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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审判适用调解原则初探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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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适用调解原则初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这就是行政审判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该原则包括两层涵义,一是调解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二是调解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结案方式。

当然不适用调解原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可以在裁判前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促使有错误的一方当事人认识自己的错误。

如使原告方认识到自己的诉讼请求错误而申请撤诉,或使被告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撤销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取得原告的谅解并申请撤诉,以达到平息诉讼的目的。

行政审判之所以确立不适用调解原则,其出发点,在于行政权是国家法定的权力,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随意作转让、放弃的处置,即没有处分权。

而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因行政机关无处分权,那么就不存在调解的前提。

同时,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是在管理人与相对人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的指挥、命令和服从关系。

因此,双方当事人无法在产生争议之后,平等自愿地去协商并达成协议,而只有让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活动,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正确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裁判,而不能由争议双方互相协商、互相让步、互相谅解来判断行政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与合法。

行政诉讼立法之所以确立不适用调解原则。

其立法本意有二点:一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司法监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和方式行政使国家权力,进行行政管理,不得滥用职权,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法律、法规又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行政机关只能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行使该项权力,不得随意越权处分国家的权力。

二是对行政审判的限制,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审查裁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1]

调解基本原则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 自愿平等原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是一项群众性的自治活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 二、合理合法原则 合理合法原则实际上规定了人民调解的依据。 三、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纪律: ①不得徇私舞弊; ②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③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④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⑤不得吃请受礼。 职责 一、及时调解各类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二、做好纠纷预警工作,及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掌握辖区内各种不安定因素,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防止激化,并及时汇报重大不安定事件。 三、对本辖区所发生的各类民间纠纷,由首次调解责任人调解,若二次调解不成功,可以向本级或者上一级调委会反映。 四、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及时调处纠纷。 五、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六、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细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八、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公章,生效后,统一保管。

论法院调解制度

论法院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7-28 【我要纠错】【字号大中小】【打印】【关闭】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谭宝昌内容提要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很好地体现了法院调解的本质,但由于我国采取的调审结合、交互运行的调解模式往往会造成调解与审判的混同,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因此本文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重点分析我国调解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并就如何对其进行制度完善和改革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法院调解制度完善改革建议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就民事权益的争议,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在我国调解制度可谓源远流长,原始社会纷争的解决基本上都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到了阶级社会,调解更是被官吏及普通老百姓所接受,调解制度在中国古代之所以这么盛行,是由于深受儒家贵在持中、贵在尚中思想及"合文化"的影响。中国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儒家的纲常伦理深深的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普通性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这种文化传统使调解的

作用经久不衰。同时也正由于调解的盛行,从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整套的制度,为以后西方国家把调解作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借鉴提供了依据。当然,这种制度辨明是非、平息纠纷对于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对于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又因为调解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及宗法关系的基础上的,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秩序为目的,忽视了个人的权利,所以又具有明显的落后性。它要求通过劝和的办法折中妥协的解决双方的纷争,追求息事宁人的效果,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从而不利于法治的形成,与现实的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法权要求明显相悖。 现阶段,在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民事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比率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与判决相比仍占绝对多数,这也与我国现存的民事审判方式有关,在我国的审判方式中,调解占据重要地位,并且已形成"调解型"的民事审判方式,这种模式虽然已暴露出许多弊端,但并不全是调解制度本身的问题,调解作为处理和消弭纠纷的一种方式,确实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重要的作用,且与我国特定的文化历史、法律传统、心理定势、经济基础、基本国情等诸多背景因素紧密相连,在审判实务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如避免可能因此而造成的反目成仇,促使他们心平气和的达成协议,以及对改革我国诉讼模式的超职权主义也可起一定的作用。 (二)法院调解的基本模式 根据调解和审判间的关系的不同,各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大体上可分为以下3种模式:

谈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谈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论文关键词:法院调解原则适用 论文摘要:《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自愿合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一个特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贯彻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不仅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还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增强团结。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解决民事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应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不应调解结案。 2、调解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调解并非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3、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和判决一样,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合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外,调解还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4、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无论是按普通程序的,还是按简易程序,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下,能够调解的,都可以调解。 5、应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体适用何种方式,除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外,还要看社会效果。如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或者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

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调解原则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一个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司法传统,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因此,如何依法适用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原则的适用力度,达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的社会效果是司法领域的一个主流问题。 一、调解原则在审判实践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种类繁多、形态各异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快速上升。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如何增强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机能,如何将有限的审判资源在各类纠纷中合理配置,减少诉累,以达到纠纷解决效果的最优化,使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统一,是目前审判工作中着重考虑的问题。因此,加大采用高效便捷的调解制度已经被纳入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但是,审判方式改革以后,由于调解制度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和其在实践中的随意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优势的充分发挥,需要在审判改革中加以完善和解决。 目前,一是调解方式缺乏规范的可操作调解程序问题。只有程序的内在契合公正的运行方式能逻辑地产生出可令人接受信服的裁判结论,这也是程序法自身独立价值之所在。然而,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民诉法对其程序要求十分粗略。尽管法律规定要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但由于这一要求与调解程序设立的宗旨有一定距离,而且缺乏保障贯彻的有效机制,因而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得不到遵守。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已全面确立、物质利益成了最普遍的社会追求的背景下,调解制度本身设计的随意性、灵活性弱化了程序的规范和约束功能,极易导致审判人员中立地位的丧失和司法行为的失范。 二是法官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问题。由于案件千差万别,当事人的心理对抗程度以及对待调解的态度差弃也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备很高的驾驭调解能力,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广博的理论知识、灵活的处事方式。要针对个案特点,积极、主动、灵活、有的放矢的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来疏导矛盾、化解纠纷。而事实上,由于目前缺乏科学、具体的调解操作规程,再加上受法官自身业务水平、综合素质的限制,在调解过程中,不能综合运用调解方法,正确、恰当地把握当事人矛盾特点,而是机械地、过于程式化地、盲目、孤立地调解,达不到调解息诉止争的目的和效果,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 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 ?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 ?(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A.公示催告程序 ?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 ?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 ?【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 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 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不论是调解程序的启动和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当本着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法院不得强迫。 3,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二者的有机结合 ?一方面,在法院调解中特别是在调解成功的案件中,需要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主张,才能达成协议,结束诉讼程序。 ?可以说,没有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就没有法院调解制度。 ?另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的过程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过程。 ?(1)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调解中扮演积极、主动的角色,起着指挥、组织和监督的作用,要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引导,以保证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2)同时,经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经法院确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协议一经生效,就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原则的实践运用

X X 大学法院调解原则的实践运用 学生: 学号: 班级: 专业: 系别: 指导教师:

容摘要:中国是一个素有调解传统的国家,古代历史中曾有的一些基层职务,如亭长、地保之类均可对乡里之间产生的纠纷进行调解以促成和解,而不使之诉之于官府,因此国人多有“厌诉”和息事宁人的心态。在现实中,人们有求和的心态,法官亦有促和的意向。所以,历史和现实的条件均是我国调解制度得以萌生和发展的肥沃土壤,但是本文在此并不想讨论调解制度的优越性,相反却是要讨论该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存在的弊病。因之,在笔者有限的知识和视野,本文将针对法院调解原则的弊病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调解法院调解调解原则 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处理纠纷的传统方式,曾经得到西方国家的肯定并被誉为“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美国最高法院前任首席大法官Warren Burger也对中国的调解机制大加赞许。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调解制度或许还算得上是我国的一项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这与国人厌恶诉讼和追求和谐谦和的传统心态有很大关系。在众多的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之中,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简化了司法程序,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缓和了社会矛盾,的确能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因而,调解制度不失为一种“良法”,但是,再好的法律也会因执

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而成为人们心目中的“恶法”,更何况我国的调解制度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调解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暴露,所以笔者认为,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尤其是法院调解并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式。 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法院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应用幅度、围甚至远胜于裁判方式,从1990年到1993年,我国民事和经济纠纷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一直高达60%左右,一向被视为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当前法院调解制度受到的批评和诟责日多,究其根底,实践中对法院调解原则的错误认识和偏差是最重要的原因,本文力图对法院调解原则重新审视、阐释,希望能从根本上对法院调解制度在审判制度改革大潮中的进一步发扬、完善有所裨益。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确立原因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在民事诉讼中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在世界各国法律中并不少见。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65的意大利《民事

最新-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精品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在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下,诉讼责任的认定仅与判决结果紧密联系的。但是,今天当我们倡导民事调解机制,弘扬民事调解精神时,猛然发现这一古老的诉讼责任理念已经不仅落后于时代,而且其公正性变得可疑,甚至是完全错误的。 法律咨询: 您好,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法律律师解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必须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①程序上的自愿,是指是否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人民法院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自行依职权调解或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的申请或由审判人员征得当事人同意而进入调解程序; ②实体上的自愿,是指经过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当事人协商后形成的协议,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决方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协议。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是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既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要求,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 (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调解的过程和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①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调解的开始、调解的方式、步骤、调解的组织形式、调解协议的形成以及调解书的送达等,都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次是实体上的合法。 ②实体上的合法,是指经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内容合法。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应当理解为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合法。这就是说,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并不是以严格适用实体法的规定为要件,这一点与判决内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院调解原则

院调解原则 一、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法院调解原则又可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自愿合法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也是一个特有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的案件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要求,以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贯彻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不仅能够简化诉讼程序,减轻当事人讼累和法院的工作负担,还有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增强团结。 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解决民事纠纷,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能够调解解决的,应尽量以调解的方式处理。但不适合进行调解的案件,例如,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等,不应调解结案。 2、调解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调解并非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用调解方式结案的比例,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同时,调解所达成的协议的内容,也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意愿。

3、调解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应和判决一样,符合法律规定。调解合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人民法院调解必须严格依照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进行;新晨范文网 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外,调解还应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4、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无论是按普通程序的,还是按简易程序,无论是在庭上还是庭下,能够调解的,都可以调解。 5、应正确认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与判决都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具体适用何种方式,除要根据当事人意愿外,还要看社会效果。如当事人不愿再继续调解,或者经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判决。院调解原则。

论人民法院调解

文法学院考查课论文 2016——2017学年第二学期论人民法院调解 专业班级:2014级社会工作 学生姓名:李江涛 学生学号:14083810123 课程名称:调解法学 2017年 6月

论人民法院调解 摘要:调解是一种双方当事人在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通过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基本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否进行调解、如何进行调解以及是否接受调解结果都依赖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选择。调解包括民间调解和法院调解两种类型,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调解的主持者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成员。这是人民法院调解的本质特征,它将人民法院调解同其他调解区别开来,凡是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主持的调解才属于人民法院调解。第二,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是根据自愿与合法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一特征是人民法院调解与其他类型调解所共有的属性特征。但是,一般说来,人民法院调解中更强调当事人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第三,在人民法院调解下,经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必须由人民法院认可并制作调解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特征是人民法院调解与仲裁调解所共有的特征,区别于其他调解。 关键词:法院调解原则方式 一、人民法院调解性质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对民事纠纷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因而是一种诉讼活动。故我们可以称法院调解为“诉讼调解”。除法院调解外,我国各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及民间、社会组织对那些属于他们解决的各类纠纷也采用调解方式处理。对此,我们可称这类调解为“诉讼外调解”或“非诉讼调解”。这些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行政调解三大类。 人民法院调解有别于上述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和行政调解,后者作为诉讼外调解或非诉讼调解,其性质不同、调解的效力也各不相同。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非诉讼调解的组织机构只是群众自治组织、行政管理组织或社会组织,

人民调解的原则

汝溪镇人民调解员培训材料 人民调解的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三个基本原则: (一)依法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和调解的矛盾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要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作为辨别是非的标准; 3 、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二)平等自愿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受理纠纷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2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必须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压制的做法; 3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须经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协议书的签订必须经当事人同意。

4 、调解协议书要由当事人自觉履行。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因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 (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

法庭调解制度与完善

法院调解制度与完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人法院通过规范诉讼调解、打造涉诉纠纷调解室、增设人民调解室、聘请特邀调解员一系列举措,切实完善诉调对接制度,构建“大调解”网络格局,“大调解”铸就“大和谐”。 人民法院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不但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缓和了社会矛盾,但我国的调解制度在现实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由于调解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的暴露,所以笔者认为,从公平公正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尤其是法院调解并不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有效和最合理的方式。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原则概述 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有: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就是说必须双方当事人都要自愿的、明确的表示接受调解处理的方式,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一个民事案件如果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不明,法官就有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义务和责任,绝对不能糊涂结案。3、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们的一切活动都应该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也是

法院的审判活动之一,因此它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满足。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做到法无巨细的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国家更是如此,法律的稳定性所带来的法律滞后性愈发明显,因此用原则来规范和指导司法机关的活动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有效的。但是,原则性的规定毕竟有它抽象和模糊的一面,就具体的司法工作的操作人员来说,会因为个人的业务水平和理解能力的偏差出现谬误,这或许是无可避免的。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看,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公正的精神已成为社会的普遍意识,或者说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信仰,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必然会推动整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基于对上面罗列的几项原则的考虑,我国法制仍然是处于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之中,所以我们不能忽视任何眼前所出现和发现的法制建设的漏洞,下面笔者就所学的知识和所面临的一些社会现象,从法制建设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二、调解不一定非要“事实清楚、是非分明” 按照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在事实尚未查清楚的情况下,即使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也是不能结案的。在这里,该原则值得商榷:1、它混淆了判决和调解的界限。“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调解和判决二者手段不同、程序不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范围不同,其前提条件也应有所区别。2、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和技巧(完整版)

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和技巧 民事诉讼调解的原则和技巧 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信息的传递,促使当事人理解沟通,调节心理冲突,转变不正确态度,使双方心理获得平衡,从而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活动。调解是法院处理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也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法院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制作调解书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终结诉讼活动,而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是相同的,均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这也体现了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原则。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依法组织和指挥诉讼的进行,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然而,任何一项诉讼活动都要遵循一定的的规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活动也不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调解还应当遵循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的原则。一、自愿原则。在调解中坚持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选择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必须是处于当事人自愿,也就是说,只有在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主持进行调解活动,如果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法院就应当中止调解程序,用裁判的方式结案,而不得久调不结或是强行调解。第二,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带任何的强制,不能把审判人员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迫使其接受调解协议。因为作为人来讲都有一种自主心理,这种心理的特征就是抗拒被影响和被强制,如果自主权遭到侵犯,及时的反映就可能产生逆反心理。而在这种逆反心理的作用下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拒绝接受劝说不愿转变态度,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二是即使在外力的强制下“达成协议”,这个“协议”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民事法辅导: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对立法和司法均有指导意义。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其含义。其含义是: 1.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和义务对等,不受其社会地位,以及是原告还是被告的影响。 2.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与中国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即中国法给在中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当事人以国民待遇。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在外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中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诉讼义务予以增加的话,中国人民法院采取对等的做法。即你怎么限制我,我也怎么限制你。 同等原则是目的,对等原则是手段,是为了通过限制而取消限制。 (三)法院调解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的原则。 学习这一基本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原则有两个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二,如果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法院调解应当贯彻自愿与合法原则,既不能强迫调解,也不能违法调解。

第二,法院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第三,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院调解。 (四)辩论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辩论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学习辩论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辩论的内容可以是实体上的,也可以是程序上的,还可以是适用法律上的。 2.辩论的方法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给当事人提供辩论的机会和条件。 4.一切证据材料,都要经过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五)处分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处分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学习处分原则,应当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置的权利,既可以是实体权利,也可以是诉讼权利。而且,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的。 2.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法院享有审判权。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是:处分权制约审判权,审判权监督处分权。 3.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具体体现是: (1)民事纠纷发生后,是否起诉,以及在什么范围内起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 (3)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法院调解; (4)一审判决后,可以提起上诉; (5)裁判生效后,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撤回执行申请。

法院调解和当事人和解

第九章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就解决纠纷的活动。 法院调解既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贯彻调解原则所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又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方式。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时,凡是为了调解结案这一目的而对当事人进行的,包括思想教育在内的一切调停工作,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达成协议,调解是否成立,都属于法院调解。 与诉讼外调解相比,法院调解有以下特征: 1、它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依法进行的。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调解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全过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调解的,随时都可以进行调解。 3、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之一。凡是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由法院审查认可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产生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院调解 虽然像我国这样的完全与审判过程融为一体的法院调解在其他国家很难找到,但是,在法院主持下,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为目的的纠纷解决程序却是常见的。 1、日本的民事调停。在日本有专门的民事调停法对民事调停做出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停,调停在法院的调停室进行。在诉讼进行中,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调停,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课停止民事诉讼程序,交给调停机关调停。

2、台湾的诉前调解。台湾的法院调解发生在起诉前,其目的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把案件从诉讼中排除出去,因此虽然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但是许多学者仍将其看作“非讼行为”。它的调解有强制调解和任意调解之分。 3、美国的“附设在法院的调停”(mediation)。这种调停是美国“替代诉讼纠纷解决程序”中的一种。由双方从调停人员名册中各指定1名调停员,再由此2人选出或由法院指定的1名调停员组成的调停委员会主持调停。调停员一般由律师担任。如果一方拒绝调停,案件就转入法院审理。 纵观这些调解程序,我们可以发现其与我国调解制度的区别是,它们都是独立运作于法院审判程序之外的。 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法院和当事人再法院调解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由此看出,自愿原则不仅包括了程序意义上的自愿,还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应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或取得双方的同意,法院不得强制进行。后者是指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志的表示,不带勉强成分。这是它于民事判决的主要区别之处。 二、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院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查明案件事实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也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 三、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院

法院调解原则与程序

法院调解原则与程序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所谓法院调解的原则,是指在进行调解活动和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两个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进行调解工作和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不能强迫。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 在程序上的自愿。即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要双方当事人自愿。《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9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2. 在实体上的自愿。即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和达成什么样的调解协议必须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的体现,是当事人之间民主协商的结果,必须充分反映当事人的意愿。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法律政策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向当事人提出调解的建议,但是,不能将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强加给当事人。 (二)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和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要求:第一,调解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共利益。在理解合法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要正确处理自愿与合法的关系。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合法。第二,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判决合法性的要求程度不同。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同时,也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对自

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 么 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主要还是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引导当事人用相对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纠纷,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适用于调解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院调解制度的概念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

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法院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 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 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自愿原则应当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用调解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或者同意人民法院为他们做调解工作解决纠纷。后者是指当事人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 这三条原则对法院的调解活动都具有指导作用,但这三条原则并非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中间居核心位置的是自愿原则。《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即程序意义上的自愿和实体意义上的自愿,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定是实现了当事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当事人一方放弃或减少某些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在实体权利上作某些让步,但无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

重构诉讼调解制度的理念、原则与机制

重构诉讼调解制度的理念、原则与机制 重构诉讼调解制度的理念、原则与机制 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调解基本原则与程序设计的内在缺陷,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以及司法实践发生严重冲突,极大地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比如,事清责明原则与调解止纷息诉的特点不协调,自愿原则刚性太强,合法原则涵义模糊;调审合一容易造成调解、审理两种性质迥异的程序错杂与混淆,使调解不公开的形式与审判公开的形式不协调;调解协议的“反悔权”适用不严;调解结果不利于权利保护等等。对最高法院有关精神和与审判方式改革的一些错误认识,调解“过时论”、“无用论”等观点,也干扰了诉讼调解的有效运用。笔者认为,为克服上述弊端,保障诉讼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应重构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理念、原则与机制。一、对诉讼调解的价值取向理性定位,确立调审并重的指导思想与理念。诉讼调解被称为“东方经验”,是中华民族几千年优秀传统文化的积累和浓缩,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作为诉讼方式,同时兼具简便灵活、经济高效、易于执行等显著特点。但其强调以一方的让步满足另一方的需要以及程序上的较大“随意性”,却往往与审理活动的“公正性”、“正当性”乃至严肃性、权威性相冲突。

在法治社会里,彰显其功能、消弭其不足的理想方式是实行调解与审判并重,达到“刚”“柔”相济、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片面地强调一种方式而否定另一种方式都是非理性、不现实的。要从立法到司法、从实体到程序,均确立调审并重的指导思想与理念。二、舍弃事清责明原则,尊重当事人处分权;改造自愿原则,明确合法原则。事清责明的调解原则与民事诉讼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和自愿等基本原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存在矛盾,难以协调统一,但小原则应当服从大原则,形式应当服从内容。当事人在事实没有查清、是非责任不明的情况下,自愿就争端解决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是当事人依法行使其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如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不告不理”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前提,这里的“告”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当事人要求法院查明事实的权利主张。如当事人在事不清、责不明的情况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说明双方放弃了要求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权利主张。在当事人“不告了”的情况下,法院仍执意而为,实无必要。审判实务中,民诉法规定的事清责明原则也往往被“背靠背”、“和稀泥”式的调解所否定。实践证明,这种程序正义欠缺的调解一般比事清责明的调解更能发挥功效,更具有亲和力。改造自愿原则,一方面应明确赋予当事人具有是否选择或接受调解、何时调解、如何调解的权利,这是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自愿意向往往随着诉讼的不同进程而

司法调解的原则

司法调解的原则 核心内容:司法是法院和双方都需遵循的准则,司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事实清楚原则、自愿原则、人员居中调解原则、合法原则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司法调解的原则。 司法调解的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调解活动始终,司法调解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 我国《》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是非明确,从而才能分清当事人各自的责任,这时如果卉始调解工作,则能有力的说服当事人,容易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致。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调解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是调解能够开始的先决条件,它贯穿于调解过程的始终。人民法院在主待调解之前必须首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法院才能开始调解工作。从调解开始到调解结束的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选择,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3、审判人员居中调解原则。 诉讼中的司法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通过协商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有三种角色:首先,是调解的主持者和组织者。审判人员要主动主持和组织双方当事人参与调解,化解矛盾。其次,是调解的法制宣传者。在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用渊博的法律知识,通过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来巧妙解决当事人在参与调解过程中所提出的各种问题,使当事人明确对争议问题在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打消当事人的侥聿心理和种种顾虑,促使调解协议能最终达成。最后,审判人员还是调解的监督者和协议的审查者。法院审判人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光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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