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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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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第2条

1.1定义与解释

1.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PC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本第1条至第19条组成。

1.1.2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采购施工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PC承包,指PC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施工(含竣工试验、中间交接验收)、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 发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 PC承包人,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PC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 分包人,指接受PC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指PC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PC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施工、竣工试验(或中间交接验收)、竣丁后试验(或投料试车)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款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彐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了PC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PC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PC承包人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工程物资,指设计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竣工后试验所需的材料等。

施工,指PC承包人把设计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竣工试验等作业。

竣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前由PC 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施工竣工,指工程己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竣工试验。

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PC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

组织领导下并由PC承包人指甘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白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PC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小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工验收,指PC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

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项目文件,指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

件等。

(包括:采购、施

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若干实施阶段的时间

计划安排。

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中约定的,PC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 竣工日期,指合同中约定的,由PC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竣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PC承包人支付的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竣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田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PC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2合同文件

(1)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设计文件、资料和图纸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2.2 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同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争议条款的约定解决。

1.2.3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1.3 语言文字

1.3.1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1.3.2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需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 标准、规范

1.5.1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PC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 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PC承包人的采购和工程施工方案实施

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法律手续办理

1.6.1 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PC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 PC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石油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加工、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7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第3条发包人

2.1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2.1.1 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开工条件。

2.1.2 组织工程项目的设计,保证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完整、准确的设计资料

2.1.3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竣工结算义务。

2.1.4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5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6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非因PC承包人的暂停给PC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延长。

2.1.7 其他权利和义务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PC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PC承包人项目经理。

2.2.2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2.3 监理人

2.3.1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PC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PC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PC承包人。

2.3.3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PC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 安全保证

2.4.1 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PC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 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PC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给PC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PC承包人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须征得设计单

位的同意,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采购、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 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PC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PC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2.4.5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相关约定。

2.5 保安责任

2.5.1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PC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领导。

2.5.2 发包人与PC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

第4条承包人

3.1 PC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3.1.1 有义务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竣工日期,完成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工程项目内容

3.1.2 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或更换因PC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备、材料、部件、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 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PC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导致工程停工、窝工达()小时以上的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增加费用、赔偿损失或(和)延长工期。

3.1.5 其他权利和义务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1.6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发包人对于PC承包人提交的文件或者申请,应在()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否则视为PC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合格或者申请被批准。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需离开项目现场时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

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 PC承包人需更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专用条款约定的职责和权限。PC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PC承包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PC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专用条款约定的权限。

3.3 工程质量保证

3.3.1 质量保证体系。PC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3.3.2 实施过程的质量保证。PC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 安全保证

3.4.1 工程安全性能。PC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 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编制安全施工预案,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承包人有义务遵守本合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约定。

3.5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3.6 现场保安

PC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7 分包

3.7.1 分包约定。PC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等)及其经分包人批准过的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

本合同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PC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PC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7.2 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7.3 PC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7.4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施工和物资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7.5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7.6 PC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竣工日期延误的,PC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PC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5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 项目进度计划

4.1.1 项目进度计划。PC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PC承包人的合同责任。PC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 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PC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PC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 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下列情况,竣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付款,导致约定的采购日期或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2)因发包人或设计单位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3)相关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根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竣工日期的情况。

4.1.4 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采购、施工、竣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PC承包人接受时,PC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合同变更约定执行。

4.2 采购进度计划

4.2.1 采购进度计划。PC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竣工试验及竣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2.2 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2.3 采购进度延误。因PC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竣工日期延误,由PC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PC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 施工进度计划

4.3.1 施工进度计划。PC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竣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需PC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3.2 施工开工日期延误。根据下列约定,确定竣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PC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PC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3.3 竣工日期

1 PC承包范围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3)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竣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4)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竣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承包范围不包括竣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

(1)根据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竣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2)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竣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

承包人为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竣工日期的确定。

4.4 误期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5 暂停施工

4.5.1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PC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应列明暂停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

PC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4.5.2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5.3 暂停时PC承包人的工作。当发包人的暂停和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PC承包人立即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由PC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PC承包人的文件等。因PC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竣工日期的延误,由PC 承包人负责。

4.5.4 PC承包人的复工要求。发包人通知的暂停,PC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PC承包人有权根据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合同通用条款

一、合同通用条款 总则 1 定义 1.1 合同中以下的用词及词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1)工程量表:是指已经标价并填写完毕的工程量表,该工程量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补偿事件:是指本合同条款地44条和合同专用条款中定义的那些事件。 3)竣工日期:是指项目监理根据本合同条款第53条证明的本工程竣工日期。 4)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维修本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5)承包人:是指其实施工程的投标书已被顾主接受的人或团体。 6)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指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提交给业主的投标文件。 7)合同价格:是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以及此后根据合同条款调整的价格。 8)日(或天):是指日历日;月是指日历月。 9)缺陷:是指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的工程部分。 10)图纸:是指为实施本合同由监理提供的或由项目监理批准的图纸、计算书及其他类似技术资料。(是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业主:是指雇佣承包人实施本工程的那一方。 12)施工机械:是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施工的机器和运输工具。 13)中标合同价格:是指业主所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所列的价格。 14)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按照合同要求承包人完成工程的时间,竣工时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且只能由项目监理通过颁发延期证书或加速施工令来更改。 15)材料:是指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包括消耗性材料。 16)设备:是构成本工程一个组成部分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电力与电讯与电子设备以及化学设备。 17)项目监理:是指受业主委托来监督管理整个工程合同实施的一家监理实体,其权利和职责在本合同中予以规定。 18)第三方质量监督:是指政府主管建设的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依法监督和管理,第三方质量监督具有政府强制监督行为。 19)施工场地:由业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业主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0)现场调查报告:指招标文件中关于施工现场地上和地下实际状况的说明报告。 21)技术规范:是指合同中包含的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项目监理有关技术方面作出或批准的任何修改或补充。 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指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日期,该日期是承包人应该开始实施本工程的最后期限。 23)分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定了合同将实施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的法人实体。 24)临时工程:是指工程施工或工程安装做需要的由承包人设计、施工、安装并拆除的工程。 25)变更:是指项目监理颁发并经顾主批准的变更工程的指令。 26)工程:是指本合同要求承包人施工、安装并移交给顾主的工程。 2、解释 2.1 在合同条款中,单数也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标题没有意义,不

(完整版)通用合同条款

三台县八洞镇付家垭村日间照料中心 建设项目 施 工 合 同 年月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以国家现行的工程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为准。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的新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5补充:签约合同价并不等于最终结算价,根据该项目的投资组成,承包方在发包方的指示下优先实施国补资金建设内容,自筹资金建设部分视其资金到位情况由发包方指示承包方实施。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9)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用地 承包方向当地政府申请施工用地,发包方负责协调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占地、青苗和林木等,承包人应节约用地。临时占地、青苗和林木等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①批准工程的分包;②确定延长完工期限;③确定变更内容和范 围;④确定暂停施工;⑤工程量的增减;⑥其它发包方认为应进行研究的问题。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均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负责工程全部设备设施的试运行 4.2 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万元,差额保证金万元,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万元,共计万元;由承包人的基本帐户转入发包人帐户。 4.4 联合体 承包人不组建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指派项目经理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代表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施工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施工和维护,并承担费

13版合同通用条款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13版合同通用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 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 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活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活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 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 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合同文本通用示范条款 一、鉴于条款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现就工作及其它相关的服务工作,拟委托具有前述相关工作资质及经验的乙方,承担并完成该项工作。 2. 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备承担甲方的工作及其它相关服务工作的各项资质及经验,愿意并有能力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甲方要求承担该项服务工作。 3.甲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在于。 二、对方保证具备履约资格及能力条款 1. 乙方保证其具有承接本合同项目的法定资质,因乙方缺乏相应资质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2. 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项目需要审批的,应由乙方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结算、支付条款 1.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确认,出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协议项下乙方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2. 甲方采用第种方式,并按一下约定安排付款:(1)现金;(2)

支票;(3)转账。 (1)在本合同签署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即人民币元。 (2)在乙方交付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合同金额,即人民币元。 3. 乙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1)和(2)款所规定金额后日内想甲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4. 双方的账户如下: 甲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赔偿。 四、知识产权条款 1. 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 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与成果有关或因甲方适用成果而发生或引起的任何索赔或纠纷,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10] 3954 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10— P019 买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卖方:湖南网威科技有限公司 经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采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内容(以下栏内容为参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伸扩展增加)

二、付款 1、付款单位: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付款方式:国库集中支付(国库、单位、采购专户) 三、交货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 2、交货地点: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省工商局机关 四、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标准 1、卖方提供的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双方商定标准执行。 2、卖方在质保期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执行。 3、卖方所交付的(附属或格式、备件)应按照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五、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完毕后个工作日内,买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随合同一起提交验收单一份交湖南省直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卖方处理完后个工作日内,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交付与售后服务 1、卖方在交付后天应负责项目最终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如有需要,卖方必须对买方人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卖方承担。 2、的质保期内,应在按投标承诺小时内上门服务。

货物类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甲方”系指本合同的采购人。 1.2“乙方”系指本合同的供应单位。 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1.5“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或其它材料。 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当的其它义务。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可来自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在合同格式中有进一步的说明。 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货物的来源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原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 4.技术规格和要求 4.1详见本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 5.专利权 5.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 6.包装 6.1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7.运输标志 7.1乙方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以醒目的中文字样作出下列标志: 7.1.1收货人 7.1.2合同号 7.1.3装运标志 7.1.4收货人代号 7.1.5目的地 7.1.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1.7毛重/净重(公斤) 7.1.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7.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或者超过12米长、2.7米宽和3米高,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易燃”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 8.运输条款

最新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建设项目 施 工 合 同 年月日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5补充:签约合同价并不等于最终结算价,根据该项目的投资组成,承包方在发包方的指示下优先实施国补资金建设内容,自筹资金建设部分视其资金到位情况由发包方指示承包方实施.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9)其他合同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用地 承包方向当地政府申请施工用地,发包方负责协调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占地、青苗和林木等,承包人应节约用地.临时占地、青苗和林木等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①批准工程的分包;②确定延长完工期限;③确定变更内容和范

围;④确定暂停施工;⑤工程量的增减;⑥其它发包方认为应进行研究的问题.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均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0 其他义务 负责工程全部设备设施的试运行 4.2 履约担保 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万元,差额保证金万元,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万元,共计万元;由承包人的基本帐户转入发包人帐户. 4.4 联合体 承包人不组建联合体.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指派项目经理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7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符合资质条件的代表代行其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施工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设计、施工和维护,并承担费用. 6.2发包人无施工设备租用给承包人. 7. 交通运输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目录及内容

目录 1.一般规定 (3) 2.语言和文字 (5) 3.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5) 4.适用法律和法规 (6)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 6.图纸 (6) 7.采购人 (6) 8.供应商 (7) 9.供应项目供货计划 (7) 10.供货期 (8) 11.供货期延误 (8) 12.包装 (9) 13.服务 (9) 14.备品备件、易损件/消耗性材料 (9) 15.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9) 16.检验和测试 (10) 17.样品 (10) 18.合同价款 (11) 19.变更 (11) 20.变更的计价 (12) 21.支付 (13) 22.质量保证 (15) 23.违约 (16) 24.索赔 (17) 25.保险 (20) 26.保证担保 (21) 27.不可抗力 (22)

28.争议 (24) 29.专利权 (24) 30.严禁贿赂 (25) 31.保密 (25) 32.合同文件的修改 (25) 33.文件版权 (25) 34.合同效力及份数 (2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除非合同条款专用部分另有约定,本供货合同中下列措词及用语应当具有本条款 所赋予的含义。 1.1.1 整体工程 指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总承包人负责实施、竣工和 修补质量缺陷的有关工程。 1.1.2 本供应项目 指采购人在本供货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事项。 1.1.3 本供货合同 指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1.1.4 合同文件 构成本供货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协议书中所约定的组成本供货合同的所有文 件。 1.1.5 合同协议书 是由采购人和供应商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1.6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供货程材料和工程设 备采购活动,明确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文件。 1.1.7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本供货合同实际需要对合同条款通用部分的具体约定、补充和 修订。 1.1.8 技术标准和要求 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用以明确现场条件、 周围环境、供货内容、适用规范、技术等内容的文件。 1.1.9 合同图纸 指由采购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清单内所列出的图纸、招标过程颁发的招标补遗或修 改图纸、图纸质疑函回复文件和合同履行中采购人确认及补充修改的图纸组成。 1.1.10 中标通知书 指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为本供应项目中标人的函件。 1.1.11 采购人 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具有购买整体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及服务主体资格,并具 有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房地产开发标准合同通用条款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需要订立,通 用于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甲方项目负责人:指甲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代表。 1.5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乙方项目负责人: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乙方代表。 1.7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1.8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出并经甲方批准的设计修改。 1.9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10总包单位:指承担甲方本项目中主体工程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并承担总承包管 理和配合工作的施工单位。 1.11甲方分包商:指与甲方直接签订工程(非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商。1.12乙方承包商:指乙方分包的且隶属本工程范围内的工程的承包商。 1.13项目:指甲方开发的含本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的总称。 1.14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5合同价款: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 范围内全部工程、履行总包管理配合责任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6质保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的,用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款 项。 1.17保修期:指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限, 其期限自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6个月开始计算。 1.18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工程 承包天数。 1.19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通用合同条款

第2项通用合同条款 第3项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 2.2 发包人:。 1.1. 2.3 承包人:。 1.1. 2.5 分包人:。 1.1. 2.6 监理人:。 1.1.4 工期:180日历天。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1年。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的澄清文件;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及补充通知; (6)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漯河市召陵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提供工程范围内施工用地,范围参照设计图纸。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1)按第11.3条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2)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4 承包人 4.3 分包 4.3.2 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规定:本工程不允许分包,但确需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报上级水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4.4 联合体 删去本款全文,代之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本款补充: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向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在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中兼任任何职务,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的批准驻工地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天,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定义 定义下列词语或措辞,除特别说明外,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1.1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2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4协议书: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曰起30天内签订。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与规范: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O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合同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

1.12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3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1.14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17.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5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由监理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8.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8造价咨询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9造价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经发包人依据第19.1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本合同的造 价工程师是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 的其他人员。 1.20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承 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0.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21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2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 的日期。 1.23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 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1条和第32.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4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3.2款规定确定。 5

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设计合同通用条款 委托方发包人 承接方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工程 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论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费用 7.1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20%计

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 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 费总额的 30%计 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 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 50%计 万 元施工图完成之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 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 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 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 天以上时设 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 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 “合同价” 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 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约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 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它相关资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 险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服务。 1.5 “买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供货合同的单位(含最终用户)。 1.6 “卖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1.7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和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约定,确认合 同项下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2 技术规范 2.1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 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 致。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知识产权 3.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 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 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 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 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装应适应于 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 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017版住建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 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 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 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 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 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 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 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 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 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 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 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 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 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 的人。 1.1. 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 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和解释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2 发包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甲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设计人:即合同协议书中的“乙方”,指其投标文件己为发包人所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设计的法人,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机构的任何受让人(除非发包人同意)。若设计人为联合体,则设计人包括联合体所有成员单位。 1.4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法人。 1.5 咨询单位:指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法人。 1.6 设计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书面委任的负责本工程设计的组织管理者。 1.7分项负责人:指由设计人批准的、并经过发包人认可的各专业设计的负责人。 1.8 设计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设计技术要求、报价清单,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 1.9 设计技术要求: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工程所属行业颁布的关于工程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以及发包人有关设计的其他书面要求。 1.10 设计: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1 勘察报告:指设计人按国家和工程所属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勘察成果,包括初勘报告、详勘报告。 1.12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国家标准和工程所属行业标准、规范、规定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等。本合同包括的具体设计文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DA TED 2002 [日期] [CONTRACT NAME] [合同名称] -by and between- 合同双方 [PARTY A NAME] PARTY A [甲方名称] -and- 与 [PARTY B NAME] PARTY B [乙方名称]

TABLE OF CONTENT PRELIMINARY STATEMENT 1. DEFINITIONS 2.[OPERATIVE CLAUSES] 3.CONDITIONS PRECEDENT 4.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5.TERM 6.TERMINATION 7.CONFIDENTIALITY 8.BREACH OF CONTRACT 9.FORCE MAJEURE 10.SETTLEMENT OF DISPUTES 11.APPLICABLE LAW 12.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SCHEDULE A DEFINITIONS 1、定义 2、[具体操作条款] 3、[如有必要,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设定相应先决条件] 4、陈述和担保[保证] 5、合同期限 6、合同终止 7、保密义务 8、违约 9、不可抗力 10、争议的解决 11、适用法律 12、其他规定 THIS CONTRACT(“Contract”)is made in [city and province],China on this day

of ,200 by and between [Party A name],[Party A entity form] establish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China, with its legal address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A”), and [Party B name], [Party B entity form] organized and existing under the laws of [Party Bjurisdiction of incoporation] with its legal address at [addres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arty B”). Party A an d Party B shall hereinafter be referred to individually as a “Party ” and collectively as the “Parties”.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两方在[地点]签订: [甲方名称],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甲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为[甲方法定地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名称],一家根据[乙方所在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乙方组织形式],法定地址为[乙方法定地址](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PRELIMINARY STATEMENT 前言 [add background information if appropriate] [视交易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应介绍合同背景] After friendly consultations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describe subject matter of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laws and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tract.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相关法律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描述合同标的]。 Now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as follows: 双方现协议如下: 1.Definitions 定义 Unless the terms or context of this contract otherwise provide, all term used in this Contract shall have the meanings set out in Schedule A hereto. 除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见附录甲。 2.[OPERATIVE CLAUSES] Conditions Precedent (if any)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Add unilateral 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 if appropriate] [具体操作条款] [如有必要,根据交易具体情况设定相应先决条件] 陈述和担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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