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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通用版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通用版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59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通用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3月15日

经卫生部部

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

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20xx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

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

防护用品卫生标准;(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八)劳动生理卫生、

工效学标准;(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

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

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

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

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二)体现科学

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

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

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

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二)

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三)职业病诊断

标准;(四)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五)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卫生部标准办事

机构提出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立项的建议。建议内

容包括:标准名

称、制定标准的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国内外主要情况说明等。

第八条制定标准的立项建议经过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审核,并拟

定年度计划草案上报卫生部,由卫生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年度标准计划包括标准的名称、研制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九条卫生部委托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对年度标准制定计划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年度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研制单位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按

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第十条年度标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

调整。

(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急需的项目可以增补;对拟增加的标准

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对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

(三)不宜制

定标准的项目,可以撤销。计划的调整应经卫生部批准。第十一条确

定标准的研制单位,应坚持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鼓励用人单位、

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参与标准的研制工作。

承担研制标准的单位应当熟悉国内外有关标准现状并有较强的技

术水平、条件。

第十二条研制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

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用人单位的意见。涉及国务院其他

部门的职责或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研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

国务院其他部门的意见。研制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时,应当充

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研制单位应当在上报标

准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研制单位应当将标准送审稿及其说明、对标准送审稿主

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按照《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

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对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

批准,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公布。在批准前,根据需要,卫生部可

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标准

的代号为“GBZ”,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Z/T”。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编号由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代号、发布的顺

序号和发布的年号构成。示例:GBZXXXX-XXXX、GBZ/TXXXX-XXXX。

第十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实施后,卫生部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对

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的结论分为确认、修订、废止。复审的周期

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卫生部负责解释。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的解释同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卫生部标准办事机构应调查了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实

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对

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开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交流、宣

传、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活动。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研制。

对水平高、效果好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出版、印刷由卫生部委托指定出版

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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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标准(0001)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 ≤0.3 — 二氧化碳,% ≤0.07 ≤0.10 ≤0.10 一氧化碳,mg/m3≤5 ≤5 ≤10 甲醛,mg/m3≤0.12 ≤0.12 ≤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 ≤0.15 ≤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 ≤1500 ≤2500 沉降法,个/皿≤10 ≤10 ≤30 台面照度,lx ≥100 ≥100 ≥100 噪声,dB(A) ≤45 ≤55 — 新风量m3/(h·人) ≥30 ≥20 — 床位占地面积,m2/人≥7 ≥7 ≥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具<5cfu/ml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

主要岗位卫生标准

主要岗位卫生标准 一,收银台(吧台): (1)下去内物品(电脑、商品陈列柜、单据架、字标等)表面无灰尘、油迹、脏物; (2)做到地面无杂物、烟头、烟灰; (3)垃圾桶内的脏物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4)保证吧台内的物品摆放整齐,茶杯、茶壶的内、外表面均无污渍; (5)注意保持吧台内卫生死角的清洁。 二,更衣室(二次更衣),浴区: (1)更衣箱内、外、衣挂、横梁、号标无灰尘、污渍; (2)长座椅上的浴巾要时刻保持清洁整齐,座椅下每天都要进行清理,地角线、墙角无灰尘; (3)地面(地垫下)、梳妆台上下、镜面、商品展示柜、洗漱台等无杂物、水痕、灰尘; (4)垃圾桶内的脏物不准超过三分之二; (5)保证更衣箱内无客人用过的废旧物品; (6)保证桑拿房和蒸汽房内四壁、地面清洁无异味; (7)保证洗手间内无异味,墙壁和地面无污物,纸篓、大垃圾袋内的废弃物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8)保证池水清洁无浊物,池子四壁无污物,洗面盆内清洁干净;

(9)牙刷、牙膏、浴液、洗发水、香皂、剃须刀、刮胡泡等物品摆放清洁整齐; (10)备品必须及时补充; (11)二次更衣的地垫保持干爽。 三,休息大厅,包房: (1)保证设备、设施表面无灰尘、无污物; (2)保持被单、被罩、枕套等物品整洁无污迹; (3)保持被子叠得像豆腐块一样,并做到摆放整齐; (4)烟缸内的烟头不准超过三个,台面物品统一摆放并保持清洁; (5)垃圾桶内的脏物不超过三分之一,包房要做到一客一换(包括床单); (6)注意保持死角处的卫生清洁,如床下、床头柜下、四角、电视四周及电视后、木质墙壁等; (7)保持地面及过道区域的清洁,要做到无杂物、脏物、污渍。 注:每天由当班经理带领各部门的部长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 罚。

职业卫生适用的法律法规 标准目录清单

职业卫生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目录清单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修改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 三、部门规章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2014年4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2006年7月27日起施行)。 (5)《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家卫计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7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附件: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014版)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臵,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臵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三、市容环境卫生 (九)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业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气体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发挥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的效用,体现以人为本,防止职工发生急、慢性中毒,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作业场所。本规范的执行主体是各类含有有毒作业的工矿企业。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本规范的规定为职工提供 适宜的工作环境,监督部门可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 监督。 第三条本规范主要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标准。 第四条本规范主要对含有职业中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厂区平面布局和车间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要求、辅助卫生设施、防毒设备及设施中一般规定、毒物源控制、毒物排放控制、测试评价及人员培训等方面作了规定。 第五条本规范可作为拟建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对已建建设项目经常性卫生监督的依据。 第六条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预评价并编写评价报告书,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工程设施的 设计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章节, 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用人单位应委托相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写 评价报告书,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上报卫生行政部门,防止职业中毒的卫生防护 工程设施的实施效果评价是该报告书的重要篇章。

第八条凡涉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气体卫生工程防护监督管理的内容,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术语 第九条有毒有害作业。有毒有害作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十条职业中毒。职业中毒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生产性毒物所致的中毒性疾病。 职业中毒主要表现为急性、亚急性及慢性中毒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是指应用工程技术手段控制工业作业场所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防止发生职业中毒的一切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三同时”原则。“三同时”原则是指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事故应急救援设施。指有毒有害气体工作场所由于误操作、违章作业、生产设备破损或其他意外因素等,引起有毒有害气体大量逸出,为避免发生急 性职业中毒或控制事故危害程度而设的个人防护、通风、紧急停机、防火、防 爆等急救设施。 第十四条毒物源。指作业场所中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源头。 第十五条毒物源控制。指针对工业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散发源头采取的密闭、隔离、通风排毒等技术措施。 第十六条排毒系统。指作业场所控制有毒有害气体散发的从毒物源到排入大气之前的全套通风排毒设施。 第十七条毒物排放控制。指排毒系统中的有毒有害气体向大气排放之前控制其浓度或排放量以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各类技术措施。 第三章基本规定

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

201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 2016-12-2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喜、邢玉斌、巩玉秀、田晓丽、李兆申、王力红、张流波、李六亿、方英、刘枫、索继江、孔金艳、邓敏、张宇、张京利、杨云生、陈翠敏、任旭、张澍田、姜泊、郭学刚。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软式内镜flex犫丨e endoscope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清洗 cleaning 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 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 清洗液 tfeaning sOutOn 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职业卫生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职业卫生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后,与其相应的规章、规范及标准也相继出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于2002年6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2年,由于职业卫生标准体系由过去的最高容许浓度(MAC)转变为职业接触限值(STEL和TWA),与其配套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相对滞后,造成了目前在标准应用和结果判定上不一致的混乱现象。为了统一职业卫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同理解和做法,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公正、客观和准确,在此,我们就职业卫生标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与同仁探讨。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和检测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是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环节。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中毒事故处理等工作时,首先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主要通过文献调研和职业卫生凋查,从原辅材料、生产过程和生产工艺人手,结合作业人员的经验和反应来进行识别,因此它是定性的、广泛的、全面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对已识别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量测定,它是有选择的、有重点的。在很多时候,被识别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因含量很低或囿于我们检测方法的灵敏度而未检出,而建设项

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中对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判定是按定性判定原则,因此往往引起业主单位或被检测单位的异 议和不满。如何把定性和定量有机地结合起来作为判定职业病危害程度的依据,值得认真探讨。 2 个体采样的代表性 个体采样测定TWA的方法具有直接、简便等优点。一般测定对象的多少是根据岗位人数来定,岗位人数少于4人,测定对象为2人,岗位人数4~6人,测定对象3人,岗位人数大于6人,测定对象选4人。但由于作业人员在操作时随意性大,1个作业岗位2个被测对象同一工作日测定的TWA和1个被测对象不同工作日测定的TWA差别较大,有时个别被测对象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增大或减少A。作为检测人员,对于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很难把握。因此,个体采样测定TWA的代表性和可靠性值得商讨,如何保证结果的真实、可靠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3 区域采样估算接触水平 区域采样测定仍不失为一种有效、实用的监测方法,它既可以反映工作环境的污染水平,又可以估算作业人员的接触水平,它弥补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188-2007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2007-03-16发布 2007-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前言 本规范的附录A、C、D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参加起草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李德鸿、江朝强、王祖兵、余晨、王佩丽、徐孝华、周伟民、刘移民、杨磊、王建新、李霖、齐放、侯强、卢伟。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定义 3.1职业健康监护 3.2职业病 3.3职业禁忌证 4.总则 4.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4.2责任和义务 4.3工作程序 4.4职业健康监护资料的应用 4.5职业健康监护的目标疾病

4.6开展职业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界定原则4.7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8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4.9职业健康监护方法和检查指标的确定 4.1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报告与评价 4.11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管理档案 4.12常规医学检查的内容 5.接触有害化学因素作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5.1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5.2四乙基铅 5.3汞及其无机化合物 5.4锰及其无机化合物 5.5铍及其无机化合物 5.6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5.7铬及其无机化合物 5.8氧化锌 5.9砷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

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标准 一、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共性标准 (一)各单位要建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小组), 或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 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各单位要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 , 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三)各单位要做到环境整洁 ,绿化美化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 道路硬化 ,路面平整, 下水道通畅 ; 有密闭垃圾容器并清洁完好 ,垃圾袋装倾倒并日产日清 ;厕所为水冲式 ,无破损、无臭气, 壁净地洁 ,无粪垢和满溢 , 粪便经无害化处理 , 定期消毒杀虫。 (四)各单位室内卫生做到地面清洁 , 天棚四壁无积尘蛛网 ,物品用具清洁整齐 ; 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 , 门窗无破损。 (五)各单位会议室有禁烟标志 , 有公用茶具消毒设施(或一次性茶具)。 (六)各单位职工食堂有有效卫生许可证 ,厨房餐厅无污垢油腻和残渣剩饭, 泔水桶加盖且每天清除 ; 有“防蝇、防尘、防鼠”和餐具消毒设施, 餐具容器做到热力消毒 ; 加工和出售的食品符合卫生要求 , 制作冷菜有专用场所和工具、容器; 仓库物品分类分架 ,存放整齐 , 离墙垫高 ,无霉变和过期食品 ;从业人员有有效健康证 ,工作衣帽整洁 , 个人卫生良好 , 操作期间不吸烟、不戴手饰 , 掌握一般卫生知识。 (七)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 ,并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要求。 (八)各单位饮用水要符合卫生标准。

(九)各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应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单位爱国卫生工作分类标准 (一)学校 1、大学、中学 : 教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 ;学校应向学生供应开水或直饮水 ; 学生宿舍通风、清洁、整齐 ,无异味;学生不吸烟酗酒 , 个人卫生习惯良好 ;开设健康教育课 , 学生健康档案齐全。 2、小学、幼儿园(托儿所): 教室和幼儿寝室采光、照明、通风情况良好;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应向学生和幼儿供应开水 ; 不得向学生和幼儿供应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课间餐和点心 ;幼儿玩具、寝具定期消毒 ;幼儿茶具、毛巾专人专用 , 严格消毒;学生和幼儿健康档案及幼儿晨检档案齐全。 (二)医疗保健预防机构 门诊科室和病房室内不吸烟 ,病人物品勤洗勤换 , 严格消毒 ; 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及时毁形 , 医疗废弃物专人收 集 , 有密闭加锁的存放处和交由环保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置的记录。 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消毒记录 , 并符合《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三)工矿企业 有废水、废气、废渣等处理设施 , 排放达到环保要求。生产原料、物品堆放整齐 ;废料定点存放、及时清运 ; 生产场所清洁整齐。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四)食品加工行业生产场所有空气消毒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 加工食品设备清洁完好 , 存放、装卸食品容器和车辆清洁并经常消毒 ; 有“防蝇、防尘、防腐”设备及污水排放设施并使用良好。 加工操作应严格做到食品生与熟、食品与药品、食品与天然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1.《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2.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3.《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4.《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5.《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7.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8.《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9.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10.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11.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12. 饭馆(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13.《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正式版

管理制度编号:LX-FS-A88020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正 式版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正 式版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xx年3月15日 经卫生部部 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20xx年3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二)工作场所作业条 件卫生标准;(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六)职业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具<5cfu/ml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标准

C 52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60.10-2004 ————————————————————————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铅及其化合物 Methods for determination of lead and its compounds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2004年5月21日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T 160.10-2004 前言 为贯彻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配套的监测方法,用于监测工作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包括金属铅(Lead)、氧化铅(Lead oxide)、硫化铅(Lead sulfide)和四乙基铅(Tetraethyl lead)等]的浓度。本标准是总结、归纳和改进了原有的标准方法后提出。这次修订将同类化合物的同种

监测方法和不同种监测方法归并为一个标准方法,并增加了长时间采样和个体采样方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T 16010-1995。GB/T 16011-1995、GB/T 16009-1995、WS/T 127-1999、WS/T 126-1999。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武汉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青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绯、裴镅、徐伯洪、徐方礼、宋为丽、李卫东、贺宝芝和刘钢柱。

国家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9664—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及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厅(包括卡拉OK 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标准值 2.2 经常性卫生要求 2.2.1 文化娱乐场所室外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 文化娱乐场所要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2.2.3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 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min,空场时间不少于10min。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 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 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眼镜。2.2.7 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外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2.8 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 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 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2.2.11 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 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 2.3 设计卫生要求 2.3.1 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染源。 2.3.2 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长排 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 视距 2.3.3.1 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银幕的0.76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 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2.3.4 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一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2.3.5 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2。 2.3.6 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厅室外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10lx。剧场前厅为60lx。 2.3.7 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置。 2.3.8 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 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 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3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台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珍、尹先仁、董善亨、黄荣、尚翠娥、李长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号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20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文康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须制定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一)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 (二)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三)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四)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 (六)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

(七)职业危害防护导则; (八)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 (九)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公布、复审和解释。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作;卫生部委托办事机构,承担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部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全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负责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注重可操作性; (三)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际通用标准; (四)逐步实现体系化,保持标准的完整性和有机联系。 第六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作场所作业条件的卫生标准; (二)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三)职业病诊断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完整版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2014版)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十一)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 (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十三)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十四)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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