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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号令(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九十八条:机坪的物理特性、标志线、标记牌等应当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九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坪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坪运行的检查制度,并指派相应的部门和人员对机坪运行实施全天动态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专有机坪的管理责任。

第一百条:机坪机位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调配机位,最大限度地利用廊桥和机位资源,方便旅客,方便地勤保障,尽可能减少因机位的临时调整给旅客及生产保障单位带来的影响,公平地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服务。大型机场为各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机位应当相对固定,可为航空公司设置专用航站楼或专用候机区域。

第一百零一条:机位调配应当按照下列基本原则确定:

(一)发生紧急情况或执行急救等特殊任务的航空器优先于其他航空器;

(二)正常航班优先于不正常航班;

(三)大型航空器优先于中小型航空器;

(四)国际航班优先于国内航班。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机位调配细则。

第一百零二条:当机场发生应急救援、航班大面积延误、航班长时间延误、恶劣气象条件、专机保障以及航空器故障等情况时,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指令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将航空器移动到指定位置。拒绝按指令移动航空器的,机场管理机构可强行移动该航空器,所发生的费用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承担。

第一百零三条:航空器进入机位前,该机位应当保持:

(一)除负责航空器入位协调的人员外,各类人员、车辆、设备、货物和行李均应当位于划定的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二)车辆、设备必须制动或固定;有液压装置的保障作业车辆、设备,必须确保其液压装置处于回缩状态;

(三)保障作业车辆在等待时,驾驶员应当随车等候;所有设备必须有人看守;廊桥活动端必须处于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零四条:接机人员应当至少在航空器入位前5分钟,对机位适用性进行检查。主要

检查项目包括:

(一)机位是否清洁;

(二)人员、车辆及设备是否处于机位安全线区域外或机位作业等待区内;

(三)廊桥是否处于廊桥回位点;

(四)是否有其他影响航空器停靠的障碍物。

第一百零五条:在航空器进入机位过程中,任何车辆、人员不得从航空器和接机人员(或目视泊位引导系统)之间穿行。

第一百零六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靠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向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发出可以对接航空器的指令。廊桥操作人员或客梯车驾驶员接到此指令后,方可操作廊桥或客梯车对接航空器。

航空器安全靠泊状态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发动机关闭;

(二)防撞灯关闭;

(三)轮挡按规范放置;

(四)航空器刹车松开。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百零七条:航空器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航空器不得在机坪试车;

(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试车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试车

坪或者指定试车位置应当设有航空器噪声消减设施,并应当具备安全防护措施;

(三)发动机大功率试车应当在试车坪或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并且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段内进行;

(四)发动机怠速运转、不推油门的慢车测试和以电源带动风扇旋转、发动机不输出功率的冷转测试,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五)任何类型的航空器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试车现场的安全监控,并且应当根据试车种类设置醒目的“试车危险区”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试车危险区。

第一百零八条:航空器维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紧急情况外,任何单位不得在跑道、滑行道上实施航空器维修;

(二)在机坪内进行航空器维护、添加润滑油和液压油及其他保障工作时,不得影响机位的正常调配和机坪内其他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对机坪造成污染和腐蚀所发生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承担;

(三)维修结束后,维修部门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四)清洗航空器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位置进行。

第一百零九条:航空器除冰、防冰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航空器除冰作业应当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机场管理机构未指定除冰作业区,在机位上除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除冰液回收措施,防止除冰液对道面的化学腐蚀或者冻融循环的物理损坏;

(二)在有条件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专用除冰坪,并设置除冰液回收设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三)负责航空器除冰的航空运输企业、机场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航空器除冰设备,防止因除冰设备或者设施不足,延误航空器正常出港。

第一百一十条:航空器滑出或被推出机位前,送机人员必须确认:

(一)除牵引车外的其他车辆、设备及人员等均已撤离至机位安全区域外;

(二)廊桥已撤至廊桥回位点。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遇到大风天气有可能对廊桥和停场航空器造成影响时,必须对廊桥和航空器进行系留。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负责实施航空器的系留,操作廊桥的单位负责廊桥的系留。

第一百一十二条:机组在航空器进入设置目视泊位引导系统的机位时,发现有疑问的引导指示,或进入由人工引导入位的机位时发现地面接机人员未就位,应当立即停止航空器滑行,及时通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应当保持发动机运转,等待后续处置。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机场运行部门进行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航空器型别、注册号或航班计划变更时,航空器营运人应当立即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航空器在跑道和滑行道区域发生故障时,机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情况。航空器营运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尽快使航空器脱离跑道、滑行道区域。

第一百一十五条:航空器长时间停放、过夜停放应当取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航空器保障作业过程中出现任何意外情况,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保障作业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旅客步行通过机坪上下航空器时,航空器营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安排专人引导。旅客通行路线不得穿越航空器滑行路线,任何车辆不得横穿旅客队伍。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因保障作业需要放置于机坪内的特种车辆(含拖把)、集装箱、行李和集装箱托盘等特种设备,应当停泊或放置于指定的白色设备停放区和车辆停放区内。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钥匙与车辆、设备分离存放。保障工作结束后,各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所用设备放回原区域,并摆放整齐。

第一百一十九条:非保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当及时清除出机坪。

第一百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廊桥活动端移动范围内应当采用红色线条设置廊桥活动区,禁止任何车辆和设备进入。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廊桥处在非工作状态时,应当将廊桥停留在廊桥回位点。廊桥操作人员进行靠桥、撤桥作业时,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廊桥活动端。第一百二十二条: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机位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三条: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廊桥或客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前,除电源车外,其他保障车辆、设备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实施保障作业。电源车、气源车和空调车为航空器提供服务时,不得妨碍廊桥的保障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提供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通道的使用。第一百二十五条:在确认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距航空器发动机前端1.5米处、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标志物(高度不小于50 厘米,重量能防止5 级风吹移。在预计机场风力超过5 级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通知航空器维修部门不再在航空器周围摆放反光锥形标志物)。航空器自行滑出的机位,在机头水平投影地面也应当设置反光锥形标志物。

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千米/小时。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 米的距离先试刹车,确认刹车良好后方可实施对接。保障车辆、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与航空器发动机、舱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二十七条:车辆在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当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应当明确,确保安全。

第一百二十八条:保障车辆对接航空器后,应当处在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挡。

液压升降车辆或设备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升降筒或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第一百二十九条:为航空器提供保障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保障作业。各单位应当将车辆、设备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第一百三十条:保障车辆、设备在为航空器提供地面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第一百三十一条:装卸平台车、行李传送带车在行驶中不得载运任何货物、行李和其他物品。第一百三十二条:所有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均应当使液压作业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第一百三十三条:民用航空器的牵引,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牵引”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当航空器正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行驶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第一百三十五条: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消防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 厘米以内均应当涂刷成红色;井盖开启时,应当在井旁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型标志物;车辆设备的停放处应当尽量避开井盖。

第一百三十六条: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防止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第一百三十七条:机坪内易被行驶车辆刮碰的建筑物、固定设施等,应当设置防撞警示标志、限高标志。重要的建筑物构件、设施设备应当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第一百三十八条:所有在机场空侧工作的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有疑似航空器零件的异物时,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设法判断零件的可能来源,若初步判断为航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将信息告知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和各航空器维修部门。

第一百三十九条:夜间使用的机坪(包括除冰坪和隔离机坪)应当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接受机场运行安全知识、场内道路交通管理、岗位作业规程等方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在机坪从事相应的保障工作。培训和考核的内容由机场管理机构确定,培训和考核的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与驻场单位协商确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在空侧从事相关保障作业的所有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相关保障单位也应当建立本单位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档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所有在机坪从事保障作业的人员,均应当按规定佩带工作证件,穿着工作服,并配有反光标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未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机坪内从事与保障作业无关的活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各保障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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