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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变化

税收政策变化

税收政策变化

文秘

1999 年,在总体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税务部门不断深化税制和征管改革,完善税收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征收堵漏新机制,采取了一系列挖潜堵漏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和工商部门配合清理了工商登记后不办理税务登记等情况的漏征漏管户,加大了商业增值税的专项检查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发票大检查,对欠税户进行了清理,加强了国有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在部分地区安装了税控加油机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等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税务设备,对税收优惠到期的企业恢复征税,对个体共的纳税定额进行了全面核定和调整,全面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大力打击出口骗税并采取措施实施反避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全力支持下,由广大纳税人的通力配合,通过全体税务人员的努力,1999 年税收已经突破一万亿元,创造了新的纪录。

1999 年的税收政策的变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鼓励社会投资,拖动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规定。

1、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⑴由1999 年7 月1 日起至1999 年12 月31 日止,对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2000 年1 月1 日起暂停征收。

40年来我国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历程与作用

40年来我国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历程与作用 Abstract:This paper sorts out the theoretical arguments and practical progress of China's fiscal reform over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Since 1978, China experienced the "central-local division" system, tax sharing system, public financial system, and a new round of fiscal and taxation system reform, which had a series of effects on fiscal revenue, non-tax revenue, macro-tax burden, and government debt.The fiscal and taxation reforms in the ing period will focus on handling the fisc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relations between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eforming individual ine tax and real estate taxes, and implemen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taxation. Keyword:fiscal reform; fiscal system; tax system; 40th Anniversary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Policy; 所有的经济问题皆可归结为财政问题。财政乃庶政之母。改革开放40年来, 财税改革1在理论上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 在实践中也被承载了越来越多的期望。 (一) 1978-1993年

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深圳、海南、珠海、汕头、厦门和上海浦东新区实行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自 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 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 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 税优惠的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优惠办法享受至期满为止;对新疆部分地区和西藏等地区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在2010年~2020年期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等;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起至2020年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 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2.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三农”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 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些涉农项目,如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免征营业税。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其他粮食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 的涉农贷款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和职业学校取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比照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教育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等院校后勤制度改革后的部分项目收入给予营业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宣传文化单位,如出版社、演出团体等,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企业所得税。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对动漫产业比照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给予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医院、诊所以及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在我国举办的奥运会、残奥会等大型体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参与者,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进口环节关税等方面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亚运会、亚冬会等洲际赛事以及全国运动会等也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扶持弱势群体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吸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以及“两劳”解教人员的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对上 述人员进行自主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吸纳“盲、聋、哑、肢体、智力”残疾人员的各类福利

税收优惠政策利弊评析

税收优惠政策利弊评析 的地理位置与自然条件的得天独厚,在历史发展变迁中一直都就是我国西部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就是我国连接中亚的重要门户与战略通道。为促动西部地区的发展,打开向西开放的贸易门户,继2005年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建立以来,2010年中央批准在霍尔果斯正式建立经济开发区,并实施一系列的鼓励政策,最有代表性的就是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税种为一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区位优势与政策效应的有效驱动,让霍尔果斯成为新疆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与西部最具潜力的贸易开发区。其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幅度之大最为引人注目,也引发国内外的注重与争论:霍尔果斯就是否成为了我国的避税地?会否诱发国内其她地区的税收竞争? 一、霍尔果斯税收优惠政策梳理 霍尔果斯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关税与增值税等税种,以下将分别对各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具体阐述与分析:霍尔果斯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概括为“五免五减”: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办的符合《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其中“五免”政策来源于《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而“五减”属于地方性政策,来源于自治区政府定的《关于加快喀

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2]48号)。除此之外,2015年10月份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中规定符合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取消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够直接享受企业 所得税“五免”的政策。这个变化使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与执行进 一步放宽。霍尔果斯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以“奖励返还”方 式实现,《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引进企业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奖励暂行办法》中规定,境内外个人在霍尔果斯园区取得的工资薪金,除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元的以外,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2000元,2000-4000元,以及4000元以上的,奖励返还比率分别为其在开发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80%、90%。 霍尔果斯增值税奖励返还政策规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 缴纳增值税及附加费等地方留存达到100万元及以上实行阶梯式返 还。地方留存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时,分别规定返还比例为15%、20%、25%、30%、35%、45%,以及最高返还比例50%。霍尔果斯关税优惠政策主要就是经济开发区的免税政策与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及配套区特殊政策:在《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中规定对经济开发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 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国务院关于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相关问题 的批复》(国函[2006]15号)规定合作中心对由中方境内进入中心的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建设物资与区内设施自用设备,视同出口,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 朱双亮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朱双亮 发表时间:2018-08-21T11:32:03.157Z 来源:《建筑模拟》2018年第13期作者:朱双亮[导读] 本文首先对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及其改革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和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进行了分析。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计划财务部摘要:本文首先对我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及其改革进行了概述,在此基础上对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和国企发展的相互作用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国企发展;财税环境 一、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及其改革和完善 1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的概况 “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十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了新的进展。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1)现行财政税收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①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究其原因,一方面,农业丰收和粮食的价格提升使得农业税收超额,另一方面,随着股票二级市场的不断火爆,使得证券交易税收大幅度的超额预算;而与此同时,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增值税、营业税等却增长不多,导致整个经济的增长和财政税收的增长不同步。 ②各种行政性的收费和基金越来越多,很多基金和收费的出台都是财政拿不出而留给政策的结局,从本质上来说,这也是政府职能的一种无奈选择。 ③合理的财政纵向平衡机制还有待建立和完善,企业间税负不均衡的现象还存在。一方面,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原体制关系保留了新进体制,从分税制的角度来看,通过两税来解决财政纵向不平衡的问题似乎还不够现实;另一方面,从企业税负的情况分析来看,内外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还不够统一,一些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伴随着税收优惠的政策,一些旧的区域性的优惠政策仍然存在,影响了财政税收改革的进行。 (2)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改革的措施 ①建立完善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长期持续下降削弱了政府的相关职能,导致政府职能缺少了财政保证。介于此,在财政税收改革中,出台了一些关于基金和收费的政策,通过进一步的完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保证财政收入的正常健康增长。 ②加强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财政不统一,政府资金体制外运转,对于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加强财政部门对政策性收费和基金的管理,统一财政,把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的监控管理之中。 2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财政税收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它的主要职能是为特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他们能够尽快地担负起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从各方面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条件,改善企业的投资环境。可以说,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财政税收政策在用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控时,通过对不同的区域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比如,在某些特定的区域,即国家希望经济更快发展的区域,政府通过对全部或部分企业实行一定范围的税收减免,进而实现了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主要职能就是是为特定区域的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得它们能够尽快地担负起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职责。 (2)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在贯彻国家的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均根据本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水平来确立国民经济中各个产业的优先发展顺序,并通过建立有利的财政税制结构来予以保障。国家对不发达地区的基础产业倾斜的税收政策有利于缩小发达区域与不发达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因此,政府通过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可以充分的体现国家在产业方面的倾斜和重视度。 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与国企发展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国有企业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但是一直以来,国有企业由于历史与体制的原因,多年来积累的体制性、结构性和机制性等深层次矛盾相互交织,其落后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以及落后的产品开发和技术装备、僵化的市场营销体制与发展市场经济要求的矛盾愈加突出,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加快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促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迫在眉睫。近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一直把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为国企的发展带来了福音。 1 国企困难原因及表现 (1)传统的主导产业逐渐失去优势,新兴产业发育不快,难以带动国有工业经济有效增长。国企门类齐全这一以往优势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已成为相对劣势。由于市场有效需求不、足、竞争激烈、资源要素短缺,加上陈旧的经营观念、僵化的经营机制,使原来大规模的生产体系与主导产业的优势逐步削弱和丧失。 (2)自我积累发展能力弱化,技术更新改造缓慢,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过程较长,使国有企业丧失了自身发展的动力。历史上高比例的利税上缴,使国有企业自我积累发展能力薄弱,技术装备的“欠账”过多。虽然改革开放后国家对其技术改造投入了一定的财力,使其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其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领域过宽、比重过大,并且国家投入的技改资金和企业自我积累的投入无法弥补技术老化的程度,占有相当比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装备未得到根本性的改造。 (3)企业包袱沉重、历史欠账过多,拖延了国企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存在“人多、钱少、债务重”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技术改造欠账多,企业负债高,企业办社会包袱重。过高的资产负债率是制约国企经济效益提高乃至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其在职工离退休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方面的支出也不堪重负,这些因素严重地影响了国有企业进行改革和自身发展的步伐。

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税务代理人员于2002年1月20日受托为B市宏大公司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代理纳税申报,经过审查,获得如下资料: 一、企业有关情况 宏大公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生产经营情况良好。2001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4000万元,固定资产原值200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1000万元,房屋、建筑物60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400万元),在职人员610人(其中生产人员500人),主要生产不锈钢丝帘线。 其他有关情况及说明 1、本例中涉及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2、核定该企业销售税金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增值税核算按现行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各月“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均为贷方余额,并按规定结转至“应缴税金——未缴增值税”,2002年1月20日,“应缴税金”各明细科目及“其他应缴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无余额。 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2001年帐已结,损益表中全年利润总额为3763万元。因上年度亏损,税务机关同意本年度不预缴所得税,于年末终了后45日内一次申报缴纳,然后由税务机关统一汇算清缴。结帐时,企业仍未提取所得税费用。利润表有关数

据如下表 项目金额项目金额 主营业务收入 18000 营业利润 3577.98 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投资收益 180.02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 补贴收入 15 主营业务利润 5850 营业外收入 80 其他业务利润 500 营业外支出 90 营业费用 740 利润总额 3763 管理费用 870 所得税0 财务费用 1162.02 净利润 3763 4、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适用3%的征收率 5、审核企业有关帐册资料,与所得税有关的会计差错和纳税调整项目除下列提供的资料外,其他均无问题,视为全部正确。 6、实行限额计税工资标准,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为960元/人.月 7、执行新企业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收政策。 二、有关资料

增值税政策调整后的税务管理及建议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215229121.html, 增值税政策调整后的税务管理及建议 2009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全面实施。这一重大政策调整,对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克服当前金融危机对国民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同时,在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实施中,也表现出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税务机关如何强化增值税管理和积极应对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了挑战。 一、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可能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由于2009年1月1日是固定资产是否允许抵扣的分界点,故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有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已购入但尚未索取发票的机器设备,通过让销售方开具

2009年1月1日后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这种方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如果仅凭发票开具时间来确定是否允许抵扣,而不对该项机器设备购进、安装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门的调查核实,很难发现问题。 (二)企业可能将增值税转型政策实施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虚假退货 一般纳税人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购入且已索取发票的机器设备,通过虚构退货业务,让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的方式进行抵扣(此情况基层税务机关遇到较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可能将2009年1月1日以前销售的货物,通过虚构退货业务,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按新的征收率3%计算税款而达到少缴增值税的目的。 (三)企业可能将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扣 按照增值税转型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符合规定范围的机器、机械、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可以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抵扣。而房屋、建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是不允许抵扣的。但纳税人可能将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等,通过变换开票产品名称的方式进行抵扣,或者在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时,将购入的钢材、水泥等建筑用材料,通过

近十年全国与地方税收情况分析

近十年全国与地方税收情况分析 历经改革开放40年,中国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经济规模快速增长,中国的财政收支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2008年中国GDP为319515.5亿元,到2017年增长至827121.7亿元,十年间增长2.59倍,年平均增长率11.15%,创造了“中国奇迹”。 图1 2008-2017年度中国各类税收和总额的变化情况 图2 2008-2017年度江苏省税收及其增长率的变化情况 图1图2表现了2008-2017年中国各类税收和江苏省税收情况。主要采用2008至2017年度中国税收收入数据,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其中总税收包括对资源类征税,财产类征税,行为类征税等,占所有税收的大部分,其余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关税。 2008—2017年期间中国总税收收入从54223.8亿元增长到144359.5亿元,

增长2.66倍,年均增速为11.5%。很明显,此期间中国税收收入的增速略高于GDP的11.15%增速。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中国经济增长放缓,2008年GDP增幅为9.65%,2017年仅为6.90%,下降2.75个百分点,为近年来最低增幅,税收收入的增幅也从2008年的18.85%下降到2017年的10.74%,下降8.11个百分点。税收收入的增长率的下降幅度为GDP的2.95倍,因此税收收入的降幅更大,也从侧面体现出政府的降税减税的力度与决心。地方税收情况与全国税收相依相存,特别是江苏位于沿海,出口型企业较多,因此受国际影响较大。 国际事件对我国税收影响巨大。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美国经济衰退和外部需求下降,是对我国外贸进出口经济巨大的打击。作为全国制造业大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外贸依存度逐年增长,欧盟和美国成为我国前两大出口市场,因此欧盟和美国的经济需求下降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影响。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的持续低迷使得我国的贸易顺差增长率持续下降,直至金融危机达到最低值。对当时我国许多出口企业而言,全球经济不景气导致的外需减弱成为客观现实,订单减少、生产规模收缩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并且有大批的出口型企业倒闭。从上图中也可以看出,这段时间关税增长率从23.55%将为负的16.17%,进一步体现了当时进出口企业所面临的巨大考验。另外,从图中看,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对国家税收的影响很大,2008年总税收增长率为18.85%,2009年仅为9.77%,增长率减半,特别是增值税从16.33%降为2.69%,体现了我国经济运行遇到了巨大阻力,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长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是,消费税却一反常态出现暴增的情况,这是因为当时中国政府“四万亿”的救市计划。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第三季度的经济增长率开始加速下滑,形式危急,因此政府紧急出台了一系列救市计划,总共所需资金大约4万亿人民币,主要用于基建、医疗,教育、节能减排及灾后重建等方面,造成消费税的大幅增长。 此后,世界的经济高速增长被经济危机打回原形之后,虽然世界各国都采取了了各种大规模刺激政策,使得经济停止崩溃,并有部分回升,不过,刺激政策都是以时救急所用,无法长久,因此,这些政策退出之后,世界经济无法避免地将回到低速增长正轨。我国也不例外,总税收增长率从2010年的23.0%一路下降至2016年的4.35%,6年间下降了18.65个百分点,直到2017年才有所恢复。不过相对于世界的经济和贸易量3%增长来说,还是有所超越。世界不同经济体走向将拉开差距。金融危机之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济体恢复速度较快,而发展中国家经济体相对来说更加脆弱,因此恢复较慢,这主要是有国家综合国力有关。例如,美国重振制造业战略与出口倍增计划的实施,对页岩气等新能源、新技术、新兴产业扶持力度的加大,在经过一系列的经济结构性调整迅速实现了经济的复苏。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经济体,他们的经济大多受能源,或者地缘政治影响很大,一旦石油等资源价格大幅下跌又或者地缘政治动荡,那么该经济体出现衰退将显而易见,俄罗斯和巴西就是如此,惟有人口大国南亚的印度仍可以保持7%以上的较快增长。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从高增长转入中高速增长,从税收方面看,体现在2011年之后我国税收增长的持续下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金融危机之后,世界经济几近停滞,世界贸易量暴跌,因此依靠外需拉动经济的作用大减,但是,在此基础上也为我国的深化结构性改革、培育新的增长动力、弱化传统增长动力带来新的契机。自此,我国外贸出口增速持续回落,出口型企业持续亏损,最糟糕时出现过负增长。在全球经济贸易增长乏力的情况下,今年外贸出口稳增长仍面临不少困难。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我国经济

2018新财税政策

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财税政策一、国地税合并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 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 〔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

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 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土地使用税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相关税收政策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指地税机关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

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测量的,纳税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段等级及单位税额 阜蒙县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历经三次调整,2006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对地段等级进行了重新划分,并适当上调单位税额;2007年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在2006年单位税额的基础上上调两倍,地段等级未进行调整;2011年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形势,再一次对地段等级和单位税额进行了调整。 目前阜蒙县地段等级划分为三等,从高到低单位税额分别为,12元/平方米、9元/平方米、3.6元/平方米。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的调整

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 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上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改革和政策调整 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共有18种税,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目前停征外,正式征收的税有17种,其中流转税(又称“货物劳务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最近几年,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我国深化改革的需要,无论是大税种还是小税种,税收政策都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和调整。本讲着重介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改革和政策调整。 一、增值税改革和政策调整 增值税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税种,在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增值税的改革和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增值税转型改革; 二是增值税条例与实施细则修订; 三是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变化。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

1.增值税产生的背景 传统流转税,包括销售税、周转税、营业税等税种,一般都按流转全额计税,其特点是道道征税、全额征税、重复征税。直至1954年法国税制改革,采用道道征税、增值征税、不重复征税的新型流转税制,即增值税制,才彻底解决了传统流转税的缺点。 2.增值税的类型与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类型一般归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 增值税的基本计算方法有两种:一是扣额法;二是扣税法。 扣额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税率扣额法属于直接计算法。采用扣额法计算增值税和应纳税额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固定资产折旧不予扣除。 扣除法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收入×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扣除法属于间接计算法。采用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时,生产型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属于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2020建筑行业税收调整新政策 建筑业增值税文件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11-0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04-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2017-04-28财税〔2017〕37号) 一、征税对象、征税地域和纳税人 (一)征税对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 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 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 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 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5.其他建筑服务。 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地域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自2017年5月1日起,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 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 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 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 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 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二、税率、征收率和计税方法 (一)税率、征收率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我国税收制度的演变 税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根据自己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具体情况,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规的总称。我国的税收制度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经济体制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税收制度也不断进行着调整和改革。建国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但在此之前,新中国税收制度还经历了长期的演变发展过程。根据其演变的性质和内容,大致可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我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和我国税制的初步改革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 我国税制的建立和曲折发展阶段,主要是指从1950年税制建立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整个税制的过程,它是和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这一阶段,我国税制主要经历了1950年建立税制、1953年修正税制、1958年改革税制、1973年简并税制几个时期,下面具体来介绍一下。 (一)195O年建立税制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困难,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巩固刚建立起的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加强税收工作,废除原国民党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统一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原则,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税收制度。 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规定,除农业税外,全国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地产税、房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后政务院陆续公布了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在农业税制方面,对全国各地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也进行了调整。1950年4月,国家公布实施了《契税暂行条例》1950年9月,实施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特区省份也陆续制定了牧业税征收办法。 1950年7月,国家对税收作了进一步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减并税种,把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决定薪给报酬所得税和遗产税暂不开征;减并货物税和印花税目,将货物税原定1136个征税品目简并为358个品目,印花税由原定30个税目简并为25个。同时调低税率,增加所得税级距,把盐税、所得税、货物税和房地产税的某些税率调低;改进工商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纳税手续。1951年4月,为了配合棉纱统购统销政策和保证财政收入,对棉花纱布公司统销的棉纱一揽,开征了棉纱统销税。 以上各税在全国统一施行以后,初步形成了以按产品或流转额征税的货物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按所得额征税的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其他税种相辅,在生产、销售、所得、财产等环节进行课征的统一的、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标志着社会主义税收制度的建立。(二)1953年修正税制

2018年度新财税政策

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出的财税政策 一、国地税合并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 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 〔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 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 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建筑行业现行相关税收政策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6号)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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