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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流通

票据的流通
票据的流通

为保障票据法的流通性,我国《票据法》规定哪些制度以促进实现,并举例说明。

为了确保票据的流通,票据法都对票据抗辩规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持票人不得抗辩的限制。中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基本原理,就是将抗辩事由限定在票据债务人与其直接相对人之间,善意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所以,从票据抗辩的内容上来看,票据抗辩权的限制只发生在票据流通中与人的抗辩有联系的场合。再如甲向乙出售货物,为收取货款,以乙为付款人发出汇票交给受款人丙,汇票经乙承兑后,而甲并没有交货,丙持票请求乙付款,乙不得以甲没有交货为由作为抗辩事由对抗丙而拒不付款。这里,甲与乙因基础关系发生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事由,这一抗辩事由,被法律切断而仅在甲乙之间有效,持票人丙不继受甲的抗辩事由,乙的抗辩权受到限制。

票据为无因证券,能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流通。票据的无因性主要是指票据行为一经形成,其所产生的票据关系就独立于其赖以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原因关系无效、不存在,均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在接受票据时无需过问和注重票据的基础关系。例如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

此外,票据行为要式性与独立性也是为了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行为要式性具体表现在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具备法定的款式。这种要式性的目的在于使票据款式明确统一,易于识别,以促进票据的流通。票据行为均有法定的形式,不允许行为人任意加以选择或变更。票据行为的格式、记载事项、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等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指同一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不牵连,各自独立发生效力。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四方面:(1)无票据行为能力人的签章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2)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负票据上的责任;(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4)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坚持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持票人的权益,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

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3)、出票人虽与付款人建立资金关系并据资金关系发行票据,但票据不获付款时,出票人不能以已建立资金关系作为抗

案例分析(票据法)

【案例】 原告:A小学 被告:B公司 1998年3月6日,被告B公司和C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由C公司向B公司提供专利号为xx45xx的专利技术,而被告则支付给C公司10万元的专利技术转让费。同年3月9日,被告开出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予C公司。汇票上载明:出票人被告,收款人C公司;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Y支行,票据金额10万元,到期日为同年6月9日。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工商银行Y支行对此汇票已经作了承兑,并有工商银行Y支行与被告签署的汇票承兑协议一份。 C公司收到汇票后,即到其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W支行申请贴现,并提供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同年3月12日,建行W支行电传工商银行Y支行,查询该承兑汇票的真伪。同日,工商银行Y支行复电: “该承兑汇票属实。”同年3月13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按规定贴现率扣除未到期部分利息后,将票据金额划入C公司账户。1998年3月20日,建设银行W支行将该汇票赠与原告A小学。 同年3月23日,原告要求工商银行Y 支行承兑票据责任。工商银行Y支行回称,B公司(被告)至今没有收到C公司的xx45xx号专利技术,不能划款。原告在向出票人B公司、其再前手C公司追偿未果的情况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C公司没有转让其专利技术,没有支付对价,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而建设银行W支行取得票据权利时,虽支付了对价,但它对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予以贴现,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责任自负;原告通过赠与取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要求原告退还票据。 问: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原因是什么?

产业链与供应链的区别

产业链与供应链的区别 2010-12-6 14:06:20 [来源:浙江物流网 产业链是指一种产品的“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所涉及的各个相关环节和组织载体构成的一个网络状结构。它是一个产业成长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该产业的形成而自然形成的,并将随着该产业的消亡而自动消失。以农产品产业链为例,其主链由产前——产中——产后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构成,每个环节又涉及到各自的相关子环节和不同的组织载体。例如,产前环节包括种子、饲料等生产资料的供应环节(涉及种子、饲料供应商);产中环节包括田间管理和农用物资供应环节(涉及农户或生产企业、农资供应商);产后加工环节包括产品分级、包装、加工、贮藏(涉及加工企业);流通环节包括产品的储运、批发、零售(涉及储运商、批发商、零售商)。 在国外,这个产业链被形象地比喻为“种子——食品(feed——food)”,在我国通常被称为“田头——餐桌”。可见,不论国内、国外,也不论产销体制有多少区别,农产品的产业链都是客观存在的。 而供应链则是现代物流管理理论与实践发展的一个产物,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全新的现代化管理理念,并已在制造业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美国供应链协会对供应链的概念有这样的解释:“供应链——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术语,囊括了涉及生产与交付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一切努力,从供应商的供应商到客户的客户。”换句话说,企业从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加工制造、分销直至最终送达消费者手中的业务流程,被看着是一个环环相扣的“链”,由于相邻节点的企业间表现出一种需求与供应的关系,当把所有相邻企业依次连接起来,便形成了供应链(SupplyChain)。在这条链上,物流、信息流、资金流沿着两个方向在不同环节间流动,因此,供应链又是动态的。一个典型的供应链涉及许多环节,包括原材料/配件供应商、制造商、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供应链的每个环节履行不同的职责,并与其它环节相互作用。事实上,一个制造商可能从几个供应商那里采购原材料,并给几个分销商供货。因此,大多数供应链实际上是一个网络结构,或者叫供应网络或网链更为准确。供应链不仅是一条联结供应商到消费者的物流链、信息链、资金链,而且是一条增值链,物料在供应链上因加工、包装、运输等过程而增加其价值,给相关企业都带来收益。但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必须同步、协调运行,才有可能使链上的所有企业都能受益。 从表面上看,供应链与产业链非常相似,但是,供应链概念从早期的提出就非常注重供应链的整体观,并逐步发展到强调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的战略伙伴关系。应该说,产业链是供应链的一个物质基础,即供应链是针对某一产业链而言的。一个供应链能否构成或能否有效运作,取决于供应链上的各个参与者能否建立起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若没有建立起稳定的战略联盟,则产业链依然存在,而供应链会处于一种断裂状态,链上的各个企业互不合作,各自为政,这时,即使某个企业的运作效率较高,但从系统的角度来看,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却较低。 由此可以看出,供应链的目的是最大化供应链的总体效益。对于任何供应链来讲,其收入来源只有一个,那就是最终消费者为最终产品所支付的费用,但链内所有的物流、信息

论我国《票据法》中与票据无因性相关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票据法》中与票据无因性相关的几 个问题 【摘要】票据无因性原则在各国得到了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自我国《票据法》颁布以来,也伴随着票据使用的日益增加,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适用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各派学者、专家观点不一。在研读数十篇相关论文,欲结合我国《票据法》之有关规定,从票据“相对无因论”、“诚实信用原则”、公平效率等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相对无因论;诚实信用原则;公平 由于票据形式及功能的特殊性,也造就了票据无因性这一单纯只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中的基本原则。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票据交易及流通,1995年我国制定了《票据法》。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存在价值主要是其支付功能,故票据的流通及交易安全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而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出现,也是基于现实的需要。换言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乃是基于社会经济生活对票据所提出的要求,而由法律即票据法所特别赋予的,而并非票据行为所固有的。①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法为鼓励使用票据,促进票据流通,将

原因关系与票据行为隔断联系,持票人无需证明票据行为之原因,只要持票即享有票据权利。②票据法理论还认为,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而形成的票据债权与票据债务关系,必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独立,形成两类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它们分别是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形成,即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来规范和调整;而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权利等等票据行为,由独立的票据法来规范和调整。③这也是票据无因性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区别对待,也足以见得法律对票据交易安全及流通的保障。围绕票据无因性这一原则,也引发了一些问题的讨论,本文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一些阐述。 一、我国《票据法》确立了“相对无因论” 1、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直接当事人 票据无因性原则是否适用于直接当事人,即“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其自身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要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可见我国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不适用于直接当事人,也足以见得我国坚持的是”相对无因论”。这样做是有一定益处的,任何问题都不能“一刀切”,要趋利

票据特性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324084.html, 票据特性 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票据的基本性质: 1.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 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 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才可能发挥它的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324084.html,/souask/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原理初探 中国票据法的理论著述中提及一个为世人不常用的法律术语——无因性。“实际上,我国大陆票据法本身没有‘无因性’一词,也没有对此做出直接规定。对于无因性的解释多源于各种理论著述。”“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实质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在法律上被强行分离,使票据关系淡出,不受其基础关系的影响。”由于我国目前的票据法对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和充分,这就使得流通中票据的效力具有了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研究。 一、票据关系无因性与票据基础关系 票据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由法律根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他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并且以一定的票据金额的支付为内容,至于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为某项票据行为,为什么支付一定票据金额,这些都不能通过票据关系本身加以体现。票据抽象性使票据关系表现为一种“不体现实质内容的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票据法仅仅针对票据关系设定规则,对票据关系所建立于其上的有关法律关系则一般不予规定或不予涉及。这些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前提或基础的法律关系称为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基础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票据关系一经作出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分属不同的法律制度规范。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是否履行对票据关系都没有影响。这就是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原则,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就是因为这一原则而产生的。 二、票据关系无因性的表现及立法目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f324084.html,/souask/ 票据关系无因性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相互分离。票据一经产生原则上就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一般不因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其他瑕疵而无效,票据持票人也无须证明票据基础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来对抗正当持票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即票据关系无因性在不同基础关系中有不同表现。 1、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原因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要求票据关系独立于原因关系,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票据的发行或背书行为只要具有法定要件就可产生有效票据关系,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消票据关系仍然有效。(2)、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不须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有缺陷或有疏误或无效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 2、票据关系无因性在票据资金关系中的表现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分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就票据资金关系而言,票据关系的无因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持票人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资金关系有无的影响,只要票据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持票人就可对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而拒绝付款,票据仍有效,持票人可转而行使追索权。(2)、付款人特别是非原因关系当事人之付款人对票据是否予承兑,付款由付款人自行选择不受资金关系影响。(3)、出票人虽与付款

农资公司实习报告

农资公司实习报告 精品文档 农资公司实习报告 实习是我们技术和实践结合的一个过程,我们看看下面的农资公司实习的实习报告吧~ 农资公司实习报告姓名: xxx 所属系: 农学 专业班级: 园林技术10-1 实习单位: 黑龙江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实习岗位: 销售代表 实习时间:20XX年12月3日至20XX年6月23日 为期六个月的顶岗实习结束了。在这短短的六个月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管是 对自己专业知识还是适应社会的能力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让自己思想也不断成熟起来。现将本学期实习内容及心得总结如下: 一、实习概况 (一)实习时间:20XX年12月2日到20XX年4月2日 (二)实习单位:黑龙江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三)实习岗位:销售助理 (四)实习性质:顶岗实习 二、实习单位简介 黑龙江省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美国斯特尔公司在中国大陆的

1 / 8 精品文档 全资子公司。公司近年来一直专注于水稻苗床及高档水溶肥料的研究和生产,我们拥有自己的研发队伍,自公司成立以来,这几年的风风雨雨,经过无数次的试验,总结,终于筛选出适合中国农业生产需要的优秀配方,为中国农业提供完美服务。美国公司总部 得到有利保证。黑龙江省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为您分装,质量更放心,服务更满意。 三、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核心价值 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是我们永不动摇的承诺,渗透在我们所有的行动中。这些核心价值观是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将继续指导我们今后的决定和行动。 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继续繁荣经济的同时减少污染和更少使用自然资源,使人类生活得更加美好,更加舒适。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尺度是在为消费者不断提供更多价值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的痕迹。 我们还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提供现有的和新产品及服务的功能时,要从根本上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用量,在生产中或在产品使用寿命结束后,只有少量的或者没有废物产生。 (一) 可持续发展 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使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增加股东和社会价值的同时,减少经营活动给环境留下的“印 2 / 8 精品文档 迹”。

票据纠纷案例分析

票据纠纷案例分析 一:票据及其特点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 它具有以下特点:1:设权性票据一经设立并交付出去,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也随之成立。2: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权利即与其原因关系相分离,成为独立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不受先前的原因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3:要式性票据非常强调其形式和内容。4:流通性是票据在法定的合理时限内,经过背书.交付而将票据权利让给后手。5:可追索性指当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对合格的票据拒付时正当持票人可以按法定程序向票据很债务人起诉,追索。 二:案例 1998年5月20日,江苏省鼎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球公司)签发编号为VⅡ00580767、收款人为句容市华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金额为100万元、到期日为1998年8月2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向宜兴中行申请承兑。宜兴中行在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栏内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由本行付款”。鼎球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华业公司,华业公司收到后背书转让给江苏省盛东精细化工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东公司),盛东公司又背书转让给江苏省南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南方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代江苏省化工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化工公司)支付结欠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销售供应公司)货款,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销售供应公司。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销售供应公司于8月20日通过其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山支行(以下简称金山工行)委托收款,并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附寄汇票原件等。但在7月24日,宜兴市公安局向宜兴中行送达《关于对鼎球公司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的通知》,称我局经侦科于7月7日接到鼎球公司报案,言华业公司朱玉明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骗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现查明华业公司朱玉明有重大诈骗嫌疑,已于7月24日立案侦查,为防止集体资产被骗,要求宜兴中行对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停止支付。8月24日,宜兴中行收到销售供应公司通过金山工行寄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当日,宜兴市公安局即以(98)29号《调取证据通知书》从宜兴中行调取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华业公司朱玉明诈骗案的证据。8月25日,宜兴中行将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交付金山工行,金山工行于8月31日收到并转交给销售供应公司。该拒付理由书记明的拒付理由为“公安立案,涉及刑事诈骗,票据被公安调取”,鼎球公司也在拒理由书中签章。另查明,销售供应公司未办理工商企业登记。石化公司称销售供应公司为其下属二级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金山工行信贷业务科证明,销售供应公司在金山工行开设有结算账户,该账户属股份公司的二级附属账户。 原告石化公司与宜兴中行多次交涉要求其按承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未果,遂诉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宜兴中行承担100万元汇票金额的支付责任、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及经济损失3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宜兴中行答辩称:我行尚未及审查,汇票即被宜兴市公安局作为证据调

农资经营管理解决方案

农资经营管理解决方案 项目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以供销社为主的农资流通组织逐渐解体,各种类型的个体流通企业和个体商店成为农资流通的主流。目前,农资流通企业还没有形成专业的农资连锁后台管理和单店运营管理系统,具有较强信息化管理意识的企业也仅停留在简单的进销存管理上,基本上都是单机版使用,没有形成系统的信息流管理体系,无法适应联网的需求,更无法在第一时间掌握企业内外资源,如会员信息管理,客户返利管理、商品销售管理、信用管理等等。农资流通业现代化程度低,流通成本很高,经营管理手段严重落后,从而直造成企业经营利润率低。 农资流通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能够根据农资行业的特性要求,将市场与企业资源进行最大限度整合,满足企业对所需信息的快速掌握,集中控制分配企业资源,建立企业内外部信息交互渠道。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应用,促进企业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管理水平,建立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依托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市场反应速度,提升核心竞争力。 方案概述 农资流通行业信息化解决方案,以“让管理更轻松”为宗旨,通过调研大量客户需求,以国内众多连锁零售行业的多年研究与管理经验为积累,结合农资行业自身的特点,基于微软主流平台研发而成。 方案可实现对农资流通企业客户信用、客户返利管理,支持农资商品采购、批发、零售信息化管理,支持会员管理及应收应付款智能管理,并可为企业发展提供战

略决策支持,通过集中管理销售、存货、结算等业务,实现企业内外供应链管理的高效协同,从而帮助农资企业强化终端业务、加快市场反应速度,提高企业核 心竞争力。 应用价值 率先创新会员子母卡功能模块,支持母卡会员双重积分,培养客户忠诚度;门店触摸屏收银应用,操作方便、快捷。 智能决策分析,支持海量数据智能分析,快速准确,提升企业效率,决策更精准。 资源集中管理分配,实现信息共享,全面了解产品去向、业务进程,避免因人员流动造成客户资源丢失。 严格的信用评估审核,保障企业应收账款安全,全面控制赊销交易带来的资金风险。 根据销售额快速准确计算客户返利,支持庞大数据计算和分析,节约企业人力物力。 多种商品库存信息查询及盘点,及时掌握库存情况,合理调配资源,快速盘活资金。 应用模块 基础档案管理、采购管理、批发管理、零售管理、配送管理、库存管理、应收应付管理、会员管理、移动商务、信用管理、决策支持、返利管理、系统管理

票据论文

票据无因性及我国票据立法的完善[论文摘要]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就票据无因性的含义、确立票据无因性的原因,以及我国对此的相关规定入手,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了论述。 [论文关键词] 票据无因性基础关系交易秩序立法完善一、票据无因性含义 票据的无因性,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德国学者维兰德认为,票据行为应该属于一种原因行为。持票人针对票据债务人仅仅具有一种请求权,那就是基于基础关系的请求权。在最初的持票人手中票据表现了基于基础关系的请求权,将票据交付给该持票人的行为不过是“权利基础的补充说明”,票据在这里仅仅作为由基础原因关系联系起来的双方当事人间的补充形式而存在。日本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与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如买卖、消费、借贷等)的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我国台湾学者梁宇贤认为:“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得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商之权利之谓也。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简言之,原因关系等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在法律上是彼此分离的,也就是说,基础关系的存在、发生、效力问题不在票据权利是否享有的考虑范围之内。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我国的票据的无因性与德国票据的抽象性是不同的,不能一概而论。在德国,虽然也有学者把抽象性解释为类似相对无因性的主张,但法学界认为票据的抽象性是指票据请求权完全不受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学术研究中此抽象性是绝对的。我国票据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得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按票据法之所以规定票据为不要因证券者,原在保护票据的流通性。若今为保障执票人之权利而轻易舍弃发票人或执票人前手权利之保护于不顾,自非本部分法条之本意。" 二、无因性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

农资销售的实习报告

农资销售的实习报告 导读:为期六个月的顶岗实习结束了。在这短短的六个月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不管是对自己专业知识还是适应社会的能力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让自己思想也不断成熟起来。现将本学期实习内容及心得总结如下: 一、实习概况 (一)实习时间:20XX年12月2日到20XX年4月2日 (二)实习单位:黑龙江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 (三)实习岗位:销售助理 (四)实习性质:顶岗实习 二、实习单位简介 黑龙江省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美国斯特尔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近年来一直专注于水稻苗床及高档水溶肥料的研究和生产,我们拥有自己的研发队伍,自公司成立以来,这几年的风风雨雨,经过无数次的试验,总结,终于筛选出适合中国农业生产需要的优秀配方,为中国农业提供完美服务。美国公司总部得到有利保证。黑龙江省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为您分装,质量更放心,服务更满意。 三、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核心价值 我们的核心价值观是我们永不动摇的承诺,渗透在我们所有的行动中。这些核心价值观是我们传统的一部分,将继续指导我们今后的

决定和行动。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在继续繁荣经济的同时减少污染和更少使用自然资源,使人类生活得更加美好,更加舒适。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尺度是在为消费者不断提供更多价值的同时减少环境污染的痕迹。我们还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提供现有的和新产品及服务的功能时,要从根本上减少能源和原材料的用量,在生产中或在产品使用寿命结束后,只有少量的或者没有废物产生。 (一)可持续发展 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使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增加股东和社会价值的同时,减少经营活动给环境留下的“印迹”我们的的愿景是成为农资界上具活力的公司,致力于创造可持续的解决方案,让全国各地的人们生活得更美好、更安全和更健康。 (二)加大在高增长市场的力度 我们将“加大在高增长市场中的力度”定义为我们的增长策略之一的时候,我们有两个目标市场--地理意义上的新兴市场和需求尚未被满足的市场空间。这些市场空间为常隆正华的产品和创新提供了独特的机遇。 (三)发挥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整体实力 亿美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的业务运营分为五大平台,每个平台下辖不同的业务团队。 各个职能部门,包括运营、人力资源、采购等部门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为了更好地实现业务目标,公司鼓励员工充分发挥公

案例10——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原因关系

案例10——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原因关系 1990年9月4日,中国农业银行西宁市支行东郊办事处(以下简称农行东郊办)为从中南航空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南集团)引进资金,对10张面额各为500万元的汇票进行了承兑,其中收款人为中南集团下属企业解放军9560 工厂(以下简称9560 工厂)的6张计3000万元。同年9月中旬,中南集团承包人林某等人到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联系贷款,并提出以农行东郊办承兑的收款人为9560工厂的其中4张银行承兑汇票计2000万元作为贷款担保,将汇票交给了中银公司。当月14日,借贷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签订后,中银公司提出将用作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9560工厂变为中银公司,经协商达成了补充协议。同年10月1日,中银公司信贷部副经理李某、中南集团林某等人到西宁要求农行东郊办将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变更为中银公司。10月3日,农行东郊办对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的汇票进行了承兑,汇票到期日分别为1991年7月3日、10月7日,中银公司将收款人为9560工厂票面金额合计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退还了农行东郊办。到10月3日止,中银公司共向中南集团发放流动资金贷款1952万元。贷款到期后,中银公司未能从中南集团收回贷款本息。1991年6月27日,农行东郊办向青海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由其承兑的收款人为中银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中银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农行东郊办立即支付业已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及赔偿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期间的损失。法院判决汇票无效,中银公司须将汇票退还给农行东郊办。中银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青海省高院的一审判决,认定农行东郊办承兑的汇票有效,农行东郊办应将汇票金额2000万元兑付给中银公司并偿还中银公司的利息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年第4期) 评析:中南集团向中银公司贷款,以农行东郊办承兑的收款人为中南集团下属企业9560工厂的四张共计金额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担保,本应通过质押背书将汇票交付中银公司,但未经背书而直接交付,这不影响担保关系的成立。事后,中银公司提出将用作担保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由9560工厂变更为中银公司,并达成了补充协议,这本无必要,完全可以通过质押背书解决,但这样做也不影响已经成立的担保关系的效力,农行东郊办根据中银公司和中南集团的要求,对以中银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合计2000

常见票据

常见票据的使用及其风险识别课堂练习 判断题: 1、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刊登的票据作废声明对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无义务对此声明作出反应。 A、对 B、错 答案:a 题目解析:该声明的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弥补行为,对不特定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A、对 B、错 答案:b 题目解析: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的票据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立法原则是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A、对 B、错 答案:a 题目解析:票据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立法原则是促进票据流通、保障票据交易的安全。 4、票据关系中的客体只能是确定金额的金钱。 A、对 B、错 答案:a 题目解析:票据关系的客体就是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由于票据是金钱债劵,以金钱的给付为标的,因此票据关系的客体只能是金钱。 5、合规票据上一定有“无条件支付或委托支付”的意思表述文字。 A、对 B、错 答案:a 题目解析:这是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之一。 6、出票人在遗失空白支票的同时遗失本单位介绍信,或者持票购货人持其在出票单位工作的证件骗购商品后下落不明,出票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A、对 B、错 答案:a 题目解析: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签发空白票据,但从银行加强结算的角度,是不允许空白票据的,不得签发预留印鉴的空白支票。在司法审判中如何确定遗失支票赔偿案件中出票人的民事责任对此情形有明确规定。 7、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A、对 B、错 答案:a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票据债权人,如收款人、持票人,承担义务的人是票据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参加承兑人、保证人、支票保付人; 2、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⑴、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⑵、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与其他商事关系不同,票据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⑴、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意思自治的表现; ⑵、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调整——票据关系的内容成为民法典或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如《瑞士债务法》、《法国商法典》;有的表现为单行法规,如《英国票据法》; ⑶、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票据权利性质上为债权,是一种特定权利主体请求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最初的汇票是银钱输送工具,债务人的给付当然是钱款; ⑷、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性承担着的多数性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和内容 1、分类: ⑴、以票据的法律上的分类作业划分标准:汇票关系、本票关系、支票关系; ⑵、以票据行为作为划分标准:票据发行关系、票据背书关系、票据承兑关系、票据保证关系、票据参加关系、票据保付关系; 2、银行汇票关系 ⑴、银行汇票关系: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规定了银行汇票制度;我国《票据法》保留了银行汇票,没有对银行汇票做出专门规定,票据法颁布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9月19日颁布了《支付结算办法》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含义及其运作规则; ⑵、银行汇票概念: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

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解析

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解析 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前提条件 就农业而言,其产业链可划分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农业生产,农产品收储和加工、农产品销售四个主要环节。在农业产业链内,农资公司、农户、农产品收储和加工企业、农产品贸易公司构成了维系产业链运作的主体,形成了物流和资金流的双向循环。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原材料和农产品因生产、加工、销售等过程而增加其价值,给相关企业和农户带来收益。各参与主体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上下游企业,从而形成了农业供应链。这种多向的农业供应链成为构成农业产业链的基础,在其发展过程中,供应链各环节的资金需求为开展农业供应链金融创造了前提条件。 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设计思路 农业供应链金融改变了传统农村授信业务单户考察、单笔监测、自上而下的点对点模式,站在农业供应链全局的角度,根据当地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产品,以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为中心,捆绑上下游中小企业、农户和消费者,提供支持农业供应链的系统性金融解决方案。这种运作方式,落实了以“实贷实付”为核心的信贷管理变革要求,通过供应链的信用转移作用来支持供应链各个成员,既有助于解决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配套中小企业和农户的融资难问题,更有助于提升整个供应链的运行效率和竞争能力。 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类型 龙江银行根据种养加、产供销各环节的金融服务需求,开发了农业供应链金融业务的五种模式和六大产品。五种模式为:“(农资)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合作社+农户”、“(收储加工)公司+农户”、“核心企业+中小供应商”,与农资生产销售、农产品种植养殖、收储加工、品牌食品生产等农业产业链的四大环节匹配,促进各环节的协调运转。六大产品为:种植户进行农业生产融资的种植贷、养殖户进行规模化养殖融资的养殖贷、种植户采购农业生产资料融资的农资贷、粮食经销企业贸易融资的粮贸贷、合作社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农信通、农户购买农机融资的农机贷。同时,结合借款人实际,灵活运用信用、联保、抵(质)押等担保方式,对特殊需求通过保理、信用证、买方信贷、消费信贷等产品予以满足。结构性融资产品的出现,既满足了供应链成员的金融服务需求,又提高了龙江银行的市场拓展和盈利能力。>>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点击合时代 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的目标市场及客户 农业供应链金融模式主要有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物资、农产品加工业、粮贸企业和农机六大目标市场。面对的客户可按照不同的角度细分:按行业分为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按照涉农贷款的主体可分为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协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农村妇女创业贷款等;按照农业产业链上参与方性质可分为供应商、生产商、销售商、加工企业、零售企业、终端消费者、农垦、

我国农产品供应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产品供应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产品供应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薛丽柯姚雨辰姜方桃 出处:论文网 时间:2014-04-23 【摘要】目前我国农产品物流市场建设还十分落后,主要存在信息系统不健全、中间流通环节成本高等问题。如何优化农产品供应链,保证市场上农产品质量和数量的正常供应,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且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是当今社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完善农产品供应链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现今我国农产品供应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优化农产品供应链的相应措施。 【关键词】农产品供应链农产品物流农产品信息网络. 一、农产品供应链概述. 1、农产品供应链含义. 我国学者曹艳媚(2009)将农产品供应链定义为:围绕核心企业,以信息流通网络为依托,应用系统的方法来管理从农产品的生产一直转移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使得从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运输者、销售者直到消费者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等在整个供应链上畅通无阻,最大程度地满足消费者消费的需求。本文认为,农产品供应链是指以农产品为对象,围绕农产品核心企业,通过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执行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从而将农户和农业生产基地、农产品收购商、加工商、零售商、消费者连成一体的功能网链。 2、农产品物流层次. 农产品物流的最低层次是农户生产出的农产品供自己消费,以满

足农户自身需求。第二层是在满足了自身需求后,农户将剩余的农产品运送到集贸市场去买卖,获得收益。第三层是当一个地区农产品供大于求时,农产品卖不出去或卖出去的价格过低弥补不了成本损失或收益过低,就会出现一批人以较低的价格收购农产品并运送到更远的城市地区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或卖给更高一级的批发商。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农产品的集中。第四层是大批发市场,大型的批发商负责集中运送个体农户的农产品,向全国各地调运。这一层便实现农产品的大批量、远距离流通。第五层属于国际农产品市场,由于我国供应链的发展落后于一些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农产品物流的发展也相对落后,受到许多因素制约,例如新型技术开发使用的制约。 二、我国农产品供应链模式. 1、传统农产品流通链.

票据诉讼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实例评述--相对无因的法律适用

律协杂志案例之――――直接前后手相对无因的法律适用――清徐某洗煤公司诉某汽车公司确认票据权利案 【裁判书文号】 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09)杏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涉及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的案例。 2008年8月28日,清徐县某洗煤(以下简称为洗煤公司)与东盛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向东盛公司销售精煤,东盛公司向洗煤公司交付了一票号为GA/…04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为东盛公司,收款人为洗煤公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付款行是中国光大银行分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08年8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2月28日。洗煤公司取得汇票后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签章,后洗煤公司称将该汇票丧失。2008年9月22日洗煤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某汽车销售服务(以下简称为汽车公司)作为第二背书人在该汇票上签章,将票据交给上汽通用五角股份(以下简称为上汽五角公司),上汽五角公司于2008年12月3日被告知该汇票已经于2008年9月23日办理挂失,后上汽五角公司将该汇票退回汽车公司。2008年12月11日汽车公司向法院申报权利,2008年12月8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08年12月24日洗煤公司

起诉要求确认其享有票据权利。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原告洗煤公司享有涉案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汽车公司负担。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法律问题】 1.票据上记载的直接前后手之间相对无因性的法律适用; 2.法律意义上的“背书连续”指的是什么? 3.授受票据时的形式审查义务,票据取得的重大过失指什么? 4.未支付对价及恶意取得票据的法律后果。 【各方观点】 原告洗煤公司诉称:票据系丢失。认为自己系依与东盛公司的买卖关系而取得了该票据权利,自己与被告无法律关系,也未转让该票据,在丢失票据后及时申请了挂失止付,现被告申报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确认其是涉案票据的合法权利人,被告不是涉案票据的合法权利人,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票据原件,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提交证据: 1.2008年9月22日东盛公司证明一份; 2.东盛公司与原告的煤炭买卖合同; 3.原告向东盛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上述三份证据证明东盛公司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将涉案汇票交付原告洗煤公司;

积极构建农业供应链体系

2019年第12期·浙江经济/二是加强供应链分类指导和政策协同。重点加强城 市、平台、企业等主体培育,鼓励供应链创新、全球布局、 金融发展、绿色环保等体系建设,推动重点设施项目、人 才培育、政府治理模式创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推 动各专业领域制定相关行动计划,加强分类指导和政策 协同。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 5G 等新技术的应用,发挥现代供应链在智能制造、科技 金融、智慧城市、智慧农业、智慧商务、智慧生活等高质量 发展的作用,为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新动能。 三是对标先进,加快试点工作。出台浙江供应链创 新与应用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评价标准,持续、滚动推进 试点工作。各地要积极推荐和争取试点,杭州、宁波等城 市要对标香港、深圳,龙头企业要对标世界500强,进一 步理清思路,明确发展方向,科学规划和系统制定应对新全球化竞争的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创新战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我国供应链创新发展贡献浙江样板。四是积极融入全球供应链。开展更大范围、更高水平、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大力鼓励吉利、万向、阿里等跨国公司积极布局全球供应链。培养一批具有全球资源整合能力的供应链企业。针对外国对华出口管制清单及“卡脖子”技术领域,围绕智能安防、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产业,抓好关键装备、零部件等采购进口和技术引进。主动参与第二届进口博览会,扩大展会溢出效应。加快推进捷克站等“一带一路”系列站和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大力发展公共海外仓,加快浙江海外公共服务平台布局。加快eWTP 全球布局步伐,强化跨境电商综试区联动, 打造新型贸易中心。(接上页) 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积极构建农业供应链体系,农产品损 耗大大降低,附加值不断放大,利农成果显著。要加快打造智慧农业 云平台、推进五大领域生产经营数字化改造、构建数字化农产品产供 销一体化应用体系、提升农业供应链配套设施水平 积极构建农业供应链体系 □林家琦程兵 近年来,浙江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深化贯彻落实中央 战略部署,在指导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中,积极构建 农业供应链体系,农产品损耗大大降低,附加值不断放 大,利农成果显著。 培育壮大农业供应链核心主体。推进国家级、省级 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涌现出杭州郝姆斯食品有 限公司、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青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农茂阳农产 品配送有限公司等一批优秀示范企业。支持各类流通型 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服务设施,提高服务能力,带动农民闯 市场。截至2018年,全省共培育流通型农业龙头企业626家,以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和运销服务为主的县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1.17万余家。完善农业供应链“最初最后一公里”。推进“产地最初一公里”建设,加强农产品基地、产地加工和储藏保鲜、冷链运输、农产品市场体系和物流体系建设,降低农产品损耗、提高流通对接效率。全省已累计建成单个产值10亿元以上的示范性农业全产业链68个,创建省级现代农业园区48个、特色农业强镇85个。推进“销地最后一公里”建设,提高农产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的能力,形成高效的农产品营销网络,全省县城以上城市连锁超市销售对接基地鲜活农产品达到其销售鲜活农产品总量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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