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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面积553平方公里。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临时性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临时性停车位,临时性停车位一般应在地面设置。其中,非对外开放的临时性建筑物按照指标配建确有困难的,在合理解决临时停车需求,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少泊位配建数量。

第七条特殊类型建筑项目(附表一中用*表示)应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停车配建设施要求,但上述要求不得低于附表一所列低限值。

在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商业步行街等特殊区域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停车设施配建指标可依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

第八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等多种型式。

地面停车泊位应集中安排用地,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得在建筑物间任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集体宿舍等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4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第九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为前提。停车设施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与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用地内部道路之间保持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鼓励相邻地块统一设置出入口。

第十条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于道路交叉口渠化段,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二)道路红线宽度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三)道路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不小于80米。若相邻交叉口距离过小,出入口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设于交叉口最远端。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m。

第十一条平行式、斜列式、垂直式停车泊位的长宽尺寸应当符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等相关规范要求,其中垂直式后退小型车停车位宽度不得低于2.4米,长度不得低于5.3米。室内机动车

停车库在两排柱子中间标划停放三个车位的,其净柱距应不小于7.8米。

停车位面积按以下要求确定: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m2/车位;(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四)摩托车停车位:3-3.6m2/车位。(五)自行车停车位:1.5-1.8m2/车位。

第十二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住宅类建筑其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停车泊位总数的90%;各类公共建筑一类区不得超过80%,二类区不得超过70%,三类区不得超过60%。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米。

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

第十三条建筑物配建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与机动车停车设施在空间上尽量整合协调,考虑将来转化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需要。其中,位于本规则规定的二类区、三类区的建筑物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过规划批准后,可按15:1的比例换算,配建机动车停车位。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2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第十四条各类公共建筑物的配建停车设施建成后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开放使用的停车设施需要设置收费设施的,其出入口处收费排

队等候空间应不少于两车位。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第十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装卸车、大巴车以大型车为计算当量。核算车位时,各类车型车位可按附表四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车位进行计算。

第十六条建筑物可结合自身交通特性,在以标准车位为主体的基础上,设置一定数量的其他车型机动车位,但其他车型车位所占比例不应超出全部机动车位的10%。

第十七条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其配建车位数量应按各类建筑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其中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米以上的商办建筑,次功能建筑面积占总面积20%的以上的,在充分考虑车位共享的可能后车位总数可按各类

筑性质配建车位需求总和的85%计算。

第十八条一类区、二类区内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距离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可减少10%的机动车停车泊位配置,但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十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九条群体建设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但分期建设的群体性建筑,其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二十条各类建筑物每设置一个无障碍车位可减设1个标准机动

车车位。宾馆、饭店等需设置大巴车位的建筑物(见附表三),每设置1个大巴车位可减设2.5个标准机动车车位。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量,并应与出租车位统一设置。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5个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鼓励上述性质建筑物依据需求增设临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

第二十二条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

1个计算。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其规划设计还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与标线》(GB5768-1999),平面设计应标明场内通道,车辆路线走向、停车泊位、停车诱导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与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机动车标准车位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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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分区示意图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3、《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建设部,1988年;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建设厅,2011年;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6、《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7、《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江苏省建设厅,2005;8、《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江苏省建设厅,2009;9、《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徐州市政府;10、徐州市历年统计年鉴。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5〕1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9日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停车场(库)设施的规划管理,合理确定我省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大、中、小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是指提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可采用多种形式,其设计在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同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一般规定 第五条本标准配建停车泊位指标针对不同的区域采用幅度指标系体,以便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作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般的Ⅰ类区域指大城市的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边缘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第六条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按建筑类别进行划分,配建停车泊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泊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泊位计算。 第九条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位设置标准应分别与相关性质功能的规模对应,配建停车泊位总数应按照各种用途及其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第十条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严禁占用规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17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 46—41—2016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charging facilities of parking space 2017-01-01 发布 2017-01-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汇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规划选址; 4、充电系统; 5、供电系统; 6、消防; 7、竣工验收。 本规程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归口管理,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为提高规程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资料寄送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口市白龙路77号B楼,邮编570203,E-mail:biaozhun_hnjs@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064390.html,)。

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郑建宇、周密、邵沅龙 主要审查人:王子明、宁传科、李秀兰、张志胜、林照宏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规划选址 (3) 3.1 规划 (3) 3.2 选址 (4) 3.3 标志标识与防护 (4) 4 充电系统 (6) 5 供电系统 (7) 5.1 一般规定 (7) 5.2 电源 (7) 5.3配电系统 (7) 5.4 供电线路 (8) 5.5 负荷计算 (9) 5.6 接地 (11) 5.7 计量 (11) 6 消防 (12) 7 竣工验收 (13) 7.1 一般规定 (13) 7.2 设计 (13) 7.3 施工安装 (13) 7.4 验收 (13)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 (15) 引用标准名录 (16)

《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详解

1 总则 1.0.1 为加强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管理,减少因配建停车场(库)不足带来的停车矛盾,规范配建停车场(库)建设,根据国家和天津 市有关法规,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规划城、镇区。 1.0.3 停车场的设置应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0.4 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应节约用地,可采用地下、地面、停车楼、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人防工程作为停 车场地。 1.0.5 停车场(库)内车位的布置应以保证安全、疏散方便,占地面积小为原则。 1.0.6 公共建筑、住宅配建停车场(库)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一般规定 1.0.7 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设 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以指明停车场场内通道和停车位。 1.0.8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应与建设项目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 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对于吸引大 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公共建筑,宜按照分区就近布置原则,适当分散 安排停车场地。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保证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出 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确需设在主干路上不得左转进出;可设在次 干路或支路上;不得设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公共交通停靠站以及 桥梁、隧道引道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 道、铁路平交道口、主要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 米。 1.0.9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包括外来机动车辆和本建筑所 属机动车辆,如本建筑所属机动车辆数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 40%时,超出部分必须另行配建相应的停车位;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仅指吸引外来的非机动车辆,本建筑所属的非机动车停车 场应按职工人数的50-70%配建专用非机动车停车场。 1.0.10 新建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物,应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停车设施。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平方米,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应按本标准的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物配建不 足部分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50%补建。 1.0.11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建设项目规划允许用地

杭州市机动车位配建标准

附件:2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九年六月

1 总则 1.0.1为加强我市对建筑工程机动车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0.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 1.0.3本《实施细则》在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增加了建筑工程的分区,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1.0.4 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2 术语 2.0.1城市建筑工程urba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2.0.2 公共建筑public building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2.0.3 配建停车设施accessory parking facilities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2.0.4 基地出入口entrance/exit of bases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2.0.5交通影响分析traffic impact analysis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

山东省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 总则 1.1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1.5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语 2.1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2.2 配建停车位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2.3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停车位的当量车种。 3 一般规定 3.1 本规范的配建停车位指标为不同的规划管理区域的最低值,各城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Ⅰ类区域指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重要地段;Ⅱ类区域指中等城市中心区、大城市其他地区;Ⅲ类区域指小城市、中等城市其他地区。 3.2 本规范中要求按照建筑面积进行配建停车位计算的建设项目,当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时,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位。 3.3 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扩建、改建后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以其扩建、改建后的总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照本规范的有关要求予以补建,并将不少于20%的新建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向社会开放。否则,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改建、扩建规划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3.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建筑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计算出的停车位数不足1个的按1个车位计算。 3.5 混合性质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位总数应按照不同性质的建设规模分别计算后进行累计。 3.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且应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位。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规范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局。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

附件: 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 配建标准实施细则 (2015年 6 月修订)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杭州市公安局 二O 一五年六月

、八 前言 2009 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

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 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建筑物停车位配比分析

[转载] 建筑物停车位配比分析 车位比一方面有相关规定,不同城市不同区域的车位比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一般大城市要求的车位比比较高,小城市要低一些。楼盘的车位比不能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可以超过。而且高档的楼盘都要超过,高档写字楼更是。车位配比该设置多少,必须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来定。最好的办法是去调查周边的商铺、超市、写字楼和其他剧院的车位比,然后判断你们的人流和停车比例跟那些地方比较是会更多还是更少,再根据这个来确定车位比到底该设置成多少。 一、西方国家的停车标准 依据美国公用物业停车标准作为测算基础,其停车位标准规范为 行政办公每100平方米3~5个、 中型零售业每100平方米5个、 公寓每户1.5个。按照标准停车位每个35~50平方米(包括停车位所占面积、车库行车道路、转弯半径、行车进出引道等)计算,一栋大型高端写字楼停车位面积将超过建筑使用面积;即使按照欧洲的高端写字楼停车位标准(每平方米2~3.5个)计算,高端写字楼的停车位面积也基本与建筑使用面积持平。 二、我国停车位配比规定 国家规定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人口的每人0.8平方米至1平方米设计。一座 写字楼每10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备机动车位的指标是0.5个, 娱乐性质建筑的指标是1.5~2个,餐饮性质的指标是2.5个。 剧院的车位不是按平米来的,是按人头来计算的,关键是看有多少座位,而一般来剧院的观众自驾车的比例有多高。比如国家大剧院机动车停车位共设有1000个,其中贵宾车位80个,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车位120个,提供社会车辆停靠车位为800个。每辆机动车按1.5人配比,共有约1200人采用自驾车方式进入剧场,占大剧院总容量数(5500人)的20% 左右。一般的剧院没有这么高。 在一般的省会城市,暂时按 临街商业每万平米40个测算, 写字楼1个/300平米, 综合性超市100个车位, 剧院40个左右。 商业购物中心最低配置10000平米至少要配置100个。 三、国内其他城市车位配比经验 1. 沿海及发达城市已经要求新建住宅小区车位比要达到1:1,也就是一户一个车位。上海、广州、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许多高档住宅的停车规划设计比例最高的已经达到1:2。在经济较发达的南方城市,如浙江全民经商的义乌市,当今作楼盘设计停车配置也最少在1:0.8起步,有些楼盘达到1:1.4以上的设计配置。 2.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于0.5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0.15车位/户。而办公楼停车位的配比必须达到每100平米0.5个车位。 3.南京办公楼的停车位规划要点是依据2003年下达的《南京市建筑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这一文件,老城区要求达到每100平米0.5车位,新城区是每100平米0.8车位,这些数据都是针对单纯的写字楼的,如果有餐饮类的,要求就更高了。 四、《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规定机动车位配比标准

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面积553平方公里。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 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设置规范 Code for Setting up 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 DBJ/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共同编制完成。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了国内外实践经验,征求了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单位的意见,经专家及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4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与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执行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践和科学研究,总结经验,并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济南市解放路9号,邮编:25001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东省城市规划协会 主要起草人:李力柴宝贵齐鹏扈宁 吴建张郭艳刘涛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一般规定3

4 配建停车位指标5 本规范用词说明10 条文说明. 11 TABLAE OF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 3 4 Parking requirement system 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0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11 1总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合理确定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保障交通安全有序,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库和地下停车库等多种形式。鼓励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库和多层地上停车库,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术语 停车场(库) parking lot: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配建停车位parking spaces of urban building:指供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当量小型客车standard car:以4~5座的小客车为当量小型客车,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5)

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 发布机构: 宁波市规划局办公室文号: 甬政发(2009)96号发布时间: 201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合理有效地配置城市土地与空间资源,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包括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应符合本规定要求。第四条配建停车场的布局、结构、设备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执行。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宜考虑远期进行改建的需要。 第二章配建指标 注:1、经计算所得机动车泊位中应保证5%以上为地面停车位。 2、套型面积超过300 m2/户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3个车位/户计算,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4个车位/户计算。

注:本大类中,Ⅲ-2类大型超市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Ⅲ-3类一般超市指建筑面积1000-3000平方米的商品超市。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归入Ⅲ-5类零售网点。

注:1、本大类中,Ⅳ-1大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Ⅳ-2中小型体育场馆指体育场<1.5万座,体育馆<0.4万座。 2、Ⅳ-1大型体育场馆选址位于核心区时根据交通影响评估结果确定配建车位数。 注:宾馆内附设的餐饮、娱乐设施应按Ⅴ-2类计算后进行累加。 注:核心区内改建、扩建、新建中小学用地不足的,上落客货停车指标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交通枢纽建设工程的停车配建指标可按下表计算。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渝规审发[2006]16)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附表: 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公园 100m 2用地面积 0.1 0.2 设置3~8个。设置1~5个。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 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 算; 4.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 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 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 目按本标准配置; 5.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 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 4000座的体育馆。 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 容量 2 3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 量设置1个,不足部 分按1个设置。 每1000名设计旅客 容量设置1个,不足 部分按1个设置。 工 业 厂房100m2建筑面积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 设置2~3个。 仓库1000m2建筑面积0.2 0.2

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

各省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汇总Parking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s 目录: 一、北京市标准 二、上海市标准 三、天津市标准 四、重庆市标准 五、浙江省标准 六、山东省标准 七、南京市标准 八、长沙市标准 九、沈阳市标准 十、哈尔滨市标准

一、北京市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 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平方米的的商场。 (5)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 座位的体育馆。 (6)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

浙江省标准 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 年2 月

目录 1 总则· ·· 1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 3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总平面布局、布置· · 5 4 建筑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17 5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总则 1.0.1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环境,使本 省大、中、小城市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规划、 设计、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则。1.0.2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障交 通安全,配置合理,使用方便,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城市环境 保护、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 本规则适用于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工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用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 停车库(场)参照执行。 1.0.4 城市建筑、道路交通工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行规 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库(场)的一般规定 2.0.1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 见,并提供交通影响评估报告书。 城市大型建筑工程项目指:(1)规划城市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2)规划城市副中心区、卫星城中心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3)除上述(1)、(2)以外的城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 20 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 辆以上 的城市大型汽车停车库(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5)上述公建、住宅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展项目。 2.0.2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 的同侧,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2.0.3 城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入口,应和建筑基 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 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使用。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2.0.5 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面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

停车配建规则(新版)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高淳、溧水两县可参照执行。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G104-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主城范围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主城范围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停车设施配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标准与准则》。 第四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五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七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5版)》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 准则(2015版)》的通知 宁政发〔2015〕146号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 (2015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附图1): 一类区:旧区,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可参照一类区执行; 二类区: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三类区:指市区范围内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其中,办公类建筑停车分区按以下执行(见附图2),具体指标仍按照附表1执行:一类区:(1)主城区,包括东至绕城公路,南至秦淮新河,西、北至长江的区域;(2)江北新区,包括江北新区核心区(沿山大道—定向河路—长江—七里河围合区域)、浦口珠江老城(312国道—团结路—城西路—公园北路—龙华路合围区域)、六合中心区(雄州东路—瓜埠路—沪陕高速—滁河—健康路—白果路围合区域)、六合雄州老城(方州路—招兵河—滁河—八百河合围区域)、大厂中心区;(3)江宁东山老城(文靖路—104国道—天印大道—秦淮河合围区域)、东山副城核心区(凤凰港—杨家圩地区及河定桥城市中央商务区);(4)仙林副城核心区和片区中心区,包括仙鹤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文澜路—文苑路—学典路围合区域)、白象片区中心区(仙林大道—守敬路—广志路—科技南路围合区域)、青龙片区中心区。其中大厂中心区、仙林副城核心区和青龙片区中心区范围以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中心区范围为准。 二类区:指江北新区、仙林副城、东山副城内除一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_New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北京、上海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一、北京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2011) 本市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500万辆,但全市停车位只有248万个,车辆与停车位比例是2比1。昨天,市交通委运管局停车处处长潘波透露,新增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正在研究,将调整现有配建指标,解决停车位“欠账”问题。 据悉,现行配建标准偏低,按区域分,二环到三环间平均每户0.3辆,三环外平均每户0.5辆,据调查,目前全市小汽车家庭拥有量每户在0.4到0.5之间。 昨天,三位交通部门负责人做客北京市政风行风热线“走进直播间”栏目,与网友探讨本市缓堵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停车管理问题。 停车位:缺口250万个 据潘波介绍,截至2011年5月底,本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了491万辆,而停车位缺口达250万个。 经调查,本市有各类机动车停车场2.1万个,停车位248万个。其中经营性停车位133万个,非经营性停车位115万个。居住区停车位160万个,出行车位88.4万个,居住区车位达到65%。其中城六区居住区车位111.1万个,出行车位66.2万个。 停车位不够的原因一是现有资源没有最大化地使用;其次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偏低。因此,新增建筑物将调整停车位配建指标,使其不再形成新的欠账。 据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郭继孚介绍,现行的标准分区域,居住区二环到三环之间平均每户0.3辆,三环外平均每户0.5辆。公共建筑最早是每万平方米45辆,现在执行的标准是每万平方米65辆,“这个标准在某一些地区就显得偏低。” 去年做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市小汽车家庭拥有量每户在0.4到0.5。但停车位不足并不能只通过再建来解决,国际通用的对策是从供给和价格等多方面调节小汽车的使用。 占道车位费:全上交政府 停车费上调之后,公众对停车费去向比较关注。据潘波介绍,本市经营性停车位140万个,其中有5万个是占道停车,政府只对占道停车收取占道费。 据介绍,占道费一类地区35元/天/位;二类地区15元/天/位;三类地区3.6元/天/位。在占道费的征收上,管理部门对车位进行复核以后,企业按车位数量直接交到银行,不经过管理部门。这些占道费会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其余135万个经营停车位是有产权的,产权单位给政府交税后,不再交占道费。 停车规划:已组织编制 市交通委运管局局长刘通亮表示,为解决庞大的停车位缺口问题,本市已组织研究编制停车规划,对停车位的配建指标进行修订;尽快出台和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停车场的建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内各单位就业或居住人员,以及前来联系工作、洽谈业务、走访亲友等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二、本市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 主城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两个停车分区: 第I区域:北环城路、东环城路、卫星路、南环城路、蔚山路、飞跃路、西环城路所围合区域; 第II区域:第I区域以外主城区。 双阳城区参照第I区域执行,规划区内的其它乡镇应结合乡镇总体规划综合确定。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按照附表中规定的配建指标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泊位。原建筑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总规模依据本标准配置。 四、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原则上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建设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的2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五、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规划批准为绿地和道路的部分设置停车泊位。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人防、交通等相关技术要求。剧院、商业、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自备车位除外)。 六、各类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必须保证不少于配建总泊位数8%的地面停车泊位数,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型客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等)优先使用该车位,商业开发密度较高区域(商圈、未来城市新中心)在保证基本功能需求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地面停车泊位可适当酌减。

2020年(建筑工程管理)金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研究

(建筑工程管理)金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 准与准则研究

金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研究 1. 概述 (2) 1.1 目的和意义 (2) 1.2 思路和方法 (2) 1.3 适用对象范围和时限 (2) 2. 面临的问题及发展战略背景 (3) 2.1 原标准执行的回顾和分析 (3) 2.1.1 停车需求与供应间的差距较大 (3) 2.1.2 占道停车现象严重 (3) 2.1.3 配建停车场泊位使用不合理 (4) 2.1.4 停车场布局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和协调管理 (4) 2.1.5 政策、管理、保障体系不完善 (5) 2.2 城市及交通发展战略 (6) 2.2.1 机动车将保持迅猛增加的势头,小汽车逐步进入家庭 (6) 2.2.2 交通结构的变化 (7) 2.2.3 土地开发强度不断增强,土地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 (7) 3. 配建停车设施现状调查 (9) 3.1 典型公建与住宅调查实例介绍 (9) 3.2 停车设施的供应现状及问题 (15) 4. 国内外典型城市的配建标准分析 (17) 4.1 国外及香港、台湾指标的分析 (17) 4.2 国内主要城市配建指标介绍与分析 (24) 5. 关于金华市配建停车场(库)发展政策、策略的建议 (28) 6. 金华市建筑物分类及配建停车设施标准 (31)

1. 概述 1.1 目的和意义 金华市停车难、乱停车的现象,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许多建筑物没有配建停车设施或者配建停车设施量不能满足需要,而建筑物配建停车的指标合理与否,准则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配建停车设施供应的数量和质量.为了科学地回答停车设施供应与动态交通增长协调发展的问题,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规范配建停车设施设置的标准与准则,引导配建停车设施的建设走向秩序化的良性循环,非常有必要制定金华市配建停车设施标准与准则,以期作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的主要手段和突破口.通过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的有效执行,达到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的目的,使金华市静态交通系统的发展走向科学合理的轨道. 1.2 思路和方法 本次研究是在对金华市的停车系统的现状及问题作全面、深入地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各类建筑的停车现状需求,参照国内外发达城市、国家的配建标准,依照金华市城市经济及城市交通的发展战略,提出适合金华的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设置标准. 1.3 适用对象范围和时限 本次研究的“金华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金华市区范围内(各县城可参照执行)所有产生停车发生吸引的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和土地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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