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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摘要:举证时限制度是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设立的宗旨在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但是,在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其严重的法律后果,造成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间的激烈冲突。本文在分析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的困境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从而为举证时限制度解围。

关键词:举证时限;证据失权;公正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举证时限”一词可谓是我国独创,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细的变化过程,该制度的核心就在于证据失权与否的问题。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也对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的关系做出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可见,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问题再次得到重视。

一、举证时限制度概述

(一)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

关于举证时限制度的定义,我国学界并无太大分歧,即“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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