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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01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唯一标志】137416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4.13741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1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3.供货企业自查表

4.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

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货企业所在地、货物启运地、报关口岸、离境口岸、出口国别、运输方式等内容两项或多项之间明显有悖常理,首次出口非传统商品且属跨大类商品出口企业无充分的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的等。

第六条退税机关经对《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分析核查后未发现明显疑点的,可根据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出口退税;核查后不能排除明显疑点的,应通过函调系统向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并依据复函情况按规定进行处理。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

第七条对需要函调的业务,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税务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进行发函调查。

第八条对下列情况可以不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核查,也可不发函调查:

(一)函调未发现问题,回函一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出口业务。

(二)出口企业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货,月出口申报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的。但出口企业从多家供货企业购进出口业务有第五条所列疑点的除外。

(三)出口到香港、澳门、台湾、东南亚国家、陆路毗邻国家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包括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转口),且出口商品不属于价值较高、退税率高、体积较小或重量较轻的商品,也没有将不退税或低退税率货物申报为高退税率货物商品代码疑点的。

(四)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五)进料加工出口业务。

(六)核查过程中出口企业自愿放弃并自愿收回出口退(免)税申报的。

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疑点特别异常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九条负责发函的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复函情况,收到复函后应及时处

理,1个月内仍未收到复函或延期复函说明的,可逐级向省国税局反映。省国税局经协调、督促仍未复函的,将有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如实反映。

第三章复函规程

第十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通过函调系统查阅待复函情况,在收到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的调查函后,要求供货企业填报《供货企业自查表》(附件3),对《供货企业自查表》内容及综合征管系统中该企业的有关情况分析,并派2位以上税务人员对供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复函地税务机关在对供货企业进行核查时,出口货物属供货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如认为其外购业务或委托加工业务的真实性存在疑点的,也可通过函调系统向其上游企业发函调查。对上游供货企业函调的复函格式、复函时间等要求应依照本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供货企业拒绝、逃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正常核查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可按照税收管理及发票管理规定处理。核查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将取得相关线索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调查函后1个月内,根据对供货企业的核查情况,经复函地县以上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按照函调系统中的内容及格式复函。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函的,应在1个月内向发函单位说明原因及复函的具体时间,延期复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如供货企业核查时正被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增值税调查,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在有关部门调查完毕后核查并及时复函。

第十三条复函地税务机关应根据复函具体内容和情况,对应函调系统中规定的复函类型进行复函。

第十四条对复函类型为“经调查有疑点尚未核查完毕”的,待核查完毕后,必须再次复函,将处理情况及时函告发函机关。复函后发现有与原复函内容不一致的新情况的,也应及时再次函告发函单位。复函以最后一次内容为准。

第四章复函处理规程

第十五条退税部门收到复函后,经退税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按规定需要征税的,应予征税。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货物属自行生产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或该企业不具备该批货物产能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4.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其委托加工业务不真实。

5.供货企业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6.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不一致的,或出口企业从供货企业采购的货物与其实际出口货物不一致的。

7.其他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

(二)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货物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涉嫌虚开发票。

2.供货企业销售该批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生产能力存在疑点的。

3.供货企业销售该批非自产货物,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购进业务存在疑点的。

4.供货企业销售的货物为委托加工产品,复函的具体情况说明中提出其委托加工业务存在疑点的。

5.其他按规定或复函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查的情况。

(三)根据复函,结合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的情况仍存在下列疑点之一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存在或涉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6〕24号)第二条规定的七种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情况之一的。

2.供货企业存在将货物发往非购货方地址或非该批出口业务出口口岸,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3.有关国内进货、出口收汇、付款、国内外运输费用凭证及相关合同不齐全无合理理由或内容及逻辑存在明显疑点的情况。

4.该批出口货物已收汇,但供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及税款与应收货款及税款比率低于85%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5.出口货物非购买方付款占应收款比率15%以上且无盖有公章的书面合理原因的。

6.存在其他暂时无法排除的明显疑点的情况。

(四)复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疑点之一,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核查也存在明显疑点的,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待复函税务机关再次复函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1.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至复函日止仍欠缴增值税的,或被调查商品为消费税应税货物仍欠消费税税款的,且欠缴税款大于等于应退税款。

2.经税务机关实地核查,供货企业查无下落,导致复函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有关情况。

3.供货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前3个月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该企业未接受核查。

(五)不存在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情况,为正常业务复函。退税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相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六条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暂不办理;已办理退税的,应按照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暂扣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该复函所涉及退税额,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复函内容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情况之一的,退税机关应将该出口企业1年内从同一供货企业购进货物,以及从其他供货企业购进同类商品的其他尚未函调的出口业务作为有疑点的业务进行函调。未收到复函前,对于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暂不办理。收到复函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函调等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注信

息、出口业务需核查情形以及不需核查和函调情形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为提高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发函标准和复函时限进行发函、复函。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情况向逾期未复函的税务机关发出催办函,并定期通报发函、逾期未复函以及回函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各地税务机关应成立出口退税函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退税部门与税源管理部门、稽查部门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税务机关不得对出口企业尚未上报的出口退(免)税进行核查和发函调查。

第二十一条发函地税务机关应将出口货物核查审批、核查结果处理等资料保存归档;负责复函的税务机关应将企业报送的供货企业调查表及附送资料、核查记录等保存归档。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0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日期:年月日出口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国内采购商品或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购销或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出口合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③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④结汇水单;⑤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附表1:

国内采购商品情况明细表

如本附表不够,可复印增加。

本附表共页,此为页

附表2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本表共页,此为第页

附表3

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备注:

本表共页,此为第页

附件2:

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日期:年月日出口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①出口合同、运输单据、运费发票及运费支付凭证、口岸理货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②委托报关合同及付费发票;③结汇水单;④其他税务机关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如工人花名册、工资单、加工工艺流程等。

附表1

外购商品调查明细表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付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②其他税务机关核查过程中要求提供的资料。2.生产企业原材料为生产出口商品所耗用原材料成本金额比重大的。本附表应从主要原材料的主要供货企业购进金额较大的原材料发票情况填写。

本表共页,此为第页

附表2

委托加工主要原材购进情况调查明细表

我公司对上述委托加工原材料业务,需要补充说明如下:

填表说明:1.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采购商品付款单据、购销合同;②其他。2、如一个购销合同包括多种原材料购进,可补充说明。

本表共页,此为第页

附表3

委托加工情况调查明细表

备注:

本表共页,此为第页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原件或盖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①委托加工的付款单据、委托加工合同、运输单据及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②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

的资料。

附件3:供货企业自查表

日期:年月日供货企业:(公章)

填表说明:需提供有关资料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①外购商品的付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②销售商品的收款单据、运输单据、运费发票、运费支付凭证、购销合同;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加工主要材料进项发票;④其他税务机关在审核中要求提供的资料,如工人花名册、工资单、加工工艺流程等。

附表1

销售商品调查明细表

出口货物退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由税务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理。出口退(免)税违章处理的形式主要有: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加收滞纳金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一、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违反退税登记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未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二)违反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管理,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

1.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无法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逾期无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应提供而没有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的,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2.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容填开不规、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3.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4.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5.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容不规、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6.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容不实的出口货物,不予办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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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 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进﹝1997﹞280号 【发文日期】1997-05-27 【实施时间】1997-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54号《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集中部分计算机技术人员,协助退税部门解决技术问题,采取必要措施认真做好这次统计填报工作。 二、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1所列项目,将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货物的发函未回函及回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分年度进行清理统计,并录入计算机。 三、各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2所列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并在字 段CKQYMC前增加如下字段后,建立数据库,输入附件1内容。 字段名CKQYDM 字段类型字符型 字段长度5 填写说明填写该企业在TSGL系统中的五位代码 四、对国家税务总局文件中附件2中字段的填写补充说明: 字段ND:税款所属年度。

94年度:94年1月至94年11月 95年度:94年12月至95年11月 96年度:95年12月至96年3月 字段TBDWDM:填报单位对应的行政区划国际代码。 六位 如东城区的代码为110101 字段HZSSDM:函至省市对应的行政区划国际代码。 可填写供货企业的纳税人登记号的前六位。 字段YGTS:填写应退税金额。单位:万元 字段YJTS:填写已退税金额。单位:万元 字段BZ:“回函不符合规定”即回函不规范,有疑问,暂时不能退税的填1; “需二次发函但对方税务局未提供上一环节情况”的填2;(此种情况不要统计在第一种情况内) “二次发函但对方税务局未回函”的填3; “一次或多次发函未回(不包括二次发函未回)”的填4。 五、你局所建立的数据库文件名应为: FH行政区划国际代码.DBF 例如:东城区上报的文件名应为FH110101.DBF 六、请你们务必于1997年6月9日前以软盘形式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便汇总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出口函调报送资料和装订要求

一、资料报送要求 1、企业填写供货企业自查表(含一份主表及四份附表)一式一份(注:附表1的销售商品运输情况,不论送货、自提都要详细填列。其他附表没有发生的不需填,空白表不用交); 2、来函发票的记帐联、仓库出货单复印件、发票对应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开具专用发票明细表,属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要附消费税缴款书复印件; 3、函调产品耗用的主要材料的进货发票(或属自行海关完税的进口材料的海关代征增值税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及仓库入仓单复印件(要注意进项资料时间上、逻辑上的合理性,不要迟于出货时间); 4、涉及函调货物及生产材料的收、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或现金日记帐有关帐页复印件; 5、涉及函调货物及生产材料对应的应收、应付帐款明细帐页、购销合同复印件。 6、反映函调货物的进仓、出仓、结存的数量金额分类明细账复印件(出仓必须要具体反映发票中实际发出货物的数量、金额,如产成品分类明细账); 7、函调商品的货物运输单据。属物流公司及其它货运公司运送的,应提供运输单据、运输发票(发票内容必须反映货物的名称、数量,没有的要另附情况说明,发票属汇总填开的附本次货物结算凭证),运费支付凭证。属厂车运送的,由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运输情况说明,内容必须包括运送日期、经办人、运送货物的名称和数量、送达地址,以及运送车辆的车牌号、司机,并附上有购方单位签名盖章确认的送货清单。属购方自行提货的,由企业出具加盖公章的运输情况说明,内容必须包括提货日期、经办人、运送货物的名称及数量,并附上有提货单位签名盖章确认的提货清单。 8、企业生产加工工艺流程说明。内容是针对函调产品的主要生产加工流程,从投入原材料到生产加工成品必须注明生产函调产品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名称、生产加工工序。属发外加工的,必须详细说明与函调产品相关的发外加工材料名称及数量、发外加工的工序、加工后回收材料的名称及数量并附上发外加工合同及加工费发票复印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在以往的考试中,涉及分数不多,2005年的分值仅为3分,而且以选择题、判断题为 主要题型,有时在简答题或综合题中会涉及一些关于征收管理及处罚的小考点。2007年教材体系变化后,本章地位提升,成为重点章节,2007年试题中分值高达21分,唯一的一道10分 综合题出自本章。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节): § 1.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 2.税务管理 § 3.税款征收 § 4.税务检查 § 5.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008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大纲(与2007年一致): (一)掌握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税款征收方式、税款征收措施的有关规定 (三)熟悉税务检查的规定、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熟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我国税收管理体制 本章主要考点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注选择题)

()。 【例题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职权的有 (2003 年)

A. 税务检查 B. 税务代理 C. 税务处罚 D. 税款征收 【答案】 ACD 【解析】税务机关的职权包括: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处罚。 【例题 2】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纳税人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人权利 的有( )。( 2004 年) A. 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情况保密 B. 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C. 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D.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 ABCD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2. 两个时间:(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 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l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并登报声明 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复业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1) 时间: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 (2) 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 工商营业执照; ②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③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④ 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2. 变更登记:自工商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提 示】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再税务变更。 3. 注销登记 【提示】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变更,再工商变更。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证设置: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 度或者财 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提示】注意区分不同时间长短、起点(如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 起)。 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0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5 日内,按照 15 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

浅析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防控(上)

浅析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防控(上)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外贸发展,推动和增强出口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经济杠杆。而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使出口退税的各种不确定因素逐渐增多,出口退税的管理难度和风险也相应加大。强化风险意识,引入出口退税风险管理,是提高出口退税管理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保障。本文从出口退税管理管理风险的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着手,分析风险形成原因,借鉴发达国家的管理体制并提出防控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措施。 1 出口退税管理风险的基本内涵和表现形式 基本内涵 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是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伴随税收征管而产生的一种税收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各种不可预知和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征收主体(主要指税务机关)和纳税主体遭受损失的大小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具体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认识出口管理风险的内涵: 第一,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是一种行政执法风险。这种行政执法风险是由于税务机关人员作为和不作为而引发法律后果的危险因素的集合。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看,违规出口退税管理行为主要集中在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不合法以及执法依据不合法三类情况中,这三类情况都有可能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人员面临失职渎职的风险。 第二,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是侵害出口退税权的风险。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是由出口退税

的执法依据——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法规确定的,出口退税权是出口退税的管理目标之一。出口退税管理中一旦发生管理行为不合法的风险,纳税人的出口退税权就有可能受到侵害,所以说出口退税管理权也是使纳税人出口退税权遭受侵害的风险。 第三,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是税收职能失效的风险。出口退税对进出口贸易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通过退税率的调整来促进外贸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出口退税管理风险可能导致政府干预失灵或国家税收受损,从而使出口退税的税收职能失效。 表现形式 1、出口骗税风险。在我国,由于税收制度和出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出口骗税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已严重阻碍了出口退税政策效应的发挥,干扰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具体包括采取虚假进货发票申报退税,通过空箱闯关、以旧替新等方式虚报出口,谎报出口货物价格等风险。 2、失职渎职风险。在出口退税管理过程中,按照现行的相关管理规定,税收管理人员往往由于执法规范或执法环境的原因而很难完全履行出口退税相关规定中的法定义务。一旦所辖出口退税企业涉及骗税,他们就将面临较大的失职渎职风险。 3、侵害纳税人出口退税权的风险。包括因为系统审核和出口函调造成的出口货物延迟退税风险,以及在出口退税数据审核过程中由于运保佣扣减、汇率计算或者疑点审核等造成的退税额不合理减少的风险。 4、妨害增值税税款征收的风险。出口退税管理和增值税征收活动密切相关,不恰当的出口退税管理还会影响对兼营内销业务的出口企业增值税的征收,造成少征或延迟征收内销环节增值税的风险。 2 出口退税管理风险成因分析

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

出口退税函调办法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臵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3.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进货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分析异常的。 (八)退税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比如发现供

出口额退税额增幅较大案例-提单检查

山东**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9月,2011年11月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注册资金一千万元,主要经营进出口业务,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出口,出口商品主要为长裤、上衣、裙等服装制品,购进货物主要货源地集中在山东XX和河北石家庄等地,大部分商品通过北仑、深圳等口岸报关离境(出口商品异地报关)。主要出口到美国、意大利等国家。该公司2012年出口额1400万美元,2013年至2014年4月出口达到5000万美元,2012年申报出口退税1300万元,2013年申报出口退税400万元。根据该公司实际实现出口额测算,该公司预计申报退税将达到6300余万元。 案件来源及案头分析情况: 2012年6月,该公司进行首笔出口退税申报,截至2012 年底,该公司申报退税额累计超过一千万元。该企业出口额退税额增长异常。该公司为新办出口企业,成立短短数月,2012年出口额就迅速增长到1400余万美元,申请退税1300余万元;该公司2013年上半年出口额达到2400万美元。该公司购进商品主要货源地是河北和山东,除少数货物在厦门、上海、青岛、天津报关出口外,大部分货物是在深圳、北仑报关出口,舍近求远,有悖业务常理。三是出口关注商品,该公司出口的产品,主要是服装,其退税率高达16%,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注商品,属于高退税率、高风险的出口商品。

预警问题及案头分析结果: 一、重点关注商品,应重点核查; 二、出口额、退税额增长异常; 三、敏感出口口岸出口。 函调举证情况 一是发函调查。按照函调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购进货物所有发票进行了发函调查,其中XX县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了复函;XX区国家税务局因向上游企业发函,申请延期复函,后于延期内进行了回函。以上两地税务机关回函均属于正常业务,未发现问题。 二是调取备案单证等相关资料。要求该公司填写《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并提供备案单证及相关资料。经审查,发现该公司提供的经深圳口岸出口的部分海运提单,内容、格式等雷同,疑似使用同一模板打印出来的。另外,部分提单重复使用,即同一份提单,对应两份以上报关单,怀疑该企业有冒充、造假行为。 实地核实情况 针对该公司申报退税对应的大部分提单都是由深圳货代公司签发的情况,派两名同志赴深圳进行实地核查,进一步落实该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特别是提单的真实性。在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下,外派同志走访了20余家有关的报关行、货代公司、船代公司及船运公司。对该公司的80余份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记忆口诀

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一、税收法律关系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法规起草拟订权 (2)税务管理权(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3)税款征收权(包括依法计征权、核定税款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追征税款权) (4)税务检查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 (5)行政处罚权 (6)其他权利(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依法予以审批的权力、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力、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力、上诉权等) 2.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 (2)要求保密权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6)陈述权、申辩权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口诀:税务机关:先起草再管理,征收检查加处罚,保证权利的行使。 纳税人:关键维护自身利。 二、税务登记 1.税务登记证件 (1)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3)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办理停业、歇业。 口诀:开户领票是提供,减免退延是出示,外出停歇也出示。

出口函调要求提供资料

出口函调要求提供资料 1、企业存根联发票一份。 2、企业合同一份。 3、企业出库单(送货单)(进仓通知单)一份。 4、企业记账凭证一份。 5、企业收款凭证一份和收款原始凭证一份。 6、运输发票一份,如无运输发票请书面说明情况。 7、企业应收账款一份。 8、企业库存商品账页一份。 9、企业书面说明生产设备是否自有,厂房是否自有, 是否有生产能力,是否在12个月内有稽查补税或 处罚行为。 注: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一、企业基本情况 供货企业名称:海盐新盛达标准件有限公司 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330424552875358 供货方注册时间:2010.3.24 供货方税务登记时间:2010.3.30 供货企业注册类型: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其他 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间:2010.3.30 二、被调查发票涉及的货物是否企业自产:自产外购委托加工 1、被调查发票中开票时间最早的发票开具前3个月内(含当月),该企业运费、农产品进项税额占累计进项税额比例为%。 2、其生产设备自有租赁,厂房自有租赁 3、经核查生产现场,该企业的生产设备、工具能否生产被调查货物:是 否;根据企业工人人数、能耗量、生产设备、工具数量等情况判断,是否具备 生产被调查货物的产能:是否。 4、.是否发现被调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真实:是否。 5、是否发现原材料中有黄金、铂金且与该企业所有生产的产品无关或采购数量 异常:是否。 三、货物流情况 (一)被调查发票涉及货物的发货方式为购买方自行提货供货企业发货其他。 (二)经核查出库单货运签收单据其他凭证: 1.该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货物一致:是 否。 其他涉税情况、此回函之日前12个月内: 1.是否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虚开发票份, 涉及户受 票企业, 虚开金额元, 税额元),是否已根据处理决定补缴税款:是否 2.是否发现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正被执法部门查处的行为:是 否(涉嫌虚开发票份, 涉及户受票企业, 涉嫌虚开金额元, 税额元)。 3.是否发现有接受虚开发票提取进项税额(包括虚开农产品抵扣凭证)行为: 是否(接受虚开发票金额元,税额元),是否已根据处理决定做进项转出或补缴税款:是否 4.是否发现其农产品抵扣凭证有涉嫌虚开情况:是否;涉嫌虚开原因: 收购农产品的不是该企业制成品的材料单价异常数量异常 5.是否发生过增值税偷税行为:是否 增值税偷税原因:属于隐匿销项偷税额元属于不应列入进项抵扣偷税额元 (三)被调查货物是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是否;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及管理思考

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及管理思考 对外承包工程是我国 走出去 战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施工企业由 本国企业 向 跨国企业 发展的必然方向。近年来,国家对境外工程承包给予了大力扶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和营业额分别由 年的 亿美元和 亿美元增至 年的 亿美元和 亿美元,年均分别增长 和 ,是我国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也带动了我国大批的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的出口,其对上游经济的拉动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税务、财政、金融、海关、外汇等部门均出台了鼓励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其中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政策就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及时、足额的享受出口退税,对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轻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 年起,我市的大型国有建安企业开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分布在非洲和亚洲,承建的项目主要是矿山和公路,目前在建项目有 个,工程合同总价为 万美元,其中援建项目 个,承包项目 个,已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 万元。 一、现行的出口退税政策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年 号公告)两个政策文件,这是自 年以来最为系统、最为完善的出口退税文件,对以前对外承包工程出口货物的退税政策进行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的退(免)税范围,对以前含糊或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根据新政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以及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生活物资等货物的出口均可以享受退免税政策,同时新文件还对对外承包中的分包工程退税、对外援助工程退税等情况进行新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 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 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 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 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 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 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 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 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 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3.供货企业自查表 4.填表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置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征收管理法讲解

第十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打印本页本章基本内容框架 本章重点内容有: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制度、法律责任。 本章难点问题是: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各自形式与适用条件,延期纳税,税款多退少补,滞纳金规定,偷税、抗税等妨碍税款征管行为(或犯罪)的界定与处罚规定。 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了解) 第二节税务管理(熟悉) 税务管理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教材中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税务登记、帐证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管理。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税务登记 二、帐薄、凭证的管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二)延期申报管理: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第三节税款征收(掌握) 一、税款征收原则: 重点关注:税款优先原则,具体有三优先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2.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七种 三、税款征收制度: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2.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3.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减免税收制度 5.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1)税额核定制度 (2)税收调整制度 6.税款征收程序如下: 核定应纳税额;责令缴纳;扣押商品、货物;解除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抵缴税款。 7.税收保全措施 (1)含义: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试题

税收征收管理法试题 一. 单项选择题(15分) 以下各题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序号填写在题前的括号中,每题1分,共计15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 ) 1.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第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 A. 帐薄、凭证管理 B. 税务登记管理 C. 发票管理 D. 纳税申报管理 ( ) 2.2002年6月,天伦制衣公司因财务人员调动进行帐目清理时发现有两笔收入用错了税率,多缴了税款,一笔系1996年1月的,另一笔系2000年5月的,马上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根据征管法规定,( )退还。 A. 1996年和2000年的多缴税款均可 B. 2000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1996年的不可以 C. 1996年的多缴税款可以退税,2000年的不可以 D. 1996年和2000年的多缴税款均不可以 ( ) 3.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 A. 抵押权 B. 留置权 C. 代位权 D. 撤销权 ( ) 4.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处罚罚》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加处罚款。 A. 2% B. 3% C. 1倍 D. 5倍 ( ) 5.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检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财政、审计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B.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财政、审计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 C. 财政、审计机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执行 D. 财政、审计可以将其检查出的税款、滞纳金征收入库,但是应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6.对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国家税务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的期限是:( ) A. 3年 B. 5年 C. 10年 D. 永久 ( ) 7.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A.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B.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C.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D.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文天电器公司由于运用公式错误而在去年多缴了增值税,关于是否退还税款,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0日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B.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退还税款时,不加算多缴税款的银行利息; C.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新特点,制定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1.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2.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 3.供货企业自查表 4.填表说明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 1 —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促进征退税工作衔接,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函调发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负责,对出口货物供货企业(以下简称供货企业)的函调复函工作由供货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复函地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税务机关内部负责函调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应对函调工作分别设臵相应的起草、复核、签发岗位和权限,并建立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函调中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将函调中取得的相关资料报请主管局长核签后,移交同级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接收时应做好审核、签收、登记工作。 第四条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一律使用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以下简称函调系统)进行。调查函、复函、延期复函说明等函件,应使用函调系统进行起草、签发和传送,可不邮寄纸质函件。发函地税务机关要求邮寄纸质函件的,复函地税务机关 — 2 —

应及时邮寄。 第二章核查和发函规程 第五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要求出口企业填报?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1)或?生产企业出口业务自查表?(附件2),并分析有关内容。 (一)出口业务涉及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信息,包括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供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预警出口商品等。 (二)税务系统内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三)税务系统以外部门提供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线索的。 (四)出口企业及供货企业均属关注企业,且出口关注商品的。 (五)关注企业首次出口关注商品的。 (六)出口企业首次从关注企业购进关注商品出口的。 (七)有下列情形,且出口企业盖有公章的书面理由不充分的: 1.出口货物换汇成本高于合理上限的。 2.出口关注商品,且关注商品出口数量月度增幅超过20%或出口单价与上次申报相比超过10%。 — 3 —

出口退税货物函调公司出具调查报告模版

关于协查出口货物税收有关情况调查报告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复函截止日期:年月日 根据编号为号的出口协查函,工作人员于年月日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XXX)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深圳市XXX有限公司,生产/商贸企业,开业设立日期XXX,登记日期XXX,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XXX,法人代表为XXX,主要经营:XXX。生产经营地址为XXX,厂房面积平方米XXX ㎡,租金为XXX元/月,水电费每月约XXX元,从业工人XXX 人。函调年度累计销售额XXX元,已纳税XXX元。 二、核查情况 此次函件涉及调查发票共计XXX份,发票代码:XXX,发票号码:XXX,发票货物名称:XXX,数量总计为XXXKG,计税金额为XXX元,税额XXX元,价税合计XXX元。该发票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分别于XXX年XXX月XXX日开具给XXX 有限公司,发票记账联与抵扣联一致。 1.原材料购进基本情况(注:要写清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发货时间、入库时间及数量、单位;包括支付方银行、银行帐号,收款方银行及帐号,以

及支付或收款时间;运输时间、送货地址、送货单号) 根据企业账务资料,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向XXX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购买货物XXX,签订合同时间XXX年XXX月XXX日,合同编号:XXX,数量XXXKG,分别于XXX年XXX月XXX日支付货款XXX元(收款银行:XXX,收款帐号为:XXX;支付银行:XXX,支付帐号为:XXX);运输方式:XXX,送货时间:XX年XX月XX日,货物名称及数量:XXX,交货地址为XXX,运费由XXX承担(运输人:XXX,身份证号:XXX,手机号:XXX,车牌号:XXX)(运输情况必须表述清晰,哪方负责运输,运输人是公司员工或外请司机或物流公司,车辆是公司车辆或外请车辆或物流公司运输,如物流运输必须提供对应物流单据)。货物分别于XXX年XX月XX日入库,送货单号为:XXX,入库单号为:XXX;交易过程详见企业情况说明。 2.货物销售及运输情况(注:要写清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包括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发货时间、入库时间及数量、单位;包括支付方银行、银行帐号,收款方银行及帐号,以及支付或收款时间;运输时间、送货地址、送货单号) 根据企业账务资料,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向XXX有限公司销售货物XXX,合同签订日期分别为:XXXX年XX月XX日,合同编号:XXX,数量:XXXKG,与函调数量一致。XXX有限公司向深圳市XXX公司支付货款,时间分别于XXXX年XX月XX 日付款XXX元(收款银行XXX,收款帐号为XXX),货款已结清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法律规定 第一节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 出口货物退(免)税违章处理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保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违反出口退(免)税管 出口 一 ( 出 (二 . 律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能提供“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的,以及所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原件内容填开不规范、字迹不清、国库(银行)印章不齐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如有伪造、涂改、非法购买等行为的,不予办理退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中“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购货单位”名称,以及“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中“购货企业”名称与申报退税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予办理退(免)税。 .出 . ( .对 . . 一年内完不成的,不得再申报办理退税。应举证的该出口业务,如有出假证,隐瞒事实,造成发生骗税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对从骗税多发地区购进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必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格式进行函调。凡回函内容不清、格式不对或填写项目不全的,或没有回函税务机关税务所所长、税务局局长签字的,以及不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回函等情况的一律不予退税。

(四)违反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不予办理退税规定 .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凡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未录入或录入退税单证信息不清的,税务机关一律不予受理申报,不予退税。 年月日后出口企业取得的“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与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税。 (五 . 退税 . 期当 . 额一 退税清算结束后(当年月日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 (六)出口货物货源、价格等问题不予办理退(免)税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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