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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85.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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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发布日期】: 200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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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概述
外贸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时,应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审核并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再将此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外贸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发票上所注明的应缴税额不计征入库,而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在应退税额中扣减。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口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进口料件进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4.海关代征进口料件增值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5.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6. 载有《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应在于进口料件作价调拨给加工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有发票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

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号码、品名、金额、税额等有关内容与外贸企业填报的《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上对应项目的内容是否一致;
(5)审核外贸企业填报的复出口商品代码及其退税率是否正确;
(6)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7)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
2.核准
审核通过的,打印《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1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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