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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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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第二版)如何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致申请人

欢迎您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我们遵行“以申请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承诺尽可能为您提供方便和帮助。为使您对办照过程、办照知识有一个基本了解,我们制作了《一次性告知单》,敬请留意。

提请注意:本告知单所载容属一般介绍性质,如有疑问,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也可以登录“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3979934.html,”或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

印刷时间:2007年12月

特别提请注意:

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监事、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问题。

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经理、分支机构负责人。

请登录市工商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3979934.html,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申请方式

申请人除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外,还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等非固定形式提出。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申请行政许可所提交的格式文本应当使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在提交材料的同时,提供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依法委托的代理人详实的联系、通讯地址、电子、委托文件等。

申请人以信函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许可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是有关申请文件、证件的原件,申请文件签字、盖章应当真实、有效。

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投资,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受理审核时限

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时限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程序性规定》执行)。

登记注册咨询方式

如您想获得有关登记注册的信息,您可以拨打工商咨询热线“1601315”、登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3979934.html,)、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或直接到工商局登记注册咨询窗口咨询。

登记管辖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及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股份可由投资人或公司申请总局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收费标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费300元。

(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登记注册费:以承包合同金额为单位,按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企业承包经营管理登记注册费:设立收取300元,每年年度延期按管理年限累计管理费的4‰收取。

(四)外国(地区)金融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五)外国(地区)保险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六)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企业设立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后以合同金额为单位,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但设立及进入生产期后一共收取的登记费不超过44000元(不含副本工本费)。

(七)变更登记收取登记费100元。

(八)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收费最低为100元。

(九)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不收取登记费,但涉及打印新营业执照的,收取执照副本工本费,每份10元。

(十)补换执照正本收取费用50元。

(十一)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程序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到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许可的(具体项目参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还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中方投资涉及国有股权(资产)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注册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到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承包工程由市建委批准,承包经营管理由市商务局批准,外国(地区)金融企业由银监会批准;外国(地区)保险企业由保监会批准,外国(地区)勘探开发石油资源由商务部批准),领取批准文件。

第二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特别提请注意:

在办理各类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译件。

办理名称预先登记,请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

理名称预先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以下所称的投资者的合法明是指:

1、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的中外合资(作)高新技术企业,中国公民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

2、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其中、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或特别行政区护照,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明应为当地永久性居民、护照或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

提请注意,以下单位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

被锁入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

特别提请注意:

请登录市工商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3979934.html,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3、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

6、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7、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

8、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

特别提请注意:

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一人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或相当于10万元人民币的外币。外商投资的股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的股东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缴足。外商投资的股份缴付方式按照外商投资缴付方式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外合资企业以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可不提交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由全体投资者签署价格议定文件,确认价值。

选择住所(经营场所)时应注意:

1、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产权证明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提交经区县政府批准或授权的乡、镇政府、其他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出具的《临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由生产经营场所的使用人与场所提供人签署的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的承诺书。

(1)属于使用城镇地区未取得规划、建设等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建筑物;(2)已被区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围但并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3)农村地区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上用途一栏空项或商住用途位置无法识别且规划未明确用途的建筑物;

(5)临时建设的商亭、摊点(不含邮政报刊亭、社区便民菜站)。

2、除上述情形外,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1)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由其出具权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3)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4)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

为住所使用证明。

(6)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9)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0)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11)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

(12)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3)使用中、小学校的非教学用房作为住所的,由所在区县教委出具同意经营的意见。

(14)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设立的,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将住宅楼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1)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除提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出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石处字(2006)第058号 当事人:门旭东,30岁,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现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前街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06年 2月10日,从送一送啤酒的人处以6元/瓶的价格购进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36瓶;以2.25元/瓶的价格购进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20瓶,并于当日在当事人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新五星农副产品市场的摊位内进行销售。至2006年2月22日,以6.5元/瓶的价格售出5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17瓶;以 2.5元/瓶的价格售出100毫升装的红星牌二锅头酒60瓶。2006年2月22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两种规格的红星牌二锅头酒,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打假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鉴定属于冒牌商品。此期间当事人共获销货款260.5元,获非法所得2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巡查人员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报告、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陈述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冒牌商品的投机倒把行为。 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假冒红星牌二锅头酒500毫升装

的19瓶、100毫升装的60瓶; 2、没收销货款260.5元; 3、罚款23.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送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石景山支行八角分理处,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西街66号。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石景山分局 2006年3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沪工商消[2016]17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工商消〔2016〕17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各处室、机场分局,市12315中心: 现将《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9月22日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消费维权工作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现就开展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明确公示内容 确定公示内容应当坚持审慎、合理的原则,《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办法(试行)》中关于公示内容的界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经营者的被投诉总量信息时,应当同时公示相关投诉在12315系统内的登记日期、调解结果等信息。 2.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是指12315系统内调解结果为“达成调解协议”、“撤回投诉”、“协商和解”的消费者投诉数量。 3.投诉转案件后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是指根据投诉线索转“行政处罚与执法监督系统”并依法查处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信息,主要为案件名称及相关立案号。 二、突出公示重点 1.要围绕投诉集中的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者开展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公示过程中,可以根据相关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分别进行排名,并公示相关数据。投诉解决率指实际解决的投诉数量与已受理且办结的投诉数量的比率。 2.要积极利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消费者投诉信息公示,重点利用大众点评网等平台进行公示试点。 3.公示重点经营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时,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进行:一是对被投诉经营者涉及以加盟等形式从事特许经营的,可以一并公布本市相关特许经营体系内的消费者投诉信息;二是对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对外使用相同品牌、名称或标记的,可以一并公示相关消费者投诉信息;三是对被投诉主体难以辨别是交易平台自身还是平台内商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隶属单位(企业)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单位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 文号/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生产经营地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开业 负责人联系电话 资金数额万元申请执照副本数量个经营范围 核算方式□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 □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项目原登记/备案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注销 注销原因□1.所属企业法人歇业。□2.隶属单位决定撤销。□3.被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撤销。□4.其它原因: 债权债务清理□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债务清理完结 清税情况□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缴回公章情况□已缴回□未缴回 □申请人声明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隶属单位(企业)盖章 年月日

负责人信息 姓名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登记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经查询,经营范围涉及需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能经营的事项为: 签 名: 年 月 日 备注: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手机扫一扫 查看上海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 审批事项目录 承 诺 书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9?13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实际需要,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具备实施条件,可予先行先试 (一)适用范围。 《意见》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各园区。 (二)登记管辖权。 1.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 在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区县工商分局注册大厅设立“示范区企业登记注册窗口”,负责示范区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注册,核发套印示范区分局印章的营业执照。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内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依企业申请,对住所设在中关村示范区,依法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辖的内资企业,示范区工商分局可以进行登记。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示范区下列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权: (1)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批准从事承包工程、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京工商发[2003]157号 关于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推动社会信用建设,现就深入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是“百万守信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手段,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对完善《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会同行业协会做好“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这项活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使“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顺利开展。 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作用,对自愿申请参加“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企业加强培育和辅导,积极向工商部门推荐符合标准的“守信企业”。 二、要严格把握“守信企业”的标准 开展“守信企业”公示活动的基本方法是:政府组织、企业申报、协会推荐、社会公示。 “守信企业”公示活动遵循自愿参加、公开、公平、公正、非终身制的原则,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严格把关。 (一)申报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两年; 2.年检通过A级; 3.无经营性亏损; 4.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 (二)“守信企业”标准: 1.企业重视商业信誉和信用管理工作,有较高的信用意识和管理水平; 2.企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视大学 “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整改方案 Ⅰ-1 指导思想 ★Ⅱ-1试点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地位 主要观测点: 1、学校定位和特色(权重:0.5) 评估标准:①学校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密切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开展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并得到当地政府和社会的认可。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总量、构成、分布、需求等缺乏全面透彻深入的分析研究。 2.办学特色还不很突出。 3.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电大办学的支持力度还不够,电大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有待进一步扩大。 整改措施: 1.按照省电大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学校办学实际,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 2.以“试点项目”总结性评估为契机,加强系统建设,进一步发挥学校办学优势。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办公室、教务处 3.进一步加大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支持的力度(主要是争取省电大和省工商局的支持)。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学生处、教务处 4.采取多种手段宣传电大,扩大电大的影响力。(加大在中央电大时讯和地方媒体报道的力度)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网络中心 评估标准:②学校培养了大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成为当地远程教育的主力,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学校在系统远程教育的主力地位尚需进一步巩固。 2.在新专业开设、教学计划制定、课程设置等方面与社会需求存在差距。 3.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整改措施: 1.加强对远程教育理论的学习,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搞清楚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的定义、内涵、意义等,充分认识远程教育对形成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具有的重要意义。 主办处室:办公室协办处室:教务处 2.对学校培养人才在当地的作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 主办处室:学生处协办处室:教务处 3.根据社会需要,不断调整课程设置,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重视对学生的技能培训,培养应用型人才,使学生更适应社会的需要。 主办处室:教务处协办处室:各教学部门 4.利用学校的硬件设施和系统办学优势建立远程教育服务体系,完善我校电大教学平台资源建设,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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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地址电话大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淀区苏州街36号100080 咨询:82691919投诉举报:12315 登记注册处:8269030282690324 企业监督管理处:8269122382691211 市场监督管理处:8269120582691207 合同监督管理处:82691006 商标监督管理处:82690806 广告监督管理处:82691106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82691109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 地址:东城区东直门内北小街后永康胡同17号100007电话:640337426405203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地址:西城区金融街丙26号100032 电话:8808765788087608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地址: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100016 电话:51069009510694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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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管理局全程电子化外网使用手册(业务用户)1030

用户操作手册 注: 由于不同浏览器支持插件的不同,请使用IE浏览器,IE版本请在IE8及以上版本,并且保证涉及插件的正确安装,下载的插件自动安装失败,请下载插件文件包解压手动逐个安装,并且保证客户电脑有office或者WPS工具以便调用,当前系统对浏览器的兼容性正在优化中。 文档撰写在演示系统下,当前支持手写签名和电子签名 1.界面介绍 1.1首页介绍 进入首页后,页面样式如图所示,有注册用户登录和营业执照登录两种方式 其中左侧部分为各种帮助页面,点击打开后可以获取各种帮助信息,右侧为登录界面,如果没有用户名密码,需要点击注册按钮进行注册。 左侧帮助页面介绍: 登记须知:系统业务办理介绍。

办事指南:办理业务整体流程介绍。 表格下载:需要填报的相关表格模板以供下载。 操作手册:系统使用说明 亮照查询:查询企业营业执照。 实名认证:该系统全部使用人员信息均通过实名认证 1.2系统用户注册界面 使用此系统的企业都需要在此系统内注册一个用户,并填写相关信息,如下图所示:

系统中每一个录入项后面都有一个对此录入项或录入规则的解释,注册用户分为个人用户注册和企业用户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需要填写用户名、密码、身份证信息、正确的手机号码(当前只支持河南省内手机号),获取点击获取验证码,手机会收到一条含有验证码的短信消息,将验证码输入后点击提交。 提交后,页面弹出该用户独有的二维码信息,通过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用户的实名认证操作。若用户手机未安装APP,请点击弹出页面中点击下载扫码APP,扫码安装APP软件(当前只支持安卓客户端) 如图所示左图认证二维码,右图下载APP二维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万寿路工商所 企 业 年 检 公 示 1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公示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万寿路工商所于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在本辖区的企业进行了年度检验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07年度企业年检概况: 2007年度万寿路工商所应参加年检的企业7218户(其中内资企业6482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736户),实际参加年检的企业6220户(其中内资企业5816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404户),年检率为86.17%(其中内资企业年检率为89.71%、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年检率为55.03%)。网上申报率为100%。 2

(二)问题企业处理情况: 1、年检中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135户。其中:擅自改变登记事项131户,超范围经营1户,注册资金未到位1户,其它2户。 2、在年检中对异地经营企业,制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44户。 3、对注册在辖区未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迁址企业,处罚后通过年检的户数为36户(均为内资企业),罚款26.3万元。 4、对网检系统标注且标注的原因适合行政指导情形的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但未标注的企业采取行政指导的户数为26户。 二、已检企业情况: (一)基本情况 本年度参检企业中成立日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有770户、一年至三年的企业1665户、三年至五年的企业1636户、五年以上的企业1460户。 本年度参检企业资产总额为937.84亿元、长期投资42.26亿元、负债总额489.99亿元(其中长期负债79.40亿元)、利润总额57.16亿元、净利润39.19亿元、销售收入455.50亿元(其中服务营业收入41.92亿元)、注册资本总额为212.27亿元(其中超过亿元的20户)、纳税总额31.42亿元。 (二)已检企业行业分布情况 在本年度已检的6220户企业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614户,占参检企业的42.03%,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1061户、占参检企业的 3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进一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办[2012]20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80903I002 【发布日期】2012.06.06 【实施日期】2012.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创新进一 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工商办[2012]200号) 工商浦东新区分局,浦东新区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祝桥镇: 为了更好地发挥浦东在改革开放中的先行先试作用和在推进“四个率先”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围绕聚焦“四个中心”建设、聚焦重点产业发展、聚焦“4+3”重点区域、聚焦政府自身改革、聚焦改善二次创业的综合环境,按照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上海“十二五”时期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现

就进一步推进浦东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企业市场准入改革,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突破口作用,争创国家改革示范区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新设企业并联审批和告知承诺工作。完善新设企业并联审批工作,优化工商、税务、质监联动登记流程。扩大纳入并联审批的前置审批事项范围。探索将审批权限在区级审批部门的前置审批事项纳入告知承诺范围或调整为企业注册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推动市场准入管理从注重前置审批向注重事后监管转变。 2.在部分行业先行先试,探索建立更加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接轨的统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企业注册登记办法,探索商事主体登记新模式。在浦东新区先行研究并试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各自独立注册登记的方式。在浦东新区先行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试点,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小型微型企业。探索股权投资公司制企业变更为合伙制企业的登记办法。推进浦东新区新兴行业企业加快发展,建立新兴行业跟踪研究机制,探索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表述规则。 3.改革相对集中的注册登记模式,探索建立与开发区需求相适应的分布式注册登记模式。全面优化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布局和注册登记流程,探索“一局多点、就近受理”的注册登记模式,进一步研究调整各受理点的受理范围,均衡各受理点的受理量,方便申请人就近办理,提高服务效能。 4.推进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努力在更高水平、更宽领域扩大开放。进一步完善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程序,优化直接登记制、并联审批制以及联动登记制度。积极拓宽出资方式,鼓励外商以境外人民币出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授予工商浦东新区分局外资船舶代理、外轮理货和交通运输企业的登记管辖权。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须知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有关规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所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12年3月1日开始进行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网上年检范围 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均须参加2011年度年检。 二、网上年检时间 2011年度企业网上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企业登录河南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3979934.html,)企业网上年检系统填报本企业2011年度年检材料及私营企业党建情况统计表参加网上预审。截止2012年6月30日前仍未提交年检材料的企业,年检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提交年检材料的,应于2012年6月30日直接到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延期年检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三、网上年检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1、连接互联网打开浏览器(推荐使用IE6.0或以上版本)登 录河南省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3979934.html,),点 击网站主页“网上年检”栏目即可进入“网上年检系统”。未获 得登录密码的企业,首先需要注册获得登录的密码(参加上年度 年检时使用的登录密码无效,企业须重新注册获取登录密码), 具体操作参照“网上年检系统”首页的“用户指南”。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指南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指南1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要求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人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合伙人为工会的,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不得作为合伙人的情形: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成为合伙人。 ?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成为合伙人。 ?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人员,在锁入期间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担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2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根据北京市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如何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登记注册(2007年第二版)》。 2登录北京市工商局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3979934.html,可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获得有关信用信息。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一览表(2013版)

河南省机构简称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河南省教育厅(省教育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科技厅)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安全厅(省安全厅) 河南省监察厅(省监察厅) 河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 河南省司法厅(省司法厅) 河南省财政厅(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省环保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省林业厅)

河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 河南省文化厅(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厅(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河南省审计厅(省审计厅) 河南省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外侨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河南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河南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河南省粮食局(省粮食局)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河南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事管局)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

《南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复议 知识宣传手册》 前言: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防止并纠正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指导您快速、高效的申请行政复议,切实维护和保障自身的权益,现将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工作相关知识整理并刊印,以供您了解、掌握复议工作的准备与开展流程,熟悉行政复议这一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问题一: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您申请行政复议,请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相关文书您可以从南平市工商局红盾信息网“行政复议程序”栏目上下载,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3979934.html, (一)自然人请提交(一式两份) 1、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或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举出证据; 5、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6、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提交(一式两份) 1、加盖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是企业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

的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有关部门颁发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5、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复议申请,或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对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或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的损害举出证据;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供或无法加单位公章的,要写明情况,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7、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8、复议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问题二:您可以就哪些事项申请行政复议? 答:您认为南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其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其作出的查封、扣留(暂扣)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其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营业执照、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其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须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须知 一、考试时间 2009年6月20日14:30-16:30 (进场时间:2009年6月20日14:15) 二、考试地点 上海市工商局干校(上海市长宁区威宁路393号,靠近天山路)周边交通:地铁2号线威宁路站、公交54、88、71、72、74、141、158、251、808、825、827、829、836、855、941、757 三、有关要求 1. 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见附件2),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见附件3),并贴好照片(今年照的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 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摆放在本人座位的右前方,证件不齐备者不得进入考场; 3. 考生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自觉遵守考场纪律(见附件1),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才准交试卷出场; 4. 答题一律用考场提供的专用水笔书写(不准带笔进场),不得使用涂改液; 5.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考场,个人随身物品(手机等通讯工具应关闭)于考试前交监考人员保管,退场时凭身份证领回。 违反上述要求者,将由监考委员会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附件: 1.考场纪律 2.准考证 3.考场安排及准考证编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人事处 2009年6月12日

考场纪律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摆放在考桌右前方,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二、考生不准携带书籍、资料和草稿纸;不准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巡呼机、移动电话等)和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进考场。已携带的应在考试前交监考人员保存,考试结束后凭身份证领回。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开考6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 五、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准考证号等)。凡上述各项字迹无法辩认的试卷,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六、考生答题一律用考场提供的专用水笔书写,不得使用涂改液。 七、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八、考场内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不准冒名或换卷;严禁违纪、舞弊行为。 九、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按监考人员要求交卷退场。严禁将试卷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违反上述要求者,将由监考委员会按规定处理。

(已废)(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19来源: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财金(2012)734号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银监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结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河南银监局联合制定了《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附件河南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促进我省股权投资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登记、运作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关于促进我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1〕13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系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为股权投资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的企业。一个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北京市工商局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北京市工商局范本) 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须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实行备案制。按照章程备案制规定,章程中应当载明下列 条款: (一)本公司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不经 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三、为方便企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一、第二条所列事项。 四、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五、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 印。 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5年第一版)

上海市各区县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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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须知 一、为方便投资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股东可以参照章程参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须具备本须知第二条所列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发起人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四、公司章程应提交原件,并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 五、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此参考格式。 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参考格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2009年第二版)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参考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发起设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第四条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具体填写。) 第四章公司设立方式 第六条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五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 第八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元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做出决议。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标[2015]2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工商标[2015]239号)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办案工作现状,就本市工商系统规范行使《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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