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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减少适用的几个前提

死刑减少适用的几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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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减少适用的几个前提

备受各界关注的死刑存废之争再起波澜。1月16日,在“当代刑法与人权保障”全国杰出青年刑法学家论坛上,就湘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提出的全面废除死刑观点,司法部副部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军表示,我国当前要重点解决的是改革刑罚制度,设立更多的20年、30年以上的长期刑,以此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新京报》1月17日)

死刑的减少适用直至废除,是世界的一个趋势,近些年来,在我国,经过法学界积极呼吁,减少对死刑的适用也逐步成为立法界和理论界的一种共识。笔者也赞同对非人身暴力犯罪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但是,在目前中国现实语境下,要真正减少死刑的适用,除了民众的观念一时比较难接受外,还面临着对其他刑种及执行程序进行改造的困难。

从中国与西方主要的法治国家刑种比较来看,尽管说我们国家适用死刑比较多,但是比较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设置,我国有期徒刑最长是15 年,数罪并罚是20年,无期徒刑在执行2年后一般都变更为15年到20年,司法部最近对我国的刑罚执行效果进行了统计,发现很多判处无期徒刑的严重暴力犯罪,大多都只关押十五六年就释放出去了。而西方的许多国家,有期徒刑最长的都在30年以上,一些国家甚至是上不封顶可判几百年,无期徒刑也是完全有可能终生不能释放。因此,比较少适用甚至不适用死刑的一些国家,其比较长的有期徒刑和可能终生不能释放的无期徒刑能保持足够的威慑力,这一条件在我国并不具备。

其次,从执行中的程序来看,我国法律规定在执行刑罚中的变更的措施很多,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等,并且有关程序上不公开、不透明,有关利害关系当事人无法参与到这一变更程序中来。因此,民众担心减少适用死刑后,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借助关系逃脱处罚并非空穴来风。前几年,媒体披露的因犯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处死刑后改死缓、绰号“虎豹”的大连黑社会老大邹显卫,在投监后买通监狱领导,将死缓改为有期徒刑,还在高墙内住高级套间,专人伺候,召妓,乘豪华轿车随意出入,最终又在社会上滥施淫威,杀死一人。而在西方一些国家,刑罚执行中也有变更程序,但执行的比较到位,程序严格,因此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轻易让其出狱的事件少有发生。

因此,在笔者看来,要逐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首先,必须从刑种设置进行改造,要将有期徒刑最高刑设置为25年,数罪并罚最高为30年,无期徒刑经执

行2年后确有悔改的,可以减为30年,对于罪行极为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处终生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其次,必须刑罚的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必须由法院公开审理,要有监狱的代表、罪犯、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对不服裁定的有权上诉等等。

只有对现有的其他刑种及执行程序进行改造,在此基础上减少对死刑的适用,才能既体现现代刑罚的人道性,又不至于使刑罚的威慑力降低而不利于保护社会和教育犯罪分子本人。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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