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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道德与法律的尺度

见义勇为——道德与法律的尺度
见义勇为——道德与法律的尺度

2002年5月28日凌晨4时,在安徽省芜湖市,青年教师谢小云见义勇为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妻子林金华及女儿生活无着,将被救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辩双方的焦点集中在救火是不是谢小云死亡的直接原因,以及被救助者有没有义务赔偿等问题上。新芜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原告林金华胜诉,并责令被告支付3万元赔偿。这是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但这起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所引起的对“见义勇为”这一命题的讨论似乎要远远大于对这一案例本身的讨论。而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此类问题并无十分明确的解决办法,理论上的研究也不够深入。

国内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

1、国内地方性法规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不负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利益,置个人的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规定的是“除职务上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外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或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

2、国内学术界“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

有学者提出见义勇为应当是:“不负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公民,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危险,挺身而出,积极实施救助的合法行为”。有学者从民法角度上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表述为:为了使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利益避免或者减少损害而做出合乎正义的行为”.有学者从正义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应是指公民为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的人身及财产遭受侵害,奋不顾身,勇敢地做出的正义行动”.也有学者从更为广泛的角度认为:“见义勇为一般是指当他人或国家、集体、社会的权益受到损失和侵害的时候,不顾个人利益,维护非己权益的行为”。

由此可见,国内学者对见义勇为的概念表述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笔者以为,从见义勇为的本意出发,见义勇为的概念应该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为此,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第一,主体是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首先必须不负有特定义务。众所周知,国家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处理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设立一定的专门机构来应对,常见的有公安局和消防局等。另外,企业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经营秩序也会聘请一些工作人员,如商场的保安、游泳池的救生员等。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他们对违法行为以及游客溺水的紧急情况有救助的义务。如《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可见,他们虽然实施的见义而为的行为,但

是基于职务和义务上的原因,是不得不为,不能构成见义勇为。其次,必须是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因为构成见义勇为的基础或前提必须是有“义”的存在,而“义”是指社会正义,当然也包括法律正义。社会正义的实现依赖于人的“良心”,而“良心”则只能专属于自然人,因此,法人或其它组织不可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第二,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基于内心“良心”的驱使而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到不法侵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意图。第三,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如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等。第四,行为人的行为一般是在危急和急迫情况下做出的,一般情况下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因此要与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一般的好人好事和助人为乐不需要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区别开来。

对见义勇为行为保障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颁布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有: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山东、湖北、河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0余县市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的主要内容差别不大,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奖励,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及资金的来源和相关的责任等。这些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保障与奖励属于两个不同的层次。保障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是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褒扬。地方法规性质的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立法完善的重要表现,使得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与奖励终于有法可依。

从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民法上的无因管理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受益人要求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的权利;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制度赋予见义勇为人员向加害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刑法上对于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很大的威慑作用,因而对于见义勇为人员有间接的保护作用;劳动法在关于在用人单位与因为见义勇为而伤残的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上,给予职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障法上的工伤保险、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等制度使得见义勇为人员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保障;在医疗卫生(行政)法上,医院应当对于所有的危急病人予以及时的救治(否则有关医护人员应当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当然效果及于因为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

从上面的事实中,我们发现无论是地方性见义勇为保障法规的出台还是现有的法律保障机制来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都是杂乱的、无绪的。因此我们一定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有有权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

社会保障法保障机制的提出

通过以上的分析,笔者以为见义勇为立法应定位于社会保障法范畴。具体来说,见义勇

为立法最好定位于社会保障法领域的社会优抚法。因为我国现今的情况是把社会优抚对象仅仅限于军烈属、伤残军人、退伍军人等,所以笔者认为,还应当把见义勇为者也包括进来。况且实际上现有的地方立法在处理见义勇为公民伤残、牺牲问题时几乎都是参照社会优抚办法加以解决。如《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15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为革命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以及负伤致残的公民,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抚恤、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公民,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对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的规定办理”。

事实上,社会保障法不仅能够明确规定受补偿人的范围、补偿的原则和标准、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以及待遇标准,而且能够规定社会保障机构为受补偿人提供咨询、解释和说明以及社会保障待遇的义务和责任,能够规定社会保障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受补偿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提供法律救济的职能等问题,因而对于国家和受补偿人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国家本身是没有责任能力的,它用于纠正错误、弥补损失的所有财力、物力、人力均取之于社会成员,并且无须征得社会成员的同意。一个没有责任能力但又全权在握的主体,其行为方式一定是轻率的。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看,现有的救济途径显然已经不适应价值多元和主体多元并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而事实上,我们发现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关系中受益人有两个:一是私权利受益人被救助人及亲属;二是公权力受益人政府,施救人延伸履行了警方对公共秩序的管理职责,警方理应、补偿不足的酬金奖励、表彰。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对见义勇为行为给予补偿。

再者,笔者认为许多人之所以能见义勇为,正是在响应国家的号召,之所以能奋不顾身,正是基于对社会的信赖。所以公民的见义勇为行为的真正意义是其个人与社会的提倡与响应之间的契约,而不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之间的契约。所以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首先理应由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国家来负责,而不是完全由当事人个人承担。“鼓励、支持和倡导见义勇为当无疑义,但并非民法一部门之任务”

也许中国首例见义勇为赔偿案的追偿人林金华在庭上庭下一再强调的一句话能够给我们以启示:“一条人命不能与3万元划等号!我们所要求的只是在英雄献出生命之后一点不成比例的补偿”。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常用法律案例

中职教育职业道德法律基础常用法律案例 1、村民孙友养了一条狗,栓在大门内。过路学生李勇淘气,拿石头和木棍逗打这狗,狗挣断绳子讲李咬伤。问:孙有没有责任?李的医药费损失由谁承担?理由是什么? (1)民法通则规定: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孙将家犬栓在门内,对家犬的管理是妥当的。李被咬是李自己造成的,孙没有责任。 (3)李的医药费由他父母承担。 2、某大学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先由校长批准设立,接着订立了组织章程,然后领取了营业执照,最后开张营业。此劳动服务公司从何时起具有法人资格 此劳动服务公司应从经主管部门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3、某甲患老年性精神病,无独立生活能力,由其女儿照料生活。一日,某甲在其精神病发作时,把其皮大衣拿出卖给某乙。甲女儿知道后。找到乙,要求双方互退皮大衣和价款。乙以价格公平,两不吃亏,并且钱物两清,买卖已经成交为由,拒绝甲女儿的要求。甲女儿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还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未经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而自行实施的卖皮大衣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乙应当退还皮大衣,甲卖皮大衣所得的钱应退还乙。 4、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某机关的宿舍大楼,挖地时,挖到一个盛满银元的坛子。有的工人认为交工,有人认为谁挖的,就归谁,于是私自分光。后来有人检举。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这坛银元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应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对于擅自私分的,除了追缴私分的银元外,还应予以训诫。 5、王被判刑5年,现在正在监狱服刑。他的两个哥哥探监,告诉王,现在父亲病故,母亲生命垂危,你现在不能赡养老母亲,父母的全部遗产已由他俩平分。王不同意,要求也继承,一个哥哥说“你现在都做牢了,还有资格继承遗产吗?”请回答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有哪些违法行为丧失继承权? (2)被判刑的人是否丧失继承权?为什么?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1)继承人有下列行为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只有符合以上行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实施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甚至死刑的,都不应剥夺继承权。王应与母亲两个哥哥同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平等的继承遗产。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关系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基本关 系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浅谈道德与法律 一.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 (一)法律的概念: 1.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 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 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 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 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的内涵: 1.定义: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 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 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 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2.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不是人的自然本质固有的"善 良意志",而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思想关系,是 一种特殊的社意识形态或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的这一道 德本质观,为我们认识当今社会的错综复杂的道德现象提 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和方法指导。 (三)明确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产生条件的不同: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 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 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 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 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 来;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 们的言行表现出来。 3.调整范围不同: (1)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 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 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 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 (2)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 德判断。 二.法律与道德联系 (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 人们道德的培养。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 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 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部编本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73《让家更美好》教案

7.3 让家更美好 【教学设计思路】 课标分析 七年级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自我意识、独立意识的增强,学生与父母产生意见不一或产生矛盾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帮助学生学会与父母沟通、学习处理与父母关系的具体方法,不仅是密切亲子关系,也是正确理解自身在家庭中的社会角色的需要。虽然在家庭生活中形成新型的平等关系,其主要责任在父母,但在法制意识、民主意识日益深入家庭的今天,也不可忽视学生在其中的作用。另外,帮助学生以平等的态度、平和的方式与父母沟通,对于家庭文明和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的发展都是有积极作用的。 但是,有些同学在学校里和同学、老师的关系相处得不错,在家里和父母却缺少共同的语言。父母对他的言行看不惯,他对父母的管教也听不进,甚至和父母顶撞,争得不欢而散。有的虽然不敢当面顶撞父母,但也是“话不投机半句多”,因此十分冷淡。这种不和谐的家庭关系,不仅给这些同学精神上带来很多苦恼,而且使他们的学习、生活受到了影响。 教材分析 《让家更美好》所依据的课程标准的相应部分是“我与他人和集体”中的“交往与沟通”。具体对应的内容标准是:“体会父母为抚养自己付出的辛劳,孝敬父母和长辈。学会与父母平等沟通,调适‘逆反’心理。增强与家人共创共享家庭美德的意识和能力。” 本课通过对传统家庭与现代家庭的比较,引导学生认识现代家庭的特点,即家庭变得越来越小,家庭氛围越来越平等、民主,进而引导学生学会与家人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共创学习型家庭。通过活动引导学生认同“家和万事兴”的观念,树立共建共享家庭美德的意识,提升共建共享家庭美德的能力,共创和谐美德之家。 学情分析 七年级学生正处在半幼稚、半成熟、半依赖、半独立的心理发展阶段,作为家庭中的一员,学生应该具备相应的构建和谐家庭的素养和能力。初中学生更多地停留在以长期在家庭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来处理家庭关系,或者直接采取对抗的消极处理方式,他们一般很少理性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去思考如何解决问题。因此,这个阶段也成为培养学生这方面能力的关键期和敏感期。引导学生知道家庭美德有哪些,检索自己具备哪些美德;学会在家庭生活中调控自己的情绪,调整自己的心态,有话好好说;等等。这些能力对于学生而言不可或缺,意义重大。 学法指导 为了有效完成本课的教学任务,课堂上引导学生讲体会、谈感受、说感悟;在课外,帮助学生查阅资料、制订方案、落实行动。激发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的热情,创设师生互动、生生互动的情境,让学生在热烈的教学氛围中受到感染,并将课堂上培养起来的情感化作课堂外的实际行动。 教学准备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浅谈法律与情感的冲突问题

浅谈法律与情感的冲突问题 中国一直在致力于完善法律体系,以达到期许的目的,希望以法治取代专制。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但是中国五千多年以来的泱泱大国文化历史传统底蕴,促使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习惯以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以自己的主观内心情感分辨对错是非,总之会有一套自己衡量的准则。法律与情感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会相互制约。庞德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和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法律与情感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我将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阐述下我个人的观点。 案例一:母亲住房风波案 某日,一电台法制节目接到了一位七旬老人打来的求助电话,向节目编辑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老人的老伴已于不久前去世,膝下有一女,女儿生活也不富裕,且住房较紧张。于是,老人考虑到女儿的情况,也想自己能有一个安乐的晚年。遂拿出自己毕生的积蓄,再加上女儿现有的钱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女儿住在了一起。凭着母女关系,老人也没有多想,于是在房产证上写上了女儿的名字。谁想,不久,女儿将自己的七旬老母赶出了家门,并称此房是自己购买。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这套商品房的户主是女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儿的姓名,那么毫无疑问,女儿才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并受法律的保护。再从情感的角度说,女儿生活不富裕住房紧张,母亲好心资助自己,却过河拆桥,钻了法律的空子,其自私自利的行为深受大众所不齿,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可以拿起情感道德武器,去寻求社会支持,采取向法律求助的措施。尽管社会上类似案件层出不穷,成功的案例却并不常见,因为负责审判的法官的裁决,法官与陪审员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更倾向于维护法律,当然,会酌情考虑情感因素,会照顾年迈的母亲,可能会在判决书里加入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条文以保障母亲的权益,诸如此类。我们可能会愤怒,可能会不满,但是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情感和法律之间有了冲突,并且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上的利益,尽管判决也许不一定合乎道德,也违背了中国的礼仪之邦的精神内涵,必须服从法律。

部编版七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 让家更美好-教案

2020-2021学年春季部编版(统编) 七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 7.3 让家更美好 【教材分析】 《让家更美好》是人教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第七课第三框的内容。本课题是《道德与法治》教材中新增设的部分,其旨在引导学生了解现代家庭特点的同时增强与家人共创和谐家庭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学生主动为家庭建设出力,进而享受美好的家庭生活。美好的家庭生活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也给学生一生的幸福生活奠定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构建美好家庭也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学情分析】 初中学生逐渐进入青春期,在家庭生活中渴望得到爱,得到理解、信任和尊重。但对父母、家人爱的表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认同,不理解他们的关爱之情,不能体谅和理解他们的苦衷。另外,初中学生家庭责任意识比较淡漠,较少关心父母和家人,对与家人共同营造温馨的家庭氛围、共建共享家庭美德缺乏责任意识。随着他们社会生活的不断扩大,培养其与父母、家人之间的沟通和交往能力,既是学生现实生活中必须面对的实际问题,又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性。初一学生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验积累,在感性认知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抽象思维能力,这也为本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 体验营造和谐家庭氛围的重要性,增强构建和谐家庭的责任意识,树立家庭主人翁责任感,树立共建共享家庭美德意识。 2.能力目标 运用创建和谐家庭的方法和技能,提高代际间的交流和互动的能力;传承中华家庭文化传统美德,增强孝亲敬长的行动力;提高与家人共建共享家庭美德的能力。 3.知识目标 了解现代家庭的特点;理解构建和谐家庭的重要性;掌握创建和谐家庭的方法和技能。 【教学重难点】 重点:和谐家庭我出力。 难点:和谐家庭我出力。

道德与法治网络教学案例

道德与法治网络教学案例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知道媒介素养和"信息节食",了解网络规则能力目标学会"信息节食";掌握正确地传递网络正能量的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形成正确的网络生活意识和习惯;养成遵守网络规则的意识;养成利用网络合理表达诉求的习惯 【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网络的正面作用,学会利用网络优势正确上网。 教学难点:掌握正确的网络生活方式。 2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展示下列图片)同学们先欣赏图片,再谈谈感受。教师过渡:通过上一课时的学习,我们知道网络有利也有弊,这几幅图片,告诉我们要学会正确运用网络。今天我们就学习《合理利用网络》。 二、新课讲授目标导学一:理性参与网络生活活动一:小军的一天(展示下列材料)自从有了网络,小军忙了起来:天气预报觉得很有趣,他收藏了起来,小学的知识很好,收藏起来;谁整理的古代诗词很好,收藏起来;这么美的图片,收藏起来;这么多名人故事,收藏起来,初中的物理、化学、数学知识,收藏起来在小军的生活中,"收藏"成为主要方式。21教育网 1.思考:初中生小军这一天忙不忙? 2.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教师总结:小军的一天是忙碌的。小

军之所以这么忙是因为没有养成良好的媒介素养。不能辨别信息,大量有价值和无价值的网络信息让小军应接不暇。网络影响了他的生活。 教师总结:(1)要提高媒介素养。(2)要学会"信息节食"。活动二:"谣言"来了(展示下列图片) 1.思考:面对网络谣言,我们应该怎么做? 2.如何处理不良信息?提示:生活中网络传播的各种信息很多,今天某地发生了什么事,后天某地将发生什么事。我们要学会辨别,不要被谣言左右,成为谣言的传声筒。 教师总结:(1)我们要学会辨析网络信息,让谣言止于智者。(2)自觉抵制暴力、色情、恐怖等不良信息。活动三:利用网络骂人不行(材料展示)王某与张某同住一个村镇,因生活琐事导致二人相互猜疑,多次发生口角纠纷。xx年8月,张某在网上注册了一个"陌陌号",并通过该"陌陌号"发表动态信息辱骂王某。第三天,该信息被他人发现并告知了王某,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经调查核实,张某确实通过互联网使用污秽语言辱骂了王某,就依法对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治安处罚。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1.思考:张某利用网络骂人不行吗? 2.张某受到处罚,给我们什么警示?提示:网络也要遵守规则,有道德规则,也有法律规则,只有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才能做一名负责的网络参与者。教师强调:恪守道德、遵守法律是网络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continuously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progress in resolving conflict in. Key words:Law;Morality;Conflict;Reason;Coordination 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法律及道德的含义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 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道德 是一种社会现象,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为一定 的经济基础服务。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生活在一定物质 条件下的人们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 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并逐渐形成一定的意识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1] (二)法律和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的法理学所包含的一个重 要内容,也是法学家、哲学家们一直讨论的热点问题。从法律性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浅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姓名:X X 专业:软件技术班级:0902班[摘要]道德法律有时就像一对孪生兄弟,有很多像似的地方,但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法律和道德即有联系也有区别,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二者缺一不可!如果把一个国家比作一栋房子,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支撑起这栋房子的支柱,缺少任何一支柱,这栋房子都将会面临倒塌的遭遇。它们的关系也好比一栋房子各支柱之间的关系一样:共同联系、相依为命,而又相互独立! [关键词]道德、法律、关系、武器。 在我上初中的时候就从书上学到: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律和道德是治理国家的两大无形的“武器”!下面就我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浅析下道德和法律的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涵义 1.1依我个人对道德的认识为它做个简单的定义 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所特有的,从古至今不断发展而来的,并且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积累并逐步提高它的作用,它是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1.2道德的深层含义 道德在我国起源很早,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就著成了《道德经》,这是一部很出色的著作,这么多年来,仍然受世人的推崇! (1)“道生之,而德畜之,物形之,而器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道之尊也,德之贵也,夫莫之爵。而恒自然也。故道生之,德畜之,长之育之,亭之度之,养之覆之。生而弗有,为而弗恃,长而弗宰。是谓玄德。”这是老子《道德经》中的第五十一章,可以看出在春秋战国时期,老子就认识到了道德的尊贵,并提出了以德育人的观念。可见道德在我国起源是非常早的,它对于社会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 (2)马克思认为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有道德的存在,它在社会了展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道德是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无形的思想意识,随着这种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道德观念也有着相应的变化,这就是所谓道德是社会关系的产物。

法律与道德关系双维度辨证

2008.03 (中) 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律与道德关系双维度辨证 韩飞张雨 摘要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规范世界的两个不同的维度。道德维度关注的是人的价值精神层面,法律纬度关注的是人的制度和行为层面,本文将对道德与法律的本体追问为基点,结合历史上两者的五次嬗变过程,阐述两者之间的辨证统一的关系。并通过分析当代道德与法律辨证关系,进一步大胆论证两者未来之发展趋势,为重新理解和审视道德与法律关系这一古老命题开辟了崭新的视角。 关键词道德法律双维度辨证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073-01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行为规范,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二者在起源、内容、功能等方面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决定了它们存在十分密切的关系。 一、本体追问——道德与法律涵义 (一)道德内涵和外延 1、道德概念:道德是由一社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特殊知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所维持的,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2、道德的本质 (1)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社会经济结构的性质决定各种道德体系的性质;经济利益决定道德体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引起道德变化。 (2)道德是一种特殊规范的调解方式:道德规范是一种非制度化的规范;道德规范没有也不使用强制性手段为自己开辟道路;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的规范。 (二)法律的定义及本质 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律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律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话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律的物质制约性。法律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 二、历史考察——道德与法律关系嬗变 (一)西方自然法视觉中的道德与法律关系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自然法思想包含丰富的道德思考和崇高的道德价值追求。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自然法思想的共同本质是认为道德是法律存在的基础和根本依据,一定的道德目标是法律追求的目标和评价标准。 (二)道德与法律关系历史演变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随着历史进程的变化而具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历史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主要经历了这样几个不同历史时期:原始社会是有道德无法律的时期。奴隶社会是一个德法混合的时代。在封建时代,道德与法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德法相争或者将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之中等方面。17,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的自然法理论为在现代将法律从道德中解放出来打下了坚实的舆论基础,将法学与道德神学理论区分开了,20世纪法学理论对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重新加以肯定。 三、辨证分析——道德与法律辨证统一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本质联系 1、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 道德始终贯穿于法律过程之中。亚里士多德说: “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②一方面法律自身内涵着人类真善美的道德理想,另一方面对实现道德理想起着规范、制约、引导和保障的作用。法律不能仅仅建立在法律之上,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体现普遍的内在道德,即“法律若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③由此可见。正义与善的道德原则始终是法律与法治的基础。 2、法的精神就是正义的道德精神 对法的精神的考察,人们不得不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因为那里是人类对法彻悟的摇篮。西塞罗说过:“希腊人所讲的法律(nom-os)一词来源于veuw,意指分配,即事物的根本性质,就是让每个人各得其所。”④这里的分配是平等的分配,是社会共同体成员间分配名誉、金钱和其他财产时的分配的正义,这种分配的正义观就是古希腊人的法律观,也是古希腊法的精神。 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遵循道德原则 立法是社会权利义务资源的配置活动,如何使社会资源合理有序地配置,立法者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公正的正义原则,舍弃了这一原则的立法将会成为立法者偏私的不等程式,量重的一边、利多的一方总是站着社会的特权者。 (二)道德与法律实质差异 1、调整对象不同。道德所要求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高尚、善良;而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们外部行为的合法性,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单纯的思想动机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 2、调整范围不同。道德所调整的范围要比法律广泛的多,几乎涉及人们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而法律只调整人们某些行为。一般而言,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必然是道德所谴责的;而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却不都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3、调整机制不同。道德调整主要借助社会舆论、社会评价、习俗、惯例、传统和社会教育来培养人们的道德义务感和善恶判断能力,通过人的内心信念、自觉遵守而起作用,道德是一种软的调节方式;而法律调整依据国家强制力量保障,个人的主观意愿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法律的效力,是一种硬调节。 四、未来趋势——道德与法互化关系之我见 1、道德法律化。社会发展呈道德法律化的趋势,道德与法律两种社会规范内在的共性是实现这一转化的前提,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科学发展是这一转化的根本原因及现实基础,中外纳德入法的法制史演变历程为道德法律化提供了强有力的历史佐证。⑤然而,并非所有的道德都能都需要法律化,法律化的道德主要是指义务道德并非理想道德,道德的法律化主要局限于进入实体法领域并非程序法范围。 2、法律道德化。社会发展也具有法律道德化的倾向,法律的道德化亦有深厚的法哲学渊源。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是法律道德化的必要条件,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为法律道德化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正视道德与法律互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正确处理好道德与法律互化的相互关系,对于我们贯彻以德治国、依法治国方略,搞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注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1.第138 页. 于向阳.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第279 页.

职业道德与法律案例

课题选自《职业道德与法律》(人教版)教材,依据2009年《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大纲》和广州市《职业道德与法律学业质量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教学设计。篇目如下: 1.遵从职业礼仪( 2.1) 2.做人以德为先( 3.1) 3.我诚信,我公道( 4.2) 4.让职业道德永驻我心( 5.1) 5.增强规则意识( 6.1) 2006年,福建某市出台了一项规定:”经市政府审核公布的2005年度市民营企业前100名的纳税大户的控股企业主的子女(外商子女也参照本规定制定),可享受在中考中加20分的照顾。“ 这项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制定政策的当地部门表示,采取这种方式,是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表彰纳税大户为社会做出贡献。有的人则认为;平等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纳税大户子女的差别待遇意味着侵害其他学生公平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这些人在经济上的贡献,政府可以从其他途径给予回馈,应该奖励其本人而非其子女。 (1)谈谈你对此规定的看法。 (2)联系实际说明我们应该如何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6.当好国家公民( 7.2) 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先进,网络速度越来越快,人们在充分享受其给工作、学习、交往带来的种种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迅速传播的电脑病毒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2007年2月7日,全国首例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大案告破,号称2006年度互联网”毒王“的”熊猫烧香”病毒的始作俑者李某等人落入法网。 (1)请你从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角度分析判断材料二中李某的行为。(2)联系实际简述我们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7.依照程序维权(8.2) 保安员张某,中专毕业后来到南方某城市打工。当他在保安公司找到工作后,经同事指点,带上相关证件去某派出所办理暂住证。但是派出所工作人员推诿、拖延、态度不好。他前后共去了四次都没有办下暂住证,张某出门工作、生活、办事等都不方便。张某想尽快办下暂住证,有人告诉他可以去投诉。 (1)张某应该向哪个机关投诉? (2)如果公民在生活、工作中发生纠纷,只能去法院进行诉讼吗?我国有哪些非诉讼途径? 8.杜绝不良行为(9.2) 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有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说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了两名同学。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有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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