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办法(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加强和创新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高中教育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是指经省教育厅评审认定或委托市(州)评审认定的普通高级中学。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设定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一级普通高中)、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二级普通高中)、四川省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三级普通高中)。一级为最高级别。

第三条经评审认定的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四川省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其原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主体不变,仍分别享有原有的国家级示范高中、省级示范高中、市(州)级示范性高中政策待遇。

第四条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与管理要注重内涵发展,要有利于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实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有利于学校多样化发展,办出特色;有利于推动各级政府和学校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各地在加强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的同时,要加强城乡薄弱高中建设,提升区域内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应符合《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及评估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

第七条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在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管理水平,完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

效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积极为本地薄弱学校提供教师培训、教学研究、课程资源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条各地要加强对省级示范高中的建设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对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做出分年度建设的评估规划,制定建设方案。要统筹规划学校建设,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推动学校健康发展。在校舍建设、设备配置等方面,要量力而行,从实际出发,坚持坚固、安全、够用、实用的原则,建立节约型学校。

第九条四川省示范性高中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总量控制。经评审认定,符合上一级普通示范高中基本标准和要求的学校,可逐级晋升,不符合的学校视情况给予降级或者撤消其称号处理。

(普通高中学校被认定为示范性学校满三年后,由省教育厅或市州教育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学校进行综合性复核、复查。复核、复查不合格者,将给予降级或者撤消其示范性学校称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省级示范高中表彰奖励制度。

省级示范高中在办学过程中,对行为规范、实绩突出、示范作用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建立示范性普通高中自评制度。

完善示范性高中自我评价机制,增强自我评价、自我考核和自我提高的能力。示范性高中每年年底应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评审认定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省教育厅负责四川省一级、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评审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委托市(州)教育局评审认定四川省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成立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负责相关的组织工作。各市州教育局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现示范性普通高中进行复核认定。

现国家级示范高中,经复核达到《细则》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四川省一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现省级示范高中,经复核达到《细则》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四川省二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现市(州)级示范高中,经复核达到《细则》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四川省三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复核不合格的,原则上给予一年的整改期,到期仍不合格的,撤消其相应称号。

第十五条开展示范性普通高中晋级评审认定工作,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学校在自评的基础上,向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市(州)初评认为符合《细则》要求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正式向省教育厅申报。

省教育厅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评估组,采取听(听课、听汇报)、看(查看资料、看场地设备等)、访(访问师生、周围群众)、议(讨论、合议)等方式对申报省一级、二级高中的学校进行评估,得出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上报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审认定领导小组。经评估达到《细则》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并予以公布、授牌。

第十六条加强示范性高中的日常监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学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取消示范性高中称号。

1.学校有违规的办学行为。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

3.教师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起开始执行,原四川省教育厅文件《》自行废止。

二0一一年十一月

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标准及评估细则

编写说明:本评估细则的拟定,遵循了以下规则。(1)立足原四川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细则,保留可取部分,增加涉及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新要求,体现继承与创新。(2)在评估指标的设定上,大致按照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对应“四川省一级普通高中”,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对应“四川省二级普通高中”,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对应“四川省三级普通高中”,达标的普通高中对应“四川省合格普通高中”的关系处理评估标准。(3)评估细则突出重点,不搞面面俱到,减轻在具体评估学校时候的工作量。(4)评估增加否决指标,强调示范性

学校决不允许出现严重违规、违法的办学行为。(5)评估细则尽量具有可操作性,可量化的指标尽量做到量化评估。

2011-10-29 注:评估满分为500分。接受评评学校的实际得分达到满分90%以上,且各a级指标实际得分达到该项满分80%以上,为达到合格。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拟订单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拟制: 时间:2007年1月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部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2018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蚕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8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蚕遗传资源保护 第三章蚕品种选育 第四章蚕种生产经营 第五章蚕种质量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蚕种生产经营行为,保障蚕种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蚕遗传资源,维护蚕种选育者、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蚕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蚕遗传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和推广、蚕种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蚕种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蚕种管理机构实施。 财政、物价、工商、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做好有关蚕种管理工作。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财发〔2014〕1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参照《陕西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级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行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市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举办的培训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和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

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市级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它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参训人员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

四川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设置标准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关于中小学开展书法教育的意见》(教基二〔2011〕4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教基二〔2014〕4号)及《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生态文明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扎实的科学文化素质、健康的身心、良好的审美情趣;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国际视野;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一)均衡性原则 根据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及总课时数和课时比例严格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对新型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步增加。 (二)综合性原则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应将本单位下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审核,并于每年11月1日前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应于每年11月20日对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予以审核,同意开展的,出具备案意见书。第七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班次及调整培训预算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100 、伙食费80、场地费和讲课费70、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合计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2015年修订)

2015年5月12日,四川省教育厅以川教〔2015〕41号印发《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和《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方案(2015年修订)》。根据《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安排如下: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安排 一、各学年教学时间安排 全年52周:教学时间39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13周。 各学年39周教学时间安排:一至八年级每学年上课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 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九年级全学年上课33周,复习考试4周(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 二、每周活动总量

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一、二年级周活动总量26课时;三至六年级周活动总量30课时;七至九年级周活动总量34课时;每课时以45分钟计。 三、课程计划表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2015年修订)

课程设置说明 1.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为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其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其中,信息技术教育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从三年级开始单独开设,每周1课时;劳动与技术教育从七年级开始开设,每周1课时;其他内容统整到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中学习。各地应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开足开好,课时必须得到保证,不得挤占或挪用。

2. 地方课程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地方课程管理与开发的指导意见统一规划(见《四川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方案(2015年修订)》);学校课程由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与实施的意见》(川教〔2010〕120号)开发与管理。 3.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各门课程普遍增加了实践活动。学校在做学年教学安排时,应根据活动的性质和内容,统筹合理安排;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增强学科育人功能,全面落实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着力培养学生核心素养。 4. 一至九年级设置体育与健康课。体育与健康课程应遵照“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强调实践特征,注重激发学生的运动兴趣,引导学生掌握体育与健康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增强学生的体能,培养学生坚强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等,为学生终身参加体育锻炼奠定基础,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民族团结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国防教育以及综合实际活动中的小学劳动教育等专题教育主要安排在地方课程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的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的内容主要渗透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 字号: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英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附件3 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 英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标准》)和《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方案》等文件的要求,为加强和改进我省普通高中英语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推进普通高中英语新课程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部分课程理念与课程目标 一、课程理念 《标准》是由教育部制订的指令性文件,是高中英语教学的依据。《标准》从课程性质的界定到课程目标、内容标准、课程结构及课程实施等方面,都充分体现了课程改革的新理念。 1.奠定共同基础,构建终身发展平台 普通高中英语新课程是义务教育阶段英语课程的自然延伸,也是基础教育阶段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英语教学的总目标,都是培养学生的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为进一步学习打好基础。这个基础包括持续的学习动机、初步的自主学习能力以及综合语言运用能力。但高中阶段与义务教育阶段相比,课程目标在层次、水平和侧重点上都有所不同。义务教育阶段强调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习惯和自信心,通过英语学习和实践活动,逐步掌握

英语知识和技能,奠定运用英语的基础。而高中英语新课程则根据高中学生的认知特点和学习发展的需要,在进一步发展学生基本语言运用能力的同时,着重提高学生用英语获取信息、处理信息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步培养学生用英语进行思维和表达的能力,为他们进一步学习和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2.提供多种选择,满足个性发展需求 高中阶段的英语新课程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潜能的发展。满足个性发展的需求,高中英语新课程突出了选择性。设立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是实现课程可选择性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多样化的课程既反映社会的需求,也可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求。高中英语新课程力求为每个学生提供自主选择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使学生在选择中提高认识自我、规划人生和自主发展的能力,确立自己未来发展的方向。 3.变革传统学习方式,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促进学生学习方式的变革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之一。高中英语新课程的设计与实施,有利于学生改变传统的单一、被动的学习方式,采用自主探索、合作交流、参与实践的学习方式,使学生通过接触与社会、科技和他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真实、自然的语言材料,通过观察、体验、探究等积极主动的学习方式,发挥自己的学习潜能,形成有效的学习策略,提高自主学习的能力。因此,在教学中应增加开放性的任务型活动和探究性的学习内容,使学生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教学还要有利于学生学会运用多种媒体和信息资源,拓宽学习渠道,使学生形成具有个性的学习方法和风格。 4.关注学生情感,提高人文素养 情感对人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向上的情感和自信心会有效地促进自主学习,提高学习效率。高中英语新课程特别关注学生的情感,尊重学生的个性,营造宽松、民主的学习氛围和平等、和谐的学习环境,使学生在英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蚕种管理,规范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发放,保护蚕种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和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蚕种生产(冷藏)、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取得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蚕种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通过后统一颁发《蚕种生产(冷藏)许可证》或《蚕种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许可认定基本条件: (一)符合全市蚕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有经市蚕种质量监督检验站培训并颁发蚕种质量检验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有与蚕种生产(冷藏)、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足够的生产(冷藏)、经营活动资金; (六)一代杂交种年生产能力原则在5万张以上; (七)无违反《重庆市蚕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原原母种、原原种、原种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生产基地环境要求。周围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无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离氟化物、农药等污染源5公里以上; (二)具自有桑园和相应设施设备。每期生产1万张原种须配备120亩以上桑园,并具备与《重庆市家蚕良种繁育技术规程》要求相适应的催青室、蚕室、贮桑室、蔟室、低温室、蚕种保护室、制种室、检验室等生产设施及检验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配备1名具有蚕桑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熟悉蚕种种性保持技术的技术负责人,同时每生产1万张原种须应配备2名以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检验能力,蚕种质量稳定。过去3年,平均母蛾微粒子病淘汰率不超过5%,农业部质量抽检中质量指标未出现连续3年不合格的情况。 第六条年生产一代杂交种5万盒(张)应达到的条件:(一)有自用桑园200亩以上和相对安全稳定的原蚕基地,环境清洁、水源充足,氟化物、农药、微粒子病等污染少; (二)生产用房至少达到蚕房3200m2,附属室80m2,低温室40m2; (三)有获得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认可的蚕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技术人员3名以上,其中获得质检员上岗证技术员1名; (四)质检室面积不少于30m2,显微镜4部以上,并有与之配套的设施设备;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试题]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修订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家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切实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教基〔2001〕17号)和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试行)》试行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培养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均衡性原则 根据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总课时数和课时比例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以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对新型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级增加。 2、综合性原则 注重学生的直接经验,加强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改变课程结构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科目过多和缺乏整合的现象。 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二年级设品德与生活课,三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课,旨在适应儿童生活范围不断扩大的实际,把课程内容逐步从家庭扩展到学校、社会,使之生活经验不断丰富、社会性逐步发展。 3、选择性原则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医院一般不再予以经费匹配。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医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机构(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拨入我院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由医院计财部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医院对所有入我院财务的科研经费提取4%的科研管理费。 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必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试剂、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试剂、原材料。大宗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院外及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大学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医院科研部、计财部

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化学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附件5 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 化学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以及《四川省普通高中新课程设置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帮助广大化学教师更好地理解《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实验)》(以下简称“课标”),把握高中化学(实验)教科书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普通高中化学新课程实验,以学生发展为本,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提高我省高中化学教学质量,四川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化学学科组在总结其他省新课程实验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课标”和高中化学(实验)教科书的研究,结合四川高中化学教学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部分课程理念与课程目标 一、普通高中化学课程理念 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是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化学》或《科学》相衔接的基础教育课程。课程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在保证基础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多样的、可供选择的课程模块,为学生未来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高中化学课程应有助于学生主动构建自身发展所需的化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进一步了解化学学科的特点,加深对物质世界的认识;有利于学生体验科学探究的过程,学习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加深对科学本质的认识,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有利于学生形成科学的自然观和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更深刻地认识科学、技术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逐步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因此,普通高中化学课程应遵循如下基本理念: 1.立足于学生适应现代生活和未来发展的需要,着眼于提高21世纪公民的科学素养,构建“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相融合的高中化学课程目标体系。 2.设置多样化的化学课程模块,努力开发课程资源,拓展学生选择的空间,以适应学生个性发展的需要。 3.结合人类探索物质及其变化的历史与化学科学发展的趋势,引导学生进一步学习化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形成科学的世界观。 4.从学生已有的经验和将要经历的社会生活实际出发,帮助学生认识化学与人类生活的密切关系,关注人类面临的与化学相关的社会问题,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参与意识和决策能力。 5.通过以化学实验为主的多种探究活动,使学生体验科学研究的过程,激发学习化学的兴趣,强化科学探究的意识,促进学习方式的转变,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切实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2010-2020年宁夏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综合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是指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治区本

级各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要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培训项目、内容、人数和天数,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编报、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培训计划调整情况要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述三个部门备案。 第七条自治区本级各单位举办培训,必要时可将培训对象下延至市、县(区)级。

四川新课标高中理科各科教材顺序和内容

四川新课标高中理科各科教材顺序和内容 高一上:数学:数学必修1,数学必修4。 物理:必修1。 化学:必修1。 生物:必修1。 高一下:数学:数学必修5,数学必修2。 物理:必修2。 化学:必修2。 生物:必修2。 高二上:数学:数学必修3,选修2-1。 物理:选修3-1。 化学:选修3,选修4。 生物:必修3。 高二下:数学:选修2-2,选修2-3,选修4-4,选修4-5。 物理:选修3-2,选修3-4。 化学:选修4,选修5。 生物:选修1。

数学新课标版教材

高中物理新课标教材目录·必修1 第一章运动的描述 1 质点参考系和坐标系 2 时间和位移 3 运动快慢的描述──速度 4 实验:用打点计时器测速度 5 速度变化快慢的描述──加速度 第二章匀变速直线运动的研究 1 实验:探究小车速度随时间变化的规律 2 匀变速直线运动的速度与时间的关系 3 匀变速直线运动的位移与时间的关系 4 匀变速直线运动的位移与速度的关系 5 自由落体运动 6 伽利略对自由落体运动的研究 第三章相互作用 1 重力基本相互作用 2 弹力 3 摩擦力 4 力的合成 5 力的分解 第四章牛顿运动定律 1 牛顿第一定律 2 实验:探究加速度与力质量的关系 3 牛顿第二定律 4 力学单位制 5 牛顿第三定律80 6 用牛顿运动定律解决问题(一) 7 用牛顿运动定律解决问题(二) 高中物理新课标教材目录·必修2 第五章曲线运动 1 曲线运动 2 质点在平面内的运动 3 抛体运动的规律 4 实验:研究平抛运动 5 圆周运动 6 向心加速度 7 向心力 8 生活中的圆周运动 第六章万有引力与航天 1 行星的运动 2 太阳与行星间的引力 3 万有引力定律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8、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历史学科教学指导意见

附件8 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 历史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的精神,加强和改进我省普通高中历史学科教育教学工作,推进普通高中历史新课程的实施,引导广大高中教师更好地理解历史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内容,结合课程改革先行试验省、区、市的经验和我省的实际,创造性地实施历史教学改革,特制定《四川省普通高中课程历史学科教学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部分课程理念与课程目标 一、历史课程的基本理念 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普通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的原则精神,结合历史学科和历史教学的特点,提出了高中历史新课程的基本理念。这些理念对我们理解和实施高中新课程具有指导意义。 1.全面发挥历史教育的功能 历史课程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基础学科,必须全面发挥历史教育的功能,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历史意识、文化素质和人文素养,以适应时代要求。 人文素养是公民最基本的素质,一般是指对人类历史和社会各

种文化现象的了解与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方式。历史课程在养成现代公民应具备的人文素养方面具有其他课程不可替代的教育功能。 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优秀文明成果,可以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陶冶关爱人类的情操,养成理解和尊重他人、理解和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及其文明的正确态度。 通过历史学习,汲取历史智慧,增强历史意识,了解中国和世界的发展大势,可以养成理性态度,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史学观与方法论,从历史角度和现实角度去观察、分析、解决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 2.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 在内容选择上,既坚持基础性,重要的史实、基本的历史概念、基本的历史线索和规律,构成高中历史的主要内容体系;又坚持时代性,课程内容注重与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联系,关注学生生活,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在课程结构上具有选择性,以适应不同学生的兴趣、认知水平和个性化发展要求。在课程内容的安排上体现多样性、多视角、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有利于不同地区因地制宜地组织教学,有助于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高中历史课程应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必须坚持时代性,密切与学生现实生活和社会发展的联系,使历史贴近现实,更好地发挥历史教学的社会功能。 3.转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 普通高中历史新课程的设计与实施,有利于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的转变。教师要切实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观念,充分考虑到高中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原有的历史知识基础,注意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

—2—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臵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 —3—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实施

篇一:《四川省义务教弃课程计划表(2015年修订)》 2015年5月12 B,四川省教冇厅以川教(2015)41号印发《四川省义务教冇课程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和《四川省义务教冇地方课程方案(2015年修订)》。根据《四川省义务教冇课程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安排如下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设宜安排 一、各学年教学时间安排 全年52周教学时间39周,寒爭假、国家法立节假日13周。各学年39周教学时间安排一至八年级每学年上课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九年级全学年上课33周,复习考试4 周(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 二、每周活动总量 每周按5天安排教学。一、二年级周活动总量26课时;三至六年级周活动总量30课时: 七至九年级周活动总量34课时:每课时以45分钟计。 三、课程计划表 四川省义务教育课程计划表(2015年修订) —1— —2— 课程设置说明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为国家规泄的必修课,苴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冇等。其中,信息技术教育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从三年级开始单独开设,每周1课时;劳动与技术教冇从七年级开始开设,每周1课时;其 —3— 他内容统整到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中学习。各地应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开足开好,课时必须得到保证,不得挤占或挪用。 地方课程由省教冇厅根据教育部关于地方课程管理与开发的指导意见统一规划(见《四川省义务教疗地方课程方案(2015年修订)》);学校课程由学校根据《四川省教冇厅关于进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