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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鉴定在司法中的运作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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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鉴定在司法中的运作及其借鉴

德国司法鉴定在司法中的运作及其借鉴

杜志淳 孙大明

内容摘要:本文作者曾有幸参加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联合组织的德国司法鉴定培训班。此文以考察见闻为基础,结合文献资料,对德国法院系统在司法审判中运用司法鉴定的实际状况进行较全面的考察。并结合中国目前司法鉴定改革的现状,提出一些个人建议。

关键词:司法鉴定;德国;专家意见;审查证据

一、德国法院运用司法鉴定状况

司法鉴定是现代诉讼活动中查明案件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科学技术手段。现代意义上的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不仅可以强化司法证明,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标志之一。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司法鉴定制度与科学技术起步较早,发展较为完善。因此选取德国司法鉴定在司法审判中运用状况进行考察并与我国进行比较研究,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一)、德国司法鉴定制度概况

1.德国司法鉴定的历史沿革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制度在西方国家起源较早,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219条条款中有40条与鉴定有关。从十八世纪初至十九世纪末期,伴随着西方国家工业革命兴起与发展,司法鉴定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革。在各类适应于西方法治化进程的诉讼法典中,均有针对诉讼中进行鉴定的相应规定。

通过与德国司法界人士的交流与探讨,德国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司法人员普遍认为鉴定对于诉讼而言意义重大。虽然德语中没有与我国汉语中的司法鉴定这一相对应的专门词汇,但在德国的庭审过程中,诉讼中的鉴定一词出现频率极高。有鉴定人、鉴定报告这些词汇,德语为Gutachter、Gutachten,其中鉴定人也可以使用Sachvestandiger。

2.德国司法鉴定的立法状况

德国有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与司法鉴定制度有关。主要的法律法规包括:《德国刑法典》、《德国民法典》(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德国行政法》、《德国刑事诉讼法》(1987.4.7.修改)、《德国民事诉讼法》(1950.9.12.修改)、《德国行政诉讼法》、《警察法》、《证人、鉴定人补偿法》(1969.10.1修改)、工商总会和州工商协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例如,在德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一章第八节对司法鉴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包括了证据提出、鉴定人选任、鉴定人的回避、鉴定人从事鉴定的义务、拒绝鉴定权利等条款共计15条。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篇第七章所有条款中共有30条对司法鉴定作出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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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规定。

(二)、德国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

1.法院

德国是实行联邦制的大陆法系国家。根据德国宪法规定,联邦层面上设有联邦宪法法院和财政法院、行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以及普通法院等五个专门法院,另外还专门设有联邦法庭。每个州也有州高级法院、州法院、地方法院等相应的设置。地方法院主要处理案值较小的民事案件①和轻微刑事案件,此类案件可以由一名法官进行裁判。案值大于7500欧元和重大刑事案件②的审判,由州法院或州高级法院进行一审,二审则是在州高级法院或联邦法庭进行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除了有法官参与之外,还需要由专门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一同参与案件的审理。

德国的法院除了审理案件之外还要负责商业注册等级、房产等级、财产清算拍卖等工作。德国法院的行政事务归于司法局管理,司法局同时还管理检察院的行政事务。德国的法院院长不参与审判活动。

2.侦查法官

检察官是侦查的指挥者,但许多措施,诸如拘传、审前羁押、扣押物品、搜查、身体检查、对私人通讯的秘密监控(包括邮件检查、电子通讯的监控与记录、影像监视与记录等)等影响力极大的措施只有法官才能发出命令。为了保证这些措施在侦查程序中得到实施,而又不使检察官的指挥地位受损,法律规定有专门的侦查法官履行这一职责。当要采取上述措施时,检察官需要向有管辖权的区法院法官提出申请;在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中,除了有管辖权的区法院法官有审理权外,也可由州高级法院或对德国境内该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联邦最高法院的侦查法官处理。侦查法官只有在迟疑有危险时,才能主动采取行动。

3.检察院

德国的检察机构设于法院内部,分联邦检察机构和州检察机构。联邦检察机构设于联邦法院内,而州检查机构设于州法院内部,二者没有上下级关系。地方检察机构与州检查机构之间则有明确的上下级关系。联邦检察机构由一名联邦总检察长和数名副检察长组成,而州检察机构由数名检察官组成。

根据德国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职能:对刑事犯罪行为和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侦查,提起诉讼,对刑罚的执行进行监督。③检察院具有起诉权并且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因此检察官必须客观、全面地进行侦查,收集各类证据,对于犯罪现象必须进行起诉,在法庭上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且有权进行询问。

4.警察机构

德国的警察机构分为联邦警察机构和州警察机构。联邦警察机构隶属于内务部,而州警察机构则隶属于州政府。联邦警察机构与州警察机构之间为协作关系而非上下级关系。联邦警察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同国际性的有组织犯罪作斗争;保护联邦机关来访宾客、常住外交人员的安全;根据各州的请求以及联邦内务部长的命令进行活动;对由联邦总检

①根据德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案值较小的民事案件主要指5000欧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以及房产租赁、土地拍卖等案件。

②根据德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指可能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恐怖犯罪等严重刑事案件。

③程荣斌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2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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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长直接受理的重大反国家罪案件进行侦查。①州警察机构因各州情况不同,在机构设置上亦有所差异。

5.司法部

德国司法部由联邦司法部和州司法部组成。联邦司法部由刑法局、民法局、商法局、公法局、经济法局、人事和金融管理局等六部门组成,而州司法部则隶属于州政府。联邦司法部的主要任务有:对联邦所属的各级法院负责,监督他们是否履行职责,为法院推荐候选法官;准备法官的挑选,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做准备;审查其他部所制定的法律草案的合法性;制定法律草案,包括刑法、民法、商法、公司法、专利法、版权法、财政法、行政法、法官法、程序法、监狱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②而州司法部的职能相对对联邦司法部而言,则范围相对较小。

(三)、德国法院与司法鉴定制度

1.司法裁判中司法鉴定运用的情况

司法鉴定在德国的司法审判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相当比例的案件均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如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害鉴定、车辆痕迹鉴定、车辆质量鉴定、火灾鉴定、酒精与毒品的鉴定、驾驶能力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等,涉及的专业与行业多达500余种。

2.德国法院系统不承担鉴定职责

德国所有的法院均不设任何科学技术鉴定机构,也没有专业的鉴定技术人员。德国司法鉴定机构由警察系统设立,联邦警察机构与州警察机构均设有各自的鉴定机构。法院和法官作为鉴定的服务对象,不参与鉴定管理活动,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由司法部履行。但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如果涉嫌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由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或由检察院立案侦查,法院进行审理。

3.司法鉴定人与法院的关系

(1)司法鉴定人的选任。《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对鉴定人的选任进行了相应规定。a.鉴定人的选定与其人数,均由受诉法庭决定。受诉法院可以只任命一个鉴定人。受诉法院也可以任命另一鉴定人代替先期任命的鉴定人。b. 就特定种类的鉴定工作,在已有由政府任命的鉴定人时,只有在特殊情况有必要时,才另行选任其他鉴定人。c.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指定适于为鉴定人的人。d.当事人一致同意某特定人为鉴定人时,法院应尊重从其一致意见;但法院可以把当事人的选定限制在一定人数。③

(2)鉴定人的权利。a.对鉴定过程中知悉的信息享有沉默权。b.按标准获得鉴定报酬的权利。鉴定报酬由委托人支付。申请人先行向法院支付,超过期限不预支鉴定费用,可以被法官认为是放弃其申请权。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刑事案件的鉴定费大部分由国家承担,从办案经费中支出。即使是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因为经济困难,交不起鉴定费时,也可以像诉讼费一样向法院申请缓交、免交,甚至可以申请贷款。德国法律规定公民平等享有诉权。所以在经济方面也有一些制度支撑。c.鉴定人享有拒绝作证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证人拒绝作证的同样理由也适用于鉴定人拒绝鉴定。对鉴定人也可以由

①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214页。

②程荣斌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279页。

③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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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其他原因解除他的鉴定义务。对于将法官、官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作为鉴定人予以询问,适用对他们以此为准的特别规定。①

(3)鉴定人的义务。a.一旦成为工商协会公开任命的经宣誓的鉴定人以后,就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鉴定。但应当考虑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时间能否保证在法官要求的时间内完成。b.按时完成鉴定工作,出具书面鉴定报告。个别情况可以出具口头鉴定报告。c.对鉴定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这限于经公开任命的鉴定人,自我宣称的鉴定人不承担这项义务。d.负有回避义务。鉴定人回避的规定与法官回避的规定相同,鉴定人如果发现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主动向法官提出。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6条规定:申请回避,应在询问鉴定人之前,向任命鉴定人的法院或法官提出,至迟应在任命裁定宣誓或送达后两周内,在上述时间之后,申请人必须释明以前不能主张回避理由,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才可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可以像书记科陈述,由其作成记录。②e .鉴定人不能与案件当时人直接联系。或发生利益关系。如果当时人与鉴定人联系时,鉴定人负有主动向法官报告和说明的义务。f .客观公正中立地完成鉴定工作。德国法律对鉴定人的定位是法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辅助人,鉴定人必须保持自己的中立性地位。不能为一方当事人说话。必须对科学和事实负责。g .亲自完成鉴定工作。但允许有助手参加工作,必须是在鉴定人的亲自在场指导下完成。h .鉴定费用明显超出原先预算时,鉴定人应及时与法官或委托人沟通,以便决定是继续鉴定还是终止鉴定工作。

(4)鉴定人的监督。在德国对鉴定人的监督主要通过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也可以就某案件的鉴定情况向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德国鉴定人行业协会是德国鉴定师联合会,其成员主要是经公开任命并宣誓的鉴定人,也包括一部分其他类别的鉴定人,如法医(主要是大学的法医)等。德国的鉴定人主管部门是工商协会和手工业协会,该主管部门由德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也会应法院要求,帮助调查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和收费等活动是否违法或合理。德国鉴定人实行动态管理,鉴定人的身份不是终身制,经公开任命的鉴定人每五年需要重新申请鉴定人资格。

(5)鉴定人的法律责任。鉴定人故意违法鉴定或重大过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违约,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情节不同,鉴定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警告、罚款、取消鉴定人资格等。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经济赔偿。德国鉴定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少见。

4.德国的司法鉴定程序

(1)司法鉴定启动程序。在德国,法官享有司法鉴定的决定和委托权利,当事人享有向法官提出申请鉴定的权利。在不及时鉴定就可能导致鉴定条件灭失的情况下,当事人甚至也可以自行启动司法鉴定。只是这样的鉴定报告,其效力容易受到对方和法院的质疑。对于委托鉴定人员的选任方面,法官一般会先行让诉讼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才由法官指定。通常情况下,首先考虑选聘经过工商协会或手工协会等法定机构公开任命的经宣誓的鉴定人员担任涉案的鉴定人。经公开任命并宣誓的鉴定人名单可以通过各州的工商协会或联邦工商总会获得,此外德国还设有专门的网站公布鉴定人名单等信息。只有

①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外国证据法选译》(上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445页。

②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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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名单不能解决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时候,才会考虑选择其他类型的鉴定人员。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涉及鉴定时均不会考虑警方的鉴定人。只有在涉及国家利益等重大案件时才会考虑选聘警方的鉴定人。警方所属的鉴定机构属于联邦或州财政全额拨款的机构,因而警察系统内的鉴定机构在从事法院委托的案件鉴定时不能收取费用。

(2)司法鉴定的实施程序。德国法律规定,法院对鉴定人工作具有指导职责。《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04条:法院应对鉴定人的工作给予指导并对鉴定人工作的种类和范围给予指示。在个别情况需要时,法院在拟定应证明的问题前应询问鉴定人,使之明晰其任务,在鉴定人要求时,还应向其阐明受委托的事项。①鉴定人从事执业活动时,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进行宣誓。依检察院、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应当要求鉴定人宣誓;鉴定人宣誓应当在完成鉴定后进行;宣誓时鉴定人应当表示自己毫无倾向性,尽己所知,并且本着良心;

②鉴定人对有关鉴定工作已经作了普遍宣誓时,只需提示作过宣誓。在实施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为了进一步了解事实,可以询问证人与被指控人,也可以查阅案卷。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调解,法官应当及时通知鉴定人,终止鉴定工作。鉴定费用按照鉴定工作的进度进行收取。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及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并提交法院。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院的要求依法出庭作证。鉴定人出庭是其法定的义务,出庭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鉴定人没有合理理由不出庭(如工作确实繁忙、身体原因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导致有关当事人延误开庭的误工费和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刑事案件的出庭费用往往最后由国家承担。

5.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与采信

(1)法官的审查职责。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61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不受条文的限制,而由法官自由评断。法院应当根据全部审判过程获得的内心确信做出裁判。法官的内心确信必须依据逻辑推理,建立在对证据结果的完全、充分、无相互矛盾的基础上。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评价证据证明力的裁量权,但对自由评价原则的适用也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对于特定自然科学知识方面,当用自然科学知识即可确定事实时,法官唯有采信,而不能用其主观确信来予以排除。即一个已经过科学研究证实的事实,尽管法官个人怀疑其真实性,或本人因缺乏该专业知识,自己无法进行证实,也应采信而认定其具有证明力,除非有充分的相反的证据。

根据德国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意见是五大证据种类之一,法官对鉴定报告承担审查职责。法官对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必须进行独立判断、确信,不能在未经判断的前提下就把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用于判决中。法官承担着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义务,但鉴定报告只是用以认定事实的必要的辅助手段,最后的判决必须由法官根据包括鉴定意见在内的所有证据所反映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法官对不予采信的鉴定报告应当说明理由。

(2)在鉴定意见审查中不限制法官启动鉴定的次数。法官委托鉴定权属于审判权的一部分,法官需要对案件事实负责,委托鉴定的次数不受限制。法官在对鉴定意见审查中认为原鉴定意见存有疑问,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的鉴定报告时,由法官来决定采信哪一份鉴定报告。法官可以通过要求

①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99页。

②程荣斌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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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出庭的方式进行审查鉴定意见。

二、德国司法鉴定运行状况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启示与借鉴

通过上述对德国法院系统运用司法鉴定的实际状况进行了深入考察,结合当前我国当前正如火入荼进行着的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现状,笔者感到有以下几点启示,可供决策部门参考。

1.对鉴定人应实行真正统一管理。司法鉴定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国家应当对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依据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我国境内的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的监管。但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只是社会司法鉴定和鉴定人,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还未纳入统一监管。而德国的司法鉴定机构有一部分是由警察系统设立,但却由司法部门统一管理。在这方面,我国也应借鉴德国对于警察系统内鉴定机构的管理模式,对侦查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在德国考察期间以及相关文献中,相比较鉴定人而言,较少提及鉴定机构以及针对鉴定机构的法律制度、管理措施等。通常情况下,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工作主要是以个人名义参加。只有规模化的机构,比较重视鉴定机构制度问题。这一点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有相似之处。当然,我国具有历来重视集体和机构作用的传统,在司法鉴定管理中,强调鉴定机构更多一点,就显得很自然。而司法鉴定质量的高低往往与鉴定人的关系尤为密切,因此,今后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专门针对鉴定人准入、执业、考核、培训、出庭等环节的管理措施。

2.应加强司法鉴定的行业自律管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司法鉴定实行国家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但在实践中,行业自律管理仍有待加强。目前全国性的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尚未建成。地方的行业组织的健全与作用的发挥有待加强。行业管理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尤其要发挥行业管理的作用,是司法鉴定行业成熟的标志之一。从德国的情况看,德国的司法鉴定管理实际上更多的实行的是一种行为管理,而不仅仅局限于身份管理。除了少部分专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以外,德国鉴定人大部分都是有其他工作或者职业的,只是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时多了一个鉴定人的身份。为了保障鉴定质量,我国应当根据目前的鉴定人队伍现状,适当提高鉴定人入门的准入条件。其条件的基准应要求鉴定人的职业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不低于该行业的中等水平。鉴定人在从事鉴定工作时,需要受到相关法律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3.应增强法官委托鉴定的透明度,增强鉴定意见的公信力。在德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限定法官委托鉴定的次数和对象,①法官享有启动和委托鉴定的权能。在借鉴德国这方面上,我国应当考虑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官的鉴定委托制度。应提高鉴定委托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鉴定意见的公信力。法官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倾听和尊重诉讼当事人的意愿。特别是在民事案件中,应当赋予诉讼当事人更多的关于鉴定机构、鉴定人选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法院应优先选择司法鉴定名册内的鉴定人,优先选择当事人共同指定的鉴定人。如果要委托名册外的鉴定人,法官应当征询诉讼当事人的意见及其理由

①根据德国司法鉴定制度,原则上法官可以委托任何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担任案件的鉴定人,包括自我宣称的鉴定师和联邦、州的警察局所属的鉴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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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说明。

4.应规定法官对于鉴定意见采信与否的说明义务。法官负有审查案件事实的职责,因此也应负有亲自审查鉴定意见的义务。在德国审判模式中,法官对于诉讼中形成的鉴定意见经审查不予采信时,必须进行相应地说明,以限制法官否定鉴定意见的随意性。事实上,法官、检察官、侦查员等司法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是司法鉴定运用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一环,是司法鉴定意见是否能够真正在诉讼案件中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防止错误的鉴定意见产生不良后果的不可或缺的“防火墙”。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我国也可借鉴,通过加强在职司法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改进我国的法学教育等措施完全可以使得现有的司法人员、未来的法律从业人员可以具备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能力。应通过立法明确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义务。如可规定对不予采信的鉴定意见,审理法官应当说明理由,以此来规定审查义务。

5.借鉴德国模式,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在这方面有两点可资借鉴,第一,我国可借鉴德国的司法模式,允许当事人可以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师进行鉴定。此类鉴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内心确认。在实际操作上,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法官可以认可,也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或法官对另一方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则可由法官委托其他鉴定人进行鉴定。最终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需要法官结合案件中的所有其他证据,以及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情况综合判断。当然,为了避免因出现鉴定意见未被司法人员采信,司法鉴定委托人与鉴定机构、鉴定人之间产生矛盾,如要求退费、赔偿等,应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此类案件委托时,应进行鉴定风险告知。告知其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但并不必然的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经过司法人员的查证,只有查证属实的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风险告知过程应经委托人或相关方签名,形成书面文件,留档备查。第二,另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充分实现,可借鉴德国经验,我国应当在诉讼法修订中逐步建立相关制度。在鉴定费用支付方面,可以和诉讼费一样,均可以向法院或有关部门申请缓交、免交、分期付款、贷款等。希望学者们加强此领域的深入研究,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制度体系。

Abstract:The author had the privilege to participate into the German Board of Forensic courses organized b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and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jointly. Based on observation and study, combined with the literature, this paper focused on how the German court using the forensic science. Combined with current forensic reform status in China, the author made some personal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judicial expertise; Germany; expert opinion; examining evidence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责任编辑:杨存福) ·11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司法鉴定人年度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XX年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所年终工作总结 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小结 (一)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要保证每一份鉴定书的质量,首先要强化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规范我们协助各鉴定机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十种制度。即:收接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近年来,我们坚持在省司法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无压价竞争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内部管理方面,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岗到位。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获颇丰。 (二)抓司法鉴定人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所有鉴定人员积极参加鉴定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三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四是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三)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德安振辉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所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 XX 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我司法鉴定所统一管理,这样,我县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XX年,共做法医类鉴定例,其中法律援助例,轻伤乙级以上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鉴定所作出的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 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简介 职业技能机构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简称体系标准,或称OST9000)由体系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以下简称体系资格认证)办法两部分组成。 (一)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是借鉴ISO9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理念、方法和根据鉴定活动顺序(见第二节)进行设计的,并形成体系的逻辑结构,同时将基础术语、要求和改进指南等融入体系标准的具体条款中,使之内容集中,通俗易懂,增强了操作性。体系标准适用于全国(含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各地区、各行业的各级鉴定机构以及各类鉴定所、鉴定站。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内容主要分8个部分。 1、总则。阐明了制定本体系标准目的和依据以及使用范围; 2、明确与规定了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内容,原则和要求; 3、体系的构成和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重点对质量管理人员特别是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进行划分与明确; 4、鉴定机构运行的资源条件提出配置和管理的要求,要求其适应或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5、鉴定全过程服务的质量要求。这部分是体系标准的重点,它对鉴定活动每一过程的运行程序和质量控制均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考评

人员和督导人员也提出要求; 6、对鉴定信息管理提出要求,强调要利用鉴定证据数据和劳动力市场以及有关单位对鉴定反馈信息等资料进行科学管理; 7、强调体系持续改进的问题,要根据鉴定对象、企业、社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对鉴定质量的分析等情况,定期进行管理评审、组织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使之不断改进,始终关注与满足鉴定工作和广大考生的需求; 8、重点说明了两个问题:(1)本体系标准的第五节内容可根据本组织的职责权限进行适当删减;(2)体系标准也要根据经济、科学及情况发展与变化适时进行修改调整。 (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认证办法 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资格审核(简称体系资格认证),是对组织依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运行后的资格认定,资格认证依据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对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的鉴定机构进行资格审核的技术规程。该规程主要规定体系资格认证的原则、程序、操作办法及鉴定机构应具备的资格认证基本条件。体系资格认证的目的,是要通过定期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找出不足,不断完善,保证本组织的鉴定活动及每一个环节质量活动过程符合体系要求。认证时各部门必须提供质量活动记录,以便判断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体系经过不断整改、持续改进而日趋完善。 体系资格认证具有审核正规组织、按照鉴定过程和合理性抽样等特点,分为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审核认证等3个类型。我们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9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工作范文]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篇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总结 20XX年度我所在市、区司法局的指导和帮助下,工作有序开展。工作中严格执行重大操作鉴定网上监控制度,在人体损伤鉴定中,首先在网上进行查询,凡遇轻伤乙级的,一律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局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出正式的鉴定报告给委托人,以避免错案的发生。积极参加省、市司法局组织的各项培训,全年市司法局组织的培训一次。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20XX年度我所完成了5件司法鉴定援助任务,得到了委托人的好评。 篇二:司法鉴定20XX年半年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20XX年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上半年,我所自去年底更名以来,在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指导下、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关心和帮助下,对照市司法局年度目标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要求和不断改进工作,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司法鉴定人协会活动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鉴定业务水平,鉴定业务数量和质量有了较大提高,鉴定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现将半年工作做一总结如下: 一、积极参加并完成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各项活动和任

务。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按时报送材料、报表。年初参加了麻城市司法局召开的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听取了全年工作安排,学习了袁局长的主题讲话并签订了责任书,与参会的各位同行进行了一些业务上的交流。5月份参加了黄冈市司法局和司法鉴定人协会举办的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培训及工作会议。在这两次会议上我所都受到了表彰,被评为市司法鉴定工作先进集体和市司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 二、继续加强鉴定所的设施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设置条件要求,我所在基本条件达标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今年又花数万元配备了鼓膜成像设备,极大的方便了鉴定当事人进行伤情鉴定。根据省司法厅的鉴定档案评查结果,我们进一步规范了管理:编制了本所的鉴定作业指导书,完善档案内容提高装订质量;规范受案流程,注重风险评估,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会鉴制度,避免了程序违法和非技术因素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三、不断进行继续教育,提高鉴定质量。 今年5月份参加了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业务学习,参加并通过了省司法厅组织的集中能力测试。通过不断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使司法鉴定人员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提高,鉴定质量有了保障,获得了政法机关和当事人的认同。同时还对鉴定人进行职业道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2007年9月10日司发通[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通则》的重要意义

《通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贯彻执行《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现状调研报告 规范管理科学指导推动司法鉴定行业新发展 司法鉴定是广大人民群众处理劳动争议、医疗纠纷、交通肇事等涉及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的有效途径和手段司法鉴定的公信力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进而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和信念。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也不断的发展壮大。行业的发展对行业管理的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按照新任务的要求创新思路加强指导科学运作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协调发展是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着重研究的课题。 最近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切地体会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要求、方法在指导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上有着深远的意义有以指导工作实践必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司法鉴定管理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梳理总结了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查找到影响和制约行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决心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真加以解决使司法鉴定行业在规范的管理下、在科学的指导下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管理的现状

1、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基本情况。目前我市共有19类家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215名。其中法医类4家;司法会计类6家;工程造价类2家;房屋安全管理类鉴定2家;土地估价1家;交通事故司法鉴定1家;综合类1家即市科学技术咨询总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其鉴定业务有6类:即机械电子、农业技术、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及文书司法鉴定。 2、目前司法鉴定管理办公室履行的工作职能有:司法鉴定人行业准入的初审和申报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的初审和申报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的初审和呈报;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并向省厅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司法鉴定统计、总结和报告、协助省厅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3、近年来完善的相关制度:在工作中相继完善制定了《司法鉴定诚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信息上报制度》、《信访和投诉受理制度》、《机构设立初审程序规则》等九项规章制度为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要求起草了《司法鉴定委托协议书参考内容式样》和《司法鉴定告知回避单参考式样》建立了司法鉴定网上办公系统;按照省厅的要求统一了司法鉴定印章。 我市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目前正有序开展但由于司法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 近年来,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康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开拓奋进,为司法行政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职责。具体来说,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近年来,我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了“xxxx”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中,我认真阅读理论著作,细心做好学习笔记,深入体会上级精神要求。一年多来,共记学习笔记xxxx余字,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4篇,同时还参加了全市政法系统举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三等奖。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了大局观念和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感,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树立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XX年10月,我调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工作。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局一项新的管理职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来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后,为了尽快适应工作,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书籍,认真学习了

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文件规章,深入了解了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政策精神,并积极学习司法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坚持以复合型人才来要求自己,使自己从一个司法鉴定的“门外汉”变成了“行里通”。 3、加强职能履行,全力开拓工作。为了开展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我积极协助科室负责人跑部门、拟文件、搞宣传、下基层,以尽快打开司法鉴定工作的局面。为了争取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我与科室负责人一起不厌其烦地到这些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向他们解释、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到了他们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了建立我市门类齐全的司法鉴定业务体系,我积极打听、网罗专业人才,动员他们申报国家司法鉴定人,同时与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他们对xx市司法鉴定工作的最大支持,尽一切可能扩大我市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此外,我还与科室负责人一起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增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以扩大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力。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市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由原来的一家发展为四家,xx市两家、xx市两家,其中一家为综合性鉴定机构、xxxx为法医类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也由xxxx门类扩大到了xxxx门类;司法鉴定人也由xxxx增加到了到了2xxxx。 4、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执业秩序。司法鉴定人刚刚走进司法行

司法鉴定个人总结

司法鉴定个人总结 司法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做为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则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步成长起来的。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司法鉴定个人总结,希望对你有用! 司法鉴定个人总结篇1 近年来,我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为己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健康的人生观、正确的价值观,力求做到与时俱进、求实创新、开拓奋进,为司法行政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职责。具体来说,主要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养。近年来,我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积极参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中,我认真阅读理论著作,细心做好学习笔记,深入体会上级精神要求。一年多来,共记学习笔记2万余字,撰写学习心得和体会4篇,同时还参加了全市政法系统举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竞赛并获得了三等奖。通过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了大局观念和政治责任感、政治敏锐感,坚定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树立了公平正义、服务大局、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水平。20xx年10月,我调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工作。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局一项新的管理职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我来到司法鉴定管理科后,为了尽快适应工作,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书籍,认真学习了有关司法鉴定工作的文件规章,深入了解了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政策精神,并积极学习司法鉴定的有关专业知识,坚持以复合型人才来要求自己,使自己从一个司法鉴定的门外汉变成了行里通。 3、加强职能履行,全力开拓工作。为了开展好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我积极协助科室负责人跑部门、拟文件、搞宣传、下基层,以尽快打开司法鉴定工作的局面。为了争取市委政法委、市纪委、市人大法工委等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支持,我与科室负责人一起不厌其烦地到这些领导部门进行汇报,向他们解释、宣传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争取到了他们对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为了建立我市门类齐全的司法鉴定业务体系,我积极打听、网罗专业人才,动员他们申报国家司法鉴定人,同时与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争取他们对XX市司法鉴定工作的最大支持,尽一切可能扩大我市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此外,我还与科室负责人一起积极组织有关单位申报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增加我市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以扩大司法鉴定的社会影响力。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市的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由原来的一家发展为四家,XX市两家、XX市两家,其中一家为综合性鉴定机构、3家为法医类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也由3个门类扩大到了6个门类;司法鉴定人也由6人增加到了到了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试题.docx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 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4、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不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5、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6、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7、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或者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8、委托人就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29、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 30、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31、司法鉴定机构决定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3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3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

司法鉴定人年终总结

司法鉴定人年终总结 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司法鉴定人年终总结市局组织、协助各区执法局查处各类案件304宗。各区执法局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7宗,其中维持5宗,正在审理2宗;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5宗,其中维持1宗,正在审理4宗。现将我市城管执法系统依法行政的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宣传教育先行,抓好依法行政的宣传工作市和禅城、三水、高明区执法局今年3月挂牌运作后,全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得以全面推进。为增强广大市民的城管法治意识和参与城管的责任,贯彻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我们坚持宣教先行、以人为本的理念,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成立对外宣传机构,建立媒体、载体宣传阵地我局由局领导挂帅,成立了对外宣传专责机构,与新闻媒体建立“互动”联系机制,设立了“机构职能”、“政务动态”、“网上办事”、“法律法规”、“城管之窗”、“大事记”、“行政执法”、“发展规划”、“统计资料”、“投诉咨询”、“信息刊物”和“专项整治”等城管栏目,创办了行政执法《简报》,由此,形

成了以电台、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和《简报》、网站载体为主的宣传阵地,加上针对不同时期的中心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取得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效应,保障了行政执法宣传工作的有效开展。xx年司法个人工作总结 (二)发挥媒体宣传优势,上路执法打响头炮成立之初,我们与市委宣传部、区政府和***电台、电视台共同举办了以“共同维护美好家园——***城管与市民心连心”为主题的“城管论坛”活动;9月25日,我局又联合三水区委政法委、区广播电视局和区执法局等部门,在三水森林公园宣言广场举办了以机动车停放管理为主题的“城市论坛”。充分听取市民的意见,集思广益,把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愿望与要求融合到城管执法之中,让市民参与决策,拉近了执法机关与市民的距离。10月30日,我局与市普法办、华法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华法杯”创建美好家园·城管法规知识有奖竞赛抽奖活动,让广大市民进一步了解城管知识,为依法行政树立形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坚持全方位多形式宣传,营造良好的教育宣传氛围一是开展执法宣传月活动。我们把上路执法头一个月作为“宣传教育月”,在主要街道、路口设置宣传咨询站,向广大市民派发《致广大市民的公开信》和城管执法宣传手册,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0万多份,接受市民咨询近万人次。使执法宣传工作达到了一定的细化和广度二是制作电视广告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 (司发通[2010]83号2010年4月12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工作,保障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颁发、使用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获准行政许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第四条司法部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管理工作。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颁发、使用等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开展证书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业务范围、有效期限、颁证机关、颁证日期等。 《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应当载明许可证号、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资金数额、业务范围、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当载明执业证号、鉴定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鉴定执业类别、所在鉴定机构、颁证机关、颁证日期,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事项变更记录等,同时贴附持证人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代码,每证一号,不得重复,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经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统一编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由九位数字构成,按以下规则排序: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市(地)代码;第五、六位为颁证年度的后两位数字;第七、八、九位为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先后顺序号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采用国家标准代码。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证号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前六位数字的编制规则相同,第七、八、九位为

学习资料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docx

《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试题》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2、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4、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6、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7、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决定。 8、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9、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12、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1、;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方法。 13、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14、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 15、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

---------------------------------------------------------------范文最新推荐------------------------------------------------------ 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是我们回顾自身过去的工作情况,并从中找出不足的地方,然后改正问题,让自己变得更加优秀。下面是小编整理收集的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参考!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1) 一年来,我县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用法律帮助人、维护人”的思想体现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和谐于都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一年来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狠抓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和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xxxx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规、规章,按照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规范要求,规范了司法鉴定管理,加强了司法鉴定质量建设,推进了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了对外宣传力度。首先,进一步抓了司法鉴定网络信息化建设,继续以于都县司法行政政务公开网为平台,充分发挥网站的功能和作用,及时发布司法鉴定相关信息,公开司法鉴定办事程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第二,以法制宣传等活动为契机,对全国人大《决定》、《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县司法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管理职能及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情况进行深入 1 / 16

宣传。使更多的公民了解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深社会对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识和广大公民对司法鉴定重要作用的认识,扩大了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影响。 三、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建设。要求各鉴定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执业公开、受理登记、档案管理、鉴定意见审查、鉴定人出庭、鉴定保密、回避等各项制度,将执业范围、工作流程、收费标准上墙明示,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使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做什么、怎样做,干好干坏的结果将受到什么样的褒扬和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真正做到确保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整体推进,具体业务抓早抓实。 xxxx年在具体业务上抓了: 1、全年工作早安排、任务早落实。年初,就出台了《xxxx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要点》,下发各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在此基础上,上门走访,征求各鉴定机构意见,使各项工作早安排,任务早落实做到心中有数。 2、按省厅、市局要求及时参加了培训活动。 3、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市局鉴定科报送了司法鉴定鉴定业务统计报表。 4、xxxx年,全县两家鉴定机构共办理司法鉴定案件743 件,平均采信率98.5%,其中,公、检、法部门委托案件 463件,律师事务所委托案件9件,企事业单位委托2件,个人委托案件269件。 司法鉴定工作总结(2)

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文档6篇

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文档6篇Personal summary document of forensic personnel 编订:JinTai College

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文档6篇 小泰温馨提示:自我鉴定是个人在一个时期、一个年度、一个阶段对 自己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的一个自我总结。篇幅短小,语言概括、简洁、扼要,具有评语和结论性质。本文档根据自我鉴定内容要求展 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 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文档 2、篇章2: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文档 3、篇章3: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文档 4、篇章4:医护人员个人鉴定范文 5、篇章5:医护人员个人鉴定范文 6、篇章6:医护人员个人鉴定范文 司法鉴定人员,就其本质工作而言,就是平等,所以司 法鉴定人员要做到公正公平!那么你要怎么去写司法鉴定人员 个人总结呢?下面由本小泰精心整理的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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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鉴定影像管理系统(1套)

法医临床鉴定影像管理系统(1套) 产品名称分项部件名称 及规格 参数要求报价 法医影像 管理系统(软、硬件)法医临床影像 管理工作站 1、扫描的图像直接转换成标准DICOM3.0格式保存入库,同时可以支持jepg,tif.bmp.等多 种格式输出。 2、图像管理:满足司法鉴定文档管理的要求,对扫描结果和检验资料建立检索、查询并进 行保存等。 3、网络功能:扫描图像可发送到任何遵从DICOM 3.0标准的第三方系统,进行鉴定报告输 出。 4、刻录:能够进行图像的选择编辑,对资料图像刻录输出,方便出庭出示。 5、鉴定报告:符合司法鉴定管理要求,提供标准模板方便生成报告,可以直接打印图文报 告。 6、图像处理功能: 1)具有调整窗宽窗位、明暗对比度调整、放大缩小、局部调窗、图像旋转、另存输出,标 注测量,多幅图像同时处理等图像处理功能 2)可以对各种长度、角度、面积进行测量;可进行不规则面积测量,以及相机等设备拍的 外伤图片的测量鉴定,在图像任何区域可以进行文字标注 3)可以调阅不同被检人或者同一被检人不同时期的图像进行对比显示,方便研究

4)图像切割功能,CT、MRI胶片扫描后可以切割成多个单幅图像自动生成序列,或者截取任意区域影像进行报告输出 5)图像校正,实现影像零偏差 7、支持所有尺寸的胶片,包括无损检测全身片。 8、支持所有格式文档资料的保存,直接可以接照相机,摄像头、高拍仪等影像采集设备,以便文档资料和影像资料的对照归档、查询、保存。 9、批量接收医院U盘或者光盘内容的导入管理,如CT序列图片等 10、可接录影设备捕捉关节活动角度,并进行测量 供应商投报产品质量性能不低于以上参考品牌质量性能。技术参数为必须满足的技术参数,不能低于该参数。 医用胶片扫描仪(7000)直进式馈片设计,形体轻巧。 开启式前盖,方便清洁维护,绝不卡片。机身采用坚固耐用的全金属结构。 扫描范围:14"×52"~2.5"×2.5" 扫描速度:≤7秒 色彩深度:8 12 16 bit 灰度 光学分辨率:1200 dpi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

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

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 司法鉴定人员,就其本质工作而言,就是平等,所以司法鉴定人员要做到公正公平!那么你要怎么去写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呢?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总结篇一 我叫黄本有,1948年--月出生,1970年10月参加工作,1980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7月从事司法行政兼人民调解工作,现任商洛市镇安县青铜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兼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九年来,我先后调解处理各种矛盾纠纷398起,其中疑难纠纷41起,防止“民转刑”案件8起,群体性事件3起,调解成功率达98,较好地履行了一个基层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职责。九年中,党和政府也给了我许多荣誉,连续五年被评为市县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多次受到市司法局,县委、

县政府和县司法局的表彰奖励。今天我能在这里向大家汇报工作,心里很不平静,我只是尽了司法助理员应尽的职责,与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回顾几年来,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我的体会是: 树信心,立规矩,规范执法行为2018年,当组织让我到青铜关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亲朋好友都反对。一方面认为青铜关镇位于镇旬两县结合部,撤区并镇由原来的4个乡合并而成近2万人口的大镇,时逢西康铁路建设,社会治安相当复杂,另一方面认为都快五十的人了,干司法调解整天与哭天抹泪、扯皮打架的事情打交道,没权、没利、没地位,有啥好干?因为这之前,我在公安上工作了好多年。但我不这样想,让我做司法调解工作,说明组织上相信我的能力,镇大民情复杂,说明那里更需要我,我二话没说就走马上任了。上任后,首先利用一个多月时间,跑遍了全镇的15个村79个村民小组,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写了长达20多页的社情调查报告,专题向镇党委、政府领导作了汇报,引起了领导的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在当时镇机关住房相当紧张的情况下,给我安排了一套间房子,有一间专门的办公室。在随后的工作中,我结合实际,专门建立健全了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和廉洁制度;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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