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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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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

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发﹝2006﹞130号

【发文日期】2006-08-21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结合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实际,省局对《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附件2: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附件3:《传递单》填报说明

附件4: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附件5:省电力公司属于清算范围的机构设置

附件6: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附件7: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附件8:2006年省电力公司购进电价表

附件9:2006年省电力公司购进电价表

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系统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公司及所属各供电企业、发电企业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省公司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条 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税务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相关涉税事项。

省公司所属修造企业不适用本办法,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将主要涉税事项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省公司应将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注销登记表》复印件报送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省公司应将购电价格和销售电价报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购电价格和售电价格发生变化时,要将价格调整文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省公司应将购电价格和销售电价报省局流转税处,购电价格和售电价格发生变化时,要将价格调整文件报省局流转税处,由省局流转税处在处室网页上发布。

第五条 对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以下征税办法:

(一)电力产品采用在供电和发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省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

1、供电企业(含湖北省超高压输变电公司,下同)按当期实现的销售额,依核定的征收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销售额×;核定的预征率

2、发电企业按当期厂供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供电、发电企业预征率、定额税率由省国家税务局核定。

3、对随电费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及逾期未退还的电费保证金,一律按适用税率就地缴纳增值税,不分摊抵扣进项税额。

对随电费收取的农村电网低压运行维护费,暂免征增值税。

4、省公司按月统计汇总所属各单位上月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上月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供(发)电环节预征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并于次月征期内向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供(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税额

如省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如省公司在一个年度内出现进项税额及供电、发电环节预征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由省国家税务局调整以后年度的预征率和定额税率。

(二)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供(发)电企业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分摊抵扣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省公司按月统计汇总省公司直属单位及省公司本部销售其他货物及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依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

额,不分摊抵扣进项税额,据此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 对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一)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销售电力产品、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基金、价外费用和价外加价,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销售额的确定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如下:

1、对于与各电网之间交换方式销售电力产品的,为电力产品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2、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的,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3、采取预收电费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4、为供电企业提供电力的,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5、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6、销售电力以外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各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适用税率)

(四)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基金、价外费用及价外加价,在征税时,视为含税销售额,按其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适用税率)

(五)对用于捐赠的电力产品或其他外购货物,应视同对外销售,按本办法的规定计征增值税。

第七条 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销项税额,是指销售电力产品、其他货物、应税劳务和视同销售的电力产品、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第八条 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进项税额,是指购买电力产品、其他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对于发生的进项税额,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确定,专用发票必须经防伪税控系统认证一致后方可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购进燃料、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货物按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

(二)进口货物按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

(三)从各大电网、发电集团、其他独立电厂和小水电企业购入电力产品,按实际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确定。

(四)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及销售除电力产品以外的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依7%计算确定。准予计算抵扣的运费金额是指运输单位开具的专用

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九条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

(二)未经防伪税控认证或认证不相符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购进的固定资产。本款所指固定资产是:

1、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四)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本款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五)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七)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八)现行税收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其他项目。

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己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应转出该项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货物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依适用税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第十条 省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与网外供电企业的互供电力,凡分别计价核算的,按实际互供电量分别计算,并按照开具的专用发票所列的进项税额确定。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和资料传递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税办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二)县(市)供电公司每月应逐项填写《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附件1,以下简称《传递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连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于次月15日前报市供电公司。

市供电公司每月先逐项填写本部《传递单》后,再根据所属县(市)供电公司报送的《传递单》,汇总填报《传递单》并经其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连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于每月20日前报省公司;

(三)省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每月应逐项填写《传递单》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连同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于次月15日前报省公司。

(四)省公司每月应将所属各单位报送的《传递单》及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送省公司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以便进行增值税清算。

(五)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月15日前将《传递单》传递给县(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县(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将《传递单》制作成电子数据,于每月的20前传递给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市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汇总所属县(市)《传递单》的电子数

据,于每月的2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第十二条 发票的领购、使用和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后,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开票金税卡的发行和监管。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持《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二)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以及随电价收取的价外基金、价外加价和价外费用,应统一使用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三)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领购和使用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取得的需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

第十三条 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对所辖电力企业进行纳税评估,评估结果应告知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对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税收日常检查。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对所辖电力企业上年纳税情况的日常检查。若发现所辖电力企业申报不实,造成少征税款的,一律就地按适用税率补征税款,同时填制《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附件2,以下简称《通报单》),并将《通报单》发函通知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收到预征地国税机关的《通报单》后,应督促省公司调整申报表。对在预缴环节查补的增值税,省公司在结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抵减,并据实调整申报表。

第十五条 省国家税务局在每年3月份组织专班对省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清算,清算内容包括省电力公司系统销售收入情况、销项税额情况、进项税额情况、应纳税额情况、已纳税额情况、传递单情况,对税收清算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同时根据税收清算的结果,核定供电、发电企业下年度的预征率、定额税率。 第十六条 省公司系统增值税的其他征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依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3、省电力公司属于清算范围的机构设置

4、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06年6月30日前适用)

5、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06年6月30日后适用)

6、2006年省电力公司购进电价表(2006年6月30日前适用)

7、2006年省电力公司购进电价表(2006年6月30日后适用)附件2: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doc

附件3:《传递单》填报说明.doc

附件4: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doc

附件5:省电力公司属于清算范围的机构设置.doc

附件6: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doc

附件7: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doc

附件8:2006年省电力公司购进电价表.doc

附件9:2006年省电力公司购进电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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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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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 管理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 【颁布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鄂国税函﹝2006﹞294号 【发文日期】2006-12-25 【实施时间】2006-12-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创新发票管理形式,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和和谐社会的发展,针对目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职责 发票既是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法定商事凭证,也是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消费者维权和各级税务机关计征税款的重要依据。近年来,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开票、使用假发票、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发票违规现象比较突出;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比较淡薄;税务机关内部存在着发票管理与税收管理衔接不够紧密,对发票违规行为打击不力等问题。发票管理存在的这些问题,已经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事业和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发票管理,特别是要强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的管理,建立、完善和落实普通发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的管理职责,市州局成立了票证管理部门的,普通发票的管理职责要统一划归票证中心管理;没有成立票证中心的,由征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措施 (一)更新观念,创新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更新思想观念, 创新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为契机,积极探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新路子、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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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票软件常见问题(税控盘版) 软件登录类的问题 一、税控盘口令是多少? 默认是8个8。 二、登录软件时操作员下面的口令是多少? 初始化时未设置的情况下一般默认为空。 三、多次输入税控盘错误口令后提示pin锁定? 请您带税控盘去税局解锁,解锁成功后初始口令是8个8。 四、升级版网络配置的服务器地址是什么? 请您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网络配置】服务器认证模式:双向ssl认证,河南服务器地址是https://www.wendangku.net/doc/712140957.html, 端口443 抄报地址默认 /acceptFramework/UniAcceptService 发票填开类的问题 一、开具发票时提示:保存明细数据异常,商品名称、金额为空或数据无效? 选择商品名称后未输入金额无法保存,点击其他按钮时出现此提示,请您输入数量,单价后点击右上角对勾保存。

二、开具增值税发票清单时增加劳务名称40条左右时提示取商品行序号失败,请将新商品行添加至列表下方? 请您点击右上角【撤销】按钮,然后点击键盘上的【↓】增加商品。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如何进行含税价和不含税价转换? 请您点【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选择发票种类,点击发票填开界面最上面一行菜单栏中的价格,可随意切换单价是否含税。 四、开票时提示:超过开票离线时长或金额? 1、存在未上传的发票,需要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管理】--【未上传发票查询】--点击上传,上传完成即可开具 2、如不存在未上传的发票,查看【报税处理】--【状态查询】--选择发票类型看离线时长和金额是否为0。 3、如状态查询正常,请您核对开具的发票金额是否超出允许离线的金额。 五、已开发票查询中查询不到开具的发票信息? 遵循谁开发票谁查询,请您以当时开具此张发票的开票员名字登录软件查询,或以管理员身份查询即可。如管理员身份也查询不到,请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修复管理】修复后在查询。 六、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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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贯彻落实粮食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加强和规范粮食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支持和鼓励粮食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政策及其他关于粮食企业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及各级政府粮食收储任务、从事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进出口粮的收购、调拨、储存、批发和销售业务的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包括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其他粮食企业,是指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之外经营军队用粮、救济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粮食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粮食的征税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食用植物油的范围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坯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是指县及县以上政府批准储备的食用植物油。 第二章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征免规定 第六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包括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粮食。 第七条其他粮食企业经营以下项目(包括自行加工和委托加工收回后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济救灾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济救灾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第八条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第九条对粮油加工业务,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免税项目外,一律征收增值税。第三章免税资格的认定 第十条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需首先经县或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即主管国税机关)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后确定其企业资格;具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的单位,向基层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批准后,由基层国税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其他粮食企业、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免税资格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具体免税手续比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办理。 第十一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认定表》(见附表一),并附报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改制企业应提供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改制的批文(文件应能说明国有企业控股比例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使用须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使用须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实现纳税人“全天候、无纸化、零费用”的办税需求,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开发了网上办税系统,免费向全省纳税人提供安全、优质、高效、快捷的网上办税业务。其主要功能和操作程序如下: 一、系统简介 二、配置要求 1、CPU:英特尔P4以上处理器,AMD闪龙以上处理器;内存:512M 以上; 2、用户的计算机上支持安装操作系统:Window2000/XP/WIN7/WIN8 3、浏览器:IE6.0以上 三、开户流程

四、网上申报使用步骤 1、打开IE浏览器输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网址:http://202.110.187.140/hbgs/tax/gov 2、进入系统后,将CA证书插入电脑USB接口后,点击系统首页面的【CA证书登录】按钮,如图所示: 3、弹出“CA登录”对话框,输入密码,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4、纳税人登录系统成功后,点击【纳税申报】按钮,进入报表列表,选择当前所属时期,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5、进入“报表列表”,选择需要申报的税种,点击【创建】按钮,如图所示:

6、进入申报表,按实际情况填写相关数据。填写完成,点击【保存报表】,如图所示: 7、返回“报表列表”,当已填写的申报表前的方框变为时,

点击【正式提交申报】按钮,如图所示: 8、弹出对话框,点击【确定】,如图所示: 9、点击【继续提交】按钮,弹出“确认数据项”对话框,输入CA密码,点击【确认】,如图所示:

10、验证信息通过,并返回“报表列表”,确认申报状态为“申报成功”。如图所示: 11、申报成功后系统每隔一段时间自动将需要存档的报表生成PDF文件。进入报表列表界面,状态为“申报成功”的报表后会显示【浏览】或【打印】按钮。点【浏览】可以查询报表信息,点【打印】可以将报表以PDF格式打开浏览或者打印,如图所示: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变电部分)

附件1: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 (变电部分) 1 总则 1.1 操作票是操作人员对电气设备进行倒闸操作的书面依据。为认真、准确的进行倒闸操作,规范操作票的填用和操作行为,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现行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湖北电网调度规程》及有关规程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发电、输电、变电(含高压直流)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并入湖北电网运行的发电厂、用户变电站可参照执行。 1.3 公司系统所有生产及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2 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 2.1有与现场一次设备和实际运行方式相符的一次系统模拟图(包括各种电子接线图)。 2.2操作设备应具有明显的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指示及设备相色等。 2.3 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功能完善的防误操作闭锁装置。 2.4 封闭式高压配电设备进线电源侧和出线线路侧应装设带电显示装置。 2.5 电气设备的操作机构上应有中文操作说明和状态指示。 2.6有值班调控人员、运维负责人(以下简称发令人)正式发布的操作指令,并使用经事先审核合格的倒闸操作票。 3 倒闸操作的一般规定

3.1 停电拉闸操作应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电源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进行;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顺序进行。禁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3.2 发令人发布操作指令和受令人复诵操作指令均应准确、清晰,使用规范的调度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同时要求使用普通话。下、受票时,双方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受票人对下达的内容复诵无误,整个过程应录音,并做好记录。下达操作指令,可采用电话下达,也可采用传真或局域网等方式下达。发令人、受令人、操作人员(包括监护人)均应具备相应资质。 3.3倒闸操作分为监护操作、单人操作和检修人员操作三种类型。 3.3.1监护操作是由两人及以上进行同一项的操作,其中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为监护人。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应由熟练的运维人员操作,运维班负责人监护,必要时增设第二监护人。监护操作时,操作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有任何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操作行为。 3.3.2 单人操作:由一人完成的操作。 3.3.2.1单人值班的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操作时,运维人员根据发令人用电话传达的操作指令填用操作票,复诵无误。 3.3.2.2 若有可靠的确认和自动记录手段,调控人员可实行单人操作。 3.3.2.3 实行单人操作的设备、项目及人员需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或调控中心批准,人员应通过专项考核。 3.3.2.4 单人操作不得进行登高或登杆操作;不宜进行逐项操作指令票的操作。 3.3.3 检修人员操作是由检修人员完成的操作,可进行220kV及以下设备由热备用至检修或由检修至热备用状态转换的操作。检修人员进行操作的接、发令程序及安全要求,应经设备运维管理单位审定,报上级运维管理部门和相应调控中心备案。 检修人员操作必须执行监护操作,监护人应是同一单位的检修人员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文件印发)和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航空运输企业的总机构(以下简称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包括预缴和补缴,下同)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四条总机构汇总的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 总机构应当按照增值税现行规定核算汇总的销售额。 第五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 第七条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征率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第八条分支机构应按月将《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税额归集汇总,填写《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见附件1),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第九条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第十条总机构应当依据《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税额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第十一条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

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标准化设施管理办法

湖北省电力公司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规范安全设施管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设施”系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设臵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变电站、电力线路安全设施配臵及管理;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 第二章职责及要求 第四条公司系统各级安监部门归口监督安全设施的配臵及管理工作,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负责编制运用中的变电站、电力线路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设施的配臵方案。 第五条基建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变电站、电力线路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施工、验收等工作,负责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配臵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要求。(负责将安全标准化建设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运用中的变电站、电力线路安全设施管理,审批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设施的配臵方案,费用列入大修、技术改造项目计划。 第七条运行维护单位负责本单位变电站、电力线路所设臵的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安全警示线、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新改扩建建安全标准设施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要求,标准化安全标志、设备标志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列入总则) 第九条运用中的变电站、电力线路应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要求,编制安全设施标准配臵年度实施计划,并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予以落实。(列入总则) 第三章配臵及管理 第十条变电站内、电力线路生产活动涉及的场所、设备(设施)、检修施工等特定区域以及其它有必要提醒人们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附件6: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基建安全管理规定》、《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非运用中的电气设备,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施工作业项目。 1.3 公司系统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2 填用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工作 2.1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种类。 2.1.1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A,格式见附录A。 2.1.2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B,格式见附录B; 电力施工作业风险控制卡,示例见附录C。 2.2 填用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A的工作如下:

2.2.1公司系统建设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D)。 2.2.2 公司系统建设的20kV及以下配电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D)。 2.2.3 公司系统承担的用户业扩工程、电力设备迁改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录D)。 2.3 填用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B,并制定“电力施工作业风险控制卡”的工作如下: 2.3.1公司系统建设的输变电、配电工程和公司系统承担的20kV及以上用户业扩、电力设备迁改工程施工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E)。 2.3.2公司系统建设的输变电、配电工程和公司系统承担的20kV及以上用户业扩、电力设备迁改工程施工中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F)。 2.3.3公司系统建设的输变电、配电工程和公司系统承担的20kV及以上用户业扩、电力设备迁改工程施工中的其它作业(见附录G)。 3 填用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一般规定 3.1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与签发。 3.1.1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收执并随身携带,另一份由作业票签发人或项目部留存备查。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

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企业管理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法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中所指的增值税纳税人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与旧准则(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会计科目的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总账科目的变化 增值税原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进行核算;新的会计科目将“应交税金”改为“应交税费”,核算口径有所增大,不仅包括原来“应交税金”的相关内容,而且包括原来记入“其他应交款”中的教育费附加等内容,增值税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 (二)增值税下各明细栏目设置的变化 过去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栏目;目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明细科目相比原来有所减少。 二、视同销售会计处理的变化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原来对于视同销售的处理是:按照产品、商品或材料的成本结转成本,按照计税价格(或市场售价)核算增值税,不核算收入;新的处理规定是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下面举例说明关于视同销售行为新旧会计核算的差异。 例1:甲公司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个人消费,该批产品的成本价为200万元,市场售价为30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 旧的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工资 251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电力行业)湖北省电力公司年三指定

湖北省电力公司2011年 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电监会关于深入开展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业扩报装管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促进供电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的统一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业扩报装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报装服务质量和水平。严格执行“三不指定”要求,全面开放用户受电工程市场,杜绝“三指定”行为。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组长:余卫国、梁国庆副

组长:曹世强、侯春 成员:张怀艳、陈玉进、贺少云、简作群、宋求明陈 明珠、文兴胜、张大国、林小飞、熊昌国汪 超英、李小平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治理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牵头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对各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主任:曹世强 副主任:张怀艳、陈玉进、贺少云、简作群、宋全清 成员:黄海峰、李兴桂、曾长华、文宪桥、季斌 喻子易、华明、魏丽雅、吴梅、黄焱 廖启涛、王满意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加强学习宣贯。加强《供电监管办法》的学习领会,组织各级培训,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汇报沟通,聘请电监局专家讲解,准确领会供电监管的有关规定要求。通过集中学习、专家解读、案例

分析、宣贯考试等多种方式,使供电服务相关岗位员工深刻认识深入开展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治理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形成有效防范“三指定”风险的良好工作氛围。 2、进一步深化自查自纠。按照国家电监会关于《供电企业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电监稽查【2011】15号)要求,及列举的20条“三指定”行为,对照《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对照表》,抓住业扩报装及客户受电工程的关键环节开展自查自纠,再次梳理有关规章制度、业务流程、费用收取、窗口服务、信息公开、人员管理、主多界面等方面,再次查找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从运行机制上解决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 3、进一步落实问题整改。按照国家电监会《关于对客户受电工程“三指定”专项治理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办稽查函【2010J】426号)要求,针对电监会列举的问题,以及去年华中电监局对武汉、荆州公司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重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 为规范集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集团《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际及操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 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专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税种的申报和缴纳,及税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系统操作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工作和发票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审核员:负责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及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发票保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进出库的登记及库存的监管。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 第一条业务描述 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认证及纳税申报等工作。

第二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业务流程说明 一、前置工作 (一)领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本单位税务专管员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到指定机构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领用。 (二)办理票种核定 办理好购买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发票专用章印模。

湖北电力的发展在中部崛起中的作用

湖北电力的发展在中部崛起中的作用 一湖北电力的发展 随着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自去年10月份以来,湖北省全社会用电量连续6个月保持两位数的增长,发、用电量增幅均创近年新高,电力市场出现转暖迹象。从去年12月份开始,局部地区出现了季节性的拉闸限电现象,冬季枯水期和夏季负荷高峰期电力供需矛盾日益明显,预计今年湖北省夏季高峰负荷将突破1000万千瓦,考虑到三峡电站蓄水和机组调试的影响,今年湖北省的迎峰度夏任务将更为艰巨。 电力供应紧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导致用电大幅度增长。工业用电尤其重工业用电的高速增长是拉动用电需求的主要因素。二是近年来电源建设速度放缓,电源结构不合理。“九五”末期以来湖北电力装机年增长幅度仅为1.1%,基本没有大型机组投产。去冬今春又遭遇百年一遇的枯水,严重影响占电力容量47%的水电出力。三是电网结构仍然显得薄弱,部分地区供电卡口没有解决。四川电煤资源的制约,我省98%以上的电煤从省外调入,冬季缺煤现象虽经努力有所改善,但煤炭价格上升仍对火电企业影响较大。五是跨省电力交易规则尚未形成,影响大区域电力电量互济。 发展战略规划是企业发展的旗帜,是企业面对激烈变化、严峻挑战的经营环境,为求得长期生存和不断发展而进行的总体性谋划,是企业今后一个时期各项工作的指南。面对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湖北省电力公司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由注重过程管理向目标、过程管理并重转变,由注重战术管理向战术、战略管理并重转变,研究制定出企业"三型二化一强"的发展战略规划,即把湖北省电力公司建设成为效益型、服务型、学习型、现代化、多元化、实力强的电力公司,以促进湖北省电力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中部崛起战略 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战略构想。今年的全国“两会”上,“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变得更加清晰。有专家断言,中部崛起,将成为“十一五”时期区域经济发展的华彩乐章。中部崛起为湖北的发展翻开了新的篇章,在诸多关键领域,湖北频频发力,采取了多项措施全力推动崛起:武汉城市圈的构建,钢铁、汽车、高新技术、石化等产业带的加快建设,对县域经济的推动和扶持……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电力的可靠供应,坚强电网在湖北的崛起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湖北电力的发展反映了湖北经济的发展,湖北经济的发展依赖于湖北电力的发展”,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的批示对此作出了中肯的评价。 湖北的崛起对湖北电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投资280亿元用于湖北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以及三峡电力外送工程,使湖北电网发展成为一个以500千伏电网为骨干、以220千伏电网为主体、110千伏及以下电网覆盖全省城乡、供电人口达6100万的现代化大电网。但与快速发展的湖北经济相比,湖北电网仍有差距,鄂东负荷中心500千伏双环网还未形成、220千伏电网比较薄弱、110千伏电网部分网络不合理等问题成为了

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一般纳税人:企业财务核算办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办法报告 XXXX税务局: 我单位已于XX年XX月XX日经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XX,现有职工XX人,专职财务人员XX人,其中财务会计X人,出纳X人,现将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处理办法报告如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2、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结帐日期自每月1 日起至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记帐。 3、库存商品的核算方法是进价核算法。 4、销售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加权平均法。 5、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6、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 7、遵守财税制度,认真开展核算工作,积极组织税源,保证按时交纳各项税款并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记帐原则。存货发出以加权平衡法核定实际成本。 8、健全内部核算制度,设制总帐、现金帐、银行帐、应交税金明细帐、商品销售明细帐、库存商品明细账、往来帐、费用帐等八本帐。 9、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做到“银行存款”帐、“现金”帐日清月结,保证资金的安全、债权债务帐、实物帐当天业务当天处理,以便与对方单位结算和核对库存金额,保证资产的安全无损。 10、坚持盘仓清仓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和保管 1、财务部设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管员,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保管和开具。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要做到安全保险,加装必要的防盗门、窗、保险柜等。 3、发票专管员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和缴销,不得因工作拖延而影响公司的经营。 4、无论何种原因造成发票丢失或被盗都将追究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因销售经营工作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门,经办人要持业务单位的详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的通知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的通 知 鄂国税函[2003]258号 颁布时间:2003-8-15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管理,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的有关资料要求,省局拟定了《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湖北省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项目报批资料规范(试行) 第一类税前扣除项目报批资料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报批资料 (一)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立项资料 1.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 记证; 2.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3.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 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的内容应包括技术开发费名称、内容、承担单位、起止年限、费用总额、经费来源、上级科技补助费用金额、自筹金额等情况。 4.企业技术开发费立项确认书和支出情况明细表(费用项目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确认上述费用支出,设有科研机构的必须提供科研机构人员的工资清册、设备折旧清册;委托其他单 位进行科研的,必须出具委托合同和结算凭证。 (二)技术开发费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附件6: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落实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基建安全管理规定》、《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及预控措施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系统非运用中的电气设备,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施工作业项目。 1.3 公司系统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细则。 2 填用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工作 2.1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种类。 2.1.1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A,格式见附录A。 2.1.2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B,格式见附录B; 电力施工作业风险控制卡,示例见附录C。 2.2 填用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A的工作如下: 2.2.1公司系统建设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D)。 2.2.2 公司系统建设的20kV及以下配电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D)。 2.2.3 公司系统承担的用户业扩工程、电力设备迁改工程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录D)。

2.3 填用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B,并制定“电力施工作业风险控制卡”的工作如下: 2.3.1公司系统建设的输变电、配电工程和公司系统承担的20kV及以上用户业扩、电力设备迁改工程施工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录E)。 2.3.2公司系统建设的输变电、配电工程和公司系统承担的20kV及以上用户业扩、电力设备迁改工程施工中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F)。 2.3.3公司系统建设的输变电、配电工程和公司系统承担的20kV及以上用户业扩、电力设备迁改工程施工中的其他作业(见附录G)。 3 填用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一般规定 3.1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与签发。 3.1.1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收执并随身携带,另一份由作业票签发人或项目部留存备查。 3.1.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应与手工填写的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格式一样,由作业票审核人、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3.1.3 禁止随意涂改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若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应将错误内容划上双删除线“=”,在遗漏内容处做插入标记,在旁边空白处填写正确内容并签名。 3.1.4 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A应由施工队长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签发,电力安全施工作业票B应由施工项目部经理(项目总工)签发。作业前安全监护人逐项检查落实。 3.1.5 输变电工程施工中具备《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风险

增值税专用最新发票的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湖北省及省内各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地址与电话

湖北省及省内各市国家税务局联系地址与电话高顿网校友情提示,湖北会计网湖北省各地区税务局联系方式: 湖北省国税局 地址:姚家岭中北路231 电话:(027)87322052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建设大道907号高雄大酒店 电话:027-********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沿江路26号 电话:0713—8836065 黄石市国家税务局 邮编:435000 电话:0714-6234331 传真:0714-6223362 地址:黄石市磁湖东路8号 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政务和值班电话:0715-******* 地址:湖北咸宁市咸宁大道75号 咸宁市市直办税服务厅:0715-******* 地址: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办税服务区(咸宁市政府办公楼右侧)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联系地址:十堰市朝阳中路15号邮政编码:442000 联系电话:0719-*******传真号码:0719-******* 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白云大道10号 邮政编码:441300 长途区号:0722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12140957.html, 邮箱:szgs3821072@https://www.wendangku.net/doc/712140957.html, 办公室(机关):3821067、传真3821070 政策法规科:3821039 货物和劳务税科:3821057 所得税管理科:3821091 征收管理科:3821042

收入核算科:3821063 财务管理科:3821037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3821078 人事科:3821051 教育科:3821073 监察室:3821052 机关党委办:3821081 稽查局:3821027 信息中心:3821098 税务学会秘书科:3821069 离退休干部科:3821062 服务中心:3821019 襄阳市国家税务局通联地址、联系电话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37号邮政编码:441003联系电话:0710-*******传真:0710-******* 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48号 邮政编码:445000 长途区号:0718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712140957.html, 邮箱:eszgsb@https://www.wendangku.net/doc/712140957.html, 办公室(机关):8210181传真8264196 政策法规科:8246121 货劳税管理科:8264124 所得税管理科:8264127 征收管理科:8264136 收入核算科:8264131 纳税服务科:8264133 财务管理科:8264138 人事科:8264141 教育科:8264144 监察室:8264146 大企业及国际税收管理科:8264148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8264150 机关党委办:8264154 离退休干部科:8264156 信息中心:8264157 服务中心:8264175传真8210100 票证中心:8264160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5号 邮政编码:443300 长途区号: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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