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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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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的涉税问题

由于对于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由此导致实务中对该业务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集中表现为三个问题:

第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作为企业的一项负债确认为“其他应付款”时应如何计量?

第二,计提的流转税应直接冲销“其他应付款”,还是直接确认为费用?若直接确认为费用,即应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三,没收包装物押金所得,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还是冲销相关费用账户?

(一)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1 纳税人销售非酒类产品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回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其在不同时点的会计处理如下:收取押金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收回包装物退还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这一事项的处理在会计实务中不存在争议。

2 购货方逾期不能退还包装物,被没收的包装物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的是应税消费品,还应征收消费税。

【例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化妆品,随同产品销售出借包装物30只,每只成本价30元,每只收取押金46.8元。包装物摊销采用一次摊销核算,款项均已通过银行收讫。当月因包装物损坏而无法收回。消费税税率为30%。

(1)随同化妆品销售出借包装物时:

借:销售费用900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900

(2)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1404

贷:其他应付款1404

(3)无法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其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1404/(1+17%)×17%=204(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404/(1+17%)×30%=360(元)

现就实务中没收押金的常见会计处理方法讨论如下:

方法一:将逾期不能收回的包装物视同销售,没收押金收入以不含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提的消费税作为价内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借:其他应付款1404

贷:其他业务收入1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60

方法二:出租、出借包装物目的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因此出租、出借包装物没收的押金扣除相关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的余额作冲减“销售费用”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1 404

贷:销售费用8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应交消费税360

方法三:将没收包装物押金视同出售废旧物资或将其理解为罚没收入,将按扣除增值税和消费税后的净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其他应付款1 404

贷:营业外收入8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4

——交消费税360

比较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法,没收押金均使利润总额增加840元,说明三种处理方法对利润总额的影响相同,但对营业利润则产生不同的影响。

方法一分别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增加1200元)和“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加3 60元),共同作用结果使得营业利润增加840元;

方法二直接通过“销售费用”(冲减840元)使得营业利润增加840元;而方法三通过“营业外收入”(增加840元)处理不影响营业利润。上述处理方法对税收的影响相同,从财务分析和简化处理出发,笔者倾向选择方法二。

(二)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流转税的会计处理

1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

对黄酒、啤酒包装物押金增值税的征收和处理与非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增值税的征收和处理方法相同。由于税法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白酒和其他酒类产品,而啤酒、黄酒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因此对黄酒和啤酒的逾期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2除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

除黄酒、啤酒以外的其他酒类包装物押金征收流转税与其他产品包装物押金流转税征收的最大区别在于时间不同,即在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征收流转税,而无论其是否逾期。

【例2】某白酒生产企业2008 2510月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1170元,约定6个月后返还包装物。(已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白酒适用消费税从价税率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

包装物押金应纳增值税税额=1170÷1.17×17%=170(元)

包装物押金应纳消费税税额=1170÷1.17×20%=200(元)

会计实务中其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

方法一:考虑到若日后能如期收回包装物,其押金应返还给购买方。为保证销货方应付款金额与购货方应收款金额的一致。应将押金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同时,由于包装物押金实质上是为促进销售而发生的,因此对押金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发生的支出,符合“销售费用”核算要求(此处与前述例1方法二的观点相同)。

(1)收到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1170

贷:其他应付款1170

借:销售费用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消费税200

(2)如期收回包装物退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 170

贷:银行存款1170

(3)不能如期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1170

方法二:押金收入可视为是以押金的金额销售包装物,因此对应的增值税税额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同时,对押金应交的消费税,实质上可视同所售产品销售额的一部分,应随同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1)收到包装物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170

贷:其他应付款1 170

借:其他应付款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200

(2)如期收回包装物退还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 000

销售费用170

贷:银行存款1 170

(3)不能如期收回包装物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1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比较上述两种处理方法,采取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低估170元,同时也会使销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与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的金额不符,会给双方对账工作带来麻烦。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而对于计提的消费税应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不影响企业当期营业利润和所得税,只影响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当押金数额不大时选择何种处理并不重要。但对于押金数额较大的企业。笔者认为,收取押金实质上是企业的营销策略。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另外,从费用和收入的入账时间看,在取得押金当期,方法一比方法二多扣费用170元:而没收押金时,方法二比方法一少计收入170元;从货币的时间价值看,选择方法一能获得更多的纳税效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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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利用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特 大案件的通报 【标 签】防伪税控系统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1﹞214号 【发文日期】2001-12-10 【实施时间】2001-1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自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以来,我省先后发现和查处了两起伪造身份注册虚假商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大案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邯郸“4、12涉税案” 2001年4月,邯郸县发现“邯郸县鑫泰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县鑫盛物资有限公司”、“邯郸县华兴物资有限公司”以及“邯郸县华丰物资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嫌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邯郸市国税局、公安局、检察院立即成立了专案组,经过4个多月艰苦工作,共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事实证明,该案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的团伙犯罪。共从税务机关骗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15份,涉嫌虚开249份,作废48份,失控118份,虚开销项税 额1882.63万元,销售额12288.50万元,价税合计14171.13万元。 经调查,邯郸县鑫泰物资有限公司登记法人代表:李群山,注册资本50万元。 2000年3月20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期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认定开票限额为百万元。自2000年3月29日至7月14日,共骗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涉嫌虚开销售 额4075.36万元,销项税额628.仍万元。 邯郸县鑫盛物资有限公司登记法人代表:马中华,注册资本50万元。2000年9月18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期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认定开票限额为百万元。自2000年9月18日至12月25日,共骗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140份,涉嫌虚开销售额3951.13万元,销项税额599.87万元。 邯郸县华兴物资有限公司登记法人代表:华树峰,注册资本50万元。2000年10月25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期被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认定开票限额为百万元。自2000年10月25日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

【案例分析】19个日常涉税点+案例简介+风险解析 一、关于误餐补助(江苏省扬州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对一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中每月都有一笔“误餐补助”支出。进一步了解后发现,该企业职工午餐系企业免费提供,这些“误餐补助”是企业按人头补助给企业食堂用于支付职工就餐的费用。此“误餐补助”实质是按月发给职工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随后,税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缴该企业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万元,并对该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50%的罚款。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尾房应该及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江苏省镇江地税局) 案情简介:尾房销售现象在房地产开发行业中普遍存在的。所谓尾房是指进入项目的清盘销售阶段所销售的房产。日前,地税机关在对一家房地产企业进行风险应对过程时,发现企业于2010年已进行了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已补缴了税款,但在2011年企业将尾房进行了销售,税率按照预计税率缴纳了土地增值税,我们税务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实际增值额,补缴土地增值税35万元。

税法分析:目前,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尾房销售执行的文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的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纳税人已清算项目继续销售的,应在销售的当月进行清算,不再先预征后重新启动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企业收取违约金需缴纳营业税(江苏省宿迁地税局) 案情简介:近日,税务机关在检查某房地产公司时发现,该公司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反映收取业主违约金累计22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依法责令补申报缴纳营业税1.1万元,同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 税法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据此,房地产公司收取业主违约金,属价外费用,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四、房地产公司支付个人购房合同违约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南京地税局) 案情简介:某地税局在对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在2010年支付多个买房者个人违约金60多万元,但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经查实,税务机关最终补征个人所得税款12万元。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研究2017-7-26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研究 近几日,朋友们探讨关于“私车公用”的问题。出现“私车公用”往往是各有各的客观原因,但业务不可避免,财务却出现很多麻烦。朋友们提出了很多处理方式,综述起来,各有各的取舍,各有各的风险,想不付代价的处理“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可能没有完美的方案。笔者在此将分情况进行探讨。 1、“私车公用”的公司情况分析 先看一个公司可能面对的情况: 一、公司有车,但车不够用,私车公用的费用不大 二、公司有车,但车不够用,私车公用的费用大 三、公司没有车,私车公用的费用不大 四、公司没有车,私车公用的费用大 2、“私车公用”的常见处理方案分析 下面看一下通常可采用的处理方案: 方案一:不签租赁协议,私车公用直接报销相关费用。 不少公司应该都是这么操作的,最大的优点是不增加工作量,便于操作。但这种操作方式也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报销费用的发票必须是公司抬头。 企业员工直接将车辆使用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如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以公司的名义进行报销,不要体现为个人行为,即不要在账面上体现出私车公用的痕迹。 2.报销费用的金额要符合业务逻辑。 假设公司自身有一辆车,但一个月洗车费就报了30次,这显然是不符合常识的;一个月报了能跑3万公里的油费,这也不符合逻辑。所以私车公用增加的相关费用,要有限度,标准就是在自有车辆的相关费用范围内可以讲得通。 3.报销费用的内部管理要审批并备查。 在此种情况下,内部管理要有规范的审批,准确登记,供内部备查使用,谨防虚报多报。 结论:方案一比较适用于情况一,即私车公用的费用作为自有车辆的费用入账,在工作到位的情况下应该是没有多少税务风险的。但如果是其他三种情况,被查出来,就存在个人所得税风险,因为报销的这部分费用会被认定为发放给员工的补贴,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第245号)中规定对公司以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涉税处理: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收入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年03月18日 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税收风险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新时期税收事业的总体要求和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着眼强化税收安全、降低征纳成本、推进依法治税、促进纳税遵从提出的一项举措。随着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征纳双方的博弈冲突日见凸显。税务机关科学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服务的标准逐渐精细,纳税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日渐加强,税务干部的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时刻接受社会各阶层的监督和制约,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在现实的税收征管工作中,不断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是值得我们探索与实践的重要课题。一、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特点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税务机关是具体的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是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和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以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收风险管理是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都在研究探讨的新的税收管理模式,其含义是:将现代风险管理引入税收征管工作,旨在应对当前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最大限度地防范税收流失;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实施积极主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征收成本,创造稳定有序的征管环境,是提升税收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有益探索。 二、税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只要涉及到风险就一定是难点。税收风险管理处于探索阶段,受制于主观认识水平和客观条件瓶颈,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税收风险管理的基础薄弱。 (一)税收风险管理在技术力量、法律保障及信息数据共享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一是技术力量的薄弱。风险管理的核心是数学模型,税收风险管理与数学发现密切相关,基层税务机关要进行风险管理,首先要有一个数学模型来计算,否则就无法衡量税收风险管理的成效,也无法确定风险管理的重点。而要建立并随时修正数学模型,必须要有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提供技术上的保证,这也是开展风险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所不具备的。二是法律基础的薄弱。现阶段,风险管理还缺少一些必要的法律法规的支持,风险管理虽然以内部控制为主,但其信息的获取往往涉及其它单位和个人,这就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三是外部环境上的欠缺。风险管理的必须依靠大量正确的数据信息,而最有说服力的数据信息往往不是纳税人自己提供,而是来源于第三方的数据信息。第三方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的支付制度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等方面,目前,银行卡支付仍未普及,存在大量的现金结算,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这些都是外部环境的欠缺。 (二)风险管理模型未建立与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 一是税收风险管理预警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主要是以指标为主,风险模型的研究不够深入。电子档案及风险评估系统的开发水平及整合水平不高,有效的信息资源未能得以充分利用,信息缺乏指导性或针对性,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即散乱信息多,提示问题信息少;提出问题、给任务型信息多,指方向、给方法型信息少;单个信息分析多,信息综合分析少; 二是税收风险评估机制不健全,对如何从制度上确定风险评估的主体、程序、标准和评估结果的应用缺乏系统的操作办法,对风险管理任务的下达和完成缺乏统筹安排,导致风险管理形式重于实质,风险管理结果应用水平较低,互动协调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风险案例和模型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缺乏实战的风险指标特征体系的指向性不强,还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的分布情况,无法有针对地抓住重点开展风险的应对。 (三)税收管理方式仍然较为粗放与权力过于集中。 现行基层税务机关主要采取行业和规模相结合的户籍管理模式,对中小微企业的管理仍以属地分片、分责任区管理为主的拉网式、粗放型管理方式,对所有的纳税人实施均衡管理,缺少完整的风险管理机制,缺乏管理的层次性和针对性。 一是税源控管缺乏针对性。目前,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方式仍然较为粗放化,基本上采用人海战术,依靠税收管理员“人盯人”的方式进行管理,这种全面撒网、不分轻重的牧羊式管理方式缺乏对税源控管的针对性,致使管理效率低下,征纳成本居高不下。 二是税收管理员“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的弊端。尽管税收管理员制度设定了双人上岗、定期轮岗等条款,同时

税前扣除相关问题

各地汽车修理费、加油费进项抵扣政策 新增值税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国税局对汽车修理费、加油费是否允许进项抵扣,都作出规定。其中的解释颇引人关注。现将各地税务机关的解释作了一个总结,请各位仔细阅读。 一、修理费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单位轿车修理费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单位修理房屋(例如玻璃、房瓦)修理费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应征收消费税的轿车发生的修理费不能抵扣。单位发生的房屋修理费也不能抵扣。大连国税 二、修理费的进项能抵扣吗? 答:凡是修理支出达不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则为经营性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凡是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改良标准的,作为资本性支出,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予抵扣。 三、小轿车发生的修理费的进项税能抵扣吗? 问:公司办公用的小轿车日常修理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虽然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该汽车仍然是用于应税项目,其发生的修理费只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这一点类似于汽油费。 四、问:办公用小车用汽油、及修理费的增值税进项能抵扣吗?

答:当然能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办公用小车用汽油、及修理费的增值税不在此列。 五、问:新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等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对小汽车的修理、燃料费用能否抵扣? 答:关于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的修理、燃料费用能否抵扣问题,总局的意见是,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容易混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造成税款损失,因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时借鉴国际惯例,规定自用的上述物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汽车的修理费可以准确归集到具体车辆上,因此不能抵扣;小汽车的燃料费很难归集到具体车辆上,也无法采取按销售额比例分摊进项税额的方法,因此,对小汽车的燃料费可暂准予其抵扣。安徽国税 六、汽车用汽油费及其修理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吗?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现在都实行加油卡,我公司每月都充值一次然后由加油站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请问这种汽油费的进项税可以低扣吗? 答:如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可以抵扣。 七、取得小汽车维修费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用车补贴、班车费用等涉税处理

用车补贴、班车费用等涉税处理都在这!(增值税、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俗的讲不完全准确,上下班由企业提供班车服务),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二、增值税涉税处理 (1)企业发生的上下班的通勤车,其发生的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发生如办公区到矿区、生产厂区等生产中的相关班车费用,不属于其发生的费用产生的进项税额,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企业的固定资产(如班车)兼用上述两种情况,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4)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处理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参考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

需要提醒的是,要关注当地是否有公务用车补贴标准,有标准的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暂按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按标准扣除;不足确定标准的,按发放金额据实扣除。比如青海省,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依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16]115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青财税字[2017]72号)相关规定执行。 (2)不是按照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或者车补,均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合并当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各地很少有标准能在个税税前扣除,有的话一般也是出差补贴的标准。 (3)如果仅仅是提供上下班的班车,属于对企事业单位用于不特定的、公共福利、不可分割性、不向职工个人量化的实物福利,实务中不征收个税。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存货损失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除了存货的政策耗用以外,不免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存货非正常损失涉及增值税进项税转出,以及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现进行分析。 对增值税而言,存货损失如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存货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非正常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一、存货非正常损失的认定 存货损失牵涉到涉税问题,所以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首先应正确判断存货损失的性质,即正常损失和非常损失。 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货、拆除的情形。 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规定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违反法律”四种情形。因此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关键在于区分造成损失的原因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因素,如果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则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正常损失。 二、常见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情况 l 价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l 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存货过保存期限报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11月9日税务网上答疑: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政策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l 自然灾害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最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正常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一项。 l 运输意外损失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

北京和宁波税务局关于私车公用涉及的税法规定

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 宁波国税答疑: 请问:如果老板的个人轿车出租给公司日常使用,租车协议中写明是无偿使用,但是车辆的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这样是否可行?保险发票开公司抬头,能列入公司费用吗?另外,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汽油费能列入公司费用吗?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并取得租赁发票。租赁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变动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如果未包括在租赁费内,则应由个人承担、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国税答疑:

公司名下没有汽车,员工个人汽车用于公司,汽车费用是否可以入账(比如油费,发票抬头是公司名称,是否可以认证并记账?)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有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个人分析 “私车公用”,到底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使其费用合理化呢? 一、企业按月或使用次数次计算车辆使用费用,给私车所有人发放车辆使用补贴,月末将补贴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假如私车所有人甲某月工资4000元,发放车辆补贴4000元,甲某合计取得收入8000元,那么甲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 风险分析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2009-11-25 作者:邹苑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局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风险 近年来,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为完善反避税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反避税文件,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资产负债表涉税风险分析

资产负债表涉税风险分析 一、总体经营情况 (一)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数量和比重是否符合行业特点 (二)流动流产和固定资产的配比是否合理 二、资产审查分析 (一)货币资金的税务稽查点 1.现金及银行存款不足:从理论上讲,纳税人就无法启动生产, 如果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说明可能企业存在账外账,一些公司的报表,账外的资金过大,账内的资金过少,必然表现出税务粗线;小公司小资金、大公司大资金,关键是配比。 2.库存现金过大:根据我国的现金管理制度,纳税人的库存现 金也不能过大,如果报表上反映的现金量大,则可能存在“白条”,纳税人可能在寻找机会把部分应该税的列支的费用挤进税的成本,影响企业所得税。 (二)存货的税务稽查点 1.存货过大问题: 存货长期挂账不动(购买虚开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存在账外收 入;存货注资; 2.存货过小问题: 与固定资产、经营规模不配比,是否存在账外经营(存货入库不入账,存货不入库)

3.赊购方式: 存在账外收入,支付供货商贷款未通过账面,未冲减应付账款虚列成本,购买发票,款项无法支付 将贷款挂在应付账款科目,不做或者延迟做收入 4.存货的构成: 要严格划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界限,划清生产物资和专项物资的界限,对于生产物资还要分清其存在形式 5.存货的变化 (三)固定资产账户 1.固定资产过大:不真实,虚列成本;真实存在,正常运转、库 存、销售过小与产能不匹配,是否隐藏收入 2.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3.从资产负债表分析固定资产有关项目最重要的是固定资产原 值及折旧的变化(按有关规定,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总量和计提的折旧在不同年份及不同月份之间都有延续性和必然联系(四)分析在建工程 1.不同时期的在建工程的金额不变,聪明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处于 停工状态,是否应转固定资产而未转,房产税问题,关注借款 利息 2.在建工程的金额逐月增加,表明在建工程处于不断施工状态; 关注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成本转入生产成本

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

目前,私车公用现象较为普遍。私车公用看似简单,却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处理不好容易出现问题。 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扣除,一般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使用员工个人车辆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若无偿使用但费用在企业列支将会产生税收风险; 二是企业租赁员工车辆的租金支出和承担的费用,应取得发票(员工车辆租金可以申请代开动产租赁发票); 三是费用支出属于企业使用汽车发生的费用,如果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一般来说,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使用相关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等,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的费用包括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 案例:李某和万某是某事业单位员工,上班时间将私家车交由单位使用,双方约定车辆保险费、维修费、折旧费等由个人负责,每月车辆租金或补贴为2000元。万某与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李某没签合同而是拿车辆补贴。2016年8月两人各发生一次车辆维修费500元。 如上例,假设2016年8月李某和万某扣除“三险一金”后的月工资均是4800元,当地规定的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500元。

李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2000-3500-500)×10%-105=175(元)。 万某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便于计算,不考虑含税换算)。则万某应缴纳综合税费=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2000×3.3%-800-500)×20%=165.8(元),合计231.8元(66+165.8)。 相比较,李某和万某两者相差56.8元(231.8-175)。 假设万某所在地规定,其动产租赁除了缴纳综合税率3.3%的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还应预缴1.5%的个人所得税。则万某应缴纳综合税费=2000×3.3%=66(元)、个人所得税=(4800-3500)×3%+2000×1.5%=69(元),合计135元(66+69)。此时,李某和万某两者相差40元(175-135)。 提醒:各地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及动产租赁综合税率各有不同,计算结果仅供参考。 就目前而言,私车公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一方面取决于当地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与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备查,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息息相关。最后小君三个提醒送给大家:一是要签订协议。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 二是要建立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同时,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清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记录仪音像记录清单(试行) 序号执法类别执法事项执法环节记录事项存储类别存储位置存储 期限 备注 1税务行政征收定期定额 户税款核 定事中公示记录公示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 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 记录。 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 子档案系统 2年 事后公布记录公布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 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 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 子档案系统 2年 1 / 32

记录。 2企业所得 税征收方 式核定结 果事后公示记录公示结果:对在办税服务厅、核定对 象所在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公示情况进行 记录。 补强证据类省局征管电 子档案系统 2年 3出口退税初次申报退 税的实地核 查1、记录执法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项 说明:到达实地查验地点,开启执法记录 仪,未佩戴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以纳税 人生产经营场所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 等;没有明显标志的,记录周围标志性建 监督保障类 (经实地查 验,符合退税 条件) 本地指定专 用设备 6个月 2 / 32

筑或门牌号。)为背景,口述当时的时间、执法人员、执法对像、执法事项等。 2、记录向执法对像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事项:记录执法人员接触企业人员,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告知执法事项。 3、记录执法人员核对企业基本情况,是否与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相符:记录执法人员核对法人身份、生产经营地址等备案内容过程。 4、记录执法人员了解纳税人退税相关情况:包括出口国家、报关口岸、出口商品 3 / 32

等。 5、记录执法人员核实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是否拥有与企业申报退(免)税额相匹配的经营条件:包括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办公场地、库房、库存等情况。对企业申请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重点核查其是否具有生产能力。 6、记录执法人员了解企业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相应企业类型进行财务核算情况:财务人员、财务制度建设、账簿 4 / 32

企业涉税风险分析与控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8241152.html, 企业涉税风险分析与控制 作者:潘中贵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年第12期 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现代社会会计行业的不断发展,伴随着企业涉税 稽查力度的加强,企业涉税风险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文章主要从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探讨了加强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企业;涉税风险;分析;控制 1 企业内部控制中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 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开始告诉我们要时刻注意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同时也要高度警惕企业的经济业务和政府政策的变动,这将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当前,我们必须强调要时刻注意提高企业规避风险的水平,这将是有效控制企业税收的风险管理的重要问题。具体的做法如下: 1.1 企业对于内部控制中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我们在进行一些企业内部控制研究发现,不是每一种方法都能够适应企业涉税风险分析,我们只有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找到一些有用的方法来应对和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避免受风险的可能性,这是我们在进一步认识风险,通过研究能够避免企业资金流失的重要性。目前,大部分的企业开始逐步认识到怎样才能有效的控制好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现实意义,我们只有在实践中才能认识到这种风险带给企业发展的重要危险。 1.2 企业对于内部控制中税收风险的专业人才的储备不足 伴随着当前企业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面临着改革的难题,这主要体现在专业人才的匮乏,不能够满足当前企业发展的需要,甚至已经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只有将企业内部控制中税务风险管理的更为科学化、合理化,这才是解决面对风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的一些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方面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这就的需要从具体税收风险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开始,逐步改变一些不好的做法,从而有利于整个企业的快速发展。 1.3企业中税务风险管理的约束机制缺乏,风险管理过程漏洞百出 我国的企业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例如:企业中税务风险管理的约束机制缺乏,风险管理过程漏洞百出。这些问题看似不是多么重要,但是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企业的发展后劲,同时还制约了企业的向前发展,为此,现阶段,解决这种问题的出现,已是当务之急,我们必须分析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现状,通过对企业全面税收风险管理的深入了解发现,目前,大多

2017年贵州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留置权考试题

2017年贵州税务师《涉税服务法律》:留置权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销售税金及附加__万元。 A.1551 B.1041.18 C.1041 D.900 2、下列关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__。A.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义务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 B.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建立账簿 C.禁止拆本使用发票 D.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应按统一软件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 3、2004年应纳的营业税__万元。 A.9.5 B.14 C.7.5 D.13.25 4、甲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币业务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按月结算汇兑损益。2009年3月20日,该公司自银行购入240万美元,银行当日的美元卖出价为1美元=8.25元人民币,当日市场汇率为1美元=8.21元人民币。2009年3月31日的市场汇率为1美元=8.22元人民币。甲股份有限公司购入的该240万美元于2009年3月所产生的汇兑损失为__万元人民币。 A.2.40 B.4.80 C.7.20 D.9.60 5、相对于借款购置设备而言,融资租赁设备的主要缺点是__。 A.筹资速度较慢 B.融资成本较高 C.到期还本负担重 D.设备淘汰风险大 6、2008年7月,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内燃发动机(1升﹤排量≦15升)的小汽车成套配件一批,境外成交价格68万美元,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5万美元、保险费1万美元。小汽车成套配件进口关税税率为25%,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兑换人民币685元。该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小汽车成套配件应纳增值税__万元。 A.86.17 B.106.26 C.107.72

私车公用账务处理及税务问题解析

私车公用账务处理及税务问题解析 汽车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步入家庭,成为代步工具,驾驶不再约定俗成为一项职业,仅仅为一项技能。私车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伴随着相关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的处理也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税收问题,问题一旦具有普遍性,就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汽车相关费用 在讨论私车公用的相关税收处理之前,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与汽车相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汽车购置费用 汽车的购置费用,主要包括汽车购买费用,车辆购置税等归属于财产本身的费用,法律上习惯上称取得所有权支出,税收习惯称资本支出,例如企业所得税相关资产处理中对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有明确的规定“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2)汽车各项规费 汽车的各项规费,主要是指养路费,以及车船使用税,还包括营运车辆要支出的线路费等相关费用。

(3)汽车维修费 汽车维修费,实际工作中应该包括两项维保费和维修费。其中维保费是按年收取的对汽车进行日常保养,以及提供会员制下各项救助费用,汽车维修费包括汽车正常维修费,按照金额的大小(占主要因素),企业所得税将其分为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其摊销时间有所不同。 (4)汽车运行费用 汽车运行费用,指汽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耗用的油费,以及相关的费用包括过路过桥费,汽车停车费。 (5)汽车保险费 由于汽车,汽车运输充满危险性,涉及的经济利益支出较大,一般国家会强制性要求汽车购买相应的保险,包括汽车责任险,汽车财产险,以及盗抢险等。 二、私车公用的5大节约点 对于私车公用有什么好处企业一般有自己的小九九,就连政府机关都在进行公车改革,其经济成本的节约性是众所周知的,这也就是私车公用普及的原始冲动点。 比较起来私车公用,成本节约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 节约司机的工资成本。 假设司机每月一千元的工资,再加上相关的人头费(包括社保、公积金以及福利费)占工资约50%,每年的光司

房地产企业不同促销方式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企业不同促销方式涉税风险分析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房地产企业不同促销方式涉税风险分析 房地产企业不同促销方式涉税风险分析 自国家调控政策相继出台后,房地产企业为加快销售,促进资金回笼,纷纷加大促销力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采用不同方式促销的同时,不要忽视其中的涉税问题。 1.代垫首付 二套房按揭贷款须首付50%以上的政策,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了代业主垫付两成首付款的补贴办法。比如,市民购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属其第二套房,该市民按照政策规定至少首付5成,即50万元。可不少人拿不出如此多的首付款,于是房地产企业仅收取3成首付款即30万元,然后自行垫付20万元,帮助客户成功贷款购房。双方约定,对房地产企业垫付的钱,在1年后交房时由客户归还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既然企业没有实际收到业主全部首付款,那么企业垫付的房款也不是实际的预收收入,到业主实际还款时再入账处理,每个纳税期间申报缴纳各项税金时不考虑企业自行垫付部分收入。即对首付款50万元,企业财务仅入账30万元,纳税申报营业额30万元,其余20万元待实际收取时再入账并进行纳税处理。 企业如此操作有无涉税问题呢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预征土地增值税等。其中,营业税相

关法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企业为尽快回笼资金,促使客户尽快办理房贷按揭,自行垫付的首付款需要与业主缴纳的首付款一起开具收款收据,财务处理上相当于企业取得了房贷按揭合同约定的全部首付款预售收入,应当全额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金。 另外,房地产企业代客户垫付首付款的前提是与客户签订《资金垫付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客户必须在房地产企业规定时限内(一般在交房前)将首付款全额补上,房地产企业再向客户正式交房。此垫付协议也属于企业经营的一部分,财务处理上应当计入其他应收款核算。将来实际收款时直接冲减其他应收款,与预售收入无关,不需要另作纳税处理。但是,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垫付资金利息和客户不按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同样要缴纳营业税。 2.购房返税 规定,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可以减按1%征收契税。某房地产企业开发的住宅项目虽不符合要求,但同样打出了购房返税的口号:购买该企业开发的140平方米以上户型,只需缴纳1%的契税,额外契税由企业代客户支付。仍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商品房为例,客户应缴契税4万元,办理房产证时客户仅支付1万元,另外3万元由房地产企业承担。该销售方式下,企业实际收入仅97万元,但申报营业税还应当按100万元计算缴纳。

税收风险分析报告

附件2: 税收风险分析报告 本期税收风险分析围绕“涉嫌虚开下游疑点企业、成品油抵扣疑点企业、房地产预收核查疑点企业、兼营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分摊疑点”等13个项目开展,基本分析工作思路及指标说明如下: 一、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企业“期初存货”少转出进项税额。 疑点描述: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前后“存货”期末余额大幅减少,涉嫌非正常原因调减期初存货余额,少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问题。 指标说明:通过提取试点前后“资产负债表--存货余额”进行比对【棉纺纱加工行业2015年1月份(属期)资产负债表“存货”期末余额较2014年12月份(属期)进行比对;皮革鞣制加工2015年2月份(属期)资产负债表“存货”期末余额较2015年1月份(属期)进行比对】,较试点前期余额大幅减少,最终确定103户疑点数据,其中:棉纺纱加工行业86条、皮革鞣制加工行业17户),涉及减少存货22.03亿元,增值税税额(进项转出)2.86亿元。 核查要点:对涉及企业的在纳入核定扣除试点期初存货余额较上一期减少情况进行核实,分不同情况出来:一是若

对外销售的,是否申报销售并及时足额计提销项税额;二是对非正常原因调减期初存货余额,人为缩减进项税额转出计算基数的,一律做进项转出处理。 二、上游企业涉嫌虚开下游企业抵扣疑点 疑点描述:以2016年年初省局下发156户涉嫌黄金虚开纳税人为基础,选择其中存在重大虚开嫌疑、目前状态为注销和非正常的企业,提取其开具给下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同时将提取的疑点发票数据同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比对,去除已手工录入异常发票范围数据。 指标说明:经提取、分类、筛选、比对,最终确定5066条疑点发票数据,涉及382户接受发票企业,涉及增值税销售收入25821.57万元,增值税税额4389.66万元。 核查要点: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要求,由发票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对发票数据进行确认,凡符合税总发…2015?122号文件要求的,一律将发票信息手工录入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系统;二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对受票企业涉及发票交易开展核查,查看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是否符合现行抵扣政策规定的,凡不符合现行抵扣政策规定的,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查,涉嫌虚开发票以及其他需要稽查立案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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