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第八章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精)

第八章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精)

第八章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精)
第八章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精)

第八章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

诚信是旅游经营之根本,信誉是旅游企业之生命。旅游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这就需要诚信的环境。本章主要学习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旅行社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考核要求】

(一)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1.识记:(1)相关概念与特征;(2)消费者保护原则。

2.领会:(1)旅游者权利与义务;(2)经营者权利与义务。

(二)旅游企业对旅游者的保护

1.领会:(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概念与特点;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与标准。

2.运用:旅游企业在保护旅游者权益中职责

(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1.识记:争议解决的途径

2.领会:承提法律责任的主体与方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概述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一)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基本原则

(二)国家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三)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节旅游消费者的权利与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一、旅游消费者的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自由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五)获得赔偿权

(六)依法结社权

(七)获得知识权

(八)得到尊重权

(九)监督批评权

二、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经营者有听取消费者意见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三)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经营者有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五)经营者有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六)承担“三包”和其他责任的义务

(七)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八)尊重消费者人身权利的义务

第三节旅游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一)旅行社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

1.旅行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虚假宣传。

2.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责任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3.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双方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1)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2)旅游价格;(3)违约责任。

旅游合同签订后,旅行社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切实注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6.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在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失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进行追偿。

7.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专用款项。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及不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5.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侵犯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思考与练习】

一、填空题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

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可以向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承担赔偿责任。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二、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1—4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题干的括号内。)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原则是()。

A.平等原则

B.诚实信用的原则

C.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D.全社会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某汽车运输公司使用某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招徕、接待旅游者,致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游者可以()。

A.向某汽车运输公司要求赔偿

B.向某旅行社要求赔偿

C.向某汽车运输服务公司的直接负责人要求赔偿

D.向某旅行社的直接负责人要求赔偿

3.消费者求偿权的范围包括()。

A.消费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

B.消费者人身权受到损害

C.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害

D.消费者因人身伤害而造成精神痛苦

三、简答题

1.什么是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

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解决的途径是什么?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有哪些规定?

四、案例分析题

2001年9月,谭某等游客与位于某大厦304房的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武夷山五日游”,9月30日晚,他们一行10人登上了开往江西上饶的火车,次日凌晨2点多到达上饶。出了火车站后他们在当地接待社导游的带领下登上了旅游车前往武夷山,由于车辆设备陈旧,爬不上分水岭,又困又乏的旅客只好三番五次下车步行前进,次日上午九点多才到达武夷山饭店安排好住宿。当地导游告知,下午1点30分在饭店等候,会有一位男导游安排他们去“一线天”游玩,到了下午2点那位男导游出现在他们面前,身后却跟着一批尚未解决住宿的游客。经导游解释,这批乘客乘坐的那辆长途公交车(也就是去上饶接他们的那辆)在爬分水岭的过程中爆了四只轮胎,所以耽误了时间,只好将游“一线天”安排在10月2日,并要求他们10月2日早晨4点30分出发,游6点开始的“九曲溪竹筏漂流”。早上4点半,游客们乘车赶赴九曲溪竹筏漂流渡口,车至渡口时为5点整,旅游车扔下游客后,又接其他游客去了。他们又饿又冷,等了一个半小时,总算到了可以上竹筏的时间,导游却告诉我们,票在其他人手里,他还没拿到,后来总算设法上了竹筏。游完“九曲溪”和“大王峰”,导游让他们10点10分在停车场集合,乘车去太阳城,到了10点10分,大部分游客己在车内等候,可是仍不见导游的影子,直到11点10分,导游才出现。回到饭店,他们刚好碰上当地接待社的经理,向他指出由于安排不当致使大家旅游计划未能完成,并要求给予经济赔偿。该经理在述说了一番苦衷之后,同意向游客补偿100元,对于如此草草了事,谭某等人无法接受。旅游结束后,他们向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甲旅行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质监所在调查中发现:甲旅行社与某大厦的房屋租赁协议已到期,现不知去向。

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本案例,本案应如何处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以网络消费为例一、案例背景 网络消费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 年的调查,截至 12 月底全国共新增网民5008 万人。至此,我国网民规模高达 5.94 亿,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 52.1%。网络覆盖率将会随着未来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继续提高,智能手机客户端的出现也使得网络消费更大程度地普及,并成为未来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网络消费的高速增长,网络消费也正在成长为兴起的消费新热点。 首先,网络消费潜力非常大。世界上网民人数最多的国家就是中国,而且这些网民都在网络上十分活跃,有很强的购买能力。2014 年全年参与网络消费的用户多达 2.92 亿,网民使用率提升到 48.9%,有近一半的网民热衷于网络消费。网络消费正逐渐成为居民最喜欢的消费方式。 其次,国家重视网络消费的发展。我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曾要求,要特别培养网络消费。网络消费在当今经济形势下,能更大限度的促进经济发展。在前几年网络消费几乎是 100%的高速度增长。 第三,商务部推出了各项政策支持优秀网购平台的发展。2014年,国家相关架构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于操作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范,并出台了相关的专门政策与规定以保证其实施。同事国内的各大银行机构,也建设开通了,无卡支付平台,也为网络消费行为的便捷,做出了自身行业的贡献。 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高速发展是因为它比传统销售行业更方便、更快捷,足不出户喜欢的商品就能送到家,更适应消费者购物习惯。 2014 年网络消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 6.3%,2年之内翻了一倍还多。2014 年“双11”的天猫购物狂欢节,支付宝在这一天就有 1.058 亿笔交易,支付峰值达到 22.3 万笔/分钟,交易额在当天内就高达 203 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十分青睐网络购物。国内知名企业艾瑞咨询公司的专业人员认为,传统企业只要能找到合适自身的电商之路,网络消费的支付方式改变将会更广阔,中国传统的商品销售必会发生极大的改变。网络消费的发展迅速,使得购物更加便捷,也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途径。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人民出游人次达到16.1亿次,出游率达到了122.5%,旅游消费总值达到7770.62 亿元,再考虑到旅游对相关经济的带动作用,旅游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明显。 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注意到其中隐藏的众多不和谐因素:黑导游、导游甩团、旅客受伤,诸如此类,不可胜数,其中尤其是旅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伤害问题,更是让众多旅行社不胜其扰,让众多游客畏之如虎,于是,国内各大保险公司瞄准了旅游保险市场,纷纷推出各种旅游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市场开发了不同的保障功能,为旅行社和旅客的安全出游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与此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纠纷——旅游保险纠纷,在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对旅游保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图对旅游保险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 一、旅游保险的分类 目前,我国的旅游保险有不同类别不同保障内容的多种保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人身保险、旅游财产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其中的旅游人身保险和旅游财产保险旅行社和旅客均可投保,而旅游责任保险只有旅行社才可以投保,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旅行社责任险。 旅游人身保险是指以旅客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在旅客因人身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发生疾病时,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旅游财产保险是以旅客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在旅客的财产及有关利益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旅游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在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活动中由于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客的经济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代替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二)按照办理方式的不同,旅游保险可以分为旅游团体保险和旅游个人保险。 旅游团体保险,是指以整个旅行团体为保险对象,以旅行社为投保人,以旅行社中的每一位旅客为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旅游团中的每一位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严格来讲,这不是一个具体的险种,而是一种承保方式。 旅游个人保险,是指以旅客个人作为保险对象,以旅客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直接向旅客个人提供保险保障的保险。目前,旅客个人保险在市场上主要表现为卡单的形式,所谓卡单,是指保险公司以经过保监会备案的各类保险条款为基础,以尽可能全面的保障旅客的各方面权益为目的,将不同保险责任的保险产品在监管机关限定的规则下进行自我组合而推出的一种含有多种保险责任,投保形式简单,保障内容丰富的卡片式保险合同(即保险单)。 (三)此外,按照保险保障的内容不同,旅游保险可以细分为医疗费用、人身意外、交通意外、紧急救助、航班延误、个人钱财等保险,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旅游保险和国外旅游保险,总之,旅游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二、旅游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旅游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一种,更是合同的一种,因此,旅游保险合同的签订,也要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要约-承诺模式,在保险行业,要约-承诺的合同签订方式有其特殊表现。 由于我国的商业保险大部分采取保险代理人代为销售的营销模式,因此,在一般保险合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问题的认识 更新时间:2014-9-19 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只包含“警示、说明和防止危害”?如果商场已经履行义务,但仍发生事故,责任如何界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第一款所指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商场已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仍发生事故,商场应当没有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标记”指什么?“其”是指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真实名称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笔者认为,这里的标记是指经营者的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等。“其”是指经营者。 三、商场收银台只打印电脑小票,消费者如需发票再去服务台换取,此种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形,上述做法合法。 四、何种商品属于耐用品?奢侈品是否属于耐用品(如手表)?6个月内发现瑕疵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以何种证明为准?厂家的盖章证明是否可以?举证责任中提到的瑕疵,是指样品外观的瑕疵吗?商家该如何举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旅游资源概述 一、旅游资源概述 1.旅游资源的概念 根据2003年颁布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都称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构成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是发展旅游业的物质条件,没有旅游资源的存在,人们的旅游活动是不可能实现的。 2.旅游资源的特征 从上述旅游资源的概念可概括出其具有如下特征: (1)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资源是客观存在的旅游活动的客体,可以是物质的,也可以是精神的、非物质的;可以是已被开发利用的,也可以是尚未被开发利用的。 (2)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旅游资源具有美学特征,能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求知、求美等精神需求,吸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是旅游资源的核心特征。 (3)旅游资源能被旅游业所利用,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旅游资源的概念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在不断发展,旅游资源的范畴也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扩大。 3.旅游资源的分类 在《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依据旅游资源现存状况、形态和特征进行划分,旅游资源被划分成地文景观、水域风光、生物景观、天象与气候景观、遗址遗迹、建筑与设施、旅游商品和人文活动8个主类、31个亚类、155个基本类型。从属性上来看,这8个主类旅游资源仍然是从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的角度进行划分的,前4个主类和后4个主类都分属人们已熟知的自然旅游资

源与人文旅游资源。 二、旅游资源法概述 1.旅游资源法的概念 旅游资源法是指调整在对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合理开发与保护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旅游资源保护法的渊源 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与旅游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散见于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其相关法律法规有:《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我国还参加了一些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如《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关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第二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乡与住房建设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练习3: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规制度试题

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制度试题 一、填空 1、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 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____ 元。 2、各国政府颁发的护照种类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种,即外交护照、________和_________。 3、食品中毒的特点是,许多人同时发病,___________,病情急、_________,有食用某种食物的历史。 二、单选题 1、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是( ) A.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方针 B.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方针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D.杜绝隐患,预防为主的方针 2、贯彻旅游安全工作的方针和原则的重点在于( ) A.国家旅游局 B.省级旅游局 C.地市旅游局 D.旅游经营单位 3、以下情形属于特大旅游事故的是( ) A.有一人受重伤 B.有一人死亡 C.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D.有2人轻伤 4、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是由( )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A.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 B.事故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事故发生地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D.国家旅游局 5、当特别重大的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首先应作好( )工作。 A.报告工作 B.现场保护工作 C.现场保护与报告工作 D.成立处理小组 6、某国际旅行社接待美国入境旅游团旅游,旅游期间美国一名旅游者不幸死亡,该国际旅行社不正确的做法是( )。 A.立即通过有关途径通知美国驻华使馆 B.立即通知境外组团社 C.对前来了解,处理事故的外方人员提供方便 D.立即将尸体就地火化 7、某国旅游者R先生旅游期间因年迈而自然死亡。按有关规定,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 )要求解剖,我方可同意,但必须有他们签字的书面请求。 A.与死者有特殊关系的朋友 B.死者生前工作单位 C.死者生前投保的保险公司 D.死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8、在华旅游的外国人正常死亡,由( )及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 A.死亡地所在医院 B.游览地医院 C.县级医院 D.省级医院 9、我国签发给来华外国旅游者的签证是 ( ) 。 A、Z字签证 B、L字签证 C、G字签证 D、C 字签证 10、李某患有心脏病,在乘坐某航班飞行时旧病复发,导致死亡,依据有关法规,承运人( )。 A.应承担责任B.承担主要责任C.承担次要责任D.不承担责任 11、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对每名旅客的人身最高赔偿额为( )万元。 A.7 B.10 C.30 D.40 12、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当办理( )护照。 A.普通护照 B.外交护照 C.因公护照 D.特殊护照 13、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应向( )申请护照。 A.市、县公安机关 B.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 C.市、县地方外事部门 D.户口所在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选题(本大题4小题.每题1.0分,共4.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我国法律规定,对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实行( )的方针。 A 多级保护、纵深开发、综合利用 B 分级保护、分类开发、综合利用 C 保护、开发、再生和利用 D 保护、开发和利用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2题 负责评定4A级和3A级旅游区(点)的是( )。 A 省旅游局 B 自治区旅游局 C 直辖市旅游局 D 国家旅游局 【正确答案】:D 【本题分数】:1.0分 第3题 文物是我国的宝贵财物,一般文物出口或者个人携带私人收藏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 )申报。 A 海关 B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 文物局 D 公安部门

【正确答案】:A 【本题分数】:1.0分 第4题 对已经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区(点),采取全面复核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全面复核至少( )进行一次。 A 每半年 B 每年 C 每两年 D 每三年 【正确答案】:C 【本题分数】:1.0分 二、多选题(本大题6小题.每题2.0分,共12.0分。请从以下每一道考题下面备选答案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第1题 旅游区(点)按质量等级不同划分后分为( )级旅游区(点)。 A 5A B 4A C 3A D 2A E A 【正确答案】:B,C,D,E 【本题分数】:2.0分 第2题 对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单位的要求有( )。 A 责任制度 B 预防制度 C 申报登记制度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添加时间:2008-2-28 11:15:00 来源: 消费者协会作者:王文龙孙斌思阅读:2247次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协理事单位共同的努力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显著的成效。2006年,仅北仑区消费者协会就受理消费投诉案件1443起,接受消费咨询服务3085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761780元,其中获得赔偿金额920204元。支持消费者起诉的有11起,消费侵权行为移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有6起,通过消费仲裁调解的有18起,解决争议金额24万元。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不利因素。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近几年来,消费投诉举高不下,据北仑区消协统计,2005年受理消费投诉1116起,2007年受理1443起,同比上升327起,增强29.3%,在消费投诉中突出表现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律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靠法律。目前,消费维权工作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1993年颁布实施的,随着市场经济日益繁荣,许多新兴行业和新生事物不断出现,《消法》在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时,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时代要求,存在的问题日益明显。 1、适用范围是目前《消法》执行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消法》起草时,医疗、教育、住房等领域不属于经营性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领域很大程度上开始收费提供服务,具备了经营的特征,特别是这些领域内的消费纠纷日益增多,处理起来缺乏明确足够的法律依据。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超出《消法》中规定的9项权利的范围,特别突出的是为谋利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 3、维权途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虽然《消法》为消费者提供的5种维权途径,但在实践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与经营者协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话,这条路就走不通。消协的调解要双方自愿,一方不自愿的话也协调不成;向行政部门申诉,交织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众多的责任部门,由于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管理不明晰,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具有收费高、程序简单、裁定书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点,但仲裁渠道需要事先有约定,日常生活消费的买卖合同很难有事先约定,因此仲裁的比较少;到法院起诉,诉讼成本相对比较高,举证困难,司法程序繁

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十四章 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解决旅游纠纷的法律制度 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A”,错误的标注“B”) 1.旅游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还需要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 2.如果旅游不文明行为违反了社会治安秩序,则由公安部门对行为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由旅游主管部门将该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 3.农民购买、使用农资产品属于生产消费,因此不是《消法》的保护对象。( ) 4.购买商品一方的家庭成员、受赠人等使用商品的主体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 ) 5.《消法》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权益受损害的责任主体可以包括销售者、生产者和服务者。( )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2倍。( ) 7.旅游投诉的投诉主体只能是旅游者,被投诉主体可以是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8.投诉人2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 9.与被投诉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无权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 ) 10. 投诉案件的管辖,以一般地域管辖为主,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 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 11.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并且相关鉴定、 检测时间计入在内。( ) 12.《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旅游不文明行为的行为主体只有旅 游者。( ) 13.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轻微刑事行为。( ) 14.“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人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 对文明旅游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 ) 15. 12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 ) 16.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 17. 当事人提供的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称为 证据。( ) 18. 经查证属实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作为 证据。( ) 19. 法律所规定的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 )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差距和问题 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工作效能、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首先是,据调查,目前全系统消保队伍70%以上的干部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得不够,消费维权综合业务知识掌握的不全,对主体登记准入、执法办案、申(投)诉处理、感官筛查、快检操作、真假商品识别等业务不太熟悉,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其次是,由于缺乏激励约束机制,部分基层消费维权干部工作标准低,积极性不高,领导推一推,动一动,应付了事,维权工作由原先的主动巡查蜕变为被动监管;创新意识不强,招法不多,不想事,不琢磨事;其三是,工作执行力差,各项监管制度落实的不好,政令不畅通,你说你的,我干我的,不能形成统一有序的协作整体;其四是,责任意识淡薄,对工作失职渎职、行政问责、刑事追究缺乏了解,不知道规避风险保护自己。 (二)监管维权手段落后,重心失衡,现场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差,缺少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检测是判定商品(食品)质量安全与否的最有效手段,但我系统所配备的食品快速检测箱技术含量低,检测范围有限,不能判定定量结果,对日常应急事件的即时处理也难以做到快速反应。由于快检试剂和质量检测费用非常高,即使在这极为有限的检测手段条件下,各级局的财力也难以保障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另外,监管重心失衡。全系统普遍存在重食品安全监管,轻流通领域其它商品监管,特别是涉安重要商品的监管,这就蕴含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和责任风险;还有,缺少商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未形成能长期保证监管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

(三)缺少固定的媒体宣传阵地和专题栏目,不能有效地发挥媒体的引导、威慑和监督作用。主要表现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发布的不及时、不到位,警示威慑作用发挥的不好;对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树、引导宣传的不多;工商维权工作对外宣传太少,百姓知晓率太低,不能主动参与监督,不利于监管执法。 (四)12315指挥中心对外应答受理涵盖工商全部政务工作的综合处理能力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受理、转办消费申(投)诉的渠道、载体单一,不方便消费者诉求。 (五)“一会两站”的职能作用发挥得不好。有些“两站”形同虚设,根本不开展工作;绝大多数“两站”经费无保障,人员素质低且更换频繁,无法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所在乡镇(社区)等协作部门视而不见、无暇顾及。 二、加强和改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提高素质,势在必行。系统上下应进一步加大法律知识、维权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力度,采取自学、集中授课、网络教学、岗位练兵、以案释法、情景模拟等方式强化学习,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消费维权工作专业技能较强的人才;要大力推行“角色培训法”,即在实践中现场教学,以学生为主角,老师为配角,互动指导,反复操作演练,直至弄懂为止。特别是要加强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的感官识别技能、监管技巧等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分级分层逐个培训,以适应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需要。 (二)改革机制,当务之急。针对工作积极性不高,创新、责任意识不强,政令不畅通等问题,应尽快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一是改革消费维权队伍的用人机

旅游法规第九章 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守则

第九章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 (刘启云29页22645字) 旅游资源是旅游业的发展基础,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当地旅游资源的数量、特色和价值以及对旅游资源科学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为了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旅游业,充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同时,也非常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问题,并把其视为旅游业能否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并从1985年开始分批公布了世界遗产目录,强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对整个人类的重要性。世界旅游组织于1980年发表的《马尼拉宣言》指出,各国的旅游资源,由自然财富和物质财富所构成,对这些资源必须加以有控制地利用,否则将有遭受破坏和毁坏的危险,满足旅游需求不应损害旅游地区人民的社会和经济利益,以及环境和重要的自然资源。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必须采取必要的步骤加以保护。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6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4年9月2日国务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使旅游资源的保护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道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保护旅游资源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发布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在法律的保障下,我国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第一节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概述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与特点 (一)旅游资源的概念 旅游资源是旅游活动的客体,是满足旅游者旅游愿望的客观存在物。事实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资源的特色、种类、分布状况以及开发和保护水平,直接影响着该国或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综合效益以及发展前景。由于旅游业还是一个新兴产业,与其他传统资源相比,旅游资源的内容和构成上都要复杂得多,因此,关于旅游资源概念的定义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2月24日颁布、2003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_王卫涛

文章编号:1671-5977(2010)03-0073-04 浅谈我国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 收稿日期:2010-06-23作者简介:王卫涛(1981-),男,河北邯郸人,太原大学旅游系助教。 王卫涛 (太原大学 旅游系,山西 太原 030009) 摘 要:旅游消费者作为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有着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因此,我国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就成为我国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由分析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入手,结合旅游消费者的特性分析及我国旅游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旅游者特定旅游权益的法律问题,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权、知情权、享受诚信服务权、求偿权等,并结合以上方面,提出解决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图分类号:F 592 文献标识码:A 旅游是人的活动,是人们离开其长住地的外出旅行以及在目的地停留期间所从事的全部活动。伴随我国旅游活动规模的扩大,旅游参与人群人数不断增加,旅游者的特定旅游权益保护问题的表现也日益突出。 一、旅游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一)旅游消费者的特性分析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旅游者通过旅游服务公司及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进行旅游消费,享受旅游服务,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消费者”。旅游者作为旅游消费者,具备消费者的一般共性,但同时也表现出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特性。 1.旅游消费活动的异地性。旅游是外出进行的活动,即旅游消费活动不在本地进行,而一般的消费者的消费活动基本是在其所在地进行。可见,旅游消费者不同于一般消费者,人在陌生环境中往往更处于困境,因而,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更应得到特别关注。 2.旅游消费行为的精神愉悦性。不同于一般消费的商品购买或普通服务接受,旅游消费行为的进行属于一种更高层次的消费行为,属精神和文化消费的范畴。旅游消费者正是通过旅游消费达到愉悦身心、了解风土人情和增加旅游知 识等目的,因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精神权益的保护成为“重点”且是“难点”。 3.旅游消费客体的综合性。旅游消费既包括旅游服务的消费,也包括旅游产品的消费。旅游消费具有特殊性,是吃、住、行、游、购、娱的综合消费。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既购买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又购买相应的旅游服务。 4.旅游消费法律保护体系的复杂性。旅游消费者的国际旅游消费属于WTO 服务贸易的范畴,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范。《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所以,旅游消费者就成为境外消费旅游者或国际旅游消费者,既受我国旅游法律的保护,也受入境国法律的保护,也受W TO 法律制度的保护。 (二)我国旅游消费者法律保护现状目前,我国规定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一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利;二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三是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解决争议的主要活动。现有的相关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使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 但我国现有的旅游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突出的缺陷,实难满足旅游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特殊、 · 73·  2010年9月 第11卷第3期总第43期 太原大学学报 Journal of T aiyuan U niversity Vol .11No .3SumN o .43

旅游安全习题

7.8旅游安全管理与旅游保险法律制度 一、填空题 1、旅游安全管理的方针是。 2、《责任保险规定》确定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即: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入境旅游、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元。 3、如发生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必须立即将情况报告当地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4、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后,由牵头协调有关部门以及事故责任方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必要时可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二、选择题 1、我国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基层为主”的原则,其中“基层”是指()。 A.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B.县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C.旅游经营企业D.导游员 2、发生()时,属于重大安全事故。 A.多名旅游者重伤B.经济损失在1万元(含1万)至10万元 C.一名旅游者死亡D.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至100万元 3、在旅行社责任险中被保险人、投保人以及受益人分别是() A.旅行社;旅行社;旅行社B.旅游者;旅行社;旅行社 C.旅游者;旅行社;旅游者D.旅行社;旅行社;旅游者 4.()属于旅游安全事故。 A.旅游者自由活动时钱包被盗B.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C.旅游者所住酒店发生凶杀案,游客受到刺激D.旅游者团队餐时食物中毒 三、判断题 1、旅游保险具有社会救助性质,是一种契约行为。() 2、旅行社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任何旅行社都必须投保。() 3、重大事故必须上报到国务院。() 4、导游员及旅行社工作人员不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范围内。() 5、旅行社责任保险按照“一团一保”的原则,按照招徕的旅游者人数确定投保金额。() 6、一般事故不一定要写书面事故报告。() 四、简答题 1、什么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哪些情况不由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什么是旅游安全事故,如何处理一般旅游安全事故?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 (1)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一) 所属分类:民法 赵虎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与知识产权,这三个方面的法律事务常常联系在一起。比如:有的公司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能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虚假宣传的规定,侵犯了其他合法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有的经营者销售假冒商品,可能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人的权益。近些时候,本人接触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案件较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也有些研究。有些朋友经常询问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我把这些问题进行了一下总结,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赵虎律师 -------------------------------------------------------------------- 1、购买衣服后发现布料的成分与衣服吊牌或者标签明示的不一样怎么办?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可见,服装上应该正确、真实的标识布料的成分以及各种成分的含量。 如果服装等商品上没有正确的标识布料的成分,可以要求更换或者退货。如果属于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属于欺诈消费者的,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要求以商品价款为基数双倍赔偿。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和销售者协商,双方可以委托都认可的鉴定机构对产产品进行鉴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衣服的成分进行鉴定。 2、购买商品遇到霸王条款怎么办? 律师解答: 很多情况下我们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发现买卖合同是商家已经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之中可能就存在只对商家有利的霸王条款。遇到这种情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认真看。遇到格式条款一定要认真看一遍。有许多消费者当遇到商家拿出的格式条款的时候,看到那么多密密麻麻的小字就不愿意再看了,仅看一下价款就在最后签名处签字。殊不知,一个买卖合同除了价款之外还有许多重要的东西,比如售后服务、退换货、赔偿条款等等。如果不认真看是不能发现其中是否存在有特别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的,而签了字往往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非常不利。②、协商改变霸王条款。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不能变更,如果发现格式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可以与商家协商改变或者删去。现在很多行业的竞争很激烈,商家未必不会同意。而且,现在很少独家经营的商品,如果商家不愿意改变霸王条款,可以另找他家。 ③、不是所有的格式条款都必然有效。如果已经购买了该商品,也签订了格式合同,而格式合同之中又存在霸王条款,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产品质量问题并不一定就没有办法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

旅游政策与法规的课程学习标准-.doc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

试论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对策 随着因特网的日益普及与功能的完善,网络己日渐成为人们特别是年轻人的购物场所。与传统购物方式相比,网上购物具有拓宽消费渠道、增加获得信息的途径、更加方便快捷、降低消费成本等优势,因此通过因特网完成的交易与日俱增。然而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它具有不同于有形市场消费的特点,在网上购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给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带来了严峻挑战。如何实现对网上购物活动的有效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一、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一)安全权难以保障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在网上购物中由于无法事先接触到商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受损害的几率增大,安全已成为网上购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电子货币安全权的侵害,在网上经常可以看到有消费者的网络银行账户被洗劫一空的报道。消费者网上银行支付的有关账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交易被网站收集后可能泄露给第三者,甚至被冒用而导致严重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不法分子通过盗窃或非法破解密码的方式,窃取消费者的个人财产。由于网上购物技术上的复杂性,经营者身份的辨识、电子支付的安全机制和电子签名的有效性的确认等过程在技术存在受侵害的可能性,使消费者的财产权益遭受极大威胁。 (二)知情权难以实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这就是消费者知情权的具体内容。网络购物中侵犯知情权主要形式是欺诈消费,表现为所购实物与网页上对商品描述的重大出入。 在传统购物方式中消费者知情权是通过看货、了解情况、试用、讨价还价、进行交易等一系列的环节实现,而在网上购物中除了物流配送环节外,其他的全部以网络虚拟化操作来完成。消费者与经营者并非面对面地交流,只能通过经营者对具体商品的宣传来了解相关信息,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与电子银行结算,由物流配送机构送货上门,甚至许多数字化商品(如音像制品等)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传输。由于在商务网站上发布商品图片信息时,网站交易平台对商品信息照片没有任何要求,照片既可以从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实物拍摄。因此,卖家可随意发布产品图片信息,以次充好、夸大宣传的事情就总是时有出现,如何保证消费者能充分获得真实可靠的商品信息就成为一个问题。 (三)隐私权难以保护 网上购物的有效运转依赖于个人数据的可识别性对网上人群加以区别,并将每个交易主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的-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探究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概述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是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消费者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知道自己所购商品的价格、生产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等信息所以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应当履行告知消费者这些信息的义务。知情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没有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基本了解,也就没有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同样,对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了解不全或了解的信息不真实也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选择。 (二)消费者安全权 消费者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⑴。消费者安全权分为两个方面的权利:1、人身安全权。它又包括消费者生命安全权和消费者健康安全权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因不合格而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损害,这就属于侵

犯消费者人身安全权;2、财产安全权。财产 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到侵害的权利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因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预期或物流过程中质量遭到破坏都会照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三)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与经营者公平交易的权利,虽然我国《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但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方,所以消费者更需要社会的保护。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任何形式的违法交易行为,所以经营者必须要履行在质量、计量、价格等方面的义务的保证。 质量是否能达到消费者使用的价值往往决定着消费者是否购买商品,质量不好会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甚至人身安全受威胁。价格是用来衡量商品价值或服务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质量和价格应该相辅相成,不应以次充好,价格与质量不相符会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我国实行市场为主,国家调节相辅助的市场机制,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明码标价,不得随口要价,公平对待消费者。计量合理对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建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缺斤少两、偷工减料会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四)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受到损害后,依法享有获得赔偿以弥补自身损失的权利。网上所购的商品确实比现实生活中实惠一些,但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售产品和服务的真假看不见摸不着,不是每个商家、每种产品都是物美价廉的,消费者总会因为被低廉的价格所诱惑,导致买到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自己的预期价值,使自身财产受到损失。 二、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不仅仅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传播媒体,它还成为商务运用的一个新的平台。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它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成为了生活中另外一个市场,给消费者和经营者带来了许多便利,经营者通过网络扩大了自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