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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第49条特别裁决和质问书

第50条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有条件的裁定

第51条对陪审团的指示:异议

第52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认定事实的判决

第53条主事官第7章判决

第54条判决;费用

第55条缺席

第56条简易判决

第57条宣告判决

第58条登记判决

第59条重新审理;判决的修改

第60条对判决或命令的救济

第61条无害的错误

第62条执行判决程序的中止

第63条法官不能继续执行职务

第8章临时性和终局性财产救济方法

第64条对人或财产的扣押

第65条禁止令

第65条之1担保:对保证人的诉讼程序

第66条被联邦法院任命的财产管理人

第67条向法院提存

第68条判决方案要约

第69条执行

第70条特定行为的判决;赋予权限

第71条有利于或不利于非当事人的第三人的令状

第9章特别程序

第71条之1不动产征收

第72条补助法官;审理前命令

第73条补助法官;同意审判及上诉的选择权

第74条根据《美国法典》

第28编第636条第3款(4)项和本规则

第73条第4 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方式

第75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对补助法官作出的决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的程序

第76条根据本规则第73条第4款的规定向地区法院法官提起上诉案件的判决和诉讼费用

第10章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

第77条地区法院及其书记官

第78条申请期日

第79条书记官保管的登记簿和记录以及登记

第80条速记员;用作证据的速记员报告及速记译回文字

第11章一般条款

第81条一般适用性

第82条管辖区域及审判地不受影响

第83条地区法院的规则;法官的指令

第84条诉讼文书格式

第85条本规则的称谓

第86条生效日期

附件一:诉讼文书格式

附件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的词汇英中文语义对照表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导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介绍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01条适用范围

第102条目的和结构

第103条关于证据的裁定(a)错误裁定的后果(1)异议(2)提供证明(b)关于提供证据和裁定的记录(c)陪审团审理(d)显见错误

第104条初步询问(a)关于可采性的一般询问(b)以事实为条件的相关性(c)陪审团审理(d)被告人作证(e)重要性和可信性

第105条有限的可采性

第106条书面或录音证词的剩余部分或相关部分

第2章司法认知

第201条关于裁判事实的司法认知(a)适用范围(b)事实种类(c)任意采用(d)强制采用(e)被听证的机会(f)采用司法认知的时间(g)指示陪审团

第3章民事诉讼中的推定

第301条民事诉讼中推定的一般规定

第302条民事诉讼中州法的适用性第4章相关性及其限制

第401条“相关证据”的定义

第402条相关证据一般可以采纳;无相关性的证据不能采纳

第403条因偏见、混淆或浪费时间而排除相关证据

第404条品格证据不能采纳来证明行为;例外;其他犯罪(a)品格证据的一般规定(1)被告人的品格(2)被害人的品格(3)证人的品格(b)其他犯罪、错误或行为

第405条证明品格的方法(a)名声或评价(b)特定行为实例

第406条习惯;日常工作

第407条随后的补救措施

第408条和解和要求和解

第409条支付医疗或类似费用

第410条答辩、答辩讨论和有关陈述不可采纳

第411条责任保险

第412条性犯罪案件;与被害人过去行为相关

第5章特权

第501条一般规则

第6章证人

第601条关于证人能力的一般规则

第602条缺乏亲身体验

第603条宣誓或郑重声明

第604条译员

第605条法官作为证人的能力

第606条陪审员作为证人的能力(a)参加审理(b)对陪审团裁决或起诉书合法性的调查

第607条谁可以提出质疑

第608条关于证人品格和行为的证据(a)关于品格的评价证据和名声证据(b)行为的具体实例

第609条以曾被定罪的证据提出质疑(a)一般规则(b)时间限制(c)赦免、撤销或证明恢复名誉的效果(d)未成年人的裁判(e)上诉未决

第610条宗教信仰或主张

第611条询问和举证的方式和次序(a)法庭控制(b)交叉询问的范围(c)诱导性问题

第612条使用书面材料来唤醒记忆

第613条证人先前的陈述(a)就证人先前的陈述进行询问(b)有关证人先前陈述不一致的外部证据

第614条法庭传唤和询问证人(a)法庭传唤证人(b)法庭询问(c)异议

第615条排除证人

第7章意见证据和专家证词

第701条一般证人的意见证词

第702条专家证词

第703条专家意见证词的基础

第704条关于最终争议的意见

第705条公开专家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数据

第706条法庭指定专家(a)指定(b)补偿(c)将指定公开(d)当事人自己选择专家

第8章传闻证据

第801条定义(a)陈述(b)陈述者(c)传闻(d)不是传闻的陈述(1)证人的先前陈述(2)为对立当事人承认

第802条传闻证据规则

第803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可否作证无关紧要(1)表达感觉印象(2)刺激的发泄(3)当时存在的精神、感情或身体状态(4)出于医疗诊断或治疗目的的陈述(5)被记录的回忆(6)关于日常行为、活动的记录(7)在第(6)项规定的记录中缺乏记载(8)公共记录或报告(9)重要统计资料(10)缺乏公共记录或没有记载(11)宗教组织的记录(12)婚姻、洗礼或类似证明(13)家庭记录(14)反映财产利益的文件记录(15)文件中反映财产利益的陈述(16)在陈年文件中的陈述(17)市场报告商业出版物(18)学术论文(19)关于个人或家庭历史的名声(20)关于边界和一般历史的名声(21)性格方面的名声(22)先前定罪的判决(23)关于个人、家庭、或一般历史、或边界的判决(24)其他例外

第804条传闻证据的例外;陈述者不能到庭作证(a)不能出庭的定义(b)传闻证据的例外(1)先前证词(2)临终陈述(3)对己不利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史的陈述(5)其他例外

第805条传闻中的传闻…

第806条攻击和支持陈述者的可信性

第9章鉴定和辨认

第901条要求鉴定或辨认(a)一般规定(b)说明(1)具有知识的人的证明(2)对笔迹的非专家意见(3)由审判者或专家证人进行比较(4)与众不同的特征或类似品质(5)声音辨认(6)声音通话(7)公共记录或报告(8)陈年文件或数据汇编(9)过程或系统(10)法律或规则规定的方法

第902条自我鉴定(1)国内盖有印章的公文(2)国内未盖印章的公文(3)外国公文(4)经证实的公共记录的副本(5)官方出版物(6)报纸和期刊(7)商品注册或类似标记(8)被承认的文件(9)商业票据和相关文件(10)根据国会立法推定

第903条不必要有补强证人证词

第10章文字、录音和照相的内容

第1001条定义(1)文字和录音(2)照相(3)原件(4)复制品

第1002条要求原件

第1003条复制品的可采性

第1004条其他关于内容的证据的可采性(1)原件遗失或毁坏(2)原件无法获得(3)原件在对方掌握中(4)附属事项

第1005条公共记录

第1006条摘要

第1007条当事人的证词或书面承认

第1008条法庭和陪审团的职能

第11章综合规则

第1101条规则的适用性(a)法院和治安法院(b)诉讼范围(c)关于特权的规则(d)不适用规则的情况(e)部分适用的规则

第1102条修改

第1103条标题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 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 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 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 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

《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读书笔记 美国学者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伍法律出版社02年版 序——江伟 1.规则的动态创设P5 事实上,制度规则都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人们对规则的利用和改进以及对价值的优选取舍二使其成为今天的模样,制度从来都不是单纯的理论创设,而是在微观的实务中由人们不断提出观念,不断创智和改进制度儿磨合出来的。因此,仅仅依靠思辨的理念式研究是不可能降司法改革的探讨引入纵深,我们必须关注对于实证的研究。 2.民事诉讼程序的目标和价值P6 纠纷的解决方法体现出社会价值和优先性,以及社会在如何处理不同的选择方法中的模糊性——解决私人纠纷或者设定公共规范标准,规范的程序正义或自由裁量的个别正义,效率或者公平。 民事诉讼被看作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构造中的一部分,人们不能在没有明确其所寻求的目标的情况下去评价诉讼程序。 耶林说“目的是所有法律的创造者”。法治不是单纯的形式,而只是适合特定价值选择的形式。美国民事诉讼制度如此纷繁复杂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力图同时实现多重互相对抗的目标。导论 “民事”一词 对美国法律人士而言,“民事”一词的确切含义是“非刑事”。民事诉讼案件,则是指刑事案件之外的所有的案件。其中也包括美国公民对其政府提起的民事诉讼,或者美国政府对某人提起诉讼以获得民事的而非刑事的救济。 第一章美国法律制度——多元化,不信任以及对平衡秩序的探求 1.迈克尔.考曼写的书《自相矛盾的人民——对美国文明起源的探究》 美国人意识和观念中的矛盾: 与法院和法律秩序的建立最为相关的是,祈求安定和秩序与相信个人应享有行动自由之间的互相矛盾;殖民主义赞成人人享有尊严与自由,但他们同时又征服土著美国人并拥有奴隶;既崇信法律又需要偶尔的无法无天,与对法院的需要相伴的是对法院的不信任,如果说不是对法院厌恶的话。 2.社会多元与平衡制约 “起源的多重性,种族的多元化和社会异质性导致了令人不适的紧张和压力”。在一个人民渊源多元化,意识形态与思维方式又极端矛盾的未成形的国家中,一定的秩序和平衡是极其重要的。 对宪法起草者而言,他们既不信任人性,又不信任人民,同样也不信任权力集中于少数人,同时,州之间也互不信任。但在各州纸上具有一个享有一定主权的国家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以及基于法律所建立的制度无疑将为各州和极为缺乏共同传统,利益团体和明确疆域的民族带来秩序和界限。——对平衡秩序的探求:联邦制和国家机构中的三大机关。 美国几组对权力抑制因素: A联邦制; B.三权分立及三机关内部的制约平衡

美国移民文化

A look at the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indicates that this country has often been called "a melting pot", where various immigrant and ethnic groups have learned to work together to build a unique nation. Even those "original" Americans, the Indians, probably walked a land bridge from Asia to North America some thousands of years ago. So, who are the real Americans? The answer is that any and all of them are! And you, no matter where you come from, could also become an American should you want to.. Then you would become another addition to America's wonderfully rich "nation of immigrants". 纵观美国历史,就可见这个国家经常被称为"一个熔炉",在此,各种移民和种族团体学会了共同建设一个独特的民族。甚至那些"本土的"美国人--印第安人,也可能是几千年以前,从亚洲走过大陆桥来到北美洲的。所以,谁是真正的美国人?答案是他们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是!无论你来自何处,如果你想成为美国人,就会成为美国人;你就会变成这个极其富有的"移民之国"的一个新份子。 The United States is currently shifting from being a nation of immigrants of mainly European descent to one of immigrants from other parts of the world, such as Asia and Latin America. The number of recent immigrants has skyrocketed. They desire to escape economic hardship and political oppression in their native countries as well as the desire to seek a better education and a more prosperous life in America, "the land of opportunity". Although there are frequent conflicts between the cultures they have brought with them from the "old country" and those found in America, most immigrants learn to adjust to and love their adopted land. 美国现在正由主要是欧洲血统移民的国家变为世界上其他各洲,如亚洲、拉丁美洲移民的国家。最近移民的数字急剧增长。他们希望摆脱在本国的经济困难、政治压迫,并在美国这片"充满机遇的土地上"寻找更好的教育和更富裕的生活。尽管他们从"故国"带来的文化与美国文化之间往往会产生冲突,但是多数移民还是学会了适应并热爱他们所归化的土地。 Americans have also learned much from the customs and ideas of the immigrants and are often influenced by them in subtle and interesting ways. Immigrants bring their native cultural, political, and social patterns and attitudes, varied academic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s, as well as their ethnic arts, sports, holidays, festivals, and foods. They have greatly enriched American life. 美国人从移民的风俗和观念中也学到了很多东西,并且在极其细微和有趣的方面受到了它们的影响。移民们带来了他们本族的文化、政治以及社会模式和态度,不同的学术和宗教背景,以及他们种族的艺术、体育、节日和饮食。这些极大地丰富了美国人的生活。 For immigrants from all parts of the would, the United States has been a "melting pot" in which the foreigners have sometimes remained culturally and linguistically what they were in their native lands even as they move toward becoming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 country whose people share a common cultural outlook and set of values. The melting pot does not melt away all recollections of another way of life in another place----nor should it. On the contrary, immigrants should maintain the languages, skills, religions, customs and arts of their own heritage, even while they are working towards entering the mainstream of American culture.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62 U. S. ____ (2011)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GARY SWARTHOUT, WARDEN v. DAMON COOKE MATTHEW CATE, SECRETARY,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v. ELIJAH CLAY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No. 10–333. Decided January 24, 2011 P ER C URIAM. I California’s parole statute provides that the Board of Prison Terms “shall set a release date unless it determines that . . . consideration of the public safety requires a more lengthy period of incarceration.” Cal. Penal Code Ann. §3041(b) (West Supp. 2010). If the Board denies parole, the prisoner can seek judicial review in a state habeas petition.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has explained that “the standard of review properly is characterized as whether ‘some evidence’ support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inmate is unsuitable for parole because he or she currently is dangerous.” In re Lawrence, 44 Cal. 4th 1181, 1191, 190 P. 3d 535, 539 (2008). See also In re Shaputis, 44 Cal. 4th 1241, 1253–1254, 190 P. 3d 573, 580 (2008); In re Rosen-krantz, 29 Cal. 4th 616, 625–626, 59 P. 3d 174, 183 (2002). A Respondent Damon Cooke was convicted of attempted first-degree murder in 1991, and a California court sen-tenced him to an indeterminate term of seven years to life in prison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In November 2002, the board determined that Cooke was not yet suitable for parole, basing its decision on the “especially cruel and callous manner” of his commitment offense, App. to Pet.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6版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介绍:首席大法官沃伦于1965年任命一个顾问委员会为联邦法院起草证据规则。该委员会起草的初稿于1969年发表以征求意见。修订稿于1971年公布。1972年,联邦高等法院将其命名为《联邦证据规则》,于1973年7月1日生效。道格拉斯大法官持不同意见。根据有关授权法案,首席大法官伯格将该证据规则提交国会审议,国会将其搁置以作进一步的研究。经过广泛详尽的研究,国会将该规则作有关修改后颁布为法律。1975年1月2日批准,1975年2月1日生效。这样,联邦证据规则是联邦高等法院制订规则的程序与国会的立法程序相结合的产物。至少,广泛收集普通法的案例与有关的制订法是同等重要,两者共同构成证据规则演进的背景。在理解证据规则时,这些立法渊源都必须加以考虑。 -----爱德华特W.克利瑞 第一章总则 规则101 范围和定义 (a)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联邦法院程序,具体法院、程序及其例外,从规则1101之规定。 (b)定义 在本证据规则中: (1)“民事案件”是指民事诉讼或者程序; (2)“刑事案件”包括刑事程序; (3)“公共机构”包括公共机关; (4)“记录”包括备忘录、报告或者数据汇编; (5)“高等法院指定的规则”是指高等法院根据国会立法授权制定的规则; (6)以电子数据格式存储的书面材料和其他。 规则102 目的 本规则将用以保证公正的施行,消除不合理耗费和延误,促进证据法的发展壮大,以实现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 规则103 关于证据的裁定 (a)错误裁定的后果 只有在重大权利遭受影响,且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方可主张采纳或者排除证据的裁定存在错误:(1)如系采纳证据的裁定,依审判之记录,当事人: (A)已及时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删除证据;并且 (B)已说明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或者 (2)如系排除证据的裁定,当事人已通过提出证明的方式告知法院具体理由,除非该理由能从上下文中体现出来。 (b)不需要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无论在审判时还是在审判前,一旦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并记录在案,当事人不需要为上诉该裁定而重新提出异议或者提出证明。 (c)法院关于裁定的陈述,对提供证明进行指示 法院可以就证据的性质、形式、提出的异议和裁定进行任何陈述。 法院可以指示以提问和回答的方式来提出证明。 (d)防止陪审团听见不可采的证据 在可行的范围内,法院在进行陪审团审判时,必须防止以任何方式将不可采的证据暗示给陪审团。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美国的民事诉讼流程

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从提交起诉状到审判期间都存在着诸多步骤,而这其间的许多步骤都发生在审前阶段。在美国,一个民事案件以一种宜于审判的形式而被明朗化之前,可能会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审前准备。 的确,审前程序是美国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步骤之一。今天,审前程序在美国不再是审判的前奏,相反,它被设定为一个无须审判而结束案件的途径。据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统计,1999年,在联邦法院系统中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的不到3%,其余都在审前阶段得以解决。而在我国,每年几乎90%以上的案件都需进入审判程序得到解决。 确立审前程序的目的非常简单:清除无关的事项,准许当事人获得信息,并且确定是否存在适于审判的争点,所有的内容都导向一个有效率的审判或在知情后作出的和解。 美国的审前实务包括审前会议、动议、证据开示(Discovery)、即决判决等几个核心机制。 (一)审前会议 最初的审前会议被设定为法官和律师为准备审判而召开的会议,以后审前会议则被扩展为包括司法案件管理及和解讨论在内的程序。确定审前会议的理念在于,如果存在适当的审前程序,那么只有那些真正存在争执的事实焦点才会被提交给事实审理者进行审判。而且早期的司法介入能够帮助所有的程序参加人尽可能清楚地了解纠纷,关注其核心内容,迅速发掘需要了解的信息,促进协商处理或将事项及时地、整洁地交给审判法官。 首次审前会议也被称为日程安排会议,即由法官主持双方达成一个关于提交动议、修改诉辩状、合并其他当事人和完成证据提交与展示以及确定审判日期等事项的时间表。 在审前会议中另一个要讨论的重要问题当然就是和解。和解通常由主审法官主持,但主审法官应在多大程度上推进案件和解?法官是否应该和双方当事人分享她对于案件的看法?法官分别接触各方当事人或者同时与双方谈话是否无关紧要?假如法官扮演一个和解的角色,那么如果随后案件在该法官面前审判,当事人是否会感到不舒服?等等问题一直在困扰着美国司法系统。 新近的研究表明,尽管联邦法官鼓励和解,但是大多数法官仅限于简短地提出多个适于和解的理由。一些调查数据也表明,和解率最高的法官往往是那些简单地通过设定严格的审判日期以迅速将案件推进审判的法官,而非积极从事和解谈判或其他形式的案件管理的法官。 在临近审判日期时,如果案件还没有和解,将会举行一个最后审前会议。在会议上,当事人将制定一个审判计划,包括促进证据采纳的计划。法院会命 令律师或当事人列出一个预期将在审判中提出的所有证据清单,包括将出庭作证的证人和专家。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1994年2月24日,经罗宾逊公司介绍,三联实业公司与卓诚公司(罗宾逊公司的亚洲代理经销商)在中国宜昌签订了买卖合约。按照合约,三联实业购买罗宾逊公司R-44直升机一架,加上在中国的安装和试飞费,总计29.3万美元。没想到这架直升飞机一上天便折戟。1994年3月22日15时45分,三联实业公司安排R-44直升机进行首次载客,但起飞六分钟后,这架崭新的直升机就坠毁于重庆丰都境内的长江主航道上。机上3名游客遇难身亡,飞行员受伤获救。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可能是机械故障,与生产质量有关”。 2001 年1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在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提起诉讼(“中国诉讼”),要求被告罗宾逊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升机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该诉讼程序中的传票、诉状、出庭通知等相关文件于2004 年2 月送达至被告罗宾逊公司,但罗宾逊公司并未出席其后的开庭审理,也未申请延期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同年12 月,湖北高院在罗宾逊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中国判决”),支持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罗宾逊公司向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总计2000 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赔偿金及相应的利息。为了使中国判决得以执行,2006 年3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并在具有相关专长的美国律师的协助下,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关于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请求。 经过长达三年多的双方争辩及法院审查过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2009 年8 月作出判决,同意承认与执行本案的中国判决。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由此将获得总额约650 万美元的赔偿及相应的利息。罗宾逊公司不服,于当年10月向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2011年6月底,罗宾逊公司履行相关赔款义务。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从综艺节目看美国移民文化的特征

从综艺节目看美国移民文化的特征 美国移民文化的内涵包括很多方面,其中的包容性是造就今日的美国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文章以美国王牌选秀节目“美国偶像”这一综艺节目为切入点,回顾美国移民的历史以及美国移民文化的主要特点,试图在分析美国移民文化包容性具体体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美国移民文化的内涵。 标签:美国移民;移民文化;多元化;包容性;综艺;美国偶像 1 如何成为“大熔炉”:美国移民的三次浪潮 从历史的角度看,美国文化的发展与汹涌的移民热潮密切相关。从“五月花号”带来的首批移民以及《五月花号公约》为美国政治文化奠定了基石到南北战争结束后,美国由于大规模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急速发展,需要引进大量劳力,从而使母语为非英语的大量欧洲移民涌入。1961-1984年间,美国通过了移民和归化法,移民政策的宽松带来了以亚洲、拉丁美洲移民占主导的热潮。回顾历史,可以发现美国移民可分为如上所述的三个阶段,时至今日,美国每年仍然不断的接受着新移民,这些来自世界不同区域的移民构成了美国人口的主体,并逐步改变着美国人口的种族、民族构成比率,为美国传统文化注入新鲜血液,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形成了美国特有的移民文化。 2 美国移民文化的特点之多元化 移民的地域性决定了美国文化的多元化。地域的差异便衍生出了不同的民族多样的习俗。这些多样化的因素又在不同时代对美国文化的发展产生影响,甚至被应用和更新。因此,在美国文化的不同方面都可以找到这些来自不同地域多样因素的缩影。 首先,美国移民文化的多元化体现在语言上。语言是文化的载体与缩影。美国英语中丰富的外来词汇是美国移民文化中多元化的充分体现。这些外来词汇来自世界各地,包涵多种语系,有的甚至被沿用至今。例如,来源于法语résumé(简历),changier(即:change,改变);来源于拉丁语cuppa(cup,杯子),cetel (即:kettle,壶);来源于西班牙语puma(美洲豹),cigar(雪茄烟);来源于汉语kowtow (磕头),qipao(旗袍)等等。除了来自世界各国移民能从美国英语中找到本民族的词汇以外,美国本土黑人也可以在美国英语中找到各自文化的缩影。例如,美国黑人在文艺和体育上有着卓越的成就。美国英语就从黑人文化中吸收了jazz(爵士乐)break dancing(霹雳舞)等词汇。 另外,美国移民文化的多元化在美国饮食文化中也有所体现。试图找出美国菜的典型代表并非像中国人的饺子、日本人的寿司、意大利人的千层饼、墨西哥人的粟米脆饼那样轻松。究竟什么是美国菜呢?在美国饮食文化中,美国菜的主要样式大部分为舶来品,随处可见世界各种菜系,从美国人民饮食的选择和餐饮业涉及的菜系种类不难体会到美国饮食文化中的多元化。

美国案例汇编

美国案例汇编 作者:D-chacop 美国的案例汇编分为两种: 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法院将判决书以汇编集的形式出版。 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民间机构将判决书汇编出版,除判决内容外,还会添加与本案有关的注解、法律条文、相关法院判决等。 一、official reports官方汇编 United States Reports 1790- U.S. 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美国的各个州法院也有自己的官方正式法律汇编,在这里就不一一介绍了。 二、unofficial reports非官方汇编 (1)以下介绍West Publishing Corporation西方出版公司的National Reporter System 简称N.R.S.美国全国判例汇编系统。N.R.S根据判例的来源分为联邦性和区域性两部分: 1、联邦性判例汇编 Supreme Court Reporter S. Ct. 《最高法院判例汇编》 其收录自1882年以来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 Federal Reporter 1880-1924 F. 《联邦判例汇编第一辑》 其主要收录1880-1924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 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商业法庭(1910-1913); 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1983年成立); 3、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 4、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美国巡回法院(1912年被取消); 5、The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1年成立); 6、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注1:The Commerc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美国商业法庭)1910年成立,1913年被取消。 注2: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简写为:D.C. Cir.,其是美国联邦法院的上诉法院,不同于District of Columbia Court of Appeals(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后者是哥伦比亚地区的最高法院,在1970年成立,相当于美国其他州的最高法院。 注3: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美国巡回法院)1801年成立,1891年,其上诉管辖权被新成立的 United States Courts of Appeals(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所取代,其于1912年被取消,保留的审判管辖权被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s(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所取代。 Federal Reporter, Second Series 1924-1993 F. 2d 《联邦判例汇编第二辑》 其主要收录自1924-1993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和1924-1932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例。具体的来讲包括: 1、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Circuit 美国联邦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只收录至1932年); 2、Court of Claims 美国索赔法院(1982年被取消); 3、United States Claims Court 美国权利申诉法院(1982年成立); 4、United State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 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1982被取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 篇一: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的审判制度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三 发布时间:20XX-12-0215:33:20一、美国民事审判制度 美国联邦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三级二审终审制。一般民事案件由联邦地区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的判决,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适用的法律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司法审查的请求。 在美国法律中,民事案件是指公民、法人之间的索赔或者要求补救的纠纷。民事诉讼往往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不法行为或者民事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由于美国是一个成文法和判例法并存的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在民事审判制度中许多内容是由法院的判例所确认的,而不同于其它成文法国家,凭借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确认该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从美国的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民事判例看,其民事审判制度大致如下。 (一)起诉与受理 如果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己已经受到其它公民或法人的不法侵犯或损害,他就开始去聘请律师,并向律师陈述自己起诉的理由及有关情况。在接受当事人的聘请之后,律师就开始着手调查,会见证人,查看有

关法令或法院的判例,以决定当事人是否有理由起诉。如果认为当事人起诉理由充分,且又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律师便决定起草起诉书。起诉书必须列举出明确的被告人,提出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律师必须选择适当的法院进行起诉,原告律师还必须向法庭书记官提出关于要求发出传票的命令状,请求法庭书记官发出传票,或通知、指示司法行政长官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司法行政长官将传票送达被告人后,必须将传票的原本送返法院,并向法院说明送达传票的主要情况。送达传票是向被告人发出的诉讼正式通知诉讼就从提交起诉书和送达传票开始。 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是,法院必须能够对被告人实行控制,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必须坐落在该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也就是说,有些诉讼是采用属人原则,只要找到被告人并送达传票的任何州的任何地区都可以起诉。例如,人身伤害案件,就是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受理。有些诉讼则采用属地原则,即这些诉讼只能在诉讼标的所在地法院受理。例如有关房屋买卖、租赁所引起的诉讼案件。 在某种情况下,如果法院审判案件前当地新闻媒体或其它社会团体已对案件进行了足以引起法官偏见的宣传,经当事人申请可以变更法院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认为法官与另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有某种联系,足以影响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的,可以申请变更法院的管辖权。(二)庭前准备 答辩。开庭前法官并不主动调查有关案件的详细情况,因此,原、被告人的律师就必须搜集和整理好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其中被告人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功能_省略__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_民事诉

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审理程序对接的 功能性反思与建构 ———从比较法的视野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毕玉谦* 一、引论 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三次修订,分 别发生在1991年、 2007年和今年(即2012年)。其中,1991年是一次全面修订,2007年是一次局部修订(仅涉及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今年最新的一次属于较大的局部性修订。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将审前程序作为一种完全独立于审判程序来加以规定的,而是将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与开庭审理相区别,并一并规 定在法典第二编“审判程序”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项下,这种立法模式主要体现的是强调开庭的实体审理而忽略庭前准备程序潜在功能的特点。 应当说,1991年《民事诉讼法》是在对我国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全面补充完善基础上的产物。当时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为市场经济大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并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该法在1991年开始实施以后,因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审判方式改革的 热潮首先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悄然兴起, 并且对《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前准备程序带来极大冲击。这一审判方式改革体现了“私权意识”、“主体意识”、“程序意识”等新兴 思想,为改革的持续发展不断注入活力。自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行之后,最高人民法 院相继出台了有关民事诉讼司法解释, 〔1〕对审判方式改革起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同时引发了一波波新的改革浪潮,其根本动因在于当时的审判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所提出的时代要求以及社会公众对于通过司法正义(作为社会正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来维护其物质权益、精神权益的迫切需求。 · 61·*〔1〕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 例如,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等。

美国HATCH-WAXMAN法案

美国HATCH-WAXMAN法案 Hatch-Waxman法案又叫做《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由美国国会议员Senator Hatch和Rep.Waxman 于1984年联合提出,因此,常常以他们两个人的名字来命名这个法案。该法案被誉为当今美国仿制药、即非专利药工业的催化剂,对美国乃至世界制药产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产生背景 美国的制药产业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研药产业(Brand Pharma)和仿制药产业(Generic Pharma)。前者通常规模庞大,其品牌深入人心,企业年销售额动辙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而所谓的仿制药,一般是指原研药专利过期后,在疗效上同原研药一致、以原研药的“化学名”或“通用名”经批准后上市的药品,这时,原研药亦可称之为“参照药”。 众所周知,原研药开发具有投资大、风险大、难度大和周期长的特点。从发现可能成药的新的先导化合物,申请专利开始,要进行漫长的研究工作,才能最终把一个新药推向市场。往往药品上市后,其化合物专利也将很快地到期。如果没有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原研药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药物研发回报,从而导致投入的巨额研发费用得不到市场的补偿,这个情况将极大挫伤原研药企业进行新药研究的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原研药物通过专利保护获得了市场垄断,其价格过高,造成了医药费用的支出过高。加快仿制药物尽快上市,将对控制药品价格、降低医药费用支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两方面的矛盾在1983年Roche诉Bolar侵权案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1983年,Bolar公司为能尽早上市Roche公司的安眠药盐酸氟西泮仿制品,在该产品专利届满前,从加拿大进口了该药物的原料化合物,开展了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向美国FDA申请仿制药物上市许可所需的研究。1983年7月28日,罗氏公司诉Bolar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经过二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为药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有商业目的的,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侵权的实验研究,最终判定Bolar公司侵权。但法院同时提出,在专利保护期终止前禁止仿制药物的试验研究实际上是变相延长了专利保护期,这一矛盾应通过立法解决。这样,Bolar公司败诉的牺牲,促使了美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修改,为了平衡原研药公司专利权时间过短以及促进仿制药尽快上市之间的矛盾,美国国会于1984年通过了《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又称Hatch-Waxman法案。 二、主要内容 Hatch-Waxman法案的核心内容很好地反映在了法案名称上,即通过加快仿制药上市来鼓励药品的价格竞争;并通过延长药品专利期来弥补由于药品开发所失去的有效专利时间。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延长原研药厂家的专利期限,以弥补由于新药审批所带来的专利时限的消耗; 2、通过专利侵权豁免规定,仿制药研发厂家如果是为了上市申请的目的,在原研药的专利年限内,只要符合FDA的法规,就可以进行仿制药的研发,而不会被认为侵权;(即著名的“Bolar例外”条款) 3、设立机制来挑战原研药专利的合法性,为对原研药专利的合法性、可执行性,或侵权性进行挑战的行为设立奖励政策; 在1984年Hatch-Waxman法案通过之前,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与原研药没有区别,被要求进行与原研药生产商一样的安全和有效性试验,以获得FDA的批准。此外,专利保护又禁止仿制药生产者在专利失效以前使用原研药的数据和开始仿制药的申请。因此,即使在原研药的专利失效后,仿制药生产者仍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仿制药的审批过程。这样一来,仿制药上市时间的滞后使得原研药的专利期得到了事实上的延长,极大的限制了研制仿制药的商业动力。 Hatch-Waxman法案则极大地简化了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仿制药申请人仅需向FDA提供数据证明该仿制药在药学上与参照药等同,并提供数据,证明仿制药同参照药之间的生物等效性即可,称为简略新药申请(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通常简称ANDA。Hatch-Waxman法案假设生物等效性是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一个良好的替代指标,虽然在成百上千的仿制药被批准并且在病人身上有效使用后的今天,这些假设都得以验证,但是在1984年,当生物等效性理论还没有完善时,这些假设是极其伟大的进步。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两种诉讼体制的比较分析正如本文前面所言,就某特定的民事诉讼体制,其法官或法院在该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可以将其笼统地概括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这两种基本取向对立的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这种概括和认识是从宏观的角度去分析和把握的。除此之外,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概念还被用于对民事诉讼具体的微观分析。在微观分析中,只是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视为反映两种不同倾向的标签。在某具体诉讼制度中,当事人的主导性明显一些,则打上当事人主义的印记,反之,则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以说明该具体诉讼制度的特点。德国和法国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中就有不少被贴上职权主义的标签。但如果把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作为某种基本模式的总体概括的话,毫无疑问,德国和法国仍然是当事人主义,只是其程度不如英国和美国而已。从当事人主义的基本含义去认识各国的民事诉讼体制,虽然可以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都纳入当事人主义这一基本模式之中,但从宏观上观察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义倾向明显不如英美法系。如果把绝对的当事人主义和绝对的职权主义视为这两种倾向的两个极端的话,英国、美国相比较而言可以定位在绝对当事人主义的“坐标”点上,法国、德国、奥地利、意大利、比利时等欧洲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大体上可以归入“亚当事人主义”,因为这些国家的民事诉讼体制所表现出来的当事人主义的倾向比英美法系国家要弱一些。日本民事诉讼体制以德、法国民事诉讼体制为蓝本,自然也可以定位于“亚当事人主义”。但日本在二战以后,受美国法律制度和法文化的影响,日本开始吸收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某些具体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如此。比较突出的变化之一是吸收了英美法系中具有当事人主义特点的“交叉寻问制”。日本民事诉讼对美国民事诉讼某些具体制度的导入,就使日本民事诉讼体制的当事人主义色彩比其他大陆法国家更为浓厚。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尽管与原苏联民事诉讼体制基本上属于职权主义类型,但近几年的变化却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发展具有弱化法院职权,强化当事人作用的趋势。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是例证。所以,我国的民事诉讼体制与原苏联同样定位于绝对职权主义就是不妥当的,大体上可以成为“亚职权主义”。 如上说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因受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支配,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相对于原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来讲是比较弱的。不过,近二、三十年来,法官在民事诉讼中作用均有所加强。民事纷争的现代化和大型化是这种变化的客观原因。两大法系都面临民事诉讼严重迟延以及在现代性民事诉讼中如何公正解决民事纷争这两大问题。加强法官在诉讼中指挥作用被认为是促进诉讼迅速进行的良策。德国77年出台的《诉讼简化法》和日本的民事诉讼的改革,都力图命名法官在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美国也是这样。在集团诉讼中,法院的权利就比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要大的多。法院有决定该诉讼是否构成集团诉讼;法院对集团诉讼代表的更换、集团成员的退出有审查权;法院有权根据集团诉讼的进展,发出各种命令,以保证最合理的进行诉讼等等。[12] 众所周知,大陆法系的源头是古代罗马法,而英美法系则起源于日耳曼法。因此,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体制中也分别存在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因”。不仅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构架可以从罗马法中寻找到雏形。而且,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的大多数基本概念也都能从罗马法中寻到自己的根。例如,诉权、诉讼标的、证明责任、既判力、诉讼当事人、反诉等等。在大陆法系各国,对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来讲,言必称“罗马”就是十分自然的事。同样,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基本模式、民事诉讼操作原则以及民事诉讼的观念都表现出日尔曼的血统。 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法最初的法律形态——十二铜表法诞生。以后,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而不断得到发展。到公元五世纪,罗马法经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安之手,形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罗马法大会(corpus iuris civils)。尽管以后因罗马帝国的消亡,罗马法大全也随之暂时消失,但罗马法大全毕竟是人类法文化的精灵,因而不会真正消失。到十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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