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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园艺工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花卉园艺工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花卉园艺工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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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卉园艺工国家职业标准

第一部分:花卉园艺工技术等级标准(试行)

一、职业定义:

从事花圃、园林的土壤耕整和改良;花房、温室修装和管理;花卉(包括草坪)育种、育苗、栽培管理、收获贮藏、采后处理等。

二、适用范围

公园、苗圃、花卉场、育种中心、园艺公司。

三、技术等级线:

初、中、高。

初级花卉园艺工

一、知识要求

1.了解种植花卉、草坪的意义及花卉园艺工的工作内容。

2.认识常见花卉种类120种,了解它们的形态构造特征。

3.熟悉培植花卉、草及苗木的常用工具机具、器械。

4.了解土壤的种类、性能,掌握培养土的配制。

5.懂得常见花卉和草坪的繁殖和栽培管理的方法。

6.了解肥料的种类和作用,并掌握施用的方法。

7.了解常见花卉病虫害的种类及其防治方法。

8.了解常见花卉对水分、温度、光照等的要求。

二、技能要求:

1.独立地进行露地花卉、盆栽花卉、温室花卉的一般生产操作及管理工作。

2.掌握常见花卉的播种(包括土壤与种子消毒、催芽等)、扦插(包括插穗的采选、剪切分级和处理等)、嫁接移植(换床)及贮藏等操作技术。

3.熟练使用常用花卉工具及其保养。

4.进行花卉培养土的制作。

5.在中、高级工指导下进行合理施肥,并正确使用农药防治本地区花卉上常见的病虫害。

6.会进行花卉和草坪的水分、温度、光照的管理。

中级花卉园艺工

一、知识要求:

1.识别花卉种类250种以上。

2.掌握主要花卉的植物学特性及其生活条件。

3.懂得花卉繁殖方法的理论知识并懂得防止品种退化、改良花卉品种及人工育种的一般理论和方法。

4.掌握建立中、小型花圃的知识和盆景制作的原理及插花的基本理论。

5.掌握土壤肥料学的理论知识,掌握土壤的性质和花卉对土壤的要求,进一步改良土壤并熟悉无土培养的原理和应用方法。

6.懂得花卉病虫害综合防治的理论知识。

7.不断地了解、熟悉国内外使用先进工具、机具的原理;了解国内外花卉工作的新技术、新动态。

8.掌握主要进出口花卉的培育方法,了解国家动植物检疫的一般常识。

二、技能要求:

1.解决花卉培植上的技术问题,能定向培育花卉。

2.能根据花卉生长发育阶段,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提前和推迟花期的目的。

3.因地制宜开展花卉良种繁育试验及物候观察,并分析试验情况,提出改进技术措施。

4.能熟悉地进行花卉的修剪、整形和造型操作的艺术加工。

5.对花卉的病虫害能主动地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并达到理想效果。

6.掌握无土培养的技能。

7.应用国内外先进的花卉生产技术,使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机具进行花卉培植。

8.收集整理和总结花卉良种繁殖、育苗、养护等经验。

9.能对中级工进行技术指导。

高级花卉园艺工

一、知识要求

1.熟悉当地常见主要花卉的一般生物学特性和所需生态环境条件。

2.懂得防止品种退化、改良花卉品种及人工育种的一般理论和方法。

3.熟悉土壤肥料学基本知识,了解当地土壤的性质和主要花卉对土壤的要求,了解微量元素的一般应用知识。?

4.熟悉花卉病虫害基本知识和当地主要花卉病虫害的症状及有效防治措施。懂得化学除莠的理论知识。?

5.懂得国家植物检疫的一般常识及种子、土壤、工具等消毒的主要操作方法。

6.国内外先进技术在花卉培育上的应用。

7.一般花卉繁殖方法的理论及部分珍贵花卉的培植方法。熟悉一般绿化施工图纸和盆景制作的一般原理和操作程序。?

8.掌握建立中、小型花圃的一般知识。?

二、技能要求

1.能熟练进行当地主要花卉繁殖及养护管理,能解决本岗位技术上的关键性问题。

2.能应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如无土栽培、组织培养、调节环境因子等)进行花卉的引种驯化,一般花卉的杂交育种和花卉的定向培育工作。

3.对当地花卉病虫害能够采取综合防治措施,达到较显着效果。

4.能正确选择花卉品种,根据不同生长发育阶段,采取有效方法控制花期,能够达到预期开花的效果。?

5.精通几种名贵花卉的培育,具有一门以上花卉技术专长。?

6.能熟练进行花卉的修剪、整形和造型技术操作等艺术加工,并能按照实验计划独立进行花卉育苗科研技术操作。?

7.能安排花卉生产技术工作,能估算大型花坛施工的工料。

8.能收集整理和总结花卉培育、养护管理技术资料。?

第二部分:花卉园艺工鉴定规范

初级花卉园艺工鉴定规范

一、适用对象

在鲜切花、盆花生产基地和园林、城市园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园艺场、盆景园、企事业单位、花圃、花木公司、花店、花卉良种繁殖基地等从事花卉栽培、花卉经营(包括种子经营)、花卉育苗、良种繁育等生产、科研辅助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2.见习期满者。

3.身体状况:健康。

三、考生与考评员比例

1.理论知识考评:20:1

2.实际操作考评:10:1

四、鉴定方式

1.理论知识:笔试,9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2.操作技能:按实际需要确定,不超过4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五、鉴定场地和设备

按考核要求确定

鉴定内容

中级花卉园艺工鉴定规范

一、适用对象

在鲜切花、盆花生产基地和园林、城市园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园艺场、盆景园、企事业单位、花圃、花木公司、花店、花卉良种繁育基地等从事花卉栽培、花卉经营(包括种子经营)、花卉育苗、良种繁育等生产、科研辅助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2.持有初级技术等级证书一年以上者。

3.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毕业者可直接申报。

4.身体状况:健康。

三、考生与考员比例:

1.理论知识考评:20:1

2.实际操作考评:8:1

四、鉴定方式

1.理论知识:笔试,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2.操作技能:按实际需要确定,时间不超过4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五、鉴定场地和设备:

按考评要求确定。

鉴定内容

高级花卉园艺工鉴定规范

一、适用对象

在鲜切花、盆花生产基地和园林、城市园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园艺场、盆景园、企事业单位、花圃、花木公司、花店、花卉良种繁育基地等从事花卉栽培、花卉经营(包括种子经营)、花卉育苗、良种繁育等生产、科研辅助人员。

二、申报条件

1.文化程度: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

2.持有中级技术等级证书两年以上者。

3.身体状况:健康。

三、考生与考员比例:

1.理论知识考评:20:1

2.实际操作考评:5:1

四、鉴定方式

1.理论知识:笔试,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2.操作技能:按实际需要确定,时间不超过4小时,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

五、鉴定场地和设备:

按考评要求确定。?

鉴定内容

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WORD 格式-专业学习资料-可编辑 --学习资料分享---- 焊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09 年修订) 1.职业概括 1.1 职业名称 焊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焊接和气割设备,进行金属工件的焊接或切割成型的人员(焊工包括手 工焊工和焊接操作工。手工焊工是指用手操持焊钳、焊枪、焊炬进行焊接的人员;焊接操作工是指从事机械化焊接和自动化焊接的操作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及高空作业且大部分在常温下工作(个别地区除外) ,施工中会产 生一定的光辐射、烟尘、有害气体和环境噪声。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视力良 好,具有分辨颜色色调和浓淡的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80 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20 标准学时;高级不 少于24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 18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 标准学时。1.7.2 培训教师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理论知识培训应具有可容纳30 名以上学员的标准教室;技能操作培训场所面积达到80 ㎡以上且能安排 8 个以上工位,通风良好,安全设施完善,有相适应的设备和必要的工具、 卡具。 1.8 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砌筑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砌筑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砂浆或其他黏合材料,将砖、石、砌块砌成各种形式的砌体和屋面挂瓦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或室外),高温(或低温),高处(或地下)。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计算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有一定的空间感和高处作业能力。动作协调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概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16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9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9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场地应具有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实际操作培训场所应具有能满足培训教学要求的场地,配备相应的教学材料、工具、设备。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一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1.8.3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 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的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车工(2009年修订) 杭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03-04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车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车床,在工件旋转表面进行切削加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8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45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75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相应机床设备及必要的刀具、工具、夹具、量具及机床辅助设备的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 工种 分类表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A类 行业工种名称 服务中餐烹饪人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等)、西餐烹饪人员(西式 烹调师、西式面点师等)、心理咨询人员(心理咨询师) 机械 数控机床(数控车工、数控铣工等)、加工中心操作人员(加工中心操作工等)、机械热加工人员(焊工等) 制药生物技术制药(品)人员(生化药品制造工、发酵工程制药工、疫苗制 品工、血液制品工、基因工程产品工等)、药物制剂人员(药物制剂工、淀粉 葡萄糖制造工等) 其他文物保护作业人员、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景泰蓝制作工、金属摆件 工等)、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工艺品雕刻工等)、美术品制作人员(装饰美 工、雕塑翻制工、壁画制作工、油画外框制作工、装裱工、版画制作工等) B类 行业工种名称 文职行政事务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师、信息管理师、项目管理师、理 财规划师等) 市场营销电子商务人员(电子商务师等)、物流师(物流师等) 服务调酒和茶艺人员(调酒师、茶艺师等)、营养配餐人员(营养配餐员等)、摄影化妆服务人员(摄影师、冲印师、艺术化妆师等)、验光配镜人员 (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等)、洗染织补人员(洗衣师、染色师等) 社区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员等)、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保安员、违 禁品检查员、金融守押员、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防火员、建筑物消防员、火灾暸望观察员等) 塑料.化工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有机合成工、农药生物测试试验工、 染料标准工、染料应用试验工、染料拼混工、研磨分散工、催化剂制造工、催 化剂试验工、涂料合成树脂工、制漆配色调制工、溶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等)、信息记录材料生产人员(片基制造工、感光材料 制造工、感光材料试验工、暗盒制造工、废片.白银回收工、磁粉制造工、磁记 录材料制造工、磁记录材料试验工、感光鼓涂敷工等)、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加 工人员(橡胶制品配料工、橡胶炼胶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成型工、橡 胶硫化工、废胶再生工、塑料制品配料工、塑料制品成型制作工等)、火工品制 造人员(雷管制造工、索状爆破器材制造工、火工品装配工、爆破器材试验工等)、煤化工生产人员(备煤筛焦工、焦炉调温工、焦炉机车司机、煤制气工、 燃气储运工等) 机械.电子机械冷加工人员(车工、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 组合机床操作工、制齿工、螺丝纹挤形工、抛磨光工、拉床工、锯床工、刃具 扭作工、弹性元件制造工等)、机械热加工人员(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 剪切工、金属热处理工、粉末冶金制造工等)、特种加工设备操作人员(电切

数控车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详解

数控车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数控车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编制数控加工程序并操作数控车床进行零件车削加工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400 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 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 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 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2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要求的标准教室、计算机机房及配套的软件、数控车床及必要的刀具、夹具、量具和辅助设备等。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科(含本科)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方式,技能操作(含软件应用)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计算机软件操作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含软件应用)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师和高级技师还需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场规则 为了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有序进行,考生和考场工作人员(含监考、考评人员)均应遵循以下考场规则。 一、监考人员、考评人员须分别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职责》(见附件1)及本手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配考评人员管理规程》所附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职责》履行监考和考评工作职责。 二、考前30分钟,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携带要求或允许携带的考试工具(计算器、工量具等)进入考场,其余的物品放在考室小件物品存放处。考生对号进入指定考(工)位,准考证、身份证放在考(工)位的左上角。监考或考评人员查验考生证件,核对考场座(工)位排列表,检查其所带考试工具是否符合要求。考生进场完毕后,主考人员宣读《职业技能鉴定考生守则》(见附件2)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考试预备铃响后,监考或考评人员开始拆封试卷袋并分发试卷,指导考生按试卷或答题卡要求准确填写考生基本信息(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考号和鉴定机构)。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60分钟后方能退场。考生退场须经监考或考评人员验收试卷、考件及考场准备的工量具、仪器设备,获准后,方可退场。考生退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或再进考场续考。

四、考生答题一律使用兰色、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标准答题卡使用2B铅笔在正确答案方框上满格涂黑。要求字迹清楚,卷面整洁。不得在试卷和考件上私自做任何标记,违者不记分。 五、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出现请人代考,或有夹带、偷看、交谈、传递、代做等行为,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试卷作零分处理。考试时,不准使用各种通信工具,不准抽烟,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或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监考或考评人员应及时纠正和制止,情节严重者应作出严肃处理。 六、考生对试卷有疑问时,如不涉及试题内容、加工方法及工艺等,可举手询问。操作技能考核时,非考生操作原因,发生停电、设备仪器故障等情况,考评人员应及时记录停电、故障维修时间,并按此时间段顺延考试时间。严禁将试卷、考试工件(成果)带出考场。 七、操作技能考核时,考生必须按劳动保护要求着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八、因特殊原因,考生须暂离考室时,应举手征得主监考或考评组长的同意,暂离考室时应有考场工作人员陪同。 九、鉴定结束铃响后,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将试卷(考件)放在桌(工位)上,依次退场。操作技能考生退场前,还应打扫清理工位,不准带走考场准备的工卡量器具等。 十、考生舞弊拒不认错、扰乱考场秩序且态度恶劣,或威胁考场工作人员,取消其本次鉴定资格,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或刑法的,考场工作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2009年修订)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1-06-16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兆欧表、万用表、示波器等电工仪器仪表和使用相应工、夹、量具仪器仪表及检修设备,对家用制冷器具、家用空调器具、家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动器具等家用电器进行维护、修理和调试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判断、推理、学习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15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5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中级、高级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师和具有必要的家电产品测试修理仪表及工具设备的实践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焊工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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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焊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焊接和气割设备,进行金属工件的焊接或切割成型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外及高空作业且大部分在常温下工作(个别地区除外),施工中会产生一定的光辐射、烟尘、有害气体和环境噪声。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视力良好,具有分辨颜色色调和浓淡的能力。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焊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口齿清楚、有较好的表达能力。 1.7.3 培训场地设备 理论培训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教室;实操培训场所应具有80 m2以上且能安排8个以上工位,有相适应的设备和必要工卡具,通风良好,安全设施完善的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

---------------------------------------------------------------最新资料推荐------------------------------------------------------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81项。 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序号 1 职业资格名称消防设施操作员实施部门(单位)消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人社部门技能鉴定机构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备注2焊工3家畜繁殖员游泳救生员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环境保护部(民用核安全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除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外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水平评价类。 4健身和娱乐场体育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服务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滑雪、潜水、攀岩)准入类《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第666号修订)《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公告第16号)5轨道交通运输轨道列车司机服务人员交通运输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备点检员电工 6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锅炉设备检修工变电设备检修工工程机械维修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关于 1/ 20

车工国家职业标准

车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车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车床,进行工件旋转表面切削加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车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并具有车床及必要的刀具、夹具、量具和车床辅助设备等。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焊工国家职业标准

焊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焊工:操作焊接和气割设备,进行金属工件的焊接或切割成型的人员。 (2)焊工等级:焊工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3)职业环境:室内、外及高空作业且大部分在常温下工作(个别地区除外),施工中会产生一定的光辐射、烟尘、有害气体和环境噪音。 (4) 职业能力特征: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和表达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视力良好,具有分辨颜色色调和浓淡的能力。 (5) 基本文化程度:初中毕业。 (6) 培训要求:

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28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2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4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8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培训教师:具有本职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口齿清楚、有较好的表达能力。 培训场地设备:理论培训应具有可容纳30名以上学员的教室;实操培训场所应具有80平米以上且能安排8个以上工位,有相适应的设备和必要工卡具,通风良好,安全设施完善 的场地。 (7) 鉴定要求: a 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b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车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车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车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车床,在工件旋转表面进行切削加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计算能力;具有一定的空间感和形体知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技术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42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5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8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45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75标准学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级、中级、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和具有相应机床设备及必要的刀具、工具、夹具、量具及机床辅助设备的场地。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电焊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电焊工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设置标准 一、编制说明 为使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以及《电焊工国家职业标准2009》制定本标准。以下配置按30人/周期的鉴定能力设置。 二、适用范围(按国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认定本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等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考场)。 三、人员配置(按国家标准) (一)所长 负责鉴定所(考场)的全面管理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二)副所长 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工作。具有本专业中等技术职务或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和培训考核工作。 (三)工作人员 1.办公室人员:协助所长管理鉴定所(考场)的日常事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工作。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 2.考评人员:自人考评员不得少于3人。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考评员资格证书。 3.考务人员:能熟练进行计算机操作,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设备材料准备、辅助考评员和监考员工作、考务档案管理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4.设备维修、材料管理人员:负责技能鉴定所的设备、仪器仪表维修及材料管理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设备原理及使用,并持有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5.财务管理人员:按财务管理规定配备。负责鉴定收费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持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四、管理制度

砌筑工国家职业标准

砌筑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砌筑工。 1.2 职业定义 使用沙浆或其他黏合材料,将砖、石、砌块砌成各种形状的砌体和屋面挂瓦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室外,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有一定学习、计算能力,较强的空间感和高空作业能力,准确的分析、推理判断能力,手指、手臂灵活。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 培训期限 全国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小于24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疾驶不少于160标准时。 1.7.2 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培训高级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标准教室及具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工具的技能训练场所。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大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本职业工作四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普通车床车工国家职业标准

国家职业标准 车 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普通车床车工国家职业标准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车工。 1.2 职业定义 操作车床,进行工件旋转表面切削加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 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 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1.7 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初级不少于50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初、中、高级车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7.3 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需要的标准教室,并具有车床及必要的刀具、夹具、量具和车床辅助设备等。 1.8 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车工(数控车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131 A 数控车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表 A-1 中级车工(数控车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

附录B 数控铣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数控铣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编制数控加工程序并操作数控铣床进行零件铣削加工的人员。 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作协调。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300 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要求的标准教室、计算机机房及配套的软件、数控铣床及必要的刀具、夹具、量具和辅助设备等。 1.8鉴定要求 1.8.1 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不少于5年。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相关职业不少于2年,经正规培训并取得毕业证书。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焊工题库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焊工题库 初级知识试题 (一)、判断题(下列判断题中, 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焊接时产生的弧光是由紫外线和红外线组成的。( ) 2.弧光中的紫外线可造成对人眼睛的伤害,引起白内障。( ) 3.用酸性焊条焊接时,药皮中的萤在高温下会产生氟化氢有毒气体。( ) 4.焊工尘是指焊工长期吸入超过规定浓度的烟尘或粉尘所引起的组织纤维化的病症。( ) 5.焊工最常用的工作服是深色工作服,因为深色易吸收弧光。( ) 6.为了工作方便,工作服的上衣应紧系在工作裤里边。( ) 7.使用耳罩时,务必不要使耳罩软垫圈与周围皮肤贴合。( ) 8.焊工工作服一般用合成纤维织物制成。( ) 9.在易燃易爆场合焊接时,鞋底应有鞋钉,以防滑倒。( ) 10.焊接场地应符合安全要求,否则会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事故。( ) 11.紧工具是扩大或撑紧装配件用的一种工具。( ) 12.面罩是防止焊接时的飞溅,弧光及其他辐射对焊工面部及劲部损伤的一种遮蔽工具。( ) 13.焊工推拉闸刀时要面对电闸以便看得清楚。( ) 14.焊机的安装,检查应由电工进行,而修理则由焊工自己进行. 。( ) 15.焊工在更换焊条时可以手操作。( ) 16.焊条电弧焊施焊前应检查设备绝缘的可靠性,接线的正确性,接地的可靠性,电流调整的可靠性等项目。( ) 17.焊条电弧焊中使用的涂有药皮的熔化电极称为焊条。( ) 18.焊条直径实际是指焊芯的直径。( ) 19.焊条直径不同但焊条长度是一样的。( ) 20.碱性焊条的工艺性能差,对油,锈及水分很敏感,因此不能用于重要结构的焊接。( ) 21.碱性焊条抗气孔的能力比酸性焊条强。( ) 22.酸性焊条抗裂纹的能力比碱性焊条差。( ) 23.酸性焊条药皮中的氧化性较强,所以不宜焊接合金元素较多的材料。( ) 24.根据GB/T-5117碳钢焊条型号是熔敷金属的力学性能,焊接位置,药皮类型和焊接电流种类来划分的。( ) 25.“E5015“是碳钢焊条型号完整的表示方法,其中”50“表示熔敷金属的屈服点和500Mpa。

数控车工国家职业标准规范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数控车工国家职业标准 1.职业概况 1.1 职业名称 数控车工。 1.2职业定义 从事编制数控加工程序并操作数控车床进行零件车削加工的人员。 1.3 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4职业环境 室内、常温。 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计算能力和空间感,形体知觉及色觉正常,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基本文化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历)。

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4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20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 培训中、高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培训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培训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或取得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2年以上。 1.7.3培训场地设备 满足教学要求的标准教室、计算机机房及配套的软件、数控车床及必要的刀具、夹具、量具和辅助设备等。 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 申报条件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相关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快国家通用工种和石油化工行业特有工种及国家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函[1990]52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发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系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职业技能鉴定含从事通用工种和石化行业特有工种及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操作的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等级鉴定,高级技师和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本鉴定所(站)是在执行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基础上,受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直接领导的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所,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确定的各项业务工作,并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是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与劳务输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证件。 第二章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所(站)长负责制,下设考务、质检、证书管理及档案管理等岗位。 第六条鉴定所(站)职责 (一)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二)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三)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四)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五)向鉴定中心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八)不断完善自身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报考条件和手续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包括以下范围: (一)各类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及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毕(结)业生。(二)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学徒工。 (三)改变工种、调换新岗位、离开生产岗位一年以上重新回到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四)需要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工。 (五)其他必须经过职业技能鉴定方能上岗的人员。 (六)经就业前培训后的社会待业人员或需鉴定实际技术水平的自学人员。 (七)其他需要认定技术等级或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学徒期满的徒工、各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毕(结)业生,或在本工种工作满三年,或自学达到初级技术水平的劳动者,可申报初级资格的鉴定。 第九条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后并在本工种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劳动者,或中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可申报中级资格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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