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洛政〔2009〕1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征收对象及标准
(一)住宅、商业、公共建筑及政府投资项目,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所需资金列入投资预算。
(二)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住房改造、工矿棚户区住房改造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旧城改造办公室、大企业住房改造办公室正式批复确定,并留复印件备查。市城乡规划局核对原件无误后按批复面积减半征缴(即:60元/平方米)。对超批复面积部分及商业用房,城市配套费全额征收。
(三)工业厂房项目(不含办公楼、宿舍楼、食堂等服务设施)按规划建筑面积只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不含热力及燃气)。企业制造工艺等如需使用热力或燃气,燃气按使用设备日用气量500元/立方米建设至规划红线;蒸汽和高温热水按小时最大用量计算,蒸汽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高温热水按3.5万元/吨征收,供热单位建设至城市供热规划主管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项目的具体用气、用热量由供气、供热企业核定后,由市城乡规划局代征。
(四)驻洛部队军事设施、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用房、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性设施免收城市配套费,如配建有家属楼及商业用房,家属楼及商业用房部分全额征收。
(五)实际建筑面积应以房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后,并形成意见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六)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优惠的费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七)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三条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减免。
(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市城乡规划局应按照拟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三联《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市城乡规划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三联用于办理入网手续。
(三)未缴纳城市配套费的不得核

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洛阳市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到市城乡规划局开具《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洛阳市纳入预算非税收入专用缴款书》第五联(银行转款加盖章后),由市城乡规划局开具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六)市城乡规划局凭收费票据核实面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规划部门应进行核验。对漏缴、少缴的城市配套费按现行标准补足后,方可予以验收。
(八)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四条资金拨付办法
洛阳新奥华油燃气有限公司、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洛阳市水务集团每年根据建设规划编制用款预算,在保证工程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政府对收取的城市配套费用于热力(60元/平方米)、燃气(20元/平方米)、给水(5元/平方米)资金集中调控25%,其余款项市财政作为政府性补贴按月拨付上述三家企业。拨付资金建立清算专户,专款专用。
第五条工作沟通机制
建立由市财政局、发改委和城乡规划局联合组成的沟通协调机制。市财政局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本细则试行期2年。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