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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一)相邻土地已完成建设的或为既有道路、河道等类似情况的,确实无法与周边土地调整、合并的建设项目;

(二)因街区划分、危旧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街道、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公厕、燃气调压站、变配电房、泵房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四)棚户区改造、市政重点工程拆迁安置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以上规定的。

第十一条军事禁区周边的建设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下同)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

(一)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两个)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准则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三)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对未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或详细规划执行,但不得大于(附表二)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建设用地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会破坏空间环境的应禁止建设。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安全、环境保护、通风、工程管线敷设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按地区分类控制。

(一)建筑间距I类地区:一般控制区,除建筑间距II类地区以外的控制区。

(二)建筑间距II类地区:三江六岸两侧150米范围以及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公共绿地、广场等周围200米范围,风景名胜区、纪念地、生态风光地等。

第十七条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表中0°指正南北向,角度指南偏东(西)的方位角。

②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③最小距离:9米。

④一般居住建筑布置方位角不宜>30°。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②H指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

高建筑的高度,方位角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④与居住建筑主朝向垂直布置时,新建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其建筑间距按平

行布置的居住间距控制。

(三)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

注:①表中α指两栋建筑的夹角。

②H指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

③最小距离:低层6米,多层9米。

(四)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按下表控制;

1.对按上述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以及管线等要求的,按相关规范

规定要求控制,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2.相对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建筑山墙间距应在上表的基础上增加3(2)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五)新建居住建筑底层有非住宅用房的,按居住建筑要求控制间距。

第十八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高层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4时),同时高层居住建筑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西)的方位角;具体是指遮挡建筑的方位角。

②H: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南向建筑高度;当方位角>45°时为相邻较高建筑

高度。

③高度超过100m(含100m)的高层建筑的间距,根据规划要求及实际情况由市城乡

规划局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向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第(一)项(方位0°~45°)的规定控制;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南向范围的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

南侧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计算,其最小值为13米。

3.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按下表控制,其最小值为13米:

②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③以相对面为正面的建筑定向,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长≥18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

进行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为既非平行亦非垂直且高层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②表中“S”为南北向平行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九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置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居住建筑为被遮挡建筑,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

米。

3.非居住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向的,按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在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的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㈠、㈣项控制。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第二十条控制,最小值为15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第十九条控制,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低、多、中高层、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且其最小值为7米。

(五)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和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间距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为遮挡建筑,且主要朝向建筑面宽超过45米,应以日照分析结果为依据,合理确定与被遮挡物之间的距离,其离界距离至少应按确定间距的一半进行控制。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其正北侧投影范围外东西两侧住宅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主朝向面向高层建筑,间距不应小于24米或住宅主朝向与高层建筑正午投影范围正面相对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L1≥24米

L2≥15米

第二十三条当两栋建筑之间有地坪高差,且高差达到2米以上时,视利用地形高差的具体尺寸,对建筑间距进行增减, 增减后的间距不低于9米。高层建筑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进行计算。

第二十四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须在同类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上提高20%,同时须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工业、仓储、市政及特殊用地内建筑间距按相关的消防、环保、卫生和安全的有关规定控制。

第五章建筑退让与离界

第二十六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与离界距离必须符合消防、安全、防汛、环保和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物后退用地界线(用地红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相邻建筑高度不等的,按建筑高度比例计算离界距离,各退够规定距离,并符合采光、卫生、安全要求。

(二)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控制,且不得小于其最小距离。

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

(三)建设用地边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用地边界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有详细规划的,按详细规划确定离界距离,无详细规划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小于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中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并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五)1.毗邻用地建设,建设用地边界(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边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本着利益均衡原则,在双方用地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合理分摊离界,但其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本条第(二)项《建筑离界距离控制表》中的最小距离。

2.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用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用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六)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增加的建筑离界距离应留在自身用地红线之内。

(七)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加油站、加气站及其它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距离应留在自身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十八条地下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距离最小值为4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和已建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

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其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同时应符合第四章和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注:①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城市规划另有要求的,按城市规划执行。

②H指建筑物高度,W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③高层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包括裙房部分的后退。

④后退城市快速干道的距离,根据城乡规划要求由市城乡规划局另行核定。

⑤大型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超高层建筑(H≥100m)须相应加大后退

距离,具体标准根据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第三十条城市道路两侧设有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绿化带的距离按下表控制执行。

建筑物后退道路两侧绿化带最小距离

注:①H指建筑物高度,M指后退距离。

②大型公建周边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物须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根据

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

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和立体交叉口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与高架道路和匝道边缘的距离按下表进行控制。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控制表

注:当立体交叉口层数超过3层(含3层)或用地面积达到4公顷时,建筑物退让匝道边缘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局核定。公共建筑与综合楼高度≥24米,按高层建筑

进行退让。

第三十二条规划宽度30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6米以上的后退距离(从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

第三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必须满足人流集散,停车泊位、环境景观等要求外,不得小于2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

第三十四条沿江河两岸兴建建筑物应符合《衡阳市城市防洪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在按照市水利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有专门规定的地段,按其规定执行。

(三)建筑物后退防洪堤背水坡堤脚的距离控制在30m以上;经过城镇的堤段,经市城乡规划局商市水利主管部门论证同意,也不得低于15米。

(四)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须经市城乡规划局商市水利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同意,同时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除应符合铁路专业规范要求外,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二)铁路弯道处兴建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并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大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铁路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符合铁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建筑物与挡土墙、护坡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二)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米3米。

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景观、消防、防灾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军事工程等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设施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

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执行。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决定。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一般控制在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

即:H≤1.5(W+S)。

(二)建设用地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建筑高度应按路幅窄的道路确定,建设用地临两条以上城市道路,且道路标高不一致时,以低标高道路作为参照,计算建筑层数与高度。

(三)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物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详见附图(六)与附图(七)。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紧临广场、电力线保护走廊的,在计算建筑高度时,可将广场、电力线保护走廊的二分之一宽度计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四十二条城市主干道上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地下人行通道或过街天桥。其设计应符合城市景观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并与附近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密切结合;其出入口处应规划人流集散地。

第四十三条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城市快速路主道设置出入口,可在快速路辅道设置出入口;不宜在城市主干路设置出入口。

(一)应在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2个或2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二)距主次干道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规划红线交叉点计算起应不小于80米,距城市支路、小区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以适当减少。

(三)停车场出入口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其变坡点不得占压道路规划红线和建筑退让范围。

(四)地块出入口距离公交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距桥梁、隧道、立体交叉口的起坡点不宜小于50米。

(五)相邻地块机动车出入口间距(出入口中心间距)不大于50米的,宜共用机动车出入口,宽度应不大于12米。

第四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总体布局、道路交通组织和交通流量以及环保要求等,合理分布。停车场的出入口应设在次干道或支路上,离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不得设在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桥隧引道处。

第四十五条公共汽车停靠站应按照公交线路规划布局,市区间距一般为500~600米,近郊区间距一般为800~1000米。城市主次干道上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布置,不应占用车行道,在建设有辅助道路的城市快速路上,停靠站必须设在辅道内。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500米至8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9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

第四十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中心商业区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

(二)与快速路、交通性干道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

(三)体育中心、展览馆、影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

(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物流中心等建设项目;

(五)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七条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一)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每一个地面停车泊位应按25~30平方米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

(二)旅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居住小区必须配建或增建相应停车场(库),其配建指标按《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附表八)规定控制。

(三)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机动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系数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平方米/车位;

(四)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或单位在原停车场(位)无法满足停车需求时,在其用地范围内,可插建立体停车场(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在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前提下,其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可适当减小。

(五)物流园区、仓储区、工业区及专业批发市场等,应设置货运公共停车场(库)。货物装卸停车设施不应设置在道路以内。

第四十八条电力线路通道

(一)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构)筑物。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等级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3.电力线路(含架空、电缆)保护区内除电力配套设施外,不得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

(二)市区内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多回垂直排列的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应按下表控制。

第四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上,若需新架设11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力线路,必须进行论证并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查同意。在城市主干道上,不宜(一律不得)新设架空线杆路。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宜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

第五十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公路及规划道路红线内敷设市政工程管线,应按管线综合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规划红线,走

向顺直,有条件的应考虑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地下公用综合管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市政管线综合应符合附表三至附表七的要求,并符合有关标准与规范。

第五十一条管线设置的原则: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东、以南安排污水管、燃气管,电信电缆(光缆);

(二)在道路中心线以西、以北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排管、电力电缆。

(三)管线设置具体规定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第五十二条城市环境工程

(一)按照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米;主、次干道、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的间距设置废物箱。

(二)公共厕所

1.公共厕所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1设置在人流活动频繁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1.2设置在进出方便、便于寻找、方便粪便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抽运之处;

1.3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条件下,城市绿地内可设置公共厕所。

2.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内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表的规定;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等应结合周围的用地类别及道路类型综合考虑公共厕所的设置。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表

注:①独立式公共厕所的用地面积按一层计算,不包括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②独立式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周围应设置不小于3米宽的绿化隔离带。

(三)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单位或个人修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须经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定位走线。

(四)城市公共加油加气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城市加油加气站布点规划,其进出口宜开设在次干道上。市区内不得设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内的建(构)筑物基地与周围建筑的距离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加油站用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用地面积不包括道路和城市绿地等公共用地面积。

(2)加气站宜与加油站、燃气场地、公交场地等合建。加油加气合建站

衡阳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衡阳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衡阳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衡阳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5-25 作者:衡阳市城乡规划局来源:衡阳市城乡规划局点击次数:138 HYCR—2012—00005 衡政发〔2012〕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 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衡阳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和拆迁 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审批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村民住房是指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安置房是指城区政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工业园以及白沙洲工业园在实施城市建设和土地储备时,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对被征地拆迁的村民进行安置的专用住宅。 第四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应坚持符合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依法审批等原则。 第五条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建设实行分区控制管理。 A类控制区-----:城市总体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因城市建设需要的重点控制区,面积约271平方公里,该控制区内的村民住房和拆迁安置房必须实行集中联片,统规统建。 B类控制区:城乡规划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该控制区大致范围为:东以武广高速客运铁路线为界,南至湘江,西至潭衡西高速公路,北至松木工业园用地北端,围合的区域范围内除A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提倡统规统建,允许统规自建。

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新鲜

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新鲜“出炉” 记者邓小山通讯员方显龙

“公交优先”“绿色公交”成公交发展关键词

“方便出行,服务百姓”,大力发展城市公交是城市发展的需要

最近,记者从市城市规划局了解到,《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2006—2020)已“出炉”,该《规划》贯彻以人为本、创造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决实行公交优先政策;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发展城镇公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坚持近、远期相结合,近期强调其针对性和操作性,远期强调其控制和引导作用,使规划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使规划成果能充分体现衡阳市的实情和发展要求。

据了解,为进一步协调城市建设与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关系,适应城市发展变化,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公交出行要求,逐步缓解城市总体交通压力和改善交通环境,切实贯彻“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市规划设计院在《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基础上,结合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编制了《衡阳市城市公共交通专业规划》,该《规划》系《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划》的目标为:到规划末期,将衡阳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成以大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相互协调发展的多元化、人性化、智能化、低污染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规划》的范围是:按照《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所规定的衡阳市中心城区范围,近期为96平方公里,远期为120平方公里,并适当兼顾周边相关地区。

《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规划至2010年,城市人口为100万;远期规划至2020年,城市人口为130万。

《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建设局、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管理,凡在衡阳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该《规划》。

城市公交需求及发展预测

规划部门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系统化的思想、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发展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衡阳城市公共交通的需求及发展进行预测,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居民人均出行次数为2.7次/日,日出行总量为393万人次/日,其中常住人口出行量351万人次/日,流动人口出行量42万人次/日;公交车方式出行量98.25-117.9万人次/日,其中常住人口出行量87.75-105.3万人次/日,流动人口出行量10.5-12.6万人次/日;居民乘公共交通出行占出行总量的25-30%;居民日常出行的方式以骑自行车和乘公交车为主,各占出行总量的 20-30%。

城市公交发展策略

据了解,本市公共交通拟采取的发展策略是:协调城市各片区交通关系,构建城市大交通网络;加强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网络;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结构,提高公交线路的吸引力;加大公交优先发展的力度,推进公交体制改革,完善公交运营环境,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优化公交结构,坚持以公共交通引导人们合理的出行方式,形成城市客运交通主格局。

《规划》建议有关部门重视交通管理,平衡交通需求,提高交通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包括:建立现代化的城市交通管理系统;建立综合性的交通管理权威机构,保障城市交通发展的协调统一和交通政策的贯彻落实;落实公交优先和优惠政策;建立健全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职能,树立管理权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保障衡阳城市公共城市交通统一协调发展。

据悉,本市公共交通发展政策为:一是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完善城市道路网设施建设;近期尽快开辟公交专用车道,远期积极发展大运量快速公交运营系统;在城区主干道上开辟港湾式停靠站;运行线路优先;交叉口公交优先。二是协调土地利用与公交发展,建立较大运量、快速的客运交通体系。三是加强接驳换乘设施建设,扩大公交线网覆盖率。四是采用先进技术建立科学、高效的公交调度和管理系统。五是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引导和促进公交企业在科学管理和技术提高上进行发展。六是建立公交车辆自动监控系统和乘客信息系统,并构建以公交调度指挥中心为目标,将公交运营调

衡阳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编辑 衡阳市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一部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 衡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请示》(衡政[2009]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机制,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拆迁群众的住房安置工作。 附件: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简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民(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或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等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安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

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管理,征地拆迁机构具体实施。 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公安、建设、规划、农业、畜牧水产、林业、水利、环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在征地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依据、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的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告知。 第五条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但因出生、婚嫁、军人退伍或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等确需办理户口分户和迁入的除外; (四)改变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种养殖证; (七)其他有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续。 暂停办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书发布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征地上的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利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拟被拆迁人不配合调查或不签字盖章的,征地拆迁机构可采取照相、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征地公告发布后,被拆迁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房屋有效证件到指定

湖南衡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湖南省衡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录 前言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一节规划背景 (1) 第二节指导思想 (3) 第三节规划原则 (3) 第四节规划依据 (3) 第五节规划范围 (5) 第六节规划期限 (5) 第二章土地利用概况 (6)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6) 第二节土地利用特点 (6) 第三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7) 第四节土地利用问题 (8) 第五节土地利用潜力 (9) 第三章总体战略和规划目标 (11) 第一节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1)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3)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6) 第一节优先构建绿色生态体系 (16) 第二节协调安排农业用地,维护城乡绿色空间 (17) 第三节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18)

第四节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19) 第五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1)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21) 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4) 第三节合理调控县(市、区)土地利用 (27) 第六章农用地规划 (29) 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29) 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30) 第三节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33) 第七章优化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 (35) 第一节推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5) 第二节保障基础设施用地 (36) 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 (38) 第一节生态用地规划 (38) 第二节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40) 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42) 第一节中心城区规划目标 (42) 第二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划布局 (43) 第三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区管制 (44) 第十章合理安排重大工程用地 (47)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47) 第二节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工程 (47)

衡阳市规划要求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05-10-2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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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 2000㎡ 50m≤H<100m 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 3000㎡ 50m≤H<100m 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十二条军事禁区周边的用地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征得军事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下同)按本章执行。

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衡阳市规划技术准则

市城乡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14年1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市规划区围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参照本准则执行)。各县(市、南岳区)的各项建设工程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提出规划条件、城乡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控制 第四条根据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用地分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第六条凡需要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围的,应当先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又确需建设的地块,建设用地应按本准则《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附

表二)的规定,提出规划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根据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规定等因素综合确定。 用地界线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规划用地界线、拆迁围线必须闭合并尽可能的与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或者(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必须按规划建筑征用或拆迁不小于周边规定间距用地围的50%。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中明确。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地、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用地。 第十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设项目建筑基地用地面积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规定面积的,不得单独规划建设。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可单独规划建设:

衡阳城乡规划

一、总体目标 规划核心目标为建设宜居宜业的新衡阳,四个具体目标为:1、工业重镇, 2、文化名城,3、旅游胜地,4、宜居家园。 二、总体结构 一江两岸、九桥四环、南工北旅、东文西商、三横四纵、主辅相连。 第一节城市性质与职能 第87条城市性质 湘南地区中心城市。 第88条城市主要职能 应当继续强化和提升的城市职能有:湘南地区中心城市,区域重要 的交通枢纽。 需要大力弥补和完善的城市职能有: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服务 职能,承接产业转移职能,区域物流中心职能。 第二节城市规模

第89条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人口170万人。 第90条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0平方公里,人均建 设用地控制在95平方米左右。 第101条城市空间结构 中心城区“十字”型的空间形态,由9个功能片区组成,包括中心 片区、高新片区、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黄茶岭—跃进片区、 白沙洲-周家坳片区、江东片区、酃湖片区、东阳渡片区和茶山坳 -咸塘-大浦片区,其中茶山坳-咸塘-大浦片区主要布置在中心 城区的范围之外。 (1)中心片区:位于湘江西岸、蒸水以南,由西外环路和衡酃西路(老 湘桂线位置)围合的地区,是传统的以居住、商业服务功能、教育 科研为主的城市中心区。 (2)高新片区:位于西外环路以西,由蒸水和国道G322围合的地区, 其主体是高新技术开发区,是以行政办公、居住为主,无污染和轻 度污染工业为辅的城市新区。 (3)角山—合江套-江霞片区:位于湘江以西,蒸水以北的地区,重 点改造置换老工业,形成以居住、商业服务、市场和二类工业等功 能为主的城区。

衡阳市城市规划

再振昔日雄风 ━━衡阳在长株潭(3+5)城市群的发展研究 衡阳市城市规划局郑成华侯跃泽 衡阳历代为南北要冲,粤桂门户,区位优势十分明显。资源丰富,交通便利,“扼两广,锁荆吴”,是全国45个交通主枢纽城市之一。作为湖南第二大城市,早在1984年就被国务院列为全国16个中等城市综合改革试验点之一,1988年又被国务院批准为湘南改革过渡试验区,近年来,我省又把衡阳列为全省“一点一线”的重点发展区域。一次次机遇给衡阳提供生生不息的发展动力。今天,衡阳纳入长株潭(3+5)大城市发展圈,又将撬动衡阳新一轮大发展。面对这一千载难逢的机遇,我们必须珍视机会,把握优势,再振雄风。 借助客观优势凝聚发展动力 长株潭大城市群8个城市中,其他城市都位于湘中以北地区,只有衡阳位于湘南,从区位和经济上来说都是一个不能缺少的支点,撬起了整个大城市群经济圈,保持着区域发展的平衡,并可辐射整个湘中南部,区域广阔,潜力巨大。同时,衡阳其他各方面的优势也十分明显,构成了衡阳发展的强大的动力源。 衡阳南连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接长江三角洲经济区,具有明显的地缘经济优势。107国道、京珠高速公路、京广线和武广客运专线把衡阳市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紧密联系在一起,便利的地缘优势,使衡阳市在长株潭大城市群首先接纳珠江三角洲的经济辐射,起到吸引聚集的作用。同时,衡阳东侧和南侧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西侧和西南是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具有承东启西的纽带作用。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工作的进一步推进,西部发展机遇大大增加,既可接纳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辐射,又将沿海地区的经济增长活力和辐射力向西部地区传递。 南北贯通,通江达海又是衡阳得天独厚的优势。衡阳市是全国45个主要交通枢纽之一,京广铁路与湘桂铁路在衡阳相交呈丁字型展开;衡北编组站以其吞吐量大,现代化程度高而成为全国四大铁路编组站之一。京珠、吉邵、衡昆高速公路、107国道、东外环路、衡大连接线、武广客运专线四通八达。水运也极为便利,湘江上溯潇水,下入洞庭,耒水、蒸水、洣水等一级支流四季皆可通航。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2020年修订版) 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1日

目录 1总则 (1) 2建设用地控制 (2) 2.1建设用地分类 (2) 2.2建筑容量控制 (4) 3建筑工程控制 (6) 3.1建筑间距 (6) 3.2建筑退让与离界 (13) 3.3建筑高度 (20) 3.4竖向设计 (22) 3.5其他要求 (23) 3.6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的有关规定 (24) 4市政公用设施 (25) 5道路交通工程 (30) 6绿地控制 (35)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37) 7.1历史城区保护 (37) 7.2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38) 7.3历史建筑保护 (39) 8乡村规划 (40) 9环境景观 (42) 10公共配套设施 (45) 11附则 (47) 12计算规则 (48) 13名词解释 (58) 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60) 附表二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62) 附表三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5) 附表四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67) 附表五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8) 附表六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木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69) 附表七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米) (70) 附表八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建标准表 (71) 附表九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表 (74)

1总则 1.1为加强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保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衡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衡阳市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技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衡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不参照本准则执行)。 1.3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管理,应遵守本准则。 1.4为保证本准则的适用性和可持续性,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和衡阳市的国土空间规划修编(修改)及实施评估情况对本准则作出修订。 1.5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执行。 1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衡阳市城市规划行政技术准则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 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衡阳市总体规划,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居民建房参照本准则 执行)。各县(市、南岳区)各项工程建设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规范,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以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 规划的审批,均应符合本准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照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执行。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必须符合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并考虑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准的详细 规划,按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准则附表(一)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周边环境 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能否适建及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凡确实需要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应先调整规划方案,按法定和规定的程序与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功能布局要求,坚持“ 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八条老城区改造遵循三个原则:1、容积率低于原有容积率;2、绿地率大于等于35%;3、建筑间 距控制在1:1以上。 第九条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应根据计划部门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计划及相关规范要求核 定,适当考虑发展余地,既要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又要留足发展余地。 第十条建设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不得单独建设,应纳入统一开发。 表(一) 序号项目内容建筑高度最小用地面积 1 低层居住建筑H<10m 500㎡ 2 多层居住建筑10m≤H<28m 800㎡ 多层公共建筑10m≤H<24m 1000㎡ 3 高层居住建筑28m≤H<50m50m≤H<100m 2000㎡3000㎡ 高层公共建筑24m≤H<50m50m≤H<100m 3000㎡4000㎡ 注:①建设项目除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规范与规定。 ②超高层建筑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 加。 第十一条用地界线与形状的确定,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用地界线尽可能与批准的详细规划所划分的地块相统一。 (二)地块形状,除考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等条件外,尽可能规整,对不规整的用地应予调整。 (三)位于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必须负责征用并拆迁临街面长度对应的规划道路用地的50%, 即征用并拆迁至道路中心线(道路已形成的除外)。 (四)用地大小,必须按规划的建筑征用或拆迁周边规定间距用地范围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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