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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浙江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浙江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权力基本码权力名称法律依据

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备注

自由裁量情形自由裁量标准

1

处罚

-00580-000

不建、少建

防空地下室的处

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

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

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

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

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

超过十万元。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修建、补建或

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六个月以下修

建、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

以上六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五万元。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六个月以上修

建、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并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六十元

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不超过十万元。

2

处罚

-00581-000

兼顾人防需

要的地下工程竣

工验收后,未将

验收文件报人防

部门备案的处

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

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并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兼顾人民防

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后未将验收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报送竣工验

收文件的。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十五天以下报

送竣工验收文件的。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十五天以上报

送竣工验收文件的。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处罚

-00582-000

擅自拆除、

改造、报废人防

工程,平时利用

其他人防工程未

向人防部门办理

登记手续,以及

危害人防工程及

设施安全或者降

低人防工程防护

能力等的处罚。

/ /

/ /

/ /

1

4

处罚

-00582-001

擅自拆除人

防工程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

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处罚

-00582-002

擅自改造人

防工程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

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

处罚

-00582-003

擅自报废人

防工程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报废

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改造或者报废的,应当按照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报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7

处罚

-00582-004

侵占人防工

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

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

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

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

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

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

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

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处罚

-00582-005

不按国家规

定的防护标准和

质量标准修建人

防工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

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

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

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

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

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9

处罚

-00582-006

拆除人防工

程后拒不补建或

者未按规定补建

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

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

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

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

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

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

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

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补建的。警告。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六个月以下补

建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六个月以上补

建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处罚

-00582-007

危害人防工

程及设施安全或

者降低人防工程

防护能力的行为

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

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一)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

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

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二)在人民防空工

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

筑物、构筑物;(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

或者倾倒废弃物;(四)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

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排风竖井或者

管道;(五)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

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11

处罚

-00582-008

占用人防通

信专用频率、使

用与防空警报相

同音响信号的处

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

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

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占用人民防空通信

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处罚

-00582-009

拒绝、阻扰

安装人防通信、

警报设施拒不改

正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六)阻挠安

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拒绝、阻挠安装人民防

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处罚

-00582-010

擅自拆除人

防通信、警报设

备设施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

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占用人

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

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3.《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

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三)擅自拆除人民防空

警报设备设施的。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

14

处罚

-00582-011

未按规定向

人防部门办理人

防工程平时利用

登记手续的处

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平时利用其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

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处罚

-00582-012

人防工程改

造后掩蔽面积减

少或者防空效能

降低的处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

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

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处罚

-00583-000

擅自迁移人

防警报设施、擅

自施工造成人防

警报设施损坏的

处罚。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65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

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二)

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 /

/ /

/ /

17

处罚

-00583-001

擅自迁移人

防警报设施的处

罚。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65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

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二)

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18

处罚

-00583-002

擅自施工造

成人防警报设施

损坏的处罚。

《浙江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65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个人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工

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未向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报告,擅自施工造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损坏的;(二)

擅自迁移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处罚

-00584-000

建设单位将

人防工程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

计、施工单位或

者委托给不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单位的

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20

处罚

-00585-000

建设单位将

人防工程肢解发

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

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

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

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

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百分之零点七以上百分之零点

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以

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工程合同价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点五以

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7

21

处罚

-00586-000

建设单位未

按照国家规定将

人防工程竣工验

收报告、有关认

可文件或者准许

使用文件报送人

防部门备案等的

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

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

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

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

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

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将竣工验收

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

件报送备案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十五天以下将

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三十二万元以上四十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

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十五天以上将

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

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处四十一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22

处罚

-00587-000

建设单位未

取得人防工程施

工许可证或者开

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处

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

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一点四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四以上百分之一点七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以上百

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点七以上百分之二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8

23

处罚

-00588-000

建设单位未

组织人防工程竣

工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擅自交

付使用或者对不

合格的人防工程

按照合格工程验

收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

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

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八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

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点八以上百分之三点四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七以上百

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四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4

处罚

-00589-000

人防工程竣

工验收后,建设

单位未向人防部

门移交建设项目

档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

处l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移交建设项

目档案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十五天以下移

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超过责令整改期限十五天以上移

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9

25

处罚

-00590-000

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超越本单位

资质等级承揽人

防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

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积

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一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

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一点四倍以上一点七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拒

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承揽工程,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

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二点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承揽工程,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

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点八以上百分之三点四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

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

承揽工程,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

四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

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

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四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

工程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

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

酬金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四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

10

26

处罚

-00591-000

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

单位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名义承揽人

防工程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

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

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

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

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一倍以上一点四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

危害后果的。

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

一点四倍以上一点七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

义承揽工程,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

害后果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

费或者监理酬金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积极改正且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二点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未积极改正

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点八以上百分之三点四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

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拒不改正或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

四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1

27

处罚

-00592-000

承包单位将

承包的人防工程

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

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

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

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的,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

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

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

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零点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的,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

定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对勘察、设

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三十

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

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七以上百分之零点

八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

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

者违法分包的,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

危害后果的。

吊销资质证书;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

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四十二点五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零点八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五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

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合同约定

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百分之四十二点五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

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

务,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

之四十二点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12

28

处罚

-00593-000

人防工程勘

察、设计单位未

按照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设计等的处

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

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

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

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 有一项违法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 有二项违法行为的,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

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 有三项违法行为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

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

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1. 有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

款。

2. 有二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

的罚款。

3. 有三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

资质等级;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二十六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九以

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1. 有一项违法行为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十

八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2. 有二项违法行为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二

十二万元以上二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3. 有三项违法行为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二

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

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3

29

处罚

-00594-000

人防工程施

工单位在施工中

偷工减料或者使

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等的处

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

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

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

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八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

之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工程合同

价款百分之二点八以上百分之三点四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

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点

四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0

处罚

-00595-000

人防工程施

工单位未对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

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

验,或者未对涉

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以及有

关材料取样检测

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

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处十四万元

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

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4

31

处罚

-00596-000

施工单位不

履行人防工程保

修义务或者拖延

履行保修义务的

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

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处十四万元以上十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

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十七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32

处罚

-00597-000

人防工程监

理单位与建设单

位或者施工单位

串通,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或

者将不合格的建

设工程、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

签字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

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1. 有一项违法行为的,降低资质等级;处五

十万元以上六十二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二五以下的罚

款。

2. 有二项违法行为的,降低资质等级;处六

十二点五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二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

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1. 有一项违法行为的,降低资质等级;处六

十二点五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二五以上百分之七点五以

下的罚款。

2. 有二项违法行为的,降低资质等级;处七

十五万元以上八十七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七五以

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1. 有一项违法行为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七

十万元以上八十七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七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七五以下

的罚款。

2. 有二项违法行为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八

十七点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七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

15

33

处罚

-00598-000

工程监理单

位与被监理人防

工程的施工承包

单位以及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

和设备供应单位

有隶属关系或者

其他利害关系承

担该项人防工程

的监理业务的处

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

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降低资质等级;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

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降低资质等级;处七万元以上八点五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

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八点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4

处罚

-03712-000

涉及主体或

者承重结构变动

的人防工程装

修,没有设计方

案擅自施工的处

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

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

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

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处七十万元以上八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

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八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

35

处罚

-03716-000

拒绝将人防

工程与地下空间

连通的处罚。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50

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拒

绝将人民防空工程与地下工程连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处罚

-03717-000

建设城市地

下工程不兼顾人

防需要的处罚。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

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城市地下工程不兼顾人

民防空需要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37

处罚

-03718-000

擅自改变人

防工程设计的处

罚。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

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尚可

改正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无法改正的,依法收取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处

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纳人民防空

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尚

可改正的。

警告。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无

法改正,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缴纳易地

建设费的。

警告。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无

法改正,超过责令整改期限三个月以

下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按每

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易地建设费滞纳金。

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无

法改正,超过责令整改期限三个月以

上缴纳易地建设费的。

警告;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

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易地建设费滞纳金。

38

处罚

-03719-000

建设单位使

用不符合人防工

程设计防护等级

要求的防护设

备,未取得人防

防护设备定点生

产企业资格认定

而生产人防工程

防护设备,或者

未按照国家标准

生产人防工程防

护设备的处罚。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

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人民防空工

程设计防护等级要求的防护设备,未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

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或者未

按照国家标准生产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的,由人民防空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处罚

-03720-000

擅自改变人

防工程用途的处

罚。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

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书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用途的,由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对个人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0000

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0

处罚

-03722-000

未达到人防

工程维护管理标

准的处罚。

《杭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第36条“违反本规

定第28条的规定,未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标准的,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积极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警告。

未积极改正或造成一定危害后

果的。

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的。

警告;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注:“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栏中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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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1)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69)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69)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4)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76)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 (80)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0)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84)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1)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4)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96)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07)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115)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15)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2)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7)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 (13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8版) 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类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37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5 四、《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相关规定裁量基准48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0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68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68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3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5 第三部分非煤矿山类79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79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2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89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2 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95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05 第四部分危险化学品类113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13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0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5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8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39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2 七、《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49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裁量基准150 第五部分烟花爆竹类158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158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会计管理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尚不构成犯罪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予罚款处罚: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告诫能够及时改正并及时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2.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3千元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的罚款: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经一次告诫未能改正并未能转变态度积极配合监督检查的。 3.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4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至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万元至2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二次告诫未能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未能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2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1.5万元的罚款: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经三次告诫能够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能够转变态度配合监督检查的。 6.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3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按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指导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判断、决定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五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二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考量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同类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坚持“同事同罚”,同一机关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是否应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附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情节

量罚情节汇总 一、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2、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3、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 4、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5、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6、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2、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 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 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 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 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1、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情节较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的; 3、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4、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农民等群体利益的; 5、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 7、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三)农业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1、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2、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3、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4、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5、逃避、抗拒检查的。 三、《行政处罚法》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南通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南通市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法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违反程序性规定,但建筑、场所无火灾隐患或未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选择较重的处罚阶次: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文 2010年8月16日印发,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目次 第一部分综合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危险化学品类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附件 《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对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法律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或者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本省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工作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程序和备案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细化表

济南市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及处罚内容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裁量标准 JNCF-TJ0001 统计调查 对象迟报统计 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 计资料……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 改正,给予警告。企业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 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 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 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 罚款”。 轻微初次迟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一年内累计迟报2 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三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三百元罚款。 严重 一年内累计迟报 3-5次的,有迟报年报 表或普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五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五百 元罚款。 一年内累计迟报 5-7次的,或有迟报2 次以上普查报表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八百 元罚款。 特别严重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3-5次 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九千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九百 元罚款 一年内迟报被处罚 后,又累计迟报5次以 上次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个体工商户并处一千 元罚款。

JNCF-TJ0002 统计调查 对象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设 置原始记录、 统计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第四十二规定: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 台帐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企业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 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 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 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可 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 款”。 轻微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设置不统一、保存不 完整、填写不规范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一般 原始记录、统计台 帐在规定期限内(三年) 没有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 织并处五千元罚款。 严重 当年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没有保存的, 年报或与普查有关的原 始记录、统计台帐没有 在规定期限内保存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八千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不按规定设置原始 记录、统计台帐,经责 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企业事业单位 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一万元罚款。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模板】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2018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七月

关于《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2018版)》的修订说明 一、变动情况 (一)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 (二)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8条。具体统计如下:

二、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裁量权基准中的所有“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超过”都不包括本数。 (二)本裁量权基准对行政处罚不能细化、量化的条、款、项,不予摘录。 (三)本裁量权基准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出现矛盾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四)对于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为“可以处罚”的,执法机关应以罚款为常态,不罚款为特例。

目录 第一章综合类 (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 第二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9) 第三节《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2) 第四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44) 第五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6) 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59)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4) 第八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66) 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69) 第一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0) 第二节《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3) 第三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79) 第四节《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86) 第五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94) 第三章职业健康类 (105)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05) 第二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49) 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50) 第四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65) 第五节《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71) 第四章非煤矿山类 (181)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1)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83) 第三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4) 第四节《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198) 第五节《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1) 第六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06) 第七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2) 第八节《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15)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类 (221)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21) 第二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46) 第三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4)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59)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2)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67)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1)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76)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滨府法制[2010]号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制订工作的通知 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合理行政,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的现象,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工作。现阶段工作重点是针对行政处罚领域的自由裁量,制定基准制度加以规范。现对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要求的重要措施,是全国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明确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开

展“法治滨海”建设的重要内容。科学、合理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规范行政执法权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现实需要。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 我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的基础上,对梳理后经公告的可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项目进行细化。对每一个行政处罚项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将违法行为一般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并且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尽可能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在此基础上,对每个档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比例确定不同的处 罚基准。 行政处罚档次的划分,主要是针对罚款、行政拘留这两种本身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本身难以量化,主要是对应当给予此类处罚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订过程中,在确定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幅度方面,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规定而实施的行政处罚,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一条为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含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同)监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当事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恪守法定处罚权限;力求客观适度、合乎情理,符合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依法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为必要和适当。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平公正地对 待当事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透明,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与其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形进行裁量;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应当综合裁量。 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尽可能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适用自由裁量权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作用,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实施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事先告知程序,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

(定价策略)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价格违法行

湖南省物价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类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2、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3、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相同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处罚依据: 1、《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处罚基准: 有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原则上不予罚款处罚。非经罚款不能达到警示效果的,并处违法所得30%(不含30%)以内的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0%—1倍(不含1倍)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不含3倍)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至5倍(不含5倍)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无违法所得: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处10万元至30万元(不含30万)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30万至70万元(不含70万)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7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罚款;特别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处100万元罚款。 行业协会:轻微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罚款;较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5万至35万元(不含35万元)罚款;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35万元至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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