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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完成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完成第四章 婚姻的成立

第四章婚姻的成立

第一节概述P79

领会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坏死婚姻法律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为:夫妻双方的直接夏利和及于第三人的间接效力

领会婚姻必须符合法定要件的意义识记婚姻成立要件的各种分类方法,并举例加以说明

婚姻成立的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求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但是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但是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之分适用于实质要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进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

识记个体婚制形成时期的各种婚姻方式结婚制度的沿革

(一)早期型结婚方式举例:掠夺婚(抢婚)、互易婚(换婚)、劳役婚、买卖婚赠与婚

(二)中国古代的聘婚娶: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盛行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

(三)古代各国的宗教婚

(四)近现代的共诺婚

共诺婚—亦称合意婚,依男女双方的结婚合意而成立,一般采取民事婚的方式。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到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过度的时期中逐步形成和确立的。宗教婚和民事婚的此消彼长,是结婚制度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领会中国古代聘娶婚制和宗法家族制度的关系领会近现代型结婚制度和古代型制度的主要区别

识记聘娶婚中的“六礼”程序

1、纳彩:男家让媒人携带礼品到女家提亲

2、问名:男家让媒人查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及女子生母的姓名,以备占卜。

3、纳吉:亦称文定,是指男家在此项婚事卜得吉兆后告知女家,以示庆贺,一般均在此时写婚书。

4、纳征:女家收纳聘财后,婚约即告成立。

5、请期:指男家向女家请以完婚

6、亲迎:指完婚之日男家往女家迎娶。

应用所学知识,评析资本主义婚姻制度下的共诺婚及其局限性

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共诺婚,在价值观上是同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民主“的原则相一致的,是以契约说为其理论基础的。婚姻即为契约,当然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条件。这同无视或漠视当事人结婚自由的古代婚姻相比较,无疑是重大的历史进步。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自愿并不能消除社会条件对结婚自由的限制。

识记百年来中国结婚制度的演变,包括不同时期的法律有关婚姻方式的规定

中国结婚法的近代化始于20世纪之初。

1、清朝末年和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期制定的民律草案来看,以《大清现行刑律》为依据。

2、1931年国民党民法亲属编,以仪式婚为法定的击昏方式。

3、中国的新民主义婚姻制度发端于解放前的革命根据地。以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4、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均规定,结婚当事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以此作为结婚的法定方式。

第二节结婚条件P84

领会结婚须有当事人的合意对保障婚姻自由的重要意义

结婚必备条件:须有婚姻合意、须达到法定年龄。

结婚合意—系指结婚当事人对婚姻成立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万事人须有婚姻合意,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必然要求。

1、是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

2、是本自愿,而不是父母、家长等代为允诺。

3、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出于无奈而违心地表示同意。

识记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对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领会婚姻合意的有效条件

1、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

2、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1)意思表示虚假2)意思表示不自由3)意思表示错误我国目前仅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3、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识记法定婚龄的概念,以及我国婚姻家庭法对此所作的规定

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婚龄受两种因素的制约:

1、自然因素,即人的身心发育程度

2、社会因素,即一定的生产方式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条件。

识记中国法定婚龄的沿革。领会早婚习俗的社会根源

从根本上说,早婚习俗植根于广泛的小生产经济。在封建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来说,作为基本生产单位的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是很强烈的,早婚是为了早育和多育。对追求广土众民的封建王朝来说,早婚又是增加人口、扩大赋税、劳役、弥补战争消耗的重要手段。

识记当代各国有关法法定婚龄的若干立法例

瑞单、丹麦挪威、瑞士、越南

印度俄罗斯、德国、蒙古

朝鲜、土耳其日本、巴基斯坦

法国、比利时菲律宾、意大利

应用所学知识,结合我国识记情况,论述有关法定婚龄的规定与鼓励晚婚晚育的关系

结合本大纲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内容,领会一夫一妻制度是结婚的必备条件

识记禁婚亲的概念。领会禁止近亲结婚的必要性

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重婚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禁止结婚的疾病

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通婚,往往会将在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以致影响人口的素质和民族的健康。

识记中国古代从同姓不婚到同宗不婚的禁例,领会其社会根源和立法宗旨

识记若干有关禁亲婚的外国立法例

1、只禁止二亲等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如德国、古巴、原苏联

2、禁止三亲等内旁系血亲结婚的,如我国、美国

领会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禁婚亲的规定,识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各种称谓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出于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1、兄弟姐妹

2、、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

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识记中表婚的概念,领会中表婚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流行的原因

我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就其实际意义而言主要是禁止中表婚,即表兄弟姐妹间的婚姻。

中表婚是一种异姓近亲的结合。同宗不婚,亲上加亲。

领会禁止患有特定疾病者结婚的必要性,以及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有关规定

领会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意义,识记我国《母婴保健法》对此所作的规定

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个案,隐居案内提供的事实,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

第三节结婚程序

领会形式要件对婚姻成立的重要意义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分为:登记制、仪式制(世俗仪式、宗教仪式、法定仪式)、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识记不同类型的结婚程序

识记婚约的概念领会古代婚约和近代型婚约的主要区别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奖励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双方当事人成立婚约称为订婚或定婚。

1、早期型的婚约特征:

1)订婚是结婚的现行阶段,未订婚者,其婚姻无效

2)订婚权往往不属于当事人而属于第三人,婚约由当事人的父母、尊长等代为订立

3)婚约有较强大的法律效力,订婚后男女双方发生准配偶的身份关系。

2、晚期型的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法律效力大为弱化、

婚约的解除有两种方式:1、依婚姻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2、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领会我国现实生活中一般群众之间婚约的性质

1、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订婚双方必须到达一定年龄

3、父母、尊长等第三人代为订立的婚约概属无效,但是人无须受其约束

4、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自愿为履行的条件。

5、对于因解除婚约二引起的财务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领会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的司法解释

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予以保护的。

结婚登记的意义:

婚姻登记包括:记混等级、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1、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包办、强迫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

3、有利于保护男女双方和子女后代的健康,防止早婚、近亲婚和依法禁止的疾病婚

4、通过结婚登记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作必要的审查,既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5、对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看,提高婚姻质量,防止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识记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

申请、审查、登记。

1、申请,所需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审查结婚登记程序的中心环节

3、登记不予登记的情况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学琴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应病的。

识记我国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分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登记的具体机关。

识记有关登记结婚后一方可以成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领会其立法宗旨

《婚姻法》第九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那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立法精神:主要是提倡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为这种婚姻形式和作为女方家庭成员的男方的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提倡结婚后男方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符合男女平等的精神,有利于破除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观念,有利于消除有女无儿户的思想顾虑和实际困难,有利于发扬婚育新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识记有关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法律婚姻的堆成,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

领会不同时期有关事实婚姻的司法解释

第一阶段,司法实践中是承认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事实婚姻的。

第二阶段,司法实践中仍然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但是条件比过去严格。

第三阶段,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仅为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识记有关补办登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之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

理。

3、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四节婚姻无效和撤销P101

识记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概念识记有关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不同立法例

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都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前者依法不具有婚姻大法律效力,后者经撤销请求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领会我国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的必要性

1、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

根本对策。

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3、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领会我国无效婚、可撤销婚制的立法特色P104

领会婚姻无效的各种法定原因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识记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1、婚姻当事人

2、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姻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领会审理婚姻效力案件不适用调节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律在司法解释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节,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这并不是当事人有权处分的权利。

领会婚姻可撤销的法定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条所称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识记宣告婚姻撤销请求权行使期限和民事诉讼时效的区别

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的行驶期间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诉讼时效时间,它是以1年为期限的不变期间,尽管起算点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时效期间在法定情形下则是可变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1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识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由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对当事人的后果

2、对子女的后果。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

领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时的财产处理和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的区别。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时,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必要性司法解释: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设计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个案,依据案内提供的事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结合是否属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

应用所学知识分析个案,依据案内提供的事实,就无效或被撤销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问题依法加以评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婚姻家庭法学 第一次作业4-6章 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学第一次作业4-6章及答案 一、单选题(以下各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每题2分,共60分)(总分 60.00) 1.xx、xx于 2009年5月登记结婚之后,对财产关系未作约定。2013年,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两人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了分歧,张某遂起诉到法院。在离婚诉讼期间,李某就其一项专利与一家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可获10万元。李某10万元转让专利的费用,应归: ()(2.00分) A.xx和xx B.xx或xx C.xx D.xx 2.xx古代主要的结婚形式是: ()(2.00分) A.交换婚 B.宗教婚 C.聘娶婚 D.掠夺婚 3.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下列__不属婚姻无效的情形。()( A.因胁迫结婚的 B.重婚的

C.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D.未达法定婚龄的 4.自然血亲只能: ()(2.00分) A.因出生而产生 B.因婚姻的成立而产生 C.因家庭的成立而产生 D.因收养的成立而产生 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2.00分) A.共同财产制 B.联合财产制 C.分别财产制 D.统一财产制 6.在我国,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是: ()(2.00分) A.双方当事人 B.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C.当事人的近亲属 D.受胁迫的当事人 7.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2.00分) A.从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时无效 B.从被撤销xx无效2.00分) C.自始无效 D.从宣告时无效 8.甲(男)的外祖母乙是丙(女)的父亲丁的胞姊,因此:()(2.00分) A.乙是丙的舅母,xx是甲母的叔父 B.乙是丙的婶母,丙是乙的侄女 C.乙是丙的姨母,丙是乙的甥女 D.乙是丙的姑母,xx是甲母的舅父 9.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的可撤销的事由是: ()(2.00分) A.重大误解 B.胁迫 C.欺诈 D.乘人之危 10.下列子女中,不属于非婚生子女的是: ()(2.00分) A.未婚男女所生子女 B.已婚男女婚外性关系所生子女

妇女与婚姻家庭

3月5日妇女与婚姻家庭张李玺 主讲人简介 张李玺,教授,中华女子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中国妇女研究会副秘书长联合国社会性别项目高级顾问。 内容简介 1910年国际妇女代表大会将3月8日定为“国际妇女节”,这个节日的确立对此后世界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近百年来,妇女运动围绕的一个核心始终是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联合国189个成员国共同通过了一个《行动纲领》,其中涉及了全世界妇女发展的12个关切领域,内容包括妇女与贫困、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等问题。2000年5月14日中国妇女研究会和联合国性别主题组根据这个《行动纲领》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又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问题研讨,分别是妇女与贫困、妇女与教育、妇女与保健、妇女与就业、妇女与参政、妇女与法律、妇女与传媒、妇女与环境、女童的生存与发展、婚姻家庭和老年妇女。所以在今年的三八妇女节之际,我们也就这十个方面当中的七个焦点问题展开研讨,意在透过对各个领域中存在的一些性别现象和性别问题的分析,向大众传播一些基本的性别意识的理念。 今天妇女事业的发展,不单影响着一个民族的社会进步,也直接关系到未来世界经济的发展。我们的节目宗旨是:推动男女平等思想,渗透性别平等意识。 而在今天的节目中,中华女子学院的张李玺教授主要就妇女与婚姻家庭方面的问题向观众朋友做一次详细的讲座。 全文 应该说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女性和婚姻家庭的问题。婚姻和家庭几乎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永恒的话题,我们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中间,我们在不同的人类居住的区域环境中间,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我们都可以看到、听到和发现人们对婚姻和家庭的关注。那么今天我就很高兴和大家一起来讨论婚姻和家庭的问题。 既然婚姻和家庭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和我们每一个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我们在生活的任何一个角落里,我们都可以看到有关婚姻家庭的讨论。但是我们是不是想过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女性为什么永远都是婚姻和家庭的主角?在婚姻和家庭这样一个这么大的一个平台上来讨论问题的话,为什么女性占据了那么大的空间呢?我们成天费了很多劲,我们要给女性争取这样的权利,给女性争取那样的权利。但是在婚姻家庭领域中间,我们不用争,我们永远都是主角。 我们在我们生活中间我们会听到很多人这样说。你比如说,说你看这个人家里,真像个没有女人的样子,没有女人的样子,是个什么样的家呢?没有女人的样子的家里应该是乱七八糟的,什么事情都是没有条理的,所以有些男性可以说,哎呀!说我真倒霉,说我跟没娶媳妇一样。那我娶了媳妇应该是什么样呢?我娶了媳妇就应该有人管我换衣服,有人管我鞋在哪里放,有人管我吃饭,有人管孩子。他就觉得这就像娶了媳妇的样,所以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会看到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都是跟女性联系在一起的。一旦说贤妻良母的时候我们的脑海里马上就有个贤妻良母的一个形象但是我们说贤夫良父的时候是个什么样的呢?我还得想一想所以说起来不那么顺嘴听起来也不那么顺耳。那么这就是一些什么呢?就是我们在生活中间我们会看到为什么女性总是在婚姻家庭的这个领域中间扮演着主角,而且影响又比较负面其实也很简单有一个答案。什么答案呢?就是这就是一个性别分工这就是个性别分工这种性别分工就是说基于性别的对于家务劳动的一种分工在家庭中间的这种性别分工。那么这样一种性别分工它不简单地是谁干家务活的问题不是说你洗三个碗我洗两个盘子你扫地,我叠被子你送孩子,我做饭不是这样一种家务劳动的分工它是一种家庭责任的分工。 这种家庭责任的分工实际上就是把家庭和社会给隔离开来了把它隔离成国和家隔离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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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一) 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虽然删除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规定。但在最初的条文中却由此规定,而且目前在理论上,仍然有不少人主张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这种观点,可能会影响司法解释的正确选择。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阐述和说明。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缺陷,我归纳了十个方面,并分别结合实证写了一组(十篇)文章,约10余万字。为了便于立法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阅读省时,现将十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压缩归纳在一起,尽管内容比较粗糙,但仍能说明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对婚姻法解释三有所裨益。 一、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一——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缺乏正当性基础 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必然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而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缺乏正当性基础。因为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纠纷。第一,在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时,民政部门可以撤销婚姻登记,事实上起到了补充无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现行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防止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取消了民政部门任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目前,民政部门只能受理和撤销法定胁迫结婚一种。第二,民政部门难以处理此类纠纷。民政机构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婚姻登记,都必须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否则,就可能再次出现错误。而民政部门没有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也就是说,民政机关无权处理;你硬要它处理,它也无力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要民政机关当被告? 二、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二——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容易造成当事人诉讼无门或诉讼困难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也是因登记引起的纠纷,却都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处理,而将其他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按行政诉讼处理,这种主管上和审判上的双轨制,容易使当事人要么找不到主管机关,要么走错了法庭,往往在两个主管机关和两个业务庭之间来回“推磨”,四处奔波,诉讼无门,有的甚至无法摆脱婚姻。如《结婚证上老公是别人女子不知如何摆脱荒唐婚姻》、《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结婚骗财想离婚还离不成》、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等等。有的甚至在无赖之下,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寻找办法。如温岭箬横的金某与一位贵州籍女子登记结婚并生子。后来女方出走8年,因女方的身份有问题无法离婚,便通过《台州日报》发布信息,希望看到报道的好心人能帮他出出主意,让他早日离婚。有些当事人虽然最终找到诉讼渠道,则要经过“九道十八弯”的曲折诉讼。又如1989年朱建平(女)与江海泉结婚时,江海泉因未达到婚龄使用其哥江明刚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2005年底,江海泉离家与他人同居。因此朱建平向北山法庭提起离婚诉讼。但法庭人员说:“因登记身份有问题,必须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解除事实婚姻。而行政诉讼必须到长沙县法院才能受理。”那么,到县法院怎么诉讼呢?县法院副院长表示,朱建平可到立案庭咨询,而按规定朱建平应先“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该婚姻登记,则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朱建平则又必须回到原点,再找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拒绝撤销或对其处理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象这样的婚姻纠纷处理机制,不仅当事人诉讼颇费周折,即使最后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也难以解决。因为这个婚姻涉及到三个登记婚姻的效力(即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效力;朱建平与江明刚的婚姻效力;江明刚与自己真正妻子的婚姻效力)、两个事实婚姻认定(即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登记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后,其事实婚姻的认定;江海泉与另外一个女人同居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如此复杂的问题,行政诉讼难以解决,在行政诉讼后,当事人必须再打官司。仅就朱建平与江海泉的婚姻关系来讲,即使撤销了婚姻登记,双方仍然存在事实婚姻,还必须解决事实婚姻以及子女财产问题,当事人必须再次走上民事诉讼之路。

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继承法作业答案 篇一:20XX-20XX年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网上练习题汇总(含答案) 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 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 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 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 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 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 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

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 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 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 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 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 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 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 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 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陷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158491.html,/souask/ 聚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登记效力纠纷行政诉讼的十大缺 陷 (关于解释三第一条修改意见之二) 目前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虽然删除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的规定。但在最初的条文中却由此规定,而且目前在理论上,仍然有不少人主张婚姻登记效力纠纷“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这种观点,可能会影响司法解释的正确选择。因而,有必要对该问题加以阐述和说明。 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处理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缺陷,我归纳了十个方面,并分别结合实证写了一组(十篇)文章,约10余万字。为了便于立法者和法学理论工作者阅读省时,现将十篇文章的主要内容压缩归纳在一起,尽管内容比较粗糙,但仍能说明一些问题,希望能够对婚姻法解释三有所裨益。 一、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一——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缺乏正当性基础 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必然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而以婚姻登记机关为被告,缺乏正当性基础。因为民政部门无权处理、也难以处理此类婚姻纠纷。第一,在过去没有无效婚姻制度时,民政部门可以撤销婚姻登记,事实上起到了补充无效婚姻制度的作用。但现行婚姻法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为了防止扩大无效婚姻的范围,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取消了民政部门任意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力。目前,民政部门只能受理和撤销法定胁迫结婚一种。第二,民政部门难以处理此类纠纷。民政机构无论是维持还是撤销婚姻登记,都必须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否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1158491.html,/souask/ 就可能再次出现错误。而民政部门没有进行实质调查和实质判断的职能。也就是说,民政机关无权处理;你硬要它处理,它也无力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能要民政机关当被告? 二、婚姻行政诉讼十大缺陷之二——将婚姻效力纠纷作为行政案件,容易造成当事人诉讼无门或诉讼困难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也是因登记引起的纠纷,却都由法院按民事程序处理,而将其他婚姻登记瑕疵纠纷按行政诉讼处理,这种主管上和审判上的双轨制,容易使当事人要么找不到主管机关,要么走错了法庭,往往在两个主管机关和两个业务庭之间来回“推磨”,四处奔波,诉讼无门,有的甚至无法摆脱婚姻。如《结婚证上老公是别人女子不知如何摆脱荒唐婚姻》、《一男子被陌生女子假结婚骗财想离婚还离不成》、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等等。有的甚至在无赖之下,通过新闻媒体呼吁,寻找办法。如温岭箬横的金某与一位贵州籍女子登记结婚并生子。后来女方出走8年,因女方的身份有问题无法离婚,便通过《台州日报》发布信息,希望看到报道的好心人能帮他出出主意,让他早日离婚。有些当事人虽然最终找到诉讼渠道,则要经过“九道十八弯”的曲折诉讼。又如1989年朱建平(女)与江海泉结婚时,江海泉因未达到婚龄使用其哥江明刚的身份证办理了结婚证。2005年底,江海泉离家与他人同居。因此朱建平向北山法庭提起离婚诉讼。但法庭人员说:“因登记身份有问题,必须首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证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解除事实婚姻。而行政诉讼必须到长沙县法院才能受理。”那么,到县法院怎么诉讼呢?县法院副院长表示,朱建平可到立案庭咨询,而按规定朱建平应先“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不撤销该婚姻登记,则其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朱建平则又必须回到原点,再找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拒绝撤销或对其处理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象这样的婚姻纠纷处理机制,不仅当事人诉讼颇费周折,即使最后走上行政诉讼的道路,也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 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存续期间的保证书的效力

论婚姻存续期间的保证书的效力 夫妻间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往往会就夫妻之间相互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签订《保证书》来进行约定,但这类婚姻保证书并不是全部有效。 一、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的保证 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允诺,在协议离婚阶段是有效的,但之后双 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未登记离婚,而是进行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 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保证书的效力 过错方为了承认过错、回归家庭所写下的“保证书”、“承诺书”等,可以作为确定过错的证据,但其中有关“自动离婚”、“放弃抚养权”等涉及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权的内容则通常不具 有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其中关于财产约定条款的效力则要区分情况具体分析认定。 如果一方是受逼迫写下“保证书”,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留下证据,同时向法院起诉撤 销该“保证书”,以避免自己的财产权利受到损害。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妻一方若违反保证,则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只规定了 四种损害赔偿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如 赌博、吸毒等),作为赔偿约定的,人民法院审查系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 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可撤销情形,且不违犯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家庭法笔记整理

第一章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 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共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正确理解婚姻家庭概念要注意:第一,要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第二,要强调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这种权利义务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3、教育职能。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按我国 婚姻法学界比较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集中表现。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我们既要肯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用,又要重视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种具体的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的说来,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和社会制度的历史类型是一致的,我们通常以经济基础的类型作为划分婚姻家庭制度历史类型的基本依据。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广义说,群婚制的出现标志着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分为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历史类型。 如果在婚姻家庭的概念上持狭义说,婚姻家庭制度是随着原始社会两性和血缘关系社会形式为一夫一妻制所替代而出现的,可将婚姻家庭制度划分为奴隶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和社会主义的家庭制度。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由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和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一般说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实际上起着法的作用。 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成文法源自战国时代。中国封建时代的婚姻家庭法至唐代进入了全盛时期,现存的唐〈永徽律〉以〈户婚〉为第四篇。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在表现形式上具有自身的特点。总的说来,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详于礼而略于法。历代封建王朝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礼、律并用,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自汉代以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君为臣纲”一样,被推崇为封建伦常的基本支柱,成为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外国古代婚姻家庭法:一、古代罗马的亲属法:罗马亲属法以婚姻家庭规范为其重要内容,为奴隶制时代的家庭制度提供了系统的法律形式。二、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具有发展缓慢、宗教影响强烈以及多样性和地域性等特点;其渊源主要来自习惯法、寺院法和罗马法三个方面。 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法: 在编制方法上,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和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均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如法国、德国、日本等。英美和其他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没有统一编制的民法典,这些国家的亲属法(婚姻家庭法)是由一系列的单行法构成。 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苏联的婚姻家庭法中明确肯定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在立法上有许多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条款。特别需指出的是,在苏联的法学理论和立法体制中,婚姻家庭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被认为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典和民法典同时并存。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回顾:193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在新中国的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于1934年4月8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它们在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中起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是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案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教研室 [首页] 课程名称婚姻家庭继承法学 授课专业法学年 级 法学院 2004级 课程编号 课程类型 必修课校级公共课();基础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 选修课限选课(√);任选课() 教学目标 通过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阐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和立法理由,引导学生研讨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学生通过到法院等部门实习,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养一定的实际工作能力。此外,教师通过指导学生撰写婚姻家庭法方面的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思维能力,理论研究能力,以及联系实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考核方式考试();考查(√) 课程教学 总学时数 50学时学分数 学时分配 课堂讲授38学时;实践课8学时(课堂案例讨论3次和观看教学片1次,或课堂案例讨论4次);总复习2学时;考查2学时。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 继承法学》 作者陈苇主编 出版社及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 社 2005年8 月 指定参考书 1.《婚姻家 庭继承法学案例 教程》 作 者 胡平、陈苇主编 出版 社及 出版 时间 群众出版社,2005年8 月第1版。 授课教师陈苇职称教授单位民商法学院授课时间2006年-2007年第一学期 西南政法大学教案 周次第 1 周,第1-2次课编写时间2006年9月1日 章节名称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第二节婚姻家庭法 第二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关系概述、第二节亲系和辈分、第三节亲等、第四节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 授课方式课堂讲授(√),实践课()教学时数 4 时间分配 授课要点教 学 内 容 的 重 点 和 难 点 第一章教学重点: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教学难点:婚姻家庭的属性。 第二章教学重点:亲属的分类;亲等的计算方法;我 国“代”的计算方法。 第二章教学难点:亲等的计算方法。 第一章2学时; 第二章2学时

最新整理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知识讲解

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

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

婚姻效力案例

婚姻效力案例 一、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二、刘歌(男)与王萍(女)通过自由恋爱于1989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刘小莉,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刘歌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刘还为此受到本单位组织的批评教育与处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女方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 1999年5月,刘歌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王萍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刘歌提出:离婚后女方应搬出该房迁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刘小莉由他抚养。但王萍不同意刘歌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男方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女方向其亲友借债1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被告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2)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3)对男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女方是否有承租权? (4)男女各方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 三、范庭(男)与贾鹤(女)自幼青梅竹马,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促合下,于1995年结了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一年后生一女孩。过了几年后,范庭承包了

智慧树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与理》章节测试答案

智慧树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与理》章节测试答案第一章 1、下列哪一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A.包办婚姻 B.买卖婚姻 C.重婚 D.为他人的婚姻问题提出建议 答案: 为他人的婚姻问题提出建议 2、下列哪一类人之间不是亲属关系: A.配偶之间 B.血亲之间 C.姻亲之间 D.结拜的干亲之间 答案: 结拜的干亲之间 3、下列哪一项说法是错误的: A.大强和自己的父亲之间是血亲关系 B.大强和自己的母亲之间是血亲关系 C.大强和自己的孩子之间是血亲关系 D.大强和自己的妻子之间是血亲关系 答案: 大强和自己的妻子之间是血亲关系 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亲属关系的三种类型是: A.配偶

C.姻亲 D.结拜的干亲 答案: 配偶,血亲,姻亲 5、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 A.婚姻自由原则 B.男女平等原则 C.一夫一妻原则 D.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答案: 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6、下列哪些人之间是因为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A.小美与其婆婆之间 B.小美与其公公之间 C.大强与其岳父之间 D.大强与其岳母之间 答案: 小美与其婆婆之间,小美与其公公之间,大强与其岳父之间,大强与其岳母之间 7、结婚自由不是绝对的。 A.对 B.错 答案: 对 8、父母为子女安排相亲饭局,没有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A.对

答案: 对 9、重婚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 A.对 B.错 答案: 对 10、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男女异性之间才能缔结为夫妻。 A.对 B.错 答案: 对 第二章 1、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是: A.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B.男不得早于25周岁,女不得早于23周岁 C.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D.男不得早于21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答案: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借用他人的身份证件登记结婚,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之间属于什么关系: A.属于同居关系 B.属于夫妻关系 C.属于合同关系 D.属于合伙关系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1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1、试述保障婚姻自由实现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①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又称包办强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婚姻关系以外的第

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婚姻家庭法复习 第一章:绪论 一、婚姻的特征: 1、一男一女 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 3、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的自然属性: 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 三、婚姻的社会属性: 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 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 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 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 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

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 一、何为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 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 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 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 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第五章 爱情、婚姻、家庭与性

第五章爱情、婚姻、家庭与性 第一节性与伴侣 “性”为何物?“性指的是以达到高潮为中心环节和本质标志,以生殖器反应为最终表现形式的人类身心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性这个概念主要是指生物过程,并区别于其它生物过程。” 李银河说过,在西方有不同的性价值观,概括起来主要是两种:反性的价值观和褒性的价值观。其中的反性的来自于基督教的禁欲主义;褒性的源于西方的文艺复兴时代。对比现在的中国社会,褒性的人数会越来越多,认为“性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中最紧密的、最亲热的方式”。性的活动本身具有建立或保持了人际关系的意义。在近年来出现的种种性学新名词里,可常常见到的,可能就是“伴侣”和“性伴侣”这两个词。 《美国人的性生活》一书的作者们是这样定义这两个词的:“伴侣”说的是与之结成比较长期的(一个月以上)性关系的那个人。伴侣既包括正式的配偶,也包括在一个月以上的同居关系中的对方,而那些一夜风流式的性关系里的对方,美国作者们并不认为是伴侣。 “性伴侣”则是一个更为广泛的概念。它既包括所有类型的“伴侣”,也包括一切与之性交过的人。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跟某人性交过,那么不管次数是多少、双方的关系持续了多长时间,那个某人就都是当事人的性伴侣。因此美国作者们只有在谈到婚姻关系或者同居关系时,才使用“伴侣”这个词;只有在谈到所有的性行为时,或者在专门谈到既没有结婚也没有同居的性关系时,才使用“性伴侣”这个词。 当然,对这种划分标准还存在着一些争议。而且在中国人的日常生活语言里,也没有“性伴侣”这样的说法。但是在目前的中国,性社会学研究者不得不使用伴侣和性伴侣这样两个词。这是因为我们确实需要有这样一个词,来泛指一切性关系中的对方。而且应该既不带褒义也不带贬义,而是个中性词汇。 第二节恋爱-寻找合适的对象及避开不适合的对象 什么是爱情?词典中对爱情的定义则是:男女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狭义)/人与人之间相互爱恋的感情(广义),是人际之间吸引的最强烈形式。 性机能的发育成熟导致青年人性意识的发展,两性间开始出现一些关注和情感上的吸引,有彼此接近的需求和倾向,趋向于了解对方,认识和接触异性的心理状态。在性显示和被异性吸引的同时有可能发起性试探和性进攻。性试探较为隐晦、含蓄,是求爱的前奏。如有意接近对方,找借口与对方讲话,主动帮助对方做事或求助对方;性进攻则是明确的,表现为以口头或书信方式向对方求爱的主动行为。这一阶段对异性的亲近行为,其对象往往是广泛而不专一,处于幼稚期,情感反应强烈,易冲动而失控。当把性吸引、性试探缩小并集中到一个人身上时,已进入恋爱期;此时希望与选定的对象单独相处,而不热衷于集体活动,有离群的心理倾向。 早在19世纪,法国作家司汤达就在《恋爱论》中分析了恋爱的过程,提出了恋爱七阶段论:第一阶段为印象形成阶段。本来毫无关系的男女,偶尔在某一天,某个机会里,彼此产生好印象,这便是恋爱的开始;第二阶段为接近的愿望。对他(她)有好感,希望能多与他(她)接近;第三个阶段是出现希望。对爱情的希望逐渐萌芽,虽然对对方的感情还无法肯定,但可以从对方的脸色、表情和动作中看出;第四阶段为恋爱的自觉。经过了上述三个阶段,当事人会真正感觉到自己坠入爱河,想尽一切办法试图与对方接近;第五个阶段为结晶作用。在恋爱中的人常常会将对方的一切完美化、理想化;第六个阶段为发生疑惑。感情的冲动渐趋平缓,脑子冷静下来后,对自身和对方的感情发生疑问;第七阶段为第二度结晶作用。从重重的怀疑与不确定中,再度肯定爱的价值。经过一番内心交战之后,结晶作用再度生效,当事人深深地感觉到爱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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