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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聘任和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山西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遴选

第一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原则

(一)有利于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

(二)有利于我校的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

(三)有利于提高和保证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四)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师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初次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或重新确认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年龄一般应在56岁(含56岁)以下。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三)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成绩突出。

(四)近三年来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目前有在研项目,科研经费比较充足,理工农医学科3万元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学科1万元以上。

(五)近五年来在国内外核心学术期刊(执行我校科技处、社科处有关期刊认定规定)发表过系列学术论文,理工农医学科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需发表过3篇以上系列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需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过3篇以上系列学术论文。

(六)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至少能开出一门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

(七)身体健康,能进行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八)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如符合上述条件,也可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程序

(一)符合遴选条件的申请人向相关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山西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及相应电子文档,并附上近5年最具有代表性的系列学术论文(2篇)、著作(1本)、基金资助证明、奖励证书等材料(一式一份)。

(二)经所在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发文予以公布,并上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人须在每年4月中旬以前提出申请,相关学科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和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的复审于每年5月底以前完成。

第二章招生

第五条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学科结构调整的需要,以及国家当年下达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由研究生院确定各招生专业当年的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额。

第六条由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本人提出本年度招生数额的申请,培养单位会同研究生院对申请者招生资格进行审查,通过者在当年招生简章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导师和学生之间的双向选择,招到硕士研究生者填写《山西大学指导硕士研究生任务书》。

第八条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招到硕士研究生者为聘任,招不到者为不聘任。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技术职务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57岁为招收最后一届研究生的年龄界限。作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岁。退休之时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可以转入同专业其他导师名下指导。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导师应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教育部、山西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等方面的各项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导师应为人师表,做到教书育人、科研育人。不仅要指导研究生的科研工作,而且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并在严谨治学、学术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对研究生严格要求,配合、协助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导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命题、阅卷及面试等)。

(四)导师应参与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检查实施。

(五)导师应负责指导研究生选课,定期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为研究生授课或举办专题讲座,编撰研究生教材。

(六)导师应指导研究生确定论文选题和进行科学研究,帮助研究生确定研究方向,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保证论文研究经费。负责修改、审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对论文质量作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七)导师应配合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八)导师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工作,鼓励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去,为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九)导师应积极主动地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探索研究生培养、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有自身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为了确保建立一支素质优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团结向上、充满活力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从根本上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学校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定期工作考核、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数据库,数据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导师简况;

(二)培养硕士研究生情况;

(三)历年来承担科研项目目录;

(四)目前承担科研项目目录;

(五)科研成果鉴定项目目录;

(六)出版学术著作和教材目录;

(七)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八)科研、教学、管理、教材、论文等获奖和荣誉称号目录;

(九)社会兼职情况。

以上各项内容按时间先后进行排序,其内容每年增补一次。

第十三条对新聘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岗前培训。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及其他导师应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资格:

(一)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或发生重大失误,造成负面影响者;

(二)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负面影响者;

(三)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作假、剽窃、抄袭等问题,造成负面影响者;

(四)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开展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定期评估的论文抽查中,有两名以上评委对抽查论文给出“D”评价者;

(五)连续三年没有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者。

第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一)因故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者;

(二)受党纪或政纪处分,为人师表形象受到影响,无法继续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者;

(三)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硕士研究生者;

(四)在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定期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

(五)其他不符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件者。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为推动学科渗透,促进交叉学科发展,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开辟新的学科研究领域,允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自己学科专长申请转学科或跨学科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1)申请转到另一学科,成为该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2)申请同时成为另一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3)申请一次性跨学科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指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其所跨学科仅限于一次的硕士研究生招收和指导资格,以后若需在所跨学科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需重新向所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因各种原因被撤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教师,至少

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确认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十八条外单位人员拟申请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和遴选办法与我校人员相同。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报山西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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