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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的第294条,共有5款,涉及3个罪名。分别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1款)、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款)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款)。

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0日,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2009年,以下简称《2009纪要》)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以下简称《2015纪要》)

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一、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5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下简称“组织特征”)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下简称“经济特征”)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下简称“行为特征”)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下简称“危害性特征”)

根据《2009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刑法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由于实践中许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这“四个特征”都很

明显,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根据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确保不枉不纵。

(一)关于组织特征

1.关于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认定

《2009纪要》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在办案时,要特别注意审查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对组织运行、活动起着突出作用的积极参加者等骨干成员是否基本固定、联系是否紧密,不要被其组织形式的表象所左右。

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一定规模,人数较多,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其中,既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组织成员,也包括虽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但因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因其他法定情形而未被起诉,或者根据具体情节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组织成员。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三种类型的组织成员,即:组织者、领导者与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也即“其他参加者”)。骨干成员,是指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并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其中,(《2009纪要》规定)组织者、领导者,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起者、创建者,或者在组织中实际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包括通过一定形式产生的有明确职务、称谓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包括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公认的事实上的组织者、领导者。

积极参加者,是指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积极参与较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以及其他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具体主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务、人员管理等事项的犯罪分子。

其他参加者,是指除上述组织成员之外,其他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的犯罪分子。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践中,应以行为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加入该组织问题达成意思一致作为判断标准比较合适,而不能以是否履行手续、是否取得组织会籍、是否举行专门仪式等作为认定的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完成了“参加”行为:一是就加入犯罪组织问题有明确的约定;二是行为人履行了加入组织的仪式;三是行为人要求加入,并经该组织或组织头目的批准或默许;四是虽未履行手续,但已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实际参加了该组织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五是行为人开始不知道加入的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了解真相后没有退出,并在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下参加了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般来说,可以将是否举行专门的参加仪式作为重要的认定依据。但当前的实践中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成员时并无此类程序,这就要求审慎地结合以下两个方面来判别被告人是否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第一,是否参与实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离不开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是否参与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又是表明被告人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存在关系的重要标志。这一点自然是判断参加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二,与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有无相对固定的从属关系。不管怎样,组织成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均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位置,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如只是临时受邀或基于个人意愿参与某起犯罪,即便其参与了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不能将其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换言之,如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找不到可以对应的位置,就说明被告人与该犯罪组织没有从属关系;如果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某一成员之间没有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刑事审判参考》第1152号案例:陈垚东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主观明知问题

《2009纪要》明确,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时,并不要求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参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只要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且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即可认定。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只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参加的是由多人组成、具有一定层级结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群体,或者该组织虽有形式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仍是以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行为方式,欺压、残害群众的组织,就可以认定其“参加”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事审判参考》第618号案例:陈金豹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犯罪组织成员直接混入国家机关,或者通过合法、非法手段取得某些政治身份,向国家机关进行渗透,以寻求非法保护,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求“保护伞”的重要方式,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特征的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故意犯罪,但不以行为人明知所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149 号案例:容乃胜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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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21号案例:(李军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认定行为人构成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以明确知道组织的黑社会性质为前提。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确实不了解情况,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发现后即退出;或者行为人确实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参加的组织是一个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层次结构的犯罪组织,一般不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论处。

3.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时间、成员人数及组织纪律等问题的把握

(1)存在时间认定。根据《2015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的起点,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举行成立仪式或者进行类似活动的时间来认定。没有前述活动的,可以根据足以反映其初步形成核心利益或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发生时间进行审査判断。没有明显标志性事件的,也可以根据涉案犯罪组织为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或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首次实施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的时间进行审査判断。存在、发展时间明显过短、犯罪活动尚不突出的,一般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实践中,关于黑社会组织的存续时间起点,“成立仪式”最为优先,“标志性事件”次之,在没有前两者的情况下,可以依据“首次有组织的犯罪”的时间认定。其中,“标志性事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足够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初步形成较稳定获利来源的重大事件,如为涉足某一行业而成立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等;二是足以反映涉案犯罪组织已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初步形成强势地位的重大事件,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在逞强争霸、排除竞争对手过程中具有“一战成名”作用的违法犯罪活动。(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2)组织纪律判断。根据《2015纪要》,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应当结合制定、形成相关纪律、规约的目的与意图来进行审查判断。凡是为了增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性、隐蔽性而制定或者自发形成,并用以明确组织内部人员管理、职责分工、行为规范、利益分配、行动准则等事项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约定,均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例如,一些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往往是以公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还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对其成员提出“不许吸毒、不许赌博、不许随意殴打他人”等看似劝人向善的要求,与传统意义上的“帮规”“家法”存在一定差异。(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3)成员认定。根据《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15纪要》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仅参与少量情节轻微的违法活动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2015纪要》指出,以下人员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1.主观上没有加入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2.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3.为维护或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佣、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上述人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对于被起诉的组织成员主要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定性时应当结合“四个特征”审慎把握。实践中,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对于“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受雇到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办的公司、企业、社团工作,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虽然也可视为在客观上接受了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但由于未参与或者仅参与少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还不足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因此,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例如,在刘汉、刘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汉龙公司财务人员刘某、赖某某因履行职务而实施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犯罪,但并未被认定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于“因临时被纠集、雇佣或者受蒙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提供帮助、支持、服务的人员”以及“为维护或者扩大自身利益而临时雇用、收买、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由于这两类人员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客观上也没有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管理,只是临时性的雇佣与被雇佣、收买与被收买、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因此,也不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这两类人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过长期合作后已经相互渗透与融合,则另当别论。(最高法关于《2015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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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19号案例:(邓伟波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组织特征:组织的目的性、成员的稳定性和内部的组织性、纪律性。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4号案例:(史锦钟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并非仅指实施犯罪的方式具有组织性,更重要的是看该犯罪是否为了组织利益、按照组织意志而实施,以及犯罪能否体现该组织追求非法控制的意图。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并非只有那些直接体现组织利益和组织意图的违法犯罪活动才能构成,只要符合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或者客观上起到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作用的也可认定。但是,在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时间起点时,由于还没有所谓的惯例、纪律、活动规约可供参照,反映非法控制意图的事实尚不充分,如果作为判断依据的“首次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不能体现组织利益、意图,则会失去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5号案例:(汪振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是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的犯罪组织。判断犯罪组织是否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较长时期”从何时起算、需要持续多久;二是“持续存在”应当如何认定。在确定犯罪组织的形成起点后,只要该犯罪组织以组织名义、为组织利益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就可以认定犯罪组织持续存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情况值得注意:一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脱离“打打杀杀”的初级阶段后,往往会以合法行业为主要经济来源,并会为逃避打击而自我“洗白”,有意减少甚至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给人造成犯罪组织已经“转型”或者“解散”的错觉。当需要打击对手、抢夺市场、攫取资源之时,便会恢复本来面目,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二是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因某些具体的犯罪案件被公安司法机关查破,原有的组织成员或被抓或潜逃,被迫暂时停止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此形成组织“溃散”的假象。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组织成员又会重新聚集,或者又有新的成员加入并继续实施有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时,以上两种情况往往会引发争议。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暂停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组织成员、结构一般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故认定起来相对容易。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组织成员一般会有明显更替,甚至犯罪组织活动的区域、染指的领域也可能发生变化,故认定起来存在一定难度。判断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持续存在,应当着重审查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等组织的核心成员是否具有延续性,以及组织的非法影响

是否具有延续性。组织的核心成员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基本构成是稳定的;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说明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宗旨未发生根本变化。

(二)关于经济特征

《2009纪要》指出,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均存在很大差异,加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发展的时间也各有不同,因此,在办案时不能一般性地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特定数额。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敛财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实践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会通过实施赌博、敲诈、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而且还往往会通过开办公司、企业等方式“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因此,无论其财产是通过非法手段聚敛,还是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

对此,《2015纪要》解释到,“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包括:1.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的资产;2.有组织地通过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资产;3.组织成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资助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资产。通过上述方式获取的经济利益,即使是由部分组织成员个人掌控,也应计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经济实力”在20-50万元幅度内,自行划定—般掌握的最低数额标准。

虽然《2009纪要》认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一般是指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受伤、死亡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丧葬费,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以及其他与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等。但《2015纪要》对此进行了扩张,指出“是否将所获经济利益全部或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是认定经济特征的重要依据。无论获利后的分配与使用形式如何变化,只要在客观上能够起到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的作用即可认定。”

实践中,“一定经济实力”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获取的资产,也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从事不法活动所确立的优势地位和影响力而获取的资产,还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资产后进行合法投资而获取的孳息、收益等等。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获取或者组织成员完全通过个人行为获取的经济利益排除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利益分配”既包括为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工资、奖励、福利、生活费用”等具体情形,也包括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承接项目、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等方

式进行间接的利益分配,或者授意、指使、帮助组织成员实施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不法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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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25号案例:(王平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1.黑社会性质组织既可以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敛财,也可以通过形式合法的经营来获取经济利益。既可以通过抢劫、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犯罪获取不法利益,又可以通过赌博、贩毒等非暴力犯罪扩充经济实力。2.所获经济利益应足以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3.所获经济利益应用于犯罪组织或组织犯罪活动所需。

(三)关于行为特征

《2009纪要》指出,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滋扰、哄闹、聚众等其他干扰、破坏正常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并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的五种情形:由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组织成员以组织名义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替人行凶、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并得到组织者、领导者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强调,应准确理解“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大量的违法活动,对此均应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但如果仅实施了违法活动,而没有实施犯罪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外,“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只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最终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还要结合危害性特征来加以判断。即使有些案件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符合“多次”的标准,但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也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指出,涉案犯罪组织仅触犯少量具体罪名的,是否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结合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综合判断,严格把握。

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有一部分能够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基本特征。否则,定性时应当特别慎重。

属于《2009纪要》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但确与维护和扩大组织势力、实力、影响、经济基础无任何关联,亦不是按照组织惯例、纪律、活动规约而实施,则应作为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处理。

组织者、领导者明知组织成员曾多次实施起因、性质类似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并未明确予以禁止的,如果该类行为对扩大组织影响起到一定作用,可以视为是按照组织惯例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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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622号案例:(张志超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对仅有非法保护而没有违法犯罪的组织,不能以“黑”定性。但反之,如果存在违法犯罪而没有非法保护的,只要具备其他特征,仍然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刑事审判参考》第1158号案例:(刘汉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有一定违法犯罪活动量的积累。没有量的积累,不可能“称霸一方”,也不可能“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组织者、领导者并非对所有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承担责任,纯粹由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犯罪,不能视为组织犯罪。

(四)关于危害性特征

《2009纪要》指出,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从而严重危害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1.对于“一定区域”的理解和把握。区域的大小具有相对性,且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和影响的对象并不是区域本身,而是在一定区域中生活的人,以及该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因此,不能简单地要求“一定区域”必须达到某一特定的空间范围,而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危害程度加以综合分析判断。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空间范围,并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既包括一定数量的自然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区域,如乡镇、街道、较大的村庄等,也包括承载一定生产、经营或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的区域,如矿山、工地、市场、车站、码头等。对此,应当结合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等因素综合评判。如果涉案犯罪组织的控制和影响仅存在于一座酒店、一处娱乐会所等空间范围有限的场所或者人口数量、流量、经济规模较小的其他区域,则一般不能视为是对“一定区域”的控制和影响。

2.对于“一定行业”的理解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这些行业一般涉及生产、流通、交换、消费等一个或多个市场环节。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一定行业”,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存在的同类生产、经营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同样符合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的要求。

3.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称霸一方,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对此,《2015纪要》进一步明确,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1种情形中的“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是指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犯罪或者严重违法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第2种情形中的“形成垄断”,是指可以操控、左右、决定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是指对与一定行业相关的准入、退出、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具有较大的干预和影响能力,或者具有在该行业内占有较大市场份额、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在该行业内敛财数额巨大(最低数额标准由各高院根据本地情况在20-50万元的幅度内自行划定)、给该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单位、组织、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等情节之一;第3、4、5种情形中的“造成严重影响”,是指具有致人重伤或致多人轻伤、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敛财数额巨大(数额标准同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多次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情节之一;第6种情形中的“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包括以拉拢、收买、威胁等手段多次得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或纵容,或者多次对前述单位、组织中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情形;第7种情形中的“获取政治地位”,是指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一定职务”,是指在各级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职务。

根据实践经验,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2009纪要》规定的八种情形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往往是两种以上的情形同时并存、相互交织,从而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审判时,应当充分认识这一特点,准确认定该特征。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第623号案例:(刘烈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五)组织特征、经济特征不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5纪要》明确,“四个特征”中其他构成要素均已具备,仅在成员人数、经济实力规模方面未达到本纪要提出的一般性要求,但已较为接近,且在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同时具有《2009纪要》相关规定中的多种情形,其中至少有一种情形已明显超出认定标准的,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县委县政府或区委的上边扫黑除恶汇报材料

县委县政府或区委的上边扫黑除恶汇报材 料 XX年1月2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七星关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扫黑除恶专题会议精神狠抓落实,按照安排部署,我区多措并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取成效。 一、多措并举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七星关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七星党发〔XX〕29号),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何万学为组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家敬,区政协副主席周遵林,区法院院长禄智华,区检察院院长刘永为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郑琴,区纪委常委汪永立,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党建办主任、区非公党工委书记黄远森,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赵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道义,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汤志刚,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国安办主任邓成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沈承刚,区司法局局长董玉祥,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田兴中,区公安分局打黑大队大队长王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委政法

委,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郑琴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开展和督导。各乡镇街道、其他各相关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职能职责,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了党委政府及部门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出声威、打出实效,治出平安、治出和谐。1月31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何万学亲自主持召开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会,专题听取第一轮摸排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是全面排查,不留盲区。区公安分局根据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第一轮摸排工作的通知》和《扫黑除恶集中收网行动第二轮线索摸排的通知》要求,公安分局各机关单位及42个辖区派出所全部投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摸排工作。对全区42个乡镇街道涉及的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以及房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建设、歌舞娱乐等领域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等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进行摸排;对控制运营路线、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进行摸排;对聚集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复杂地段拉帮结派强迫卖淫、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拿硬要、随意殴打群众、称王称霸,破坏一方

扫黑除恶工作总结汇报范文

扫黑除恶工作总结汇报范文二: 为切实做好“扫黑除恶”工作,XX社区党委、服务中心结合社区工作实际,提高认识,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加强督导,扎实全面地做好“扫黑除恶”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在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扫黑除恶”工作动员会后,XX社区迅速召开全社区干部职工参加的“扫黑除恶”工作动员会,并把“扫黑除恶”作为当前主要工作来抓。同时,制定了“扫黑除恶”工作方案,成立了以社区党委书记、社区主任为工作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文件中明确了各部室、各村(居)工作职责,并落实相关工作保障机制。文件中要求各部室、各村(居)对照责任分工切实抓好落实,建立了“包排查、包化解”的“双包”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强化工作任务,明确排查重点。在社区“扫黑除恶”动员会召开之后,各部室、各村(居)结合工作实际在权责范围内迅速展开“扫黑除恶”摸底排查,重点排查农村基层政权、土地流转、建筑工程、仓储物流、矿产资源领域;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领域;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传销、金融诈骗、网络电信诈骗领域;非法手段放贷讨债以及“套路贷”“校园贷”、“现金贷”、“裸贷”等共计8个领域以及其他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的摸排。各部室、各村(居)按照通过入户走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对辖区各行

各业进行了初步摸排,认真填写了重点人员摸排表,并上报社区群众工作部,切实做到了“情况清、底数明、早发现、早处理” 三、强化联勤联防,做好治安巡逻;一是由各村(居)组建了义务巡逻队,在辖区居民楼院、大街小巷、学校等区域开展常态化巡逻。采取小喇叭工程、张贴便民服务卡、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提醒群众增强防火、防盗、防诈骗安全意识,提升自我防范能力,帮助群众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截至目前,共组建义务巡逻队6支,开展夜间巡逻200余次,解决群众困难问题30余件,化解矛盾纠纷21余件。二是由派出所民警、各网格格警以及各村(居)警务助理组成治安巡逻队,通过设卡设点、徒步巡逻和警车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主要干道、人口密集场所、娱乐场所等案件高发地开展治安防控巡查。同时,对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涉毒人员等特殊群体进行定期跟踪走访,加大管理防控力度,提高辖区群众见警率和安全感,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确保辖区安全稳定。截至目前,出动警力260 余人次,出动警车200台车次,开展治安巡查200次。 四、强化打击行动,提高警力震慑;2019年1月开始以来,由XX派出所牵头在辖区内各类案件频发区域,大街小巷、复杂路段、宾馆网吧、校园周边、出租屋等场所开展毒品专项整治行动。截止6月30日,累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25次,排查各类大小网吧12家,排查各类娱乐场所15

扫黑除恶个人剖析报告

扫黑除恶个人剖析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民主生活会工作部署,针对扫黑除恶第13督查组及省厅、市局工作部署及相关要求,刑警大队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并进行全面整改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体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刑警大队认真进行了安排,多次进行督促指导。抓重点、抓落实、强化责任担当,但在工作中仍然存在认识不全面、不扎实、不细致的问题,存在对扫黑除恶认识上政治站位不高,扫黑除恶宣传不够深入等问题。 二、问题清单 1、台账资料不规范,线索摸排不细致。没有“严要求、高标准”的要求自己,工作中存在疏漏的问题。 2、宣传不到位,工作不积极。没有将本职工作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进行合理分工,导致在宣传发动、信息报送等工作上,不能严格按照要求完成。 3、每个阶段会议部署情况以及对会议内容的记录不详细,学习专项斗争的专题会议记录不完善,学习不够全面细致,不能够实时掌握摸排及线索核查的总体情况。 三、原因剖析 一是思想意识还停留在打击破案意识中,重视对传统盗抢骗案件

的侦办,没能够科学合理的处理好打击破案与扫黑除恶的关系。 二是对扫黑除恶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造成对领导要求,专项行动开展把握不准确。 三是针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重视个案打击,对宣传发动、线索核查抓的还不够细致。 四、整改措施 1、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打造忠诚队伍、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有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 2、要不断的加强扫黑除恶工作文件的业务知识的学习,体会领悟扫黑除恶的精神主旨,提高政治站位,抓好扫黑除恶全面整体工作。 3、严格按照扫黑办相关要求、时间节点完成各类报表、信息报送工作,安排专人对接工作,确保我单位扫黑除恶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下一阶段,我们将继续按照党委政府及市局扫黑办的总体工作安排部署,强势推进,在宣传发动、教育引导,摸排核查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挖细查各领域内的黑恶势力,并给予强力打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稿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稿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镇严格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狠抓落实,全力提升政治站位,不断强化工作举措,全镇上下戮力同心,重拳出击,坚持“四个一”工作法,强力推进全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面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创新“一体化”。我镇始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高站位谋划、高规格部署、高标准保障、高要求压责,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谋划、靠前指挥、主动部署,打出了一手抓当前、一手谋长远、一手抓专项打击、一手抓源头治理的“四手”打击防范组合拳,形成了“上下一条心、工作齐出力”的良好局面,为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保证。今年以来,我镇每周常态化召开班子成员扫黑除恶专题会议,同时召开了全体干部扫黑除恶专题会议☆余次,以各村为主体召开专题会议☆余次,凝聚了全镇镇村干部的共识,促进了打击工作整体向前推进。 (二)线索摸排建好“一本账”。为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我镇建立了“建册立账、挂单销号”的线索摸排新模式,对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集中建立统一台账,实行清单式管

理、挂牌式督办。一是沉下身子走村入户摸排。由班子成员牵头,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深入群众,走村入户进行座谈交流,摸排线索。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摸排。结合各村实际,聚焦征地拆迁、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侵吞集体资产、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重点村进行集中摸排。三是深入企业一线摸排。由班子成员带队采取在企业悬桂宣传条幅、分发宣传单、与企业老板座谈、深入一线与员工交流等多种形式,对所有企业开展走访摸排,深挖细找,集中梳理。四是协调联动细致摸排。与司法所共同开展对镇区矫正人员座谈会、在集市分发资料摸排线索等活动,同时发挥各村驻村民警直接服务群众的优势,在日常走村入户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掌握好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及时报送镇扫黑办,确保线索来源的及时性。截至目前,已摸排上报线索☆条,还有☆条正在核实,已与我镇派出所沟通。 (三)宣传发动激活“一池水”。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截至目前,全镇共悬挂条幅☆余条,粉刷墙体标语☆余条,张贴公告☆余份,发放扫黑除恶宣传单☆余份,开展集中宣传☆余次,营造出全员上阵、全民参与的波浪式、立体式扫黑除恶宣传攻势。 (四)督促问效坚持“一竿子”。我镇把扫黑除恶与党风廉政

街道乡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材料

街道乡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材料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我镇严格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坚持”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原则,狠抓落实,全力提升政治站位,不断强化工作举措,全镇上下戮力同心,重拳出击,坚持“四个一”工作法,强力推进全镇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下面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工作开展情况 (一)组织领导创新“一体化”。我镇始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高站位谋划、高规格部署、高标准保障、高要求压责,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谋划、靠前指挥、主动部署,打出了一手抓当前、一手谋长远、一手抓专项打击、一手抓源头治理的“四手”打击防范组合拳,形成了“上下一条心、工作齐出力”的良好局面,为专项斗争深入开展提供了强有力保证。今年以来,我镇每周常态化召开班子成员扫黑除恶专题会议,同时召开了全体干部扫黑除恶专题会议xx余次,以各村为主体召开专题会议xxx余次,凝聚了全镇镇村干部的共识,促进了打击工作整体向前推进。 (二)线索摸排建好“一本账”。为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我镇建立了“建册立账、挂单销号”的线索摸排新模式,对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集中建立统一台账,实行清单式管

理、挂牌式督办。一是沉下身子走村入户摸排。由班子成员牵头,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深入群众,走村入户进行座谈交流,摸排线索。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摸排。结合各村实际,聚焦征地拆迁、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侵吞集体资产、民间借贷等重点领域、重点村进行集中摸排。三是深入企业一线摸排。由班子成员带队采取在企业悬桂宣传条幅、分发宣传单、与企业老板座谈、深入一线与员工交流等多种形式,对所有企业开展走访摸排,深挖细找,集中梳理。四是协调联动细致摸排。与司法所共同开展对镇区矫正人员座谈会、在集市分发资料摸排线索等活动,同时发挥各村驻村民警直接服务群众的优势,在日常走村入户巡查过程中,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掌握好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及时报送镇扫黑办,确保线索来源的及时性。截至目前,已摸排上报线索x条,还有x条正在核实,已与我镇派出所沟通。 (三)宣传发动激活“一池水”。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大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舆论,广泛宣传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的和意义。截至目前,全镇共悬挂条幅xx余条,粉刷墙体标语xx余条,张贴公告xx余份,发放扫黑除恶宣传单xx余份,开展集中宣传xx余次,营造出全员上阵、全民参与的波浪式、立体式扫黑除恶宣传攻势。 (四)督促问效坚持“一竿子”。我镇把扫黑除恶与党风廉政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县局)

扫黑除恶对照剖析材料及整改措施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遵照有关要求,召开本次扫黑除恶专题民主生活会,下面,我代表县局党委班子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如下: 一、对照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对照中央扫黑除恶第*督导组通报的“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综合治理、深挖彻查、组织建设、组织领导”六个方面为重点,围绕中央督导组补充通报的我县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政治站位、依法严惩、组织建设”三个方面问题,我们扎实开展了细致深入的对照检查,发现目前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还存在以下五个方面主要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深入。 一是对中央精神领会不够系统深入。各单位虽然对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要求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传达,但还不同程度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的现象,对中央精神的领会存在逐级递减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政治意识和思想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巩固。 二是存在本位主义思想。部分分管局领导和部门本位思想严重,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主要是刑侦的事情,有组长、常务副组长,还有分管刑侦的局领导,与本人及分管的部门联系不密切,有的部门认为本单位已经抽调了民警加

入县局扫黑队,就算是完成了任务,没有站在全局高度参与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 三是缺乏敢于担当精神。部分单位领导对黑恶势力危害性认识不深,考虑困难多、考虑客观多,缺乏一抓到底、动真碰硬的精神,多满足于上级怎么要求,文件怎么规定,围着“上级”打转,不敢直面矛盾,对于本部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的方式方法缺乏创新。 (二)线索排查不够精准。 一是线索来源渠道不够多,仅仅依靠上级交办和群众举报,截止*月**日,县局共收到各类举报线索共计***条,其中上级交办***条,群众举报**条。二是线索核查效率不够高。***条线索中,办结回复***条,未办结***条,办结率49.8%,办结率不到一半。三是科技手段应用不够好。对涉黑恶线索的排查手段较为传统,不善于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对线索信息进行比对分析、串联分析,导致线索挖掘深度不够,没有提取更多有价值的信息。 (三)打财断血存在短板。 查封、冻结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非法资产与所承办的案件不相匹配,已侦办的*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冻结资金共计不足****元。在办理所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由于前期对相关法律条文认识模糊不清,没有先行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任何财产,错失了同力推进深挖根治和打财断血的

某医院扫黑除恶的工作总结材料

某医院扫黑除恶的工作总结材料 为认真贯彻市卫计委关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按照主管部门统一工作安排,我院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强力推进,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现将我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总结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按照市卫计委的要求,组织全体职工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动员大会”,对我院的扫黑除恶工作进行安排,各科室汇报了详尽的落实措施。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我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同时,各科室成立以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工作小组,确保扫黑除恶日常工作有人抓、有人管。确实形成了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为该项工作奠定了组织基础。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一是利用医院LED显示屏、微信广泛宣传扫黑除恶宣传标语,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氛围。二是组织全院职工学习扫黑除恶的宣传资料,对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工作的意义、打击重点进行宣传。三是利用医生下乡服务时机,向广大群众宣传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赢得群众理解和支持,有效提升了我院扫黑除恶工作效果。

(四)加强排查,突出管理。一是在全院开展自查,坚决做到“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医院提供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二是组织科室对重点群体开展双重梳理和摸排,做到心中有数、目标清晰,切实为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三是是认真对广大职工进行法制、法律知识的宣传,做到有黑扫黑,有恶除恶。 二、目前存在问题。 一是宣传形式和内容比较单一,宣传力度还不够大;二是摸排力度还有待于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在院范围内形成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加大群众监督和举报力度。 二是做好资料收集,加强信息报送,坚决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使我院扫黑除恶斗争形成常态、推向高潮。 三是加强职工队伍管理。坚决打击涉“黄、赌、毒、抢”等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今后,我院将广泛发动和依靠群众,最大限度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积极性,切实提升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做出贡献,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环境,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县委县政府或区委的上边扫黑除恶汇报材料(参考版)

县委县政府或区委的上边扫黑除恶汇报材 料(参考版) 2018年1月23全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启动以来,七星关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扫黑除恶专题会议精神狠抓落实,按照安排部署,我区多措并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取成效。 一、多措并举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区委、区政府制定下发了《七星关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七星党发〔2018〕29号),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何万学为组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家敬,区政协副主席周遵林,区法院院长禄智华,区检察院院长刘永为副组长,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维稳办主任郑琴,区纪委常委汪永立,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党建办主任、区非公党工委书记黄远森,区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赵乾,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梁道义,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汤志刚,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国安办主任邓成林,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沈承刚,区司法局局长董玉祥,区综治办专职副主任田兴中,区公安分局打黑大队大队长王雨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委政法委,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区维稳办主任郑琴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开展和督导。各乡镇街道、其他各相关成员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和职能职责,制定了具体

实施方案,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纳入了党委政府及部门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确保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出声威、打出实效,治出平安、治出和谐。1月31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公安分局局长何万学亲自主持召开扫黑除恶工作推进会,专题听取第一轮摸排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并对下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是全面排查,不留盲区。区公安分局根据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犯罪线索第一轮摸排工作的通知》和《扫黑除恶集中收网行动第二轮线索摸排的通知》要求,公安分局各机关单位及42个辖区派出所全部投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摸排工作。对全区42个乡镇街道涉及的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以及房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建设、歌舞娱乐等领域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等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进行摸排;对控制运营路线、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进行摸排;对聚集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复杂地段拉帮结派强迫卖淫、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拿硬要、随意殴打群众、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帮派势力及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等犯罪团伙进行摸排,共摸排出涉恶类案件线索8条。同时,对全区42个镇乡(街道)村支两委人员的前科情况及现实表现情况进行普查摸排,第一、二轮普查了现已普查了39个乡镇,506个行政村的村支两委人员共计1935人。 (三)组建专班、专项追踪线索。区公安分局成立了扫黑除恶工

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市公安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经验材料 今年以来,市公安局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要求,全警动员、忠诚履职,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核查涉黑涉恶线索###条,移送起诉黑社会性质组织#个、涉恶犯罪集团#个,起诉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人,破获案件##件;打掉涉恶类犯罪团伙##个,抓获#类涉恶人员###人,破获涉恶案件##起;敦促##名涉黑恶犯罪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大大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一、高点站位,以雷霆之势强力开局。一是第一时间研究部署。副市长、市公安局长XX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先后#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次亲赴办案单位指导案件办理。#月##日,市公安局召开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议,对扫黑除恶工作进行部署;成立了由汤文江同志为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并抽调专人办公,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督办。各县市区公安(分)局相应成立机构、组建专班,迅速开展工作。二是第一时间健全机制。出台了《XX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方案》,对目标任务进行了细化;各级公安机关扫黑办建立了联席会议、线索核查、联络员每周例会工作机

制,分析研判全市扫黑除恶形势,每月通报案件线索办理进展情况,强化案件进程管理。三是第一时间明晰职责。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增加了目标任务的项目考核分值和对突出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措施,进一步激发参战单位和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落实纪检监察等部门全程参与,督措施落实、督进度推进、督打击成效,确保压力传导到每一名民警。四是第一时间营造声势。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张贴标语等多种宣传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共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万余条(幅),发送宣传手册#万余册,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余万份,建立了网上涉黑恶线索举报中心,完善了举报有奖工作机制,广泛发动、积极鼓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线索。 二、细致摸排,聚全民之力深挖深查。一是紧盯线索摸排。年初,对####年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刑事治安案件全面进行了重新清理,从中梳理出涉黑恶犯罪的##起未破案件进行深度研判;落实信访接待、有奖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落实专门力量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从中发现和搜集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条。二是全面查证核实。按照“边摸边查、边查边打、边打边摸”的方针,建立健全涉黑涉恶线索摸排核查责任制,对摸排出的线索,本着见疑不放的原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材料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材料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强调,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部署上来,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攻坚仗。 《通知》明确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

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通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 《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要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始终保持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政法各机关要进一步明确政策法律界限,统一执法思想,加强协调配合,既坚持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又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

扫黑除恶自查整改报告

一、整改要求 (一)《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轮督导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方案》《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轮督导问题整改责任清单》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 1、政治站位:水城县民政局照搬照抄上级文件,未开展具体工作;整改时限: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2、组织建设:市县两级组织、民政部门对软弱涣散党组织和村“两委”成员背景审查处理滞后不力,普遍不掌握排查情况,未及时开展后续处理工作;整改时限: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二)11月7日市扫黑除恶交叉督导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限: 1、建立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完善台账登记;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2、推进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摸排整顿工作;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3、加强日常工作管理及工作资料收集,特别是村“两委”成员背景联合审查的调度情况;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4、加强干部职工的宣传教育,加大文件学习力度;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5、加强重点监管领域、重点人员的排查工作;整改时限:长期整改落实。 二、整改情况

市民政局主要领导在全局干部职工大会上通报了省扫黑除恶专 项斗争第二轮督导反馈的问题,要求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中共市民政局党组于11月9日第20次会议研究通过《市民政局深入推进全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实施方案》,经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市民政局于11月21日正式印发该《整改方案》;于11月30日下发《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 工作的通知》,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和情况调度。截至目前,全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工作取得以下初步成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在原来市民政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重新调整成立了全市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领导小组,把县区民政局负责人纳入领导小组。水城县按照要求开展了整改,上报了资料。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市民政局党组经常性研究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机制和每周职工学习扫 黑除恶文件精神制度,按照中央、省、市的要求深化民政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加强督促指导。调研指导基层工作。六枝特区牛场乡将“坚持‘打早打小’的方针,绝不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做大做强”的宣传挂图张贴到了村组里面,盘州市金秋居委会将“盘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单”张贴到了易扶搬迁安置社区公开栏上、翠屏居委会利用LED显示屏公布“盘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电话”,钟山区戴氏牙科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播出“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红桥新区双龙社区服务中心利用LED显示屏滚动播出“坚决打击插手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的字样,等等。四是开展背景审查。指导

扫黑除恶个人自查材料

一、存在问题 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 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 落后单一。 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 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 二、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 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 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 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 严肃问责。 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 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 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

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网络舆情、涉黑 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力、排查不出 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 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 10000 份,派发到辖区内企 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 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 10 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 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 和微信工作群作用 , 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 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 活动的生存空间。 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 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 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扫黑除恶先进个人推荐材料 一、存在问题 1.街道各单位政治站位不够高,认识不到位,扫黑除恶斗争存在“上热下冷”现象,各部门未能积极行动起来。 2.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排查工作力度不够,排查方法落后单一。 3.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宣传形式和内容单一,宣传覆盖面不广,群众知晓率不高,距离家喻户晓还有不小差距,未达到全覆盖、无死角的状态。 二、整改措施 1.提高政治站位,形成上下“一条心”,把扫黑除恶上升到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政治安全的高度,形成党政统一领导、部门全力协作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加强对辖区单位督导,提高辖区单位的积极性,对推诿扯皮、畏难厌战、消极怠工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肃问责。 2.全方位深入摸排,掌握线索。将摸排线索责任层层压实到街道各部门和各社区居委会。按照干部包户原则,充分依托综治网格信息化平台,做到不漏户、不漏人、不漏企业、不漏单位,全面开展集中排查、滚动排查。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各种情报信息系统,对信访举报、 __、涉黑涉恶案件、涉黑涉恶人员、嫌疑对象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因工作不

力、排查不出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而被群众举报或被上级督办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强宣传“全覆盖”,营造浓厚氛围。一是街道将加印“致全市人民群众的一封信”10000 份,派发到辖区内企业、单位、居民户等,做到扫黑除恶深入人心,全街居民人人知晓、人人喊打的氛围。二是依托“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平台,联合驻点律师在辖区开展全覆盖扫黑除恶宣讲活动,针对 10 类打击重点,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动员群众主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是充分发挥各居委公众号和微信工作群作用,形成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相互呼应、网上网下同步推进的立体宣传格局,最大程度挤压黑恶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 4.加强部门沟通,完善联席制度。充分发挥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的牵头、指导作用,加大与各部门的相互协作,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房管所、车站、批发市场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完善联席制度。加大召开研讨会频率,研讨分析交流经验,信息互通,扩大线索排查的广度、深度、精度,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合力打击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形成齐心合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格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专项斗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您了解多少? 问: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答:这次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问: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这次全国统一集中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对象,主要集中在以下10个方面: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作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问:什么是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答: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黑恶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XX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汇报材料

XX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汇报材料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及区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开展基层组织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要求,对全村开展新一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一、当前重点工作 按照区委、政党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基层组织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要求,排查基层组织涉黑涉恶问题,主要有以下9类问题:(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3)利用家族、宗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以及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脱贫攻坚、农村经济社会事务中非法捞取不当利益的;(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5)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6)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7)操纵或经营“黄赌毒”的;(8)非法高利贷、暴力讨债的;(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 二、实施方法步骤 (一)成立相应机构。成立XX村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人见面件件回应”工作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各组组长 根据实际与实名举报人进行沟通了解,进一步掌握黑恶线索,引导举报人通过正确渠道解决其他诉求。 (二)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方法步骤和工作重点。 (三)及时动员部署。6月XX日召集村组干部召开动员大会,传达《关于开展基层组织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施方案》要求,通过村上的QQ群、微信群等逐村逐户全面摸排。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中发现的设黑恶线索及时上报,实行重大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和信息周报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联络工作。健全台账管理机制,确保落实有痕迹,工作有记录。 三、筛查核实 XX村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通过村上的QQ群、微信群等逐村逐户全面摸排目前没有发现和收到任何涉黑涉恶问题。 四、及时总结经验 认真开展“基层组织建设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人见面件件回应工作”,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推动

医院扫黑除恶自查情况报告范文

医院扫黑除恶自查情况报告范文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医院紧紧围绕“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第一要务,把扫黑除恶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当前的统一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坚决拥护扫黑除恶攻坚战。现将我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为落实卫生健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文件的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我院召开了扫黑除恶动员会,医院领导班子及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成立了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形成了医院内部扫黑除恶整体工作合力。 一、领导重视, 明确规范行医为核心的工作要点,从自身做起,要求每个员工自省自律,发现自身的不足。工作要点的确立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晰了重拳打击范围,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预警并全程跟踪处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发现问题苗头要立即上报和及时制止,并要求全体医务人员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避免发生涉及我院职能管理范围的涉黑恶事件。 二、亮证行医, 扫黑除恶在医院的重点是规范医疗,规范医疗的重点,

在于持证上岗,为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卫健委的要求,医院实行亮证行医政策。将医护人员的上岗证,执业证在大厅明显处一一公示,使患者进门便能监督医院的执业行为。 三、价格公示, 为保护患者的消费知情权,同时让市场监督我院的行为,医院依照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价格公示。从医疗口配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四、提升服务, 规避纠纷。医院在大力支持扫黑除恶斗争的同时,积极开展提升医疗服务活动,从源头上杜绝医院纠纷。从而给扫黑除恶制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也给自身规避风险。 五、开展学习, 应知应会测试。医院把扫黑除恶作为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学习,定期考核。让每个员工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了解并支持党中央x对扫黑除恶工作的指示部署。 工作总结:截止目前,医院依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要求,在自我规范及自我提升的道路上,暴露出很多不足之处,比如个别员工觉悟较差,服务态度不佳,医院已进行处理,并给予处分。部分员工因国语水平较差,理解能力不够,不能完全领会扫黑除恶的要领,医院已组织学习并强化

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扫黑除恶工作情况汇报范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实现的成败。 这次扫黑除恶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一、涉黑涉恶案件定义是什么,以及外在表现特征 1、什么是涉黑涉恶案件 涉黑涉恶案件是指犯罪分子在“十二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触及的罪名为7+12类案件。“十二黑”是指:黑旅游、黑场所、黑建筑、黑物业、黑保安、黑物流、黑中介、黑贷款、黑传销、黑开采、黑出租、黑窝点。涉及的7+12类罪名是: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2、涉黑案件的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涉恶案件的特征 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以暴力、威胁、干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 严重扰乱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般无合法经济,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层次较低。、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汇报材料

××县教育体育局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汇报 自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以来,××县教育体育局按照“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县教育系统16类治理问题,采取有力措施,持续推进××县教育体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县教育体育系统工作领导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扣教体系统实际,以“依法治校”、“创建平安校园”等工作为依托,深入基层、通过学生、家长、向辖区群众广泛普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法律知识,突出重点开展扫黑除恶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发挥了法治宣传教育在震慑犯罪、教育公民方面的重要作用,助推了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有效开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成立了扫黑除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局长,副组长是各分管领导,成员是各股室负责人和各中小学校(园)长,明确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二是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股,明确了工作人员和职责。三是结合工作实际及××县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教通【××××】×××号)新修定并下发了教体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暨领导“一岗双责”制实施方案(×教体通【××××】××号),实行局领导挂片,局机关工作人员挂学校,从3月

初每月起,局领导及干部每月至少到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检查一次,强化督查指导。四是召开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动员部署大会,安排部署了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五是制作印发了扫黑除恶宣传海报,宣传单,致家长的公开信。六是开展了标语、板报、电子显示屏、校会、主题班会、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校讯通、QQ群、法治进校园等形式的扫黑除恶专题宣传。七是组织签订了扫黑除恶承诺书、责任书,进行了扫黑除恶知识问卷与测试。八是组织开展了扫黑除恶线索摸排统计上报。九是逐级设置了扫黑除恶举报箱及举报电话。十是通过家长会、教师入户家访、辍学劝返、“三清”工作等将扫黑除恶知识直接宣传到村到社到户,还利用学校教职工QQ群,微信群,各班级学生家长QQ群,微信群等信息工具,多种方式,时时发布扫黑除恶宣传知识,全面开展对学生、对家长的点对点宣传工作。十一是组织开展了2019年春季学期开学工作及扫黑除恶工作督促检查。十二是按照市教育体育系统16类问题线索逐一展开排查,现已排查收集到涉黑涉恶及其他问题线索6条、治安乱点101条。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治站位不高。从局机关到学校在思想认识层面上都认为扫黑除恶是公安、政法部门的事情,与教育部门关系不大,都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当作日常的安全工作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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