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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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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的概念

管理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导、实施、控制的过程。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

海事管理是研究辖区海事监管特点,贯彻落实海事法规的专业管理部门,为海事执法类内设部门。对海事业务进行专业研究、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承担船舶监督、危险品和防污染管理、船员管理、通航管理、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管理等海事监管业务的专业管理职能和口岸有关管理职能。

公共管理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公共事务是公共管理的起点,决定了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态势。

二、海事局历史沿革及其作用

1949年解放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交通部海运总局设立航政室,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1953年,经政务院批准,在交通部下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同时在沿海港口设立港务监督机构

1956年,交通部设立船舶登记局,作为国家对运输船舶实施技术监督和办理船舶入级的机构。1958年更名为船舶检验局

1966年和1981年,分别在长江干线和广东省成立航政管理局。

1980 年,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将海军管理的海上干线公共航标移交交通部管理(沿海短程航线的航标于1958年移交交通部管理)。

20世纪80年代初

二十世纪80年代初,在交通部内设水上安全监督局,沿海各主要港口设港务监督,在长江、黑龙江分别设长江航政管理局、黑龙江港航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交通厅或交通厅航运局设置港航监督处(室)或车船监理处,在主要港口设置港航监督或车船监理,县市交通局一般也设有统一管理运输业务和航政管理的航管站。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沿海大港由中央管理,小港由地方管理,海区内水域秩序由中央统一管理。部属港监按海区分管,管辖区内地方已设有机构的小港和小港湾,仍由地方在划定的水域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这次改革将隶属于沿海各港务局的17个港务监督、15个海上无线电通讯机构和3个隶属航道局的航标测量处划出,组建了14个海上安全监督局,实行交通部与所在城市政府双重领导,以交通部为主的领导体制。长江、珠江和黑龙江的水上安全监督,由交通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统一负责;其他内河水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负责。据统计,除北京、西藏外,全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水上安全监督机构,基本覆盖了全国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986年,成立中国船级社,与中国船舶检验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机构。

1988年,成立中国交通通信中心,统一管理交通系统通信和导航工作,包括维护和管理国际海事卫星通信系统(INMARSAT)、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水上船岸无线电通信以及交通专用卫星通信网等。

1989年,交通部成立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最新改革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部海事局),为交通部直

属机构,实行“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管理体制(即将我国沿海海域(包括岛屿)和港口、对外开放水域和重要跨省通航内河干线和港口,划为中央管理水域,由交通部设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垂直管理;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内河、湖泊和水库等水域,划为地方管理水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管理。)

三、五龙治海

由于历史等多种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的海域管理权分散在海监、渔政、海关、海边防武警等多个部门。

中国海监隶属国家海洋局,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查处违法活动”。

中国渔政隶属农业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重大渔业执法行动,包括跨海域、跨省区的护渔行动等。

海关缉私局隶属海关总署,主要职责是打击各类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海事隶属交通部,主要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及海洋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确保我管辖海域船舶安全和航行秩序等。

公安海警隶属公安部边防管理局。主要负责海上方向防范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偷渡、走私、贩枪、贩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军事演习警戒,对海洋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船舶依法实施登临检查等。

以上五支海上执法队伍在海洋维权中呈现出各自特点。海监执法船只吨位较大,具备长时间、大面积的海域巡航执法能力;渔政执法船只数量较多,熟悉各重点捕捞海域情况,在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海事部门在确保近海海域交通安全方面,拥有广泛的信息源和专业救捞力量;边防海警由现役军人组成,组织纪律性、作战能力强,但船只吨位普遍较小,难以在较远海域维权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方案提出,现国家海洋局及其中国海监、公安部边防海警、农业部中国渔政、海关总署海上缉私警察的队伍和职责,将进行整合,重新组建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主要职责是,拟订海洋发展规划,实施海上维权执法,监督管理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等。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接受公安部业务指导。边防海警的加入,对于海洋巡航执法的力度的确会加大,毕竟边防海警属于武装力量,巡航的船只上会配有武器,海警具有一定的纪律性和战斗力。

从宏观上看,海洋管理体制不仅限于海上五家执法机构,还包括外交部的边海司,涉及海洋立法的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从事司法的检察院和法院等相关部门,也应该看作我国海洋管理体制的一部分。

按照国外的经验,一个国家的海洋管理体制须由海洋基本法来规定,因此随着海洋管理体制的调整,我国海洋基本法的制定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制定海洋基本法又涉及我国的海洋战略和海洋政策。决策层面有中央海权办,协调层面有海洋委员会,国家海洋局作为执行机构,海洋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基本成型。如果再有一个专门为海洋管理服务的研究机构,就更完善了。

四、临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

美国的海岸警卫队、日本的海上保安厅、韩国的海事警察

美国的海岸警卫队也就是水上警察。但它的体制和职能则是警察和武3警这两支武装部队所无法比拟的。是一个准军事化的部队。主要是负责一个国家的所有海岸线上的警戒、

巡逻、执法等任务。其职能覆盖了相当于中国当今海军、公安边防武警、海监、海事、渔政、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的部分业务。是一支军事化的综合执法队伍。

日本海上保安厅主要职能包括海上治安管理、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海难救助、海洋环境保护和海上防灾,隶属于日本国土基础设施交通省。主要职能:防止走私和偷渡、打击海盗、防止不明船只侵入,还有在争议领土地区活动、保护核原料船只等特殊工作韩国海洋警察厅(Korea Coast Guard),简称海警,现隶属于海洋水产部。它的任务是维护韩国海上治安、实施海难搜救、保护海洋环境。

五、港口国、沿岸国管理

港口国监督与船级社和船旗国有着密切关系。PSC检查实际上是检查船舶符合船旗国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要求的程度。鉴于在船旗国的授权下,船级社代行其法定检验的职能,。港口国监督,一方面是监督船东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另一方面是监督船级社严格按照公约标准检验船舶。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即沿海国有权对驶入领海的船舶在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保护助航设施、保护电缆和管道、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渔业、环境及防止、减少和控制污染方面制定相关法律和规章,保证外国籍船舶无害通过领海。所以,沿岸国监督的其实港口国监督在地理区域上的延伸,即在港外对驶入领海的外国籍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沿岸国监督的职能更多体现在船旗国在领海水域上的国家主权。

六.国际海事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国际海事组织(IMO)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国际海事组织专门负责为航运业制订国际规则,包括航海安全、环境保护、技术合作、法律问题以及海上保安等有关措施。

国际海事组织借助于有关公约和准则建立一系列国际海事标准。其中三个主要的IMO公约是:

?关于海上生命安全的国际公约(SOLAS) - 这项公约涵盖海上的安全

?海员培训证书和值班公约(STCW) –包括了海员的培训和职业标准

?预防船舶对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MARPOL) - 这项公约涉及有关的环境问题

国际劳工组织ILO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的一个机构,专门制订一系列国际上承认的劳工标准,以保障工人们的权益。

国际劳工组织是政府、雇主和自由工会共同组成的具有社会伙伴关系的国际组织。ITF在其中代表着航运业和渔业的自由工会。

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过去几年内,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成果包括2006年通过的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2006),渔业劳工公约。

什么是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

在2006年2月通过的国际劳工组织的海事劳工公约为全球海员制订了就业条件的最低劳动标准。这项公约汇集和更新了65个其他国际劳工组织的海事劳工文件中的有关内容,并引入了证书和检查制度,用以这项公约的执行。

这项公约需要经过最低数量ILO成员国批准才能生效- 欧洲议会希望欧盟各国在2008年前批准这项公约。

一旦被批准,这项公约要求各国的船舶在所有认可这项公约的国家港口接受检查。船舶可能会因不符合公约的标准而被扣留。

海事劳工公约包括哪些方面呢?

海事劳工公约包括了:

?就业协议,保证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由海员、船东或者船东代理共同签署

?月薪,应该完全依照就业协议和其它可利用的集体协议的约定

?任何24个小时内,最长工作时间为14个小时;在任何7天之中,最长工作时间为72个小时

?船东必须在下列情况中支付船员的遣返费用:患病、工伤、海难、破产、售船等等。

?关于住宿和娱乐设施的具体要求- 包括最低标准的房间尺寸、可接受的供暖系统、通风、卫生设施、照明和医疗住宿等。

?不论在船或和在港,海员可以获得迅速的医疗照顾。

船舶需要持有由船旗国所发放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表明遵守这项公约。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必须在船舶上存放,以备任何港口国的检查。

什么是渔业工作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的渔业工作公约(NO.188)是在2007年通过的。该公约建立了有关劳工标准保护渔业部门的工人。在被至少10个ILO成员国(包括8个海岸国家)批准后,公约将开始生效。这项公约的目的是确保渔工,使其:

?职业安全健康和医疗得到提高,而且,患病或者工伤的渔工能够上岸得到治疗

?得到充分休息,以便保障身体健康和安全工作

?有工作合同的保护

?和其它行业的工人一样得到社会福利保障

公约中同样也制定了有关的措施,确保公约得到遵守和执行。当大型渔轮延长航程时,可能在外国港口受到检查,确认渔工的工作条件不会对安全和健康造成危险。

IMO和ILO之间携手合作吗?

有时,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会联合工作来解决一些共同关注的问题。这方面已经有两个例子。其一是海事事故中对海员们的公平处理;其二是关于在海员死亡,工伤和被遗弃的案例中的索赔的责任和赔偿的问题。

七、船员管理

(见海商法)

船员不适任

船员疏忽与船员不适任看似意思相近,然而在法律上对船东而言,其产生的后果却截然相反。对于航海过失免责,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有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规定了

船长、船员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即船员疏忽)所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

运人不负赔偿责任。《海商法》还规定了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例如在开航前,要求船东除了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

品外,还需主机等四机一炉和船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而在开航当时,应做到安全积载和

必要的绑扎、衬垫、分隔。因此,如果船东配备的船员不适任,则可能导致船舶不适航,

由此引起的航海事故船东不能免责。由此看来,正确辨析船员疏忽与船员不适任在司法实

践中的意义重大。

举例来说,假设一艘液货船只有两个阀门(一号阀和二号阀)。一号阀是应当被开启的阀门,而二号阀在装卸货期间则应保持关闭状态(如果二号阀开启,货舱内的货物就会受到

污染)。两个阀门都作了正确的标识和标记,但是位于同一个舱室内,且相距很近。

当该轮在某港口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时,大副通过对讲机指示一名甲板实习生(该实习生第

一次上船)去阀门舱室开启一号阀。该实习生依大副指令去了阀门舱室,但是没有开启一

号阀,却开启了二号阀,进而导致了货舱内货物污染。由于大量的货物受到污染,货主向

船东提出了巨额的货损索赔。在此情况下,船东是否应当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船

东能否以货损是甲板实习生操作阀门疏忽造成的为由而免除赔偿责任?

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判断甲板实习生的上述行为是“疏忽”还是“不适任”?如果是前者,船东也许能够援用“船员疏忽”的抗辩而免责;但如果是后者,由于配备了不适任的船员,

该轮将被认定为不适航的船舶,而这种不适航是导致货损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船东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船员适任的标准

关于法律意义上船员适任的标准,STCW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明确的规定。《海

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须由持有

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了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具备

的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

(三)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培训、特殊培训;

(四)具备相应的船员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也有类似的规定,并制定了具体的标准。通常来讲,所谓适任的(competent)船员,是指身心状况适合海上工作及其职位要求,并完成其职位所需的专业教育、培训、考试,且取得相应适任证书的航海人员。船员适任又可分为一般性的适任和特定性的适任,一般性的适任是指取得其职位要求的适任证书;特定性的适任是指其能力适合特殊类型的船舶和特定的航区/航线,即还应满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三节规定的特殊类型船舶船员的特殊要求。

因此,如果没有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在散杂货船上适任的船员就不能在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等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就前面提到的案例而言,甲板实习生是否经过液货船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很关键,如果未取得特殊培训证书而被派上该液货船任职,属于船东派遣不适任船员任职,船东应承担船舶不适航的责任。同样,在内河小船上任职的船员到沿海大船上工作也是属于不适任,在海事监管中经常遇到的“大船小证”现象就包括这种情况。

2.船员疏忽与船员不适任

所谓的船员疏忽,是指船员已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并且具备履行其职务的能力,甚至该船员可能在其职位上服务了一段时间并有一定的经验,但是在特定情况下,比如说忽略或低估了危险,不能将其知识技能(knowledge and skill)或注意(care)的能力正常体现出来。一个疏忽的船员,其行为体现出来的注意水平应低于该特定船员所必须具备的或预期的注意标准(standard of care)。判定疏忽的标准是“合理的人(reasonable man)”。对于船员疏忽,我们也可以这样来理解,该船员没有去做一个谨慎的、合理的船员通常会去做的事情(the ordinary practice of seaman),或者该船员做了一个谨慎的、合理的船员通常不会去做的事情。

所谓的船员不适任,是指船员未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虽然取得了适任证书,但因该船员在知识技能、语言沟通、身心状况等方面的因素所致,使得该船员不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能力。

船员不适任也可分为一般性的不适任和特定性的不适任。一般性的不适任是指船员根本完全不适合、不胜任其职位的要求,尤其是对一项具体的任务和职责而言。一个船员被认定为一般性的不适任与其是否取得适任证书无关。

特定性的不适任是指船员表面上基本符合船员适任的条件,但有以下所列的现象之一:(一)对于某一特定的船舶,或者特殊类型的船舶,或者船上特殊的操作系统(比如最新的雷达或电子海图系统)缺乏必要的培训和熟悉;

(二)有某种身体上或心理上障碍以及其他的不良习惯或个性,使得该船员不能胜任其职

位所要求的任务或职责;

(三)有很随意的、漫不经心的或不负责任的心态,或者该船员根本就非常厌恶这项工作,使得该船员不能胜任其职位所要求的任务或职责。

3.两者的辨析

最简单的辨析方法:船员不适任是船员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其职位要求的任务或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而船员疏忽则是船员实际上具备了这种必备的知识和技能,但是由于疏忽而未能将其知识和技能正常体现出来。

结合前面提到的案例作进一步的分析:

我们不能仅凭甲板实习生是第一次上船就认定他不适任,因为每个船员都有第一次上船任职的经历,包括一个经验丰富的船长。实际上该实习生的行为既有可能是疏忽,也有可能是不适任,这要取决于他犯错时(开启阀门时)的心理状态。

如果在开启二号阀的当时,该实习生认为他正在开启的是一号阀,我们认为是该实习生的疏忽;相反,如果在开启二号阀的当时,该实习生认为他正在开启的就是二号阀,而且是他应当开启的阀门,那么我们认为该实习生是不适任的。因为该实习生可能完全看不懂阀门上的标记和标识,我们有理由认为该实习生不具备履行其职位的任务或职责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船员证书

我国船员证书包括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和各类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

船员应当持有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以及法规规定按照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和所担任的职务应当取得的船员专业技能适任培训、特殊培训合格证;船长、高级船员和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机类别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船员适任证书。

在国际航线船舶上任职的船员还应当持有海员证。

船员前往免办入境签证、在境外办签证和只办理过境签证的国家(地区)以及前往或经由香港、澳门登轮前,或从国内港口登外国籍船舶服务前,还应当通过其海员证申办单位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并在出境或登轮时向中国边防检查机关申请验放。

VTS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vessel traffic services的缩写,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意为船舶交通服务,指由主管机关实施的、用于增进交通安全和提高交通效率以及保护环境的服务。在VTS区域内,这种服务应能与交通相互作用并对交通形势变化作出反应。我国通常称为。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由岸基(基站)设施和船载设备共同组成,是一种新型的集网络技术、现代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为一体的数字助航系统和设备。

STCW《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又称马尼拉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STCW公约主要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公约的实施对促进各缔约国海员素质的提高,在全球范围内保障海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有效地控制人为因素对海难事故的影响,起到积极的作用。

十、海事调查

2012年第9号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已经2012年10月9日农业部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1年3月5日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1]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2012年12月25日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第四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失踪,或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2]

编辑本段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

第九条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

第十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告农业部。

第十一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当在一小时内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事故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接报时间;

(二)当事船舶概况及救生、通讯设备配备情况;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四)事故原因及简要经过;

(五)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包括失踪人数)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故详细情况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首先报告事故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核实后及时补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当首先通过电话简要报告,并尽快提交书面报告。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上报全面情况。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进入第一个港口或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渔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提交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第十四条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船长及驾驶值班人员、轮机长及轮机值班人员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水域情况;

(五)事故发生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受损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提交报告时难以查清的,应当及时检验后补报;

(七)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八)船舶、设施沉没的,说明沉没位置;

(九)其他与事故有关的情况。[2]

编辑本段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照以下权限组织调查:

(一)农业部负责调查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和由国务院授权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以及应当由农业部调查的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重大事故和辖区内企业所属、代理或承租的远洋渔业船舶水上安全较大、一般事故;

(三)市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较大事故;

(四)县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调查一般事故。

上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下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权限内的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渔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委托事故渔船到达渔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不同船籍港渔业船舶间发生的事故由共同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或其指定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

第十七条根据调查需要,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开展以下工作:

(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船员等有关证书,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况;

(五)核实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七)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手段开展调查。

第十八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共同参加,并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全面、客观、公正开展调查。

未经授权,调查人员不得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第二十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因调查需要,可以责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除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外,当事船舶未经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同意,不得驶离指定地点。

第二十一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制作完成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检验或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二条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气象、水域、损失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原因、类型和性质;

(五)救助及善后处理情况;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

(七)要求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经调查,认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为自然灾害事故的,应当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批准。

在能够预见自然灾害发生或能够避免自然灾害不良后果的情况下,未采取应对措施或应对措施不当,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自调查报告制作完成之日起十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调查结案报告,并报上一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非本船籍港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当事船舶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属于渔港水域内非渔业船舶事故的,应当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入渔国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的远洋渔业船舶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在入渔国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后,远洋渔业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应当将调查结果经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六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水上安全事故报告书和水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等调查材料。[2]

编辑本段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和船舶、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处分。

对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不属于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管辖范围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主管机关。

第二十八条根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有权禁止有关船舶、设施离港,或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处置措施。

第二十九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

编辑本段第五章调解

第三十条因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共同书面申请调解。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开展调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共同签署《调解协议书》,并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签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调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主要事实;

(四)事故简况;

(五)当事人责任;

(六)协议内容;

(七)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

第三十四条已向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递交终止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各方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编辑本段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一)碰撞,指船舶与船舶或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以及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他船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二)风损,指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近海航区(Ⅱ类)、远海航区(Ⅰ类)的渔业船舶分别遭遇八级、十级和十二级以下风力造成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三)触损,指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四)火灾,指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五)自沉,指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人员伤亡、失踪;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造成人员伤亡、失踪;

(七)触电,指船上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船上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

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船上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失踪;

(十)其他,指以上类型以外的导致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中下列事故类型的含义:

(一)台风或大风,指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近海航区(Ⅱ类)、远海航区(Ⅰ类)的渔业船舶分别遭遇八级、十级和十二级以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七)其他,指渔业船舶遭遇由气象机构或海洋气象机构证明或有关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自然灾害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

第三十九条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文书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5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同时废止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xx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就业方向分析.doc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就业方向 分析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就业方向分析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分析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主要学习国际贸易、货运技术、远洋运输业务、物流管理、航运代理、商务谈判、航运管理、海上保险、多式联运、航运英语、报关业务等课程。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基本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国际航运业务管理基本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专业基本技能、较强的英语运用能力、国际航运(海运、空运)业务操作与管理能力、社会实践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从事国际海运业务代理与操作、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代理与操作、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国际货物通关组织(报关、报检)等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培养掌握国际航运业务管理知识与技能,能从事国际航运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领域包括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学生主要面向珠三角各类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港航物流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物流企业等单位从事港口经营管理、港航物流服务、港口理货、保税区仓储管理、集装箱运输组织、报关等工作。也可报考公务员,从事各级交通主管机关、

港航行政管理等部门从事交通综合执法、水路运输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已成为港航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现有的人才培养方案实施情况与效果很好。根据航运国际化,船舶大型化、高速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国际航运人才面向世界,依靠智慧和能力自主决策,随机应变,科学地综合处理各种事务。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进行优化改革。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岗位是港口企业一线操作,如泊位、船舶、堆场等策划和闸口作业、理货等;航运企业一线操作,如船舶调度、商务审核、租船操作、单证操作、箱管等;货代及船代企业,如揽货、报关、单证操作、外勤、内勤等。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市场对国际航运业务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据国家人事部研究结果,目前我国有十类人才是明显短缺的,其中就有国际航运业务人才。据有关专家预测,上海未来五年内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人才需求至少在60万,而目前上海货代人才不足1万名,由于十分抢手,此类人才的月薪一般在5000元左右,最低也在2000元以上。到2010年,深圳对国际航运业务与国际物流人才的需求将达到1-2万人,对中初级物流人才的需求将达到10万左右。广东保守估计,未来几年国际航运业务与国际物流人才年需求为8-10万。成立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了进一步促进本专业的发展,积极广泛地挖掘社会资源,加强专业建设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应成立由有影响的教学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港航物流人才组成的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专业建设与改革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办公场所是员工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场所,公司努力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办公环境,员工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 1、员工着装要求得体、大方、整洁。 机,应做到言简意赅、长话短说,不允许长时间接听或拨打私人电话。 6、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气味的食品及零食。 7、工作中未经他人许可,不得擅自翻阅他人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桌面: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灰尘,不得在桌面上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3、软环境 吸烟:公共、办公区域内严禁吸烟,需要吸烟的人可去楼道或者不影响他人工作的地方。 食品:禁止在办公区域内食用有气味的食品及零食。 (二)安全管理 为保证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防盗意识

重要文件:要做好重要资料保存工作,不得随意摆放保密文件,对于发明专利、软件、图纸要重点管理,不得随意泄露。 公司钥匙:办公室钥匙由各个分公司指定人员配备,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未经相关负责人同意不得私自配办公室钥匙。 外来人员:员工不得私自带领与工作无关人员在办公室内长时间逗留,如需外人来我公司等候,需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方可进入。严禁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内。 门窗:办公室门窗要牢固,人离时要关锁门窗,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大量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第五章罚则 1、本制度的检查、监督由各分公司相关负责人执行;

XXX负责人: XXX负责人: XXX负责人: 2、若有员工违反此规定,公司将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降职降薪、辞退等处罚;第六章附则 本规定由各个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协商修订,并具有最终解释权。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执行。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规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船舶及航行、停泊、作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籍船舶。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协调、管理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布、更新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及其所属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分支海事机构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跟踪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负责向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拟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及相关资料。 第二章船舶列入重点跟踪 第四条下列船舶应当列为重点跟踪船舶: (一)中国籍海船、河船12个月内在船舶安全检查(含境外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滞留2次的;外籍船舶12个月内在港口国监督检查中,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机构滞留2次的; (二)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的; (三)持伪造、变造、转让、买卖、租借的船舶证书或未经主管机关认可对船舶结构布臵、设备设施进行变动导致船舶实际状况与船舶证书严重不符的; (四)发生死亡(失踪)5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船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五)三分之一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船公司管理的所有船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的需要重点跟踪的船舶。 第五条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第四条第一至五款所列情形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 直属海事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发现船舶存在第四条第一至五款所列情形或接到分支海事机构报告后,应尽快核实船舶情况,确认应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报告船舶的情况核准后,将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并在其官方对外网站公布。 第七条各级海事机构应及时核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更新情况,加强对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管,对重点跟踪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应开展详细检查,并在安全检查报告上标注“重点跟踪检查”的字样。 第三章对中国籍重点跟踪船舶的监管 第八条分支海事机构对重点跟踪实施的船旗国监督检查不受船期、装卸货等因素的影响,条件

海事管理基础知识题目

1.192、《海安法》是我国港口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于(b)起实施? A1983年1月1日B1984年1月1日C1984年3月1日D1983年3月1日 2.194、《海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军事需要外,在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经过(b)的批准? A国务院B国务院或主管机关C海事机关D港口局。 3.195、《海安法》规定禁航区由(c)部门公布? A海事部门B国务院C交通运输部D港口局 4.196、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d)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A海事部门B国务院C交通运输部D船舶检验部门 5.197、对影响安全航信、航道整治以及有潜在爆炸危险的沉没物、漂浮物,应当负责打捞清除的责任 人是(b)? A沉没物、漂浮物辖区的海事部门B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C沉没物、漂浮物辖区的航道部门D沉没物、漂浮物的发现人 6.198、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b)? A国籍证书B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C事故经过说明书D航行轨迹图 7.199、在《海安法》中,“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c)和平台? A设备B装备C装置D构架 8.200、按照《海环法》的规定,商港内渔船造成的海洋污染由(a)管辖? A海事主管部门B渔船主管部门C航道主管部门D农业部门 9.201、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的《海环法》自(d)起施行? A2000年3月1日B1999年12月26日C2000年1月1日D2000年4月1日 10.202、在依照《海环法》实施的处罚中,被处罚相对人的诉讼时效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c)月? A一个月B二个月C三个月D四个月 11.203、《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是规定了环保和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前,应征求(c)部门的意见? A交通运输部B国务院或主管机关C海事D交通。 12.204、《海环法》规定,船舶油污损坏赔偿责任由(d)承担风险? A船东或货主B货主C船东D船东和货主共同。 13.206、向海域排放《海环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船舶,应该处以(c)的罚款? A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C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D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14.207、《海环法》中的“油性混合物”是指(b)? A任何含有类油的混合物B任何含有油分的混合物C任何含有似油的混合物D任何含有油类的混合物 15.209、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水污染防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新的《水污染防治法》 于(d)起予以实施? A2008年2月1日B2008年2月26日C2008年6月1日D2008年2月28日 16.210、《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部门和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a)机构对船 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管理? A海事管理机构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地方交通主管部门D港口部门 17.21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a)标准? A船舶污染物排放B河流污染物排放C水污染物排放D海洋污染物排放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介绍

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单独招生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基本情况介绍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面向沿江、沿海、港口城市等航运发达地区,服务于货运代理、船舶代理、航运物流等、港口装卸仓储等行业,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必备的文化知识和航运业务管理基本理论知识,能够从事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国际货物通关组织等工作的技术技能门人才。 二、主要课程 交通运输学、运输经济学、国际贸易政策与实务、国际航运市场学、海商法、班轮租船业务、集装箱运输管理、港口企业管理、国际航运管理、港口装卸工艺、国际货运保险、商务管理等。 三、专业师资力量 1.专业带头人的基本要求 具有较高的高职教理论水平;能准确把握本专业发展方向,熟悉课程开发与课程建设,熟悉航海领域职业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教研教改、学术研究及应用技术开发和组织协调能力。 2.教学团队 具有一支师德过硬、结构合理、专兼结合、适应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培养需要、有较强社会服务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学团队。 (1)具备本专业及航海技术、水运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专业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接受职业教育教学方法论的培训。 (2)专任教师“双师”素质比例达80%。 (3)本专业教师数量应与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师生比例为1:18左右。 (4)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至少达20%,主要专业技能课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5)主讲讲师具备港口、航运、货代或船代等企业实际工作经验,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至少能负责一门课程的建设任务。 聘请具有高层次、高学术水平的企业专家、技术人员来校讲课,参与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的综合素质教育及实操技能课程的教学。 四、校内实训条件 根据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教学要求,须建有能够满足专业课程教学需要的功能完备的实训室。 1.航运业务实训室 功能:本实训室适用于货物学、交通运输地理、国际航运管理、集装箱运输业务等课程。 主要设备配备标准如下(以标准班50人配置): 航运业务实训室

办公室管理制度

***办公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大纲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各种常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八条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三章行政管理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文印管理规定 一、文印人员按公司规定按时打印公司相关文件。 二、文印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电脑管理规定 一、办公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二、办公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三、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公司。 四、办公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五、严禁工作期间上网聊天、看电影、玩游戏等做各种与工作无关事。 六、电脑室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电话使用规定 一、公司电话为办公配备,原则上只得用于办公,不得私用。 二、联系业务时应尽量控制通话时间,降低费用。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一、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二、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订制。 三、办公室用品用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四、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品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五、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四章人事管理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 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筹建的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

混海事圈必须知道的十大海事组织 一、国际海事组织 关键词:IMO 联合国机构地球海事总局 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IMO始建于1959年,最初称为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1982年改成现在的名,总部设在伦敦,是联合国的官方机构,相当于地球海事总局。 IMO作为联合国专门负责海事的官方机构,抓革命促生产当然不在话下,专门从事提高航行效率、防止海洋污染、统一法律适用等杂巴拉事。总之是与海事相关的事,有人管的它管,没人管的它还管。

作为一个大名鼎鼎的国际组织,活儿再好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IMO最主要的工作表现为制定和修改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这些个大牛的海事公约都是这家鼓捣出来的。它们还会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分享情报信息,时不时给发展中国家弄点援助以扶持其航运业。 除此之外,总局也干点其他小活,比如搞个纪念日、评个先进人物啥的(官家都喜欢搞这些个虚招子)。IMO规定了每年9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各成员国自选一天作为世界海事日,咋庆祝自己定,反正费用自理。 在这个问题上,咱大中国任了一把性,没按洋人划的圈走,愣把世界海事日和咱的中国航海日来了个强行捆绑,定在了每年的“7月11日”。为啥是这一天尼?---咱郑大太监就是从600年前的7月11号起航下西洋的,有些历史学家说是其实是去帮朱棣找他的允文侄儿,一连去了七趟,看来这个朱棣是真心想他侄儿…… 二、国际海事委员会 关键词:CMI 非政府促进海商法统一

国际海事委员会,简称CMI。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国际海事组织都是海事口的大伽。但前者是职能单一的非政府组织,后者是综合性的官方机构。 CMI于1897年创立于比利时安特卫普,宗旨是“促进海商法的统一”,由三十几个国家的国内海事委员会和由个人委员组成。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方面,CMI要求入会的各国委员会制定的国内宗旨必须得和CMI宗旨相一致,体现了道不同不相为谋的理念;另一方面,它可以吸收个人会员,但必须得是海商法方面的专家,且由所在国家的海事委员会推荐。一经批准,便成为终身委员,风光无限。对世界上大多数研究海商法的人来说,听起来是一件很不错的事!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就业方向分析.doc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就业方向分 析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就业方向分析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分析 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以及运输周转的加快,现有的集装箱保有量显得明显不足,因此集装箱保有量在未来将会有长足的增氏。特种箱箱型比例有明显增加如冷藏箱近儿年的增长幅度较大。集装箱运输发展趋势集装箱运输量继续增长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集装箱运输是一种较新的模式,这种运输方式本身还在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它将在整个运输中承担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集装箱船舶的大型化趋势根据规模经济的规律,生产规模的扩大能使生产成本下降。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培养具备港口、海岸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能在交通、水利等部门从事相关工作的高级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同时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物业管理、房地产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应用型专业人才。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培养掌握现代港口、航运、货代、船代及外贸运输等企业业务操作与管理的理论知识、基本方法和技术,熟悉港口、航运、货代、船代和外贸运输企业的业务流程,适应港口与航运生产、管理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就业方向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毕业生主要分布在港口企业的泊位策划、船舶策划、堆场策划、闸口港航实践教学、现场操作、理货等岗位;分布在航运企业的船舶调度、商务审核、租船操作、单证操作、箱管等岗位;分布在货代及船代企业的揽货、报关、单证操作、外勤、内勤等岗位以及物流及相关企业的生产计划、报关、理货、仓储管理岗位。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主要去向为各级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各类港口公司、船务公司、国际货运及船务代理公司、物流公司、生产或流通企业的储运(物流)部门。制造企业、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工作。 港口与航运管理专业就业前景 近几年,我国港口步入高速增长阶段。如上海港2011年货物吞吐量大7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3254万TEU,分列世界第一和第二位。随着全球经济逐渐回暖和国内紧急向好发展,预计我国今年各港口货物吞吐量增长率将明显高于2011年。近年来,我国港口朝着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形成“5个港口群”、“3个国际航运中心”的基本体系。5个港口群指环渤海、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西南沿海以及长江中上游地区港口群;3个国际航运中心是以上海为中心、江浙为两翼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以香港、深圳和广州为主体的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以大连、天津、青岛各自形成特色发展为主体的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综上所述,我国未来水路运输业人才需求量相当大,以国家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为契机,为广大的港行企业提供优秀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港口的货物吞吐量高速增长,货种结构也将进行大幅调整,这对港口设施、装卸技术等方面的管理人才提出新要求。要加快上海港的技术进步,迫切需要能与国际接轨的港口工程专业高级人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国民经济取得了举世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全)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办公场所是员工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场所,公司努力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健康的办公环境,员工应自觉维护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二章员工行为规范 第一条职业道德 忠诚、正派、守纪、勤勉、尽职、敬业。 第二条形象规范 (一)着装、举止 1.着装:整洁、大方、得体 1)员工衣着应当合乎企业形象及部门形象,原则上员工 穿着及修饰应稳重大方、整齐清爽、干净利落,服装 正规、整洁、完好、协调、悦目。 2)着装最好上下相配、平整,符合时节。 3)女员工可化淡妆,工作时间不能当众化妆,勿戴过多 饰品;领口过低、裙、裤过短的服装禁止穿着。 4)鞋、袜保持干净、卫生,在工作场所不赤脚、不穿拖 鞋。 2.举止:文雅、礼貌、精神

1)遵守考勤制度,准时上班、下班,不迟到、早退。病 假、事假需及时申请或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填报请假 单。 2)上班时间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精力充沛,精神饱满, 乐观进取。 3)对待上司要尊重,对待同事要热情,处理工作保持头 脑冷静,提倡微笑待人,微笑服务。 4)开诚布公,坦诚待人,平等尊重,团结协作,不将个 人喜好带进工作中,不拉帮结派、党同伐异。 5)热情接待每一位客人,不以貌取人,不盛气凌人,与 客人约见要准时,如另有客人来访需等待时,应主动 端茶道歉。 6)保持良好坐姿、行姿,切勿高声呼叫他人。 7)出入会议室或上司办公室,主动敲门示意,进入房间 随手关门。 第三条语言规范 1.会话:亲切、诚恳、谦虚 1)语音清晰、语气诚恳、语速适中、语调平和、语意 明确言简。 2)与他人交谈,要专心致志,面带微笑,不能心不在 焉,反应冷漠。 3)严禁说脏话、忌语,使用文明用语。

烟台海事局船舶计划管理办法

烟台海事局船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港口通航效率,服务港航经济发展,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海事局辖区各港区水域内船舶进出港、靠离泊、移泊、过驳点之间移位等计划的申报、受理、核准和实施及其管理。 第三条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船舶计划核准依据气象海况、航道通航能力、码头靠泊能力、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船舶交通流量等条件因素。 第五条船舶计划申报人 (一)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掌握码头、航道及锚地情况。 (二)应将所属码头、航道最新资料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其内容应至少包括:航道、回船区、船槽水深等情况。上述内容如有变化,应及时补报;新建码头启用前,相应资料应提前报备。 (三)应将所属码头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部门;如有更新,应及时补报。 (四)应将本单位负责船舶计划申报的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报备相应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如有变化,应及时书面更正。 第六条船舶计划申报 (一)申报时间: 每日0830—0930时申报当日1000时至1830时的船舶计划; 每日1500—1600时申报当日1830时至次日1000时的货运船舶计划; 每日1730—1830时申报当日1830时至次日1000时的客运船舶计划及

至次日1000时货运船舶补充计划。 (二)申报内容: 中英文船名、船舶类型、国籍、船长、呼号、载重吨、最大吃水、预计靠离或移泊的泊位及时间、危险货物等。 (三)申报形式: 船舶计划申报人通过烟台海事局船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船舶计划。 蓬莱—长岛航线客运船舶不需申报船舶计划。公司应在每季度末报备下一季度参与营运的客运船舶名单;遇有变化,应及时更新。 第七条船舶计划申报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一)24小时内预报风力达8级及以上时,散杂货船出港货物名称; (二)船舶需引航; (三)船舶操纵能力受限; (四)船舶需并靠码头; (五)其他需备注情况。 第八条船舶计划核准 芝罘湾港区、烟台港西港区、牟平港区的船舶计划由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负责核准。莱州港区、龙口港区、蓬莱东港区、蓬莱西港区、栾家口港区、长岛港区及海阳港区的船舶计划由当地海事处核准。 船舶计划核准单位在审核船舶计划时,若对申报的船舶计划有调整,应在核准前告知船舶计划申报人。 第九条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负责交通管制区内船舶计划的组织实施,并可根据通航环境、通航秩序、气象海况等实际情况对船舶计划予以调整。 船舶计划的组织实施按先重点后一般、先客运后货运、先出港后进港的

海事机构及行业组织简介

上海航运交易所 1996年11月28日成立。上海航运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水路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和买卖等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备、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有交通部负责行业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管理,并接受由交通部、市政府以及工商、税务、经贸委等部门组成的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交易所设立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经营管理的权力机构。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法人代表)负责制。 交易所的交易宗旨和原则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者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发展水路运输市场。交易范围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内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船舶租赁及买卖等交易活动。 交易方式为协商和集中竞价交易。 交易所实行会员制。会员分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两种。对象包括经国家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港务装卸企业和工商贸企业。经交通部批准的航运单位,原则上都应成为交易所的正式会员。 交易所的基本功能是"规范航运市场交易行为、调节航运市场价格、沟通航运市场信息。"通过其创办的,由交通部主管的《航运交易公报》,向社会和会员单位刊发国家最新的港航政策法规,独家报道、发布最新报备运价、全球三大航运指数以及每周行情与评析。上海航运交易所为会员单位提供"一关三检"配套服务。上海海关在航交所设置了办事处,上海所有口岸出口货物的报关均可在航交所海关一次性办理接单、审单、费收和放行等手续。与此相对应,上海商检、动植物检、卫检、港监和银行也在航交所设点,集中办理出口货物法定检验等工作。申请加入上海航运交易所的中外会员正在不断增加。它将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国际标准化组织

海事管理专业实习总结范文

《浙江大学优秀实习总结汇编》 海事管理岗位工作实习期总结 转眼之间,两个月的实习期即将结束,回顾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感触很深,收获颇丰。这两个月,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我自身的不懈努力,我学到了人生难得的工作经验和社会见识。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海事管理岗位工作实习这段时间自己体会和心得: 一、努力学习,理论结合实践,不断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在海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实习过程中,我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识、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思想上积极进取,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社会实践中,在实践中也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在这两个月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用于社会实践中,这样理论和实践就大大的脱节了,以至于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找不到方向,无法学以致用。同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也是弥补自己的不足的有效方式。信息时代,瞬息万变,社会在变化,人也在变化,所以你一天不学习,你就会落伍。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并结合海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学习的海事管理岗位工作各项政策制度、管理制度和工作条例,使工作中的困难有了最有力地解决武器。通过这些工作条例的学习使我进一步加深了对各项工作的理解,可以求真务实的开展各项工作。 二、围绕工作,突出重点,尽心尽力履行职责。 在海事管理岗位工作中我都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项工作。虽然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不够,觉得在海事管理岗位工作中找不到事情做,不能得到锻炼的目的,但我迅速从自身出发寻找原因,和同事交流,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以至于迅速的转变自己的角色和工作定位。为使自己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我一方面抓紧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我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使自己对海事管理岗位工作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认知和了解。根据海事管理岗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的优势,把握工作的重点和难

公司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简单版

办公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条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签到制度,准时上班按时下班,时间按9:00-17:30执行。 第二条上班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需要须征得直管领导允许,午休后应准时上班。 第三条不得将可能影响办公环境的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公司。 第四条员工上班时必须统一服饰,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军靴、露出脚趾及后跟的凉鞋及其他不适宜的装束,不准佩戴夸张、异类、过大的饰物上班。 第五条办公时间因私会客需和直管领导报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第六条上班时间内不得大声喧哗、嘻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任何时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 第七条个人所属的桌椅、设备、垃圾桶由各使用人自行清洁;部门所属的存储柜、文件柜内部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整理和清洁; 第八条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办公室内不得摆放鞋、雨伞等有碍形象和环境的杂物;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 第九条工作午休(餐)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带有酒精状态上班;接待公司客人的除外. 第十条下班、或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的,须关闭不使用的电器、电灯等耗电设备,午餐期间关闭应关闭显示器和电灯;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第十一条遵守保密纪律,保存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第十二条文明用厕,节约用纸,注意保洁。 第十三条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第十四条日常办公采购由采购部门及采购人员填写办公采购申请表,报总经理签字审批后到财务处领取采购资金;采购完毕做好采购记录表,提供采购小票及发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海事管理机构的收费依据 (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 (三)《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 (四)《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4]87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六)《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份收费标准的通知》(海财会[2004]605号); (七)《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8]78号);(八)《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

(九)《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免征客滚运输港口建设费的通知》([2011]财综100号)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十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3号);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1号) (十四)《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 (十六)《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十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公布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海事[2013]593号)(十八)《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海事管理专业职业生涯规划书

▁▂▃海事管理专业▃▂▁…………………………………………………………… 大学生职业生涯 规划书……………………………………………………………OCCUPATIONAL PLANNING …………………………………………………………… 学院:XXXX-XX XX XXXX-XX 姓名:XXXX-XX XX XXXX-XX 学号:XXXX-XX XX XXXX-XX 班级:XXXX-XX XX XXXX-XX 指导老师:XXXX-XX XX XXXX-XX 20XX年XX月XX日

目录 目录 (2) 前言 (3) 一、形式分析 (3) 1.1国内形势 (3) 1.2国际形势 (4) 二、职业发展与人生规划 (4) 2.1生涯与职业生涯 (4) 2.2人的生涯发展 (5) 2.3生涯规划的意义 (6) 2.4职业发展与人生成功 (7) 三、自我认识 (8) 3.1自我评估 (8) 3.2专业评估 (9) 四、职业定位 (9) 4.1环境评估 (9) 4.2职业评估 (11) 五、个人规划 (12) 5.1确定目标 (12) 5.2实施方案 (12) 六、评估反馈 (16)

前言 ××职业生涯是海,没有规划的××人生,好比在大海中航行没有指南针,××职业规划尤其对于学××的大学生,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很重要,是决定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在××职业生涯中是低头走路还是抬头走路的问题。 ××理论和××经验犹如人的两条腿,一个都不能少。当有人对你说“××经验重要”,那是对××的狭隘理解,因为中国有太多的××凭经验在做,一辈子也只是读懂了××的一部分。当有人对你说“××理论重要”,那也是对××的狭隘理解,因为中国同样存在很多××理论专家,但大多数没有转化成生产力,一辈子也只在探讨××的是是非非。 一个好××一生中必须学好××、管理、营销五方面的知识才能做好××。把这五方面的知识用于××实践才是优秀的××。 一、形式分析 1.1国内形势 在我国现阶段,全国数百所高校中几乎每个学校都设有

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

上册 (有限公司) 湛江市坡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一月 前言 湛江市坡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是原国有二级房屋建筑总承包资质企业改制设立的。主营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销售、土石方工程、水电安装、装饰工程、打桩工程。曾多次荣获广东省、湛江市“文明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和“优良样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质量优良”、“安全优良”等荣誉称号和奖励。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未健全起来。为使所有管理员工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明确本职岗位责任,既分工,又合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增强责任心,敬岗爱业,齐心协力,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的模式。使改制后的有限公司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逐步发展,不断壮大,现将公司和项目部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汇编成册(分上下两册,上册是有限公司的,下册是项目部的),切实遵守,严格执行。 由于该汇编是第一次汇集整理,有限公司设立不久,机构设置、岗位设置还不断变化,汇编的内容还不够全面、规范,希员工们积极提出修改补充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增补、健全。 二OO五年一月

目录 一、公司办公室管理制度 1、出勤考勤制度 2、会议学习制度 3、接待接访制度 4、收文发文制度 5、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6、打字复印制度 7、档案管理制度 8、办公用品购买管理制度 9、清洁卫生制度 二、公司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1、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购置及管理 2、差旅费的管理 三、公司科室奖罚暂行规定 1、奖励暂行规定 2、处罚暂行规定 四、公司部门、科室工作职责 1、工程技术部工作职责 2、经营部工作职责

3、办公室工作职责 五、公司办公室员工岗位责任 1、公司总工程师岗位责任 2、公司副总经理岗位责任 3、工程技术部经理岗位责任 4、工程技术部副经理岗位责任 5、经营部经理岗位责任 6、经营部副经理岗位责任 7、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 8、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责任 9、财务主管岗位责任 10、人事保卫主管岗位责任 11、会计员岗位责任 12、出纳员岗位责任 13、办公室秘书(内勤)岗位责任 14、档案资料管理员岗位责任 15、电脑打印员岗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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