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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在2012年全国煤炭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在2012年全国煤炭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在2012年全国煤炭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转变方式稳中求进——煤炭工业2011年发展与2012年展望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

2011年,我国煤炭工业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煤炭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努力转变发展方式,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实现了“十二五”良好开局,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增加有效供给,实现供需基本平衡。2011年,我国煤炭需求增长较快,煤炭在一次能源生产结构中的比重接近80%,煤炭需求增量明显高于“十一五”平均水平,部分时段、部分地区供需矛盾一度比较突出。为缓解这一矛盾,我们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加强市场监测。密切跟踪煤炭经济运行情况,深入分析市场变化,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煤炭供需形势,安排迎峰度夏、度冬工作,正确引导市场预期;深入煤炭主产区、调入区和大型煤电企业调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有效措施,着力缓解煤电矛盾。二是提高供应能力。及时组织新建煤矿项目竣工验收,促进项目尽快投产运营,全年新增产能9500万吨;推动兼并重组煤矿有序投产,全年释放产能约1.5亿吨。三是做好产运需协调。内蒙古、山西、陕西等产煤大省(自治区),合理组织生产,加大煤炭调出力度。2011年,三省(自治区)分别调出煤炭6.1亿吨、5.8亿吨、2.7亿吨,均创历史新高。神华、中煤、同煤、陕煤化、淮南矿业等大型煤炭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提高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为保障电煤稳定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加快,第一批国家煤炭应急储备计划顺利完成。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煤炭工业努力增加有效供给,2011年,全国原煤产量35.2亿吨,同比增加2.8亿吨,增量为历史最高水平;煤炭净进口1.68亿吨,同比增长15%,实现了全年煤炭供需基本平衡。

(二)推进结构调整,提高产业集约水平。2011年,我们坚持把大基地、大集团、大煤矿建设和淘汰落后产能作为重要抓手,在调整结构中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在转变发展方式中谋划结构调整,取得较大进展。一是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成效显著。全年核准大型煤炭基地内煤矿项目32个,建设总规模1.46亿吨;14个大型煤炭基地总产量达到32亿吨,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达到90%左右。二是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设取得新进展。随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入实施阶段,全国千万吨级大型煤炭企业已达45家,年产量23.2亿吨,占全国总产量比重66%,较2010年提高3个百分点,其中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18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1%,较2010年提高7个百分点。去年,山东能源集团、冀中能源集团跨入亿吨级企业行列,我国亿吨级煤炭企业达到了7家。三是大型现代化煤矿建设步伐加快。不连沟、布尔台等一批特大型现代化煤矿相继投产,千万吨级现代化煤矿达到40个,安全高效煤矿达到377个,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33%左右。四是淘汰落后产能取得积极进展。继续加大以关闭小煤矿为重点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2011年,全国关闭落后煤矿407个,完成计划的133%;淘汰落后年产能2463万吨,完成计划的155%。年产30万吨以下的小煤矿产量在全国总产量中的比重下降到20%。

(三)强化瓦斯防治,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抓住煤矿安全生产关键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保障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一是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

号)精神,明确重点工作分工,开展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在合肥召开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张德江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部署了“十二五”时期瓦斯防治工作。二是夯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基础。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抽采达标等规定,建立了煤炭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开展了中小煤矿瓦斯专家会诊,完成了全国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三是加大煤矿安全改造投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亿元,带动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96亿元,推进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3.58亿元,专项用于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4个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2011年,全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为0.564,同比下降0.185;死亡人数1973人,同比下降18.9%;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煤炭主产区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批大型煤炭企业实现了安全生产“零死亡”。

(四)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发展质量。根据转变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通过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不断提高煤炭资源的开采与利用效率。综合利用规模扩大。新增洗选能力1.5亿吨,原煤入洗率提高到52%;新增煤矸石等低热值煤发电装机规模280万千瓦;新增地面煤层气产能14亿立方米,新增瓦斯发电装机规模近40万千瓦。绿色开采示范初见成效。河北、山东、河南、安徽等省煤炭企业应用充填开采技术,累计采出“三下”压煤1000多万吨,充填煤矸石1300多万吨,减少矸石占地30多公顷,产生直接和间接经济效益接近100亿元。煤矿技术装备升级加快。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6亿元,带动企业投资46亿元,开展煤矿采掘与洗选技术装备升级,煤层气(煤矿瓦斯)地面抽采的一系列关键技术装备研究也取得积极进展。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大中型煤炭企业普遍建立了技术研发中心,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通过验收,煤炭行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达到19个。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成效明显。煤炭行业获国家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11项,神华百万吨煤炭直接液化和60万吨煤制烯烃工程转入商业化运行。

(五)完善体制机制,夯实行业管理基础。我们与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门一起,健全行业管理体系,完善行业管理措施,行业管理工作取得进展。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总结评价工作已经完成。提出了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初步意见。行业法规建设得到加强。制定发布了《煤矿地质补充勘探和煤炭产业升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煤炭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细则》,研究起草了《煤层气产业政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和稀缺煤类管理暂行规定》《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条例》等行业法规。确定了煤层气标准体系框架,制定实施了《民用煤层气(煤矿瓦斯)》(GB 26569-2011)《煤层气井钻井工程安全技术规范》(SY6818-2011)《煤层气集输与处理运行规范》(SY/T 6829-2011)和《煤层气开采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13-2011)等标准规范。

此外,煤炭国际合作步伐进一步加快。中国煤炭国际峰会、煤矿瓦斯治理(淮南)国际技术大会等国际性会议成功召开,国际交流平台日益丰富;煤炭企业积极参与澳大利亚、蒙古、印度尼西亚等国家的资源开发,兖矿集团在澳大利亚的权益煤产量已近2000万吨/年;中俄煤炭领域合作全面实施,全年进口俄罗斯煤炭超过1000万吨。矿区民生进一步改善,2011年,全国煤炭行业利润约4500亿元,其中99家大型煤炭企业利润约2100亿元。大

型煤炭企业职工人均年收入5.6万元,同比增长24%;棚户区改造稳步推进,矿工居住条件显著改善;职工劳动保护得到加强,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加大。

在过去的一年,我国煤炭工业取得了可喜成绩,为进一步科学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煤炭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与所处的环境,各种困难仍很多。

从国际环境看,一方面,世界煤炭开发利用技术不断进步,为煤炭工业集约化、多元化、洁净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主要煤炭资源大国为促进经济发展,主动扩大国际合作,为我国煤炭工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带来了机遇。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碳减排呼声越来越高,围绕气候变化的国家间谈判更加激烈。我国政府已经承诺,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要比2005年降低40%~45%。煤炭是我国主体能源,也是高碳能源,控制碳排放对煤炭的生产和利用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从国内环境看,一方面,“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能源需求呈现稳步增长态势。与之相应的是,我国油气资源相对不足,煤炭占化石能源资源储量的94%;煤炭开发利用技术较为成熟,开发利用成本相对低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不足10%,大规模发展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煤炭消费总量仍将延续增长态势,煤炭主体能源地位还难以改变。另一方面,“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抓紧出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实行强度和总量双控制”。经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已经形成。随着工作方案的颁布和落实,煤炭需求增速将逐步放缓,煤炭在一次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将逐步下降。

从煤炭行业自身发展看,一些不协调、不平衡、不可持续的矛盾和问题依然突出。

一是资源支撑难以为继。我国煤炭资源虽然总量很大,但人均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二,焦煤、无烟煤等稀缺煤种资源储量尤其匮乏。资源勘探程度低,储采比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资源回采率低,部分大矿采肥丢瘦、小矿乱采滥挖,资源开发方式难以支撑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二是开发布局矛盾加剧。东部资源日渐枯竭,中部资源开发潜力变小,煤炭开发加速向生态环境脆弱的西部转移。预计到“十二五”末,山西、陕西、内蒙古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将由2010年的54%提高到近60%。河南、安徽等省将由煤炭调出省转为调入省,北煤南运、西煤东运的压力增大。煤炭长距离运输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特别是在冬夏季用煤高峰期和遇有极端恶劣天气时段,煤炭安全稳定供应的难度和风险进一步加大。

三是整体生产力水平较低。煤炭领域很多基础理论和重大技术亟待突破和创新,煤炭技术装备的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可靠性程度低,采掘机械化程度和生产效率远低于先进产煤国家。产学研融合程度较低,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短缺,煤炭科学发展受到制约。小煤矿数量仍占全国煤矿总数的80%以上,绝大多数装备水平差、管理能力弱、职工素质低、作业环境差。

四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国大中型矿井平均开采深度接近500米,且以年均近20米的速度向深部延伸;采深大于600米的已占30%,超过千米的深井达39处。随着采深增加,煤炭开采条件更为复杂,高瓦斯矿井每年增加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年增加3%;

占三分之一产能的煤矿急需安全改造,占三分之一产能的煤矿需要逐步淘汰。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一般事故时有发生,煤矿安全生产问题依然突出。

五是煤炭开发对生态环境影响大。煤炭开采引发水资源破坏、瓦斯排放、煤矸石堆存、地表沉陷等问题,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煤炭生产完全成本制度尚未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投入不足,一些矿区“旧账未还,又欠新账”,给将来发展埋下隐患。资源枯竭矿区环境治理任务艰巨,转型发展负担沉重。

六是行业管理不到位。行业管理职能分散、重叠,行政成本高、效率低。大型整装煤田被肢解,资源配置与矿区总体规划缺乏有效衔接。部分企业炒作矿业权,部分地区片面以就地转化为条件配置资源,资源获取成本升高,一些老企业资源接续尤为困难。行业准入门槛低,一些不具备技术和管理实力的企业投资办矿,存在安全保障程度低等问题。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做好2012年煤炭发展改革工作,对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发展改革工作会议、能源工作会议的部署,今年要把“稳中求进”作为煤炭工作的总基调,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确保煤炭供需总量平衡。保持煤炭供需基本平衡,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要继续增加煤炭有效供应能力。考虑经济结构调整、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境外煤炭资源利用等因素,2012年煤炭产量预期目标36.5亿吨。煤炭进出口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调节。煤炭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保障煤炭正常供应。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做好基建煤矿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尽快投产,规范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程序,促进产能平稳有序释放。在大型煤炭基地内开工建设一批大中型现代化煤矿,要加强煤炭市场监测。密切跟踪煤炭下游产业发展动态,加强煤炭供需形势调查研究,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应对措施;发布全国煤炭需求、生产和调运等信息,促进煤炭产运需有效衔接。要促进煤炭高效便捷流通。充分发挥煤炭交易中心作用,积极推进全国煤炭交易体系建设,促进煤炭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减少中间环节,清理取消各类违规收费,降低交易成本。

(二)深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2012年是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全面推进的重要一年。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6号)精神,狠抓落实、取得成效。要抓紧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兼并重组工作进展较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加大推进力度,推动兼并重组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取得实效;进展较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迎头而上,确保全国兼并重组工作有序推进。要进一步开拓工作思路。在推进步骤方面,要做好年度目标分解工作,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重点,尽量往前做工作,不能把主要工作全部拖到最后一年;在推进途径方面,要发挥区域内部主体煤炭企业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引进技术管理水平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大型煤炭企业,跨区域参与本地区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确保兼并重组工作取得新进展。要加大协调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高度关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组中的问题。继续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加大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安全改造、产业升级和补充地质勘探项目资金支持力度。

(三)继续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总的来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果,但小煤矿数量多、生产力水平低的问题仍很突出。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是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升行业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煤炭资源和矿区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实现“十二五”末小煤矿数量控制在7000个以内的目标。根据“十二五”总体目标和2011年各地区进展情况,今年计划淘汰落后小煤矿400个以上,淘汰落后年产能约2000万吨。要坚持分类指导,对于非法违法开采的煤矿,坚决予以关闭;对于安全基础差且改造难度大的煤矿,进一步加强监管,积极引导其退出煤炭生产领域;对于具备资源优势和改造提升条件的煤矿,鼓励其参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实施产业升级,支持大型煤炭企业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小煤矿生产力水平。要强化任务落实,组织开展2011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抓紧分解2012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任务目标,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关闭煤矿名单,接受公众监督。要完善配套政策,妥善处理企业转产安置、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等事宜,合理解决正常退出煤矿的矿权、资产等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工作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要进一步加大安全工作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防范一般事故,使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大幅度下降。要深入开展瓦斯综合治理。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督促各地落实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积极推进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充分发挥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作用,推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产业化发展。要加大安全投入。各类煤矿要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对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安全投入困难的企业,继续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地方财政要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专项列支,与中央资金同时到位。要强化安全基础管理。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强化人员培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特别是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基础工作的资金投入,摸清瓦斯、水文地质等情况,强化灾害辨识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五)大力推进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煤炭及其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煤炭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改善矿区民生的有效手段。要加快发展煤炭循环经济。推广大同塔山、中煤平朔等煤炭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建设经验,按照煤—焦—电—建材、煤—电—化一体化发展模式,全面推进矿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建设。要积极利用与煤共伴生资源。优先发展煤矸石、洗中煤等低热值资源发电,新增发电装机规模600万千瓦;鼓励支持低浓度瓦斯发电,新增瓦斯发电装机规模40万千瓦。加快沁水盆地和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基地建设,加大郑庄、大宁—吉县等区块勘探力度,加快柿庄北、潘庄、韩城等项目开发,提高寺河、潘河等产区产能,推进古交—太原等煤层气管网建设,开展新疆低阶煤地区和云贵高应力地区煤层气开发技术研究,全年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55亿立方米,利用量80亿立方米。

(六)强力推进煤炭行业科技进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是加快转变煤炭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当前,煤炭行业科技创新能力,与推动煤炭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要进一步完善煤炭科技创新体系。支持煤炭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支持煤炭企业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要推进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加快大型煤矿装备国产化进程,推动煤矿自动化采掘

成套装备、大型露天煤矿开采装备、复杂地质条件煤炭高效开采技术装备研发,推广煤矿数字化、工作面自动化和管理信息化技术装备。要大力发展绿色开发技术。组织召开煤矿充填开采技术现场会,推广行业先进经验。支持企业开展保水开采技术研究,减少地下水破坏。稳定发展煤炭地下气化技术,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炭地下气化发展路线,推进示范工程建设。

(七)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煤炭进口国,煤炭工业国际化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要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认真总结我国煤炭企业“走出去”经验,加强对世界主要产煤国家煤炭政策的研究,鼓励开展国际煤炭资源并购,支持中国煤炭企业参与国际煤炭开发。要拓展煤炭国际合作形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与澳大利亚、印尼、蒙古、越南、俄罗斯等国的煤炭贸易合作,进一步开展对外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

(八)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强化煤炭行业管理是煤炭工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针对目前煤炭行业管理体制机制现状,今年要继续完善煤炭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煤炭法》修订工作,尽快出台《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等行业法规。要发挥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总结近年来煤炭行业发展改革成果,开展煤炭产业政策修订工作;发布煤层气产业政策,规范引导煤层气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732320055.html, 1999-9-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 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第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于近日发布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对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的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活动认定为“实际上是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的行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除市场障碍、减轻企业负担,现就广告中使用排序、评比、综合评价结果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市场主导品牌”、“消费者首选品牌”、“中国公认名(品)牌”、“×××推荐产品(品牌)”、“×××认定”、“×××认可”、“×××展示”、“×××荟萃”、“×××指定”、各种满意率、信任率以及某类商品、服务上榜企业等; 二、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到各广告经营单位,并对含有排序、评比、综合评价内容的广告进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如发现政策界限不清或难以认定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757号) (略)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食品 浪费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切实做好中央国家机关食品节约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工作作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和反对“四风”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在“世界粮食日”、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等重要活动期间,通过悬挂节约标语、发放倡议书、印发宣传册、举办平衡膳食讲座、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倡导崇尚节俭、科学健康的绿色消费观念和饮食文化,营造“节约食品、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宣传先进典型,曝光浪费现象,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节约食品光荣、浪费食品可耻的意识,努力形成“节约食品从我做起,反对浪费机关带头”的良好风尚,带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行动。今年10月,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世界粮食日”主题宣传活动,组织开展节约粮食电子倡议书签名活动。 二、深入推进“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去年以来开展的“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继续开展“文明餐桌”、“光盘行动”等主题活动,开创文明用餐新风尚。要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厉行节约,克勤克俭,树立健康、科学、合理的饮食新理念,养成文明节俭的餐饮习惯;在机关食堂用餐时,做到按需取用、少取多次,不浪费食品。在食堂明显位置摆放提示牌,提醒用餐人员健康饮食,适量取餐;设立食品节约监督员,加强巡视检查;在餐厅安装监控视频设备,对浪费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各部门、各单位食品节约工作成效将作为健康食堂创建和文明单位创建的考核内容。2014年四季度,国管局将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文明用餐、反对浪费”行动现场交流会。 三、抓好机关食堂食品节约工作 (一)加强食品采购管理。加强食品采购成本控制管理,做好主副食和原材料人均餐次消费定量统计分析,确定合理采购供应量。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计划和索证、质量验收制度,米、面、油、肉等大宗原材料实行定点采购、分批配送,生鲜食品等原材料实行少采勤采、即采即用,尽量采购当地应季食材,减少储存消耗,做好台账登记,日清月结。 (二)做好食品储存保管。执行食品原料出入库清单制度,出入库要严格登记签收。制定食品原料、调料辅料人均定额标准,根据每日就餐人数对米、面、油、盐等原料辅料实行定量供应。食品原料储存做到专库分架,离墙隔地,张贴保质期标识,确保先进先出。加强仓库、冷库等基础设施建设,控制温度湿度,防止食品腐烂变质造成浪费。 (三)提高原材料初加工利用率。严格落实餐饮作业初加工标准,规范原材料初加工工艺流程,增加毛菜的预处理环节,确保蔬菜净菜率平均达到85%以上。推行厨余食材深加工,充分利用食材边角料制作食品,创新搭配方式,提高原材料出成率。 (四)注重食品烹制管理。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统计制度,根据用餐人数、饮食习惯和食材用量,制定食品供应配餐计划。参照《中国居民膳食营养指南》,按照卫生可口、营养健康、经济适量的原则烹制食品,合理搭配菜品花样,粗粮细做,注重膳食平衡,严格执行每人每天摄入25克油、6克盐的标准。加强厨师技能培训,机关食堂厨师要具有初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推行菜品末位淘汰制,提高烹饪水平和饭菜质量。 (五)改进供餐用餐方式。根据就餐人数情况,合理设计上菜时间和份量,热菜少炒勤炒,定时适量供应,用完再上;面食由大变小,减少剩余。具备条件的单位可实行自助点餐计量收费,供应小份或半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93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八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宇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有关企业: 为了做好2017年能源工作,进一步深化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我局研究制订了《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2017年2月10日 附件 2017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 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遵循“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发展战略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战略部署,以推进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着力化解和防范过剩产能,着力推进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着力补上能源发展短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能源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主要发展目标 (一)能源消费 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44亿吨 标准煤左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6.8%左右,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 (二)能源供应 全国能源生产总量36.7亿吨 标准煤左右。煤炭产量36.5亿吨左右,原油产量2.0亿吨左右,天然气产量1700亿立方米左右(含页岩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左右)。 (三)能源效率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同比下降 5.0% 以上。燃煤电厂平均供电煤耗314克标准煤/千瓦时,同比减少1克。完成煤电节能改造规模6000万千瓦。 二、重点任务 (一)化解防范产能过剩 坚定不移落实去产能年度工作部署,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稳步发展先进产能,提高产能利用效率,促进生产能力与实际产出相匹配。 继续化解煤炭产能过剩。 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产能过剩,科学合理确定去产能年度目标,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停产关闭、证照注销、检查验收等工作程序。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技术等标准,淘汰一批灾害严重、资源枯竭、技术装备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的煤矿,全年力争关闭落后煤矿500处以上,退出产能5000万吨左右。按照减量置换原则,有序发展先进产能。规范煤矿生产建设秩序,加大未批先建、超能力生产等违规行为治理力度。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将公告范围从生产煤矿延伸至建设煤矿,实现全口径产能公告。 有效防范和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 按照清理违规、严控增量、淘汰落后的原则,制订实施“稳、准、狠”的措施,到2020年煤电装机总规模控制在11亿千瓦以内。坚决清理违规项目,未核先建、违规核准等违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继续实施煤电规划建设风险预警机制,严格落实缓核、缓建等调控措施。根据受端地区电力市场需求,有序推进跨区输电通道建设,按需同步配套建设煤电基地外送项目。积极推进放开发用电计划,合理引导投资建设预期。继续加大淘汰落后煤电机组力度,重点淘汰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环保要求的机组,2017年预计淘汰规模400万千瓦以上。 推进油品质量升级。 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2017年7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50ppm的普通柴油。做好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硫含量不大于10ppm的普通柴油准备工作。开展成品油质量升级专项监督检查,保障清洁油品市场供应。依据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六标准,加快出台新版车用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标准,开展相关升级改造。适度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规模和消费区域。 (二)推进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 围绕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着力解决弃风、弃光、弃水等突出问题,促进电源建设与消纳送出相协调,提高清洁低碳能源发展质量和效益。 积极发展水电。 加快建设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等大型水电基地。加强西南水电外送华南、华中和华东等区域输电通道建设,统筹推进金中、滇西北、川电外送第三通道等工程项目。建立水能利用监测体系,及时分析预警水能利用和弃水情况。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机制,制订实施《少数民族地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定》。 稳步发展风电。 优化风电建设开发布局,新增规模重心主要向中东部和南方地区倾斜。严格控制弃风限电严重地区新增并网项目,发布2017年度风电行业预警信息,对弃风率超过20%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风电规模。有序推动京津冀周边、金沙江河谷和雅砻江河谷风光水互补等风电基地规划建设工作。加快海上风电开发利用。 安全发展核电。 积极推进具备条件的核电项目建设,按程序组织核准开工。有序启动后续沿海核电项目核准和建设准备,推动核电厂址保护和论证工作。继续实施核电科技重大专项,推进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建设。稳妥推动小型堆示范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探索核能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太阳能。 继续实施光伏发电“领跑者”行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发电成本下降。调整光伏电站发展布局,严格控制弃光严重地区新增规模,对弃光率超过5%的省份暂停安排新建光伏发电规模。稳步推进太阳能热发电首批示范项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

国家能源局2018(7号公告)NBT47013修改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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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NB/T 47013.2-201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第1号修改单 本修改单经国家能源局于2018年5月14日以第7号公告批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①第2章第十三行中更改标准号: “JB/T 5075”更改为“GB/T 23910”。 ②4.2.6.1条第一行中更改标准号: “JB/T 5075”更改为“GB/T 23910”。 ③5.5.6.3条后补充新条文,5.5.6.4: “不要求100%检测的小径管环向焊接接头的透照次数由合同双方商定”。 ④7.1.1条改用新条文: 7.1.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钢、镍及镍合金、铜及铜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⑤7.2.1条改用新条文: 7.2.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铝及铝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⑥7.3.1条改用新条文: 7.3.1“本条适用于壁厚T≥2mm,材质为钛及钛基合金的承压设备管子及压力管道熔化焊对接环向焊接接头射线检测结果评定和质量分级,适用的焊接接头的型式包括沿焊缝根部全长有紧贴基本金属的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和不加垫板的单面焊对接焊缝。对于熔化焊对接纵向焊接接头(包括螺旋焊)按照第6章的规定执行。” - 2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办字〔2010〕247号 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74件)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 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89年1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公布 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4号第一次修订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订)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 6.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修订) 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9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公布 2005年9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一次修订 2006年1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次修订) 8.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公布) 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3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公布) 10.兽药广告审查标准(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6号公布)

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办公室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设6个区域监管局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国家能源局|办公室|监管局_新浪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6日电 (尹深)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10月31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东、华中、南方设置6个区域监管局;在山西、山东、甘肃、新疆、浙江、江苏、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12个省(自治区)设立监管办公室。 据通知,区域监管局及省级监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所辖区域内,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承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据悉,6个区域监管局及12个省级监管办公室行政编

制共500名,其中司局领导职数42名。 60岁李战哲坚持长跑40年入选波士顿环城赛 波士顿国际马拉松环城赛要求选手报名成绩在3小时50分之内才有资格参赛。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干部、60岁的李战哲荣幸入选今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全程(42195米)男子组比赛。 本报讯自1897年创立一年一度的第117届美国波士顿国际马拉松环城赛定于4月15日开赛。该赛事要求选手报名成绩在3小时50分之内才有资格参赛。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干部、60岁的李战哲荣幸入选今年美国波士顿马拉松全程(42195米)男子组比赛。 李战哲业余坚持长跑40多年,曾连续11年获海淀区元旦长跑赛冠军,多次进入北京春节环城赛前十名。多年代表北京队参加北京国际马拉松赛。1988年代表北京队参加日本东京都国民健康杯公路越野赛并获得男子中年组第五名;最近几年,他又陆续参加了上海、澳门和日本东京等国际马拉松大赛,均取得良好成绩。 中新社华盛顿4月15日电 (记者吴庆才)美国总统奥巴马15日在白宫就当日发生的波士顿马拉松赛爆炸事件发表讲话,誓言将对事件追根究底,将凶手绳之以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1〕13号),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并发布工商行政管理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证和保护。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二)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11个职能司(局)。 (一)办公厅。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文书档案、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机要管理、信息管理和会议组织;承担综合性调研,并协调全局的调研工作;拟定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系统统计、财务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的审计监督。 (二)法规司。

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7年第10号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煤层气生产站场安全管理规范》等204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62项、电力标准(DL)86项、石油标准(SY)56项,现予以发布。 上述标准中电力管理、电工装备标准、煤层气及生物液体燃料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电力(火电)规划设计标准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定制电力技术导则》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石油天然气标准由石油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煤炭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锅炉压力容器标准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1月15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NB/T10036-2017 煤层气生产站场安全管理规范

2017-11-15 2018-03-01 2 NB/T10037-2017 煤层气水两相相对渗透率非稳态测定方法 2017-11-15 2018-03-01 3 NB/T10038-2017 煤层气井小型压裂测试设计及评价规范 2017-11-15

2018-03-01 4 NB/T10039-2017 煤层气开发前期评价技术规范 2017-11-15 2018-03-01 5 NB/T10040-2017 煤层气录井资料解释及验收规范 2017-11-15 2018-03-01 6

NB/T13009-2017 小桐子毛油 2017-11-15 2018-03-01 7 NB/T13010-2017 小桐子精炼油 2017-11-15 2018-03-01 8 NB/T13011-2017 生物柴油工业名词术语

根据中国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

根据中国国家能源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年底,火力发电在总装机量中仍占主导地位。非化石能源装机比重合计占26.6%,比上年提高1.1个百分点,累计发电量7862亿千瓦时,按发电煤耗折算约合2.63亿吨标准煤。2010年,全国电源工程建设完成投资3641亿元,非化石能源建设投资占电源建设总投资的比重达到63.5%。对比欧洲发电装机总容量数据来看,截至2010年底,中国发电装机总容量已经超过欧洲,但非化石能源的比例基数较低,远低于欧洲的46%。在2010年新增发电设备容量中,非化石能源的比例达到35.8%,虽仍低于欧洲的41%,但已有显著进展。其中,光伏发电装机容量仍处于较低水平。 不仅如此,为实现到2020年的“两个目标”,在未来十年内,中国政府将进一步扩大和推动新能源领域的投资。据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人士透露,已上报国务院审批的《新兴能源产业振兴规划》为2011至2020年间的中国新能源开发利用和传统能源的升级变革做出了具体部署规划,拟在2011至2020的10年内,以开放市场吸引内外资的方式,累计增加直接投资5万亿元人民币,发展中国新兴能源产业。然而,着眼于中国及欧洲发电容量中的非化石能源具体类型比例,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欧洲的非化石能源分布呈现出多种能源共存的局面,近年来光伏和风能主导了新增的发电装机容量,尤其在2010年,欧洲光伏装机量占新增可再生能源的首位。根据欧洲设定的2020年20%的能源来自于可再生能源的目标,EPIA的研究结果表明,到2020年光伏发电占欧洲电力需求量的比例应从目前的《2%提高

至12%,预示着未来的十年内欧洲光伏装机量还将有大幅度增长。相比之下,当前,中国的非化石能源以水电为主,2010年的新增发电装机容量中,风电和核电都有了长足进展。然而太阳能光伏的比例却远远落后。各种可再生能源对中国的绿色路线图都是至关重要的,在未来的若干年中,将会出现多种能源共存的局面,风能、核能、水力发电及生物能源将协同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但是,单单关注水电、风电和核电难以实现中国政府的减排目标和能源结构调整目标,尤其是长远的能源供应目标。最近中国政府正反复考虑扩展其已经十分惊人的水电发展计划。中国丰富的水力资源集中在遥远的西部和西南地区,这需要解决长距离输电的挑战和提高其电力输送技术,并且水利资源本身存在总量限制。中国也富有风力资源,过去十年其风力发电容量经历了惊人的增长,至2010年底达到40GW,紧随美国之后。不过,从最近公布的《风电、光伏发电情况监管报告》来看,风电并网难题再次暴露,2010上半年,全国近三分之一的风机处于空转状态。核电尽管技术成熟且广泛采用,但它也面临一系列难题。但太阳能光伏提供了独特的优势和机遇。太阳能是至今为止地球上可用的最大能量来源,它提供了其他可再生能源不能提供的好处。光伏系统能在合适的陆地和建筑物上的任何地方开发。光伏系统也是组件式的,这提供了规模上的灵活性。光伏系统能在靠近需求中心处安装,它们的发电峰值与电力峰值需求一致。光伏分布发电可以就地用电,减小对电网的压力。 到2008年底,我国新能源占能源生产总量比重超过9% 新能源行业重点企业:中国风电集团有限公司,力诺太阳集团,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7号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

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第九条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四)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

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

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政监察 【发文字号】水资源[2013]389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0.08 【实施日期】201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建设 工作的通知 (水资源〔2013〕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水务)厅(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节约用水办公室,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2013年5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3〕181号),把建设节水型单位作为公共机构节水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快节水型单位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以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保障,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的原则,建成一批“制度完备、宣传到位、设施完善、用水高效”的节水型单位,带动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加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引导全社会提高节水意识,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50%以上的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并逐步将各类公共机构纳入节水型单位建设范围。到2020年,全部省级机关建成节水型单位,50%以上的省级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 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有条件的市县级公共机构创建节水型单位。三、具体要求 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节约用水办公室要组织、指导本地区公共机构按照以下具体要求,加强节水日常管理,加快节水技术改造,积极创建节水型单位。 (一)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节水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节水管理相关领导职责、管理部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制定、实施节水计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 (二)强化节水日常管理。严格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定期巡护和维修,杜绝跑冒滴漏。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和管理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重点加强食堂、浴室等重点耗水部位的用水监控。编制详细的供水排水管网图和计量网络图,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加强用水效率和总量分析。结合自身特点,加强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节水意识。 (三)加快推广使用节水技术和设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 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国家能源局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障有关个人和组织行使投诉举报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有关个人或者组织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以下简称12398热线)向其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 本办法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反映涉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的电力、核电、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等方面事项。 第三条投诉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受理和办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认为投诉举报事项重大、情况复杂的,可以报请国家能源局处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关注社会民生热点,建立问题导向监管机制,将12398热线建设成重要的能源监管民生通道。 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受理和办理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能源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健全和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闭环管理制度、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工作机制,规范受理、分理、办理、回复、回访等工作程序。 如果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当协商办理;如果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先行调查了解情况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办;确定不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的,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送。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通知 【文 件 号】[88]国管财字第031号 【颁布部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颁布时间】1988-02-29 【实施时间】1988-02-29 【时 效 性】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参照我局财务司一九八四年制定的《机关工勤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试行办法》在中央国家机关试行四年来的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和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的和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本办法。 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范围 限于中央国家机关专职从事需要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的工人和干部。工人指固定工和计划内一年以上的合同工、临时工。短期临时工不发工作服,工作中可采取借用办法。

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具体配备标准附后) 三、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保证工作质量的辅助措施,不是改善生活的福利待遇。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范围.增添项目,提高标准,缩短年限,也不得将劳动保护用品折发现金。 2、各单位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更新和保管制度,切实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 3、发给个人的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由使用人妥为保管,在工作中穿着使用。调离或改变工作性质时,对工作服等耐用劳保用品要及时收回,丢失者应按使用年限折价赔偿。 4、同时兼做几种工作的,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5、机关行政附属单位(包括自收自支的预算外单位),除机关招待所另有规定外,都按照本规定办理。 6、各单位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行政机关在行政经费列支;单独核算(包括内部核算)的行政附属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7、各单位对本办法中未列、但必须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其他特殊工种,可根据本办法的配备原则,制定配备办法,但必须从严掌握。具体配备情况报我局备案。

国家能源局公告第

国家能源局公告第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瓦斯内燃发电机组瓦斯预处理通用技术条件》等80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9项、电力标准(DL)37项、石化标准(NB/SH)34项,现予以发布。 上述标准中电力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煤矿瓦斯及煤炭建设标准由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锅炉压力容器标准由新华出版社出版发行,石化标准由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发行。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2月27日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NB/T10041-2017 瓦斯内燃发电机组瓦斯预处理通用技术条件 2017-12-27 2018-06-01 2 NB/T47004.1-2017 板式热交换器第1部分:可拆卸板式热交换器 NB/T47004-2009

2017-12-27 2018-06-01 3 NB/T47060-2017 回转式空气预热器 2017-12-27 2018-06-01 4 NB/T47061-2017 工业锅炉系统能源利用效率指标及分级 2017-12-27 2018-06-01 5 NB/T47062-2017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2017-12-27 2018-06-01 6 NB/T47063-2017 电站安全阀 JB/T9624-1999 2017-12-27 2018-06-01 7 NB/T47064-2017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JB/T4782-2007 2017-12-27 2018-06-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2004-6-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号 业登记程序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日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企业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适用本规定。 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依法进行核实。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设立企业登记场所,统一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网站,受理企业登记申请,方便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查询企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等。 企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企业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代表企业登记机关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的决定。 登记申请 申请企业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并按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决定确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法定形式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申请人应当如实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查、受理和决定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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