体站在中央一边,主要发挥代表中央控制地方,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就不足为奇了。

上述政策的直接效果也是比较显著的。仕于仁宗至文宗朝的曹元用说:“方伯不敢专

决大政,咨中书而后行”。换言之,时至元朝中后期,行省已不敢擅自裁决大政,必须咨请朝廷都省批文而行事。终元一代,行省官还有两个动向颇值得注意:一是很少叛乱,二是生杀

予夺悉听朝廷。元代行省官发动叛乱或自行举兵,约有三次:(1)仁宗延三年(1316年)陕西行省丞相阿思罕、平章政事塔察儿等发关中兵助周王和世

(2)泰定末,河南行省平章伯颜举兵护送怀王图帖睦尔北上即皇位;夺皇位;

(3)天历年间,四川行省平章囊加台及陕西行省官党附上都泰定帝后裔,举兵进攻文宗

政权。此三次反叛或举兵,均是以皇位争夺为中心的朝廷政治斗争的组成部分,而且多半是在皇位空虚之际,行省官各保其主所致,所以并不属于行省官坐大叛乱的性质。另外,行省

大臣“不听诏”或“慢易中使”,皇帝往往会“遣官责之”或“命锁系问故”。顺帝至正

五年,河南行省掾范孟等冒充朝廷使者,假传圣旨,公然在行省官署杀害行省平章月鲁不花、左丞劫烈、理门、金刚奴,被杀行省大臣竟俯首领死,未敢作任何反抗。这出令人啼笑皆非

的闹剧向人们昭示:行省官的生杀予夺大权始终操于朝廷之手,行省对圣旨上命只能无条件

服从,不得有任何怀疑或违抗之举。这与蒙《元文类》卷三六《送王编修代祀秦蜀山川序》。

《元史》卷三一《明宗纪》。

《元史》卷一三八《伯颜传》。

《元史》卷三二《文宗纪一》。

《元史》卷一八《成宗纪一》;《金华集》卷二六《集贤大学士荣禄大夫史公神道碑》。

《庚申外史》,任崇岳笺证本,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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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古国时期大汗派一介使者赴千里之外处置将帅那颜的旧俗,是一脉相承的。

还需要补充说明元行省官的便宜行事问题。在元代文献典籍中,不乏行省官“便宜行事”的记载。如廉希宪以中书右丞行省江陵,持有“承制授三品以下官”的特诏;仁宗朝,

康里脱脱任江浙行省左丞相,自称:“吾陛辞之日,密旨许以便宜行事”。然而,迄顺帝至正

十一年(1351年),这种情况只是极少数。正如许有壬所云:“世皇宏规远模,立中书省总于中,分省厘于外。行省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许有壬从顺帝

元统二年到至正三年担任中书省参知政事、左丞长达八年,对元朝制度应该说是了如指掌。他所说的“遵成宪以治所属”及“报可而后行”,显然与“便宜行事”相左。而且,基本反

映了迄许氏任宰执时朝廷对行省的职权规定。换言之,迄许有壬担任宰执的顺帝朝前期,大

多数行省官并不能“便宜行事”,只能“遵成宪以治所属”,“中书省报可而后行”。

至正十一年,情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这一年,韩山童等领导的红巾军起义爆发,元统

治者不得不对行省官的权力作出重要的调整。王《送申巡检之官序》曰:“至正十一年,海

内多故,天子命勋旧大臣行中书省以镇外服,且以为去朝廷远,事有机速,不可律于常制禀命

而行。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听其便宜行之。盖今行中书,其位尊任重,视古方岳。”据此,“禀命而行”是至正十一年以前行省官的“常制”;“凡军旅、钱粮、铨选之事,一

听其便宜行之”,乃是至正十一年后为镇压红巾军起义的非常之制。当时,拥有便宜行事权

的行省长官,可以“承制”自行委任行省参知政事、都转运使等三品以上要职。明初人所

云元行省权重之弊,很可能是针对至正十一年行省官普遍拥有的便宜行事权而言的。据

《元史顺帝本纪》,至正十一年以后获得便宜行事之权的行省官有:江西行省左丞相亦邻直

班、淮南行省平章政事晃火儿不花、江浙行省左丞左答纳失里、湖广行省平章政事也先帖

木儿、四川行省平章政事八失忽都、四川行省平章玉枢虎儿吐华、江浙行省左丞相达识帖

睦尔、江西行省平章火你赤等。于此,人们很容易联想起世祖至元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阿

里别、左丞崔斌因专擅被诛的情形。这与顺帝至正十一年后的行省官“便宜行事”,恰形

成鲜明对照。而且还能帮助我们洞察“禀命而行”的常制与“便宜行事”的非常之制的兴替、嬗变关系。

综观上述情节,行省之权大而不专,确实反映了元代行省官在权力结构上的基本属性。

《元史》卷一二六《廉希宪传》。《金华集》卷二八《赐康里氏先

《王忠文公集》卷六。

《元史》卷一八七《贡师泰传》。

《元史》卷一一《世祖本纪八》,至元十七年十二月庚午。碑》。《圭塘小稿》卷七《陕西行中书省题名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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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权大而不专,还防止了元行省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使命的减弱和向地方割据势力的转化。这对元行省的政治作用也是极有意义的。汉唐以来,中央政府派出控驭各地或监察郡县的

刺史、都督、节度使等,均因朝廷政策失误,逐渐走向反面,最终转化为地方分权割据势力。元行省却没有重蹈两汉刺史、魏晋都督、唐节度使的覆辙。这无疑应主要归功于行省本身

权大而不专的机制。

四、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如何看待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

洪绂说,元行省是“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省区即军区”,“皆为军事控制区域,

各拥相当军需资源;藉以供养驻军,镇压地方,其目的乃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钱

穆说,元行省是“一个极不合理的制度”,“行中书省就是一个行动的中央政府,宰相府的

派出所,分驻在这个地方来管事。如是则地方绝无权,权只在中央”;“这种行省设施,实际

上并不是为了行政方便,而是为了军事控制”。显而易见,前人对元行省制多有微词和针砭。

需要指出,洪绂把元行省制视为“中古殖民地制度之遗物”的看法是荒谬的。元行省

只是蒙古贵族进入中原后所建立的地方军政制度,属于多民族统一国家内部的产物,与入侵

外国的殖民活动无涉。况且,元代蒙古本土也设置了岭北行省。倘若按照洪绂的说法,蒙古

本土岂不也成了成吉思汗子孙的“殖民地”了吗?!

毋庸讳言,元朝统治者设置行省的初衷和直接目的,确实是“以武力维持专制统治与剥削”,确实是“为了军事控制”。但是谁曾料到,元统治者出于军事控制目的而创设的行省,却引出绵延至明清及近代的中央集权新模式。所以,我们对元行省制历史作用的评价,就不应拘泥或局限于“军事控制”、“军事镇压”的初衷,而应从更大的时空范围去探索分析

其历史根源和复杂背景。

我们认为,评价元行省制的历史作用,必须着眼于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过程。从形式上看,行省制及其带来的中央集权模式来自蒙元统治者对帝国疆域军事控

制的偶然行为,实际上其背后又隐藏着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发展历程的必然抉择。

迄两宋,古代中央与地方的权力结构,主要采用地方分权和郡县制中央集权两种模式。这两种模式“以一个否定另一个”,螺旋式发展。如果说夏商西周所建立的王(天子)为天

下共主与诸侯藩屏四方,是一个松散的封建大一统,那么,春秋战国诸侯

《重划省区方案刍议》,上海《东方杂志》第43卷第6号,1947年3月30日。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第108、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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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争霸及兼并就是对夏商西周体制的否定。秦统一后,实行极端中央集权,以郡县统制各地,嬴姓皇族无尺寸之封,“一尊京师而威服天下”,又是对春秋战国诸侯纷争的否定。此

前后联系的三形态,恰形成第一个“正—反—合”阶段。

两汉郡国并行,对秦极端中央集权既有继承,又有变通。但魏晋南北朝以豪族大土地占有为基础的方镇都督分权或区域性割据,又是对秦汉郡县制中央集权的否定。隋和唐前期,重建中央集权的州县、府兵、科举等体制,又是对魏晋南北朝地方分权割据的否定。自秦

汉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构成第二个“正—反—合”阶段。

唐后期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是郡县制地方权力结构的某些部分不甚完善造成的。安史

之乱后,藩镇节度使军事、财政、行政、监察诸权在握,可以自募军士,可以占有“送使”

等赋税,也可以节制“支郡”,自辟官吏。河朔等镇还能自行拥立主帅。藩镇割据或半割据所造成的内轻外重,显然是对隋及唐前期中央集权体制的否定。两宋一反唐后期藩镇割据

之道而行之,立足于收权,而且颇为彻底。既“收其精兵”、“制其钱谷”、削其支郡、“稍夺其权”,又以路转运、提刑、常平、安抚四监司为工具收夺州县诸权和监察地方官吏。元及明清统治者承袭两宋制度,继续实行收夺州县官府事权和尽可能集中各项权力于

中央的政策,只是在中央集权过程中运用了行省的特殊工具,创立了以行省为枢纽的中央集权,故应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割据的继续与发展。于是,自隋朝始前后联系的三形态及递次否定,又形成了第三个“正—反—合”的阶段。

诚然,就中国的历史环境、具体条件而言,中央集权比地方分权的合理性与进步性明显

多一些。隋唐以降,中央集权逐渐取代地方分权割据,也表明了这种优胜劣汰的历史选择。

但极端的中央集权很大程度上又是以中央对地方政府“无所分画”和“无所寄任”为基础,是与皇帝专制制度相适应的历史产物,主要是为家天下的王朝大一统服务的。从这种特定

性质、目标及消极后果来看,两宋式的极端中央集权并不是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最

佳模式。最理想的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应该是,既能保证中央政府有足够的力量统治好全国,又能保障地方有适度的权力建设好地方。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以中央集权为主体,适当

添入地方分权的若干内容,应是比较合理和有益的。

关于这个问题,明末顾炎武、王夫之及南宋叶适曾作过有益的探索和论述。顾炎武认为:“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而为封建乎?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封建之失,其专在下;《叶适集》,《水

心别集》卷一四《纪纲一》。《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实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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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研究

郡县之失,其专在上。”顾炎武以进化论的观点看待封建制地方分权与郡县制中央集

权的递次兴替变更,还揭示封建制地方分权的缺陷和过失是“其专在下”,多数权益为地方

封君占据;郡县制中央集权的缺陷和过失又是“其专在上”,多数权益为朝廷所垄断。这是

独具慧眼的。他还提出:“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是达到天下大治的良策。即在郡县制

中央集权的现有体制内,部分地吸收封建制地方分权的因素。这就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

主辅结合的意思。王夫之也说:“封建之天下分而简,简可治之以密;郡县之天下合而繁,繁

必御之以简。”显然也是强调郡县制中央集权应在统治方法上与封建制地方分权取长补

短,“简”“密”相辅。南宋叶适亦主张,在郡县制体系内应参酌古制,实行“以一郡行其

一郡,以一县行其一县,赏罚自用,予夺自专”的“伯政”。此处的“伯政”,乃殷商之类的

方伯之政。叶适的意图也是要重新赋予郡县官吏一些类似于诸侯方伯的治事权。顾炎武、

王夫之、叶适三位有影响的政论家,对上述问题的见解大同小异,不谋而合,表明两宋式极

端中央集权的弊病已相当突出,亟待改进和变通,创立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主辅结合的新模式。元行省制就在相当程度上体现了这类新模式。揭斯说:“镇以磐石宗,重以分省寄”,《元史明宗纪》也称行省为“方面之寄”。合而论之,即在传统的郡县制基础上另加行省

之类的高层督政组织于中央与路府州县之间,把行省当做分寄与集权的枢纽,既有所分寄,

又立足于集权。从法理上说,中央政府以命令授权形式将部分权力交与行省行使,一切治权

皆属中央政府,行省只是中央的代理而已。无论行政、财政、军事、司法诸事权,朝廷总是

在直接掌握某些基本权力(如主要军队、官吏任用等)的同时,把相当一部分权力分寄于行省,然后借行省集权于中央。显而易见,元行省制中央集权是秦汉以来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

的较高级演化形态,也是两宋否定唐后期藩镇分权的继续,相当于自隋朝始第三个“正—反—合”阶段的“合”。元行省制所体现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主辅结合,明显优于单纯

的中央集权或单纯的地方分权。

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古代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螺旋式发展三阶段中,地方高层督政

区的相应演进是至关重要的。元行省又是这类高层督政区较成熟、较完善的形态之一。这

类高层督政区往往具有监察、军事、财赋三大权力,以达到督责郡县,使之完全听命于中央

的目标。然而,西汉州刺史和唐前期十道巡察使或按察使,因其临时和单纯的监察职司而成

效有限。东汉魏晋的州牧都督和唐后期的方镇节度使则因监察、军事、财赋三大权集于一

身而转化为地方割据势力。两宋转运、常平、提刑、安《亭林文集》卷一《郡县论一》。《读通鉴论》卷一九《隋文帝》。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一二《法度总论一》。

《揭文安集》卷三《岭北行省左右司郎中苏公志道哀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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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抚四监司并存的体制,又导致极端的中央集权和地方无权。元帝国建立前后,随着黄河、长江流域的开发及其向边疆地区经济文化的辐射,可供中央政府直接而深入治理的区域越

来越扩大。尤其是成吉思汗的后继者将阿尔泰山以东、喜马拉雅山以北的牧业区、农业区

首次正式纳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版图之后,设置适当的高层督政区,以利中央对地方的直接

控制,就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和要求。元行省制就是在这种形势下应运而生的。

元行省本身既是大军区,又是财赋征集区。另外,辽阳、陕西、甘肃、四川、云南五行省又

与五道肃政廉访司的监察区完全重合,其它五省内廉访司监察区又分别与行省直辖区、宣

慰司辖区相对应。就是说,行省区划多半构成了相应的监察区。与前述军区、财赋区略有

区别的是,军区和财赋区的两大权力统一由行省实施,而监察区的监察权则由廉访司及行御

史台独立行使。总之,元行省及其内部特有机制的问世,使军事、财赋、监察三位一体的行

省高层督政区成为比较稳定、成熟的建置,而且长期发挥了主要为中央集权服务的作用。

明清的三司督抚就是在元行省高层督政区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化而成的。

然而,元行省制中央集权也发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如行省将路府州县各项权力削夺大半,使其处理庶务的正常功能显著降低;行省区划面积过大,对区域经济文化的发展弊多利

少等。这些也是不容忽视的。

〔作者李治安,1949年生,南开大学历史系教授。〕

(责任编辑:王和)99

元代行省制特点和历史作用

元代行省制特点和历史作用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一)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元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

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 。《元史o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元未柳贯、孙作、虞集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 。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仍具有地方最高官府和朝廷派出机构的两重性质,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依然如故。与世祖前期行省的两重性质不同的是,

元朝行省制度的内容

元朝行省制度的内容 1、在中央设中书省管理中央 2、在地方设行中书省管理地方 3、设宣政院管理西藏 4、设澎湖巡检司管理琉球(今天台湾) 元朝民族融合的表现及作用 表现:1、汉人开发边疆 2、边疆各族内迁 3、契丹、女真等族汉化 4、回族开始形成 作用:促进了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和融合。 明加强君权的措施 朱元璋1、改革行政机构,加强君主权力、中央:废丞相,设六部、地方:废 行中书省,设三司2、设立特务机构——锦衣卫3、八股取士

明成祖1、削藩2、增设特务机构东厂 清朝君权强化的措施: 1、从议政王大臣会议到军机处的设立(雍正) 2、大兴文字狱(康熙、雍正、乾隆时最盛) 清朝前期是怎样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 1、统一台湾,设置台湾府 2、抗击沙俄,雅克萨之战,签订《中俄尼布楚条约》 3、加强对西藏的管理,册封达赖、班禅制度,设置驻藏大臣 4、加强对新疆的管理,平定大小和卓叛乱,设伊犁将军,妥善安置回归祖国的土尔扈特部 清朝“闭关锁国”政策的原因?表现?影响 原因: 1、清朝统治者坚持以农为本的传统观念,推行“重本抑末” 政策 2、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稳定 3、他们认为天朝物产丰富,无所不有,不用同外国进行经济交流 4、清朝统治者担心国家的领土主权受到外国侵略,危及自己的统治 表现: 1 、实行严厉的禁海政策 2、只开广州一处作为对外通商口岸,规定由政府特许的“广州十三行”统一经营管理贸易 影响: 1、对西方殖民者的侵略活动,起过一定的自卫作用 2、清政府闭关锁国,看不到世界形势变化,未能适时地向西方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使中国在世界上逐渐落伍了

元代行省制度&汉代中外朝制度

元代行省制度 行省制度源于魏晋时的行台,当时为中央政权处理军国大事时的临时派出机构。金朝曾在边境广置行台尚书省。蒙古人入主中原时仿金制,设行尚书省统辖一个大区的路府州县,演变成地方最高政治机构。元世祖中统年间,尚书省并入中书省,地方机构也改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从此,地方政治制度进入划省而治的阶段。 元代行省置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其行政机构名称和官吏品秩与中枢相等,凡一省军国大事无所不领。行省辖区不仅地域辽阔,且省界犬牙交错,使其无山川险阻可依,北向门户洞开,形成以北制南的军事控制局面。因这一措施有助于防止地方割据,故为明、清所继承。元行省所辖路府州县无固定统属关系,随意性很大。有些行省与路之间还设道,属监察性质。为加强控制,元在路府州县均设蒙古事务官“达鲁花赤”,监督各级官吏,执掌最高权力。县以下设村社和里甲,常由蒙军驻村社实行军事统治。里长通常为蒙古人、色目人,衣食由居民供应,成为当地的最高主宰。由此使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更加激化,导致元末农民大起义。 汉代中外朝制度 中朝即内朝,由皇帝左右的亲信近臣所构成;外朝又称外廷,指丞相、御史大夫和九卿组成的官僚机构。 西汉初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丞相多由功臣列侯充任,权力极大。他们既能参与制定国家重要政令、辅佐皇帝总管全国政务,又能督察中央百官和地方二千石郡守、王国相。丞相权力的强大影响皇帝的集权。汉武帝时,为了限制丞相的权力,加强专制皇权,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侍从和助手,替他出谋划策,发号施令。这样,在宫廷内逐渐形成了新的决策机构——中朝。由尚书、侍中、常侍等组成中朝之职。以丞相为首组成的官僚机构则逐渐成为执行一般政务的机关——外朝。自从中外朝分立之后,中朝决策,支配外朝,丞相的权力日益转移到中朝。和皇帝最为亲密的宦官、外戚,很容易变为中朝的主宰。元帝时,宦官弘恭、石显,即以中书的身分专断国政;哀、平之世,外戚王氏相继把持中朝,终于酿成新莽代汉的结局。东汉文献中已不大提到中外朝,但中外朝仍然存在,而且还有所变化。光武帝、明帝时吸取西汉覆亡的教训,对功臣、外戚防范甚严,不许他们进入宫禁,竭力把权势揽在自己手中。外朝的三公成为备员,中朝的尚书的地位便更加重要。章帝以后,在位者多为女主、幼君,依靠外戚宦官治理朝政,他们逐渐取代尚书而成为中朝的支柱。 汉武帝作为一位有作为的帝王,在政治体制上开设中、外朝,形成两个官僚系统:一个是由大将军、尚书等组成的中朝,又称内朝或内廷,是决策机关;一个是以丞相为首的外朝,是政务机关。 中、外朝体制形成的根源在于汉初政治制度本身所存在的矛盾,换言之,它是君权与相权斗争的产物。汉初承袭秦制,以丞相辅佐皇帝,丞相权势之大,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形势在汉武帝即位之初仍然没有什么改变。他即位不久,丞相田蚡掌握任免大小官吏的大权,可谓权倾朝野。汉武帝对此十分不满。一日,田蚡入宫奏事,武帝问他:"君除(任命)吏尽未?吾亦欲除吏!"仅一语便表明武帝不满丞相权柄之重,决心削弱相权,建立中朝。

元朝实施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元朝实施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什么 篇一: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和历史影响 1.主要特点:行省制度是元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京师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特点在于行省长官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担任,目的是有效管辖空前辽阔的疆域,成为明清以后地方行政区划的典范。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2.行省制度形成的原因:(1)从历史上看,金因地方 上战争的需要,设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而历史上,魏晋时期也曾推行过尚书台制度。(2)从现实原因看,元朝统一中国后,疆域辽阔,需要加强中央对全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3)根本目的是元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全国的统治而采取的。 3.行省制度的历史影响: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 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行省制是

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篇二: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唐朝实行的节度使导致权利的分散国家动乱、宋朝时期彻掉所有武官官职全部由文官担任又太过绝对。总结历史经验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 第二就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元朝时期我国疆域空 前辽阔,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处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使大权收归中央。权利不分割,维护国家平稳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进而更好地对国家进行控制管理。 行省制度的影响 元朝的行省制度是秦以来郡县制的一大发展,它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对明清以及后来政治制度有深远影响,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一直保留至今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的接触和联系进一步加强,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又一次民族融合的局面。 行省制度的特点 一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

对元朝行省制的认识

元朝行省的基本特点与评价 有元一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省制度的开创,它为后世提供了借鉴,成为今天省制的模板,是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七百年来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既深且巨。行省制度的开创与统治阶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同时,它又有自身的特点所在。这些决定着它的性质不是单一的。下面就行省的特点做进一步论述。 (一)基本特点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面对“旧俗”与“汉法”之争,采取了先进的汉法,在中央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因机构设置在京师大都,故此得名。一方面,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机构,相当现在的国务院,管理全国事务。另一方面,它与前代中书省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还管理地盘。当时称它所管辖的河北,山东等地为腹里。它的二重属性由此初见端倪。中书省设立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这就是行省的由来,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元朝除中书省之外,又设立了11个行省,如四川行省、河南江北行省、岭北行省、征东行省等。开始这些行省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行(署理、代理)中书事,后来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即便如此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原有性质,如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至正集》卷三二《送蔡子华序》)《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管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互为表里。”以上二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此外,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元典章》卷七吏部一,职品)元末柳贯、孙作、虞集又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柳待制集》卷一七《江浙行省左右司题名序》;《沧螺集》卷二《送淮南省掾梅择之序》;《道园类稿》卷四三《靖州路达鲁花赤鲁公神道碑》)这些都说明了它具有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官府的双重属性。 元代蒙古族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要维持对全国范围的有效控制,维持其特权,势必加强地方事权,以便应付地方反抗,而且元代地域辽阔,若仍以宋、金三司分权形式,势必造成中枢机构管理的困难和地方行政的不便,也不利于地方职能的发挥。普遍意义上讲,以往地方行政机构其职能多数是为了管理的行政事务,安抚百姓,防止暴动,为中央管理户籍,征收赋税。元朝也不例外,然而行省的设置又有其特点,到底是为朝廷办事的。如面对“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土赋居天下十六七”(《金华集》卷八《江浙行中书省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浙省题名记》)的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则以搜刮财富为基本宗旨,其治所往往设在便于与朝廷联络和指挥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境的陕西、四川、云南、河南行省,则往往以控制军事重镇为重心。至于“太祖肇基之地”“诸王星布棋列”(《元史》卷三一《明宗本经》)的岭北、辽阳行省则以“防范蒙古诸王,控制蒙古部

元代行省制度的意义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元代行省制度的意义 篇一: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和历史影响 1.主要特点:行省制度是元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京师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特点在于行省长官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担任,目的是有效管辖空前辽阔的疆域,成为明清以后地方行政区划的典范。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2.行省制度形成的原因:(1)从历史上看,金因地方 上战争的需要,设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而历史上,魏晋时期也曾推行过尚书台制度。(2)从现实原因看,元朝统一中国后,疆域辽阔,需要加强中央对全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3)根本目的是元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全国的统治而采取的。 3.行省制度的历史影响: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 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行省制是

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篇二: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为什么实行行省制度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两方面原因。 第一:唐朝实行的节度使导致权利的分散国家动乱、宋朝时期彻掉所有武官官职全部由文官担任又太过绝对。总结历史经验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 第二就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元朝时期我国疆域空 前辽阔,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家、处理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使大权收归中央。权利不分割,维护国家平稳元朝实行了行省制度。进而更好地对国家进行控制管理。 行省制度的影响 元朝的行省制度是秦以来郡县制的一大发展,它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对明清以及后来政治制度有深远影响,行省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一直保留至今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里,各民族的接触和联系进一步加强,出现了我国历史上又一次民族融合的局面。 行省制度的特点 一是行省的双重性,既是朝廷的派出机构,又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

元朝行省制度的影响.doc

元朝行省制度的影响 简介编辑 行省一词,源于金朝。金国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元世祖时,开始设置中书剩中统、至元年间,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 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盛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使命编辑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剩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剩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剩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

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盛河东行盛北京行盛山东行盛西夏中兴行盛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盛云南行盛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盛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 ;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絜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 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经费 另外,朝廷为部分行省提供经费,也有助于理解行省的性质。

关于元代行省制度教学的几点思考

关于元代行省制度教学的几点思考 作者:袁廷虎 行省制度是元朝创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古代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历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明确要求“列举从汉至元政治制度演变的史实,说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作为元朝主要政治制度的行省制度,人教版教材用一段文字和一幅地图的方式加以呈现,人民版列有专门的标题介绍,但两个版本的叙述都不够翔实。岳麓版教材对地方行政制度的介绍只延续到宋代,元明清三代只字未提。因此,在课堂教学中师生常常出现理解障碍,如行省与中书省是什么关系?教材中的宣慰司与行省是什么关系?行省握有各项大权,为何又能加强中央集权?若行省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明初朱元璋为何又要废行省而设三司?既然明初已经废除行省,为何又说行省是中国省制的开端,等等,概念的模糊势必影响教学的质量。在高考试题设置的新材料、新情境中,考查内容往往超越了课本的表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教材关于元代行省制的内容进行深度挖掘,并试图对一些重要概念提出自己的教学思考。 1.行省与中书省 行省究竟是一个怎样性质的机构?人教版和人民版都称之为地方行政区划,依此我们可以将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概括为地方与中央的关系,但教材又说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这似乎又与学生熟悉的郡、县存在明显差别,行省与中书省只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吗? “省”在古时为王宫禁地的称谓,引申为中枢机要的名称,因此行省的本意为代表中央行使权力。行省最早可上溯至魏晋的行台,在蒙古灭金的过程中正式形成并逐渐演化成地方最高官府,蒙元在灭金的过程中仿行金朝这一建置,并在日后的军事行动中随战事而推进。由于行省多是以受朝廷派遣,临时处理军政事务的形式出现,特别是许多行省长官皆以中书省“宰执行某处省事系衔”,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大致相当于分支与母体,是中书省的派出机构。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中书省言“宰执之名,不宜轻授”,①行省长官兼挂中书省宰执的头衔被取消,行省由此逐步转化为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成为中书省的下属,接受中书省的节制和领导。 可是,即使在制度定型、行省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具有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元史》在叙述全国行政区划时称“立中书省一,行中书省十有一”,②将两者并列。就全国范围而言,行省并未覆盖全部路府州县,离大都较近的山东、山西、河北等土地都由中书省直接管辖,这就是说,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的中书省,将全国大部分州县交给自己的分支机构――行中书省统辖,但仍保留了一小部分由自己直辖。“在管理层次上,中书省统行省、行省统路府州县的三级关系并未完全普及于全国,而更全面地看毋宁说是中书省与行省共统路府州县的两级关系”,①都省与行省“官名品秩略同”,文书往来亦用对等“咨文”,都反映了两者“平等”的关系,而此特点为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因此,行省与中书省的关系具有双重性,“行省演化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质的基本方面。事实上,行省在具有上述基本性质的同时,仍然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并非纯粹的地方官府”。② 行省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又直接导致行省的职权也具有双重性。既然行省是从中书省分出去的“治外”机构,其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就会存在,当然也会被授予与中书省一样相应集中的权力。“自人民、军旅、赋役、狱讼、缮修,政令之属,莫不总焉”。③行省在一个地区权力集中的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比中书省还要高,至少中书省在制度上还不掌握军权。从行省设置的目的和作用看,主要是着眼于政治上的统治和军事上的控制,酷似十个大军区。无论是作为朝廷的派出机构还是作为常设的地方最高官府,“其代表中央进行政治控驭和军事镇遏的色彩,一直非常浓厚”。这种权力的全面性、高级别性和高机动性,使得行省与前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教材中称行省拥有经济、军事大权。

元朝行省制度

元朝行省制度 行省一词,源于金。金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 元世祖时,开始设置中书省。中统、至元年间,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 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浙江、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腹里”作为中央直属管辖的特区,它的设立是个行政区划史上的创举,它有效解决了困扰很多朝代的京畿防务及管辖问题,为都城建立了有效的缓冲带。明、清两代都延续了元朝的做法。行省的确立,又限制了蒙古王公贵族的权利,元法规定,贵族不得在自己的封地内征税和行使行政权,税收交由中央统一管辖,官吏由中央统一派遣,这使得元朝的中央集权得到大大的加强,行政体系与现代的十分接近。 行省制的确立,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这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对后世影响巨大。省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区的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宣慰司 “行省”的权力相当大,它负责处理境内政治、经济,诸如刑律诉讼,官吏迁转,赋税征收,甚至还包括带有军事性质的屯田、驿舗等。不少行省因辖境过大,元王朝只好又在离“行省”首府偏远地区以及边境地区设置“宣慰司”、“宣抚司”等官府。宣慰司、宣抚司是介于“行省”与“路、府、州”之间,起上传下达作用。《元史·百官志七》说:“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有边陲军旅之事,则兼都元帅府,其次则止为元帅府。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有时,它还可以代表“行省”,单独处理军政事务。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一)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一)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一)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元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

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行省的名称、品秩、事权作了重要调整:其一,"嫌于外重",一律取消中书省宰执"系衔";其二,降行省品秩为从一品,通常以平章政事二名为长官、少数行省特许增置左丞相一员,但品秩仍比都省低一级;其三,江南等处行枢密院并入行省,实行"洁兵民二枋而临制于阃外"的体制。这三项举措大体奠定了行省作为地方常设机构的规模和权力框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省演化为固定的地方官府,是指其主要性质而言。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后,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某些原有性质。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十省分天下之治"。虞集说:"国家置中书省以治内,分行省以治外"。《元史o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以上三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另,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元未柳贯、孙作、虞集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这些都显示:世祖、成宗朝以后行省

元朝在地方推行什么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元朝在地方推行什么制度 篇一: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形成原因和历史影响 1.主要特点:行省制度是元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 京师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特点在于行省长官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担任,目的是有效管辖空前辽阔的疆域,成为明清以后地方行政区划的典范。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 2.行省制度形成的原因:(1)从历史上看,金因地方 上战争的需要,设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而历史上,魏晋时期也曾推行过尚书台制度。(2)从现实原因看,元朝统一中国后,疆域辽阔,需要加强中央对全国的有效管辖和统治。(3)根本目的是元朝统治者为加强对全国的统治而采取的。 3.行省制度的历史影响: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 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行省制是

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篇二:课后作业(二) 课后作业(二) (时间:40分钟分值:100分)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2小题,每小题4分,共48分) 1.司马迁在《史记》中有一段叙述:“诸侯稍微,大国不过十余城,小侯不过十数里,上足以奉供职,下足以养祭祀强本干,弱权叶之势,尊卑明而万事各得其所”。这表明司马迁() a.肯定“推恩令”的措施b.推崇郡县制的统治结果 c.赞同郡国并行制d.承认汉初实行封国制的作用 2.(20xx届广西武鸣锣圩高中测试)北宋初期,行使监察职能的御史弹劾官员时很少涉及宰相。至北宋中期,御史则与宰相“分为敌垒,以交战于廷”。这种现象反映的实质问题是() a.官僚内部斗争集中于相位之争 b.宰相位尊权重的传统开始改变 c.专制权力得到进一步强化 d.监察官员与宰相权力基本对等 3.有学者指出:“行中书省是由中央宰相府分出一个机

元朝行省制度,高考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元朝行省制度,高考题 篇一:题目94ed9168a98271fe910ef9ed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

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 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题目01165fea551810a6f524861d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

元朝行省的两个基本特征读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1).

元朝行省的两个基本特征??读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1) 行省是元朝统治时期广泛设立于全国的地方大行政区,在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省”的本意为宫禁,引伸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滥觞于魏晋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的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1]。明朝废宰相,中央已无称“省”的官府。地方的行省一称虽亦废止,但代之而设的布政使司在习惯上仍被俗称为行省乃至“省”。于是“省”的含义遂由宫禁、中枢转变为地方行政机构,影响直至今日,而元朝行省正是导致这一变化的关键因素。从制度层面而言,元朝行省辖区广阔,权力集中,地方军、政、财权无所不统,与此前宋朝分割地方权力的体制明显有异。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元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及百年,行省制度在其中所起作用是不容低估的。近期出版的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0)一书,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元朝行省制度进行了更为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将元朝行省的研究推进到了新的高度。李治安教授是目前国内蒙元史研究领域最有影响的中年学者之一。早在由杨志玖先生指导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元代分封制度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一书中,他就通过分封制度的视角对元朝政治体制进行了独到而深入的考察,已触及行省制度的一些具体内容,为这一题目的正面研究进行了初步准备。后来又合著《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主编并主撰《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1996),更进一步为研究元朝行省打下了宏观考察的基础。因此《行省制度研究》一书,其正式撰写虽仅历时四年(据作者自序),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却体现了作者十余年学术积累的心得,是一部内容厚重细密的力作。全书近50万字,分为三编。上编“行省制度”是全书的核心内容,包括十章,首先论述了元朝行省制度的起源与定型过程,继而叙述行省机构组织及其运作情况,然后具体讨论行省在财政、军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各项具体职权,以及行省官员的任用、迁调、人员构成情况,在此基础上总结了行省与朝廷的关系,并附带述及行省制度的派生物??大监察区行御史台。中编“关于若干行省的考察”,分三章,选取了三个重要行省河南、湖广、江西行省进行个案考察,具体分析了它们的设置沿革和职掌特征。其余行省,或是学术界已有专门研究,或是史料缺乏难以深入稽考,故未一一罗列。下编“行省制下宣慰使司和路府州县的统治”分四章,逐级考察行省属下自宣慰使司至县的多层次地方行政机构,对元朝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所论已不限于行省本身。最后是全书结语,概括元朝行省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历史作用,指出元朝行省具有两重性质,其职能主要是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权力,自身的权限则具有“大而不专”的特征,成为中国古代郡县制中央集权模式的一种较高级演化形态,对明清地方行政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书是一部严谨的学术著作,史料翔实,持论谨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李治安 行省制是蒙元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究竟如何?人们的看法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该体制有三个特点:行省性质具有两重性又长期代表中央分驭各地,主要为中央收权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所握权力大而不专。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纪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的较大变动,对元代社会和后来的明清、近代影响至深。 一、行省的两重性质和代表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 元行省的性质与使命,需要从行省的设置、演化过程谈起。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省。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省。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省。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省、河 日本学者村上正二说,元行省权重,造成了地方分权制(《元朝 》,《加藤博士还行中书省都镇抚司记念东洋史集说》1941年);钱穆则主张,元行省制不是把政权分散,而是“完全把握集中在中央”(《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版,第108页);白钢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史》说:“行省制的确立,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85页)。82 元代行省制的特点与历史作用 东行省、北京行省、山东行省、西夏中兴行省、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省、云南行省、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省、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1273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时,元廷又对

元朝行省制度的影响[001]

元朝行省制度的影响 元朝行省制度的影响 简介编辑 行省一词,源于金朝,元朝行省制度的影响。金国因地方上战争的需要,设行尚书省以分任军民之事,非定制。元世祖时,开始设置中书剩中统、至元年间,在各地分置行中书省,作为中书省的派出机构。后逐 渐成为固定的地方行政机构,掌管辖内军政要务。行省制,就是在中央设中书省总理全国政务,枢密院掌管军事,御史台负责监察;在地方设行中书省,行省设丞相一人,掌管全省军政大事。行省下设路、府、州、县。元朝在全国共设10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江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盛江西、湖广。而山东、山西、河北和内蒙古等地则称为“腹里”,由中书省直辖。 使命编辑 元代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其渊源可追溯到魏晋隋唐的行台和金代行尚书剩蒙古国时期,燕京、别失八里、阿母河三断事官及归降的金朝官吏、军阀等,也称为行尚书省或行剩不过,这些都算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行剩忽必烈建元朝后,正式在朝廷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如中统和至元前期的陕西四川行盛河东行盛北京行盛山东行盛西夏中兴行盛南京河南府等路行盛云南行盛平宋战争前后的荆湖行盛江淮行省等。其中,设立于至元十年的云南行省等,已带有地方最高-官府的色彩。就是说,这一阶段的行省已显现朝廷派出机构与地方最高-官府的两重性端倪。只不过此类两 第 1 页 重性仅表现在云南等少数行省范围内,多数行省的性质仍然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 大约在世祖末成宗初,随着江浙、湖广、江西、陕西、四川、甘肃、辽阳、河南等行省的改置或增设,行省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几乎与此同

对元朝行省制的认识知识交流

对元朝行省制的认识

精品资料 元朝行省的基本特点与评价 有元一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省制度的开创,它为后世提供了借鉴,成为今天省制的模板,是统治者在行政区划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给后世的一份重要遗产,七百年来它给中国社会带来的影响既深且巨。行省制度的开创与统治阶层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同时,它又有自身的特点所在。这些决定着它的性质不是单一的。下面就行省的特点做进一步论述。 (一)基本特点 忽必烈建立元朝后,面对“旧俗”与“汉法”之争,采取了先进的汉法,在中央设置中书省总领全国政务,时称“都省”。因机构设置在京师大都,故此得名。一方面,中书省是中央最高行政机构,相当现在的国务院,管理全国事务。另一方面,它与前代中书省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还管理地盘。当时称它所管辖的河北,山东等地为腹里。它的二重属性由此初见端倪。中书省设立不久,又沿用前朝旧例,频繁派中书省宰执带相衔临时到某一地区负责行政或征伐事务,这就是行省的由来,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元朝除中书省之外,又设立了11个行省,如四川行省、河南江北行省、岭北行省、征东行省等。开始这些行省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行(署理、代理)中书事,后来逐渐演化为常设的固定的地方最高官府,即便如此行省仍长期保留着朝廷派出机构的原有性质,如许有壬云:“都省握天下之机,十省分天下之治。”(《至正集》卷三二《送蔡子华序》)《元史·百官志七》也说:“行中书省……掌管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互为表里。”以上二处明言行省“分天下之治”,“掌国庶务。”且与朝廷都省互为“表里”,密切相连。此外,终元一代,行省官一直属于“内任”官。(《元典章》卷七吏部一,职品)元末柳贯、孙作、虞集又称行省为“外廷”、“政府”和“外宰相”。(《柳待制集》卷一七《江浙行省左右司题名序》;《沧螺集》卷二《送淮南省掾梅择之序》;《道园类稿》卷四三《靖州路达鲁花赤鲁公神道碑》)这些都说明了它具有中央派出机构和地方官府的双重属性。 元代蒙古族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要维持对全国范围的有效控制,维持其特权,势必加强地方事权,以便应付地方反抗,而且元代地域辽阔,若仍以宋、金三司分权形式,势必造成中枢机构管理的困难和地方行政的不便,也不利于地方职能的发挥。普遍意义上讲,以往地方行政机构其职能多数是为了管理的行政事务,安抚百姓,防止暴动,为中央管理户籍,征收赋税。元朝也不例外,然而行省的设置又有其特点,到底是为朝廷办事的。如面对“生齿繁夥,物产富穰,水浮陆行”、“土赋居天下十六七”(《金华集》卷八《江浙行中书省题名记》《安雅堂集》卷九《浙省题名记》)的江浙、湖广、江西三行省则以搜刮财富为基本宗旨,其治所往往设在便于与朝廷联络和指挥的水陆交通要冲,而不置于该行省的中心地带。位于中原、关中及西南边境的陕西、 仅供学习与交流,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谢谢2

第11课《元朝的统治》习题 4(含答案)

第11课《元朝的统治》练习 1.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贵族为主建立的全国性的统一王朝是()A.秦朝B.隋朝C.西夏D.元朝 2.下列关于元朝疆域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疆域超越汉朝和唐朝B.台湾及南海诸岛都在元朝范围内 C.南逾阴山,北越海表D.元朝的版图是我国历史上最大的 3.我国省级行政区的设立,始于() A.尧舜时禅让制B.西周的分封制 C.秦朝的郡县制D.元朝的行省制 4.下面是历史上某一朝代行政区划图(局部)。有关该朝代历史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新疆地区设置西域都护B.西藏置于中央政府管辖之下 C.取得雅克萨反击战的胜利D.从荷兰殖民者手中收复台湾 5.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我国古代之所以能创造出灿烂的中华文明,与不断的制度创新分不开。下列制度创立于元朝的是()A.世袭制B.郡县制C.科举制D.行省制 6.元朝时,现在的北京人归哪个行政区管辖?() A.尚书省 B.辽阳行省 C.澎湖巡检司 D.中书省 7.我国台湾省在元朝时期的名称是() A.流求 B.琉球 C.夷州 D.澎湖 8.元朝是我国第一个统一全国的少数民族政权,下列事件发生在元朝的是()①铁木真统一蒙古②马可?波罗来华③回族形成

④经济重心南移完成⑤建立行省制度。 A.①②④ B.①②③⑤ C.②③⑤ D.①②③④ 9.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的重要朝代,下列不属于其进步性表现的一项是() A.实现了国家统一 B.加强了民族融合 C.推行行省制度 D.实行民族分化政策 10.我国元朝时开始实行行省制,是我国省制的开端。关于行省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①元朝的行省制度是秦以来郡县制的一大发展②它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③对明清以及后来政治制度有深远影响④有利于各民族的接触和联系进一步加强。 A.①②③④ B.②③④ C.①②③ D.①③④ 11.阅读下列材料: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制作……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于是一代之制始备,百年之间,子孙有所凭藉矣。--《元史?百官志》 请回答: (1)材料描述的是我国古代哪一政治制度?结合所学知识概述该制度的主要内容。 (2)该制度有何重大影响? 答案 一、选择题 1-10 DCDBDDBCD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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