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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建原理之规范2003

公建原理之规范2003
公建原理之规范2003

一、?有关设计规范综合

注意:1. 在理解规范的基础上灵活、合理地使用规范;

2.保持与现行规范的同步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第二章城市规划对建筑的要求

第二节建筑突出物

第2.2.1条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2.3.2条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的部分。

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下列突出物不计人建筑高度内: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及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建设地区可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的规定;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7条第九款所指的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和上条第三款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第三章建筑总平面

第二节通路

第3.2.1条基地内通路

一、基地内应设通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通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

建筑物周围应留的空地。

第3.2.2条通路宽度

一、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

二、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0m。

三、人行通路的宽度不应小于1.50m。

第3.2.3条通路与建筑物间距

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章建筑物设计

第一节室内净高

第4.1.1条室内净高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楼板或屋盖的下悬

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地面至结构下缘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二、建筑物各种用房的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地下室、贮藏

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第二节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第4.2.1条楼梯

二、梯段净宽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即不小于1.1米

注: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再适量加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注:梯段净高为自踏步前缘线(包括最低和最高一级踏步前缘线以外0.30m范围内)量至直上方突出物下缘间的铅垂高度。

十、楼梯踏步的高度比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公共楼梯最小宽260mm,高170mm。

第4.2.2条台阶

一、公共建筑的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第4.2.4条栏杆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

1.20m

7. 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

1.大型公共建筑走道>=1.80m

2.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1.50m

3.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0.90m

4.居住建筑走廊>=1.20m

5.建筑基地人行通路>=1.50m

7. 3 楼梯与台阶

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形式: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

宽度: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m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

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

公共建筑楼梯:最小宽度0.28m,最大高度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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