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文献综述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文献综述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53671303.html,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文献综述

作者:赵万春

来源:《商品与质量·消费视点》2014年第01期

摘要:财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主要包括对财产取得环节、保有环节和收入环节征税。学术界一般都认为古埃及最先征收的土地税是最古老的财产税种。所谓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价值或数量所课征的一类税收的总称,是大多数政府主要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在税制结构分类中,按照税负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财产税属于直接税。开征财产税不仅可以发挥聚集财政收入的职能,而且对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限制财产不必要的占有量具有一定的作用。在分税制条件下,地方税收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职能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被认为是财产税的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关键词:地方主体税种;财产税

一、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理论研究

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将面临着财政紧张的局面,因此,地方政府必须需要一个稳定收入的来源。而我们知道,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应该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税基宽厚。宽税基保证了收入来源充足。其次,税基有弹性。最后,税收征管有效率。征管的效率性保证了税收收入能及时入库。由此可见,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是大势所趋,相关学者也从不同方面进行了理论上的研究。

李铁(2010)通过介绍Tiebout模型,指出在完全信息和无成本自由流动的假设下,居民将流向最能使用其既定偏好的那种税收——指出模式的地方辖区,而财产税恰好符合了这种要求,是地方主体税种的最佳选择。郭宏宝(2010)梳理了20世纪中期以来关于财产税的研究的主要理论与实证文献,提出了由Tiebout模型引出的受益论,认为财产税是一种几乎能过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也列举了另一种“新论”,表明了资产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负担了全国财产税的平均税负。王国华、马衍伟(2010)认为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种的五个原因除了财产税自己所具有的杨来发认为的特性外,还有成熟的外部条件,例如把财产税最为地方主体税种是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和惯例,并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作为后盾,此外,我国还具备了这一做法的经济基础。

二、我国财产税现状

对于我国财产税现状的认识,各位专家学者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总结有以下几点: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