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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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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法律部门勾勒中国法律体系

2011年03月04日 01:17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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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近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

据公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

法学界认为,我们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要发生转移,即转移到“有法必依”,即法律的实施上。同时,完备的法律体系只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目标,而要实现依法治国仍然任重道远。

法律体系形成

中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认为,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加强立法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居于优先地位的工作,以至于法学界把这种现象称为“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模式”。

改革之初,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是“无法可依”。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系教授唐尧说,“当时严格而言,仅有《宪法》与《婚姻法》两部法律。”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被认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起点。

这次全会,邓小平提出要高度重视立法在新时期法治建设中的紧迫性和优先地位,法治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全国人大一次通过了7部法律,这被认为是我国法制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的标志性事件。在现行的230多部法律中,除与治安管理有关的8部是在1978年前制定的以外,其余的都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的。

我国首次提出法律体系建立的时间表,是1992年召开的中共十四大。这次会议提出,要在二十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而在1997年中共的十五大报告中,再次重申了这个法治目标,将时间调整为2010年。“它的背景是,1997年,十五大报告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唐尧说。

李林认为,从1997年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13年时间内,可分为三个阶段。其中九届全国人大期间,是“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则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0年则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李林认为,这三个阶段,显示了我们国家对立法工作认识的不断提高、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不断完善、以及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过程的认识不断深化。

到2008年3月,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指出: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及配套规定已经制定出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此外,从2008年始,全国人大启动大规模的法律清理,并在2010年底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这为法律体系的形成进一步打下了基础。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江帆表示,健全的法律体系,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利益的分配,对社会秩序的塑造等等,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衡量标志

对于如果确立一国的法律体系,学界曾存颇多观点。不过,全国第九届人大综合各方意见后,正式将中国的法律体系的结构确定为七个部门。

这个部门构成了我国的法律框架,宪法及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法。它们包括三个层次法律规范:宪法、基本法、行政规章及地方性立法。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认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已成为全世界成文法条例最多的国家之一。”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形成也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改革开放第一个10年,全国人大共制定法律84件,有关法律的决定64件,初步完成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构建。

第二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立法重点也转向经济领域。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陆续出台。

进入21世纪,中国法律体系迈入完善形成阶段。以物权法、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等为代表的支架性的重要法律陆续出台。

目前7部门法中,最成熟的是刑法,它是我国唯一形成法典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79年通过,1997年修改,共462条。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出台了8个刑法修正案,其中将68个死刑,减少了13个。

赵长青参与了1997年刑法的修订。“通过刑法,你可以看到随着社会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

社会法则是相对较新的法律。它主要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是这一部门法形成的重要标志。

“《社会保险法》是我们整个社会法里的第一部法律,是基本法。它的制定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

全国人大代表郑功成曾表示,我国的七大法律部门,最薄弱的是社会法,如果在这个法律部门里连社会保障的一部法律都没有,就不能谈这个法律部门已经建立起来了,在七个法律部门中,如果一个法律部门没有一部支架性法律,就不能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依法治国

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和谐社会九大目标和任务中第一项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尽管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依法治国背景下提出,但它的形成并不标志着依法治国目标已经实现,相反,仍然任重道远。

“它只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唐尧说。

山东大学校长徐显刚曾表示,依法治国包涵“法治精神”、“依法执政”、“形成法律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建立独立公正、廉洁、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全社会普遍守法”、“实现法律实施有效监督”。它们有机统一起来才能建成法治国家,而建法治体系的难度要远大于建法律体系。

但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好的契机。标志着立法工作从数量型、单纯填补空白型的立法向完善制度和质量型立法方面转变。

唐尧认为,我国处于转型期,社会经济不断在发生变化,仍需加强立法以填补空白,比如公租房、保障房,在成熟的时机有必要上升到立法层面。此外,我国现在仅有一部刑法典,应有几部集一类法律规范于大成的法典。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体系完善后,社会将更强调法律的实施。江帆认为,“我们不仅要有不计其数的纸面上的法律规范,更要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现实中的法治功能。”

法律执行的关键,一个重点是保障司法的公正。黑龙江省政法系统一位官员表示,司法公正需配套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与法律体系之间,还有不少难以配套之处。

赵长青认为,加强公众的法律素养也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为什么‘疑罪从无’长期难以得到贯彻,因为大众缺乏普遍的法治理念。”

另外一个执法的关键环节是政府的依法行政。“它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中国的核心问题。”唐尧说。

唐尧表示,要在短期内建成法治政府,显然很困难,“但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很好推动,各级政府包括司法系统都应该加快这方面的步伐。”

签合同盖什么章才有效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972876.html, 签合同盖什么章才有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才算成立。所以,签字盖章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那么,签订合同应该用什么章呢?是否签字和盖章都有效?下文,由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带您走出困惑。 根据《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就当事人来说,无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订立合同一般由订立合同的自然人签字或盖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组织订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签名或盖上单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组织应该盖什么章,我国《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现实中,法人、其他组织的公章种类很多,有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门的公章等。一般而言,

合同专用章、行政章都能作为合同章,至于财务专用章、各部门的公章的效力则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仅仅证明诸如欠款金额(企业之间对帐单)这样的财务方面的问题,那么财务章也是有效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23条的规定,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在实际签定合同时,人们往往重视盖章的作用与意义,甚至有的认为盖章比签字重要,其实这是误解。印章的使用(即盖章)就等于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义人)的签名,盖章的效力就等于签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功能,不过是使用印章能够代替并可以反复代替签名,且有时具有省力之效。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称的印章拥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我们在交易活动中应当更重视签名,因为签名与签名人之间联系的确定性要远远大于印章与印章名义人之间的联系,对方当事人只要当面签名,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保证其签名的效力与证明力。 浅议公章、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在工作中,碰到一些人对企业印章的使用存在不同的看法,这里,我根据对有关法规的理解讲述一下我的看法。

法律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及格式要求.doc

精品资料 法律风险分析报告内容要求 法律风险分析报告要求按季度上报,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总体法律风险情况;第二部分:重点业务环节法律风险分析(本部分为重点内容);第三部分: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风险分析;第四部分:总结报告期内的法律风险特点、趋势与建议。 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法律风险情况 介绍报告期本行新发生或新发现的法律风险总体情况,包括风险事件数量、业务类型、业务环节等以及新发诉讼案件数量,案件类型,预计损失金额等。 二、重点业务法律风险特点分析(重点) 1、介绍报告期本行通过审查重大项目、重大合同发现的或业务部门咨询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风险及防控措施。 2、介绍报告期本行在柜面业务、信贷业务、电子银行等重点领域发生的法律风险事件,内容包括事件描述、风险行为、法律责任性质及后果、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管理建议等。 3、介绍报告期内本行在业务创新、市场营销活动中出现的,不同于以往类型的法律风险情况及相应的预防措施。

三、诉讼案件中的法律风险分析(重点) 介绍报告期本行新发诉讼案件情况、案件处理情况,以及与同期或上期比较情况等。新发诉讼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数量、标的金额、预计损失金额、案件类型、业务类型、案件特点、主要风险点、发案原因、发案集中区域、发案主要时间段、管理建议等。预计损失金额,包括主诉案件法律原因丧失权利金额和被诉案件预计负债金额。案件处理情况,包括审结数量、标的金额、胜诉率、损失金额等。 四、总结法律风险趋势及建议 要求结合报告期内的法律审查、合同管理、业务发展中的法律咨询、诉讼案件管理等全面法律风险情况,总结本行报告期内的法律风险特点及趋势,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五,报告要求 1、法律风险分析报告要求简明扼要,分析透彻,相关数据、指标或案例真实准确,力戒套话、空话。法律风险存在于银行工作的方方面面,可能是已发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各行法律岗人员应定期对业务发展过程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全面监测与记录,通过定期的总结提炼不断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2、因分行目前已在各行派驻风险合规经理,各行在进行法律风险分析报告时可向派驻风险合规经理征求意见或建议,相关数据和信息还可参考我行的一些系统数据,如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C3系统、操作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

以下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有

以下属于经济法律部门的有(ABCD)。 A、节约能源法 B、反洗钱法 C、农业法 D、电力法 属于社会法律部门的有(ABCD)。 A、劳动合同法 B、红十字会法 C、工会法 D、安全生产法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的有(ABC)。 A、侵犯财产罪 B、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C、贪污贿赂罪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工程涉及了(ABD)。 A、治党、治国、治军等方面 B、内政、外交、国防等领域D、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队伍建设等环节 单选题 人的(),反映的是对社会和人自身发展的期望。理想信念 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当代大学生实现爱国之志、成长为真正爱国者的必由之路是()投身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体现了人们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个人与祖国的依存关系,是人们对自己故土家园、民族和文化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与荣誉感的统一。爱国主义 ()是一切事业成功的保证,是兴家立国之本。勤劳 在封建社会,无数读书人的理想是科举成名,而现代学子的理想又不同,这说明()。 A、理想带有时代烙印 科学理想信念的理论基础是:

A、马克思主义 理想信念对人生历程起着导向作用,是人的思想和行为的()。 A、定向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B、行动指南 梁启超说:“少年强则国强。”说明了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之间是()。 C、统一的 ()是兴国强国之魂。 B、中国精神 爱国主义基础是()。 A、爱国情感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 B、精神支柱 ()鲜明地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和道德精神。

C、勤劳勇敢 爱国主义是历史的、具体的,在不同的时代具有()。 C、不同的内涵和特点 民族进步的灵魂、国家兴旺发达的动力是()。 B、创新 社会主义法律正义性和合理性的重要基础是()。 A、社会主义思想道德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 C、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 世界观是()。 A、人们对生活在其中世界以及人与世界的关系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 人生观的核心是()。 A、人生目的 大学生应将勤奋学习作为人生进步的重要阶梯,把()作为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B、深入社会实践 道德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归根到底是由()决定的。

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企业内部章部门章的法律效力 (2013-10-29 14:19:53) 我国的经济改革已经迈进三十载,各类企业得以发展壮大,各种民事交易活动频繁。由于在实践中能够在工商局备案的企业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三枚常用印章已经不能满足日益繁多的民事交易行为,也可能是某些企业想减少管理成本、规避法律风险等原因,所以更多的大型企业想通过制定完善的内部章程来弥补现行法律对内部印章管理的空白,以达到既能减少管理成本又能防X法律风险之目的。日前曾有某大型企业就内部印章改革的问题,向我们进行咨询,为了防X过多使用单位公章所带来的风险及不便,该企业计划通过制定《部门印章使用制度》,使一般的业务合同只需部门印章即可,但如果该部门印章超过业务的X围,则该企业能拒绝追认此份业务合同的效力,最终达到既能减少管理成本又能防X法律风险之目的。鉴于此类问题至今尚无具体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给予确定,暂时处于理论或者法律参考适用阶段,所以我们有必要借此机会与大家进行更为深入的讨论。 在讨论该问题之前,我们须先了解部门印章的概念及由来。部门印章在法律文字上并未明晰的定义,属于社会实践中的俗称,意思是指刻有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字样的印章。企业成立后,其公章、合同专用章及财务专用章必须先经过工商、公安部门批准备案才能刻制,但是部门印章的刻制程序较为简单,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只要经事业单位的领导批准,就能到公安部门指定处刻制。部门印章的由来大概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公章的使用较为严格且申请手续复杂,不便于日常一般业务的使用,而部门印章的简便特点能满足一般的工作需要;二是企业想通过部门印章避免过多地使用企业公章所带来的风险。如前文所述,某大型企业进行印章改革之目的正是结合了上述两类的优点,既要减少企业公章的管理、使用成本及过多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又要避免因使用部门印章不规X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但是,《部门印章使用制度》毕竟仅是企业的内部文件,对内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对外是否起到理想中的免责效果呢?这种为了减少企业各种成本及法律风险,而将责任推向社会的做法又是否妥当呢? 一、关于部门印章对外的效力问题 关于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以及有越权代理说等等。表见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只

10岁、14岁、16岁、18岁的法律意义

10岁、14岁、16岁、18岁的法律意义(1)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具体来说,除非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症),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无需其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代理其进行活动。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均为合法有效,由于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其自行承担,由于其从事的犯罪活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接受国家的刑事制裁。 (2)公民年满16周岁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第一,民事活动方面,年满16周岁就可以参加社会工作(16周岁以下国家禁止招聘),如果年满16周岁的公民已经参加工作,并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则在民法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享有成年人同等的民事权利,并独立承担其民事活动的法律责任。第二,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对其所从事的任何刑事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3)公民年满14周岁,在民事法律方面没有特别的法律意义,但在刑事法律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即如果其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资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对应的是,年满14周岁以下的公民,即使实施了犯罪行为,也无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4)公民年满10周岁,在民事活动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通常来说,在法律上通过其从事民事活动金额的大小,与其生活的关联程度等方面,来判断其所从事的活动是否有效。 (5)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因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效力一样吗

一、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效力一样吗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是一样的,但是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更窄,实践中有的公司并没有合同专用章,是直接在合同上盖所在公司的公章。 二、合同章和公章的区别 从法律上说,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合同签署的效力方面没有差异,公司之所以在公章之外,还另行刻制合同专用章,主要原因如下: 1、因为公司公章与公司合同专用章在使用与管理上存在区别。 第一、二者的管理部门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法律部门,公司公章的管理部门一般为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二、用途范围及效力不同。公司合同专用章专用于合同的签订,其效力仅限于合同签订。公章则具有代表公司的功能,其效力除了合同的签订以外,还可涉及及于公司一切事务,如文件、通知及证明等,具有行政管理作用。 2、因为公司的合同工作具有常规性、专业性、使用合同专用章可以实现合同的专项管理,更好地控制合同风险。 因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可以使得合同生效经过法律部门人员的审查把关,能够有效防止合同不经法律审查就直接对外签订生效问题的出现,能够更好的建立和完善合同避险制度,严格把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 三、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有什么程序,要带哪些证件呢 1、拿着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公章 2、先到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局开出证明后,到指定的地点刻章!——以上需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陈法仲上期我们介绍了企业法律风险识别,包括国标GB/T27914—201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风险识别的定义、法律风险识别路径、法律风险识别的方法等方面的知识。法律风险识别只是法律风险评估中的一个环节,它是整个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进行法律风险识别后,我们还要对对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便提出法律风险应对方案,从而达到风险防范、控制的最终目的。而法律风险分析是介于风险识别和提供方案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分析才能提供出最有效的应对解决方案,为让大家更好地掌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知识,本期我们将结合《指南》的规定,介绍企业法律风险分析的相关知识。 一、企业法律风险分析概念 《指南》第5.3.3.1节,对法律风险分析做出了定义,《指南》明确,法律风险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定量的分析,为法律风险的评价和应对提供支持。法律风险分析要考虑导致法律风险事件的原因、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影响后果和可能性的因素等。 根据法律风险分析的目的、可获得的信息数据和资源,法律风险分析可以有不同的详细程度,可以是定性的、定量的分析,也可以是这些分析的组合。一般情况下,首先采用定性分析,以初步评定法律

风险等级,揭示主要法律风险。在可能和适当的时候,要进一步进行更具体和定量的法律风险分析。 二、法律风险分析方式 法律风险分析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由评估人员根据经验,确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度,通常按高、中、低区分。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风险数量较少、种类简单、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要求不高的中小企业;另一种方式是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方法对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可能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通常会给出比较精确的数值,适用于企业风险种类复杂、数量众多、管理要求严格的大型企业。本文将重点介绍后一种方式中运用到的两种分析方法,即可能性分析和影响程度分析。 三、法律风险分析方法 1、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 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是指对识别出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以判断在公司目前的管理水平下,风险事件发生概率的大小或者发生的频繁程度,从而为制定、调整风险应对方案提供依据。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一般是制定若干评分标准,对各个风险点进行定量分析,从而得出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主要涉及外部监管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度、现有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与执行力度、企业相关人员法律素质、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状况、所涉及工作的频次等几个方面,《指南》中对法律风险可能性分析提供了示例,该示例将风险事件分为5个等

2017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7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094 课程代码:00364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单项选择题 1.最终决定法律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社会因素是(D)。 A.国家的历史传统 B.国家的阶级结构 C.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 D.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这个条文,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C)。 A.该条规定不属于法律原则 B.该条规定是相对确定性规范 C.该条规定属于授权性规范 D.该条规定是调整性规范 3.下列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理解,不正确的是(B)。 A.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具有弹性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4.某法院法官就某案件推理如下:《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某殴打他人造成轻伤,所以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这位法官所用的推理是(C)。 A.类比法律推理 B.归纳法律推理 C.演绎法律推理 D.设证法律推理 5.通过对法律文本中的文字涵义和语法的分析来确定和阐明法律的意思,这种解释方法被称为(C)。 A.字面解释 B.正式解释 C.文义解释 D.法律解释 6.张某购买了一张北京到上海的火车票,并乘坐票面指定的车次顺利到达上海,由此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D)。 1

法律 -法律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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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与合同章的区别,各种章的用途简介 单位主体,包括公司等法人主体以及非法人单位, 在对外交往中离不开印章。可以说,在与外界发生 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 志的作用。无论日常的交往,还是法院对纠纷的审 查判断中,依据盖章认定有关文件的效力进而确定 有关权利义务的归属已经成为一个常识。但每个单 位都备有不止一个印章,如企业法人往往备有公 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 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有人或许要问:法人企业的公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人力资源部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答曰:都具有法律效力,但一般用途不一样。 一、公章 公章的用途最多但不能用于银行等与钱的业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 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在这里,出现了“公章”的字样。国内的实际情况是,一个企业法人领取了营业执照以 后,就可以刻制三枚公章并在工商局备案:公章、 合同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一般来说,这三枚公章 是具有代表企业法人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印 鉴。根据企业的业务范围不同,有的企业可能还需 要刻制报关专用章,这枚章需要在海关备案。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 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 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 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 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 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 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 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 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

法律效力的含义及范围

法律效力的含义及范围 【为您推荐】旺苍县律师彭山县律师江宁区律师织金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崇州市律师西乡塘区律师简阳市律师 法律一词我们对此都不陌生,法律效力也是人们经常说的,常常说某某事件具有法律效力,那么法律效力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法律效力通俗的来说就是法律约束力,接下来就让律伴来给大家介绍下法律效力的含义。 一、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如某个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就是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法律生效的范围 (1)时间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时间和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律生效时间,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适用问题,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法律适用问题;另一种是对其在中国领域外的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效力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也不适用。

公章合同协议书章等的法律效力

公章合同协议书章等的 法律效力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公章、合同章等的法律效力 1、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2、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3、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4、发票专用章,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

5、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 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对于盖合同专用章和公章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定。但这不说明使用合同专用章签合同生效,公章签合同不生效。实际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公司公章,在代表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均产生法律效力。 6、电子签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法律风险防范及涉法案例分析

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与税务稽查应对策略 【名师简介】张美中教授 中国资深纳税筹划专家,经济学税务专业硕士,经济学财政专业博士,北京大学培训师、中国税网首席特约纳税筹划专员、《前沿讲座》节目的“在WTO体制下的中国纳税筹划”、中国企业卫星数据传播中心《纳税筹划师》节目的主讲人和特聘专家。多次应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中央党校、国家会计学院、清华大学以及清华大学深圳研究院总裁班、上海交通大学总裁班、湖北襄樊笑坤总裁班等国内著名财经类院校的邀请重点讲授纳税风险管理专题。 2000年至今独著或合著27本财务与税收专业书籍,在财政研究、涉外税务、中国税务报、经济学消息报、中国财经信息资料、海峡财经导报、税收与市场调查和纳税方法研究等财经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达60多篇。 【课程部分内容】 一、纳税风险类型及规避机理 二、纳税风险的管理 (一)、企业纳税风险概述 (二)、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原因 (三)、企业纳税风险管理一般原则 1.风险观念原则 2.基础环境建设原则 3.事前控制原则 4.全员参与原则 5.制度与流程建设原则 (四)、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步骤 1.改善企业纳税风险控制环境 2.建立纳税风险预测与控制系统 3.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监控实施效果 (五)、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的管理形式与管理方法 1.纳税风险检验法 2.纳税风险评估法 3.纳税风险预警法 4.纳税风险控制法

(六)、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操作流程 1.建立企业纳税风险管理机构或专职岗位 2.制定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目标及制度 3. 检测企业纳税风险 4.评估企业纳税风险 5.预警企业纳税风险 6.控制企业纳税风险 7企业纳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 三、控制纳税风险最有效手段-----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环节纳税筹划 1.企业注册地的筹划 2.企业性质的筹划 3.扩张形式的筹划 (二)、企业融资环节纳税筹划 (三)、投资环节的筹划 1.投资区域的筹划 2.投资行业的筹划 3.投资方向的筹划 (四)、企业采购环节纳税筹划 1.不可抵扣项目 2.不可抵扣项目 (五)、销售环节纳税筹划 1.销售佣金的筹划 2.销售方式的筹划 3.销售退回的筹划 (六)、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环节纳税筹划 (七)、企业产权重组环节纳税筹划 四、企业主营收入及其它收入稽查要点与策划应对 1.销售货物收入稽查要点和常见风险; 2.提供劳务收入稽查要点和常见风险;

私章的法律效力

私人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现状。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私人印章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可靠性较低。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这里的盖章对个人来说指的就是印章,因此,公民在订立合同时使用印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注意。 (一)当事人。 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是法人,订立合同必须同时具备法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签章,缺一不可。 (二)意思表示真实。 加盖名章的行为系公民真实意思的表示(即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此种情形下加盖名章的行为系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该公民具有法律约束力。 偷取个人签章并以此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以这种方式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不必担心他人盗用自己的签

章。 (三)风险性较高。 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是很大的: 1、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2、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故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3、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四)电子印章。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签章渐渐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除了以下这些文书外,电子签名是也有效的: 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一)借盖印章行为。 1、借用人与出借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那么出借单位一般应当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2、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具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合同相对人不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则出借单位应对借用人因借用印章引起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相对人知道借用人是借盖印章,

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定义及描述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现在指----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的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基本的法律: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法律体系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法律制度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

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工作范文]

合同章和公章的效力 篇一: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公司不同印章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这三个,而且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税务章、报关章、内部使用的部门章等。 有一种说法,认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财务专用章,而财务专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这主要是公司从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类,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类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表现形式而非意思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发生预期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体现了公司的意思。 公章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法人章 法人章在规定的有限用途内使用,如税务申报、开支票等。在法律上,盖章是法人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人的行为;在代表人签署个人名字的文件上,再盖有法人印章,以此可确定该签字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是签字人的个人行为。如印章所有人基于自己的意思将印章交与他人使用,具有授予他人代理权的法律效果,印章所有者必须为该意思内容承担责任。 电子签名章 电子签名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络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随即出台,其中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部法律宣告了电子签名的在市场经济往来活动中的法律效力,标志着能够表明企业法人法定身份和资格条件的方式有了一个新的突破。这必将为今后的电子招投标活动即上招投标活动,开拓了一个新的、广泛应用的模式。 财务专用章 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

法律的意义

法律的意义 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达到和平的手段则为斗争 世界上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经过斗争而后得到的 法律需要国家维持,任何时代毕竟有人想用不法手段侵害法律。此时,国家若袖手旁观,不与之斗争,则法律的尊严扫地,人民将轻蔑法律,视其为一纸具文 世上本无成文之具法,其文成焉,必有其所欲辨明之,必有其所欲捍卫之,必有其所威权震慑之,必由亟需法律确认、保护之社会关系鞭策之、捶打之、砺炼之,一波三折,改之又改,方成万世章典 明文法典之出现,即已证明社会之高度文明。纵然尚有无法无天为非作歹的角落存在,但复杂的社会关系已经让社会上普通个体难以全部掌握;纵然尚有专横跋扈之君主、然而任何一个希望自己国家长治久安的君主想必都不会恣意修法,法于至高无上之君主亦形成相当震慑。 法律之存在,在于明确、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公平、和谐有序。法律调整整个社会的关系,然而社会的话语权并不总是平等地被所有群体享有,当话语权也即立法上的优势与该群体原本社会地位不一致时,斗争抑或斗争的趋势当即发生。而各群体出于私利之目的口诛笔伐乃至兵戎相见最终总会平息于相互让步与妥协,也即法律。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人民从容揖让,坐待苍天降落的。人民要取得法律,必须努力,必须斗争,必须流血。 一方要侵害法益,而同时他方又欲保护法益,法律斗争产生。权利自权利人观之,固然是他的利益,而由侵害人观之,亦必以侵害权利为他的利益,斗争之阵势难以避免。然而问题在于:我们究竟该为权利而坚决反抗敌人乎,抑或为避免斗争,不惜牺牲权利乎?和平与法律,何者为贵?

两国相争,绵延数年,横尸遍野,所得不过数里荒地,所失亦不过区区之领土。然而没有一个国家会坐视领土被侵占一尺一寸而无动于衷。因,今天甲国可夺取小小荒地,明天得寸进尺,夺取其他土地,后天他国看到软弱可欺亦跑来割肉。几天之内,国不复国。由此,国家因小小荒地不惜流血,乃是为生存而作战,为名誉而作战,牺牲如何,结果如何,一战之得失如何,本不是值得考虑的东西。唯竭尽全力,流血至最后一人,方为国之所愿。 被害人提起诉讼,往往不是因为实际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权利感情。不法行为施于己身,财产损害或不多,内心之屈辱必不少。讨要标的为其次,主张应有的权利才是根本。

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 合同专用章是必须备案的印章,使用备过案的合同专用章才能维护公司单位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合同专用章使用范围,希望能帮到你。 合同印章是指合同专用章。由于公章类印章均代表企业行为,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就 等于公司承认了合同条款,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合同专 用章,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确定了合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了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这是合同专用章的法律意义。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与合同章管理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均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是加盖在企业、单位与他人(企业、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商务等业务方面与经济有关的合同上的专用印章。合同专 用章必须是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不得在空白纸页上盖合同专用章;不得将合同专用章用于非合同文书,所以一般合同专用章只盖在合同上,盖在其他文件上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广 州印章连锁也看到有些公司规定,以公司名义签订的收件收据、补充协议、证明或其他材料,可申请盖合同专用章。对于这个广州印章连锁建议不要把合同专用章使用在合同签订 以外的地方。因为,所谓的"专用章",就是专用的,合同专用章,就是专用在合同上的印章。 合同专用章可以刻制多枚(刻制多枚时可在合同专用章加上数字来区分,如下图,合 同章中间加(1)、(2)等以此类推)。各别公司的业务广泛,很多因业务来往需要将合同专用 章带在身上去外地签定合同,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由二至三个人一起去监管与保管合同专用 章规范使用,广州印章连锁建议合同专用章的保管要严格管理,因为合同一经盖印就生效,不正确使用合同专用章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区别与印章使用范围 公章可以说是"公家"的或是"公用"的印章,所以在所有印章中公章的效力范围是最大的,当然,公章比合同专用章效力范围也大多了。公司最常用的也是公章,有的公司是只 有公章而无合同专用章的,一般印章名称后面带有专用字样的,都为专用章,如合同专用 章就专用在合同上。因为有些公司只刻制了公章,而没有刻制合同专用章,所以,在签订

法律风险评估

法律风险评估,又可以称为:风险衡量,是企业能够考虑潜在法律风险事项对既定目标实现可能产生影响的程度。这里提到的影响,远远不是货币价值可以衡量的。但是,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对企业法律风险可能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以货币价值来体现毕竟是比较直观的。在估计损失的严重程度时,除应全面分析可能出现的所有潜在损失额及其对企业财务的严重影响等直接后果,还应考虑潜在的间接损失,如对企业品牌和美誉度的损害。企业在进行一般风险评估时,要使用一些评估技术。这些技术包括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评估、风险排序、和调查问卷在内的定性技术、诸如风险价值、风险市场价值、损失分布、事后检验等概率技术在内的定量技术和诸如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压力测试、设定基准等非概率技术,以及风险坐标图和估计承受风险所需要的资本数额、资金分配等风险的评估技术。 在此主要介绍有关法律定性分析、固有风险、剩余风险的评估、风险衡量、风险排序和标杆法等定性技术。 (一)选择定性分析方法。法律思维特有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思维,决定了对法律风险的评估,更多地使用定性的方法。在合规性方面选择定性技术的另一个解释是,法律属于人文科学领域,在进行相关评估时,缺乏充分的可信赖的用于定量分析的数据,无法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以风险的经济后果而言,在法律领域,往往是拥有司法或行政权力者,在处理案件时有权行使一定的量裁权,即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独立地决定赔偿或处罚的数额,这使得估计定量分析的准确数据非常困难。定性法律风险评估的提出可以使用主观术语或客观一些的术语,而评估的质量的优劣主要取决于参与者的知识和判断能力、其对潜在法律风险事项的了解程度及其相关背景和动态变化情况。这样的术语主词包括“罕见”、“可能”、“紧要”、“关键”等,以引起决策者不同程度地关注。 (二)固有损失和剩余风险评估。固有风险,指企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改变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的风险,即企业经营过程中必然存在的风险。剩余风险,则是企业在进行法律风险管理行为,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影响发生变化的风险,即企业在选择并实施了应对措施后所残留的风险。举例而言,企业在进行交易中,客户违约的可能性和无法实现销售目标是固定风险;而企业在通过专业人员通过合同法律管理行为后,客户依然有可能违约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风险,即使诉诸法律救济途径,也仍然有风险,这就是剩余风险。对于固定风险,企业一般会考虑到,而剩余风险往往可能性较小,但是对企业影响比较大,往往要单独给予重视。因此,企业应当首先从固有风险着手,,然后采用一般评估技术或特殊的法律方法,对剩余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三)风险衡量,即对企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以及风险损失的程度进行估计与度量。损失程度估计是风险衡量的主要内容,估计损失程度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估计一个企业在每一次法律风险事件中的最大可能损失额。即包括可能的最大实际损失额和潜在间接损失额的总和。二是估计一年内由单一风险事件造成损失额和多种风险事件损失额的总和。这种损失的衡量也是定性成分居多,在法律规范的幅度内进行,在判断其是否符合风险容量和风险偏好时有意义。 (四)法律风险的排序技术。这是一种使用顺序计量尺度进行定性评估的方法,有利于企业确定应对的优先次序。排序的排序技术通常用于对影响某法律风险事项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也可以对一系列事项使用分类和不同颜色排序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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