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公共场所监督意见

公共场所监督意见

公共场所监督意见

监督意见:经卫生监督协管员亮证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卫生问题提出以下监督意见:

()1、经营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2、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4、设立专用清洗消毒间,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配置专用密闭存放保洁柜。公共用品、用具经清洗消毒合格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5、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6、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客用化妆品、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应卫生、安全、无害。建立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并完善索证资料。

()7、设立禁烟标识,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建立禁烟管理制度。禁止吸烟。

()8、客用物品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有客用物品更换记录。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9、客房、卫生间的清洁工具应专用并分开存放,防止交叉传染。面盆、浴缸、坐便器、台面等清洁用抹布或清洗刷应分设。

()1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应定期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

()1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学美容。

()12、美容、美发操作区域应当分隔设置。烫、染工作间(区)应有机械通风设施。

()13、毛巾、床单、被罩等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消毒;直接接触顾客毛发、皮肤的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应一客一消毒。

()14、美发场所应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一客一消毒。

()15、地下的碎发要及时清扫,保持室内清洁。理发和美容工具应摆放整齐,操作台和刀具等物品表面无碎发残留。

()16、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卫生,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开展经常性灭鼠、灭蚊蝇、灭蟑螂活动,有灭蝇灯、杀虫剂、防鼠铁皮、网,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之内。()17、其它卫生监督意见:

上述打“√”的监督意见,建议你单位整改完善,否则将由卫生监督所依法予以查处。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公共场所相关卫生标准、规范 (二)职责 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规章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三)工作要求 按照卫生部、铁道部有关量化分级管理规定对管辖单位进行量化分级管理;对直管单位要进行全覆盖,加强对公共浴室、美容理发店、游泳池、中小旅店等重点场所的监督频度。1、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通用要求 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获得“卫生许可证”以及“许可内容”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检查从业人员有无有效的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同时检查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和操作卫生状况; 检查公共用具是否按规定进行消毒以及消毒后用品是否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2、各类场所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 旅店业:室内环境整洁;顾客用具清洗、消毒效果;卧具更换情况;卫生间清洗消毒效果;通风和排气情况。 文化娱乐场所: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空调系统通风换气情况;动态噪声控制;茶杯具等公用物品清洗消毒效果;厕所的保洁。 公共浴室:顾客用毛巾、茶具、拖鞋等公用物品的洗换与消毒情况;浴池水的净化情况;禁止性病、皮肤病患者入浴的措施。 游泳场(馆):池水净化、消毒设备使用情况;池水消毒、净化效果;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游客下池前强制淋浴、浸脚消毒情况。 体育场(馆):馆内环境整洁状况;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馆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卫生间保洁情况。 美容、理发店:理发、美容工具以及毛巾消毒效果;染发、烫发间机械通风情况;地面保洁情况。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室内环境整洁;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室内禁止吸烟措施的落实;噪声控制的效果;公共卫生间的保洁、排气情况。 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等候室:机械通风或自然换气情况;空调系统定期清洗消毒情况;交通工具基础卫生设施配备、卫生保洁落实情况;公用茶具、物品保洁、消毒效果;卫生间保洁消毒措施;卧具洗换情况;禁烟措施落实情况;病媒生物防制情况。 3、卫生监督文书 按照监督工作要求和程序,制作卫生监督文书。 4、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市卫生局的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6、监督档案 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经验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GB/T17220—1998】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GB9663~9673、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与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相配套的监测规范。 本标准从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黄荣、崔玉珍、高文新。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9663~9673—1996、GB16153—1996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monitoringforpublicplaces 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 4.1 选点原则 4.1.1 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 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 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 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 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 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 监测点数目 4.2.1 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 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5%计算。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艾滋病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部门行使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职能。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需要,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和监测专业队伍建设。 第四条(经营者责任)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保障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第五条(分类管理)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分类管理,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公共场所为: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公共浴室; (三)游泳场(馆)。 除上述场所外,《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场所为乙类公共场所。 第二章卫生管理和要求 第六条(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落实卫生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条(选址、设计、装修)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室内整体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装修后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的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局部装饰装修期间,经采取有效措施,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的,可正常营业。 第八条(一般要求)公共场所应当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室内空气、饮用水、沐浴用水、游泳池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场所检测)公共场所应当定期对其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并公示。卫生检测结果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令第80号)解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80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七条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用语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常用语 卫生许可、体检培训等公用部分(存在问题) 一、 序号存在问题笔录监督意见 1 无公共场所许可证.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 ]经营活动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不得从 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现场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将公共卫生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 查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过期未超过三 个月 未按规定进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仍从事[ ] 经营活动 “公共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责令尽 快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失效近有效期届满三个月,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复核手 续,仍从事[ ]经营活动 近有效期届满三个月,没有办理卫生许可证复 核手续,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已经失效, 责令停止[ ]经营活动 4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 证 “公共场所卫生许”多为伪造证件。[ ]被涂改、[ ] 转让、倒卖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不得营 业。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公共场所 卫生许可证” 二、 序号存在问题笔录监督意见 1 卫生制度不健全没有[ ]卫生制度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制度

[ ]卫生制度缺少[ ]内容 2 卫生档案不健全没有建立卫生档案 公共场所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 以下方面:(一)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从 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证批件或备案证件 (复印件等)。(二)卫生管理制度。(三) 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或卫生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 岗位职责。(四)发生传染病传播或健康危害 事故后的处理情况。(五)卫生操作规程。(六) 公共用品采购、验收、出入库、储存记录。(七)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检测记录。(八)设备 设施维护与卫生检查记录。(九)空气质量, 集中空调通风检测记录。(十)投诉与投诉 处理记录。(十一)有关记录。包括场所自身 检查与检测记录、培训考试记录、调离记录。 集中空调通风检测记录等。(十二)卫生监 督机构执法文书及检测评价报告。 卫生档案中缺少[ ]内容 三、 1 无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合格证[ ]等[ ]名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的工作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效“健康 合格证” 2 健康证失效[ ]等[ ]从业人员持有过期的健康证(有效期为一 年),在[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在[ ]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人员每一、二 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 能上岗工作 3 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健康合格 证 [ ]等[ ]从业人员持有(1涂改、2伪造、3倒卖、 4转让)的“健康合格证” 禁止涂改、伪造、倒卖、转让“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个/50cm2 致病菌 个/50cm2 茶具<5cfu/ml 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018理发店 卫生监督意见书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编号: 卫生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联系电话 监督意见: 根据现场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的要求,为了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对你提出以下意见: 1、你必须取得有效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及《健康证》并张贴在《公共场所卫生公示栏》内,并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健全本单位的卫生组织制度,张贴上墙。 2、有烫发、染发的美发场所应当设置烫、染工作区,并有通风设施;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设有单独的染发、烫发间,并有机械通风设施。 3、配备消毒设施(消毒箱)。对顾客使用的毛巾、剪子、推子、披布等理发工具应进行清洗、消毒并分类存放,做好记录。理发用大小围布要经常清洗更换。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用品用具。 4、理发场所应当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美容美发工具,美发场所毛巾与座位的比大于3:1,理发用品用具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5、理发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整洁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6、配备垃圾存放设施(带盖垃圾桶)。及时清理发屑,垃圾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 7、配备供患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皮肤病理发工具专用箱)。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8、配备防蝇设施(电子灭蝇灯、纱门等),防止苍蝇等有害昆虫进入室内。 9、在明显位置张贴“禁止吸烟标志”,公共场所室内禁止吸烟。 你单位要针对以上监督意见认真核对,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签收: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完整版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 (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表2 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要点目的: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促使公共 场所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公共场所相关的卫生标准等。 监督对象: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公共场所;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规定的要监管的公共场所。 监督检查要点: 一、监督检查内容:1、卫生许可情况;2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培训情况;3 、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4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 5 、各种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使用情况; 6 、防蚊、蝇、蟑螂和防鼠等设施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法: 1、现场检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经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抽查直接为顾客服务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经培训合格,抽查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知晓情况和相关卫生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⑴、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 检查,其他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 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⑵、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 岗工作,检查时应查其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⑶、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一次。 3、查看卫生管理制度,询问相关人员,掌握其制度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从业人员,了解是否按制度执行。 4、使用非一次性茶具、毛巾、床单、拖鞋等公用品的场所,查看茶具消毒设有的专用消毒间,检查其有关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设施及操作情况: ⑴、消毒间外应贴有明显标志,内有卫生制度,布局合理,无杂物; ⑵、内设2只以上(一洗一清)水池,有明显标记,消毒柜、保洁柜能满足消毒、周转需要; ⑶、消毒剂的配备按比例配制,茶具清洗消毒后,存放在保洁柜内;拖鞋的消毒应设有专用容器,消毒液的配备按比例配制(如使用含氯消毒剂应达到1000mg/L的浓度),每4小时更换一次,每次浸泡30 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⑷、毛巾、床单应严格按一客一用一消毒,在洗涤中要有消毒的程序。 5、检查使用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是否符合有关卫生要求,并进行索证;各客用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等应有卫生许可批 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及地址、保质期等中文标示,使用 场所经营者应索取产品卫生许可批号、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6、检查场所防蚊、蝇、蟑螂和防鼠设施。没有使用空调的场所,应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巡查记录(样)

卫生监督检查文书 卫生监督协管员巡查登记表(公共场所)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一、组织管理: (1)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是□否□ (2)是否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是□否□ (3)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是□否□ (4)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是否索要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有□无□ 二、卫生设施: (1)是否设置消毒间是□否□ (2)是否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是□否□ (3)是否有卫生间是□否□ (4)是否使用二次供水是□否□ (5)是否张贴禁烟标志是□否□ (6)是否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仅理发店)是□否□ (7)是否配有消毒托盘及消毒液(仅理发店)是□否□ (8)是否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是□否□ (9)是否配有浸脚池(仅游泳池)是□否□ (10)是否配有更衣室(仅游泳池)是□否□ 三、卫生监测: (1)是否持有公共场所监测报告是□否□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检查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卫生监督意见书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负责人: 地址:电话: 监督意见: 针对你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办理《卫生许可证》。 □2、健全卫生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上墙。 □3、从业人员需持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4、设置布草间(仅宾馆)、消毒间、卫生间。 □5、加强饮用水管理工作(具体内容见饮用水检查意见书)。 □6、张贴禁游标志(仅游泳池)及禁烟标志。 □7、购置头癣顾客专用工具。 □8、配备消毒托盘及消毒液。 □9、配备更衣室和浸脚池。 □10、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监测 □ 以上条整改意见,请你单位及时落实。 被监督人签名:卫生监督协管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 备注:本意见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被监督人。

(完整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汇编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建”基本要求 一、亮证经营: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显著位置集中悬挂有效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杜绝无证从事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存在。A级住宿和游泳场所等量化分级等级牌应摆放在接待服务前台。醒目处设置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内容包括卫生许可证、信誉度等级、卫生监督监测、自身检测或卫生评价报告、健康证等,公共区域有醒目禁烟警语、标志。 二、持证上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佩戴合格的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上岗,复印件应放在经营场所服务台备查。 三、制度上墙:在前厅或相应的区域悬挂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前厅悬挂“五病”调离制度及卫生管理制度)。 四、“五病”调离:有每年“五病”调离检出及调离情况记录本,详细记录“五病”检出和调离情况。记录要保存三年。 五、消毒间要求:消毒间设有符合消毒规范的水池、消毒桶、消毒柜等设施,去污池、消毒池、清洗池或消毒容器应标识明确;消毒池或容器液位线清晰;洗涤剂、消毒药、消毒药量杯(自设容器有标识及刻度)配备到位。 六、公共用品消毒: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上墙(消毒间或消毒区域),每日填写消毒记录单,记录所有需要消毒的公共用品用具当天消毒的数量。

七、公共用品外送消毒:有消毒单位资质证明、洗消协议合同、每次接收数量和抽查记录。 八、环境及个人卫生:保持内外环境和设备设施整洁,保持从 业人员良好个人卫生状况。 九、管理档案:建立公共场所从业单位卫生管理档案(各项制度、记录本单、监督意见书、内部卫生管理检查、卫生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等整理入档)。 十、室内公共场所应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 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查,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 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 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 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 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 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监督意见书规范用语

检查内容 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要求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卫生制度、(建立情况、完整程度、保持和落实情况)。 卫生档案管理、是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专人管理卫生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卫生指标检测是否是当年近期有效监测报告书,监测数据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是否有专用消毒场所,消毒设施能否正常运转。 客用物品、毛巾、浴巾的清洗、消毒、保洁记录 皮肤病专用工具箱是否配备,是否合理(包括大小围布、理发工具、消毒剂、棉签) 公共场所监督意见 1、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持证上岗。 2、配备1名专(兼)职卫生管理员,并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及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 3、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4、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5、你单位应当制定预防控制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用品用具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6、你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考核制度,建立卫生管理档案。 7、从事经营服务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8、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9、你单位负责人及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学习掌握卫生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接受卫生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10、从事经营服务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10、培训要求和考核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11、你单位所应当具备专门清洗消毒场地,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和保洁贮存设施,并分类使用。 13、你单位应当配备有效的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设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14、你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盥洗设施、设备,卫生间应设置独立通排风装置。 15、你单位单位应当保证各项卫生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挪作他用。 16、你单位单位提供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当卫生、安全、无害。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公共用品、用具。 17、你单位室内空气、室内微小气候、饮用水、采光、照明、噪声等各项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18、你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有关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乙类场所单位应当按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卫生指标检测。 19、你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20、你单位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 住宿场所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住宿场所 1 范围 GB XXXX 的本部分规定了住宿场所的平面布局、相关卫生设施设计的卫生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的设计及评价。度假村等其他住宿场所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XXXX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GB XXXX.1 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 50325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暗室 darkroom 无自然采光的房间。 3.2 窗地面积比值 ratio of window area to floor area 窗户的有效透光面积与该室内的地表面积之比。 4 基本要求 在住宿场所建设项目设计时,应符合GB XXXX.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第1部分:总则》的要求,应对各场所进行合理的平面布局及相关设施的设置,设计良好的空气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等室内环境参数,使其达到GB XXXX《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中相应的卫生要求,防止住宿场所内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因素对住宿旅客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 5 设计卫生要求 5.1 场所设置与布局 5.1.1 合理布置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位置。避免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5.1.2 住宿场所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室等。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 试题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概论试题 判断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禁烟范围是室内公共场所。 A. √ B. × 答案:A 第 2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A. √ B. × 答案:B 第3 题.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临时从业人员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 A. √ B. × 答案:B 第 4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A. √ B. × 答案:A 第5 题. 纳入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管理的公共场所有七类28种。 A. √ B. × 答案:A 第6 题. 公共场所可以设置自动售烟机。 A. √ B. × 答案:B 第7 题.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第8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A. √ B. × 答案:A 第9 题.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A. √ B. × 答案:A

第10 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A. √ B. × 答案:A 单选题部分(每小题5.0分,共50.0分) 第1 题. 以下不是公共场所卫生学特点的是 A. 人群密集 B. 人群流动性大 C. 有建筑维护结构 D. 设备和物品容易污染 答案:C 第2 题. 以下哪种情况需要公共场所经营者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A. 变更单位名称 B. 变更法定代表人 C. 变更经营项目 D. 变更负责人 答案:C 第3 题. 公共场所有哪些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 A.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B. 水质、采光、照明、噪声 C. 用品用具和卫生设施 D. 以上都是 答案:D 第4 题.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公共场所禁烟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在室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的标志或警语 B. 吸烟区可以位于行人必经通道上 C.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D. 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答案:B 第5 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于何时正式实施 A. 2010 5 31 B. 2010 6 1 C. 2011 5 1 D. 2011 2 14 答案:C 第6 题. 保证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 A. 卫生监督部门 B. 卫生行政部门 C. 公共场所经营者 D.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答案:C 第7 题. 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包括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B. 包括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使用供参考

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使用 一、慨念: 《卫生监督意见书》它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它的适用范围:卫生行政机关凡是需要对监督对象提出卫生要求、改进意见、技术指导、卫生学评价、产品卫生质量评价等均可使用。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时使用本文书。对于与监督工作无关的事项表达意见不能写。 二、适用范围: 卫生监督意见书的书写没有固定格式,书写方法因人而异,但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第一,作为正式意见一定要有针对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做到有目的写,不能盲目。 第二,要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第三,文字、文法规范,意思表达正确、肯定。 第四、要求被监督对象改进的,一定要有明确的时间、期限。 第五、文书制作完毕后要认真核对后交与当事人签字。

三、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不能在监督意见书上面写警告,因警告是一个罚种,警告只能用于处罚决定书。 2、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整改意见时使用本文书。但违法事实较重的就不需要写意见书,而是写现场检查笔录由监督员处罚。 3、在取缔时不能使用监督意见书。因取缔是一个行政措施。 四、具体的写法: 1、对无证行为的写法:要求你店立即停止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面食或中餐)的行为,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公共场所就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目前二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可代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安全法》中只提到餐饮服务许可证。 2、对无健康证的写法:新增加(健康证明过期)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或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对用具消毒的写法:所有的餐饮具或公用具必须经严格消毒后方可使用。 4、对食品原材料索证的写法:对所有进购的食品原材料及食品添加剂采购时应索取发票等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食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

贵州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职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贵州省辖区内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200 m2以上且安装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施的就餐场所。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 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 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GB 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GB 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 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GB 9673─1996) 饭馆(餐厅) 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 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3-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 引用标准 GB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 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项目 3—5星级 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 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 招待所 温度,℃ 冬季>20 >20 ≥16(采暖地区) 夏季<26 <28 — 相对湿度,% 40—65 —— 风速,m/s ≤0.3≤0.3— 二氧化碳,% ≤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细菌总数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 ≥100≥100≥100噪声,dB(A) ≤45 ≤55—新风量m3/(h·人) ≥30 ≥20—床位占地面积,m2/人≥7≥7≥4

云南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预防控制疾病传播和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辖区内的公共 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 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 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辖区内的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 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 火车站、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云南省机场管理机构所属的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

云南省辖区内的机场等候室以及为本系统职工服 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以下8类公共场所 (一)住宿与餐饮场所:包括宾馆、饭店、酒店、旅馆(旅店、旅舍)、招待所、度假村以及所属咖啡馆、酒吧、茶座、购物等辅助设施,一定规模以上的餐饮服务场所。 (二)沐浴场所:包括浴室、浴场、浴池、洗浴中心、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桑拿部和水吧)、温泉浴、足浴等。 (三)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美容店(含美体店)、美发店等(不包括流动理发点)。 (四)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台球室(馆)、棋牌室、网吧、咖啡馆、酒吧、书吧、茶座。(五)游泳场所:包括游泳场(馆、池)。 (六)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七)购物交易场所:包括商店、商场、超市、书店。 (八)候诊与公共交通场所:包括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地铁站台。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最新公共场所卫生规范 一、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标准: 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①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②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③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④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⑥商场(店)、书店: ⑦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合和变更: ①卫生许可证每四年申办一次,其中每二年复合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加盖“审核章”; ②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3、卫生要求: ①公共场所通用卫生要求:

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 照良好; 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 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 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星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 标准;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 卫生许可证必须放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亮证经营; 从业人员必须在健康体检合格后经卫生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健 康证明方可上岗工作,工作期间佩戴健康合格证明;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必须经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要求: a旅店业: 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 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 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 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b文化娱乐场所: 具有客流疏散通道及缓冲空间; 空调系统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措施齐全;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