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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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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

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

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

(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

(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

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4、过错:故意与过失;

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

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

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

(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

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

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

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

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

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

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

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共同侵权行为

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

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

三、共同危险行为

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

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

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

四、原因叠加行为

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

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

一、民事责任竞合

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

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

(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

(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

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

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

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

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

(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

(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

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新整理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自然辩证法》学习心得

《自然辩证法》读书心得 一直以来都对文学家有一种特殊的情愫,我不是一个能静下心来研究文学的人,如果让我读一本政治书,我更乐意去计算一个方程。或许是人们总是对没有接触过的事情抱有浓烈的求知欲和探索的欲望吧,在上完《自然辩证法》之后,我发现这门课并不只是想我看到的那么简单,它涵盖万千,是很多文人墨客以及各领域大家集成的产物,它的很多内容可以适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能解决一些我认为和它毫不相干的问题,这也让我对理论的知识更加重视。怀着这样的心情,我去阅读了《自然辩证法》的相关教材。 课程中老师讲述的《自然辩证法》,其广义的定义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技术发展史为基础,研究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特别是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功能。它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自然界发展和科学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一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它有197个组成部分,后来,前苏联在整理出版这些手稿的过程中,删去了与主题不相关的内容,之后留下了181个组成部分,包括10篇论文,169个札记和片断和2个计划草案。自然辩证法主要包括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技研究方法论三部分内容,其中,人与自然、科学实践与科学认识之间的矛盾贯穿自然辩证法体系的始终。 在阅读了自然辩证法的书籍后,我认为其所要表达的核心思想分为两个方面:运用唯物辩证法概括自然科学的最新发展成果,批判形而上学自然观,提出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创立系统的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揭示自然界的辩证法,从而完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体系;创立辩证唯物主义科学观,为自然科学提供崭新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因此自然辩证法是和唯物辩证法、辩证唯物主义科学观紧密相连的。其创立于发展同样也离不开哲学和科学技术,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已有成果的概括和总结。同样,自然辩证法是以唯物主义为基础的,对所有理论的研究我们都不能脱离现实,在基本问题上都必须主张物质为第一性,精神为第二性,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精神是物质的产物和反映。不能在不切实际的基础上研究问题。 从自然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的关系来说,自然辩证法包括并涉及很广泛的领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 5 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 篇,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 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 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发生在身边的侵权行为,学好、用好责任法,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 1.什么叫自然辩证法?其性质和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性质: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学科。它从自然观、认识论、方法论与价值论方面,研究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是科学技术研究的思想理论基础。 内容:主要以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内容,唯物辩证的自然观与方法论是自然辩证法的基石,自然辩证法仍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织部分。 范围: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涉及如下广泛的领域:自然界—科学—技术—社会。 体系:自然辩证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是: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科学技术与社会。 2.学习自然辩证法有什么意义?结合你自己所学的专业谈谈学习自然辩证法可能在哪些方面对你有帮助。 自然辩证法既是辩证的自然观和自然科学观,又是自然科学研究的认识论和方法论,改造自然的实践的方法论。辩证法就是哲学在生活中最生动、最突出的体现,展示了辩证法无坚不摧的强大威力。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和普遍规律的学说。这就是说,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发展及其引发的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的概括、总结和展望。 自然辩证法作为自然观、科学技术工程产业观和科学技术工程产

业方法论,是在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从整体上来把握自然界、人类认识与改造自然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一般规律的。 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有助于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素养和科学态度;有助于提高研究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有助于研究生树立科学发展观自然辩证法为科学技术研究提供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和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科技工作者培养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树立科学的思维方式,增强创新能力;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提高科技工作者对科学技术领域中出现的各种哲学社会思潮的分析鉴别能力;学习自然辩证法,有利于科技工作者认识科学技术的本质和规律,加深对我国科技方针政策的理解,从而更加自觉地为“四化建设”服务。 我认识到:无论是学习和进行科学科学过程中,我们必须尊重客观事实,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来研究和认识世界。科学技术既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活动与成果,又是改变人们的关系,推动社会发展的强大力量;科学技术是人与自然的中介,又是人与人的关系的中介。科学技术研究的辩证法研究和揭示人类通过科学技术实践活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般规律;科学技术发展的辩证法研究和揭示作为一种认识现象和社会现象的科学技术发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自然辨证法可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启迪,以帮助和促进科学技术的认识和实践。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赔偿部分条款解读胡家强 《侵权责任法》以法律单章形式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堪称侵权责任立法一大亮点,不仅为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依法行医,患者及其家属依法维权,有关机关解决医患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体现了对医患关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是我国医疗侵权立法的一大进步。 一、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上述规定表明,只要医院和患者存在诊疗关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要求构成医疗事故,且无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了医疗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具体而言,在适用第54条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原则,由患者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在适用第58条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采取的是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上述三种法定情形,若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存在过错。这种类似的附条件的推定过错还体现在第55条、第57条,以及第59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告知和说明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不仅体现了患者的健康权益,而且体现了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尊重。而“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则要求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必须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不仅要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而且还必须及时地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若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同意,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医疗机构的依法诊疗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且“患者有损害”的,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仅重申了医疗机构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为过错,而且从医务人员职业特点出发规定了其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要求医疗机构严格遵守医疗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采取合理的医疗措施,履行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患者因此而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在未来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谨慎义务将是

华南理工大学自然辩证法概论(2017年度)考点情况总结

自然辩证法概论复习纲要(2017) 第一章 第一节二、三 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与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 二者产生的自然科学基础、主要观点、特征第二节一、三 系统论自然观:系统的几个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系统整体与部分关系 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关系 生态自然观:生态环境恶化的根源 生态自然观观点与特征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及其原则 第二章 第二节一 科学的内涵与本质特征 第三节一、二 科学发展的模式:归纳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证伪主义科学发展的模式及动力第三章 第一节二 何谓归纳法和演绎法?它们各有什么特点? 归纳和演绎的关系如何? 如何理解归纳法的合理性?如何对待归纳法? 第四节一 (了解获取科学事实的方法:观察与实验。) 科学仪器在科学认识中的作用; 观察与理论的关系——观察渗透理论; 实验与理论的关系 观察的客观性问题 第四章 第一节 科学技术与社会变迁;科学技术与人类发展第二节 科学共同体与技术(工程师)共同体的伦理规范

(2)机械的广泛使用;(3)新哲学体系的提炼 (1)物质观:认为一切物体都可以还原为最小的粒子——原子,一切物体都是由原子在粒子间力的作用下,按力学规律形成的,因而也具有原子的基本性质。这种原子论的物质观是经典力学世界图景的理论基础。 (2)时空观:“绝对的、真正的和数学的时间自身在流逝着,而且由于其本性而在均匀地、与任何其他外界事物无关地流逝着,它又可以名之为‘延续性”’。“绝对的空间,就其本性而言,是与外界任何事物无关而永远是相同的和不动的。” (3)运动观:认为运动是物质的固有属性,物体具有匀速直线运动的固有性质,并以惯性运动作为全部理论的出发点。 (4)因果观:认为可以把经典力学的因果关系推而广之,用力学模型和规律描述所有运动形式和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 (5)相互作用观:认为物质粒子之间或由它们构成的物体之间存在着万有引力,引力相互作用在空间中以直接的瞬时超距的形式传递,并支配着各种天体的运行。 (6)人类统治自然:自然被当作奴隶来统治和压迫;人类企图代替上帝的地位,充当宇宙的统治者和创造者。 [课本] 自然界是由物质构成的物质世界,物质的性质取决于组成它的不可再分的最小微粒的数量组合和空间结构,物质具有不变的质量和固有的惯性;一切物质运动都是物质在绝对的空间和时间中的机械运动,都遵循机械决定论的因果关系,物质的运动来源于外力的作用;自然界的未来发展严格地取决于其过去的历史,不存在偶然性和随机性;人与自然界是分立的。 (1)机械性。承认自然界事物的机械运动及其因果关系,主张还原论和机械决定论。 (2)形而上学性。承认世界的物质性和永恒不变性,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解释自然界,看不到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与变化发展。 (3)不彻底性。虽然承认自然界的物质性,但仍主张“自然界的绝对不变性”、神的“第一推动力”和“合目的”的上帝创造论,使自然科学又回到神学的怀抱中。 静止、片面、孤立、绝对。 无法解释演化问题,最终不得不回归神学的上帝,因此是不彻底的唯物主义。 割裂了不同运动形式之间的联系,无法认识到运动的统一性和多样性。 2. 18世纪末和19 (1)天文学:康德——拉普拉斯星云假说。1755 年,康德的《自然通史与天体论》提出天体的星云演化假说,指出了太阳系不可避免的毁灭,在僵死的机械论自然观上打开了第一道缺口。41 年后,拉普拉斯提出了一个类似的更详细的星云假说,为辩正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形成提供了天文学方面的基础。 (2)地质学:地质渐变论。1830 年,赖尔出版《地质学原理》,提出地质渐变论,以地球的缓慢变化这样一种渐进作用来说明整个地球、地球表层以及植物、动物的变化都是自然力作用和演变的结果。这个学说与有机物种不变假说不相容,同时对“灾变说”进行了有力的批判。 (3)生物学:细胞学说。动植物由细胞组成,打破了物种之间的界线。生物进化论。达尔文《物种起源》说明生物演化的连续性,以自然科学的众多事实彻底驳斥了神创论。 (4)物理学: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19 世纪40 年代,迈尔、焦耳等人通过各自途径发现了能量守恒与转化定律,指出了自然界的一切运动都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不断转化的过程,打破了形而上学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 习完美总结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一、侵权行为 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 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 为;(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 二、侵权责任 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 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 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 (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 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 (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 三、侵权责任法 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 系) (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 (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 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 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 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 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 (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 (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 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 (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 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 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 果; (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 (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总结

自然辩证法是一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思维科学相交叉的哲学性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它站在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高度,(1)从整体上研究和考察包括天然自然和人工自然在内的自然的存在和演化规律,以及人通过科学技术活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普遍规律;(2)研究作为中介的科学技术的性质和发展规律;(3)研究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律。具有综合性、交叉性和哲理性的特点。它是从具体科学技术认识上升到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的中间环节,是联结马克思主义与科学技术的重要纽带。 自然观;科技观;科技方法论;科技社会论;中国科技观 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中国马克思主义科技观的具体体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核心;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关键。 【自然观】是关于自然界及其与人类关系的总和的观点;它是人们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本体论基础和方法论前提;它和自然科学发展相一致,并随科技发展而改变形式;它的发展历程始终存在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等论争,并由此推动其演化和进步。思想渊源: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和机械唯物主义自然观.理论基础和重要标志: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是自然观的高级形态,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核心;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是具有革命性、科学性、开放性和与时俱进等特点的辩证自然观,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基础。 体现在具体的物质形态中;自然界处于永恒的产生和消灭中,处于不断的流动中,处于无休止的运动和变化中,人和其他动物都来源于自然界。主要特征:直观性、猜测性、思辨性等。作用:1马克思主义自然观形成的思想渊源。2从某一方面为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缺陷:1受原始宗教和神话影响,存在着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对立。2受当时自然哲学限制,不能在细节上科学具体地说明自然界,缺乏科学论证和严密的逻辑体系。 物质的性质取决于组成它的不可再分的最小微粒的数量组合和空间结构,物质具有不变的质量和固有的惯性;一切物质运动都是物质在绝对的空间和时间中的机械运动,都遵循机械决定论的因果关系,都是来源于外力的作用;自然界的未来发展严格地取决于其过去的历史,不存在偶然性和随机性;人与自然界是分立的。主要特征:1.机械性2.形而上学性3.不彻底性。作用:1.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形成奠定了唯物主义思想基础。2.为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形成提供了方法论前提。缺陷:1.它把自然界看成一架机器,各种运动都归结为机械运动,抹杀了物质运动形式及其性质的多样性,割裂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固有联系;2.以孤立、片面、静止的思维方式考察自然界,否定了辩证的思维方法;3.认为自然界是绝对不变的,物质运动和自然界的合目的性创造都来自上帝。 物质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2自然界是在永恒的流动和循环中运动着;3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意识和思维是人脑的机能;4实践是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界的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活动,成为人类存在的本质和基本方式;5认识自然界要遵循客观性原则。主要特征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我整理的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5篇,欢迎阅读参考! 侵权责任法学习心得(1) 通过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感想颇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本法。责任法列举了11种侵权行为类型和准侵权行为类型。就几个热点问题,谈几点想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立法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规范,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有了不少案例。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亮点,表明我国在现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二、人肉搜索可能构成违法 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人肉搜索’等现象已经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的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校园伤害,事故责任好区分 校园伤害时有发生,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学校家长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明确责任划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总结

自然辩证法知识点总结 一、简答题 1、自然辩证法含义 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关于自然和科学技术的一般发展规律,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基本方法以及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相互作用的理论体系,是对以科学技术为中介和手段的人与自然、社会的相互关系的概括和总结。自然辩证法是就是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内容 马克思主义自然辩证法是一个完整的科学学说体系,它的研究内容有:(1)马克思主义自然观。马克思主义自然观是自然辩证法的重要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界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根本观点,它旨在对自然界的存在方式、演化发展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作出科学的说明。 (2)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科学技术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根本观点,反映了自然观和社会历史观的统一。 (3)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方法论从辩证唯物主义立场出发,总结出分析与综合、归纳与演绎、从抽象到具体、历史和逻辑的统一等辩证思维形式,并且汲取具体科学技术研究中的创新思维方法和数学与系统思维方法等根本方法,对其进行概括和升华,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法论。(4)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论。马克思主义科学社会论是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出发,探讨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以及科学技术的社会建制、科学技术的社会运行等的普遍规律。 自然辩证法的四部分内容,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共同揭示了人类社会与自然的本质。 3、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基本思想、主要观点、特征 (1)基本思想: ①唯物论与辨证法的统一 ②自然史与人类史的统一 ③天然自然与人化自然的统一 ④人与自然能动性和受动性的统一 (2)主要观点: ①自然界是先在的和历史的自然界 ②自然界是相互联系和变化发展的自然界 ③用辩证的思维认识世界 (3)特征:实践性、历史性、辩证性、批判性 4、系统自然观的特征 系统性、复杂性、演化性、广义性 5、人工自然观的特征 主体性、能动性、价值性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讲解学习

侵权责任法重点整理

绪论 1.侵权责任法性质: 私法、强制法、救济法、责任法。 第一章 1.侵权行为 a.概念: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b.特点:①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②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主要是财产权和人身权等绝对权 ③侵权行为还包括侵害他人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行为 ④一般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⑤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c.种类:①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②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关键点:作为与不作为) ③根据侵权人的人数: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2.侵权责任 a.概念: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答承担的法律后果。 b.特点:①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②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③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不仅限于财产责任

c与违约责任比较(重点): ①归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采取一般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违约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②责任基础不同。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约定义务,没有约定才适用法定条款,且构成违约责任一般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一般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例外为无过错。 ③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证明违约的事实存在即可,违约方只有证明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是由才可免责。侵权责任中,加害人只有能证明其无过错的可免责,在特殊侵权中加害人只有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是由才能免责。 ④免责条件不同。违约责任中有法定免责是由还有约定免责是由,但不得预先约定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侵权责任中只有法定免责是由。 ⑤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而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也包括非财产责任。 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⑦诉讼管辖不同。

2016年《自然辩证法概论》复习题-答案总结

2016年《自然辩证法概论》复习题-答案总结

1、试述当代马克思主义系统自然观的科学基础、主要内容和特征,并阐述其对你的启示意义。 系统自然观 内容:1)自然界不仅存在着,而且演化着2)自然系统是确定性和随机性的统一3)自然系统是简单性和复杂性的统一4)自然系统是线性与非线性的统一。5)自然界是一个系统特点:(1)自然界是一个系统。系统是由若干具有特定属性的组成元素经过特定联系而构成的、与周围环境相互联系的、具有特定的结构和功能的整体(2)系统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系统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整体与部分相互依赖。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整体不能脱离部分而独立存在。其二,整体不等于部分之和。其具体表现在:整体大于部分之和。(3)系统具有层次结构。 马克思自然理论的核心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全面辩证的论述了人、自然与社会关系,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中要达到“两个和解”即人与自然及人类自身的和解。由此使人与自然的对象性关系及冲突得到解决,最终达到人与自然的内在的统一。随着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的发展,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的重要性。马克思自然理论的内容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源泉,其对我国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马克思自然理论为我带来的当代启示如下:(1)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须以马克思自然理论为支撑,企业的发展要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立足于人的全面发展与完善,实现人与自然的合一,企业环境污染治理需要构建一个企业、社会与政府的多方协作平台。(2)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要大力发展科技,建立循环持续的生产方式,政府在治理企业污染时转变“官本位”思想,向现代新型服务型政府转变,国家应坚持环境保护作为长期的基本国策并增强其贯彻力度。 2、试述当代马克思主义生态自然观的科学基础、主要内容和特征,并阐述其对你的启示意义。 就是要把生态系统看成一个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组成的共同体,主张把人从自然的征服者改变成生态系统的普通要素,人类和大自然其他构成者在生态上是平等的;人与自然要协调发展、共同进化。内容:1)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是自然界发展的产物,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自然界。2)自然环境创造人,人也创造环境。3)人要与自然和谐相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相统一。4)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具有整体性、公平性和正义性等特点。5)改革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是实现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特点:1.生态自然观倡导人人平等;2. 生态自然观坚持整体性的思想,就是要把生态系统看成一个由相互依赖的各部分组成的共同体;3.人类和大自然其他构成者在生态上是平等的;4.人与自然要协调发展、共同进化。(启示同上1) 3、马克思主义对科学和技术本质的理解是怎样的?试由此来分析现代社会科学技术一体化 的特征。 技术是人类为满足自身的需要,在实践活动中根据实践经验或科学原理所创造或发明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方法的总和,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技术活动,狭义的技术活动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劳动过程中所掌握的方法和手段;广义的技术活动是指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和改造人类自身的方法和手段。二是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理论、技能技巧、技术工艺与技术产品(物质设备)。其中技术理论是在科学理论应用于工程实践的过程中产生与发展起来的,是科学理论与工程实践的中介。 科学技术一体化的特征(1)现代科学的体系结构由学科结构和知识结构组成学科结构由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构成。知识结构由科学事实、科学概念、科学定律、科学假说、科学理论构成。现代科学的体系结构表现出现代科学的发展过程,其中学科结构形成立体的架构,知识结构各要素渗透在学科结构相对应的要素之中。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都是系统化的知识,都会经过一个由科学事实到科学理论的形成过程。(2)现代技术的体系结构由门类结构和形态结构组成门类结构由实验技术、基本技术和产业技术构成。形态结构由经验形态的技术、实体形态的技术和知识形态的技术构成。现代技术的体系结构表现出现代技术的发展过程,其中门类结构是立体的架构,形态结构的各要素同样渗透在门类结构相对应的要素之中。实验技术、基本技术和产业技术都包含经验技能、都使用工具机器,都蕴涵了知识。现代科学技术体系结构的研究表明,科学技术在各自的发展中,不但日益多样化和系统化,而且越来越呈现出科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全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总体分析 (一)基本构架 《侵权责任法》基本构架就是一般侵权行为加上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有一般的责任条款,一主要体现在第二章和第三章。剩下的除了第一章和附则以外,都是特殊侵权行为。 (二)一般侵权责任 1、概念: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承担民事责任。 2、形式:直接侵害人身,侵权人格、身份,侵权财产(有形、无形)。 3、法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一定的行为或者事实而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对法律而言的权利利益的不利(不良后果、不良状态)。 判定标准:第一,“损害”必须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可确定性,不真实的损害不构成应该得到补偿的法律上的损害。所以不能据以要求赔偿。第二,还必须是具体的民事权利,第三,损害必须具有不利益性,受害人所承受的后果,在性质上讲与其合法权益是相冲突的,而且是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并且在社会上是被认为不可接受的,第四,必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补救性,说明损害达到一定程度需要法律进行补救。如果受到过分琐碎的损害法律可以不去计较。 (2)致害行为 民事主体实施的加害别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致害行为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第二条件,如果没有加害行为,即使有损失也不能以与此没有关系人主张赔偿,必须要证明被告人有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会导致损失。 (3)因果关系 根据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关联形式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造成原因的行为,间接原因是间接关系的事件。 判定方法:两分法,首先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原因,不作主观判决。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上是否构成对损害负责的原因。 (4)过错 行为人通过其侵权行为所表现出的在法律上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 判定方法:一般采用客观判断方法,即一个人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应该注意而没有注意。在现代民法上就是理智之人的标准:任何不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当他作为一个一般智力应该合理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损害不合理损害危险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者未采取应有的防范行为即为有过失。在决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会使他人遭受不合理损失的时候,这个人被要求对周围情况给予一般智力之人所应该有的重视,并在一般智力认识在相同情况下应该采取行为。如换成另外一个理智之人来确定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理智之人是一个基本的预期水平。 5、判断步骤:

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和心得

1、内容:主要以科学技术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为研究内容,唯物辩证的自然观与方法论是自然辩证法的基石,自然辩证法仍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织部分。 范围:它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涉及如下广泛的领域:自然界—科学—技术—社会。 体系:自然辩证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是:自然观—科学观—技术观—科学技术与社会。 研究和学习自然辩证法的意义 我们的时代,正处于一个伟大的转变时期。“非常值得注意的是科学自身也在转变之中”,并且正是科学的转变深刻地影响着时代的转变进程,所以人们都把科学看作一种希望。科学家们也更加自觉地“追随我们时代的主要潮流,并把时代的发展、变比和向前的趋势反映到科学之中。”整整一个世纪以来,经典力学经历了一场深刻的革命,已经突破厂它几百年来所遵循的古典决定论的、精确的和解析的传统。如果说在19世纪以进化论的创立为标志,生物学首先发展为一门演化的科学的话,那么20世纪尤其是近几十年的科学进展——关于基本粒子的复杂性的发现,关于早期宇宙演化的宇宙学的建立,关于非平衡的、相干的、一致的结构的研究——使物理学和化学也已发展成为演化的科学。科学本身的发展正在改变着我们对自然界的看法,也改变着科学关于平衡与非平衡、有序与无序、可逆与不可逆、对称与非对称、进化与退化、渐变与突变、简单性与复杂性、精确性与模糊性、系统与要素、结构与功能等一系列最基本的观念。在这一过程小,自然科学的发展不但没有远离哲学,而且在自然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部提出厂越来越多的问题需要在哲学认识层次上加以认真的研究。处于科学前沿的理论自然科学家们,也不能不对这些问题进行严肃的哲学思考。这样,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就个是游离与科学发展之外,更不是强加于科学研究之上的什么多余的东西。而是自然科学本身发展的一种需要。 “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现代科学的发展、已经完全证实厂这一论断。在当今世界上,新的科学革命正在引起新的技术革命,新的技术革命正在引起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剧烈变革。以致生活环境、职业性质、文化教养迥然不同的人们都同样深切地感受到科学技术的力量和价值;不管西方学者还是东方学者都同样把科学技术视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不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同样在它们所面临的战略选择中把科学技术的发展置于首要地位,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本身也已发展成为庞大而复杂的社会建制,它又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种社会要素发生和发展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因此它的发展也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受到社会为它提供的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通过它的发展来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要做到这一点,就不仅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科学技术发展的内在规律,而且必须更加深入地研究它在社会小发展的规律、包括科学技术的发展如何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制。因而,自然辩证法关于科学技术观的研究,也就具有了特别突出的意义。 20世纪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导致了许多积极结果,实现着人们利用科学造福于社会的理想;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不少未曾预料的消极后果,引起了诸如在环境、生态、资源、人口、粮食等方面所产生的一系列全球性问题。被科学技术不断扩大着的人对自然界的影响,已经超过作为一个自然系统的地球的自我调节和所能承载的界限。人类把越来越强大的科学技术手段用于社会,其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更难以为人们所预料。于是,几个世纪以来一直被人们所尊崇的理性与自然的和谐似乎已经破裂,代之而起的是两种对立的思潮:一种认为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一个用计划和控制的世界来扫除习俗和无知的世界的有益过程;一种认为科学技术使人间自然,并同自己的本质相分离,它以对人本身的侵犯代价去征服自然,以内部的精神的丧失为代价去换取外部的物质的满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不认真地进行反思:人类在自然界和社会面前,以及在科学技术发展画前,到底获得了多

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1

侵权责任法的成功与不足之处2009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本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对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综观《侵权责任法》,可见其适应了社会发展的新需求,继承并且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陈旧观念,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同时,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优势,彰显了其成功之处。 一、《侵权责任法》继承和发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扬弃了部分旧观念并且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经验。 立法者在起草《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中国目前的现实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方案,着重解决实际生活急需,同时,将侵权普通法和特别法进行整合使之相互衔接构成一体,将不完善的侵权行为类型化。主要体现在“医疗损害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环境污染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从立法形式、立法模式、立法结构、立法内容四个方面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在立法形式上,《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同时,《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独立的法律,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可见,《侵权责任法》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在立法模式上,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第二种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条款,是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英美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类型化方法。在英美侵权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类型化的规定,没有抽象规定,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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