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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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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爆炸危险环境电气防爆

在爆炸危险性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为了防止和减少引爆因素,必须在设备本体防爆和运行防爆两个方面采取必要措施。

一、电气防爆原理与措施

(一)电气防爆基本原理

电气设备引燃爆炸混合物有两方面原因:一是电气设备产生的火花、电弧;二是电气设备表面(即与爆炸混合物相接触的表面)发热。电气防爆就是将设备在正常运行时产生电弧、火花的部件放在隔爆外壳内,或采取浇封型、充沙型、油浸型或正压型等其它防爆形式以达到防爆目的;对在正常运行时不会产生电弧、火花和危险高温的设备,如果在其结构上再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增安型电气设备),使设备在正常运行或认可的过载条件下不产生电弧、火花或过热现象,这种设备在正常运行时就没有引燃源,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就可进一步提高,同样可用于爆炸危险环境。

(二)电气防爆基本措施

1)宜将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的环境内。电气线路的设计、施工应根据爆炸危险环境物质特性,选择相应的敷设方式、导线材质、配线技术、连接方式和密封隔断措施等。

2)采用防爆的电气设备。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如无特殊需要,不宜采用携带式电气设备。

3)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一般情况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危

险区域内仍应接地,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4)设置漏电火灾报警和紧急断电装置。在电气设备可能出现故障之前,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或自动切断爆炸危险区域电源。

5)安全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正确地划分爆炸危险环境类别,正确地选型、安装防爆电气设备,正确地维护、检修防爆电气设备。

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二、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

爆炸危险环境按场所中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可燃性粉尘环境。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或雾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可燃性粉尘环境是指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4部分:危险场所分类》(GB 3836.14-2014)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气体环境分为三个区,即0区、1区、2区,这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2014)的分区基本一致。《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三个区,即20区、21区、22区;而《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要求》(GB12476.1-2013),根据可燃性粉尘/

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也将可燃性粉尘环境分为三个区,即20区、21区、22区。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见表2-8-4。

三、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类、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爆炸性粉尘或易燃纤维等统称为爆炸性物质。在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粉尘或纤维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点燃后,燃烧将在整个范围内迅速传播的混合物,称为爆炸性混合物。

(一)爆炸性物质的分类

爆炸性物质可分为以下3类。

1)Ⅰ类:矿井甲烷。

2)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含蒸气、薄雾)。

3)Ⅲ类:爆炸性粉尘(含纤维)。

(二)爆炸性混合物的分级和分组

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性是由它的爆炸极限、传爆能力、引燃温度和最小点燃电流决

定的。各种爆炸性混合物可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最小点燃电流分级和引燃温度分组,主要是为了配置相应的电气设备,以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1)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分级。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是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壳内所有浓度的被试验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通过长25mm的接合面均不能点燃壳外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外壳空腔两部分之间的最大间隙。可见,安全间隙的大小反映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传爆能力。间隙越小,其传爆能力就越强,危险性越大;反之,间隙越大,其传爆能力越弱,危险性也越小。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的大小分为ⅡA、ⅡB、ⅡC三级。ⅡA安全间隙最大,危险性最小,ⅡC安全间隙最小,危险性最大。

(2)按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最小点燃电流是在温度20-40℃,在电压为24V、电感为95 mH的试验条件下,采用IEC标准火花发生器对空心电感组成的直流电路进行3000次火花试验,能够点燃最易点燃混合物的最小电流。最易点燃混合物是在常温常压下,需要最小引燃能量的混合物。

Ⅱ类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照最小点燃电流的大小分为ⅡA、ⅡB、ⅡC三级,最小点燃电流越小,危险性就越大。ⅡA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最大,最小点燃电流最大,危险性最小;反之,Ⅱc危险性最大。

(3)按引燃温度分组。爆炸性混合物不需要用明火即能引燃的最低温度,称为引燃温度。引燃温度越低的物质,越容易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的高低,分为T1、T2、T3、T4、T5、T6六组。T6引燃温度最低,T1引燃温度最高。

2.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分级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级组根据粉尘特性(导电或非导电)分为ⅢA、ⅢB、ⅢC三级。

四、防爆电气设备

(一)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型式

(1)隔爆型(d)。把设备可能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部件全部封闭在一个外壳内,其外壳能够承受通过外壳任何接合面或结构间隙渗透到外壳内部的可燃性混合物在内部爆炸而不损坏,并且不会引起外部由一种、多种气体或蒸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的点燃。该类型设备适用于1区、2区危险环境。

(2)增安型(e)。对在正常运行条件下不会产生电弧、火花的电气设备进一步采取一些附加措施,提高其安全程度,减少电气设备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可能性。它不包括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火花或电弧的设备。该类型设备主要用于2区危险环境,部分种类可以用于1区。

(3)本质安全型(ia、ib、ic、iD)。在设备内部的所有电路都是标准规定条件(包括正常工作或规定的故障条件)下产生的任何电火花或任何热效应均不能点燃规定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本质安全电路。该类型设备只能用于弱电设备中,ia适用于0区、1区、2区危险环境,ib适用于1区、2区危险环境,ic适用于2区危险环境,iD适用于20区、21区和22区危险环境。

(4)正压型(PX、PR、PD)。具有正压外壳,可以保持内部保护气体的压力高于周围爆炸性环境的压力,阻止外部混合物进入外壳。该类型设备按照保护方法可以用于1区、2区危险环境。

(5)油浸型(O)。将整个设备或设备的部件浸在油内(保护液),使之不能点燃油面以上或外壳外面的爆炸性气体环境。该类型设备适用于1区、2区危险环境。

(6)充砂型(q)。在外壳内充填砂粒或其他规定特性的粉末材料,使之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壳内产生的电弧或高温均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该类型设备适用于1区、2区危险环境。

(7)无火花型(n、nA)。正常运行条件下,不能够点燃周围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也不大可能发生引起点燃的故障。该类型设备仅适用于2区危险环境。

(8)浇封型(ma、mb、mc、mD)。将可能产生引起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的火花、电弧或危险温度部分的电气部件,浇封在浇封剂(复合物)中,使它不能点燃周围爆炸性气体环境。该类型设备适用于1区、2区危险环境。

(9)特殊型(S)。特殊型设备是指国家标准未包括的防爆型式。采用该类型的电气设备,由主管部门制定暂行规定,并经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认可,方可按防爆特殊型电气设备使用。该类型设备根据实际使用开发研制,可适用于相应的危险环境。

(10)粉尘防爆型。采用限制外壳最高表面温度和采用“尘密”或“防尘”外壳来限制粉尘进入的方式,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点燃。根据其防爆性能,可选用于20区、21区或22区危险环境。

(二)防爆电气设备类别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三种。

1)Ⅰ类:煤矿用电气设备。

2)Ⅱ类:除煤矿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其中,Ⅱ类隔爆型“d”和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又分为ⅡA、ⅡB、Ⅱc类。Ⅱ无火花型“n”电气设备如果包括密封断路装置、非故障元件或限能设备或电路,该设备应是ⅡA、ⅡB、ⅡC类,并按表2-8-5选型。

3)Ⅲ类: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为第Ⅲ类。Ⅲ类又分为ⅢA、ⅢB、Ⅲ类C三种。ⅢA类:可燃性飞絮;ⅢB类:非导电性粉尘;ⅢC类:导电性粉尘。

(三)防爆电气设备温度组别

Ⅱ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按其最高表面温度分为Tl、T2、T3、T4、T5、T6六组,应按对应的Tl-T6组的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不超过可能出现的任何气体或蒸气的引燃温度选型。温度组别、最高温度和气体、蒸汽引燃温度之间的关系见表2-8-6。

(四)防爆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标志内容包括:防爆型式+设备类别+温度。防爆标志示例如下。

Ⅰ类隔爆型:Ex d I。

Ⅰ类特殊型:Ex s I。

ⅡB类隔爆型T3组:ExdⅡBT3;。

ⅡA类本质安全型ia等级T5组:Ex iaⅡAT5。

采用一种以上的复合形式时,须先标出主体防爆形式,后标出其他防爆型式。如Ⅱ类主体增安型并具有正压型部件T4组:Ex ep II T4。

对只允许使用于一种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气设备,其标志可用该气体化学分子式或名称表示,这时可不必注明温度组别。如Ⅱ类用于氨气环境的隔爆型:Ex dⅡ(NH3) 或Ex dⅡ氨。

对Ⅱ类电气设备的标志,可标温度组别,也可标最高表面温度,或两者都标出。如最高表面温度为125℃的工厂用增安型:Ex eⅡT4;Ex e Ⅱ(12YC)或Ex eⅡ125℃(T4) 。

复合型电气设备,应分别在不同防爆形式的外壳上标出相应的防爆形式。

Ⅱc类本质安全型ib等级关联设备T5组:Ex (ib) ⅡCT5。

对于粉尘防爆设备,如用于具有导电性粉尘的爆炸性粉尘环境ⅢC等级“ia”(EPL Da)电器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低于120℃的表示方法为Ex ia ⅢCT120℃或ⅢCT120℃IP20。

(五)防爆电气设备选用原则

1)电气设备的防爆型式应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

2)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与爆炸危险环境物质的危险性相适应;当区域存在两种以上爆炸危险物质时,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满足危险程度较高的物质要求。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别和温度组别,应与爆炸性气体的分类、分级和分组相对应;可燃性粉尘环境内,防爆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规范规定。

3)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周围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霉菌以及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

4)应符合整体防爆的原则,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维修方便。

本章思考题

1.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2.爆炸危险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3.爆炸危险性厂房、库房的总平面布置有哪些要求?

4.什么是泄压面积?该如何确定?

5.泄压设施有哪些?设置上有什么要求?

6.电气设备的基本防爆形式有哪些?

7.防爆电气设备选用原则是什么?

参考文献

[1]屈立军.建筑防火[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李新乐.工程灾害与防灾减灾[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 50016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GB 50058 -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GB 50038 -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6]全国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 AQ3009--2007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S].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

爆炸和火灾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火灾危险环境分区 -------GB50058-92部分内容解读 在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的第二章中,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做出了规定,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概念就是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分区。 在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中,对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和火灾危险区域划分做出了规定。 爆炸危险环境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指含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气体、蒸气、薄雾状的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爆炸性粉尘环境指含有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爆炸性粉尘混合物是大气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易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在全范围内传播。 火灾危险环境:存在火灾危险物质以致有火灾危险的区域。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 2.1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1: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 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在对具体建筑物进行判断、划分的过程中,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步骤一:采取排除法,首先根据非爆炸危险区域的各项条件,判断现场是否属于非爆炸危险区域。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2.2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 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 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步骤二:对释放源级别进行判断。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2.3条: 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27—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建标[1996]337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91)建标技字第6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四项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 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第七篇“低压电器篇”、第六篇“硅整流装置篇”、第八篇“起重机电气装置篇”、第十六篇”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1 总则 1.0.1为保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质量,促进施工安装技术的进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以及国家和人民生 命财产的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气体、蒸汽、粉尘、纤维爆炸性混合物和火灾危险物 质环境 的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0. 2.1矿井井下。 1.0. 2.2制造、使用、贮存火药、炸药、起爆药等爆炸物质的环境。 1.0. 2.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1.0. 2.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制度上墙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基础管理 1、具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符合本提示要求。不符合本提示的现有企业,要限期整改,到期仍不符合的,要停产整顿。 2、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将预防粉尘爆炸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粉尘防爆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和防火防爆机构。 3、企业是本单位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4、企业必须定期对本单位的危险程度进行危险识别,定期进行评估。 5、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企业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六个层面: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中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5)具体岗位和做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6)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和人员的专项安全生产责任。7、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账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按期限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3)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5)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粉尘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10)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11)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4)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5)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正式版)

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某区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一条主要行政许可 (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二)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 (三)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四)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定期检测合格证; 第二条从业人员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合)格证书。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上岗作业。其它从业人员按规定须经相关培训、持证上岗作业的, 必须持证上岗。 (三)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前, 应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企业在实施新工艺、

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条现场设施设备 (一)企业的总平面布局、厂区内设施设备布局等, 应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等标准要求(由于标准修订引起的安全距离不足, 能够整改的, 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 应制定防范措施, 加强管理)。 (二)电气设备、照明等均为粉尘防爆型。 (三)关键设备安装防爆泄压装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并运行。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共担制度, 对直接责任人、监护人、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安全科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四)建立并落实安全工资制度, 粉尘岗位安全生产工资不得低于工资总额的30%。 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五条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警戒带、危险信息告知、安全须知、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装置电力设计规范GB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in explosive atmospheres 主编部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31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58-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2.2(1)、5.5.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9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的要求,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而成。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总则、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设备的选择等。主要修订下列内容: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作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区、11区”改为三种区域“20区、21区、22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ⅢA、ⅢB和ⅢC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合并为第5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借鉴了相关的国际标准及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火灾危险环境的内容,对于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执行国家其他专门的设计规范。本规范共分5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等。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化工分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建议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7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之欧阳家百创编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欧阳家百(2021.03.07)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四章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现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请认真贯彻实施,注意总结经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附:一、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原则(略) 二、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表(略)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 域划分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第2.2.2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在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第2.2.3条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连续级释放源:预计长期释放或短时频繁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易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蒸气的自由排气孔和其它孔口。 二、第一级释放源:预计正常运行时周期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贮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三、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运行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的释放源。类似下列情况的,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的控制和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的场所(区域或设施)。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的潜在的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的事故。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的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的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的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重点危险场所的确定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和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后消除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的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重点危险场所的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监督、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管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监督重点危险场所重大隐患按要求整改。各作业区确定本单位其它需重点控制的危险场所单独建立台账,制定作业区对危险场所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处及时论证危险场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危险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企管处组织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相关资质的培训取证。 第十三条相关专业科室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组织生产、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组织设备消缺,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防雷设施的检测检验。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正式版)

文件编号:TP-AR-L1144 In Terms Of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It Is Necessary To Form A Certain Guiding And Planning Executable Plan, So As To Help Decision-Makers To Carry Out Better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From Multiple Perspectives. (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 划分(正式版)

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划分(正式版) 使用注意:该安全管理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具有指导性,规划性的可执行计划,从而实现多角度地帮助决策人员进行更好的生产与管理。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爆炸危险场所,是指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火灾危险场所,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使用、加工、储存或转运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或者有可燃粉尘、可燃纤维,或者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爆炸危险场所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气体爆

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而划分为不同危险等级的区域。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爆炸性气体、易燃或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危险程度的大小分为三个区域等级。 ① 0级区域(简称0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② 1级区域(简称1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③ 2级区域(简称2区),是指在正常情况下,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的区域划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五节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三章爆炸性粉尘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范 第二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第四节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气装置 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火灾危险区域划分 第三节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示例图及爆炸危险区域划分条件表附录三气体或蒸气爆炸性混合物分级分组举例 附录四爆炸性粉尘特性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使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力装置设计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 措施,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 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电力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一、矿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等的环境; 三、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气装置区域; 四、蓄电池室; 五、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六、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油井平台。

第1.0.3条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关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5〕5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多,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di 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液面等工艺参数的控制仪表,对工艺参数控制要求严格的应设双系列控制仪表,并尽可能提高其自动化程度;在工艺布置时应尽量避免或缩短操作人员处于危险场所内的操作时间;对特殊生产工艺应有特殊的工艺控制手段。 第十三条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引爆源和生活、办公区;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的上风向;厂房的朝向应有利于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对散发比空气重的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地面应有不引爆措施;设备、设施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厂房内的爆炸危险物料必须限量,储罐、仓库的储存量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对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的装置。 第十五条生产设备、储罐和管道的材质、压力等级、制造工艺、焊接质量、检验要求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其安装必须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对压力管线要有防止高低压窜气、窜液措施。 第十六条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的积聚。生产装置尽可能采用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授课内容 本规范修定的挔据: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已实施二十多年,当时编制该规范主要依据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79-10、美国石油学会API RP500A及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497标准,并参考了日本防爆指南。近年来,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美国标准API RP505及NFPA497都已修订,并已发布施实,而且与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等同的国家标准GB3836、GB12476已完成修订正在报批。 为了适应市场的迫切需要并同国际技术接轨,必须将本标准进行修订。根据最新版的国际标准IEC60079 和IEC61241,以及最新的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2010 及《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GB12476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原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进行了增补和修订. 本规范与GB50058-92 相比,有以下改变: 1.规范名称的修订,即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改为《爆 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2.将《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做了部分修订并放入正文; 3.将原第四章《火灾危险环境》删除; 4.将例图从原规范正文中删除,改为附录并增加了部分内容; 5.增加了增安型设备在1 区中使用的规定; 6.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的划分有由原来的两种区域“10 区、11 区”改为三 种区域“20 区、21 区、22 区”; 7.增加了爆炸性粉尘的分组:IIIA、IIIB 和IIIC 组; 8.将原规范正文中“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 力装置”合并为第5 章“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 9.增加了设备保护级别(EPL)的概念; 10.增加了光辐射式设备和传输系统防爆结构类型; 11.将原规范正文中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改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年1月22日劳动部以劳部发[1995]56号文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由于爆炸性混合物出现造成爆炸事故危险而必须对其生产、使用、储存和装卸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爆炸危险场所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危险等级划分 第五条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特别危险场所、高度危险场所和一般危险场所三个等级(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第六条特别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性质特别危险,储存的数量特别大,工艺条件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的人员伤亡,危害极大的危险场所。 第七条高度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大,储存的数量较大,工艺条件较为特殊,一旦发生爆炸事故将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较为严重的人员伤亡,具有一定危害的危险场所。 第八条一般危险场所是指物质的危险性较小,储存的数量较少,工艺条件一般,即使发生爆炸事故,所造成的危害较小的场所。 第九条在划分危险场所等级时,对周围环境条件较差或发生过重大事故的危险场所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 第十条爆炸危险场所等级的划分,由企业(依照附件二的各项内容)划定等级后,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场所的技术安全 第十一条有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应选择物质危险性较小、工艺较缓和、较为成熟的工艺路线。 第十二条生产装置应有完善的生产工艺控制手段,设置具有可靠的温度、压力、流量、

GB 50058-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10、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第二章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 一、在大气条件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等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二、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其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第2.1.2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产生爆炸必须同时存在下列条件: 一、存在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二、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火花、电弧或高温。 第2.1.3条在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一、首先应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到最小程度。 二、工艺设计中应采取消除或减少易燃物质的产生及积聚的措施: 1.工艺流程中宜采取较低的压力和温度,将易燃物质限制在密闭容器内; 2.工艺布置应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宜将不同等级的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区与非爆炸危险区分隔在各自的厂房或界区内; 3.在设备内可采用以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覆盖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联锁或事故时加入聚合反应阻聚剂等化学药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形成,或缩短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滞留时间,宜采取下列措施: 1.工艺装置宜采取露天或开敞式布置; 2.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3.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置正压室; 4.对区域内易形成和积聚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地点设置自动测量仪器装置,当气体或蒸气浓度接近爆炸下限值的50%时,应能可靠地发出信号或切断电源。 四、在区域内应采取消除或控制电气设备线路产生火花、电弧或高温的措施。 第二节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第2.2.1条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447-22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目的 为明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加强防火防爆管理,确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海油碧路(南通)生物能源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 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火灾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 爆炸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4 易燃易爆物品 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3.5 闪点 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闪光时的温度。 3.6 爆炸极限 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些可燃物质与空气所形成的爆炸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物质在爆炸混合物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有时也用每立方米或每升混合物中含有可燃物质多少克来表示。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选择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选择 爆炸危险区域类别及危险区域等级和爆炸危险区域内爆炸性混合物的级别、温度组别以及危险物质的其他性质(引燃点、爆炸极限、闪点等)是选择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依据。 (1)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 ①选用原则 a.应掌握爆炸性气体的有关资料,选用相应级别和组别的防爆电气设备。当区域内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组的爆炸性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适应的防爆类型。 b.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等级,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c.根据环境条件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d.便于维修和管理。选用的设备应具有以下优点:结构简单;管理方便;便于维修;备件易存。 e.注重效益。在考虑价格的同时,对电气设备的可靠性、寿命、运行费用、耗能、维修周期等必须作全面的考虑,选择最合适最经济的防爆电气设备。 ②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 要正确选型还必须正确理解和识别防爆性能标志的含义。如dⅡAT2。适用于有乙烷、丙烷、环己酮、氯乙烯、乙苯、乙醇等危险物质存在的场所。edⅡCT6是一种复合型防爆标志,适于有硝酸乙酯物质存在的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型如表1所示。

表1爆炸性气体环境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爆炸危险区域 适用的防护型式 电气设备类型 符号 O区 1.本质安全型(ia级) 1a 2.其他特别为O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s 1区 1.适用于O区的防护类型 - 2,膀爆型 a 3.增安型 e 4.本质安全型(ib级〉 ib 5.充油型 o

6.亚压型 p 7.充砂型- q 8.其他特别为1区设计的电气设备(特殊型) s 2区 1.适用于O区或1区的防护类型 n 2.无火花型 - (2)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 ①选用原则 a.参考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选用原则。 b.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应少装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如必须采用时,插座宜布置在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 c.电气设备的最高允许表面温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电气设备最高允许表面温度 引燃温度组别 无过负荷的设备(℃) 有过负荷的设备(℃)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说明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 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条文说明 1总则 1.0.2本规范不适用的环境,是指不是由于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构成危险的环境。对于这些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应按其各专用规程执行。 1.0.3按设计进行施工是现场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采用的电气设备和器材,设计时根据其环境危险程度选用适合环境防爆要求的型号规格。所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有接线板的防爆接线盒出厂时,根据产品标准的规定,也应有铭牌标志,故也应视为设备对待。 1.0.6设备和器材到达现场后,应及时验收,通过验收可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为施工安装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1.0.7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进行电气装置的施工安装,尤其是扩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须事先制定并严格遵守。 1.0.8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一些规定不完

全适合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许误差以厘米计,而电气设备安装允许误差以毫米计。这些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应在电气设计图中标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质量标准,在电气设计图中不可能全部标出,则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为了尽量减少现场施工时电气设备安装和建筑工程之间的交叉作业,做到文明施工,确保设备安装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了设备安装前及设备安装后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具备的一些具体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 1.0.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中的电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用于这类环境的电气设备有防爆电气设备,也还有大量的普通电气设备,而且防爆电气设备除了在外部结构、温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许多地方跟普通电气设备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安装,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系列中的“高压电器”、“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母线装置”、“旋转电机”、“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电缆线路”、“接地装置”、“电气照明”、“配线工程”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以及其它各专业标准规程的有关规定。 2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根据防爆电气设备的发展,产品国家标准中出现了新的防爆类型,已增加了无火花型和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所以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行业资料:________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11 页

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明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类别,加强防火防爆管理,确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海油碧路(南通)生物能源蛋白饲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所属生产、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3定义 3.1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火灾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加工或储存过程中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环境,或有固体可燃物质,并在可燃物质的数量上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3.3爆炸危险场所 指在生产、使用、储存过程中有易燃易爆物质,并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且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3.4易燃易爆物品 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征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固体和遇湿易燃物品以及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毒害品、腐蚀品中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3.5闪点 指可燃性液体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气的混合物与火接触而初次发生 第 2 页共 11 页

闪光时的温度。 3.6爆炸极限 当可燃性气体、可燃液体或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并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火源就会发生爆炸。这些可燃物质与空气所形成的爆炸混合物能够发生爆炸的浓度范围,叫做爆炸极限。通常用可燃物质在爆炸混合物中的体积百分比来表示,有时也用每立方米或每升混合物中含有可燃物质多少克来表示。 4职责 4.1涉及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制定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4.2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对员工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 4.3HSE部负责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规行为。 5管理要求 5.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 5.1.1分类原则 根据公司生产区域火灾爆炸危险的严重程度,将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化分为甲、乙、丙三个区域等级。 5.1.1.1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甲类区域:对连续或长期装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闪点低于或等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露天封闭工艺装置、开敞及局部开敞建筑物在离设备外壳3m(垂直和水平)以内的空间或外缘3m(垂直或水平)以内的空间。 2)乙类区域:在生产、使用、储存的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能形成,但在异常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的场所或出现危险性介质的环 第 3 页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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