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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成功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成功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成功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说明

1997年2月,申诉人(劳动者)进用人单位(被诉人)工作;2000年9月某日,申诉人在工作中受伤,后经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1年9月,经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伤残捌级。2001年11月某日,申诉人与被诉人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被诉人全额支付申诉人住院及康复期间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及工伤发生后至2001年10月期间的工伤津贴;申诉人继续在被诉人单位工作;申诉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可以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非农业户口)或伤残回乡安置费(农业户口)不予支付。

2005年9月某日,申诉人向被诉人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同月,申诉人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被诉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317.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45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00767.12元。同年11月10日,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昆劳仲案(2005)1145号仲裁裁决书,支持了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二、案件分析

昆劳仲案(2005)1145号仲裁裁决书严重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1、上述裁决严重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缺乏法学基础。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可分为"向前的溯及力(生效后的溯及力)和"向后的溯及力(生效前的溯及力)"。对于法的溯及力,历史上曾出现过5种原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新且从轻;(5)从旧且从轻。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上述第(5)种原则;在民事法律、法规的适用上,采用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即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因此,上述仲裁裁决适用2004年1月1日起生效的《工伤保险条例》和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2001年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进行裁决,严重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2、《工伤保险条例》在2004年1月1日起生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上述两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在其生效之前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可适用上述条例和办法的法律规定。

因此,对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生效之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事故不能适用上述两部法律法规。

3、2004年4月5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苏老社医[2004]13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其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4、本案中,申诉人在2000年9月21日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不久即完成工伤认定,2001年9月28日,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捌级。2001年11月17日,双方就工伤待遇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诉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享受的相关

工伤待遇应根据工伤认定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即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来处理。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诉人可得到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非农业户口)或伤残回乡安置费(农业户口)的赔偿。

由于申诉人当时继续在被诉人单位工作,双方就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的赔偿项目已达成调解协议;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非农业户口)或伤残回乡安置费(农业户口)的赔偿项目没有进行处理。

2005年9月2日,申诉人向被诉人辞职,并经被诉人同意。此时申诉人应按照工伤认定时的有关法律规定即《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非农业户口)或伤残回乡安置费(农业户口)。

昆劳仲案(2005)1145号仲裁裁决书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予以裁决,违反了有关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关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据悉,目前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江苏省的有关法院在处理上述类似工伤保险待遇时就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来处理的。笔者认为这样的审判实践表面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但是严重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且,这种审判实践也违背了法学的基本原理,客观上将严重损害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从长远利益看,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doc

案例分析:关于劳动仲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刘某于7月25日到某冶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期限自月7月25日起至7月24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刘某入职时担任行政助理工作,后兼职市场助理工作。 双方约定刘某的月工资标准为元。 某冶金公司以刘某在工作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为由,于1月22日作出了因刘某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 定。 刘某认为,其在工作中尽心尽力,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 故此,刘某以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为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定,该冶金公司应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刘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与上级领导冲突、影响公司工作等违纪行为,以及刘某所诉的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否符合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

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公司未就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无法采信,即公司以刘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成立,鉴于双方均无存续劳动关系的意愿,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于7月25日到该冶金公司工作,双方于1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 刘某于以前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刘某于以后在公司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 1.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寻找身边熟悉比较成功的创业企业进行案例分析三篇

寻找身边熟悉比较成功的创业企业进行案 例分析三篇 大学生们常常怀抱着一种对未来美好的渴望,投入到创业中来,但现实的洪流却常常无情的把他催垮。据统计显示,90%的新生创业企业都会在五年内夭折。在那幸存下来的10%的企业中,又有90%会在第二个五年内结束生命。也就是说,大约99%的新创企业活不过十年,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尤其为甚。 因为,我们的学校总是把学生练习成善于打工的职员,而不是善于创造工作机会和开办企业的创业者。事实上,在目前的中国,做老板的以大学生学历的为少。 下面的创业故事说明了大学生创业为什么会失败: 西安理工大学xx届毕业生小黄曾参加了陕西市政府举行的全市落实创业政策恳谈会。会上,他一道出自己想建立一个大学生求职网站的想法就得到了市长陈宝根的赞赏和支持。在市长的鼓励下,这个充满了创业激情的小伙子迅速完善了先前酝酿许久的创业计划书、架构起未来网站的基本框架。但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是,由于自己并不会写电脑程序,网站的建立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来完成,这名技术核心人物在哪里?苦苦找寻数月无果,小黄只好暂时收起创业梦想,先找份工作,给别人打工。 "对创业条件分析不足,这是我最大的失败。"小黄这样总结自己失败的起步。 大学最后一学期,迎接小黄的是一场接一场的招聘会、一次又一

次的失望而归。"我们不停地奔波于各种招聘会,在海量的招聘信息里想要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企业却很难。"在与企业的接触中,小黄了解到企业也存在类似的烦恼。因为缺乏对学生的了解,企业仅通过一次招聘会或一次简单的面试签订用人协议,事后却发现招聘来的员工并不适合这份工作,为此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于是,他萌发出这样一个想法办一个不同寻常的求职网站。(创业项目非常好!找到了切入点。) 小黄介绍说,在网站中,他将为企业和大学生搭建起一个长期稳定的接触平台,只要大学生和企业登录注册,双方就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相互了解,企业甚至可以跟踪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表现,决定毕业时是否录用。 接下来的几个月,小黄开始了广泛的市场调研。他登门20多家企业,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沟通了这一想法,网站的特色服务内容得到70%的人的肯定。"我会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向外界推广网站,吸纳大学生和企业登录,并向企业收取一部分会员费。三年后,点击量有了一定提升,广告将成为网站盈利的又一渠道。未来,在继续完善网站服务内容的基础上,推出一系列连带产品,我相信这会有更大的发展前景。"实际上,小黄已明确了网站的盈利模式。至于网站的长远规划,小黄表示他已制定了相应的计划。 尽管制定了自己的创业计划、确立了盈利模式、进行了市场调研,也得到了父母兄长的资金支持,但小黄却忽视了创业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组建得力的团队。(因为社会经验的缺乏,难免考虑不到,有时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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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 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 50 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 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 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 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 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 10 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 润了,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 一、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到底是辞职还是解雇? 曾某是单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与同事相处也不和谐。人力资源总监与其谈话,要求自动离职,并且手写一份辞职申请书。曾某写完辞职申请书并且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非常后悔,认为自己被单位算计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单位称曾某是自己提出离职了,有辞职申请书为证。

答:本案看似复杂,其实关键一点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劳动者同意了,双方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申请书只是一个表象。本案既不是辞职,也不是解雇,而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进一步讲,本案的关键在举证。如果曾某能举证证明人力资源总监的谈话内容,则不应认定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举证,那么辞职申请书就具有强大证明力,足以证明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二、因劳动合同的终止引发的劳动争议 案例一: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魏某(女)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单位提前一个月发出不予续签通知书。在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几天后魏某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身孕,随要求与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单位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不可能继续履行。

答:《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劳动者在医疗期等,如遇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自动顺延至上述期限届满。本案中魏某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已经怀孕,实际上此时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而不予续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劳动合同的解除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权回单位上班,并享受相应孕期待遇。 进一步说,女职工的三期以及医疗期等可以改变劳动合同期限,使其延长,可以使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变得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期间不能对抗《劳动合同法》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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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的企业创新案例马云马云创新案例分析.doc

成功的企业创新案例马云_马云创新案例分 析 成功的企业创新案例马云_马云创新案例分析 马云成功的企业创新案例 马云和阿里巴巴虽没有重大的科学发现,却在中国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和商业奇迹,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创新企业家之首。 在一场原定名为《创新的源泉》的讲话中,马云坦言无法给出创新的定律,因为创新不是设计出来的。而他自己的一次次创新经历也是被逼出来的。以下是他的观点节选: 马云:我从不使用咨询公司,也很少理会学者的说法,因为他们的理论都是事后归纳出来的。创新绝对不是提前就设计好,按图索骥地一步步走下来。创新没有理论,也没有公式,就是一个个地解决问题。我相信,天下有一千个问题,就有一千个回答。 1994年底,我在美国上网时发现当时的互联网上没有任何关于中国商品的信息,当时就有了稀里糊涂的想法,有一天能够把中国企业的信息放到网站上去,让老外查,让老外去帮中国企业做事情。回到杭州,我咨询了大批的老师,他们都反对。我又请了我在夜校的24个学生在家里讨论,经过两个小时的讨论,23个人反对的,只有一个人说你要试试就试试看,我就决定试试看。到工商局注册公司的时候,我花了一个多小时解释互联网公司是什么,工作人员却说这个在字典里没有,于是我就建了杭州第一家电脑资讯服务公司。我的创业正是从这家公司开始的。当时,聪明的人都不愿意到我的公司来,只要不是走路太残疾的人都被招来了。上市之后,我发现加入公司的聪明能干的人都自己创业去了,或是被猎头公司请走了,相反是那些不聪明的人留在公司里,跟我们坚持这么多年,反而我们成功了。如果你说我做成功了,就是因为坚持。

从一开始,我们就定下了通过电子商务帮助小企业的战略,今天看来这是成功的。如果你要问我,阿里巴巴怎么这么厉害,怎么这么早就预测到电子商务?我要告诉你,其实当时我们没有其他路可走。当时的网络经济模式只有三种:做门户网站,没钱没资源;游戏网站,我不想要小孩子们泡在游戏里;所以我们只能做电子商务。 支付宝,现在看来也是一个很成功的创新,但在我这里,也是被逼出来的。 当年,淘宝做得很热闹,但是没办法交易,中国的网上诚信现状倒逼我们必须解决支付的问题。但是,这个事儿得国家发牌照,我们做还是不做?大的国有银行不愿意涉足这个领域,但是他们不做,花旗银行、汇丰银行这些外资银行就会做。那年我参加会议的时候,听一位领导人讲:什么让你创新和做出对未来的决定?那是使命。所以我告诉同事们,我们做支付宝。但是我会每个季度向央行等有关部门报告我们到底怎么做的。要做得干净,做得透明。 支付宝的模式其实也谈不上创新,甚至很愚蠢,就是中介担保。你买一个包,我不相信你,钱不敢汇过去,就把钱放在支付宝里面。收到包后,满意了中介就把钱汇过去,不满意就通知中介把钱退回去。和学者们谈到这种想法时,他们说:太愚蠢了,这个东西几百年以前就有。早就淘汰了,你干吗还要做? 但是我们不想去创造一种新的商业模式,只不过是为了解决很现实的问题,至于它在技术上有没有创新,那不是我们关心的话题。经过几年的盲人骑瞎虎,到今天为止,支付宝的用户已经突破5.6亿人。 我从来不谈模式的创新,因为我无法在我旗下每个公司创业第一天就规划给它成型的样式。我觉得我们的模式是需求出来的:根据客户需要来调整自己,甚至他要什么,我们就调整成怎样。很多人说我很聪明,计划得很好,但我不是计划好的,只是看好方向,然后走下来。 马云用一则寓言教你企业该如何保持创新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不予执行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任乙公司销售业务员,按销售业绩提成,并每月发给工资300元,后乙公司未向甲支付工资。甲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定乙公司按当地最底生活保障线每月150元的标准发给甲工资。甲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但因甲不懂法,于数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甲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经审查认为乙公司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裁定生效后,甲按照《解释》第21条第2款“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每个月300元支付工资。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一事不再理。该争议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过,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再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仲裁裁决自行失去法律效力,争议又恢复到了原来状态,原告应当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再向法院起诉。 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是超过起诉期限,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对当事人的纠纷作了处理,即当事人的纷争已用法律的形式加以固定,对法院、仲裁机构及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拘束力。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实际是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度否定了仲裁裁决书的效力,争议又回到了

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劳动仲裁执行案例 死伤概不负责? 前不久,在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举行的一次咨询会上,一位姓张的农民工家属反映说,XX年,张某与佛山南海区一建筑施工队签订劳动承包合同,合同中有“发生死伤事故,建筑施工队概不负责”的条款。 XX年冬,张某在一次施工中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下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无力承担巨额费用,家属要求建筑施工队支付医疗费。对方以劳动合同中有“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并蛮横地对其家属说,以后张某与建筑队毫无关系,不能再找施工队索要任何费用。咨询会上工作人员建议张某找劳动仲裁机构。 记者就张某问题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仲裁部门,发现目前我省劳资纠纷频频,劳动仲裁案不断上升,从XX年起,以每年14%的速度递增。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委员会朱德良主任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折射出劳资关系日趋紧张。劳资纠纷的是是非非,不能不引人深思。 不平等合同随处可见 “张某的有关合同是无效合同,然而这不是个别现象,一些不懂法的民工签了合同出了事只能忍气吞声”朱德良主任

说。他说,不平等劳动合同不仅在建筑行业比较普遍,在珠三角的各行各业也随处可见。然而此类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工伤事故和其它权益受侵害事件,劳动者应尽早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朱主任认为,张某在劳动合同中虽然有签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建筑施工队与张某约定“死伤概不负责”的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张某在因工伤残的情况下全部医疗费、药费以及就医路费都应由建筑施工队负担,同时施工队还应支付医疗期内的工资和护理费。 非公企业变纠纷“重灾区” 近年企业用工走向市场化,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就业和再就业的主渠道之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介绍说,近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此前以国有企业为主,扩大到个体私营企业、合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灾区”。 朱主任说,我省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用工管理混乱,往往以罚代管,任意扣罚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导致纠纷不断;一些私营企业招用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或故意设置劳动合同陷阱,以不平等条款侵害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这些应引起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图文稿

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案例分析 案例一: 39.某制药厂与王某于1996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1998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某合资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答:(2)关于法律依据问题:①《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②《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仲裁裁定问题: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资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案例二: 40.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20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请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决书于裁决当日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答:一、本案涉及的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属于集体劳动争议。 职工一方已推举代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组成特别仲裁庭,适用特别处理程序。(2)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答:二、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该案中存在以下问题: (1)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书8日后,才决定受理,超过了应该3日的规定。(2)集体劳动争议,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应15日内结案,本案已超限。 (3)仲裁裁决后,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本案未汇报即结案,不符合规定。39.某机械制造厂招收25名工人后,厂方与工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00年1月至2003年1月。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在履行合同中,厂方为完成订单任务,在2002年9月至10月期间,正常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

劳动纠纷大经典案例及解析

劳动纠纷12大经典案例及解析(招聘入职篇)

目录【招聘篇】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对应聘人员审查时的风险防范 【录用篇】 录用通知的法律风险知多少? 【入职篇】 未签订劳动合同,谁之过? 劳动合同,签还是不签 只有三句话的协议也叫劳动合同吗? 劳务协议还是劳动合同 试用期要制定并公示考核标准 试用期不合格怀孕可被辞 随意设置试用期双倍补偿没商议 试用期满不胜任,解聘不用给补偿? 入职培训很迫切,制度告知莫忽略

招聘篇 时下正值用人单位招聘新员工的高峰时期,而招聘又是HR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在一般人眼里招聘中不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只有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劳动用工管理中才存在法律风险。其实不然,任何事情包括劳动争议,都是有前因后果的,劳动合同签订后产生的劳动争议,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招聘时埋下的“祸根”所致。因此,预防劳动争议,就要将关口前移,从防范招聘时的风险做起。 招聘广告中的风险防范 一、典型案例 某公司招聘李先生为中国某大区的营销总监,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3个月后,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原因是李先生没有达到公司的季度营销目标。为此,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仲裁的结果是公司败诉。原因是公司在招聘广告中并没有列明录用条件,而且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也没有明确具体的职务说明书,也没有书面告知小李该职务的工作内容以及岗位要求。因此当被质询时,公司无法出具当初双方认可的职务要求,既然没有约定要求,公司又怎么能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呢?当然败诉也是在预料之中的。 二、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案例点评 或许您会认为,招聘广告只是招聘人员的一种宣传手段而已,会有什么法律风险吗?其

市场细分案例分析

市场细分案例分析 --深圳发展银行 案例: 1987 年12 月28 日,深圳发展银行宣告成立。这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的重要开端。成立 18 年来,深圳发展银行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锐意进取、不断创新,由最初的6 家农村信用社,成长为在18 个经济中心城市拥有230 多家分支机构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规模不断扩大,综合实力日益增强。2004 年,深圳发展银行成功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从而成为国内首家外资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战略投资者的成功引入,将国际先进的管理技术与本土经验有效结合,在经营理念、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市场开拓等各个领域为深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坚持“业务发展专业化”的道路,深圳发展银行公司业务在保持传统优势的同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做的优质金融服务,以一系列业内领先的创新产品,赢得了良好的品牌声誉。自成立以来,深发展为国家培养了大批金融专业人才目前拥有员工7000 余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超过90%。良好的职业素养、出色的专业技能,凝聚成一支充满生机、协同作战的优秀团队,成为深发展事业的坚强柱石。 随着综合实力的全面提升,深圳发展银行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州、珠海、佛山、海口、杭州、南京、宁波、温州、大连、济南、青岛、成都、昆明等经济中心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在香港、北京设立了代表处。今天的深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覆盖华东、华北、西南、华南的全国性战略布局,机构与业务网络日臻完善。 提及市场细分,不能不说宝洁(P&G)公司。宝洁的市场细分战略无疑是成功的,以其在中国的洗发水市场为例,它先后推出了飘柔、潘婷、海飞丝、沙宣、伊卡璐等多个品牌的产品,每种产品都有其独特的市场定位:飘柔突出柔顺,潘婷倡导护理、海飞丝强调去屑、沙宣引领时尚、伊卡璐渲染环保等等。通过市场细分,每个产品都在细分的目标市场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目标客户的需求,其洗发水产品的整体市场份额也得以最大化。 2002 年,深圳发展银行在全辖范围内大力推广“对公业务八大产品”,即:企业财务顾问、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福费廷、保理业务、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离岸业务、商票保贴业务、透支账户,使广大一线客户经理在业务开拓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把握客户需求,有的放矢地营销产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银行营销中一陈不变地与客户就事论事谈贷款利率和额度的被动营销局面。事实上,“八大产品”的成功正是市场细分前提下银行产品细分、创新、定位和整合的结果。现以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为例作以剖析。 2000 年9 月,有客户找到深圳发展银行某分行申请授信融资。这家公司以经营有色金属原材料为主,是该地区铝型材生产厂家的重要供货商。由于是贸易企业,尽管每年销售额很大,利润情况也很好,但自身负债比例较高,也没有不动产向银行抵押,一时又难以找到符合银行要求的企业担保。一般情况下,大多数银行会拒绝企业的融资要求。这时,深圳发展银行意识到:可否用客户手中的铝锭做银行贷款的抵押品呢?用企业手中的铝定质押,银行马上又面对押品的质量认定、存放、监管等一系列问题。另外,如果到期客户不赎货,银行是否能在最短时间内将货物变现,以便将银行与客户的损失都保持在最小水平呢?再者,对客户来说,所抵押物资为在销售商品,只有实现销售才能有钱偿还银行借款。货物质押给银行,企业又如何进行销售呢? 面对市场需求,经该行分析后,决定延伸原有业务流程,将其扩展至铝锭仓储、运输以及授信客户上下游业务合作伙伴等整个业务链,通过借款人自有动产(铝锭)质押方式向其融资。这项业务的成功,使深发人对有类似需求的潜在客户进行了广泛的深入调研。结果,一个新的细分市场展现在深发人面前:企业参与物流交易频繁,是商品流通中的一个环节;企业流动资金相对紧张、规模不太、财务报表有虚假成份或相对较差;企业货物价值波动较

劳动仲裁案例

2014年度全省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概要】 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中学工作,属于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期满。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聘期考核不合格,通知申请人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并为申请人办理了聘用合同终止手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应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协商不成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包括编制内与编制外两种,对于编制内人员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目前并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故裁决对申请人要求支付终止聘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要旨】 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和人事争议处理应适用有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案例点评】 事业单位系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由于国家编制管理体制,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分级分类管理,事业单位用工存在编制内和编制外用工的差异。属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范围内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人事关系,双方之间发生的争议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程序上依照《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但在实体法适用上应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是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在目前国家并未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适用作出明确规定和解释的情况下,不宜作扩大解释,故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王某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因目前国家有关聘用合同相关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中均未规定终止聘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凡是属于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执行,优先适用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其编制外用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最新-旅游企业成功案例分析大集合1 精品

旅游企业成功案例分析大集合 篇一:旅游企业发展战略案例分析旅游企业发展战略案例分析提要在企业的组织机构中,管理者的主要工作就是管人。 在当今人才济济的市场竞争中,如何能够慧眼识珠去发现人才、培养人才、管理人才,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是管理者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分析旅游企业两个典型案例为出发点,从中发现旅游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人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旅游企业;人才流失;策略一、引言套用葛优先生的一句经典名言:“21世纪什么最贵?答曰:人才。 ”如何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人们长久以来一直在寻求答案。 伴随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终于找到了,企业竞争的终极目标无过于人才的竞争。 旅游企业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要实现战略性的发展,就必须在人才的问题上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充分的肯定。 如今我们身边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旅行社的导游、计调、接待人员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一茬;酒店的服务人员上任不到一个月又调换到一家新的酒店,酒店的经理也是常换常新。 众所周知,这种频繁更换新人的背后,旅游企业将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因此,如何更好地选人和用人,为员工创造舒心的生活工作环境,想方设法留住优秀的员工、真正地使他们在内心深处与企业融为一体是值得我们探讨的焦点问题。 本文即是从这个角度出发,结合实际的案例展开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案例解读某知名饭店集团非常重视员工培训,并成立了员工培训中心,新招来的员工一到饭店就被送到了培训中心接受长达1年的业务培训,全部费用由饭店承担。 到2019年该培训中心已先后培训了五届员工。 然而,由饭店花大本钱培训的员工,特别是核心员工在近两年内先后跳槽。 在问及其离职原因时,员工普遍认为:自身价值得不到体现,缺乏晋升机会,绩效与薪酬不挂钩,工资和福利待遇差等。

市场营销学经典案例分析十二篇

市场营销学经典案例分析十二篇 本片文档是精心搜集的12篇市场营销学的经典案例,对于学习市场营销学的朋友有着无与伦比的价值,希望您能在这些案例中获得启发,从而运用到实践中去。成功或许就离你不远了。 1、在80年代和90年代初,罐头在中国市场上有很大的销量,尤其是水果罐头,更是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在汕头有一罐头厂,以生产橘子罐头出名,但是剩下的橘子皮一直没有很好的方法处理,于是便将橘子皮以九分钱一斤的价格送往药品收购站销售,但依然十分困难。他们思考难道橘子皮只能入中药做成陈皮才有用?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他们终于开发出“珍珠陈皮“这一新用途,可将其用做小食品.而且这种小食品具有养颜、保持身材苗条等功能。 以何种价格销售这一产品?经市场调查发现,妇女和儿童尤其喜欢吃零食,且在此方面不吝花钱,但惧怕吃零食会导致肥胖,而珍珠陈皮正好解其后顾之忧,且市场上尚无同类产品。于是,他们决定每15克袋装售价1元,合33元一斤,投放市场后,该产品销售火爆。 (1)该企业采取了何种定价策略? (2)为什么要采用这种策略? (3)若低价销售是否能获得与高价同样多甚至更多的利润? 1:(1)、该企业采取了何种定价策略? 答:这一案例运用了新产品定价策略中的撇脂定价策略,撇脂定价是指产品在生命周期的最初阶段,把产品价格定得很高以攫取最大利润。本案例中,罐头厂将“珍珠陈皮”一新产品定价为33元/斤的高价,能最大限度地为企业赚取利润。(2)为什么要采用这种策略? 答:采取撇脂定价是因为: 1)“珍珠陈皮”这种小食品生命周期短,生产技术一般比较简单,易被模仿,即使是专利产品,也容易被竞争者略加改进而成为新产品,故应在该产品生命周期的初期,趁竞争者尚未进入市场之前获取利润,来尽快弥补研制费用和收回投资。 2)“珍珠陈皮”之所以敢采取撇脂定价策略,还因为有如下保证:①市场需求较大;②产品质量较高,配科和包装均较考究;②产品迎合了消费者追求健美的心理,既能防止肥胖,又可养颜;④产品是新产品。 (3)若低价销售是否能获得与高价同样多甚至更多的利润? 答:在此案例中,企业不能制订低价,否则将导致利润大量流失,因为若实行低价,一方面无法与其他廉价小食品区分开来,需求量不一定能比高价时大,另一方面该食品生产工艺并不复杂,很快就会有竞争者进入,采取低价格根本就无法收回投资。 2、丹尼尔是大食品厂莱公司主管营销的副总经理。在公司的销售量中,公司产品的30%销售给方便食品店,20%销售给联营商场和超级市场。他认为应对方便食品店重新评价,因为其销量过低。汤姆被则责成负责此事。两月后,汤姆向丹尼尔提供了一份有如下内容的调查报告: 1)、占销量30%的方便食品店在零售店中占数量的50%; 2)、推销员用于方便食品店的推销时间与用于联营商场和超级市场的时间相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

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

企业合作取得成功的例子.doc

企业合作取得成功的例子 企业合作成功的例子篇1: 索尼爱立信(战略合作的正面教材) 2001年索爱成立,索尼公司和爱立信公司各持百分之50股份。02年3月推出首款手机,目前市场占有率世界第4。 1,在合并之前,索尼和爱立信都有非常强大的品牌效应,GMI在2005年电子品牌调查中,索尼比诺基亚的认知度还高,是奢华和国际性的代表。而爱立信是通信业务中的大哥。两家公司的合并就如同强强合作,产生了更强大的协同效应。 2,在合并之前,虽然两家是非常强大的公司,但是在手机领域都不怎么理想。爱立信排名第三,但是运营不善,亏损严重。索尼不入五甲。占有率仅1-2%。索尼爱立信以50:50的股份配比合作,虽然初期因为原创新不浓,直至T68i的问世,才打破僵局。 3,作为一个强强联手的公司,在手机行业的定位中,虽不算是最高的地位,但他的公司策略是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因此极有可能成为明星。直接威胁市场佼佼者。 企业合作成功的例子篇2: 上文的案例是双方藉由互补关系,共同合作成功的案例。不过,像这样的例子毕竟是属于较少数,因为有很多公司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之前就提早结束合作了。 当碰到障碍时,如果经营者能够改变只想获利的心态,转而以另一种思维来持续双方的合作,那么将会有异想不到的成果。 位在日本茨城县日立市的日电舍、日立工业所及高桥工业三家公司,就是以单纯的合作及实验为目标而结合在一起,结果都成功地摆脱了对上游厂商的依存度。

这三家公司为了在一起工作,特别成立了MRG(MediaResearchGroup ,并且将此Group定义为三家公司的业务实验所,虽然MRG 在多项商品的销售上,遭遇不少失败,但是,MRG 的存在却有其特别深远的意义。 组成MRG 的日电舍、日立工业所及高桥工业都是日立制作所重电事业的下游承包商。1995年,日电舍社长弓野博司对其他二家公司的社长说:如果长此下去,我们会变成永远只能照日立交付的图面作加工的工厂,我们应该找机会培养自己开发商品及行销的能力。于是,三家公司便开启了合作之途。 在经历了一些失败的经验之后,这三位社长认为,与其追求MRG 的成果,不如活用MRG 的经验来加快自已研发及销售的能力,以期早日脱离日立制作所,成为一家独立自主的公司。 MRG 的功用,在经历了多年之后,也展现了它存在的价值,三位社长运用在MRG 的经验,活用于自己的公司,结果,三家公司对日立制作所的依存度都明显降低。 企业合作成功的例子篇3: 澳大利亚澳洲奇胜(国际)集团澳洲奇胜电器(北京)有限公司是低压电器、机床电器元件建筑电气终端系统行业从事:开发、研制、生产的忠实供应商。公司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是我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保持关键因素,为了保证相同的质量标准,我们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与国内外著名同行保持同步及品质保证。 澳洲奇胜电器不断改进完善自己的产品,以QS3、QS60 、QS70、QS80、QS90、QSVU、QSM1、QS30-32 QS70-32、QS30L、QS60L、QS70L、QS90L、QSM2L、QSMT、QSQ3、QSQ5、QSQ6、QSLR、QSGL ,系列断路器、双电源转换开关、隔离开关熔断器组、负荷隔离开关及漏电保护器为代表的配电控制系统元件,以QSC1、QSC1-F、QSC1-N、QSC1-Kb、QSC1-Z 系列接触器为代表的工业控制系统元件,以QSA2、QSDA2、QSR1、QS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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