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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犯罪形态

1.行为人进行了犯罪的准备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实行犯罪的,属于:( )

A.预备犯 B.未遂犯

C.预备阶段的中止D.实行阶段的中止犯

2.犯罪既遂取决于t( )

A.是否达到犯罪的目的

B.是否实际发生了犯罪的结果

C.实行行为是否完全实现基本犯罪构成的全部事实

D.实行行为是否实行完毕

3.甲、乙二人勾搭成奸,预谋杀死乙的丈夫丙某后两人结婚。甲买来毒药交给乙,乙将毒药投入丙的酒中,并为丙炒了菜,让丙喝酒。丙将酒喝了后,安然无恙。后得知毒药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乙对甲说,丙如此命大,不能再害他了,甲也表示同意。但是二人继续保持通奸关系。甲、乙二人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 )

A.手段不能犯的未遂 B.能犯的未遂

C.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中止

4.甲莱认为乡公安员乙某办事不公,致其“坐班房”丢脸,因而怀恨在心。某日酒后,妻子责骂甲某是“班房坯”。甲某被激怒,转身操起一把长约1.2米的钢叉,声称要把乙某和乙某的女儿刺死。他携钢叉去乡里寻找乙某未果,便沿路来到供销社门市部顺手拿走一瓶乐果农药,夹在腋下,来到乙某女儿的工作单位,声称:交出乙某的女儿,与其他人无关!该单位的职工说乙某的女儿不在。他不相信,到车间里寻找也未找到,被工厂保安控制住。( )

A.故意杀人罪(未遂) B.故意杀人罪(预备)

C.故意杀人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5.下列哪些命题是正确的?( )

A.中止的自动性是中止犯与预备犯、未遂犯区别的根本标志

B.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未遂犯与预备犯区别的标志

C.在犯罪准备的过程中和犯罪实行的过程中都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D.在犯罪既避之后及时返还原物的,也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体现了现代刑法鼓励悔过的刑事政策

6.对予我国刑法规定的教唆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根据司法实践经验,教唆犯一般应被认定为主犯

C.教唆犯是独立的罪名

D.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人不构成犯罪

7.下列哪种情形属于犯罪未遂?( )

A.甲某在夜晚乡间小路上将一女子拦住,扑倒在地。当感到该女无力继续挣扎时,就松

开了手。该女说,地太湿。甲莱表示可以到较为干燥的小路上去(发生性关系),同时架着该女向路边走去。这时迎面开来一辆打着大灯的汽车,该女即乘机挣脱向汽车跑去。甲某也没有继续追赶

B.甲某将来到自己家玩耍的乙女(11岁)的衣服强行脱去,用自己的生殖器往乙女的生殖器里顶,但未能顶进去

C.甲某被举报销售假烟,公安人员在其店铺内查获价值30万元的假烟,但未能查出其已经销售出的数量

D.甲某从银行取款5万元,在回家的路上遭到乙某的殴打。甲某回家后将钱藏起,到公安机关报案,称乙某抢劫了自己刚从银行提取的5万元钱。公安人员经调查发

现破绽,最后从其家中将该5万元钱搜出,致使其诬告陷害他人抢劫的行径败露

8.甲某在工棚中听见有人与其丈夫争吵,以为是二组工人,产生报复恶念。将老鼠药放

入二组工人的绿豆汤盆中。后来听说与其丈夫争吵的是七组工人,顿生悔意。急忙跑

到二组工棚,见已有一人因为喝绿豆汤出现了头晕、恶心的中毒症状,当即告诉大家绿豆汤有毒,不能喝了,并立即找人将中毒者送医院抢救,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①。甲某的行为;( )

A.构成投毒罪危险犯的中止

B.构成投毒罪结果加重犯的中止

C.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D.因为已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对甲莱应当减轻处罚

9.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

A.甲正在入户抢劫乙时,忽闻警车鸣笛而来,以为被害人曾打电话报警,招来了警车。

连东西都没来得及拿就慌忙离去。其实,警车只是路过而已

B.甲正在入户抢劫乙,怠闻警车鸣笛呼啸而过。警车远去后甲的心情仍然不能平静,感到害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去

C.甲把乙打昏后丢入很深的河水之中离去,以为乙必死无疑。适逢过路的人将乙救起

D.甲正在撬一保险框时,忽然同伙打来电话,告知该保险柜中没有值钱的东西。甲便放弃撬该保险柜离去。其实,保险柜中有50万元现金

10.甲某为其邻居乙某打工,认为工资太少,产生勒索乙某钱财之念。准备了一桶汽油,于某日凌晨1时许,将汽油倒在乙某家门前草堆上,点燃后暂时躲回家中,乘乙某全家人出动救火之机,翻墙进入乙某家院内,撬开门锁,将在屋内睡觉的乙某仅18个月的儿子丙某盗回家中。乙某回家发现丙某不见,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及时赶至现场,当即组织全村村民在各路口设卡追堵。甲某见无法将丙某带走,丙某在其家中又哭闹不止,怕被人发现,即将丙某抱还乙某家人,并谎称丙某是其从小偷手中追回,后装晕倒地。( )

A.甲某是绑架罪的中止 B.甲某是绑架罪的未遂

C.甲某是绑架罪的既遂 D.甲某构成绑架罪和放火罪

11.甲某承租一大酒店,某日对其酒店服务员乙某称丙某欠债不还,令其从学校绑架丙某之子作为人质,讨还债务。乙某遵命绑来丙某之子。后甲某又指使丁某打电话向丙某勒

索50万元。丁某打出勒索电话。当甲某再次要丁某打勒索电话时,丁某拒绝。人质(7岁)被扣押63小时,双手腕软组织挫伤,轻度脱水。( )

A.甲某、丁某构成绑架罪、乙某构成非法拘禁罪

B.甲某、乙某、丁某构成绑架罪

C.甲某、乙某、丁某均犯罪既遂

D.甲某、乙某犯罪既遂,丁某犯罪中止

12.关于教唆犯.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某唆使乙某(15岁)诈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甲某不是教唆犯

B.甲某唆使乙某找人杀害丁某,乙某出面雇佣丙某将丁某杀害,乙某的行为是教唆犯

C.甲某唆使乙某盗窃财物,遭到乙某的拒绝。甲某构成盗窃罪

D.甲某唆使乙某盗窃某银行,并向其传授打开银行保险柜的方法,甲某构成盗窃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3.甲某因为与丈夫乙某不和,离家出走。甲某女儿丙某(1986年5月6日出生)在2000 年5月1日到甲某离家出走的住处,甲某唆使丙某用家中的老鼠药拌人饭中毒死乙

某。丙某于同年5月6日回到家中,在其父亲乙某的饭中拌入灭鼠药,将乙某毒死。

甲某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D.是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教唆犯

14.甲、乙、丙三人看见山坡散放着一群羊。三人就把羊群赶到山的东面隐藏起来。并商量由丙某回家取钱作路费,将羊群运到外地销赃。丙某回家取了路费,顺便叫上丁某。丙某、丁某到隐藏羊群处与甲某、乙某会合一同将羊运到县城销售、分赃。后来经查证,该羊群是新疆建设兵团农8师152团10连所有,他们在山的东面隐藏羊群处并未出10连的地界。丁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所得罪

C.承继的共犯

B.盗窃罪共犯

D.掩饰、隐瞒罪

15.甲某因平时不遵守劳动纪律被开除,认为是车间主任乙某公报私仇,产生了“不如拼个你死我活”的念头,某日到工厂值班室,用刀威逼值班的丙某(男,62岁)交出厂保卫科办公室的钥匙。黄交出钥匙后,甲某威逼丙某带路,并强迫丙某用钥匙打开保卫科的门。之后,甲某又威逼丙某撬开保卫科的木柜。甲某从木柜中取出一支冲锋枪,100发子弹。甲某欲离开现场时,丙某怕自己承担罪责,要求甲某将自己捆起来。甲某将丙某捆好,并用抹布塞堵住嘴。甲某持枪去乙某家进行报复途中被巡警抓获。

( )

A.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预备)

B.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未遂)

C.丙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共犯)

D.丙某不构成犯罪

16.甲某邀乙某共谋抢劫,并准备了杀猪刀、绳子、地图册等作案工具。某晚7时许,2人以100元的价钱租乘一辆出租车前往某县,准备在僻静处抢劫司机吴某夫妇驾驶的出租车。当车行至该地后,二人仍感到没有机会下手,又以50元的价钱要求司机前往某镇。当车行至该镇时,由于司机夫妇的警觉,向该镇政府报案,被抓获。甲、乙的行为属于①:( ) A.既遂 B.未遂 C.中止 D.预备

17.甲某与乙某(女)原有恋爱关系。两人分手后乙某在B市。甲某数次到B市找乙某,要求其回家乡,均遭乙某拒绝。甲某携带被其锯短枪管、子弹已上膛的单管猎枪及四发子弹第三次来到B市,乙某约其朋友丙某等3人一起在与甲某见面,乙某仍表示不愿随甲某回家乡。在乙某与丙某等人离开时,甲某跟随其后,因阻拦乙某等人上出租车不成,遂掏出猎枪威逼乙某、丙某下车。丙某下车后乘甲某不备,扑上夺枪。甲某急忙中对着丙某小腿内侧的地面扣动扳机,子弹打破了丙某的长裤,并在丙某的左膝内侧留下3mmX5mm表皮擦伤。甲某的行为:(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C.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D.构成非法拘禁罪

18.甲某以7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非法印刷的发票13本,然后在下午五点半分别向某电机维修中心等四个单位的店员及店主兜售,均未能售出。警察接到举报后,于当日下午7点钟在甲某的住处查获藏匿的发票13本。甲某的行为构成出售伪造发票罪,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预备 D.犯罪未遂

19.不能犯的未遂可分为:( )

A.纯正不能犯的未遂 B.不纯正不能犯的未遂

C.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D.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20.按照我国刑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对未遂犯的处罚采取得减主义

B.对预备犯的处罚采取必减主义

C.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必减主义

D.对既连犯的处罚采取从重主义

21.关于犯罪形态,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未完成罪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B.是否造成犯罪结果、实现犯罪目的,不是判断既遂终极标准

C.所有的过失犯罪都以实际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

D.在间接故意的场合,通常放任的犯罪结果实际发生才追究刑事责任

22.甲(女)因恨男友乙负情而生杀男友乙念头,但恐力单不敌男友,故计划诱男友服安眠药熟睡时,再用刀将其刺杀。某日甲将男友乙诱到甲自己家中劝其服下安眠药致其熟睡,不料乙另一女友找来,与甲发生争吵撕打,并将熟睡的乙打醒拖走。对甲应当如何处罚?( ) 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比熙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23.甲骑自行车于某晚8时许在郊外故意将骑车行进的乙女撞倒,拖至河边的水泥柱上,进行猥亵,并撩起乙女的短裙欲实施强奸,乙女挣扎不从、叫喊。正在此时,从后面驶来一辆面包车在二人前方停下,甲心生怯意,遂放开乙女。甲的行为:( )

A.强制猥亵妇女罪 B.强奸罪

C.未遂 D.中止

24.甲骑自行车于某晚8时许在郊外故意将骑车行进的乙女撞倒,将乙女强拖至路旁草丛中欲行强奸,逼其脱外裤,同时解自己衣裤。乙女谎称自己有性病。甲听后便放过乙女,但强行将乙女身上的钱包夺取后离去。甲行至不远处被巡警当场抓住。甲的行为:( ) A.强奸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E.抢夺罪未遂

B.抢劫罪既遂

D.抢劫罪未遂

25.甲、乙、丙三人预谋到某电器厂抢劫。某日晚lo许,四人携砍刀、钢管窜至该厂,翻墙进入职工宿舍区。甲先到该厂工人丁所在的宿舍打听厂里是否发了工资,在得知未发工资后,三人即离开现场。打算改日再来。对甲、乙、丙的行为:( )

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免除处罚

D.不认为是犯罪

26.关于犯罪未遂,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B.以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为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C.通常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而出现不能犯未遂

D.我国通说认为不能犯应按未遂犯处罚,但外国学说中不能犯的可罚性及可罚的范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27.甲为了杀害乙,购买一把匕首,在家反复打磨,使匕首锋利无比。后觉得刀杀把握不大,决定改用爆炸方法,为此从外地私下购买了10公斤烈性炸药、数十支冒管。最后决定选用枪杀方法,为此偷来一支手枪。走了十几里路找到乙.将乙杀死在车中,然后将乙的尸体乘黑夜偷偷背到山上埋掉,把乙汽车开到外地销赃得8万元。甲的哪些行为是实行行为?( ) A.磨刀 B.买刀 C.买炸药 D.偷枪 E.走路

F.枪击乙致死 G.埋尸 H.盗车 I.卖车

28.下列成立犯罪中止的是:( )

A.甲为盗窃夜晚潜入一甲公司的财务室,在撬保险柜时透过窗户发现马路对面停着一辆警车,警灯闪烁,甲害怕离去

B.乙久闻H有一个价值连城的古董花瓶,于夜晚潜入H家却遍寻不着,H家另有冰箱、电视、衣物财物,乙不感兴趣,悻悻离去

c.丙为报复仇人K潜入K家放火,见火势越来越大又感到害怕,赶忙使用K家的电话报火警后离开现场。消防队接报警后很快赶到将火扑灭,仅仅烧毁了H家的财物,没有酿成更大灾祸

D.丁白天在一个著名的古董商店“踩点”看中了一个标价千万元的古董花瓶,当晚潜入该古董店,打开柜子取出花瓶,这时心想这么贵重的花瓶失窃警方一定全力追查,另外这么贵重的花瓶肯定不好出手,于是又把花瓶放了回去,离开古董店。实际上该花瓶只是一个复制样品。价值不过百元

29.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预备的有:( )

A.甲为实施爆炸案,自制了炸药,但又担心被抓获后要终身在监狱中度过,左思右想,放弃了这一计划

B.乙欲对下班回家的丙实施抢劫,于是一直尾随丙,准备在周围无人时下手,不料一直找不到合适的机会,只得悻悻离开

C.丁因妻子有了第三者而不堪舆论压力被迫离婚,但心中始终觉得是一种耻辱。他多次扬言不会放过那个第三者,要让第三者家破人亡

D.戊为了盗窃某高校计算机房中的电脑,在计算机房周围进行“踩点”,引起了教学楼值班人员的注意,报告给学校保卫部门将丁某抓获

30.下列属于犯罪未遂的情形是:( )

A.甲从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中盗窃油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盗窃油气数额巨大尚未运离现场的

B.乙被查获的待销售的伪劣商品价值达15万元以上的.

C.丙构成抢劫罪并属于“入户抢劫”。但既未造成人身伤亡结果也没有抢取财物的

D.丁花5千元从一孤寡老人手中“收养”2岁男童,再以3万元价格转让给张三的过程中被警察当场查获的

答案及解析

1.A。提示:预备犯的时间条件: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2.C。提示:既遂的观念。A有的“目的犯”既遂,不以目的实现为必要,如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扣押了人质就既遂,拐卖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但实施拐骗、运送、收买行为之一就既遂,不以实际卖出为必要。B比如《刑法》第114条(放火、爆炸等)、第116、117、118条规定的危险犯既遂,就不以发生特定结果未必要。但本题的“结果”只是在狭义结果的前提下才正确。若广义理解结果,即认为是对客体的侵害与威胁,这种广义结果与危害性同义,则是构成要件和既遂的要件,B的说法就不完全正确了。C注意,这里的犯罪构成特指分则各条规定的各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因为通常以基本犯既遂为基准。D因为以构成要件被完整实现为既遂的标准,所以实行行为实行完毕(终了)但基本构成要件事实没有被完整实现的,仍没有达于既遂。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也说明实行行为实行终了未必既遂。

3.A。提示:本题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工具)不能犯未遂。要点是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

了并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归于未遂,即一个犯罪过程已经独立、完整地结束,出现犯罪未遂的结局,应当以未遂犯论处。甲乙后来放弃了“将来再次”加害的意思,应当属于“第二次”加害行为的中止。处理时应当择重以第一次的杀人未遂为准,放弃将来再次加害作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考虑。注意,若犯罪过程没有结束(即犯罪过程中),(1)自动放弃犯罪的;

(2)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3)或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B。提示:预备、未遂的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着手实行犯罪的判断需要因罪而异具体加以判断。本案属于预备犯,杀人行为的着手是开始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但不同的方式着手的点是不同的,在刀杀、枪杀、棍杀的时候起码要等到行为人看到被害人、举起武器要打、要杀才能认为是着手,显而易见在本案中行为人连被害人的影子也没看到,当然不能认为是着手。由于行为人没有找到被害人而且被其他人拿下,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以是预备犯。

5.A、B、C。提示:C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发生以前仍有成立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

6.A、B。提示:B教唆犯在共犯中所起的作用确实小的,可以是从犯。C对教唆犯按照教唆的犯罪确定适用的法律和罪名。教唆他人绑架的,适用第239条和第29条,以绑架罪(教唆)定罪处罚。注意,某种教唆行为被分则独立规定为犯罪的,不适用第29条教唆犯的规定。 7.A、C。奸淫幼女采取接触说,故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如果没有烟草专卖许可,买卖香烟的,包括真烟,属于非法经营罪;如果销售假烟,同时还触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择一重罪处罚;如果有专卖许可,则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根据司法解释,销售额5

万元以上的·是犯罪既遂;没有查到销售额,但查处的数量折算金额达到1 5万元以上的,按照未遂追究刑事责任;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所以只要诬告待为完成就是既遂;不以犯罪人实现使他人受刑事处罚的目的为既遂要件。

8.B、D。对于甲某行为属于A还是B多少有些争议。对于D,关键在于有无造成损害结果的判断,如认为致一人有中毒症状,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应当减轻处罚。

9.A、C、D。提示:A是意志以外,属于幻觉、错觉的情况。B是自动的,因为警车只是提醒了行为人的良知,使其感觉到法律威严的存在,行为人因此而放弃犯罪·并不是幻觉造成的,因而应当认为是自动的。C是未遂,因为杀人罪是结果犯,而结果并没有出现。D 是意志以外的,这种情况又称为犯罪的撤退,这种撤退并不是因为良心的发现,而是因为行为人以为遭遇到了困难、进行不下去了,属于认识错误的一种情况。虽然犯罪在客观上是能够成功的,但主观上以为遇到了不可克服的障碍,因而被迫犯罪撤退的。

除此以外,形态问题还涉及既遂与未遂的区别,这一点主要靠类型来把握。如:甲某在路上遇到小孩乙某(4岁),看到小孩在公路上行走就产生了将其拐走卖钱的想法,将小孩带到广东的亲戚丙某家谎称是自己的小孩想送人收养,并要求丙某帮助联系收养人以借机获取财物,过了一个星期仍然联系不到收养人,甲某只好将乙某从广东接回,放到发现乙某的公路旁,乙某很快被家人找回,这种情况下甲某的行为是拐卖的既遂、未遂还是中止?像一些侵犯自由的犯罪如:非法拘禁,拐骗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绑架,诬告陷害等这一类的犯罪是行为犯,行为

犯不以实现犯罪目的为既遂要件,本案中行为人把小孩抱走以后就意味着犯罪已经既遂,所

以本案是拐卖儿童的既遂。.本案是不是犯罪的中止?行为人不是将小孩送回来了吗?本案不能认为是中止,因为即使我们认为犯罪过程没有结束、没有既遂,行为人由于没有找到买主无奈只好把小孩送回去了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应当认为是犯罪的未遂,行为人把乙某送回去是被迫的。从时间上是既遂,从原因上对本案也不能认为是自动的,而是意志以外的,没有成立中止的余地。

1 o.C。提示:(1)绑架罪以绑架、扣押行为完成为既遂。(2)“放火”目的是吸引他人注意,为绑架丙制造便利,是绑架的犯罪预备行为。若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成立放火罪,若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成立放火罪,应与绑架罪数罪并罚。

11.A、C。乙某缺乏绑架的共同故意,故不构成甲某绑架罪的共犯。因为绑架包含非法拘禁,按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非法拘禁罪上具有共同性,可成立非法拘禁罪共犯。丁某缺乏中止的有效性,故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

12.A、B、C。提示;A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6周岁(参见第17条)。通说认为教唆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属于将他人作犯罪工具利用的情况,是间接正犯即实行犯不是教唆犯。B教唆他人教唆犯罪,同样成立教唆犯。C教唆未遂,成立盗窃罪(教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独立性”说,即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可罚性),不依存于被教唆人,不以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为要件。教唆他人犯罪并同时教给一定的犯罪方式的,通常只需要以教唆的犯罪一罪定罪处罚。

13.A。提示:间接正犯。

14.B、C。要点是把羊群赶在山窝处,尚未取得控制,即盗窃尚未既遂。因为丁某是在盗窃既遂之前加入的,故属于中途加入,构成共犯(承继的共犯)。在他人犯罪之后,帮助转移赃物的,是单独的掩饰犯罪所得罪。

15.A、C。胁从犯。(1)若被胁迫到完全丧失自由意志程度,则不为罪,因为刑事责任是以有相对的自由意志为前提的,绝对强制下的举动,不是人的行为。(2)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3)期待可能性:这样的要求是不是太高了?对国民合理要求的尺度实在难以寻求,且难以达成共识。

16.D。抢劫罪的预备犯。因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即被迫结束。抢劫罪着手:为取财而开始了实施暴力、胁迫行为。

17.C。本案要点是没有造成法定结果的情况下能否成立间接故意犯罪。甲某没有杀

人的直接故意,没有发生死亡结果,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为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通常要发生特定的结果才构成犯罪。间接故意通常不成立未遂罪。因为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结果,按司法习惯,一般也不认为构成伤害罪(未遂)。注意:理论上,故意伤害他人未遂,“情节严重”的不排除定罪处罚的可能性。另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18.D。因为本罪的行为是“出售”,行为人“购买”后未能售出,故成立未遂。

19.C、D。提示:根据有没有既遂(侵害客体的)可能性对未遂的分类。

20.A、C:。犯罪形态处罚原则的知识。

21.A、B、C、D。故意犯罪形态的基础知识。

22.B。安眠药不是用来毒杀被害人,而是为了刀杀制造便利。所以本案中杀人行为的

着手应是开始刀杀行为。当然,这里对杀人着手的时机掌握得较为靠后。甲因为意外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杀人,预备犯。预备犯处罚见第22条。

23.B、C。强奸行为包含伴随的强制猥亵行为,不单独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的着手类似于抢劫罪的,以开始实施了暴力、胁迫行为为着手。已经着手(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犯罪未遂。

24.B。提示:强奸应是未遂。犯强奸罪。临时起意”取走被害妇女财物的.另成立抢劫罪。若被害妇女已经死亡或失去知觉的,则临时起意取财行为是盗窃。

25.B。甲乙丙的行为是“犯罪撤退”的情形,认定为预备犯。

26.A、B、C、D。提示:C我国通说则认为不能犯也应按照未遂犯处罚,但是对因使用迷信、愚昧的方法而不可能既遂的,称之为愚昧犯、迷信犯,不认为犯罪。为了把愚昧犯、迷信犯排除出去,一般限定不能犯未遂是因“事实认识错误”而致不可能既遂。假如没有发生(工具)错误,则有既遂可能性。外国学说多认为因“不能犯”而致未遂(没有既遂)的,不可罚即不认为犯罪;因此未遂中.只有能犯的未遂可罚。认定一个没有既遂的行为是不是犯罪,需要看能犯还是不能犯。理由是既然没有侵害客体的可能性,就不能认为犯罪。

27.C、D、F、G、H、I。实行行为观念。广义地讲.甲在枪击乙致死之前一切为“杀害乙”(杀人)创造便利的行为都是该杀人的预备行为。严格意义讲,实行行为是该当(分则)构成要件的行为.应当以分则确立的犯罪行为为准衡量,刑法分则规定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盗窃罪、销赃罪,甲实施的与这些犯罪行为相符合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即刑法直接禁止并惩罚的行为。甲磨刀、买刀,走路属于预备行为,因为刑法中没有规定磨刀罪、买刀罪、走路罪。原则上一个实行行为一个罪.但未宓都评价处罚。埋尸(毁灭证据)对当事人而言不具有可罚性,不认为犯罪;卖车(销赃)是其盗窃罪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单独论罪。甲的实行行为中真正能独立论罪的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枪支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其中,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枪支罪与故意杀人存在一定程度的牵连关系,是否数罪并罚存在争议。毫无争议的至少对甲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只有当甲未着手实行杀人的场合,才可能论及甲买刀、磨刀的(杀人)预备行为。不论杀人行为实行没有,其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盗窃枪支罪都独立构成犯罪。

28.A、D。解析:A由于“抽象地”害怕被惩罚、被抓获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B目标障碍,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C缺乏真诚努力,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D即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形,属于犯罪中止。

29.BD。解析:犯罪预备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行为表现为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制造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为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侯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入前往犯罪场所、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勾引他人参加犯罪等等。A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爆炸罪)预备阶段中止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既遂,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即按照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定罪处罚。C仅是一种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预备。

30.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两抢的司法解释,对于抢劫罪的加重犯,除了“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其他加重情节均有既、未遂形态,而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后果之一的。C项属于抢劫罪加重犯的未遂;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

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行为之一的,本罪即属于所谓的行为犯,只要实行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犯罪既遂。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 刑法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9) 附答案解析

17.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潜入乙家,搬走乙家1台价值2000元的彩电,走到门口,被乙5岁的女儿丙看到丙问甲为什么搬我家的彩电,乙谎称是其父亲让他来搬的。丙信以为真,让甲将彩电搬走。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B.甲在柜台假装购买金项链,让售货员乙拿出3条进行挑选,甲看后表示对3条金项链均不满意,让乙再拿2条。甲趁乙弯腰取金项链时,将柜台上的1条金项链装入口袋。乙拿出2条金项链让甲看,甲看后表示不满意,将金项链归还给乙。乙看少了l条,便隔着柜台一把抓住甲的手不让其走,甲猛地甩开乙的手逃走。甲的行为属于抢夺 C.甲在柜台购买2条中华香烟,在售货员乙拿给甲2条中华香烟后,甲又让乙再拿1瓶五粮液酒。趁乙转身时,甲用事先准备好的2条假中华香烟与柜台上的中华香烟对调。等乙拿出五粮液酒后,甲将烟酒又看了看,以烟酒有假为由没有买。甲的行为属于盗窃 D.甲与乙进行私下外汇交易。乙给甲1万美元,甲在清点时趁乙不注意,抽出10张110元面值的美元,以10张10元面值的美元顶替。清点完成后,甲将总面额8……3万元的假人民币交给乙,被乙识破。乙要回1万美元,经清点仍是100张,拿回家后才发现美元被调换。甲的行为属于诈骗 答案及解析:C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与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本题ABCD四个选项中甲的行为都属于盗窃。选项A,乙的女儿只有5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同意让甲搬走彩电的行为能力,因此甲的行为仍是盗窃。选项D甲“趁乙不注意”,应认定为秘密窃取,不是诈骗而是盗窃。故AD都不应选。盗窃罪与抢夺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一个是“秘密窃取”,一个是“趁人不备、公开夺取”,选项B中,甲秘密窃取金项链在先,后被发现后挣脱逃走,不属于“趁人不备、公开夺取”,因此应定盗窃罪而不是抢夺罪。故B不应入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 18.关于排除犯罪的事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均属防卫过当 B.由于武装叛乱、暴乱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而非危害人身安全犯罪,所以,对于武装叛乱、暴乱犯罪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 C.放火毁损自己所有的财物但危害共安全的,不属于排除犯罪的事由 D.律师在法庭。上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隐私的,属于紧急避险 答案及解析:C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在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以外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时,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A项错误。而B项中的武装叛乱、暴乱罪,也可能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因而“对其不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的说法”,错误,另根据《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D项中律师面临义务冲突(辩护义务与维护他人隐私权义务),应当衡量利益轻重,不必然构成紧急避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解析(部分) 2015年9月20日,国家司法考试落下帷幕。考生普遍反映,今年的司考题目较往年难度有所增加,特别是刑法题目出得十分刁钻古怪,让人感叹命题人的想象力丰富。不少考生在网上直呼“神考题”、“奇葩”、“雷人”。9月24日晚20时,司法部网站公布了参考答案,9月24日至28日开通答案异议专区。从异议的情况来看,试卷二刑法部分的异议数量是最多的,如试卷二第4题收到异议790余条、第5题收到异议500余条、第13题和第52题分别收到异议1400余条。考生们都希望抓住异议这根“救命稻草”,为自己争取宝贵的分数。提出异议较多的题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大的争议,有的参考答案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下面,我就异议较多的题目进行逐项分析: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 异议情况:本题的争议重要集中在A项和B项之间,也有许多考生选择C项,少数考生选择D项。 解析:甲既有避免工厂仓库中的商品免于烧毁的避险意图,又有报复乙的动机,但不能因为甲有报复的动机就否定其避险的意图,故A项可排除;有观点认为,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只有当行为人要求所保全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即避免的损失大于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不具有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说);也有观点认为,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高于所侵害的法益时,是作为阻却违法事由的紧急避险,而当紧急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等于所侵害的法益,是作为阻却责任事由的紧急避险(二分说)。题干中提到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所避免的损失与造成的损失价值相等,因此不属于《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C项可排除;从客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抽水的行为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所挽救的损失,并且所造成损失超过所挽救损失的数额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标准时,才具有可罚性,从主观方面看,只有当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甲抽取的水量是以救火为必要,因此甲对鱼苗的死亡的心理态度既可能是出于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项可排除;但参考答案B项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因为题干中提到“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首先,当报复的意图和避险的意图并存时,避险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避险行为应当具有避险的意图(其道理如同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的目的,挑拨防卫、偶然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德、日刑法理论中,存在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试题及答案解析——经典选择题 1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答案BCD 考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详解 1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设定首先必须轻重有序、适当。各个法条之间对犯罪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2刑罚与罪质相适应。不同的罪质标志着各该行为侵害、威胁法益不同。这种不同正是表明各种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程度、从而决定刑事责任大小的根本所在。罪刑相一致原则要求 3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在罪质相同的犯罪中犯罪情节不一致其社会危害性就不同量刑当然必须注意刑罚与犯罪情节相适应。刑罚的轻重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

险性体现着行为人对社会的潜在危险程度现代刑罚追求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标把人身危险性作为决定刑罚轻重的标准之一符合刑罚目的的要求。罪刑相一致原则在行刑中体现为重视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具体的制度运作就是合理的运用减刑、假释等规定。A选项中的“刑法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评论难度中等对考生的刑法理论功底要求较高。 2.下列哪些行为不构成单位犯罪 A.甲、乙、丙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专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 B.甲、乙、丙出资设立的公司成立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为主要经营活动 C.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以公司名义印刷非法出版物所获收入由她们二人平分 D.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组织职工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拒不缴纳税款答案ABCD 考点单位犯罪详解根据最高法1999年6月18日第14号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选项A和B中描述的案情符合这一规

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甲在侦查期间即起诉前支付了所欠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注意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 【提示】解答本题主要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可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甲犯有故意杀人罪,满足罪大的条件,但其存在自首情节,如果不存在恶极情况的话,则不能适用死刑。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2015年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之不定项选择题

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之不定项选择题 从历年来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来看,刑法的知识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学习 重在平时的积累和练习,小编整理了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之不定项选择题的真题、答案及解析,日积月累,帮助考生做好司法考试备考复习。 (一) 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 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事实一(假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抢劫致人死亡包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杀害他人后立即劫取财物的情形 B.如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对事实一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如否认死者占有,则成立侵占罪),实行并罚 C.事实一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 D.事实一虽是为抢劫运钞车服务的,但依然成立独立的犯罪,应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规定 【答案】ABCD 【考点】抢劫罪 【解析】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 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事实一中,为劫财而故意杀害物主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事实一中,郑某等人以杀人为手段,劫取面包车,其主观心态上对于司机的死亡是故意的,如果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则郑某等人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答案】D 【考点】因果关系 【解析】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直接、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有因果关系的,不一定有刑事责任,但有刑事责任的,肯定有因果关系。 关于A项。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甲的砸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当然,甲对乙的死亡不一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1)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知道乙在楼下,明知自己的跳楼行为必然或者可能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2)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跳楼行为可能会发生砸到乙的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时,以致发生乙被砸死的结果,则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3)如果甲在跳楼自杀时,对乙的出现完全无法预见,虽然最终造成乙被砸死的结果,但乙无任何刑事责任,只是意外事件。但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形,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此外,低概率事件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并无直接关系。在特殊体质的人死亡这种低概率的案例中,因果关系同样是存在的。因此,A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B项。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与被害人资金被骗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至于出资人(即被害人)的动机,则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不产生任何影响(当然,出资人的动机可能会影响到对犯罪人的量刑。但是,请注意,因果关系解决的是定罪问题,而不是量刑问题)。当然,如果该选项改为:“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明知自己被骗仍主动将自己的款项交付给犯罪人”,则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就不再具有因果关系,此时,犯罪人只能成立集资诈骗罪未遂。因此,B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C项。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介入因素(通常包括自然事件、第三人的行为、被害人自身行为三种情况),而且介入因素对最终结果的最用力大,则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中断,否则,因果关系依然存在。本案中,乙包中贵重财物被拿走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该结果作用力大的是第三人丙的侵占行为(如果财物的价值达到1万元以上,丙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甲的肇事行为。据此,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C项的表述错误,不当选。 关于D项。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在行为人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额30万元以上的结果。反之,虽然造成上述结果,但行为人对事故的发生只负次要责任或无任何责任的,则无须承担交通肇事罪的责任(参见图1)。但无论是否需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肇事行为与伤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如前所述,因果关系只是解决刑事责

最新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及答案: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1.甲某遭到乙某等三人的无端殴打,并被乙某用刮刀刺伤。甲某急忙夺路跑走,此时,乙某等人高呼:“抓小偷!”路人丙某不明真相,上前抓住甲某。甲某一时难以挣脱,不得已刺伤丙某,得以脱身。事后查明,甲某被乙某刺成重伤,甲某给丙某造成轻伤害。甲某的行为:( ) A.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C.属于假想防卫,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D.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甲某在路上看到儿子正被二个人拦截、纠缠、推打,准备上前制止。这时一名便衣警察也为制止纠纷冲上前去,在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直接架住甲某的儿子,且动作粗暴。 甲某误以为是对方的同伙,上前用扳手砸向便衣警察的头部,致其死亡。甲某的行为: ( ) A.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C.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D.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3.甲某的邻居乙某患有精神病,某日乘家人看管不严之机,溜出家门。持菜刀追砍甲某年仅7岁的儿子,甲某情急之中,顺手拿起一根铁棍,追过去将乙某打倒在地,致乙某重伤。甲某的行为应当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避险过当 4.甲入户强奸乙女,乙的妹妹丙被呼救声惊醒,丙赶到乙的房间,举棒将甲打昏,并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乙发现甲在动,捡起棒子朝甲头部猛击二下,然后乙丙二人逃离该屋,将门反锁。后甲死亡。乙的行为:(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G.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5.甲与乙素有积怨,得知乙持铁棍向其父挑衅后,便前往乙家滋事。因乙不在家,甲返回途中从路过的丁家取了一把菜刀藏于身后。乙闻讯赶至并持铁棍打甲,甲即持菜刀与乙对打,砍伤乙左手腕关节(轻伤),甲也被随后赶至的乙之女儿丙砍伤。甲在住院治疗期间委托其姐向公安机关投案。在庭审中,甲辩解是在受到乙一家围攻殴打时才拔刀还击的,属于正当防卫。甲的行为:( ) A.成立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B.故意伤害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 司考历年真题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司考历年真题解析 1.下列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 年·卷二·41 题) A. 甲欲杀害其女友,某日故意破坏其汽车的刹车装置。女友如驾车外出,15 分钟后遇一陡坡,必定会坠下山崖死亡。但是,女友将汽车开出5 分钟后,即遇山洪爆发,泥石流将其冲下山摔死。死亡结果的发生和甲的杀害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乙欲杀其仇人苏某,在山崖边对其砍了7 刀,被害人重伤昏迷。乙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但苏某自己醒来后,刚迈了两步即跌下山崖摔死。苏某的死亡和乙的危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丙追杀情敌赵某,赵狂奔逃命。赵的仇人赫某早就想杀赵,偶然见赵慌不择路,在丙尚未赶到时,即向其开枪射击,致赵死亡。赵的死亡和丙的追杀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丁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丁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 ) 【考点】介入因素三标准 【解析】A 项,第一,甲的破坏行为对女友的死亡作用很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山洪,很异常,切断甲的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的因果关系。第三,山洪对女友死亡作用很大,甲的先前行为与女友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两个结论是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最终结论是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B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乙重伤苏某的行为,对苏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苏某自己迈了两步,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介入因素本身即苏某自己迈了两步,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苏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乙重伤苏某的行为与苏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C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丙的追杀行为,对赵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是第三人赫某开枪射击,很异常,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第三,赫某开枪直接导致赵某死亡,先前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丙的追杀行为与赵某死亡无因果关系。 D 项,第一,先前行为是丁持上膛的手枪与钟某厮打的行为,对钟某死亡的作用大,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二,介入因素即钟某自身触动扳机的行为,在厮打中出现该行为,不异常,先前行为与钟某死亡有因果关系。第三,钟某触动扳机直接导致死亡,先前行为与钟某死亡无因果关系。综合结论是,先前行为即丁的行为与钟某死亡有因果关系。 本题答案:ABCD。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6 年·卷二·2 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对事实一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因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触犯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者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从一重罪论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对事实二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长时间勒住被害人的脖子,不仅表明其行为是杀人行为,而且表明行为人具有杀人故意。 3.对事实三主要存在两种处理意见:其一,如认为死者仍然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盗窃罪;其二,如认为死者不可占有其财物的,事实三成立侵占罪。 4.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5.事实五对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成立自首。因为走投无路而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6.事实六不构成立功。因为根据《刑法》规定,陈某提供的犯罪线索虽属实,但是其以前查办犯罪活动中掌握的,故不构成立功。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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