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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倡廉的现状和对策

我国反腐倡廉的现状和对策

摘要

权力异化被视为腐败的根本特征,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度建设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是一种动态的完善过程,制定并执行制度必须经过实践的严格检验,永远没有完成时,进行时是常态。源于实践的制度必须透过实践活动才会使制度具有极大的可行性和极强的操作性,才能实现制度的稳定性、根本性和持续性等属性特征。紧密结合反腐败的新举措,将丰富的反腐败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凝练,从而巩固反腐败实际成果,这既要将反腐败工作实践上升固化为制度,又通过制度出台规范行为,推动源头治腐。因此,从理论上将反腐败实践经验进行凝练概括,并将其规范化转化成制度,进而将实践精神注入,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使反腐倡廉制度更加科学严密。

关键词:反腐;倡廉;对策

目录

摘要 (1)

一、我国反腐败面临的问题 (3)

(一)窝案串案数量持续上升 (3)

(二)腐败形式更为复杂隐蔽 (4)

(三)家庭成员集体参与犯罪 (5)

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6)

(一)加强制度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 (6)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之策 (6)

(三)加强制度建设是国际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有益借鉴 (7)

三、反腐倡廉的对策 (8)

(一)思想道德防线 (8)

(二)反腐败法治体系 (9)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 (10)

参考文献 (13)

一、我国反腐败面临的问题

(一)窝案串案数量持续上升

窝案、串案是指一名官员落马而牵扯出的一系列贪腐官员的腐败案件。窝案、串案的实质是某些腐败人员为谋求私利,与他人相互利用和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享和利益均沾,一旦案发,牵涉人员多、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情节比较严重。窝案串案的严重危害性体现在窝案串案成员形成了利益同盟,存在巨大的利益链条,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关系,不仅使内部监督机制形同虚设,更是相互包庇,使该区域的政治生态乌烟瘴气,不成体统,毫无规矩可言,更无清廉一说,大大损坏了公仆形象,破坏人民群众对官员的信心、信任以及信赖关系。

塌方式腐败是窝案串案的集中体现,更是腐败的“重灾区”,一旦曝光,引发该系统官场震荡,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给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其恶劣现象令人触目惊心,痛心疾首。山西腐败窝案的明显特点是落马高官多有交集,关系盘根错节,同时,山西很多企业主和政府关系走得很近,官员一人被查便牵出一片,如山西吕梁的杜善学案和聂春玉案,均是如此。在山西省纪委相关宣教材料中,有一个极具典型意义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即省交通厅贪腐窝案,涉案人员高达 170 人,此交通系统上至副厅长、厅长,下至一些建管等事业单位负责人,已形成了错综复杂、相互交错的人脉关系链条,交织点在于利益输送,其核心为少数职位级别高的领导干部,以部分干部为连接的公共点,进而形成若干个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的腐败利益共同体,提携具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互相通气和照顾彼此的利益,目的在于共同谋取私利。

窝案、串案的查处,往往揭露了通过一个案件作为查处的入手点,最终发现其他系统或区域成员也与犯罪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交换关系,以某个人为中心点,其他人相互掩护贪腐事实或从中获利,进而带坏一个地区、系统或单位的政治生态。窝案串案现象频发,归根到底源于用权任性,制度成为摆设,发生窝案串案的系统或部门,一般是垄断了一定的公共资源,面对利益的巨大诱惑,相关人员企图通过所谓的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典型的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使他们无法克制贪占利益之心,此外,无法形成有效的长期的监督机制,这

些更是助长了贪腐的念头,才导致发生集体性腐败的事件,给政治生态蒙上了严重的雾霾,看不清人心,污染了官场政治。

(二)腐败形式更为复杂隐蔽

现如今,腐败案件类型多样、腐败性质尤为严重和作案手段层出不穷,腐败手段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新变化,演变为各种贿赂方式来达到行贿的目的,促进自身利益的达成。以往,腐败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权钱交易,方式比较直接,目的比较明显。现在腐败方式趋向于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与隐蔽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腐败的直接事实和表面交易,这样的做法仍然没有改变腐败的本质,造成的严重后果依旧没有减弱,还是一如既往地助长腐败气焰,甚至变本加厉地损害党和国家形象,不断侵蚀党群干群关系,并侵吞群众的切身利益。

例如,近年来,不少违纪违法人员不会以直接敛取财物的方式受贿,而是与他人以合作投资、委托理财、代理炒股等形式进行利益交换,借助他人的理财方式,实际上为自己谋利益,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方式来使用公共权力作为回报代理人替自己谋利的事实,达到用公权谋私利的不法目的。其次,现在不少人通过第三人代为收受受贿资产,第三人包括配偶、子女、情人、朋友、亲戚或指定第三人,受贿资产也会以其他资产的形式来代替钱财进行交易,这样一来,避免腐败官员与贿赂者的明面上收受巨额财产,而是用他人名义代为接受。有的违纪违法人员选择在境外进行收受贿赂,以避人耳目,或者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甚至还有人通过各种不透明的关系,秘密取得外籍身份进行腐败犯罪。这种方式使腐败案件涉外化,为今后的资产追回带来一定的难度。除此之外,有些行贿者为了进一步拉近与官员的关系,讨好那些附庸风雅的官员,投其所好,一改以往直接送真金白银、名车豪宅和有价证券等传统做法,改为赠送名家书法字画、翡翠玉石或名贵瓷器等各类奇珍异宝,或者有人直接送原石,让受贿官员进行鉴定进而收入囊中,一些贪腐官员可能并不完全是艺术品的真正爱好者,而是看重其收藏价值、收受途径的隐蔽性和出事易于推脱责任,故意混淆受贿本质、人情往来与兴趣爱好的界限,利用制度缺陷进行腐败,在官场上一度引发“雅贿”现象。“雅贿”现象的盛行,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官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在领导干部的用权领域,出现了腐败的另外一种新形式,即为官不为现象。

为官不为,指的是官员在为政期间不作为,是一种庸官懒政的现象,其危害性比乱作为后果不差多少,它是一种隐性的腐败形式,其弊端正在逐渐显现,显现后果表现为影响国家和政府的形象,伤害民心,削弱民众对党和政府的拥护与支持。为官不为真正的恐怖之处在于它的危害和影响往往是隐性的、潜在的、具有威胁性的后果,与乱作为相比,更难引起当政者的警惕之心,一旦等问题浮出水面,可能已经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酿成无法收拾的后果。如果把腐败比作党和政府肌体上的明显硬伤,那么为官不为则是党和政府肌体内的潜伏病菌。

(三)家庭成员集体参与犯罪

腐败官员不仅自身腐败,还伙同家庭成员一并受贿,造成家庭成员集体参与腐败的犯罪事实,或者家人借着领导干部的名头实行受贿等违规违纪之实。有人将此种现象描述为为官者之所以无法保持清正廉洁,极有可能是由于家人喜爱奢侈所致。据统计,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公布的被查处的 100 多名省部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中,至少有 80 人的违纪违规行为涉及亲属、家属和他的工作人员,比例高达 80%,其中亲属作为干扰因素或者是直接参与受贿导致官员腐败案例占据了官员落马事件中极大的比重,这是一种权力递延现象。而导致权力递延现象的产生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领导直接递延权力给家庭成员,没有形成权为民所用,而是权为“自己人”所用。二是领导的亲属、子女利用领导的职务影响进行谋利,完全是“扯虎皮做大旗”。三是某些别有用心之人为了拉近与领导的关系,给领导及其家人贿赂来逢迎、依附于贪腐官员,放肆借权谋利,使权力发生递延。

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制度建设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核心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是针对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形势、科学判断我国新时期腐败发生的新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的战略部署。体系的构建,不但能够形成系统化的廉政体系,还能推动制度建设的规范化。加强制度建设,事关我国实施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以及能否取得反腐败实效的关键步骤,在制度建设的领域以及各部分环节中,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并推进制度在制约和监督权力方面取得成效,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具现实意义。毋庸讳言,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是构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应有之义。

(二)加强制度建设是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根本之策

制度建设具有预防和惩治的双重功能,不仅能够通过制度改革和创新来消除腐败产生的条件和土壤,而且能够依照制度来惩罚和治理腐败行为,实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推动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有利于堵住制度的漏洞和缺陷,防止出现制度空隙,让别有用心之人拥有可乘之机。反腐倡廉制度如果存在漏洞,就会给权力以设租和寻租的条件,给腐败以生存发展的空间,给腐败行为以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极大可能会助长腐败的蔓延之势,延缓反腐倡廉的工作进程,阻碍我国实现有效预防腐败和治理腐败的根本目标,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更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的损失和不可预料的严重后果。因此,在反腐倡廉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必须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制度体系。

为了在权力主体、权力运行和权力监督方面预防和治理腐败,就必须着力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要想在惩罚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要求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形成不能腐败的防范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从打击腐败到治理腐败到惩防并举,再到预防腐败,使反腐倡廉法律体系逐步走向成熟与完善。

(三)加强制度建设是国际反腐败历史经验的有益借鉴

统观多年来国内外反腐败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加强制度建设是基于反腐败历史经验继承和发展而来,同时也是立足我国反腐败发展实际、着眼未来发展规划提出来的,顺应了反腐败实践要求和全体人民共同反腐的坚定决心,赋予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以丰富的科学涵义,使之具有生动的实践性、鲜明的时代特征。如果没有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反腐败成果制度化,没有将适应反腐形势需求的实际措施规范化,那么古今中外的优秀廉政经验将无法得到继承和发展,更不可能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腐败问题提供解决之道。概言之,制度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遏制腐败和治理腐败,把我国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和丰富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

三、反腐倡廉的对策

(一)思想道德防线

1.加强信念宗旨教育,增强公仆意识

历史经验证明,一旦出现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就会导致思想防线失守,行为失范,最后酿成不可挽回的局面。必须坚定理想信念,才能避免出现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道德上堕落、生活上腐化的恶劣后果。增强宗旨意识,才能更好地践行群众路线,做到克己奉公、执政为民,让人民群众拥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只有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才能防止思想决堤、侵害领导干部的灵魂进而损害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不严,行为必会失范,进而导致与群众离心离德,人心背离。腐败就是人心背离的典型现象,因此,坚定不移地反腐败是顺应人心、顺应民意的重要举措。领导干部必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坚持学与用、知与行相统一,从思想和品德上筑牢防线,在实际行动上防微杜渐,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真正成为头脑清醒、政治明白的好官员。只有弘扬真善美,抑制假恶丑,营造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社会氛围,才能使公仆意识常驻领导干部之心。

2.剖析违规违纪案件,加强警示教育

深入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用身边事、身边人进行教育,才能加深对领导干部的警醒,才能从更深层次对比自身的思想与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检验自身是否存在理想信念懈怠,为官是否不作为或乱作为,是否利用手中权力谋私利,家庭成员是否暗自收受贿赂物品和资产等细节,可起到反省自己,从小处着手,从细微处观察,自觉约束用权行为。也可用身边的典型案例教育警示身边的人,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析理,使警示教育更直观,更具感染力和针对性。此外,参观服刑人员生活和劳动场景,通读落马官员的忏悔录,从心灵深处警示自己,以反面典型为镜,在思想上警醒起来,在行为上自觉起来,谨小慎微,守住权力底线。

(二)反腐败法治体系

1.建立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监控公共权力者财产状况的强有力措施,普遍受到各国重视,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大范围的推广。此项制度应针对的对象是所有国家公职人员,申报内容和申报依据均按照法律规定,并接受监督与检查。正是这项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以公开公职人员资产状况的方式,将公职权力的运行与其公职人员经济利益的获取与状况途径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中,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无疑增大了权力寻租的难度,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增强政府官员在民众心目中的亲切感和信任感,也为预防腐败、惩治腐败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迄今尚未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但伴随着我国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已进入实践探索中。从最初的提案到纳入五年立法计划,从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到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从地区试行到正式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之后在十八大报告中更是以正式成文的形式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这一系列探索实践证明,财产申报制度具有极强的反腐功能。如实行财产申报,就必须囊括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本人收入,家庭成员的资产及从业情况等细节,当公职人员获得某项不正当收益时,将无法呈现在申报材料中,必会以各种方式进行隐瞒和掩护,有关机构即可发现其贪污受贿的证据,进行查处。此外,当发现公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其合法收入时,也可对照其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或要求其立即申报财产收入明细账,如无法说明其财产来源,可进行询问审查。干部财产的“申报、核实、公示、监督、问责”都是干部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的应有之义,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是一项非常重大的预防腐败的制度安排,最终目的是便于人民监督,把反腐败彻底带到公开透明的领域,这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

2.建立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

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全部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行政机关,监察内容是行政活动,监察的目的在于监督公职人员正确履行自身职权。主要是一种内部监督,针对行政责任和行政活动,不仅对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政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

效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察,而且还可以针对用公权谋私利的行为进行举报和纠正。审计针对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活动,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采取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方式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作为政府自身监督的重要手段,分别从权力的规范运行和公共财政状况两方面发挥着监督政府依法依规履行自身职能的作用。行政监督侧重对权力运作和政府依法履行职能的监督,规约政府行为,防止公权力不当运行,从而对党和国家的事业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和公民的权利造成侵害。审计则从财务的角度起着监督政府的作用,监督政府机关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许可范围内使用政府预算履行职能,二者彼此协调既规范了权力运行,防止政府权力超出边界引发违规违纪事件,又规范了政府内部的正常运行,防止公共财政浪费。

要想进一步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制度,筑牢反腐的监督之网,必须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据法律发挥监察职能,将行政监察活动规范化。在监督监察部分,制定操作性强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并将其纳入制度规范内,同时增加监督监察的公开透明度,明确和充分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审计方面,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履行法定审计职责保障机制,完善审计结果运用,加强对审计机关的监督,实现审计的全覆盖。行政监察与审计制度的完善,有助于规范和监督行政行为,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在预防腐败和揭露腐败方面提供一定的帮助。建立健全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使之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方面作出有益补充,在反腐倡廉中发挥监督合力。

(三)权力制约和监督

1.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简政放权,意味着将权力限制在必要的公共领域,合理配置权力关系,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可落实政府的供给性改革。加快简政放权建设,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压缩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激发社会活力,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意义在于释放市场潜力,有效治理腐败,让市场真正成为激发创新发展的动力场域,削减腐败的机会空间。近两年,国家大幅度地进行减少行政审批,在某些领域,放宽了权限,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在另外一些领域,限制权

力也是其重要特征。从历年来的违规违纪案例当中发现,越是权力集中的领域,腐败往往越容易发生,审批权集中的环节,不仅仅是严格把关行政事项的审核批准,有时候会造成相反效果,易造成领导干部给他人设置难度障碍,以便从中收取“方便”之利。因而,简政放权,不仅在于行政事务的改革创新,而且给民众带来便利。

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应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将利用互联网+充实政务服务,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让居民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简除繁杂事项,坚决清理损害群众利益的不合理文件,去除不必要的审批步骤,使人民群众有更平等的机会和更大的创造空间。简政放权不是简单放权,取消和下方一批审批事项不在于数量的减少,必须得重视简政放权的效果和质量,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过多干预,真正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此外,要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逐项公开审批流程,压缩并明确审批时限,约束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对已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务,要严肃纪律、彻底放、放到位、及时纠正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等行为,不给寻租腐败提供机会。

放权的同时还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最为重要的是政府在减权放权的同时,必须以刚性的制度来管权限权,不留给权力滥用的空间,不留给以公权谋私利的机会,不留给腐败钻制度的空隙,防范腐败,健全不能腐的机制。

2.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确保权力责任统一

推行权责清单制度,确保权力责任统一,确保权力的科学配置,有权无责必定导致腐败,有责无权无法使责任发挥最大效用,必须使权力与责任对等,这样才不会失衡,导致腐败和混乱无序的状态。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是转化政府职能的最佳方式,也是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目标的途径。权力清单必须明确法定权力,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授权不乱为;厘清权力界限,真正做到权力不越位、不缺位;规范权力运行,真正做到依法用权,严以用权。设立权力的清单的目的在于划定政府的职责边界,进一步增强市场活力,有利于政府全面履职尽责,实现履职有法,问责有据,也有利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克服庸政懒政。

责任清单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只有科学划分和明确界定责任界限,理出详细的责任清单,明确职责范围,提出落实及强化责任追究的具体要求,才能使落实更加清晰明确、有据可循。设立责任清单,就是要让各级政府部门增强责任意识,更加谨慎对待手中的权力,更加积极承担应有的责任。责任清单指出必须干什么,一旦不作为、乱作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促使各级政府主动做好该做的事,而不是只当被动的“守夜人”。理清上述权责清单,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激发社会活力具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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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杰.科学治理腐败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8]王学俭.立德树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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