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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版法规底下的出版自由——读《出版管理条例》有感

论出版法规底下的出版自由——读《出版管理条例》有感
论出版法规底下的出版自由——读《出版管理条例》有感

论出版法规底下的出版自由——读《出版管理条例》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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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版自由指公民享有通过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其意见思想等方面的自由。《出版管理条例》作为国家制定实行的行政法规,有效地对国家出版事业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控制,使公民真正享有国家赋予的出版自由,并且打击任何非法干涉公民出版自由的行为,打击任何借出版自由之名非法印刷发行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出版立法对于出版市场仍不完善的当今依然十分紧迫,我们渴望政府考虑当今国家现实状况,早日将《出版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推向立法章程。

【关键词】出版自由出版准入出版审批管理条例

出版自由,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①作为国家推行民主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标志,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享有通过报刊、书籍等出版物表达意见和见解的权利。文化大革命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文化出版事业的发展,而之后的一段时间,出版自由再次成为出版界人士关心讨论的问题。关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底下,是否有条件实行真正的出版自由。应该从多大程度上保障公民享受权利,这些都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应该考虑的内容。

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凝结了法律专家们13年的心血,是对建国50多年以来出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如今的《条例》经历了2001年和2011年两次修改,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根据市场环境和出版业发展的最新情况调整法律条文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部分,适应近年来新闻出版业施行改革开放的要求。

一:出版自由与《出版管理条例》

从《出版管理条例》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国家以法律方式规定了出版自由的含义①《新闻传播法教程第二版》,魏永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

和使用范围,保障公民表达其意见思想的权利。②

1:第23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说明了出版自由的表现形式,并明确强调出版自由是同时建立在公民对民主政治和文化事业的参与之上的,反过来也有利于公民参与政治和文化事业。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的出版自由是无产阶级的出版自由,属于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必须坚持符合中华民族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利益。

2: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在规定上有力促进了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中国出版法规经过几代法律专家的探索,终于进入以宪法为基准的中国法律法规大集体中,并对公民参与出版事业,表达言论意见实现有效的保障。政府有关出版部门对此应营造良好有序的出版环境,为出版事业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同时,第5条对个别破坏、干扰、阻止出版行为的做法进行了约束打击,有利于防止非法干涉出版事业的现象。

3:在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第5条明文说明:“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25条同时限制了出版物不允通过的范围内容。正如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一样,每个公民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出版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在出版准入方面,政府部门严格控制出版物允许通过范围。对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宣传淫秽、迷信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将毫不留情给予没收销毁,相关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依法保障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也防止对其的过分滥用。

二:出版准入、审批制度与《出版管理条例》

正如出版自由不是绝对化的无限自由。《出版管理条例》从社会主义制度出版事业的指导方针出发,从出版准入和内容审批两大方面对出版事业进行了限制和规范,要求出版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一切规定,推动国家出版以至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出版准入与《出版管理条例》

在中国,新闻出版业准入是指党和政府允许某些经济要素通过一定渠道,按照一定的②学习、施行《出版管理条例》的几个问题,《出版经济》2002年第2期

条件进入本国新闻出版市场的制度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开放自由、公平竞争是各行业都提倡的基本原则,而新闻出版业作为党的宣传喉舌,作为引导党和国家实践活动的思想阵地,决定着党和国家的发展未来。因此它的市场准入和内容审批制度受到法律严格的控制和规范。只有经政府出版部门审核符合一定条件,并取得出版许可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才能够进行新闻出版事业的一切业务活动。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1.“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作为上级部门,对出版单位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和领导权力和义务。“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2.“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将正规出版单位和非法创立盈利的小作坊式团伙组织区别开来。维护出版业的正当性、有序性和组织性;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要求出版单位在内部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成员,以及拥有一套强有力的规范制度。

《出版管理条例》通过对出版准入进行严格有效的规定,使出版单位的设立数量和质量符合当今国家出版行业格局的规划运行,有利于出版方针的有效推广和实施,即出版事业确保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同时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广大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不断提高新闻出版内容的内容质量。

(二)出版审批与《出版管理条例》

正如“自由和权力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出版自由也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闻出版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和舆论导向,维护最广大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党和国家通过审批和规定可供出版的产品内容,保障出版事业的正常运行,保护公共利益,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和26条明确规定了出版物禁载的所有内容。例如“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这些无不与《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是衔接的。《条例》所列举③《新闻出版市场准入规制:共时考量与简要评析》,财经理论与实践,2005年11月

的禁止出版内容无不存在着妨碍社会正常秩序、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危害,国家制定出版法律,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维持正常的社会运行秩序,保证公民的正常生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作上,也将此法律条文作为判断出版物内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经过严格审核筛选,保证推向市场的出版物产品符合规定标准。

同时,《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按照出版事业主体对象的不同,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对违反出版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范围的圈定和处罚限度的规定。然而,我们可以从处罚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没有权利对违法者进行正规的刑罚,只能通过查封扣押的方式对他们进行警告和行为限制。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今出版法规的不足,使不良出版商有机会钻法律漏洞,造成不规范操作、违法竞争、侵权盗版等行为屡禁不止。随着互联网出版行业的盛行,面对出版产业新的局势和出现的新的问题,政府应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大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将出版法规制定为国家基本法律推向立法日程,加强出版执法队伍的建设,做到有力打击非法行为,营造良好出版环境。④

三:结论

出版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合法表达其意愿见解的基本部分,有理由受到法律法规的有力保护。政府在有力保护公民享受出版自由所带来的生活便捷和思想解放的同时,也应积极行使其出版事业主管机关主体的作用,从中国当今的国情实际出发,从出版准入和出版审批两个方面严格规范出版市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且应加强立法执法两方面工作,早日将《出版法》制定,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发挥其应有效用。这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而2011年新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面对互联网多媒体出版的迅速发展,面对出版格局不断变动的今天,也在出版业不断发展的今天,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以严格规范出版市场、努力发展文化事业实现公民拥有出版自由的明天。

④《论政府行为与图书出版业》,杨晓鸣、寿彩丽,《编辑学刊》2000年第2期

出版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违则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三十四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之日起年内,留存一份承接的出版物样本备查。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三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 第四十条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 (一)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 (二)非法进口的; (三)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 (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 (五)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 (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第五章出版物的进口 第四十一条出版物进口业务,由依照本条例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

密尔的论自由读后感

密尔的论自由读后感 本文是关于读后感的,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密尔的论自由读后感(一) 读完这本书,我更多的不是激动与欣喜,而是认同再认同。该书所有的文字都围绕本书的核心,即密尔在书中所说的“本文的目的”,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或防卫队他人的危害。(这段话不是我复制的,而是一字一字的打出来的)。 我认为该书的核心与我本人之前的一个观点极其相似,即一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由时不可以妨碍他人的自由。所以说,读完这本书,我并不是感到受很大的启发,而是百分百的认同。 其实,谈到自由就要谈到集体(所谓的集体)。一些集体的存在并没有很好的为集体里的个人带来福祉与利益,跟多的是为了这个集体中少数人的利益和权力,里面的大多数人是“被”加入的,他们的自由和福祉收到了“名正言顺”的侵犯。我不太喜欢集体里的“多数的暴虐”,即密尔所说的,人民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货最活跃的一部分人民的意志,结果是人民会要压迫其自己数目中的一部分。其实,我觉得当中的少数人在数量上并不是少数,而他们的愿望与声音就这

样被“少数服从多数了”。而服从的结果并不一定给集体带来很多好处。时间久了,可能就会产生“奴性服从”。这都是自由的悲哀! 其实,很多时候,若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那个意见可却可能是真确的。有时候,一项任务没有被授予一个人而是另一个人,前一个人却可能是最合适的。比起“占着茅坑不拉屎”,我更讨厌资源被错误配置。 其实,小政府往往会给人民带来更多的福利,当然最好是世界各国都是小政府时最好,大政府的国家往往会侵犯小政府的国家。而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利,会有很大的祸患,不仅对内部,而且也会对外部产生祸患。 其实,进步与自由是有很大正相关性的。密尔说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当然我不赞同其“唯一”的字眼,但这个观点仍然可以很好的解释我们国家在创新上出现问题的原因。 自由的含义有宽容。的确,如果没有宽容或宽容度不够,那么自由也会受到压制,我们有时会对那些与自己本身、自己民族、自己家乡乃至自己国家不相符的行为举止或做事方式等表现出异样的眼光甚至憎恶等等,这其实是对自由的冒犯。 最后,我想说,去走自己的路吧,但也不妨碍他人走其自己的路!密尔的论自由读后感(二) 很薄的一本书,晦涩的长句,让我如同咀嚼一块生硬的糟饼,咽不下吐不出。

论出版自由简述

论出版自由 在弥尔顿的1654年出版的“为英格兰人们的第二次辩护”中,指出,我写作《论出版自由》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出版从它日益走入绝境中的限制中解脱出来。决定对错的权力以及决定什么是应该出版而什么是不应该出版的权力,将不再委托给那些的文盲和非自由民,因为这些文盲和非自由民由于自身劳动环境和条件的限制,不具有脱俗的观点和视野。 (1)真理与悟性谁也不能垄断。“真理和悟性绝不能像商品一样加以垄断,或凭提单、发票,掂斤播两地进行交易。我们绝不能把祖国的一切知识当成趸卖的商品,或者当成羊毛和黑呢子一样,标价签署发售。”谁有“批发真理”的资格?谁给了你“批发真理”的资格?审查本身就是对上帝的不敬。而且,“我们对于光明感到骄傲,但如果我们不能明智地对待太阳,它就会让我们瞎眼。因此,上天赐给我们光,不是要我们对着光注视,而是要我们利用光来发现我们还远不知道的东西。”这就是理性与悟性的作用。 (2)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之首。 弥尔顿说人的理性是上帝赋予的灵性,只要不疯不傻,大家会正误是非、区分好坏、辨别善恶,不需要哪位来指手画脚。“观点的公开市场”来自上帝而非来自权力。 (3)权力(尤其是政治与宗教)乃真理的天敌。

弥尔顿说,无数历史事实证明:有多少权力对于思想的压迫与垄断,就有多少愚昧和荒谬。检察官的水平大多低于读者的水平,他们的无知与偏见不知道害了多少人——因此,任何对于出版物的事先检查都有害而无益。因为那是对于人类自身的愚弄。“这一批铁锈式的人物就将为所欲为地把最优秀的书中最精彩的段落腐蚀掉。”所以他大声呐喊:“让真理和虚伪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放胆地交手时吃过败仗呢?” (4)“杀书”比杀人的残毒有过之无不及。 “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像”。“书籍并不是绝对死的东西,它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和作者一样活跃。不仅如此,它还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菁华保存起来”。“在这种屠杀中,杀死的还不止是凡尘的生命,而是伤及了经营或第五种要素——理智本身的生气。” (5)“反对”先要“明白”,异端有异端的作用。 《圣经》说“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在这个世界中,善与恶几乎是无法分开的。关于善的知识和关于恶的知识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千万种难以识别的相似之处…就人类目前的情况来说,没有对于恶的知识,我们又有什么智慧可作选择,有什么节制的规矩可以规范自己呢?”

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 作者简介: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很大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边沁后功利主义的最重要代表人物之一。1806年5月20日生于伦敦,是著名功利主义哲学家杰姆斯·密尔的长子,密尔从三岁就开始读希腊文,八岁开始学拉丁文、代数、几何,九岁遍读希腊史家的重要著作,少年阶段结束时,他已经具备了比大学毕业生还要广泛的知识。 父亲对密尔的教育以功利主义当作伦理学的基底,源自于杰姆斯与边沁的交情,事实上密尔自己也与边沁常有接触,边沁死后还负责整理他的著作;在这样的情况下,密尔有意无意成为功利主义学派的接班人。 在密尔青年期的晚期,在古典哲学的雄厚背景下,对政治经济学与法学又下了一番苦工,并且开始在报刊文献上发表文章,其中最主要的场域是在哲学激进派的喉舌《西敏寺评论》,与之相抗衡的是辉格党的《爱丁堡评论》以及托利党的《季刊》,他并且组织了学社与年纪长他不少的人进行学术思辨,并且以读书会的形式增加自己在政治经济学、逻辑学与心理学的知识;1823年进入东印度公司任职, 此后便以公务生涯为职,直到东印度公司在1856年解散为止,这样的公务生涯,使得他成年这段时间有大量的时间从事思想工作。 总结他的学习生涯,没有玩伴、没有嬉戏,只有书籍和父亲的话语,这样的生活在1826年出了问题,在那一年他进入了一种精神危

机的状态,在这段时间里他不断思索作为一个人的价值何在,并且渐渐从华滋华斯的诗中得到一些启发,五年后精神危机慢慢过去,他的思想也就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并且开始大幅修正原来的功利主义观。在生活方面的突出之处在于他开始大量阅读具有不同观点人士的著作,例如英国浪漫派的哲学家塞缪尔·泰勒·柯勒律治、奥古斯特·孔德与圣西蒙等等;在对民主政治的讨论上,他受到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很大的影响。当然影响他成熟时期最大的是他与哈莉特·泰勒长达20年的相互爱恋以及6年的婚姻生活。在密尔人生的几个阶段里,值得注意的是每个阶段都有一个对话者,从早期他的父亲,1830年之后是哈莉特·泰勒,到1858年之则由海伦·泰勒取代,这些人的思想与行动当然也影响密尔甚巨。 密尔对于现状的不满多少来自于哈莉耶特·泰勒的影响,特别是结婚之后,密尔的公开活动一度变得很少,在两人思想的激荡下,密尔的重要著作有许多都在此时出现。泰勒的思想不仅在当时非常的前卫,即便是放在当今的时空下,她的若干看法比起许多的女性主义者也不遑多让。例如她反对爱情,因为爱情奴役了女性;对基督教的反对,因为它造成了个人解放的障碍,形成了社会专制;对于社会主义的关注,使得密尔重新思索了公平正义的问题,这些在密尔的著作中都不难发现其踪迹。也正由于她对于密尔的重大影响,当我们去检视密尔著作中关于人的理想概念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了她作为一个密尔的典范所产生的作用。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版)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2015年2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单本成册或连续性折页、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内部资料分为一次性内部资料和连续性内部资料。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二章准印证的核发 第五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 (三)稿件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六条申请编印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清样。 申请书应当载明一次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印目的、内容简介、印数、印张数、开本、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 第七条申请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有确定的名称,名称应充分体现编印宗旨及地域、行业或单位特征; (三)有确定的编印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印目的应限于与编印单位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编印内容应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企业编印散页连续性内部资料,应主要用于指导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印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第八条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编印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印目的、栏目设置、印数、印制周期、开本、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欧洲思想史》读书笔记

《欧洲传播思想史》读书笔记 书名:《欧洲传播思想史》 一、从远古到希腊:传播观念的缘起 古希腊神话成为最早的口述历史古希腊神话形成时代城邦时代④ 线形文字线形文字B(米诺斯文字)荷马史诗②文字的出现 史诗的口语传播形式使得语言从贵族化转为①③祭仪 平民化 字母⑤①、随着岁月的流逝,荷马史诗本身也和史诗中人物的讲述一起变成了诗人传诵的故事,肩负教育人民的使命。这也是欧洲最早最成功的传播实践。 ②、希腊人的独特的“诗性”言说,在城邦时代蜕变为语言的技术和世俗权力化,作为获取政治权利的主要手段言说—公众演说、法庭辩论等—意味着语言纯粹向着一种为实现一己之目的所用的影响技术而发展,语言作为拯救的功能而被忽视。这种对于语言权力的占有,其实应该最早源自原始时代的巫术行为——祭仪。[语言的产生促进了文明的进步,催使了政治的产生,但反过来,为了满足统治阶级的统治需要,政治文化作为一种催化剂,促进了语言的发展,及文字的产生与发展。] ③、祭仪:1、作为最初的人的传播 2、人与神交往的最初媒介形式 ④、口头语言是书面语言的基础。 ⑤、书写符号的出现作为一种传播方式,是对人类口头传播的第一次革命,从图案、记号和图画到做作为书写符号的文字的出现,同样是一次革命。[希腊字母基本上是一切字母的源头] 二、思想的言说:古希腊人的传播观 [古时的修辞术应该是现代传播学的前身] 三、政治之术:罗马帝国的传播观念[修辞学的发展过程] 希腊文化罗马文化 希伯来文化基督教 1、罗马时代的传播思想隐含与政治教育之中,亦即修辞理论中,其中代表人物是西塞罗、昆体良和奥古斯丁。 2、西塞罗不仅是一位出色的演说家,也是古罗马演说理论的主要建树者。 四、中世纪:宗教文化的传播时代

弥尔顿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读书笔记 ——出版自由应以法律为准则 【摘要】本文从自由主义新闻思潮发展史的层面,对弥尔顿出版自由思想的局限进行了简要分析,并结合时代发展特征阐释了公民出版自由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范的缘由,浅析了当下中国出版自由保障的几个困境。 【关键字】局限性;弥尔顿;出版自由;法律 【正文】 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潮一般被概括为在17世纪萌芽,而在萌芽期,弥尔顿出版自由思想可谓是重中之重。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在其时代背景下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弥尔顿的思想也并不是一开始就全面完备,事实上,从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发展到自由主义新闻思潮成熟时期,期间经历了明显的思想演变,其基本内涵和实现形式也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 这是客观规律,也是基本常识。然而,在公民言论出版自由问题上,有的人却有意无意地违背了这一规律和常识,断言“言论出版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指责“中国缺乏言论出版自由”。这些观点和看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中国现实,更不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保障公民的言论 一、弥尔顿出版自由的局限性 1、弥尔顿的出版自由以由长老派把持的国会议员的意志为准绳。 弥尔顿把希望寄托于议员的“仁厚宽宏”和政府的“富于人道精神”上,○1他在论述宗教改革中国会对各种意见和学说的态度时说“如果要知道现在这种写作自由和言论自由从哪里得到,那么除开诸位仁厚宽宏而富于人道精神的政府以外就找不出更确实的来源了”。弥尔顿将出版自由理解成宽容和忍让。他要求当权者对不同意见采取容忍谨慎的态度。他认为只要斩断主教的传统和教条,“加上一点点尺度较宽的谨慎和一点点慈爱,双方又互相忍让一些”,就可以把宗教法庭对人民的“防范的心情变成一个普遍而亲如兄弟的追求真理的心情”,这才是“更健康、更谨慎和更合乎基督精神的”○2。弥尔顿所言的出版自由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这种自由观念在资产阶级政权建立后成为英美等国限制政府对个人自由侵害的有力武器。○3但是,在新兴资产阶级夺权的过程中,这种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些都是非常深奥的法哲学命题,凡俗吾辈岂能一眼望穿?法律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法律实际是什么?带着这种困惑我阅读了大量的法理学论著,但依然是一知半解,甚至是加深了对法律的困惑和迷茫。但《法律方法论》耳目一新的观点给了我更多关于法律的启迪和提示。诚如苏力所言,阅读法律就是阅读秩序,阅读经历自然流变与人为建构的人间秩序。法律方法论无法也不可能对法律是什么作出一个真理性的解释或者答案。对法律是什么的探索是永无止尽的,只能说《法律方法论》对法律是什么做了一个学理上的探讨和制度建构上的努力。虽然也许我们人类有限的理性无法获得关于法律的真谛,法律精神的风骨,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探索。 《法律方法论》一书从技术层面上进行了对法律进行的微观细致的考察与工具理性上的深度挖掘。该书博采众长,纵横古今,吸取西方法理学之精华,

继承了自古希腊罗马关于法律的知识传统,为我们了解西方贤哲关于“法律是什么”打开了一扇明亮的窗。读完全书,鄙人对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宏伟而又深奥的命题的感悟是: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法律是一种知识和技术,法律是一种立场和态度。 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信仰更多是哲学与宗教意义上的内容,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亚于一种宗教和依托。所以在西方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以降,法律与宗教结下了难分难解的情缘。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获得信仰的内涵与宗教式的虔诚才能获得民众对其的信任与信赖,直至内心与灵魂深处的归宿与依托。因为法律的设计初衷本是为了对人们纠纷的一种事前约定,对人类兽性与弱点的提前制度规制。正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会在与自己的同类、同伴发生纠纷与矛盾有了一个合适的出口,在人们面临失业、残疾等困难时有了来者基于人类同情心、怜悯心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的救助与保护。人们拥有对法律的理念,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赖与信仰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能够带来方便,降低生活成本,便利生产与生活,是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所秉持的公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读书笔记 《论自由》一书是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中的集大成之作,其作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被称为“自由主义之圣”。他的一生出版过许多作品,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他本人极看重《论自由》一书,在本书中他曾说“《论自由》往往比我写的其他作品影响更为长久”,他把这本书看作是“一本关于一条真理的哲学教科书”,它的出版也宣布了性格多样性和个性自由发展在不同方面对社会和人类都很重要。 密尔所论的自由,并不是自由意志,而是指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也就是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这里,他引入了“权力”这一概念,自由被定义为权力实施的限度。密尔主张把社会看作一个整体,对他而言,合理的社会即意味着自由,而个人自由的适用范围即是社会干预的限度。这样,他就把自由解释为确定社会合理使用权力,并且提出了一个测试合理性的标准实验,即“任何一个不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都是不合理的社会。如果它侵犯了个人正当的权利,社会就不能使用其权威。”这是评价一个社会是否合理的标准,一个社会必须在保证尊重个人自由的前提下行使其权威,那么如何界定一个社会是否干预了个人生活侵犯了个人自由呢?米尔给出了解答:“本文的目地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的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或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标准。” 在密尔看来,有两种主要方式干预了个人自由,一是法律惩罚,而是道德压迫。这涉及到本书最重要的部分,即那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的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由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滥用权威会侵犯社会合理的限度,侵犯个人的自由。密尔自由论的核心便是“危害标准”,如果你没有足够的事实说明一种行为危害到其他人,那你就不能用法律或社会道德压力来阻止该行为。比如说,一个人看到别人溺水,但是他没有施以援手,这件事被报道,于是这个人受到了各方的谴责,极大的影响了他的生活。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出于什么理由,这个人没有救溺水的人本身并没有危害到他人,但是来自社会的道德谴责却伤害到这个人,这就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侵犯。只有一种条件下可以限制个人行为,即当其行为将会危害到其他人时。如果法案超出危害标准的限度,社会将威胁人身自由,所以说道德压迫和法律惩罚都有可能干预和侵犯个人自由。 这条标准引发出了另一个问题,怎样的才能被判定为危害呢?身体上的伤害很明显是伤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出版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产业和出 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第三条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 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四条从事出版活动,应当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五条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 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 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 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八条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 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九条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 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 为出版单位。 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产业和出版事业发展。

论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告诉了我们什么 在英国的历史上,出现过两位大诗人,一位是众所周知的莎士比亚,另一位就是本文的主人公----约翰弥尔顿。要说及《论出版自由》这本书,那么就不得不谈谈这本书出版的缘由。如果说弥尔顿发表这篇文章是因为不满国会中的长老会派下令实行书刊预先检查制度,禁止出版带有民主自由意识的书刊杂志,那么,弥尔顿是伟大的、光辉的。但事实是,弥尔顿婚姻不幸福,因此写了许多论述离婚的小册子。这一行为让长老会看不过去,于是,议会就招他过去质询。弥尔顿,一位伟大的诗人,怎么能受得了这种窝囊气。于是,慷慨激昂地演说,之后便诞生了新闻传播史上及其重要的文献----《论出版自由》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千万不要去惹文人,尤其是极具思想的文人。 新闻传播史上,出现过许多有过巨大贡献但却不是本行业的人,弥尔顿就是其中之一。弥尔顿干的最多的事就是作诗。受了议会的气而发表了《论出版自由》,也许他压根没想过,多年后,这本书会展现这么大的影响。我们回到这本书中来。一般认为《论出版自由》主要内容有三:第一、揭示书报检查制度中存在的无法解开的矛盾,从而说明人在接受智慧方面应有的“知”的权利。第二:强调革命者绝不能因集团利益而自食诺言,重复封建王朝钳制出版的政策。第三:第一次明确提出,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权利。(百度百科)弥尔顿直言不讳,他痛斥书包检查制度的不合理。他说:“如果一本坏书对读书者是不宜的,那么就可以信赖检查官本人不被腐蚀吗?书不在于好坏,而在于读者。一个蠢人拿不拿书都是笨蛋,我们没有理由因为要限制蠢人而剥夺聪明人增加智慧方面的便利条件。”而且,他还指出了设立检察官这一制度的极大的讽刺性。检察官的存在或许会是一些坏书不流向民间,但是,如果一位作者去贿赂检察官,那么,这一制度就会变得腐朽与肮脏。同时,也会导致许多作者不再从事创作,那么这对于民众来说,将是一个巨大的损失。在英国大革命之前,封建王朝对书籍出版是极度严厉的,作者呼吁议会不要重蹈覆辙。弥尔顿强调了出版自由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保证了民众的言论自由,那么,才能让真理不至于戴上枷锁,才能摆脱谬论。要让人们自由的去选择善与恶,就像亚当夏娃一样,选择吃了果子。 本文我想强调两点。 其一:关于出版控制与出版许可 事实上,弥尔顿谴责了长老会派的检查制度,然而,纵观全文,弥尔顿没有在任何地方公开的谴责出版控制。实际上,弥尔顿在有些地方流露出他对出版控制的支持。我们会混淆出版控制和出版许可,但是,这两个名词是有区别的。出版是什么呢?禁止已经出版的书籍和被政府认为在某些方面是具有危害的,其结果是导致书籍的焚烧或禁止再次印刷、出版此类书籍。控制是非常直接的。什么是许可呢?出版是先于控制的。1643年6月,英国议会颁布《出版管制法》,规定,每本书都要送去出版许可办公室,得到许可后才能出版。《论出版自由》很容易被理解为作者与出版控制论战,批判出版控制的存在。弥尔顿解释说《出版管制法》毫无作用,他的解释是这么说的:“这个管制法对控制诽谤性的,有煽动性的、中伤他人的需要被控制的书毫无用处。”《论出版自由》说的是对控制的支持和对出版许可的反对。要明白这一要义,首先就要弄清两个名词的区别。 其二:关于真理 “真理确实同它的主人在人间走过一次,是一个被看成是最完美,最虔诚的形象。但当他继续上升,跟随他的传道者躺下睡觉。然后直接产生了一批邪恶的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本编共分五章,分别为法学之任务、事务认识之客观性、法学认识之客观性、从逻辑分析方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从经验事实层面认识法学之客观性。现一一详述。 法学之任务:从罗马法到罗马解释道德国法,逐渐演变形成“法律万能主义”,即认为法律规定的法典自

《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读书报告

《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读书报告 传播学的书普遍都太深奥,看起来晦涩、枯燥。但这本《20世纪传播学经典案例》却不一样。几乎是一口气就把《20世纪传播学经典文本》给看完了,还觉得很有意思。主要有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李普曼的“舆论学”、米德的“心灵、自我与社会、霍夫兰的“传播与劝服”等。 作者张国良是这样评价这本书“本书涉及的28位学者均为传播学发展史上首屈一指地人物,所撷选的文本亦是传播思想史上产生过重大影响的篇章。全书按文本的出版时间为序,契合传播思想史上的内在逻辑,便于展现传播学发展的历程。书中对每位人物均作了介绍,对其研究领域编制了分类索引,作者很巧妙的把28位学者的精髓汇聚一堂,更方便我们阅读和了解各位学者论点。”我摘取其中几个篇章总结一下。 一、亚理士多德修辞学 亚理士多德说过,求知是所有人的本性,不论现在还是最初,人都是由于好奇而开始哲学思考的,开始是对身边所不懂的东西感到奇怪,继而逐步前进,对更大的事情发生疑问。一个感到疑难和好奇的人,便觉得自己无知、如若人们为了摆脱无知而进行哲学思考,那么很显然他们是为了知识而追求知识,而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 他在修辞学中认为修辞的高明就是风格。他在谈论古希腊的演说术时指出:“知道我们应当说什么还不够,我们还必须把它说得好像是我们所应当说的”,即“怎样把这些事实用语言表达出来;又说,“修辞学的全部工作是关于外部表现的”,“语言的准确性,是优良的风格的基础”。在《修辞学》一书中,他详细讨论了体现风格的语言表达问题,如妥贴恰当、节奏、隐喻等。语言对于我们是十分重要的,如何运用语言,我们在学习,社交,招聘,生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部分。在《诗学》中,他同样只从修辞的意义上探讨悲剧的风格,指出“风格的美在于明晰而不流于平淡。最明晰的风格是由普通字造成的,但平淡无奇,“最能使风格既明白清晰而又不流于平淡无奇的字,是衍体宇和变体字;它们因为和普通宇有所不同而显得奇异,所以能使风格不致流于平凡,同时因为和普通宇有相同之处,所以又能使风格显得明白清晰。”作品与作品之间的风格差异确实与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论出版自由》读书笔记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论出版的自由》读书笔记 广播电视新闻1103班杨琪 1703110607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自由”的三个定义,天然的、社会的和道德的自由。人作为自然人,在天然的状态下,服从于自然法则:自爱和怜悯,在这种情况下,自由成为了人们情感的任意性表达载体,这只是一种在平等状态下的自由,不存在自主意识。而社会的自由则增加了社会契约的制约,人的理性在社会中得到发展和磨砺,在种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甚至精神的不平等打造下,再通过建立一种以法律形式制定的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如果说天然的自由是人性的释放,那么社会的自由就是理性的约束。社会自由使人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却没有让人成为自己的主人。道德的自由在这一时刻便发挥了作用,嗜欲的冲动使人回归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于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自古以来,自由便是人们所渴望追求和获得的事物,人们希望能够成为一个自由表达内心想法的人,而不是被压抑被控制只能道路以目。弥尔顿就是这群人中的一个。 弥尔顿,是英国的诗人也是政论家,他一生都在为资产阶级民主运动而竭力奋斗,他在《论出版自由》一文中通过强调自由的重要性来反对封建专制下的出版管制制度,并提出了“新闻自由”的口号。 “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

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真理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像。”弥尔顿在他的政论文《论出版的自由》一文中如是说道。 弥尔顿提出的“新闻自由观念”为近代自由主义报业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因此《论出版的自由》被誉为时代的分水岭,他也被称为是“自由主义报刊理论的奠基人”。在施拉姆所撰写的《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有一段对于《论出版的自由》的评价:“在自由主义传统上写出了主张思想自由的光辉的论点。”施拉姆认为,虽然这篇政论并没有全面论述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原则,但也提出了反对集权主义和追求新闻自由的口号,影响了后来的新闻事业的发展。 “让我们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知作自由的讨论,这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同卢梭一样,弥尔顿对于自由也十分重视,他甚至将自由提到了一个无法触及的高度上。他在《论出版自由》一文中从天赋人权、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自由、婚姻自由等几个方面论述了自由的重要性。他强烈地抨击了英国现存的书籍出版的审查制度,他说:“书本不是完全没有生命的东西,它是蕴含了生命的。让这些书活跃的就像那个他们的作者的灵魂一样。”他认为,书籍的内容不分好坏,无论是内容丰富的好书还是应该被控制的危险书籍,评价和控制它的永远都不能是出版管理人员的审核制度,而应该是读者的评论,是读者的态度。人们的自由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因此他反复强调了英国出版审查制度,认为这是一种反对真理、阻碍资本主义文化传播的专横行为,这种扼杀真理的做法限制了人们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由于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陈金钊( 摘要:本文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梳理了法律方法论的功能。作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对维护法治、防止专断、正确地应用法律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作者同时指出,法律方法论不是指纯粹逻辑技巧的综合,而是指从大的方面整合了法律价值、社会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艺术。这种艺术虽然并不能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但可以提高判决的理性成份。因而,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实践中把其置于绝对的位置。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治法律方法论的异化 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像法律思维这样的概念,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法治的方法。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尽管这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 陈金钊(1963.12-),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解释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编:264209; 电话: 0631-5688098; 传真: 0631-5681492; E-mail: jzchen@https://www.wendangku.net/doc/761358921.html,.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三)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出版机构,是指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 互联网出版机构依法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论出版自由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一口气将这本书读完,情绪仍在激动之中。约翰.弥尔顿的博才多学,激情慷慨深深的感染了我。一遍阅读下来,弥尔顿的思想的精髓未完全的消化,但仍颇有感想。 《论出版自由》的产生顺应了时代的要求。1643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新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在著作横空出世之前,弥尔顿的一些关于离婚的小册子多次被检查人员打回,并对他做出了处罚。这激起了他的愤怒,并痛切陈词。他指出这项法令的订立时诸位不属于承认的。此外,他还强烈的说明这项法令会使人们的日趋愚钝,宗教与世俗界的学术中的发展也会受到妨碍。它的存在的唯一的作用只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 他提倡说:书籍不应该在出版之前就被秘密的扼杀,而是在出版之后再对其审查。对此,他举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坏书同坏肉做比较。坏肉,即使使用最合卫生标准的烹饪方法,他也不能产生什么营养。而坏书在这一点上就有所不同:他对于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人来说,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帮助他善于发现、驳斥、预防和解释。这样把一切检查员认为不可以出版的书籍扼杀,这着实是一项重大的损失。被禁止出版的书往往是关于渎神、无神论的,这样是不能达到目的的。与其将它扼杀在摇篮中,还不如拿出来杀一儆百。雅典普罗塔哥的实例就是很好证明。普罗塔哥在他的《论神》一书中开头便说他不知道“有没有神的存在”。于是此书便被阿留坡阁下令焚烧了。烧掉的不仅仅是他的书,一些蠢蠢欲动的无神论者铤而走险的思想也被禁绝。 他还说明了书籍的重要性。他认为书不是死的,他非但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而且还跟作者一样的活耀。他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精华保存起来。一不小心,误杀一个好人跟误杀一本好书会一样的容易。但是,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理性本身。一本好书是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的熏制珍藏,目的是为着未来的生命。扼杀一本后果是失去一个真理,而把这种扼杀放在出版界,就会造成一场大屠杀。真理不能在恢复。因此,对于书籍的出版得万分的小心。 在提出观点的同时,弥尔顿还对严格的审批制和检查员们进行了猛烈的讽刺攻击。当时的出版物出版必定在文章旁标注某某某批准,一连大串。看去十分的滑稽可笑。作者虽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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