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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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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产物权。这是按物权客体的不同所作的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动产与不动产的分类中已有阐述,此处不赘。

第二节所有权制度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1.所有权具有完整性。

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区别的主要表现在于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实际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

2.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作为特定权利主体的所有权人,他对权利的行使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通过自己的行为,即可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所有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都负有不作为的义务,都属于义务主体。

3.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而且所有权实行一物一权。任何财产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这也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体现。

4.所有权具有存续上的永久性。

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在,不预定其存续期间。

(二)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于某项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与占有强调事实管领不同,占有权是基于合法占有产生的权利。

2.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物的性能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对于财产进行合法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收益包括孳息和利润。

4.处分权

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按照财产处置方式的不同,可把处分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生产或生活中直接消耗财产,其法律结果实质上是消灭了原财产的所有权,如消费粮食,用掉燃料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在不改变物本身的情况下,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其他法律事实处置财产权利,其法律后果实质上是转移原财产的所有权或处置了所有权的某项权能。如出卖房屋等。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构成了完整的所有权权能。财产所有人可以将这四项权能集于一身统一行使,也可以将这四项权能中的若干权能交白他人行使。在社会生活中,财产所有人正是通过这四项权能与自己不断分离和回复的方式,来实现生产和生活的特定目的。

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权利以及因共同关系产生的成员权三种权利构成。专有所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三种权利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不得分离。权利人不得保留专有部分所有权而抵押其共有部分,也不得保留成员权而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与共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同于传统的共有制度,其本质属性仍是单独所有,共有部分及成员权部分均是为单独所有服务的。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其权利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是指通过物理方法分割,兼具构造上和使用上独立性的特定空间。专有部分要求具备以下要件:(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共有部分包括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共用设施等,它们都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

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舰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如业主在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等。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2.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也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的共有,有部分共有与全体共有的区别:如两层之间的楼板,属于这两层的业主共有;单元内的电梯,属于单元内的业主共有;小区的公共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一般包括:(1)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3)建

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4)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5)古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为了解决车位紧张问题,即使是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法律也对开发商的处分权进行了限制,要求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此项义务不得放弃。在转让专有部分所有权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必须随之转移。除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外,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3.成员权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共同行使权利的大部分辜项,如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

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但是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

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专有部分面积”根据不同情况处理:一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则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三节用益物权制度

一、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

根据《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用益物权包括:(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准物权。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在现代社会,人们日趋注重对物的利用,物权观念开始从“所有”向“利用”转变,因此,用益物权的地位也日渐彰显。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有以下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抵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即是注重交换价值的体现;质押权、留置权虽要移转占有,但这种移转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的保持和公示,而不是在于标的物的使用。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二、主要用益物权介绍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原则上是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权利客体是农业用地。

承包经营权通过订立承包合同方式确立。根据《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因为内容的不同而有不同: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承包经营期限范围内,承包权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如果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恚第三人。通过招标、拍卖、让等方式洗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殷、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钧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l)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独立于土地所有权存在。(2)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盘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巳设立的用益物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物权。(4)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自由处分的。

物权。权利人可以将之转让或者设定抵押等。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其中划拨是无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按方式设血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规定,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智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在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当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因此,实际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附着在上面的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三)地役权

1.地役权概述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利用不动产的方便或者不动产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中为他人不动产利用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可以设立地役权的不动产不局限于土地,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就地役权与需役地的关系而言。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2)地役权不得与需彼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如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所谓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我国对地役权的设定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第四节担保物权制度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权利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重要的他物权类型,其特点是:(1)担保物权以担保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价值权,权利人支配的是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3)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物权。(4)担保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故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发生上的从属性。原则上担保物权的设立,以主债权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等属于例外情形)。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也不能设立。(2)移转上的从属性。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转让。担保物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单独作为权利质权的客体。(3)消灭上的从属性。原则上,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归于消灭。不过主债权部分消灭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特性,担保物权并不部分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分以及担保物的各部分担保债权的全部。即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债权部分消灭,债权人仍就未清偿部分的债权对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担保物权之所以具有不可分性,主要是为了强化担保物权的效力。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因此当担保物灭失后,其价值变为他物或权利时,则担保物权继续存在于该物或该权利之上,这是法律承认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原因。因此,在担保期间,如果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抻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另外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一种担保物权。是否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由于抵押权的设定不需要移转占有,因此,抵押权的设定不能采用占有移转的公示方法,而必须采用登记或其他方法公示。

(二)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权的取得,主要通过法律行为获得,但抵押权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获得,如基于继承或者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抵押权。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抵押权的,就是抵押权的设定,抵押权的设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当事人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其中抵押权人就是债权人,抵押人即抵押财产的所有人,既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设定抵押权属于处分财产的行为,因此,抵押人必须对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抵押权人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抵押合同有这样的条款,该条款(流押条款)无效。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1.抵押物

又称为抵押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抵押物足抵押权的标的物。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地上定着物包括尚未与土地分离的农作物,但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因为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属于耕地,故属于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结合《物权法》的规定,要注意几点:第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即使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二,如果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非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只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也属于可以抵押的标的物。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能成为私人财产。因此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法律规定的例外”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辜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2.抵押登记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的情形,应当注意几点:第一,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第二,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第三,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只要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逵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这些财产设定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设立,并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抵押设定以后,除法律和合同另有约定以外,抵押人有权继续占有抵押物,并有权取得抵押物的孳息。因此,原则上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2)抵押物的收益权。抵押权设定以后,由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这里需要注意抵押权与出租之间的关系:第一,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出租在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入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第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3)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设定以后,抵押人并不丧失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但抵押人处分财产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转让抵押财产是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条件的。

(4)设定多项抵押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行使抵押权。

2.抵押权人的权利

(1)保全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虽未实际占有抵押物,但法律为了抵押权人的利益,赋予其保全抵押物的权利。如果抵押物受到抵押人或第三人的侵害,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因抵押人的行为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放弃抵押权或者变更抵押权的顺位。《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木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

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3)优先受偿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不足清偿债权的,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按普通债权清偿。

(四)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3)主债权。抵押物不足清偿的债权由债务人清偿。

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如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保全措施。

如果在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或并存数个物权(包括一项抵押权),会产生优先受偿权的位序问题。关于优先受偿权位序,采取法定主义,由法律明确规定。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5)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当抵押权与其他物权并存时,也存在位序问题:

(1)抵押权与质权并存。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并存。如果同一财产有抵押权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并存时,《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祭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

(五)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不以已经存在的债权为前提,而是对将来发生的债作担保。根据《物权法》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

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壳受偿。

(六)浮动抵押

物权法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动产的浮动抵押只能由特定的主体设立,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抵押客体是动产,指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包括不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动产浮动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实现之前有一个“结晶”程序,即抵押财产确定的程序。在动产浮动抵押情况下,抵押财产在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质押

(一)质押概述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怍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因此同样具备担保物权的特征,即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但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1)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但不能是不动产;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2)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质物的占有;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3)由于抵押权设定不移转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1.动产质押的设定

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原则上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质物占有的移转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违反该规定,则约定的“流质条款”无效,但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

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外,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2.动产质押的标的物

在动产上设定动产质押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因此,要求出质人对财产有处分权。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动产质押的效力

动产质押设立后,在主债务清偿以前,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押标的。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三)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法律将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共同规定在质押中.仅就权利质押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对于权利质押的一般问题.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动产质押的有关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 (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因为设定质押的权利标的的不同,其生效条件也是不同的:

1.有价证券的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如果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贷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挺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滑偿债务或者提存。

2.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的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质押的客体。对于这类权利质押,注意几点:(1)知识产权的内容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但设定质押的知识产权仅限于可以转让的财产权。以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设定质押无

效。(2)设定质权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3)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4.应收账款的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等不动产收益权实际上就是应收账款的一种。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四、留置

(一)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其有如下特征:(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特征。(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产生不是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占有必须合法,因此,动产如果是因侵权行为而占有的,不能产生留置权。原则上动产应当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即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行使留置权。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一方面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3.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内,除了留暨物本身以外,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效力分两个层次:

1.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履行期限应当为两个月以上。自留置开始之时起,留置权人就享有收取留置物孳息的权利。.

2.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物权法律制度doc22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 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王利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二讲:物权法律制度 王利明 (2001-9-18) / 已阅15556次 一、物权的概念和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如房屋所有人有权占有、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将房屋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土地,或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就可以实现其权利。这就是所谓的直接支配,这一点和合同债权是不同的,合同债权必须要通过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 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等。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是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我们通常讲的产权,是指财产权,其中就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所以,产权既包括物权,但也不限于物权。 物权和债权尽管都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但和债权相比较,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第一,物权与债权的内容不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一般不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而是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应于某年某月交货,在交货期到来之前,买受人只是享有请求出卖人在履行期到来后,交付货物的权利,而不能实际支配出卖人的货物。也就是说,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只有在交货期到来后出卖人实际向买受人交付了财产,买受人占有了财产,便能够对该物享受实际的物权。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如,某一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的债务,在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时,享有担保物权的人比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例如,甲有一栋房产,价值5000万元,甲在乙银行借款2000万元,以该房产抵押,然后又在丙银行借2000万元,也以该房产做抵押,这样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这两个抵押权经过登记以后,都是合法有效的。在抵押权实现时,乙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丙银行的抵押权得到实现。如果由于房屋价值的降低或者其他原因,该房产只能满足乙银行的抵押权,丙银行的抵押权即不能得到实现,而债权则有所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相互之间不存在优先效力问题。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普法制度汇编(全)

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长 效 机 制 汇 编 目录

1.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3) 2.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度 (5) 3.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6) 4.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7) 5.行政执法责任制 (8) 6.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2) 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3) 8.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制 (16) 9.普法依法治理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17) 10.普法宣讲员工作职责 (18) 11.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专职人员职责 (19) 12.普法培训工作制度 (20) 13.依法行政工作制度 (21) 14.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24) 15.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 (25) 16.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 (26)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

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镇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内设各办公室主任。 二、本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镇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体职工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六、坚持举办法制讲座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七、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八、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不定期专题召开镇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全旗科技镇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第04讲_专题三 物权法律制度

【解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提示】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例题1·2017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真权利人)所有权如何保护? 第三人未取得所有权,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如何保护?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遗失物、盗赃物排除适用。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质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法出质。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对象不动产、动产动产、财产权利动产 占有不需要需要需要意思表示一致需要需要不需要回顾与总结

最新53法律法规与制度汇总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 度

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 1.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2.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清单; 3.法规定期更新资料;(企业提供) 4提供宣传资料、培训记录;培训内容;(企业提供) 5.提供传达给相关方记录(文件、函等);(企业提供)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一)目的 为了使企业认识和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提高他们的安全法规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二)职责 1.公司工程师负责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电、仪各专业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确认,并督促有效执行。 2.公司办公室负责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获取、识别和引用。 (三)获取渠道与识别 1.各职能部门通过各级政府、行业协会或团体和服务机构、媒体、网络等渠道,及时获取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标准,并进行有效性识别。 2.对所获取的法律法规,应对来源、适用性、适用部门、实施时间进行说明,并及时呈报公司总工程师确认。 (四)有关事项 1.各职能部门应将获取的法律法规、标准进行汇总,并按填写清单目录备案。 2.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符合性评审,及时识别和更新,确保其有效性。 3.所有各种法律法规应遵守相应规定,及时向做作业人员或规定范围的相关人员宣贯、执行。 XXXXX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律部分) 公司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法规部分)

经济法(2017)章节练习_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章节练习_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B、一项行为只能处分一物 C、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 D、物权尚未确定、甚至不存在,相应的债权合同无效 2、2016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2017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张某经过考虑,于2017年6月1日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6年12月2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6月1日 D、2017年12月2日 3、2014年3月1日,高某、刘某夫妻二人共同购买一房屋,但房屋登记在高某的名下。2017年2月1日,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高某离婚。4月1日,人民法院判决高某、刘某离婚,并将该房屋判归刘某一人所有,判决当日生效。高某、刘某二人于4月2日领取了判决书,刘某于4月6日凭判决书向登记机关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刘某一人所有的时间是()。 A、2017年2月1日 B、2017年4月1日 C、2017年4月2日 D、2017年4月6日 4、画家王某在举办个人画展期间,其所画的一幅山水图被孙某看中,双方约定价款为100万元,而该山水图仍需展览至画展结束方可交付给孙某。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孙某约定的交付方式是()。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5、甲、乙各按30%和70%的份额共有一艘货船,二人将该货船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购买权优先于丙的购买权 B、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丙的购买权优先于乙的购买权 C、乙无优先购买权,丙有优先购买权 D、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6、 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经过二人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丙均没有优先购买权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17年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是()。 A、转移登记 B、更正登记 C、变更登记 D、预告登记 2、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A、5 B、10 C、15 D、30 3、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可以用于设定抵押权的标的包括()。 A、集体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所有权不明的财产 D、抵押人所有的林木 4、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按份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共有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关系 B、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和承担义务 C、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不能对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D、对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做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5、关于共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共有是有多个所有权 B、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所有一物 C、共有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形式 D、共有是同种或不同种类的所有权的联合 6、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称为()。 A、占有权 B、所有权 C、用益物权 D、担保物权 7、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A、合并 B、继受所得 C、添附 D、提存 8、原始取得不包括()。

A、生产取得 B、继承取得 C、添附取得 D、拾得遗失物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物品中,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是()。 A、黄金 B、房屋 C、枪支 D、麻醉品 10、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对应的是()。 A、请求权 B、相对权 C、绝对权 D、支配权 11、关于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物权是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的一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B、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C、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独立物和有体物,也可以是行为 D、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2、物权的种类按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下列属于自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抵押权 D、留置权 13、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这体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 A、公示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公平原则 D、物权法定原则 14、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更及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这体现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是()。 A、诚实信用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一物一权原则 D、物权公示原则 15、根据《物权法》,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过()同意。 A、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3)

目录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考点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点三物权变动 考点四拾得遗失物的处理规则 考点五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考点六共有制度 考点七用益物权 考点八担保权概述 考点九抵押权 考点十质押权 考点十一留置权 考点一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的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1)大多数动产以及不动产中的房屋,均属于流通物。 (2)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 (3)法律禁止流通之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二)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物,以交付为原则。 (三)主物与从物 (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提示】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汽车后备箱中的备用胎、机器的维修工具等,均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四)可替代物(种类物)与不可替代物(特定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可替代物。交易上依数量、容量或重量而确定的物,如书、粮食等。 (2)不可替代物。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如梵高的画作等。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损害,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五)消费(耗)物与非消费(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 (1)消费物。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粮食、货币、汽油等。 (2)非消费物。依其性质可以“多次”使用或让与之物,如汽车、手机、冰箱、电视机等。 【提示】消费物的使用行为=处分行为。 (六)原物与孳息 根据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分为原物与孳息物。 (1)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2)天然孳息。由自然规律形成。由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法定孳息。依托法律关系产生。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三、物权的特征与种类 【提示1】由物的概念所引申出的物权,是指特定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1)支配性强调一种对物的支配力,即无须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权利人即可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可简单概括为“人与物”; (2)排他性强调一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权利人可排除他人以同样方式支配物的权利,可简单概括为“人与人”;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③绝对性。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设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 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 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 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 3、物权公示原则。 ①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②公信力。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6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六) 第八单元抵押权 【考点4】抵押担保的范围(P56) (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链接】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所有权的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的所有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 1.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10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 1.抵押权的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法律法规制度汇编

法律法规汇编目录 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底70号);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3.15) 6、《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 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39号令) 9、《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 10、《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1346号); 11、《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3]92号);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号令; 13、《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号令 14、《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15、《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1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主要规范; 1、《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2、《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1997);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4、《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发[1995]56号; 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8、《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1、《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 12、《钢制化工容器材料选用规定》(HG20581-1998); 1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97) 14、《碳钢、低合金钢无缝对焊管件》(HG/T21635-1987) 1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1985) 1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 1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类-2007) 18、《建筑物照明设计规范》(GB50034-2005) 19、《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 20、《瓶装压缩气体分类》(GB16163)

《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规章制度汇编

2010年《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1)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在了解概念的基础上,掌握《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差不多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司法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4、以事实为依照、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6、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

则 7、检察监督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1、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2、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例题: 下列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答案:ABCDE 13、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一)职能管辖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同意理侦查的案件 例题: 检察院直同意理侦查的案件包括:( ) A.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 B.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报复陷害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D.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答案:ABCD 2010年《法学基础》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2) 3、人民法院直同意理的案件 例题: 下列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的有( ) A.侮辱罪 B.诽谤罪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1、关于物权与债权区别的说法,错误的是()。(7.69 分) A 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B 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C 物权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D 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债权只有追及力 正确答案:D 2、若同一不动产上先后设立了两个登记的抵押权,则二者的受偿顺序为()。(7.69 分) ?A 登记在先的优先受清偿 B 登记在后的优先受清偿 C 二者按照比例受偿 D 当事人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A 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7.69 分) A 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 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 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D 一个房屋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正确答案:C 4、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对下列()原则的体现。(7.69 分) ?A 物权公示 B 物权法定 C 物权公平 D 物权平等 正确答案:A 5、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和变动均应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是()。(7.69 分) A 诚实信用原则 B 物权法定原则 C 一物一权原则 ?D 物权公示原则 正确答案:D 6、不动产物权的具体内容发生变化时进行的登记是()。(7.69 分) A 首次登记 B 转移登记 ?C 变更登记

D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正确答案:C 7、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7.69 分) A 5.0 B 10.0 ?C 15.0 D 20.0 正确答案:C 二、多选题 1、下列有关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7.69 分) A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B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C 物权是相对权 D 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E 物权的标的是物而不是行为 正确答案:A B D E 2、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7.69 分) A 当事人可以创设新类型的物权

六五普法制度汇编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内设各办公室主任。 二、本单位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主要内容: (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 (二)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三)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三、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领导班子学法用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坚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本单位领导班子每年度法制学习不少于30小时,要做好专门的记录。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体职工学法情况进行检查,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 五、坚持法制培训制度。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分期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并纳入年度领导干部培训计划。

小组每年举办4次适合本单位干部需要的法制讲座,有针对性地对领导干部学法进行辅导。 七、坚持自学与辅导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工作实际,确定学法内容,加强自学法律知识,每年自学法律时间不得少于40个学时。 八、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本单位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九、不定期专题召开主任办公会,研究解决全旗扶贫办依法行政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 十、由本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一次学法用法考试工作。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11级文秘班:石永淼 我国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的体系等同于物权法的内部结构。我国物权法的基本体系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所谓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所谓“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讲的就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所谓“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畜牧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户利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造厂房、写字楼、商品房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交换价值”。比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后,把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者有价证券抵押、质押给银行,担保银行的贷款债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银行将拍卖该抵押、质押财产,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清偿。抵押权、质权、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 制定和实施物权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不同的财产所有权人相互交换其财产所有权。从市场参加者来说,其参加市场交易的前提,是拥有财产所有权;参加市场交易的结果,是获得财产所有权。完善的所有权制度和完善的合同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进一步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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