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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的通知

苏劳社[2008]1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职工名册,实行就业登记,是《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赋予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职工名册,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的需要,也是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重要措施,有利于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起规范的职工名册和就业登记制度,并作为劳动用工管理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制定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明确职工名册内的填报内容和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增加职工名册的填报项目,但不得减少职工名册(规范格式)上必须填报的项目及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用工的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要求,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应与就业登记结合起来,劳动保障部门在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时,应当核对是否与职工名册一致,做到及时调整,

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应根据职工名册及就业失业登记要求,完善内部用工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台帐。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指导,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对用人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查阅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对不履行建册义务,或者名册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特别是要根据职工名册提供的信息,动态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情况,切实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附: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填表说明如实填报本单位各类用工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2、单位注册类型: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④港澳台商投资企

业⑤私营企业⑥其他企业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性别:①男②女

4、文化程度:①初中及以下②高中、中专、中技③大专④本科⑤研究生⑥其他

5、职业等级资格:①初级②中级③高级④技师⑤高级技师

6、用工类型:①全日制用工②非全日制用工③劳务派遣

7、人员类别(可多项选择):①城镇就业人员②本省农村就业人员③外省农村就业人员④外方和港澳台就业人员⑤劳务派遣人员⑥离退休返聘人员⑦其他

8、用工之日、订立合同时间、离职时间应填报至年月日。

9、订立合同情况:①首次签订劳动合同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③第二次及以上续签劳动合同

10、合同类型:指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⑤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

11、离职类型:①合同终止②单位解除合同③本人解除合同④劳务派遣期满⑤其他

12、工资: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其中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小时。

13、参加社会保险:①是②否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国苏州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6577060.html, 苏政办发〔200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同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丛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江苏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1999〕83号),结合目前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单位其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国家机关其他人员),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办函[2015]2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5.07 【实施日期】2015.05.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 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15〕2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1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切实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遵法守法意识,是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03号令,下同),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多部门组成的工伤保险宣传活动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宣传活动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协调及相关材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活动内容详实、组织有序、措施得力。 二、突出主题,统筹安排活动内容 此次集中宣传活动的主题是推进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贯彻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主题安排宣传内容:一是以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为主线,侧重宣传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扩面经验和典型做法;二是以《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核心,侧重宣传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成效、制度政策释义及经办服务、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对相关政策的调整,要注意舆论正面引导,把握舆论导向,确保新旧办法的平稳过度;三是持续开展以高风险行业、服务业参保为重点的宣传活动,切实提高职工参保维权意识。 三、加强协调,抓好重点活动落实 (一)组织参与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在集中宣传活动期间,部工伤保险司与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将利用“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开展面向各类用人单位、职工、农民工和广大群众的“工伤保险知识微信竞答”活动。各地要通过人社门户网站、报纸、电视、宣传手册等媒体广泛发布“中国工伤保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奖项设置情况,并适当增配激励资金,激发社会大众参与热情。省厅将根据中国劳动保障报社反馈的参赛数据,及时公布各地参与微信竞答情况。 (二)抓好集中宣传日活动组织。根据人社部统一要求,各地于5月下旬安排一天举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2018江苏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

编号: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用人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年月日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三)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经协商确认执行条款,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A、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 每周周为休息日。 B、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二)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三)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四)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五)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双方协商决定。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二)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完整版)用人单位职工名册.doc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 填报单位:单位注册类型:社会保险号:填报时间:年月 劳动 参加社会保险 订立订立 序性文化身份证用工人员用工离职离职 合同合同 姓名合同合同 养医失工生号别程度号码类型类别之日起止类型时间类型 时间情况 老疗业伤育 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填表说明”在本页反面,请填报人员注意阅读,按要求填写并妥善保存。

填表说明: 本表中所有栏目均应填写具体文字内容,不可选用阿拉伯数字进行代替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填表说明如实填报本单位各类用工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人 员。 2 、单位注册类型: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④港澳台商投资企业⑤私营企业 ⑥其他企业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 、性别:①男②女。 4 、文化程度:①初中及以下②高中、中专、中技③大专④本科⑤研究生⑥其他。 5 、用工类型:①全日制用工②非全日制用工③劳务派遣。 6 、人员类别(可多项选择):①城镇就业人员②本省农村就业人员③外省农村就业人员 ④外方和港澳台就业人员⑤劳务派遣人员⑥离退休返聘人员⑦其他。 7 、用工之日:指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用工之日、订立合同时间、离职时间应填报X年X月X日。 8 、订立合同情况:①首次签订劳动合同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③第二次及以上续签劳动合同。 9 、合同类型:指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⑤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 10 、离职类型:①合同终止②单位解除合同③本人解除合同④劳务派遣期满⑤其他。 11 、工资: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其中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X 元 / 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计 酬单位为 X 元 / 小时。 12 、参加社会保险:①是②否。

整理人员花名册_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

人员花名册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用人单位职工名册(规范格式) 填报单位:单位注册类型:劳动保障证(卡) 号:填报时间:年月 填表说明: 1、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填表说明如实填报本单位各类用工情况,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和未建立劳动关系的 人员。 2、单位注册类型:①国有企业②集体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④港澳台商投资企业⑤私营企业⑥其他企 业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性别:①男②女 4、文化程度:①初中及以下②高中、中专、中技③大专④本科⑤研究生⑥其他 5、职业等级资格:①初级②中级③高级④技师⑤高级技师 6、用工类型:①全日制用工②非全日制用工③劳务派遣 7、人员类别(可多项选择):①城镇就业人员②本省农村就业人员③外省农村就业人员④外方和港澳台就业人员⑤劳务派遣人员⑥离退休返聘人员⑦其他 8、用工之日、订立合同时间、离职时间应填报至年月日。 9、订立合同情况:①首次签订劳动合同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③第二次及以上续签劳动合同 10、合同类型:指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情况,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④非全日制劳动合同⑤劳务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 11、离职类型:①合同终止②单位解除合同③本人解除合同④劳务派遣期满⑤其他 12、工资: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其中全日制劳动者的计酬单位为元/月,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计 酬单位为元/小时。 13、参加社会保险:①是②否

在职人员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 注:暂未登记人员请在备注栏注明(主要包括试用期人员、顶岗人员、工勤人员)。 填报人:联系电话: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中共江苏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12 【实施日期】2011.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 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61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级和省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其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三条省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应当在经核准设置的二级岗位限额内申报竞聘,并按程序和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实施岗位聘用。 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的聘用,符合申报竞聘条件的,按程序报省委组织部或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实施岗位聘用。

昆明高新区社保局办事指南

昆明高新区社保局办事指南 养老、工伤、生育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单位范围: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在高新区规划辖区内,或地税关系在地税高新分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社会保险登记:以上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我局申请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保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制作成表格); 项目包括:①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姓名②养保个人编号③身份证号码④出生年月⑤性别⑥是否在原单位或以自谋职业形式缴纳过基本养老保险费⑦初次缴费时间⑧本次与企业签订合同日期⑨是否农民工 5、已参保的职工提供《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关系转入全套手续;

6、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 7、参保企业财务报表及复印件; 8、参保前一年度的全年工资发放表或启薪月至参保月的全部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 9、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证》及其复印件、兼职职工的参保证明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10、填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11、U盘报送填具齐备的《云南省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全新参保情况表》; 12、填具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四、已参保企业 (一)增减变动职工所需材料: 1、增人:职工已经登记备案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复印件、启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复印件、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 2、减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养老保险相关核定表、退休审批表等 (二)年初核定 1、所需材料:劳动工资《基本情况表》、《上年度财务报表》、《上年度全年工资表》 2、填具相关核定表

学校教职工花名册

学校教职工花名册

幼儿园申办报告 水城县教育局: 随着全市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人口日益增多,人民综合素质整体提高,幼儿教育则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力推进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提高整体国民素质,为水城县学前教育实现省人民政府验收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及《六盘水市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在全县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特申请在滥坝镇朝阳社区(第一期)“水之宛”旁筹办一所“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硬件设施完备,保护幼儿健康成长的现代化幼儿园”。以解决孩子家长的困扰。现将申办幼儿园的基本报告如下: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 1、幼儿园名称:水城县滥坝镇虹翔幼儿园 2、幼儿园地址:水城县滥坝镇朝阳社区(第一期)“水之宛”旁 3、幼儿园性质:民办性质幼儿园 4、办园规模:建筑面积380平方米;占地面积888平方米

5、招生对象及班数:学龄前3-6岁幼儿;班数:4个班,计划招生总人数120人。 二、办园形式:全日制 三、办园宗旨:保一流幼教,育一代英才 四、教育内容: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为指导。以满足幼儿需求,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五、师资来源:选聘具有教师资格、教育特长的专业人员任教。 六、筹建幼儿园的启动资金金额:30万元。建设工程分为:装修教学楼、教室美化、校园绿化、基本配套设施等。计划总投资50万元。 七、办学目标:1、利用现有的教育优势和资源,办一所环境优雅,设施齐备,师资力量雄厚,管理科学的现代化幼儿园。2、幼儿园开设双语教学,同时开设舞蹈班、音乐班、美术班、手工班兴趣班。3、园内配有各种幼教设施,设有幼儿午休室,教室配有彩电、饮水机、空调、电子琴等。努力实现“让幼儿成才,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的服务承诺。 请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审核批准。 申请人:史丽丽 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6)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集团),各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市本级、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按苏劳社险[2005]1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丧葬费标准为3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30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为1000元。 三、其他死亡人员的有关费用在原渠道列支。 二ОО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5]1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通知 【文 件 号】成劳社办[2009]229号 【颁布部门】成都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6-02 【实施时间】2009-06-02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第154号令,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医、购药,我们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进行了清理、审核。现将清理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是2008年以前本市已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凡名单中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以承担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二、本次公布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原新农合或少儿互助的定点医疗机构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和“资格证书”的,由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到市劳动保障局补办。

三、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范围开展医保业务;信息中心要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业务范围开通结算网络。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等级为准。没有等级的医疗机构,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等级收费。本次公布的医院等级与过去不一致的,收费标准以本次公布的等级为准;本次没有公布等级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五、今后每年新增加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公布。经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名称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每单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统一送市劳动保障局变更资格证书和更新网络信息。 六、从2009年起,五城区及高新区区域内新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的住院床位低于20张(含20张)的,和各区(市)县新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批准住院床位低于10张(含10张)的,不能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见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便民服务----医疗保险 (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6577060.html,/index/index.asp) 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单(略) 二OO九年六月二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OO七年八月十日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一)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

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三)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并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一制度、统一支付项目、统一计发办法、统一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 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合同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用人单位: 现将《劳动合同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劳动合同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重要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配备人员负责劳动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为新招人员办理用工备案手续后,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其中驻市内五区和高新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及市以下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驻长清区和其他县(市)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就业服务机构或街道(乡镇)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原则上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实行窗口式服务,保证用人单位就近办理用工登记备案与劳动合同备案。 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在十日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和劳动合同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变更协议或劳动合同续订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第六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其中,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不是法人单位的,应同时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 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医管[2008]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5.13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苏劳社医管[2008]5号) 省各委、办、厅、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省级机关处级及处以下干部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目前使用的是1998年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由于长期未做调整,其中部分药品已不适应临床医疗需求。为进一步适应临床需要,保证基本医疗,切实减轻省级机关患者的个人负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劳社〔2005〕3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起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用药范围调整到《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今后《药品目录》的调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省财政厅研究制定。 2、凡《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属《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药品品种,仍然实行个人零自付。 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以内、但不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的、原由个人全额自付的、新扩充的药品品种,暂参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不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但在《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第三版)以内的继续保留的药品品种,仍继续使用并实行个人零自付。 3、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与省医保中心药品库的比对工作,确保药品范围调整工作如期顺利进行。请各享受和参加省级机关公费医疗的单位积极协助,共同做好药品范围调整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附件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略) 附件二: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表二: 保留原公费医疗药品品种(87种) (未含在医保目录范围内)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工作站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2]20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12.27 【实施日期】2012.1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2〕202号)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的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成都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27日附件:

成都市人才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为我市加快推进现代化和国际化、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提供人才智力支撑,并切实抓好人才工作站建设,努力为各类人才发挥作用提供创新创业平台和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工作站旨在以产业园区和企业为依托,促进人才智力与产业项目的有机融合,支持人才及其团队向园区集聚,引导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同时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直接服务站内专家和人才。其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人才及其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项目联合攻关; (三)引导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人才及其团队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所需人才。 (五)为站内专家和人才提供人事人才公共服务。 第三条人才工作站按照政府大力支持、区域合理配置、按需提供服务、实现合作共赢的原则设立。人才工作站以设站园区(单位)命名。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 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劳社劳薪[2007]2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7]28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拟制了《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向社会公布,并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参考文本)

编号: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 登记注册 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 保险号码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并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地点 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 三、工作内容 (一)乙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苏人社发[2015]1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

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职工花名册

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华侨、金源长虹南路项目部职工花名册 少数工种: 普少忠杨秀海印苗志黄定诗黄中标王勇姚惠忠陈建华杨在山陶汉昌徐炳生沈金岳瞿右飞刘耀茅建陈亮孙玉飞周洪乐叶祖达施锐红程家兰施红卫孙建新孟庆云杨赛张广仁张建新施振洪郁建平张云飞刘飞郁建忠施培樊红标周卫国许建忠 钢筋: 王学志王中军王兵淡志军王茂余王中宝王忠江龚显兵王正木周永前施金法刘士宝张佐华董辉陈德飞蔡裕忠周洪平陈士珍费书华王琳刘义国万宏波赵长山戴寿建陈士忠刘厚军陈奎珍陆永刚陈维勇陈永泽金华石龙张祥余岳如祥武善明朱云胜樊卫国宋鼎兵朱张英岳军支才祥陈尚龙王清明王传军徐德照沈宏张林彪张明姚卫新曹云康张炳红杨继成周书林郁维石赵建荣何家云刘兆洋杨伟军李成祥杨太华张祥干毛学文刘启祥龚锦兵朱德江梁朝旭王学坤文金成赵金贵钟宏钟宏义张建兵黄亚丰陆飞徐善平王忠杰黎应恒黎代忠罗肇勇龚炳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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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编号: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规范试用文本)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方(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劳动合同 履行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址 现居住地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社会(养老)保险号码就业登记证号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C 、以完成工作任务为劳动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完成本项工作任务之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方安排乙方在规定范围各绿化区从事花草树木的绿化养护,因工作或业务的需要,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

位,具体工作内容和职责按甲方的岗位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而定,乙方对此并无异议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在工作时间和休息方面协商一致选择确定 条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A 、甲方实行每天小时工作制。 具体作息时间,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至周工作,上午,下午。每周周为休息日。 B 、甲方实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实行班运转工作制。 C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双方依法执行不定时工作制规定。 D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双方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 (二)甲方严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时间,控制加班加点,保证乙方的休息与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给予乙方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三)甲方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

绵劳社发[2009]5号文件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精)

绵劳社发[2009]5号文件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学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9]121号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绵阳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发[1999]17号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劳社发[2007]3号精神,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现将全市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如下: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65%调整为0.5%,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率仍为0.4%。 全市实行统一的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已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缴费基数为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单位,以绵阳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一年(含一年以上,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费 检查费:实行定额付费,自妊娠初期到生产,检查费定额400元; 顺产:待遇标准为1500元; 难产:待遇标准由现在的2400元调整到2800元; 流产: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门诊流产(含药物流产待遇标准为200元。

早期妊娠(3个月以下住院流产支付标准为600元。引产 中期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5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800元。 中晚期妊娠[5个月以上(含5个月7个月以下]住院引产支付标准为1200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 安环、取环:支付标准为80元; 取残缺环、嵌顿环:支付标准为200元; 输卵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1500元; 输精管结扎术:支付标准为800元; 输卵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2800元; 输精管复通术:支付标准为1800元。 生育津贴 中期妊娠住院引产,职工另支付14天生育津贴; 中晚期妊娠住院引产,职工另支付42天生育津贴; 企业职工配偶属非城镇人口或城镇居民领取当地在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人员,符合生育规定,一次性生育津贴按男职工本人月工资/30*法定假期天数 *50%支付。 参保企业男职工均可另支付7天生育津贴。 我市生育保险实行政策统一、属地管理、自求平衡的原则。 本通知从2009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含市、县市区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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