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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徐炳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新乡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徐炳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新乡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徐炳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新银监复[2017]1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

【发布日期】2017.04.12

【实施日期】2017.04.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新乡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徐炳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新银监复[20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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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者的任职资格行为标准

三级管理者任职资格行为标准

各级管理者的领导与管理能力的提高是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各级管理者必须不断对照任职资格标准来修炼自己的行为,提升公司的整体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持续与稳定发展。 任职资格标准是任职者取得高绩效的关键行为的提炼,它指引任职者高效率去获取成功,因此管理者任职资格标准是评价管理者任职状况的基准。 对中基层管理者任职状况评价的核心要求为:身体力行、事必躬亲、严格执行、有效监控、诚信服从,中基层管理者必须具有强烈的绩效导向,紧紧围绕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这一目标,严谨做实。 经过认真讨论,对基层管理者任职资格的具体评价标准规定如下: 一、评价要素参考权重 任务管理40 团队建设15 流程执行15 资源有效利用15 职业素养与工作态度15 二、评价标准细则 任务管理 1、制定合理的目标与计划:部门目标的制定是依据上级目标及本部门工作现状,体现对上级目标的分解与对本部门工作的牵引;工作计划符合SMART原则并设有监控点。 关键行为: ①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划或部署,与相关人员共同制定部门工作目标,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要求和改进方向。 ②根据工作的优先顺序分配资源(包括人、财、物、信息等),充分考虑资源成本,以使其得到有效合理的利用。 ③与相关人员商讨,面向目标,在公司规定范围内确定执行计划的具体工作方法和活动。 ④根据工作任务的具体要求和特点,深入分析工作中易出现失误或问题的环节,并设计相应的监控点及防范措施。

2、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按计划要求及本部门资源状况分解工作任务,对下属进行相应的事先指导与工作辅导,协调所需资源、激发员工热情,确保工作任务高效完成。 关键行为: ①明确本人及下属的工作职责、任务要求和衡量标准,并以承诺的方式加以记录 和保存。 ②指导团队成员制定相应的个人工作计划,为下属提供相应的情况分析、资料、信息等,进行事先指导,确保下属具备明确的工作思路。 ③按工作目标的要求,合理分配工作资源,组织各种资源及时到位,对未到位的原因立即查清,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必要时上报主管及相关人员。 ④认真听取员工对工作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正确实施正向牵引,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参与度,确保工作士气。 3、指导和控制工作计划的实施:按工作计划及所做出的承诺及时检查、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对下属工作及时进行有效指导,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关键行为: ①根据工作计划的监控点及实际的工作需要,及时检查、分析和评估各项工作结果,并及时汇报。 ②根据工作进展及检查、评估结果,对下属工作方法或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 ③找出偏离计划目标的原因和工作中的失误,提出改正措施,必要时上报主管及所影响的接口部门。 ④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立即实施改正措施,必要时,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并提供协助,促成问题的解决。 4、绩效改进: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及目前工作任务要求,分析和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提高组织效率和工作有效性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目标并具体实施,促进工作绩效的不断改进。 关键行为: ①根据工作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及周边部门的反馈,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明确的部门工作改进目标,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 ②结合部门实际情况,与相关人员商议,制定可操作的改进措施并确保执行,不断提高组织效率和工作有效性。 ③定期对部门工作改进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有关的改进措施及时充实调整,以达到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 (三)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 (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水政监察专职执法队伍或者其他组织实施水行政处罚。 委托实施水行政处罚,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公布。 第十一条受委托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水利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规定(试行)模版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监督保障运行机制,促进企业 人员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企业效能,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机集团《效能监察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效能监察是针对企业的各项业务和活动,对其相关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 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恪守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进行监督检 查,纠正行为偏差,发现管理缺陷,规范企业管理,推进持续改进,提高企业效能。 1.3公司及其子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实行统一要求、分 级负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主要经营管理者负责、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相关部门配合、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 制。 1.4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4.1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 局,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1.4.2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法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 为,追究违法违规责任。

1.4.3实事求是原则。求真务实、客观公正、注重实效。 1.4.4协调统一原则。效能监察与纪律检查、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等其他 监督相协调;监督检查与服务企业目标相统一;纠建并举与标本兼治 相同步;教育与奖惩相结合。 1.5效能监察工作遵循以下标准: 1.5.1合法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履行岗位职责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 规章制度获得授权;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必 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洁自律、廉洁从业的规 定;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依法接受监督。 1.5.2合规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管理规程、业务 流程和技术规程履行岗位职责。 1.5.3合理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应当从实际出发,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合理量 裁,按照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和持续经营的原则履行岗位职责。 1.5.4合约性。监察与被监察者必须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 1.6 效能监察的监察者与被监察者: 1.6.1监察者为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监察机构。 1.6.2被监察者: 1)按照产权关系,为所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企业经营管理层人员。2)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为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属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1.7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其所属企业。 2机构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2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

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公司奖惩制度实施细则 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促使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中心改革发展和稳定,实现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命令和中心内部规章制度中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的监督监察,是发现管理漏洞、纠正行为偏差、提高中心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廉政、勤政建设的重要手段,保障中心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四条效能监察对象是公司各级管理机构及全体员工,监察对象要自觉接受效能监察。 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监察原则。 (二)坚持为公司管理工作服务,提高效率和效益的原则。

(三)坚持监督监察与加强管理,立足防范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与完善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效能监察应与完善制度加强管理相结合,与查处案件惩治腐败相结合,与完成任务提高效率相结合。效能监察工作可以采用事前预防、事中跟踪、事后改进和综合监察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效能监察应坚持合法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 ___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效能监察应坚持合理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从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出发,有效利用各种主客观条件,进行科学管理,取得工作效能。 第九条效能监察应坚持合约性。即监督监察监察对象是否认真完成上级和本单位下达的计划、任务、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

管理岗位的职责及任职要求

管理岗位的职责及任职要求 (一) 岗位名称:副总经理助理 岗位职责: 配合副总经理做好如下工作: 1、组织制订运作策划方案和市场运营方案; 2、监督、协调各项方案、工作计划的有效实施; 3、做好企业形象宣传及不断提升企业知名度; 4、统筹和管理部门的整体运作,组织落实部门的各项工作计划; 5、对招商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协调和推进,参与市场的招商租赁管理; 6、提出策划、宣传、拓展思路,并监督方案的完善,对其进行审核修改,调研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7、负责对外合作项目的洽谈,组织完成项目的跟进与实施; 8、负责组织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根据领导要求提交市场分析报告; 9、负责项目所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市场调研分析、撰写市场定位、策

划及实施方案; 10、负责处理对外公共关系、支持配合职能机构的工作。 任职资格: 1、本科以上学历,市场营销、管理类、法律等学科毕业; 2、精通项目过程管理,有三年以上的项目开发或实施项目管理的经验; 3、有全局意识,优秀的策划能力,良好的文字书写及语言表达能力; 4、善于沟通与协调,能够与政府职能部门、公司外部、公司内部其他部门进行良好的互动,善于整合各方面资源; 5、良好逻辑思维能力、计划能力、决策能力、优秀的职业素养; 6、能熟练运用各类办公软件、计算机分析工具、互联网通讯工具进行日常办公; 7、能够适应经常出差、商务接待性质的工作。 (二)岗位名称:会计 岗位职责:

1、组织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保障企业财务活动正常进行; 2、制定财务工作各项计划并实施; 3、组织编制企业年度、季度、月度预算,并监督预算的执行,使各部门费用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4、进行公司的内帐、外帐的处理,编制报表、财务分析报告; 5、完成公司月度、季度、年度的税务申报工作,跟进外出办税事项,准备、分析、核对税务相关问题; 6、按公司要求与往来单位、客户、供应商进行核实帐务; 7、负责日常报销费用的审核、凭证的编制和登帐,对已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时填制记帐; 任职资格: 1、财务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持有会计上岗证,初级以上职称; 2、三年以上大型企业主办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的帐务处理经验,具备审核帐务的能力; 3、熟练使用财务软件,熟练使用各类办公软件,具优秀的报表编制能力;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水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及处理 案例:某河道下游地区因长年开采砂石资源出现相对丰紧缺,由因建设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的沙价看涨。对此,当地一村村民集体行动,非法开采河沙,并造成对堤防的严重破坏。 一、接案: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水事违法案件后,水政监察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依法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并对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水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此违法行为,应赴现场制止或者发出责令其停止非法采沙的通知书。 二、立案:若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应立案处理。具有违反水法规事实的;依照水法规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属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的。经分析,此案件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应填写《水事违法案件受理、立案呈批表》,经市局水政处审查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批准。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派出办案承办人,凡与案件有各种影响关系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三、调查取证: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应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取证,查明案情,负责调查的办案人员应为二人以上。以掌握和取得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水行政处罚机关指派两名以上水政监察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调查人员在执行调查取证任务时,要出示水政监察证件,告知被调查人要调查的范围或事项,询问当事人、证人,按法定程序向有关当事人调取证据,并进行现场查看、拍照录像。证据要做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和情节。调查人员应如实填写好《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四、依法裁定:经立案调查后,承办人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水事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根据违法案件情节、性质、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水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公司效能监察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公司效能监察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做好后台支撑保障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督办事项,适用于效能办与市场销售部组织的,为生产经营一线解决支撑问题而召集的各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二、职责 1.日常的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由公司效能办负责。 2.各县(市)分公司、分局、各部室、中心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承办检查督办事项的承办者和直接 责任者,负有承接并办好督办事项的责任。 三、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的具体内容 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真实情况。根据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和分工,坚持“归口管理,落实责任,规定时限,追求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的作用。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各部门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应办的事项,都列为效能监察和督办工作的重点。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及总经理临时交办的督办

事项。 2.县(市)分公司及生产经营一线所提出的需要支撑部门特殊解决并答复的事项。 3.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应为生产经营单位支撑解决的事项。 四、效能督办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各县(市)分公司及生产经营一线将需要服务支撑部门解决的事项统计后,报送到市场销售部,由市场销售部综合分类整理后,报送效能办,效能办根据需要解决事项的整体情况与市场销售部共同组织相关支撑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由会议确定需要解决事项的承办单位、承办责任人以及承办要求、时限。 2.承办事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督办部门应明确责任领导及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共同办理承办事项过程中,主办单位应主动商请协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如遇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主管领导协调,提出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 3.承办部门要按照完成时限的要求如期完成。 4.效能办对于上述要求各部门承办的事项均列为督办事项,对于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用发督办单的方式进行督办。 5.督办事项交办后,督办部门要随时跟踪办理落实情

物业岗位任职要求

物业岗位任职要求标准 一、中心(项目)经理 1、文化程度:大专以大学历或相当学历。 2、任职经验:在较大物业或相近行业从事同等职位 5 年以上,有丰富的办事和管 理经验。 3、语言能力:流利普通话。 4、熟练使用电脑。 5、健康情况:良好,精力充沛。 6、特殊要求:成熟稳重,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有冷静和果断处事的能力。 二、中心(项目)副经理 1、文化程度:大专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 2、任职经验:在较大物业或相近行业从事同等职位 3 年以上,有较丰富的办事和 各专业的管理经验。 3、语言能力:流利普通话。 4、熟练使用电脑。 5、健康情况:良好,精力充沛。 6、特殊要求:爱岗敬业,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有冷静和果断处事的能力。 三、内勤 1. 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学历 2. 任职经验: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练使用电脑和办公软件。 3. 语言能力:流利普通话,略懂英语。 4. 仪表:端庄大方,有良好的气质。 5. 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超时工作。 6. 特殊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工作认真细致,保证上传下达 的完成。

安保部岗位任职要求标准 一、安保部经理 1. 文化程度:大专或相当学历。 2. 任职经验:在较大物业或相近行业负责保安、消防工作,有丰富的办事和管理 经验,任同等或相近职位 5 年以上,业绩良好。 3. 语言能力:流利普通话,略懂英语。 4. 熟练使用电脑。 5. 健康状况:良好,稳重刚毅、精力旺盛,能应付超时工作。 6. 特殊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制观念强,熟悉政府有关治安管理的政策 和规定,有较好的办案、破案经验。 7. 特别说明:对突发事件能沉着果断处置,有较强的处事能力。 二、内勤(秘书) 1. 文化程度:高中以上学历。 2. 任职经验: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有文字与档案管理工作经验,熟练使用电脑 和办公软件。 3. 语言能力:流利普通话,懂英语。 4. 仪表:端庄大方,有良好的气质。 5. 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超时工作。 6. 特殊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工作认真细致,能协调各层关 系,保证上传下达任务的完成。 7. 特别说明:在保安行业工作两年以上,懂保安部的各种工作程序。 三、内保主管 1. 文化程度:高中以上。 2. 任职经验:在较大物业或相近行业工作 3 年以上,从事本职工作 3 年以上或具 有相当丰富的内保管理经验。 3. 语言能力:流利普通话,略懂英语。 4. 熟练使用电脑。 5. 健康状况:五官端正、良好,强壮。 6. 特殊要求:政治素养高,对内保工作热爱,有较强的文字表达和逻辑思维能力, 具较强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 7. 特别说明:思维敏捷,法制观念强,有良好的办案、破案经验和技术防范、现 场勘察知识。 四、消防主管 1. 文化程度:大专或相当学历。 2. 任职经验:曾在大型物业或相近行业从事消防管理工作 3 年以上,具有丰富的 消防管理经验和现场指挥才能,并具策划和管理才能,业绩突出。 3. 语言能力:流利普通话,略懂英语。 4. 熟练使用电脑。 5. 健康状况:五官端正、良好,精力旺盛,能应付超时工作。

水利志——水政篇

武安市水利志系列之一 水政篇 200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政策法规 (1)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 第二节地方性法规、规章 (2) 第三节历代水规 (8) 第二章管理 (10) 第一节水利管理 (10) 第二节水政管理 (11) 第三节水行政职权 (13) 第三章队伍建设 (15) 第一节水政监察组织执法体系 (15) 第二节水土保持执法监督体系 (34) 第三节制度建设 (35) 第四章执法 (37) 第一节水利执法 (37) 第二节水政合议庭 (38) 第三节水利公安 (39) 第四节执法监督 (41) 第五章水利法制建设 (44) 第一节水法规贯彻实施 (47) 第二节水利普法教育 (47)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 (57)

第六章行政性事业收费 (60) 第一节征收 (60) 第二节规费使用 (65)

第一章政策法规 武安市水政管理法律依据史书上少有记载,直至建国前一直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建国后,特别是1988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后,国家逐步形成了水利法律体系框架。武安市水政管理工作才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建设轨道。截止2008年武安市水政管理执行的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共133部。 第一节法律、行政法规 1988年1月21日国家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水法修订案,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991年6月29日国家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为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制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

集团公司2018年度效能监察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2018年度效能监察工作总结S u m m a r y o f w o r k f o r r e f e r e n c e o n l y 撰写人:XXX 职务:XXX 时间:20XX年XX月XX日

2 集团公司2018年度效能监察工作总结 XX年,集团公司紧扣企业发展转型过程的中心任务,积极推动效能监察不断融入生产经营管理,扎实有效地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为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推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现就XX年效能监察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制度,完善监察程序 集团公司参考其他单位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效能监察工作模板表格,形成了完整的效能监察闭环管理系统。同时,完善了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优办法,制定了《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表》、《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资质评分标准》和《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成效评分标准》等一系列表格,细化了评分的标准,加强了成果的考核。 二、强化监督,确保监察质量 在检查过程中,集团公司严格按照制定的模板标准,强化过程监督,对每个项目实施中存在的短板进行梳理,并提出整改建议,保证了监察的质量。 1、加强检查整改。在检查中,公司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各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监察建议560条,严格要求检查人员填写工作底稿,详细记载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处理结果和整改建议,并加强落实整改,跟踪回访。对效能监察工作差的单位,列为重点单位通过帮助、指导促其赶上。 2、加强监察总结。为考核各单位工作情况,公司要求各单位季度对工作进行总结,建立《效能监察工作台账》,将效能监 第2 页共5 页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1997年第8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四章水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章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六章水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国务院另有规定或者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三章水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机关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 (三)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水利管理单位; (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三分公司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路三分公司 效能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管理,有效发挥效能监察的监督、预防、保证、参谋、促进作用,建立和健全公司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公司效能,推进公司党风廉洁建设,使公司效能监察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效能监察是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及其质量、效果、效率、效益以及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履行职责行为及其正确性和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公司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公司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是管理的再管理,是监督的再监督,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重要手段;是党风廉洁建设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公司效能监察的对象是公司各职能部门、项目、场、站及其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效能监察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监督检查,查找公司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合理化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管理成本和生产成本;查处失职渎职行为,促使监察对象认真履行职责,廉洁从业,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促进公司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五条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服务公司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纪检监察与其他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勤政监察与廉洁监察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1

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预防、遏制水事违法行为和水事纠纷的发也,及时发现和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根据《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巡查,是指水政监察队伍对水资源、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牛态环境、防汛抗早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开展的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水政监察巡查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车项巡查。 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具体范围由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根据本地水域及水—厂程等的分布情况及重要性分别确定。 执法巡查可与水行政征收、水法规宣传、水行政处罚等相结合。 第四条水政监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 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负责全国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总队巡查的抽查。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总队负责流域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亡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临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省(市、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负责全省(巾、自治区)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上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支队、大队巡查的抽查。 市(州、盟)水政监察支队负责全市(州、盟)范围内水资源、河道、

湖泊、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和各大队巡查的抽查。 县(市、区、旗)水政监察大队负责本县(市、区、旗)范围内水资源、湖泊、河道、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死苏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巡查。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政监察队伍负责本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巡查。 第五条水政监察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种植各类高杵作物,违章修建、搭盖各类阻碍行洪的临时性、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泵站、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没施、水文监测设施、河片地质监测没施以及通信照明等没施的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章开采砂石、取土、淘金、钻探、爆破、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的行为; (四)向河道、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的行为; (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行为; (六)未经批准擅门取水的行为; (七)破坏水上保持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水事违法行为。 第六条水利部安全监督司、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及省级水政监察总队的巡查、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市(州、盟)及水利部各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支队对本辖区重点水工程或重点部位和易发案部位的巡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所辖水政监察大队巡查的抽查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

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完善企业管理,促进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企业效能,实现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企业监察机构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各单位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正确性遵循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是合法的授权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监督; (二)合规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管理程序、业务流程和技术规范; (三)合理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在职责权限内的合理载量,必须符合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持续经营等管理原则; (四)时限性: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管理事项不得擅自延长或者缩短时限。 第四条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围绕企业经营中心,服务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促进建立节约型企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效益; (二)依法监察原则。有章必循、违章必纠、执纪必严,激励守法合规行为; (三)实事求是原则。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客观公正; (四)协调统一原则。监察与纪检、监事会和审计等其他监督部门相协调;监督检查经营管理者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企业效能相统一;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控制机制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各部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各部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亠,总经理任职要求 1、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有较强的分析能力、 应变能力、商务谈判能力。 2、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 3、熟悉生产工艺流程,了解同行业产品的竞争优 势;具备现代营销理论知识,有较丰富的销售工 作经验。 4、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调动下属人员的 主动性、积极性。 1,质量负责人任职要求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掌握生产工艺流程及操作要求。 3、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对待工作一丝不苟。 4、应有相关专业,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职能培训后的 合格人员担任。 5、企业领导层中至少有1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 质量工作。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 员和专门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执 行、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 1,采购负责人任职要求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采购、物流及相关专业毕业。 3、对供应市场信息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四,生产(技术)负责人任职要求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熟悉企业生产流程,具有较强的现场管理能 力。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承受工作压力。 4、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5、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或经国家 有关部门职能培训后的合格人员担任, 掌握产 品的生产、检验的专业知识。 五,设备负责人任职要求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接受机电方面的培训,具有电工或其它专业技术 知识。 3、对生产设备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 4、一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六,操作人员任职要求 1、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冈。 2、具有高度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 (2000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13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第20号令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械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第四条水政监察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作为水政监察的依据。第五条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政监察的领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素质,建设廉洁、文明、高效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二章水政监察队伍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总队;(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支队。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水政监察大队。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水政监察总队、水政监察支队、水政监察大队。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政监察队伍内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督、水资源管理、河道监理等自行确定设置相应的内部机构(支队、大队、中队)。 第七条地方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属的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辽水利委员会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机构所属的管理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由流域机构批准成立。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设置派驻的水政监察队伍。 第九条水政监察队伍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6.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公司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共2篇)

篇一: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为整顿公司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严明、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公司形象,进一步加强公司行政效能建设,为公司提供优良的发展环境,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着力转变工作作风,促进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为增强公司行政力、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依法行政、清正廉洁的管理体系。 (二)具体目标任务。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工作人员廉洁勤政,行为逐步规范,效率显著提高。 三、效能监察对象 公司所属部门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四、效能监察内容 (一)监察廉政勤政、工作纪律情况。对公司职工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工作时间串岗闲聊、上网聊天、炒股和玩游戏;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个人事务及参加各种娱乐消费活动;无故旷工、请假逾期不归或迟到早退等问题。(二)监察落实公司决策情况。对公司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察,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渎职行为。 (三)监察履行职能情况。对各部门履行职责进行监察。重点监察各单位工作等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四)监察公司财务支出和专项资金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日常经费开支,是否存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公款,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加大成本的情况;对重点专项资金及大额度资金是否按规定要求使用。 (五)监察制度执行情况。对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政务是否公开,包括政策公开、收费公开、程序公开等;是否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等各项制度;探索并推行提高工作效率的新制度新办法,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 (六)监察决策情况。对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决策和实行“阳光政务”的情况进行监察,重点监察重大规划、重点经济建设项目、民生事业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重大决策部署等集体决策行为是否做到民主、公开、公正;是否存在主观盲目武断、暗箱操作、当断不断贻误时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处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第三条水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水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水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章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 行政处罚。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 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 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 从轻或者减轻水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 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水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 予两次以上罚款的水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根 据各自的违法情节,分别给予水行政处罚。 第七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给予水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 第八条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罚款实施水行 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设定的罚款 实施水行政处罚的,罚款限额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 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是 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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