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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深圳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水平,提升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除公路以外的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包括道路照明的专用变压器(箱)、配电房(室)、配电箱(柜)、灯杆、灯具、管线及照明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政府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考核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适应范围为深圳市。

第五条检查考核内容包括道路照明设施亮灯率、设备完好率、装灯率、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社会监督评价、技术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维护基地、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工作、职工培训、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等。

第三章检查考核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为全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市、区两级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考核对象:南山区城市管理局、宝安区城市管理局、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第四章管理标准与要求

第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监管办法,并建立规范、完整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范围、设施数量等设置专业机构和维护管理设备,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管理的设施量,参照建设部《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年度道路照明维修养护经费预算,并确保专款专用。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设施日常运作指标

(一)亮灯率达到97%以上。

(二)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

(三)装灯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

(一) 单灯不亮,1天内修复。

(二) 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封盖措施,2天内修复。

(三) 路灯专用变压器、配电箱故障,2天内修复。

(四) 大面积熄灯(或一条道路不亮灯)故障,2天内修复。

(五) 电缆管线和设施被盗、被挖、被损坏,应及时组织抢修处理,2天内修复。

(六) 被撞坏的设施(灯杆、箱变、基础等),应及时组织抢修,3天内修复。

第十二条设施日常管理工作

(一)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技术档案和维修档案,并切实做好照明设施(设备)维修、抢修记录。

(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需保持良好整洁的灯容灯貌,对照明设施上的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及时进行清理,并定期对灯罩进行清扫(洗)。

(三)各类道路的照明设施应达到规定的照度和亮度标准。

(四)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对遮挡照明设施的树枝

应及时进行修剪,以提高照明效果。

(五)各种维修材料储备充足,保障维修(抢修)工作正常运行。

(六)非规划、改造项目不得擅自拆迁照明设施,或改变照明功能,以保持照明的连续性。

(七)因改造、维修需整体关闭道路照明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提前发布告示,并采取必要的临时照明措施。

(八)非特殊情况,不得白天亮灯修灯。

(九)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灯供电电源管理,定期检查供电线路,对擅自偷接路灯电源的,必须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照明设施巡查制度。定时间、定路段逐级逐条巡查照明设施,做到责任到人,巡查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问题的投诉,应严格按《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和《深圳市城管系统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分类及处理时限(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职工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每年组织(参加)一次城市照明业务知识讲座或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培训学习班、安全生产工作培训学习班。

第十六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一)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 建立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及奖惩制度。

(三)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路灯大面积灭灯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尽快组织抢修、抢险,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路灯设施(设备)安全检查、检测工作,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确保道路照明设施运行安全。

(五)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保障维护管理人员作业安全,责任事故为零。

第十七条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开展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维护管理单位应积极推广道路照明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特别是节能产品在道路照明设施上的应用。

(一) 切实开展道路照明设施的节能改造。

(二) 根据道路的行人、车辆流量等因素实行分时照明(半夜灯)。

(三) 对气体放电灯采用无功补偿。

(四) 采用“三遥”控制方式。

(五) 推广使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六) 采用节能型的镇流器和控制电器。

(七) 采用高光效的照明灯具,提高照明效果。

第十八条新接管的道路照明设施施工质量评定必须

合格,且竣工资料齐全。

第五章检查考核项目

第十九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每年对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总分值为100分。由检查考核和社会监督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检查考核占总分的90%,社会监督评价占总分10%。考核方式采用百分制评分,96分以上为优秀,90分-95分为良好,80分-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检查项目与内容:

(一)亮灯率:15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实际亮灯情况。

(二)设备完好率:15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路灯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三)装灯率:10分。检查内容:各路灯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道路装灯情况。

(四)设施日常维修工作时限:12分。检查内容:日常维修工作记录。

(五)设施日常管理工作:9分。检查内容:年度各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六)巡灯制度:3分。检查内容:巡灯制度的建立情况,以及责任落实情况。

(七)社会监督评价:10分。检查内容:涉及道路照

明设施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处理效果,以及对管辖区亮灯水平评价、服务水平评价、灯容灯貌评价。

(八)管理机构、技术人员、维护基地、设备配备:4分。检查内容:与管辖区域道路照明设施数量的配备(配置)是否符合(达到)维护管理工作要求。

(九)维修养护经费:4分。检查内容:维护经费是否按照《全国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编制的,维修单价按《深圳市市政维修工程综合价格》(第二册排水、路灯维修工程)执行。是否实行专款专用。

(十)职工培训工作:2分。检查内容:职工培训的组织学习情况。

(十一)安全生产工作:5分。检查内容:制度的落实情况、设施运行情况等工作。

(十二)新技术应用与节能工作:9分。检查内容:新技术应用情况、路灯节能改造开展情况。

(十三)新接管路灯设施:2分。检查内容:竣工验收情况,施工质量评价必须全部合格。

第二十一条每年十二月份由南山区、宝安区、龙岗区城市管理局及光明新区管委会建管办、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开展年度自查,并十二月底前将自查情况报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下年一月份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开展检查考核。

第二十二条检查考核结果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进行通报,并对优秀单位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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