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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

【摘要】随着网络上自媒体的兴起,赋予了人们言论自由权有更加广阔的空间。其中微博更是自媒体中最具代表的网络载体。微博的出现使“人人都是一个媒体”变成了可能,草根阶级开始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一次又一次的舆论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微博中的言论自由具有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以及不易垄断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微博变成了现在许多公民发表言论的第一途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列问题,如出现了舆论跟风下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当言论易侵犯他人权利以及淡化了专家与传统媒体的作用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微博中的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明确微博中言论自由与谣言的界限以及与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界限。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微博;界限

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已逐步呈现出其与传统媒体的种种不同。人们对同一事件的关注已逐步从传统媒体,例如书刊、杂志、电视、广播等转移到了网络。一件事情的讨论已经从传统的媒体向普通公民传达信息和观点逐步演变为普通公民在网络上讨论进而其意见和观点可能影响传统媒体。尤其是近来年在网络上逐步兴起的微博更是频频爆出网络话题从而引起民众对某一事件的广泛讨论,微博正用其特有的方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网络上对各种事件进行讨论,从而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前所未有广阔的空间。根据《中国舆情指数报告》(2013)的调查结果显示,47%的民众选择“在网站新闻后面评论”,排在第一位;而紧随其后的是“在微博上发帖”,比例为46.3,两者几乎相同。可见,微博作为互联网上一种新的互动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人们上网发言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特点

(一)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

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看,其传播方式呈媒体向群众传播的单一传播方式,这种传播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更多体现了社会精英以及专家的观点,普通公民的观点极易被埋没。因此,传统媒体更多体现出了其观点垄断性,传播方式单一性的特点。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媒体,打破了以往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每一个微博用户都可能成为一个媒体,其发出的信息和观点都有可能让其他人知道并引起广泛讨论。其传播方式也从传统的媒体向群众传播的单一方式变成了一人对多个人传播再由多个人向多个人传播的裂变式传播方式。在微博中,既可能出现与传统媒体一样自上而下地传播方式,也可以出现自下而上的传播方式。例如,在2010年9月10日发生的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当事人钟如九本想向媒体呼救,却不料在赶往采访的路上招致宜黄县数十名政府工作人员的堵截,走投无路之下选择了发微博这种方式向其他人呼救。在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转载之下,此事件被不断放大,当事人的维权行动也因此获得了极大的助力。对于此事件,《凤凰周刊》的记者邓飞如此评价:钟如九的微博是“中国维权史上的新一页”。

(二)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

微博言论自由的即时性体现在言论一经发出可以在数秒中就得到数千人的评论和转载。尤其是在微博中受关注度较高的人群,其言论一经发出在短短几秒内就会被成百上千人看到。与传统媒体不同,传统媒体的信息要被人看到需要好几道程序,如录制、剪辑、播放;在期刊中还要印刷后才可被人看到。而微博本身就是一个传播媒介,其传播方式往往是直接的。话一出口无需其他程序即可被人看到。而网民也可以动动手指在几秒中完成转载及评论,因此,微博中的言论传播及其迅速、即时。

微博的开放性在于其可以吸纳各方言论。由于微博门槛很低,只要在网上完成注册即可成为微博用户。因此,在微博中充斥着各种不同的声音。包括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教育背景以及不同年龄段的人群。这就造就了微博中言论开放性的特点,在微博中言论很难被一家之言所垄断。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发言以及做出评论。也正因为微博中言论开放性的特点

才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微博用户。

微博中的言论还有一个特点便是其互动性。在现代发达的网络科技下,广大网民可以轻松地在微博上进行言论的互动。只要动动手指所表达的信息便可瞬间同步到网上与其他网民进行交流。这种轻松快捷的方式,使微博中言语的交流更加简便易行,就像在“面对面”谈话一样。

(三)不易垄断性

微博中的言论自由还体现在其不易垄断性。与传统媒体不同,传统媒体的言论更容易被垄断。传统媒体中的言论大多是通过筛选、剪辑后呈献给大家的。因此,在传统媒体的言论中更多体现了媒体自身的观点。而且,在传统媒体中发言的大多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普通公民虽然也有参与,但毕竟只是少数。因此,社会精英在传统媒体中常常扮演着重要角色而普通公民在传统媒体中的作用则相对较弱。

伴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及改革进入“深水区”以及互联网与数字媒体的普及,中国的传播环境与手段已经发生巨变,主流媒体对舆论的影响力逐渐衰减,取而代之的是自媒体和边缘话语的兴起。微博正是伴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应运而生。由于微博门槛较低,使得微博用户群变得庞大而复杂。在微博中你可以看到各式各样的言论。这些言论不仅仅包括社会精英阶层,更多地体现出了底层民众的想法。很难对微博中的所有言论进行细致审查。每一个人的言论都可以成为一个媒体而被其他人讨论与转载,在无数的言论中,任何一个人的言论都可能掀起大的风浪,也更容易被淹没在网络的海洋中。在这里,社会精英的作用相对弱化,“草根”的作用却可能变得强大。正因如此,微博中言论不可能只体现一家之言,因此其言论也就很难被垄断。

二、微博中言论自由存在的问题

(一)舆论跟风下易发生群体性事件

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微博中的舆论一样,其既可以给我们带来好处,也可以给我们制造麻烦。由于微博毕竟是一个虚拟的网络场所,网友们在这里发言很多时候仅仅是对网络言论的一种跟风,至于事实是什么,由于很多网友不可能亲临现场,所以往往别人说什么就是什么。加之很多普通民众同情弱者的情节,事件一经发生,舆论的导向往往是向弱者倾斜的,往往不能站在对事情客观的角度对待。如2014年发生的“潘石屹打人事件”,起因于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视频的当事人是地产大亨潘石屹和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的一名女工作者。视频流出后微博中广大网友在潘石屹微博上留言,其中不乏谩骂声,从舆论导向来看,潘石屹没有占到一丝便宜,因为几乎所有网友都认定,这件事就是潘石屹的不对。可件,一件事情发生后网友们往往同情弱者,这种主观情绪使广大网友往往不注重客观事实,而只注重自己主观情绪的宣泄。微博创造了网络社区的公共领域,这一公共领域的舆论反过来影响和引导着现实社会舆论。在这种舆论一边倒的态势下,网友们抱着对弱者的同情,以及内心愤怒的情绪无法宣泄而把目光转移到现实生活。这种愤怒的情绪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而是情况失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不仅会扰乱社会秩序,使人们正常生活无法进行,更会破坏政府形象,破坏政府公信力。

(二)不当言论易侵犯他人权利

微博在促进广大网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成为舆论传播中心的同时,也会因言论监管不到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网民自身素质不高造成过当言论。过当的言论不仅仅有微博中传播的不实谣言,更少不了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为了一己私利侵犯他人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也不在少数,因此,对于微博中存在的不良信息应该及时处理以净化微博的网络环境。

微博的言论不易控制,取决于在微博中发言没有事先审核的机制以及其一对多发展为多对多的传播方式,微博言论传播速度极快,一旦谣言散播开来很难仅仅通过对相关微博的删除来对其进行控制。如微博上有消息称“阜阳一运钞车被抢,两人被枪毙”,这一消息最终被

证实为谣言。谣言会妨碍网民对真正专业知识的辨识,使网民分不清真假,更严重的网络谣言还有可能引起社会恐慌,妨碍社会秩序。

(三)淡化专家与媒体的作用

在安德鲁?基恩所著的《网民的狂欢》一书中将广大网民称为“高贵的业余者”。作者认为这些“高贵的业余者们”妨碍了专业人士对事情发表看法,冲击了传统媒体的作用。书中指出:“网民们占领了各个领域,让那些专家和文化把关人――编辑、记者、新闻主播,音乐公司和好莱坞电影工作室都见鬼去吧;业余者和不计其数的网民已经主导了当今世界,他们正梦想通过操纵电脑来统领未来,尽管世界并不像他们所理解的那样。”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信息的接受来源于网络,微博又渐渐成为许多言论的第一发布地,在这浩如烟海的网络言论中,专家的言论被淹没,报纸杂志的言论被淹没,传统媒体的言论也被淹没,网民们并不确定自己接受的言论来源,只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舆论风暴中盲目地追随,失去了自我判断的能力。

三、微博中言论自由的限制

(一)微博中的言论自由与谣言的界限

微博中的言论,既有真实的言论也包括虚假的言论。虚假的言论充斥在微博中所带来的后果就是混淆事实的真相。由于微博中充斥着大量真假难辨的信息,网民在微博中看到言论后往往并不会细致追究,只是凭着自己的个人情感对事情进行判断,对于一些涉及个人自身利益的谣言便会宁可信其有也不可信其无。还有一些公共事件可能会牵涉到社会的弱者,如政府和群众,医院和病患,面对这样的事例,一旦谣言在微博中传播开来,人们抱着对弱者的同情,往往舆论导向都会偏向弱势一方。这种网络言论只能说是片面的以及带有个人情感色彩的,它往往并不客观甚至可以说是不明事理。微博时代本来是一个渴望真相的时代,而如果让谣言跑到了真相的前面,那便失去了微博作为新兴媒体的意义。对于微博中的谣言我们要保持警惕,一旦发现应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这类言论我们不予保护。

(二)微博中的言论与隐私权、名誉权的界限

微博中也有大量侵犯隐私权的案例,在微博中发生的许多热点事件中,网民在对事件进行热烈讨论的同时,往往把事件当事人的隐私公布于众,如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在哪里工作等信息发布到微博。这类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严重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微博中还存在着不少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例。有许多人利用微博的影响力,发表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尤其是一些有着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人士,在微博中为了使竞争对手名誉扫地,而发布假的微博消息诋毁竞争对手。例如,在2010年发生的金山软件公司诉360公司负责人周鸿?t的名誉侵权案中,周鸿?t在其微博上连发数十条微博宣称北京金山公司在“微点案”①中作伪证等等,随后北京金山公司将周鸿?t告上法庭,对其提起名誉权诉讼。最终这起案件以周鸿?t的败诉告终。对于微博中的言论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事件,应该完善相关立法予以规制,应该对此类言论严格打击,不予保护。

注释

①2005年10月,由北京瑞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刘旭创办的东方微点公司,在“防病毒公司传播病毒”的新闻传播下名誉扫地,致使东方微点公司高管田亚葵被非法关押11个月。随后经过调查,田亚葵案背后的黑幕被查清:瑞星公司当时为了扼杀微点这个新生的杀毒公司,请托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兵通过假报案、假损失、假鉴定的手法陷害竞争对手。于兵被北京市纪委立案调查,瑞星副总裁赵四章被批捕。2010年12月6日,金山公司诉360董事长周鸿?t名誉侵权案开庭。该案核心,是被告在微博上披露的金山公司在微点案中作伪证一事是否属实。

参考文献

[1] 刘志明.中国舆情指数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3.

[2] 郑燕.网民的自由与边界[j].社会科学研究,2012(1).

[3] 安德鲁?基恩.网民的狂欢[m].南海出版公司,2010.

[4] 薛国林.微博时代:谣言“传染”路线图[j].人民论坛,2011(10).

作者简介:许虹(1988- ),山西太原人,山西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微博的好处与坏处

什么是微博及微博的作用(What is the micro Po and micro Po's role)微博(微型博客)的发展状况 三言两语,现场记录,发发感慨,晒晒心情,Twitter网站打通了移动通信网与互联网的界限。相比传统博客中的长篇大论,微博的字数限制恰恰使用户更易于成为一个多产的 博客发布者,著名流量统计网站ALEXA的数据显示,Twitter日均访问量已近2000万人次,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地的网站排名中均列前15位。 2006年Twitter的出现把世人的眼光引入了一个叫微博的小小世界里。国外Twitter 的“大红大紫”,令国内有些人终于坐不住了,比如随心微博的诞生,受到众多喜爱简约型微博的爱好者的喜爱;2005年从校内网起家的王兴,在2006年把企业卖给千橡互动后,于第二年建立了饭否网。而腾讯作为一个拥有4.1亿QQ用户的企业,看着用户对随时随地发布自己状态的强烈需求后,也忍不住尝试了一把,2007年8月13日腾讯滔滔上线。2009年7月中旬开始,国内大批老牌微博产品停止运营,一些新产品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像6月份开放的Follow5,8月份开放的新浪微博,其中follow5在2009年7月19日孙楠大连演 唱会上的亮相,是国内第一次将微博引入大型演艺活动,与twitter当年的发展颇有几分神似。 最新又出现了基于地图的品品米地图微博服务,品品米地图微博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在地图上标注自己的位置,分享自己的足迹,晒活动轨迹、查询周围实时生活信息。 对于微博的发展前景,分析人士仍持观望态度。毕竟,用手机短信来更新微博,是向移动运营商付费,而不是向微博网站。 前赴后继者络绎不绝。但事实证明,Twitter建立的“微型王国”不是在短时间内掘出黄金的浅矿,国内微博企业目前尚处于慢热的状态。 火热原因 1.简单易用。 这里有两方面的含义,相对于强调版面布置的博客来说,微博的内容组成只是由简单的只言片语组成,从这个角度来说,对用户的技术要求门槛很低,而且在语言的编排组织上,没有博客那么高; 第二,微博开通的多种API使得大量的用户可以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来即时更新自己的个人信息。 2.人际“圈”的影响力

言论自由讲稿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完美典范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度在美国宪法界是共识 费斯对他发起挑战。现代主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 平等价值的崛起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正当理由,国家可以以平等为理由压制仇恨言论以保护受害者、控制淫秽出版物保护女性、控制竞选捐助保护穷人,并且保护穷人能参与现代媒体打造的公共论坛等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平等这个理由看起来是很有说服力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孰轻孰重,而要以平等为理由干预言论自由最终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与抉择,但是这个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 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前提:1. 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自由所造成的冲击需要国家来地址。2.这个观点即是自由的来源的观点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 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如何治愈危险言论、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并不是使用政府管制的办法,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除非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般来讲,“更多言论”的治疗方法是有效的,它能够让人们在充分的辩论中获得理性,减少言论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真理越辩越明”。然而,并非所有类型言论的不良影响都能够通过这种方法治愈。某些言论能够产生一种“沉寂化”效应,使得言论受害者的“反抗”很乏力,即使言论受害者有机会辩驳,其言论的效果也会变得微弱。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三种典型言论: 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 费斯总结了这三类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 1) 仇恨言论降低了受害者的价值感,阻碍其参加公共辩论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降低了其言辞的权威性和论辩的价值。( 2) 淫秽出版物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和沉寂。损害女性的声誉,降低其言论在公共辩论中的分量。( 3) 无限制的竞选捐款将会使富人占据政治竞技场的中央,将穷人边缘化。穷人将不得不“沉寂”。

浅谈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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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可构成诽谤罪。”这一规定是对发表诽谤他人言论行为的严厉打击,是为了遏制利用互联网进行造谣诽谤行为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互联网出现了何种问题,相关部门就会推出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立法。我国目前初步确立了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规制体系。2.立法缺陷从法律位阶上看,立法效力等级低我国网络言论自立法效力低,法律位阶较高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占了相关立法的大部分,比如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都是行政法规,事实上,行政法规,规章的法律等级比较低,不够权威,它们难以担任约束管制网络言论自的重任。因此

提高我国网络言论自法律规制的立法效力,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效用,使得法律更多的为民众服务,也能使低于该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有章可循,能减少下层立法机构为了自身利益而制定规章的现象。立法者须广泛地进行调研,搜集大量资料以便明确要达到的预期社会效果。[8] 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过于宽泛我国有些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的规制存在过于宽泛的现象。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里面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发布、扩散的信息,比如在公众场合侮辱他人的信息,捏造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他人的信息,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还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该法条中禁止性规定手段不太合理,例如,上文所说的公然侮辱他人的信息,客观上无法完全禁止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它存在了限制过宽的问题,还有禁止对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言论,对公民的言论是否损

害国家机关信誉应该有个明确的界限,如果连对国家机关提出的言辞激烈的批评建议也要禁止,那该规定就存在对网络言论管制过于宽泛的问题。我们在制定规制网络言论自的法律时有必要在明确网络言论自特殊性的基础上再制定,网络言论自具有广泛性,因而不可能对所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否则只会显得对网络言论管得过宽并且没有实际效用。网络言论自立法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对于网络言论自进行规制的法律大多是纲领性的文件,多是作客观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隐私权受到侵害的界限为“不得??不得??”可是如果违规行为出现,我们要考虑的是如何制裁它、侵权者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承担责任、被侵权者的救济如何实现,但这些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可循。此外,很多时候同一行为相对应的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各自的处罚力度不同,这导致出现我国虽有多部网络法律,但可用来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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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下微博现象浅析网络言论自由和舆情管制的相互平衡与制约 【摘要】在这个网络普及且高速发展的时代,微博逐渐从达人们的新宠变成了网民们普遍拥有和使用的,发表言论、情感的娱乐方式。当这种自发性强,简单且易操作的言论表达方式逐渐成为流行趋势时,网络长久以来存在的弊病也逐渐在其身上展现。虚假夸大的言论、不实的网络谣言,小到让人上当受骗,大到左右人的是非观念,以至于影响社会舆论走向。因此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适当的舆情管制不仅能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洁与安全,更能正向健康的引导网络发展。 【关键词】网络舆情;言论自由;舆情管制 当我们怀揣各种智能产品大步的走向信息时代的同时,有人已经在预测传统媒体的衰败与消逝。很显然网络的大势所趋已经开始成为主流并成为现实。庞大的信息量和传播的快速性是网络的巨大优势,然而信息的真实与否和网络谣言参杂其中,也不免让人眼花缭乱。仅以时下最火热的微博为例,新浪不仅仅制造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同时也遗留了一个舆情危机。 1.微博时代的“蝴蝶效应” 一条小小的、仅有140字的微博,在普通用户手的中也许只是用来道家长里短,可是大V手里的一条微博就有可能成为新的热点话题,并引导社会的舆论走向。由此看来,当微博逐渐成为影响舆论的另一重要因素时,它已经逐渐的制造了一场微博时代下的“蝴蝶效应”。 1.1当“大V”成为新型的“舆论领袖” “大V”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型词汇,指的是账户粉丝数超过50万的重要人物。能称之为“大V”的多是社会知名人士,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因此他们的言论变得举足轻重,更是因为庞大的粉丝数量,是他们的微博能快速的传播开来,因此他们便成为了微博时代里新型且新兴的“舆论领袖”。 1.2从“媒介审判”到“微博审判” 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微博审判正是从这一词汇衍生出的产物。当微博的影响力和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微博审判也成为一种被人们逐渐关注的问题浮出水面。 当我们维护法律的同时,是否应该尽可能的避免在判决之前媒体或网络言论对判决结果的影响。微博的自发性、实时性、随机性是它的优点,可是如果这些特性成为了一种无形的伤害,也是我们应该反思的问题。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这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权力;界限 首先让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予以明确。所谓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纵观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在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思想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成文宪法里,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1)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它是一种公民具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因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而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而言,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2)提倡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比如,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地震了、着火了”等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言论。再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也是违法的,或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既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也是不合法的。可见,在一个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绝对的,言论的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去划分,便成为一个重要而必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必须要在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与此相应的是,言论自由也就找到了自己的标准。实际上,现代各国宪法大都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表达自由之界限的。并作为宪法原则,确立如果法律未加规定,则不得予以限制,这就否认了以国家机关命令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人的多样性,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同。在宪

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摘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在互联网部的延伸,由于发表言论的载体是网络,这就决定了其具有广泛性、便捷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征,同时与现实言论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即加强了舆论监督的力量促使政府更加开放、透明提高了公民的意识。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网络言论自由如果不加以规制就有可能会与隐私权、名誉权及权等人格权相冲突。而目前我国的立法对网络言论的规制不够完善,因此借鉴国外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经验,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 网络言论自由;价值;人格权;法律规制 [Abstract]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extension of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within, because speech is the carrier of the network, which determines that it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universality, convenience, interactivity, anonymity, at the same time and the reality of freedom of speech in comparison,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has a more important value, namely,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public opinion forces make government more open, transparent to improve the citizen'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But any freedom is limited, network freedom of speech if not regulate it may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right of reputation and the right of name, right of personality conflict. At present, China's legislation on Internet speech is not perfect, so the experience of regulation free speech law foreign experience, standardize our freedom of speech on the Internet is very necessary. [Key words]freedom of network speech; Value; right of personality; legal regulation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

论网络言论自由权及其限制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在中国迅速发展,大大扩宽了言论自由的广度。网络为广大民众提供了新的公共讨论和介入的可能性,有效推进了民主进程,维护了社会公义。虽然,我国对于言论自由有相应的法制规定,但是,作为以网络为载体的言论形式,由于其匿名性以及网络的快速传播性等特点使网络言论自由在现实世界中更易产生冲突。因此,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亦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冲突;法律限制

自21世纪,互联网得到广泛普及和运用,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而随着我国科技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网络的普及使中国网民在网上发表言论,就各种话题进行讨论,充分表达思想观点和利益诉求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在这一时代背景下,中国国务院新闻办2010年9月26日发表了《2009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指出中国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在网上发表言论。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言论自由已经借助网络使自身涵义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并且极大地促进了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和公共讨论。但是,与此同时,基于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公开性,不可避免地使网络成了众声喧哗的闹市。笔者认为,与传统言论自由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多的重视。 一、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概述 (一)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权是存在于网络时代的背景中,言论自由权的外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首次提出了言论自由的口号。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把言论自由作为人权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加以规定。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也把言论自由列为首要的公民权。其后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都用宪法的形式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由此可见,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的人权。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人类的生活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公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权利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和张扬,公民言论自由呈现出了新的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点 (1)网络言论自由的功能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极大地改变了人们传统的交流和表达方式。网络的普及使其无论身在何处, 你都可以直接在网络上进行交流和发表自已的意见, 不受时间空间对象的限制;它也使话语权从传统的精英阶层走向平民阶层,实现了人人都能对某一事件发表自已看法的理想。网络言论往往利用电子公告栏,论坛,聊天,电子邮件等网络工具,方便网民之间的交流,极大缩短了时空限制,从而使交流更加真实生动、更加方便快捷。同时网络所营造的虚拟空间不仅仅给公众提供平台,也保护了公众的隐私。在聊天室或者虚拟社区中,网民的真实身份被隐藏在屏幕之后,可以说,网民是在一个完全陌生而又安全的环境中进行表达。 在我国,互联网拥有相对较大的民主潜力。传统的交流和通讯方式, 难以真正体现民意, 面对面的交流总是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有所顾忌。而在互联网上, 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 获知不同的观点, 发挥网络对政府的监督职能, 推进民主进程。从民主建设说,互联网中信息的交互性、及时性、全球性,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

论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权

【摘要】随着网络上自媒体的兴起,赋予了人们言论自由权有更加广阔的空间。其中微博更是自媒体中最具代表的网络载体。微博的出现使“人人都是一个媒体”变成了可能,草根阶级开始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在一次又一次的舆论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微博中的言论自由具有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以及不易垄断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微博变成了现在许多公民发表言论的第一途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列问题,如出现了舆论跟风下易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当言论易侵犯他人权利以及淡化了专家与传统媒体的作用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就有必要对微博中的言论自由进行适当的限制,明确微博中言论自由与谣言的界限以及与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界限。 【关键词】言论自由权;微博;界限 在网络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已逐步呈现出其与传统媒体的种种不同。人们对同一事件的关注已逐步从传统媒体,例如书刊、杂志、电视、广播等转移到了网络。一件事情的讨论已经从传统的媒体向普通公民传达信息和观点逐步演变为普通公民在网络上讨论进而其意见和观点可能影响传统媒体。尤其是近来年在网络上逐步兴起的微博更是频频爆出网络话题从而引起民众对某一事件的广泛讨论,微博正用其特有的方式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网民在网络上对各种事件进行讨论,从而普通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提供了前所未有广阔的空间。根据《中国舆情指数报告》(2013)的调查结果显示,47%的民众选择“在网站新闻后面评论”,排在第一位;而紧随其后的是“在微博上发帖”,比例为46.3,两者几乎相同。可见,微博作为互联网上一种新的互动媒体平台,已经成为人们上网发言的一个重要途径。 一、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特点 (一)草根化,来源渠道多样化 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看,其传播方式呈媒体向群众传播的单一传播方式,这种传播方式是自上而下的,更多体现了社会精英以及专家的观点,普通公民的观点极易被埋没。因此,传统媒体更多体现出了其观点垄断性,传播方式单一性的特点。 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媒体,打破了以往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每一个微博用户都可能成为一个媒体,其发出的信息和观点都有可能让其他人知道并引起广泛讨论。其传播方式也从传统的媒体向群众传播的单一方式变成了一人对多个人传播再由多个人向多个人传播的裂变式传播方式。在微博中,既可能出现与传统媒体一样自上而下地传播方式,也可以出现自下而上的传播方式。例如,在2010年9月10日发生的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当事人钟如九本想向媒体呼救,却不料在赶往采访的路上招致宜黄县数十名政府工作人员的堵截,走投无路之下选择了发微博这种方式向其他人呼救。在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转载之下,此事件被不断放大,当事人的维权行动也因此获得了极大的助力。对于此事件,《凤凰周刊》的记者邓飞如此评价:钟如九的微博是“中国维权史上的新一页”。 (二)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 微博言论自由的即时性体现在言论一经发出可以在数秒中就得到数千人的评论和转载。尤其是在微博中受关注度较高的人群,其言论一经发出在短短几秒内就会被成百上千人看到。与传统媒体不同,传统媒体的信息要被人看到需要好几道程序,如录制、剪辑、播放;在期刊中还要印刷后才可被人看到。而微博本身就是一个传播媒介,其传播方式往往是直接的。话一出口无需其他程序即可被人看到。而网民也可以动动手指在几秒中完成转载及评论,因此,微博中的言论传播及其迅速、即时。 微博的开放性在于其可以吸纳各方言论。由于微博门槛很低,只要在网上完成注册即可成为微博用户。因此,在微博中充斥着各种不同的声音。包括不同职业、不同阶层、不同教育背景以及不同年龄段的人群。这就造就了微博中言论开放性的特点,在微博中言论很难被一家之言所垄断。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发言以及做出评论。也正因为微博中言论开放性的特点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多记住一些漂亮的词汇与句式,并运用在英语六级作文中是非常加分的,以下这篇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六级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遣词造句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Directions: For this part, you are allowed 30 minutes to write an essay on the topic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You should write at least 150 words but no more than 200 words following the outline given below: 1.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在网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2.有人认为应该提倡网络言论自由,这样可以让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3.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对网络发言进行限制,因为网上经常出现一些宣传虚假、暴力信息的不良言论。 参考范文: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it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people express thei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voices on whether free speech should be advocated on the Internet. Some people agree that everyone should be allowed to share his or he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They say that since we live in a democratic country, we 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微博第一案”界定微博言论自由标准 2011年09月01日19:41 本文来源于财新网法院判决指出,“个人微博,……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但是,“公众人物,……应当谨慎自己的言行” 【财新网】(记者 周凯莉)近日,有“微博诉讼第一案”之称,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下称金山软件)诉奇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奇智公司)董事长周鸿祎微博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判决。 2010年5月25日15时许,周鸿祎相继在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网站连续发表20条微博,声称“今天把360跟金山的恩怨说个痛快”。他在微博中提及2005年“微点案”,使用“偷鸡摸狗”、“搞阴谋”、“借刀杀人”等词语,并将金山称为“黑山”。 之后,金山软件将周鸿祎告上法庭,要求其删除相关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万元及公证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之一为“周鸿祎在微博上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侵权,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大小”。

一审认为,“微博的特点和微博上的言论自由应受到合理限制”,由于微博影响受众的不特定性、广泛性的“自媒体”特性,对微博上人们的言论是否受 言论自由的保障、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不当伤害,也应进行法益衡量,综合考虑发言人的具体身份、所发布言论的具体内容、相关语境、受众的具体情况、言论 所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具体后果等加以判断。 此外,一审认为,周鸿祎作为奇智公司董事长,“在微博上被新浪认证并加V的公众人物”,且是金山系的竞争对手。其难以对竞争对手作出非常可观、 没有丝毫感情色彩的评价,并“难以避免将对竞争对手的否定性评价公之于众的内在冲动”。周鸿祎作为公众人物,“拥有 更多的粉丝,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 多的责任,对微博上的个人言行及其后果有更为自觉的认识”。 一审认为,对周鸿祎微博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判断其微博言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时,应采用事实基本或 大致属实,未使用侮辱、诽谤言辞,评论大致公正合理,不以恶意损害对方名誉为唯一目的的较高判断标准,并考虑是否涉及公众利益的免责事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要求周鸿祎停止侵权,并删除相关20条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同时赔偿金山公司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公民教育/ 公民权利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2004-08-25 李忠法学论坛点击:77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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