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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比较

中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比较
中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比较

[收稿日期]2009-11-25

[作者简介]潘虹,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2010年3月第16卷 第2期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Journa l o fH uBe iAdult Educati o n Institute

M ar ,2010

V o .l 16 N o .2

中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比较

潘 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摘 要]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详述了英国已比较成熟的违约精神赔偿制度,回顾了我国现有的有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判例及理论争议,比较了两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虽然两国均限制了其适用范

围和赔偿范围,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存在模糊不足之处,需要明确化。

[关键词]中国;英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3878(2010)02 0061 02

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违反合同约定而赔偿损害通常是对当事人所受财产上损害作出的。至于是否可以因违约而请求神损害赔偿,学界、实务及各国立法均不一致,大多数对此持慎重的态度,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此外也有恐非财产之法益(如人格权、名誉等等)被过度 商业化 而漫无边际,以致无法予以规范控

制。[1]对于因违约是否引致精神损害,以及如何处理,颇有探讨的空间。本文拟通过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有较成熟做法的英国与我国进行比较,旨在反思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理论,以期寻找可完善之路径。

一、中英精神损害赔偿之产生与发展(一)英国

在英国,学界和实务界均对合同法中关于违约的精神的诉求抱非常严格的态度,一般不判予赔偿。但1909年是个分水岭,在这之前,英国的许多判例已经给予因违约而造成的情感和精神损害以赔偿。1909年的阿迪斯案是英国合同法上的经典案例,再次确认了对精神损害不予以赔偿。在该案中,原告被被告以粗暴的、令人感到屈辱的方式立即解雇并指派另外一人取代他,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赔偿其6个月的薪金和提成,同时要求赔偿由于被告 突兀的、压迫性的、难以忍受 以及 屈辱性和粗暴性 的解雇方式所造成的情感和名誉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原告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认为,非金钱损失在合同法上是不可赔偿的。也就是说,对于第一损失(薪金和提成)是可以赔偿的,而对于第二损失(情感和名誉伤害)则不能获得赔偿。1此后,许多判例一再重申这一规则,从而奠定了该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和整个合同法中所产生的基础性影响。

[2]

但此判决之后,许多学者对该案是否确立了这一基本的原则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阿迪斯诉格兰冯一案并没有确定什么损害是不可以赔偿的,而是关注什么原因引起的损害是不可以赔偿的。即使是精神损害,只要是由违约原

因引起的,也是可以赔偿的。[3]

这种观点影响了英国司法,到了20世纪70年代,英国判例开始逐渐突破阿迪斯诉格兰冯一案的困扰,创造了对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救济的例外。在贾维斯诉天鹅旅游公司案以及瓦茨诉摩楼案等案中,法官均认为,如果缔约方违反了他的合同义务,那么就应当对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失望、痛苦、悲伤以及沮丧提供赔偿,但此规则不是绝对的,应受到严格的限

制。

[4]由此,英国判例法确认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但只能是以原则的例外的形式出现,而且总是只能得到有限制的赔偿。

(二)中国

合同法颁布前,我国立法在对违约得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上规定并不明确,在学说上,通说持否定态度。认为, 对于违约损害,依法只应赔偿财产损失,而不包括精神

损害 。[5]

但最近也有学者对这种绝对反对给予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失以合同救济的做法提出批评,认为对于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具体来说,如旅行社不完全给付造成旅客人格权受损的,旅客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旅行社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没有造成旅客人格权受损的,但导致合同目的严重不达的,旅客也可以请求精

神损害赔偿。

[6]

总之,现有的学说见解并不统一,但主流观点不主张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上,有的判决似乎承认了债务不履行时的精神损害赔偿。在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马立涛诉鞍山市铁东区服务公司梦真美容院美容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刘华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部丢失交付重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纠纷案中,无论是通过调解还是法院判决,原告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均得以实现。

新合同法颁布后,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该予以赔偿,似乎没有多大争议。 合同法 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条文,即第113条与第122条。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的获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是一个典型的 预期利益+可预见性 公式,它应当能够解决诸如旅游合同等这种 目的合同 之目的不达所带来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问题,也应当包括因目的不达而造成的精神伤害。因为在这种合同中,其预期利益显然是精神问题而不是财产性问题。[7]

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责任。本条规定的是责任竞合问题,在加害给付的情况下,在违约诉讼胜诉后,受害人仍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且违约中虽有精神损害赔偿但不能构成独立之诉时,应当允许利用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8]

由此看来,我国立法和司法均肯定了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因为在一定条件下应给予因违约造成的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非财产性损害以救济,是生活逻辑的必然要求。[9]

二、中英精神损害赔偿之适用范围

在英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是禁止的,只有例外的情况下才予以承认,这种例外主要有三个方面:(1)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在英国,判例法已逐步建立了这样的一个例外:在涉及婚礼、旅游度假、葬礼或法律服务的纠纷里,如果满足合同目的本身是提供精神上的享受或排除不安的话,英国法院是会酌量判予赔偿的。(2)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摆脱痛苦和烦恼。(3)生活上的不方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如果精神损失与违约所造成的身体上的不适或严重不变有直接联系的话,那么违约赔偿责任就应当包括这种身体上的不便和由身体伤害或不便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英国判例确认上述赔偿范围的同时,也对违约中非财产性损失给予合同救济的予以限制,典型的限制就是区分商业合同与非商业合同,仅仅承认在非商业合同中存在非财产性损失,而在商业合同则不存在这种损失。由于商业合同的违反常常被视为商事交易的风险,法院一般不支持此类合同当事人基于违约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阿蒂亚也指出:现在已经很清楚,这种损害(精神损害)在普通的商业交易中是不可能给予赔偿的,即使原告属于普通消费者。[10]

在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也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但限制在何种范围内,立法上未有明确规定。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主要适用范围有: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安宁和享受。这在肖青刘华伟婚礼彩色胶卷丢失案、冯林等出国旅游被扣案、骨灰丢失赔偿案中得到了肯定。但也有判例否认了精神损害赔偿。

三、中英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之数额

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这在英国似乎是不具争议的领域。尽管也许会有学者反对这样的做法,但在实践中没有疑问的是,英国法院能判决的精神损失赔偿必然是有限的。斯丁勋爵和丹宁勋爵在判决中均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应当是有限的和适度的,而不是过分的。现有判例也支持了这种观点。[11]

在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似乎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从现有的肯定违约精神损害判例来看,其赔偿都是可预见的、有限的。肯定违约精神赔偿的学者也持该态度。如对于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应当给予赔偿,但应当限制赔偿数额。[12]

总而言之,中英两国均在立法与司法上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受各自司法历史及实践之影响,英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司法处理更为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相反,我国立法较为模糊,尚需向英国学习借鉴,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化,以便于司法实践。

参考文献:

[1]马维麟.损害赔偿法之原理[J].(台)法学丛刊,1996,

(161):42.

[2]S m it h&T hom as:A casebook on Contract,T enth Ed iti on,

S w eet&M axw el,l p608.

[3]S m it h&T hom as:A casebook on Contract,T enth Ed iti on,

S w eet&M axw el,l p608.

[4]S m it h&T hom as:A casebook on Contract,T enth Ed iti on,

S w eet&M axw el,l p609-611.

[5]梁慧星.民法[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420.

[6]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A].民商法论丛(22)[C].金

桥文化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2.65.

[7][8][9]李永军.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

性[J].比较法研究,2003,(06):60-61.61.62.

[10][英]P S 阿蒂亚.合同法导论[M].赵旭东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2.470.

[11]P erry v.S i dney Ph ili ps&Son[1982]3A ll ER705,

[1982]1W LR1297.

[12]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A].民商法论丛(22)[C].金

桥文化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2.55.

(责任编辑:胡 炼)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1)

合同违约金条款的适用(1) [文章摘要]:违约金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是担保合同全面履行、补偿守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方违约行为的重要措施。因为违约金是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体现私权自治的法治原则;同时因为违约金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公权力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保障合同正义性。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原则的适用,违约金调整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约定为原则,以公权力干预调整为例外补充。违约金的过高或过低的比较标准是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违约金的调整幅度体现着惩罚的程度和合同实质正义,因此违约方受到惩罚的程度应当同其过错程度相关联。 [关键词]:违约金、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低、实际损失、违约金调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从该条第一款规定看,违约金属于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的约定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从第二条看,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体现了司法干预原则;但是对于违约金过高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才为允当,该条只是规定适当调整,究竟什么程度属于“适当”,笔者理解一是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以期望更好地实现合同正义;二是违约金的调整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前提,只有在违约金明显妨害合同正义时才予以调整。正是因为对违约金调整特别是对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尺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存在多种标准,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有调整到守约方实际损失的130%的,有调整到实际损失的两倍的,有调整到未履行合同标的以下的等等,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约金调整的参照标准、调整幅度大小的参照因素、调整的限度、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等进行探讨,以期对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一、违约金的性质。 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事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做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①。《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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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论文.doc

浅析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规则(1) - 摘要: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标准,已为各国合同法所采纳,我国合同法亦不例外。但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复杂性,可预见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并没有得到完全的统一。本文从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发展、理论构成以及对可预见规则的评价三个方面对可预见规则进行了阐明。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可预见规则评价作为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重要限制性规则,可预见规则已被世界各国合同法所接受,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发展可预见规则,又称合理预见规则,该规则认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只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大部分学者认为,可预见性规则始于1761年法国学者波蒂埃的著作《论债法》,他在其中提出了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理论。他认为:“由于合同所生之债务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和意思而形成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即要遭受债务人不履行之损害的人仅对合同的可得预见之损害和利益负有义务,亦即债务人被看作为仅对这些受有约束。”这一理论影响了法国的立法,即如今我们见到的《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此条规定:“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

偿责任。”该规定历经二个世纪沿用至今。法国的可预见性理论对英美法也产生了影响。通过著名的哈德利诉巴克森戴尔案,英国法正式确立了这一规则。在该案中,原告经营一家磨房,其蒸汽机上的机轴断裂,原告派雇员把蒸汽机断裂的机轴作为样品,让被告一运输公司送到威林格治以便换回一个新的机轴。结果,由于被告疏忽延误了机轴的运送,原告没有新的机轴而无法开工,由此损失了本可以获得的利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本可以获得的利润,但法院并没有接受他的诉讼请求。法官奥尔德森(B.Alderson)认为,误工的损失不应作为双方订约时应考虑的损失,同时此种利润损失更不是此类违约中自然而然发生的损失。在美国,属大陆法系的路易斯安那州民法继承了波蒂埃“可预见性”理论及法国民法典第1150条。1839年—1858年纽约高等法院采纳了波蒂埃的理论。除此外,美国对哈德莱案中的“可预见性”原则的有关阐述体现在《统一商法典》和《美国合同法重述》中。须指出的是,可预见性原则肇始于法国民法典,英美法对此原则的规定受到了法国法的影响,但在其后的发展中,二者已体现出了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确定损失可否预见的过程中,英美法强调损失必须是自然发生的或者是违约方被告知了有关特殊情形,而法国法无此要求。第二,法国法中的可预见性原则是建立在有责任的基础上,即仅在债务不履行并非出于债务人故意的情形下方可适用,而在英美法中,可预见性原则适用于各种违约情况。二、可预见规则的理论构成可预见规则的内涵可以从其理论构成角度予以认识。 1.预见主体。所谓预见主体,是指谁应合理预见损害的范围。从可预见规则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我们不难发现,预见主体经历了一个从“双方当事人”到“违约方”的发展过程。作为可预见规则得以确立的

合同法违约责任[工作范文]

合同法违约责任 篇一: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篇二:条款的规定 条款的规定:时间:20XX-08-17浏览:1863 次 违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违约当事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构成违约责任应具备的要件有: 1.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2.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 摘要: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重要的救济制度,它具有寻求合同双方当事人纠纷解决和利益衡平的功能,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是违约损害赔偿的核心问题,是损害赔偿制度的目标之所在。本文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的比较法角度进行考察,以期对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手段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可预见性相当因果关系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概述 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民法上的根本救济方法,其着重点在于损害的填补,原则上通过赔偿以使受害人达到如同合同正常履行的状态。各国关于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一方面要观测损害赔偿制度的指导原则,满足其填补损害的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使损害毫无边际,没有具体的可以确定损害延伸的合理标准。这就产生了违约损害赔偿限定问题。可以说,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达到准确合理地确定损害赔偿的目的。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确定的核心环节,是调控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重要工具。 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定,包括了违约损害赔偿基本限定及其他限定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限定,是指对于违约损害赔偿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限定规则。其他限定规则,是指仅在个别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会被用来确定具体的赔偿范围,并非在每个违约损害赔偿案件中都会出现这种问题、应用这种规则,又称为特别的限定规则,比如与有过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等。本文所涉及的,仅包含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基本限定。 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定的比较法考察 (一)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中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主要体现在该法的第1149到1151条。第1149条对债务不履行的赔偿范围设有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第1150条对非因债务人故意所致的不履行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如债务的不履行并非由于债务人的诈欺时,债务人仅就订立契约时所预见或所可预见的损害和利益负赔偿的责任”。第1151条对因债务人故意所致不履行时的损害赔偿做了规定,即“不履行债务即使由于债务人的诈欺,关于债权人因不履行而遭受现实的损害和丧失可获得的利益所受的赔偿,应以不履行契约直接发生者为限。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法国法对损害赔偿,以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为限,并且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第1150和1151条中的直接性和可预见性上。依据第

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前言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数量的增多,一直广泛应用于侵权领域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被引入违约责任中,以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交易安全需求,有助于弥补补偿性赔偿制度的局限性,并有利于充分维护合同守约受害人的基本权利,惩罚恶意违约方,进而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的作用。 一、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内涵 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涵义,学者们的看法各不一样。国外学者一般认为,"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一般来说是指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惩罚性损害赔偿"是这样的解释:"有时是指判定的损害赔偿金,它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国内学者也提出了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当加害人的行为因为具有恶意、欺诈、暴力以及滥用权力时,加剧了被害人心理上、情感上的伤痕,可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来抚慰被害人心理上的创伤,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同时吓阻其他人为同一行为。综合以上各学者的意见,本人认为,违约责任中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当违约方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时,法院除了判决违约方支付补偿性的损害赔偿外,还判

决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以对违约方进行惩罚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的制度。 由于历史传统和经济情况不同,各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程度和范围存在着差异。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它通常被认为是英美法系国家所持有的一项制度,已有二百余年的历史,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广泛适用于涉及人身伤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行政权滥用、保险责任等领域,只要行为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使他人遭受损害,陪审团或法官即可行使裁量权,决定一般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晚近立法也出现了有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但尚未完全采纳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合同法领域主要采用补偿性损害赔偿原则。 二、惩罚性损害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区别 1、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超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2、补偿性赔偿一般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状况,而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于行为人主观过错较为严重的情形。 3、补偿性赔偿的数额一般是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或者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者是在诉讼中由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的。 三、违约责任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争论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特有的民事法律救济功能已引起我国法学界和立法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学术界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31300161.html,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 任何合同,都会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是合同内容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直接事关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的,因此,合同违约责任的条款要同合同部分其他内容一样重要,那么,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本是怎样的呢?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范文 甲方(出卖人):****都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买受人):****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单元房业主 鉴于: 1、XX年月日,甲、乙双方共同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 ),乙方购买***劲松路甲1号松华园小区住宅楼(都城心屿),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元。

2、甲方应于XX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华园小区住宅楼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书》,甲方自XX年5月20日起办理入住手续,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截止至XX年5月19日。 5、乙方已于XX年5月30日办理了入住手续,接收了商品房。 6、自XX年11月1日起至XX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对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三条之约定,甲方按日计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元。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元,于XX年月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给甲方开具收据。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违约金,视同甲方已履行违约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钱给付主张或要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 甲方:________,性别:_______,汉族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 月出生,现住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 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汉族, ________年 ________月出生,现住________ ,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 。 XX年11月6日晚上,甲、乙双方在候公渡利村吃饭因甲主动劝酒过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剖析

高等教自学考试毕业论文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主办学校:武汉大学 专业:法律 指导教师: 考生姓名: 准考证号: 工作单位:

2013年 10 月 28日 目录 引言 (2) 1.违约责任中的损害赔偿 (3) 1.1 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 (3) 1.2 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条件 (3) 2.违约损害赔偿的分类 (4) 2.1 约定损害赔偿 (4) 2.1.1 约定损害赔偿的概念 (4) 2.1.2 约定损害赔偿的性质 (5) 2.1.3 约定损害赔偿的情形 (5) 2.2 法定损害赔偿 (5) 3. 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6) 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 (6) 4.1 完全赔偿原则 (6) 4.1.1 完全赔偿原则的概念及分类 (6) 4.1.2 完全赔偿原则的意义 (7) 4.1.3 关于完全赔偿原则的看法 (8) 4.2 合理预见原则 (8) 4.2.1 合理预见原则的运用 (9) 4.2.2 合理预见原则的适用的注意 (9) 4.3 减损原则 (9) 4.3.1 减损原则的概念 (9) 4.3.2 减损原则的特点 (10) 4.4 责任相抵原则 (11) 4.5 损益相抵原则 (11)

5.实践中赔偿损失的范围的局限 (12) 6.结语 (13) 参考文献 (14)

违约责任中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 内容摘要:在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确定后,如何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既对合同当事人利益影响巨大,也关乎合同法功能和价值的实现。因而,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可以说是违约损害赔偿问题的核心。首先,本文中会概括介绍了违约损害赔偿的相关理论,其中包括违约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性质,这是深入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的前提与切入点。其次是详细地论述了再确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过程中的原则,着重体现在论述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即完全赔偿原则;和阐述了可预见原则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中的基础性地位。 关键词:违约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原则

合同违约告知书范文

合同违约告知书范文 合同、协议书(以下统称合同)是日常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法律文件,合同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讨价还价、各方互相让步的情况下达成的,当然了合同中必不可少的条款是“违约条款”,基本上都有约定:某种违约行为会导致守约方行驶解除权! 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骨感的!经济下行的压力,导致一些合同的履行磕磕绊绊,有的合同甚至履行不下去;当然了有的合同产生纠纷或许各方都有一定的责任。 如果合同一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合同另一方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如何处理呢?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什么呢? 一、置之不理是最愚蠢的做法 或许你认为对方委托律师发给你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胡说八道!明明对方违约,竟然颠倒黑白、倒打一耙,说你违约!气的把《解除合同通知书》一撕,置之不理,等对方找上门的时候再好好理论理论!

这种置之不理的做法,只能表明你没有任何警觉性、敏感性。对方都摆出这样的一种姿态了,最起码你要开始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就算对方打官司,你最起码有所准备吧。 二、不愿意解除合同,回函对方进行辩解 你如果认为导致合同履行不下去,是对方的原因,认为对方律师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符合事实,会把对方违约的地方一一指出,并告诉对方:不愿意解除合同! 对方律师又来函告诉你:是你的错、你的违约行为才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然后,你又回函…好吧,这样一来二去就掉到对方律师的陷阱里面了。 三、不愿意解除合同,立即向法院起诉! 这才是正确的处理方法!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解除通知到你的手里的时候合同就解除了!你费口舌争辩有意义吗?

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的三个关键词 谢 鸿 飞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北京 100720) 一、引言:精神损害赔偿以肉体与灵魂的平等为出发点 精神损害赔偿的出现宣告了个人依靠自力救济(如决斗)捍卫人格尊严时代的全面终结,是人类观念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精神损害赔偿意味着在名誉等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只能通过社会的一般等价物来获得安慰,舒缓精神痛苦。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在法律上人的身体与灵魂(精神)被平等对待。这可谓传统伦理遭遇的一次重大冲击,因为中西方主流伦理都认为灵魂高于肉体。 法律的发展是首先将肉身与财产做同质化处理,进而将灵魂与肉体等同。在现代法律中,身体、健康与生命的损害被视为财产损害,主要是因人身损害而支出的财产或丧失的收入,肉身损害与财产赔偿是同质的。在精神损害的法律框架中,人的灵魂的至高地位已荡然无存,金钱赔偿难免使人尊严扫地。正因如此,对被损害的灵魂,西方国家一方面崇尚捍卫荣誉的决斗,将它与勇敢等美德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始终反对将灵魂与金钱勾连,因此直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主流的观点都是#用卑贱的钱财去度量最神圣的情感,用金钱去赔偿这种情感受到的所有侵犯,那是和德国人民最深的感受相抵触的?。%尽管如此,如果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灵魂在法律中的地位将不如身体,无疑会让人#情何以堪?。现代侵权法精神损害赔偿所存各种问题或许就是这个令人尴尬的出发点。 不过,从赔偿的角度看,身体与精神唯一的差别在于损害数量能否精确计算。身体受损可以相对精确地评定损害赔偿额,精神损害则无法被精确地认定,只能按照惯例(conventional)估算。不仅如此,精神损害也无法恢复原状,即使通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手段也是如此。因此,称精神损害#赔偿?未臻精确,只能说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为抚慰受害人、警诫加害人的#补偿?。既然精神损害赔偿被货币化了,再强调其行使专属性、限制其转让、继承就难免有些不合时宜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2款借鉴国外法制,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原则上不得让与或者继承。而笔者认为,恰当的做法可能是反其道而行之,即规定受害人有权让与,且受害人没有明确放弃时该权利可以被继承。 精神损害赔偿或许是侵权法中蕴含社会信息最丰富的领域,由此甚至可以窥见一个社会的经济与文化(尤其是伦理)生态,各国制度也分殊万端。!侵权责任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仅仅以一个条文调整,即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微言大义?的立法方式,当为概括主义之极致。因为从立法技术看,它使我国民商事立法权与司法解释权的边界模糊不清,也为解释论留下了巨大的空间。鉴于精神损害赔偿最核心的问题是适用范围问题,笔者将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出发,阐释!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的三个关键词&&&#精神损害?、#人身权益?和#严重(精神损害)?,以期在解释论上使本条规范的适用更为合理。 二、关键词一:精神损害 古罗马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说:#那么时间究竟是什么?没有人问我,我倒清楚,有人问我,我想说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范文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范文 合同违约民事起诉状范文 民事起诉状【一】 越是疾行的攀爬者越容易突然坠下。因为匆忙,步履就可能 不稳,轻则前功尽弃,重则粉身碎骨。好望角好望不好过, 好高骛远者难免被脚下的一块石头绊倒在地。欲速则不达。 Haste makes waste ; More haste 的也是这个道理。 系字号为“佛山市XX 区XX 布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经营场所:佛山市 XX 区 XXXXXXXXXXX 注册号:XXXXXXXXXXXX 答:合同终止以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 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被告:欧某,男,汉族,XX 年XX 月XX 日出生,住广东 省佛山市 XXXXXXXXXXXXX 眉 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没有直接规定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最高限额,但 违 约金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妥的,违约金过低,弥补不了守约方 的经济损失 ; 违约金过高,既不严肃也不受法律保护。实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 less speed. ”说 原告:卢某,男,汉族 ,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住广东 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 眉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 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人民币XX 拾XX 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xe);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从XXXX年XX月开始,向原告经营的佛山市XX区XX 布行(以下简称“ XX 布行” )购买布匹。经原、被告双方于XXXX 年XX月XX日对帐确认:截至XXXX年XX月,被告 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 拾元整(小写:XXXXXXX元),被告并于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张《欠条》。该《欠条》确认被告共欠XX布行布款总金额为 人民币XX拾XX万XX仟XX佰XX拾元整(小写:XXXXXX元), 被告并承诺从XX年7月至XX年6月,每月分期还清上述布款,其中XX年7月底偿还人民币XX拾万元整(小写:XXXXXXX 元)、XX年8月底偿还人民币XX万元整(小写:XXXXXXXn)。 然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却一直失去联系不知所踪,至今未向原告偿还XX年7月、8月两笔布款。

论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日渐突出。但是,我国目前的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周全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从我国理论界的学说以及国内案例可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存在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未达成一致。这导致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地救济。我国最近颁布的《民法总则》亦未解决该问题。要想全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合理的立法经验,比如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来设置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在建设的精神损害赔偿系统的设计应的形式元素和限制到建立一个合理的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系统,实现当事人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救济。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目录 引言 (1)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1)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1) (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2 (三)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2 (四)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分歧2 1.否定说3 2.肯定说3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4 (一)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4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状况4 1.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4 2.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趋势5 三、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域外立法借鉴6 (一)英美法系6 1.英国6 2.美国6 (二)大陆法系7 1.法国7 2.德国8 (三)借鉴8 四、我国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建议8 (一)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8 (二)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设计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发展,参与的精神利益的共同越来越多。合同违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文本泛关注的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合同违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该制度在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大陆法系中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一)法国法 1.损害赔偿的目的和损失的种类 在法国,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偿受害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受到的损失。1 (1)积极损失(Damnum emergens)与消极损失(Lucrum cessans) 这一区分起源于罗马法。积极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或费用的支出。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本应得到的利益而未得到。前者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后者是尚未实现利益的损失,或者说是将来的财产的损失。 《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除下列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全部赔偿原则) 根据此条,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关系中的损1See Barry Nicholas: The French Law of Contract, 1992, P224-225.

害赔偿范围应与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范围相适应,即对于债务人为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 (2)物质损失(Dommage materiel)与精神损失(Dommage moral) 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所受到的损失通常是物质损失,或者说是经济损失。对于精神损失,法国学术界曾一度认为,合同关系的目的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精神利益而仅在于保护其经济利益,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精神损失不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但是现在的学术界以及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和采纳了精神损失的损害赔偿。2.损失的确定性与机会损失 根据法国法,损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确定的”(certain)。对于发生在将来的损失,如果合理地具有可计算性,那么该损失也应得到赔偿。当时如果损失的发生取决于假设的未来事件的发生,则这种损失(dommage eventual)不具有确定性,不应得到损害赔偿。(例如,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保险人并无义务赔偿保险受益人的“损失”。 在法国的案例中,还有一种所谓“机会损失”

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范本之购房合同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违约责任 【篇一:购房合同首付后违约金】 篇一: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在人们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便被提上了日程。买房的人多了,纠纷自然也纷沓而至。除了房产证纠纷、物业纠纷之外,逾期交房也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占据较大比例。那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案例回放 2002年8月11日,史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史先生房款共计543765元,定金3万元,首付款21万元,银行按揭30万元。双方约定,入住后7日内,定金转化为房款并交付尾款3765元。交房时间2003年2月1日,若逾期交房,按照史先生已付房款数额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金。 为早日住上新房,史先生早于8月5日就已支付定金3万元;8月15日又支付了21万元的首付款;随后银行按揭手续也于9月25日办妥。但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却未能按期交房。在史先生的一再催促下,开发商才于2003年9月15日通知史先生验收房屋,比原定交房日期迟了大半年。 史先生多交了大半年的房租,难免心生怨气,要求开发商赔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032元。但开发商却认为,史先生的算法欠妥,应按照已付房款(即首付款21万元)的万分之一/天计算,只同意承担违约金4767元。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对簿公堂。

经过法院调解,开发商最终赔付史先生11577元。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30032元,又不是开发商提出的4767元,赔付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我们不妨来听听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何正永律师的说法。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何正永律师: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何正永律师认为,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由已付房款、利率和逾期时间三部分组成。首先,“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并不是开发商所称的21万元首付款,而应该包括银行按揭30万元。开发商故意混淆了商品房买卖与银行按揭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银行按揭的30万元已经向开发商支付,故应纳入已付房款。 但是,定金和尾款不能纳入“已付房款”。按照双方约定,入住后7 日内,定金才转化为房款。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自然不应当包括3万元定金。同理,史先生在入住后7日内才交付尾款,尾款也不应当纳入已付房款。 因此,本案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已付房款”,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总房款,也不是开发商所谓的首付款,应当是首付款21万元与银行按揭30万元之和,共计51万元。 其次,需要确定的是逾期交房的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约金或损失,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 金确定,或者参照逾期贷款利率(现在为万分之二点一/天)标准计算。因此,利率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万分之一/天计算,而不能根据史先生事后的意愿更改为万分之二点一/天。何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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