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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

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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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李天一案件的思考

【摘要】近期传得沸沸扬扬的李天一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批判大潮。在媒体曝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除了要看到社会公众对道德维护的善良感情,还应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公众对道德底线的维护对法律的冲击。该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本文就本事件中公众行为产生的原因及所触及的法律问题简要分析。

【关键词】刑事责任;无罪推定;隐私权

李天一涉嫌轮奸案件发生以后,媒体介入,舆论宣传,社会反响如此之大,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何以会有这样的社会效应,这种现象是否正常?抛开个人主观情感因素及对公众对这一案件的态度,我们应理性看待这一案件,深入社会层次进行分析,以法律视角理性从程序到实体方面分析在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层次分析——原因

首先,从社会角度,李天一案件之所以有如此大的社会反响,是公众对名人过高的期许度与现实落差太大的产物,因为李天一是著名歌唱家李双江的儿子,他违法犯罪就显得“不应该”,大家从感情上难以接受我们奉为偶像的明星的儿子触犯法律底线,因此,与其说,公众通过媒体发表的各种过激言论是对李天一的行为表达愤慨,毋宁说是公众对其明星父母的教育方式不满的宣泄。其次,从李天一个人角度,他还未满18岁,却涉嫌犯强奸罪,强奸罪在我国刑法上是较重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对受害者侵害较大,

李天一事件

评论:权能通天现象频发让人宁信其有不信其无 2013-02-27 02:25:11来源: 新京报(北京)有45877人参与 日前,某实名认证为音乐人、歌手的网友发微博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得到极大物质补偿。消息发出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和热议。但当记者就网传的“撤诉”一说向海淀警方求证时,当即被否。 只要对刑事法律稍有了解,就不难判断这个“内部消息”的虚假性。所谓双方和解、被害人撤诉结案,只可能发生在刑事自诉案件中。 刑事公诉案件,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固然也可和解,但仅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且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的是一起轮奸案,属于重罪,是公诉案件,且不属于可以和解的公诉案件。因此,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双方达成和解即撤案的可能。至于网友们所担心的另一种可能,即被害人改变报案时的陈述,从而影响到案件性质,导致警方撤案,也几无可能。 因为,被害人改变报案时的陈述,可能涉嫌伪证或包庇罪。警方对案件性质的认定,也并非单纯依赖被害人陈述,还有其他证据。单凭被害人一人改变陈述,警方尚不足以改变案件定性,除非同时让所有犯罪嫌疑人一起翻供。但此案社会关注度极高,众目睽睽之下,警方怎可能如此公然舞弊?更何况,退一步说,即使够不成强奸罪,还可能涉嫌聚众淫乱罪,警方亦不可能撤案放人。 首先要提醒,制造谣言者要受到处罚。在公共平台发言,尤其是公共人物,应严格自律。发人深思的是:一个漏洞百出的“内部消息”,居然引起如此关注和热议,不少人信以为真。究其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一些人缺乏法律常识,导致盲听盲信;另一方面,是因为“权能通天”、“有钱能使鬼推磨”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公众宁信其有、不信其无。这提醒我们,普及法律常识、培育公民理性,非常重要;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更是刻不容缓。 毛立新(学者)

李天一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庭外言论自由可能构成对律师“保密义务”的违反,以及对“律师-客户特免权的放弃” (一)“律师—客户特免权”的概念 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必然要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凡是指导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律师作为案件情况知情人是否有作证义务呢?《刑事诉讼法》第46条给出了答案,该条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这表明律师具有对客户的信息有保密义务的特权。 (二)“律师—客户特免权”放弃 律师对代理案件获取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对自己与律师的秘密交流及律师“工作成果”有不向第三方披露的特权。但是“律师对客户的保密义务并不是对他所知晓的客户信息‘守口如瓶’,如果这样,律师也就失去了代表客户的能力”。在法庭上,或者围绕法庭(如在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围绕庭审的程序),通过“区分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信息,客户明示和默示授权公开的信息,律师有权自行决定公开和需要客户特别授权才能公开的信息”。律师一旦披露律师—客户信息,意味着委托人放弃了“律师—客户特免权”,委托人和律师在接下来的诉讼活动中就不能再主张免于作证的特权。而律师在法庭外发表言论,特别是陈述案件事实时,同样构成了披露律师—客户信息,并且表明放弃了“律师—客户特免权”。 原则上来说,律师对在代理活动中获取的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因此获得免证特权。这一义务可以被豁免,特权也可以放弃,但律师必须意识到这样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律师在庭外陈述案件信息时,如果涉及其与当事人的秘密交流或者秘密获得的其他信息,其必须意识到这样几种风险:从保密义务角度来讲,律师的披露必须经过当事人明确授权或默示授权。其次,从维护当事人利益和诉讼策略角度讲,即使经过授权,律师必须意识到必须在必要和对当事人有利的条件下做庭外披露,必须意识到不利披露对当事人的负面影响;最后,从诉讼效果角度讲,要明确一旦做自愿披露,就意味着放弃律师—客户特免权,而庭外披露的信息可能在庭审中变成对自己不利的信息,而且律师要保证其在庭外的信息披露与自己和当事人未来在庭审中的陈述是完全一致(这点很难),否则可能造成对当事人不利的情形在法庭中出现。因而,纯粹从证据法的角度讲,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应该十分谨慎,防止这种特别的“证据开示”方式造成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律师庭外言论与公正审判 律师庭外言论涉及的第二个法律问题,也是核心问题是,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宪法问题。这里涉及的问题包括:律师发表庭外言论,这无疑是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一种表现,但是对待决案件中的庭外言论是否应该有宪法限制,律师的言论本质上与其他主体的言论是否应该有区别?很遗憾中国的司法实践可能缺乏这方面的答案。 三、律师庭外言论引发的其他法律问题 (一)律师的违约和侵权责任 根据《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陈有西解析李天一案

专家论证会;辩护独立;公开审理;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出来说话的目的。 一、专家论证会传达无法认定强奸事实。 案子情况复杂,争议大,辩方与控方观点争议大。专家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定性为强奸。性交易是可以认定,但无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第一,被害人的许多控告有疑义:处女问题(鉴定结果不是处女),殴打问题,是否被挟持到宾馆的问题难以认定。因此应当传唤被害人出庭作证,达到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的平衡。第二,证据不足,房间里没有录像,5人互相说没有看见。口供双方都存在虚假性,认定强奸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必须到庭接受质询,不能因为保护被害人隐私而导致全案事实查不清。(被害人是现场证人,又是控告人,本案启动的最主要的提供者,作为关键证人,不到庭作证无法查清事实,目前诬告情节不能排除卖淫嫖娼情节。应当考虑双方权益。刑诉法规定关键证人必须出庭。)第三,其他四个被告律师向社会说的不准确,多数被告对进行卖淫行为表示道歉认错,认错不等于认罪。第四,有刑讯逼供行为,没有物证。因此,专家意见,根据庭审很多案件事实都未查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必须再次开庭,证明公安的口供时真的,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只能疑罪从轻。 二、辩护独立-----探讨律师伦理 两种观点:第一,辩护独立,律师做有罪辩护。第二,主流观点,独立辩护不能损害委托人的权益,只有当事人认罪才能做有罪辩护。律师应保护委托人权益,做罪轻或无罪辩护。检察官设定有罪,律师则不能指控当事人有罪。当事人可当场辞退律师。案中一些律师的做法根本性否定了律师制度。 三、公开审理的相对不公开 案子不公开审理:第一,性犯罪(被害人姓名,肖像不公开,地址簿公开。公序良俗,强奸细节不能公开。女方身体体表检查必须公开。非处女证明报案说谎,在美国控告动机不正确。妓女也可以被强奸。)判决书公开,具体性行为细节,被害人姓名不公开,地址不公开,除此之外,其他都一样,并不是什么都不能公开。第二,未成年。四个人姓名,地址,单位不能公开。但是抓起来的第二天就公开了,这个事情是谁透露出去的,社会认为李天一公布是应该的,没有人

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

受害人律师:还原李天一案的事实真相 本文来自田参军律师新浪博客 拒绝主观揣测,还原事实真相 ——就李某某等被控强奸案与陈枢律师商榷 西谚说,“当真相还在穿鞋的时候,谣言已经跑遍了大半个世界。”更何况,有时候,有些真相,天生难以公布于众,注定只能被封存在狭小的密室里。 李某某等涉嫌强奸案件,从案发到今天,已经过去将近七个月了。因为具有“名人之后”、“未成年”和“轮奸”等等敏感因素,社会舆论一开始就牢牢地聚焦在这个原本普通的刑事案件上。又因为本案所具有的一定特殊性,尤其是一些案外力量的强势介入,企图翻案,使原本清晰的案件逐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于是,各种谣言随风而起,甚嚣尘上。 按说,因为要保护涉案的未成年人及被害人的隐私,本案的诸多信息都是不能对外公开的。事实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都采取了强有力的措施,尽力保护各涉案人员的相关隐私,尤其作为审判机关的海淀法院,不厌其烦地一遍遍地向参加诉讼的所有人员讲解相关法律,强调庭审纪律。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本案的很多信息还是透过不为人知的渠道,一点一滴地不断地向社会渗透。更令人深感遗憾的是,这些被“走私”出来的信息,很快被人或者添油加醋,或者改头换面,或者借尸还魂等等,改造成了谣言,在社会上广泛传播,遗毒深远。还有的人,根本没有掌握任何案件信息,却故意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到处捏造和散布对自己有利的谣言,抹黑对手,混淆视听。 现在,一审法院的审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不日即将公开宣判。但与此同时,各路人马的造谣生事也在快马加鞭,几乎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现在,社会上对这个案件的认识越来越模糊,越来越混乱。这种模糊混乱的状态,令大众感到越来越恼火,越来越厌倦。 9月14日,李某某的主辩律师陈枢在某门户博客中,发表了《关于对李某某被控强奸案辩护的辩护——对所有深度质疑的回复》。在该文中,陈律师开宗明义地指出,他的写作目的是“还原本案的事实真相,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但是,在后面的行文中,陈律师却身不由己地偏离了案件事实,情不自禁地进行了大量的假设和揣测。 该文一出,在社会上引起相当影响,关注本案的人们纷纷围观。然而,除少数人鼓掌喝彩,更多的人感到的是不解和困惑。应广大网友的强烈要求,本律师就李某某等被控强奸案与陈律师进行商榷,同时也破例对案件事实进行适度披露,希望通过展示相关证据,击破不实言论,澄清案件事实,真正还原事实真相。 鉴于陈律师的文章存在内容冗长,结构松散,逻辑混乱等情况,为便于读者理解和把握,本律师对陈律师的多达26项的观点进行概括,提炼出如下几个主要观点,重点与陈律师商榷。 一、李某某等是否主动要求嫖娼? 陈律师在文中提到,“李某某于17日0时14分给张某某(化名张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可到酒吧餐饮,张某某当即满口答应可以。李某某并未问及陪酒小姐之事,”此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当晚在李某某在与张某某打电话联系包房的时候,已经明确向张某某提出要安排陪酒。比如同案犯王某在2月22日供述,“在去格落勃(即夜半酒吧)的路上,李某某给格落勃的外联经理张某某打电话,电话的大概意思就是我们几个去你那里玩,有没有地,有没有陪酒得” 陈律师说“但是未成年人等来了以后,刚一进屋,酒吧经理张某某和经理某某,就带来了陪酒女子墨和陪酒女婷婷。在没有明确获得未成年人等同意的情况下,主动上场陪酒陪唱,勾

李天一案件思考

李天一案件思考 研究报告作者:李健辉、李少军、曹林盛 目录 1、前言 2、讨论 3、思考

关于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的思考 李天一涉嫌强奸案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网络上批判大潮。一时间,批判者多、骂人者多,大有一种不杀李天一、不置李双江于死地绝不罢休的态势。随之而来的,又开始了对梦鸽的批判和谴责。记者李蒙古对媒体的如此作法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但由于他使用了“网络暴民”的词眼,导致了一片骂声。国内施工律师也都为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但笔者认为:仅从法律角度上分析大都正确,但此案目前有几个问题应该引起深思。 一、李天一涉嫌强奸犯罪,现处于侦察阶段,即李天一目前只是犯罪 嫌疑人,不能 称为罪犯,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管网民如何愤怒,都不应该违反法律规定。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涉嫌犯罪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与有罪类推相对应),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无罪推定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宪法性规则,它的宗旨是按民主的要求确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处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因此,它是使社会民主生活法律化的重要措施之一。 1997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即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 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近期新闻资料

客观地说,梦鸽在本案审理中的表现不利于李天一 梦鸽偏执的认为李天一无罪,为此无视事实 梦鸽参与了全部庭审,事后接受采访又对一些庭审情节言之凿凿、反复申明,表达时看似情感真挚,让人不容易相信她会撒谎。但是仔细辨别,发现梦鸽说的关键点又和事实严重不符。 比如她坚称“孩子们没有一个承认有罪!当庭孩子们没有一个认罪”。但海淀法院的通报明确指出“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也就是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再比如梦鸽指出被告人魏某在庭审时突然指认李天一打人,且是唯一指认者,而魏的指认源于其辩护律师李在珂背后教唆。梦鸽还指出李在珂所属律师事务所同时代理了两名被告人(大小魏)不合规,暗示李可能让大小魏串供来陷害李天一。可事实是,李在珂所属的律所虽然代理了两名被告人(这并不违反规定),但是两人中只有大魏指认李天一打人,小魏并没有。而与大魏的指认形成交叉印证的,是另一位被告人张某的庭上指认。梦鸽为何对张某的指认避而不谈? 李在珂的短信原文,梦鸽只公布了尾部 梦鸽为了加强对李在珂的指控,还爆料说“李在珂曾用短信威胁我”,短信中扬言“我今天让你笑,明天我就让你哭!”,后梦鸽公布了这条短信截屏,其中确有“我想看看你们笑过之后是如何哭的!”的字眼。但事实是,梦鸽公布的这条短信被“掐头去尾”,脱离了语境。这条短信实乃李在珂发给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陈枢的并抄送梦鸽,是为了回击庭前会议上“陈枢和梦鸽对自己律所律师的嘲笑”(原文见右图)。李在珂在这个案子中是否干净另当别论,至少梦鸽在曝光短信时刻意隐去语境,有存心抹黑他人之嫌。 梦鸽一味指责他人、为己方开脱的言行当然不止上述这几条,正如《一位父亲给梦鸽女士的一封信》中所言,梦鸽表现的态度就是“杨女士如何不对,小伙伴们如何不对,酒吧如何不对,法官如何不对……在他眼里,他没有错,错的是周围的一切”。 这种偏执对李天一的定罪量刑毫无用处,反而让李天一失去减刑机会 如果这种指责和开脱能有利于为李天一脱罪减刑,那也可以理解。但是否认法庭的通报、否认得到交叉印证的事实、刻意抹黑对方律师,这对李天一的案情没有任何好处,法官又不会根据你在媒体面前讲了什么断案。 而此前,梦鸽为了让孩子“无罪”迫使两任想做罪轻辩护的律师辞职,使李天一失去了减轻量刑的机会。 这种偏执却有一个关键的坏处,就是毁坏了李天一最缺少的“是非观” 对犯罪行为的研究表明,大多数人由于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但少数人并“不吃惩罚这一套”,所以有些人在受到惩罚后仍接连犯案,成为累犯。 对李天一最大的担心,目前来看已经不该是“他被判刑”(虽然本案还没有宣判,但李家翻盘的可能性已经微乎其微),而是未来李天一获释后,他还很年轻,如何让他从此和违法犯罪绝缘?上次他因打人被收容教养,获释后仅在本案中,就又有在金鼎轩吃饭时与人斗殴和殴打杨女士两次动武,这样的表现让人如何放心“他可以被改造好”?如何对他的未来有信心? 李天一需要的是拯救,而不是袒护。如何才能拯救李天一呢?今日话题曾援引剑桥大学的研究指出: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是非观,是让其与犯罪绝缘的关键——是非观强的孩子服从法律,自控能力也比一般孩子好很多,相反那些没有是非观的孩子,人数不多却“包办”了大多数不法行为。 可梦鸽所做的,是在培养李天一的是非观还是毁坏李天一的是非观?那种强词夺理、对事实不认账、为抹黑对方断章取义且不提,单说李天一已经有了斑斑劣迹后,梦鸽还坚称自己的儿子“淡定、文明、干净、忠义、善良”(庭审后接受采访语),这是一种怎样颠倒的是非观? 此外,从本案的信息看,在警方审讯阶段,已经有多人供述李天一打人,李天一也承认,且这样的供述被法庭确认有效。在法庭上,李天一打人的情节又被两位证人交叉印证。可以说李天一打人的事实是难以否认的。但为了给李天一做无罪辩护,律师就必须诱导被告人翻供(这种行为不合法但属于中国司法辩护中通行的“潜规则”),李天一为了配合辩护策略极可能要撒谎。李天一还可能怨恨“坏了自己好事”的人,据李

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

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 李天一案件给当前青少年教育的启示,家庭教育很重要:近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因涉嫌轮奸被刑事拘留一事成为热点新闻。而与主角这般不堪行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他一系列光鲜的教育经历:4岁入选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4岁学钢琴、8岁学书法,皆师从著名教授,并且获得奖项无数;高中就读人大附中,并留学美国。 曾经是父母眼中的骄傲,而如今在因打架被收容教养释放不到半年,再次涉嫌犯下轮奸罪,其家庭教育的问题,不得不再度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家庭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比学校、社会的教育可能更重要——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在任何一个学校受教育的时间比在家庭中更长,并且不换老师、始终如一。所谓“养不教,父之过”,在这些明星孩子的教育问题上,让我们深思:这么好的家世、教育程度,为何孩子这般不成器? 小皇帝式的教育,在中国普遍存在而屡见不鲜,曾经引起过教育界普遍反思。由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中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他们寄托了家长所有的期望,以及来自亲友的百般宠爱。独生子女一出生,就是家里的小皇帝、小公主,父母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心里怕捂着。从宠爱到溺爱,从宽恕到纵容,集物质满足于一身,却精神空洞匮乏,起码的社会道德意识丧失,唯我独尊的裂变性格,直接造成了养虎为患。

从小接受的是溺爱式的教育,从小就没被严厉惩罚过,有的只是一次次犯错,一次次被父母摆平,一次次酿成大错,一次次逃脱惩罚,直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直至今天的再次堕落。李天一走向今天这样的违法乱纪之路,并无稀奇,甚至说是一种必然。我们是反对老一辈那种纯粹的打骂教育,但是我们绝不能就让孩子“上了天”,什么是错的,什么是不能干的,我们应该让孩子明白事理,犯了错就要接受批评,就要被惩罚,养成孩子的责任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是对孩子教育成败的关键所在。 从李天一失败的教育案例来看,父母名人效应和良好的家庭背景,不仅没有助长这个孩子健康成长,反而成为一种堕落的资本。“舍不得动一下”的溺爱,反而不如不打不成才。如此来看,教育不是一种程序化的套路,而是一种智慧的教导。李双江老师失败的教育给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教无类则有度,不极端但求智。 李天一确实天资聪明,多才多艺且根正苗红。如此优秀的人才被毁灭实在可惜。不止李天一一个,还有许多优秀人才不仅没有为国家作出贡献,反而辜负众望走上犯罪道路或自杀毁灭道路。云南大学生马加爵杀人事件、清华大学优秀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北大研究生自杀事件等等,这些事件让人感到痛心和惋惜。在扼腕叹息之余,我们不得不思考怎样才能教育引导优秀青少年令其走上正道为社会做出贡献。 通常天资聪明,学业优秀的孩子,听到的都是表扬、夸奖,他们在一路高歌中成长,加上家长的溺爱、老师的宠爱、社会的吹捧,骄

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 被控告人:北京一中院李天一案的法官 控告请求:1、对李天一案补充侦查,还原真相,撤销不合理审判,护司法公正。 2、对北京一中院李天一案的法官追究责任,承办相关违法失职人员,维护法律权威。 控告理由: 一、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违法裁判。 1、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但据医院检测,物证上只有王某和(小)魏某的精斑,没有检出李天一的DNA遗迹信息,并且案发房间没有监控录像仅凭口供不能判定在房间内李天一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电梯里的监控视频没有明显的殴打场景,并不能直接证明是强迫杨女士的意愿,这就不能直接判定李天一犯有强奸罪。

2、诚信问题:在被严重打伤的情况下,杨女士第二天去医院并没有检测伤情拿证据确凿的报告而是在妇产科伪造了一个“22小时内初次性生活”的妇科证明,还换了三次名字戴上口罩避免被医生认出其相貌,疑点重重。杨女士口供前后矛盾初次声称自己是处女,后又说是想让李天一等人受到惩罚。张光耀自述:李天一叫来领班张某询问杨某能否出台,其看到杨某喝得很醉,并且不愿意跟李某某等人出去,就提议先出去吃饭,等杨某清醒些之后,由她自己决定是否愿意出台杨晓花女士既然喝醉了又不愿意出台,在没有人陪同当别人明确提出性服务的后(你又不愿意)你都不可能在和几个陌生人吃饭,但在金鼎轩的监控视频中可看到杨女士的脚步是稳定的这和其醉酒状态是矛盾的。判决也没有及时查证,法官存在失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这一司法解释对特定环境和情况下男女发生性关系如何具体应用法律做了最有效的最权威的解答。该解答认为:“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本案多数证据指向酒吧经理张某某和陪酒女等吧房内挑动诱骗,吧房外无耻追撵,从半夜一直纠缠到亮天,终于实现了主动出

读某某新闻有感

读某某新闻有感 李某某等5人涉嫌强奸、轮奸案已由海淀法院受理。昨天凌晨,李某某新律师陈枢、王冉通过新浪博客发表声明,有选择地透露部分案情,并指斥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很多中央主流媒体、个别媒体或社会人员以真实姓名披露李某某涉案,对该未成年嫌疑人及其家人进行了大量的侵权报道,严重损害了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名誉。 两位新律师的声明开篇即是“受李某某监护人的委托”,显然,此时此刻发表此声明也是经过精心选择的。 声明第一段称:“本所谓强奸案从今年二月下旬到现在,已经历时四个多月了,其间经历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补充侦查,虽然即使此案成立的话,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是由于一方面案情涉及隐私,另一方面又涉及名人子女,所以很多媒体一直在进行追踪报道。” 涉嫌强奸、轮奸案在两位新律师及其李某某监护人眼中,“也不过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但在大多数国人看来,此案如果成立,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刑事案件,而在20多岁的受害人杨女士和辩护律师看来,更是遭遇不幸,“此事对其造成严重伤害,陷入抑郁和恐惧之中,平日经常做噩梦”(杨女士的律师语)。究竟是“普通”还是“严重”,在法庭审理和量刑中,当然是法官裁决。作为人民喉舌的媒体,只能站在受害人一边,很难站在涉嫌强奸、轮奸的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一边。李某某的新律师“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可以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甚至可以无视本案真正的受害人而把李某某说成“受害人”,那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利,与良心

和社会道德无关。但是,大多数媒体没有受李某某及其监护人之托,更无金钱交易,只能从良心和社会道德、法律上选择报道立常 也确有个别官方媒体,不知出于何种动机,在6月27日发表的新闻报道中,将本案报道为:“今年2月17日晚,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某某与另外4个男孩儿一起,在北京五道口一家酒吧内,将一名喝醉酒的女孩儿带到湖北大厦一间房,轮流与该女孩儿发生性关系。”根据受害人杨女士的律师6月28日公开披露,网上曾出现谣言,称经李某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的奔走,联系上女方并进行了长谈,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受害人最终得到北京户口、工作及房产等极大的物质补偿,甚至撤销控诉。北京警方当即对“轮流发生性关系”一说公开回应,表示从未说过。这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报道和谣言,究竟是自发的,还是受什么人之托,天晓得!我们都知道,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 两位新律师声明还说,“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之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并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有关“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法条,教导媒体“更绝不能放弃对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的监督、披露和鞭挞之责”。 我相信两位新律师先生应该通篇读过《未成年人保护-法》。这部法律的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我们应该从李天一案中吸取什么教训明白什么道理

我们应该从李天一案中吸取什么教训明白什么道理? 李天一小小年纪一再“犯上作乱”,实在是件非常令人深思、扼腕的事情。透过这件不太复杂的案件,我们应该有所感悟、有所警醒,至少应该明白一些道理。在此我们可以既对事又对人做些批评、剖析(既然案件已经公之于众)。本来按照常理、按照正常的“轨迹”去演进、去发展,李天一一个父母双方都是军队著名歌唱家,具有良好生活环境和优厚生活待遇的孩子,他至少应该是“闪闪的红星”潘冬子的性格和形象,应该是一个很好、很懂事的孩子,应该具有“爱憎分明、立场坚定、爱党爱国爱民、勇于献身”的崇高精神,应该是这样的一个革命后代。因为你从小受到的就是这样的革命氛围的熏陶……但是,事与愿违,我们所看到的摆在眼前的事实、站在面前的李天一却正好相反。从媒体所反映的情况看,李天一身上污点不少,不学无术、打人、强奸都沾上了边……这还了得,一个“革命后代”就这样毁了。通过李案我们至少应该弄明白或比较清楚地知道以下这些问题、道理。一、大家千万不要把公众人物尤其是著名的公众人物当成“神”,其实他们、她们就是普通人,身上的毛病、思想上的弱点和错误,一点都不会比一般人少。歌唱得再好、电影电视剧演得再好,那是剧本剧情的安排、是导演的启发和策划,跟演员和表演者应该说根本不沾边。我们认真看看,在我们这个社会里真正的好人、对社会有巨大贡献、真正勇于牺牲自己一切的人,他们大多数都相貌平平、各方面都极其普通,他们在人群里根本不起眼。但是,只有他们才是支撑起我们国家和社会的精英,他们才是我们真正应该仰慕的英雄。中国之所以会出现“艺考”热,出现千千万万的家长们不惜血本、不惜重金、不考虑自己孩子的客观条件,狂热、盲目地让后代去闯“独木桥”、去参加劳命伤财的“艺考”,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虚荣心重、名利心重,他们大多数都不想辛勤劳动,光想着凭借着某些“优势”而一举成名捞取巨大的利益。这种思想其实很可怕,假如这样的思想泛滥,中国社会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前进的动力。二、假如大家都能正确地看待公众人物、正确地对待社会上的各项工作(明白它只是分工不同而已),这对他们(公众人物)其实就是一件很好的事情了,至少可以让这些人有“平常心”,让他们清清楚楚地知道自己不过是社会的普通一员,没有什么了不起,更不应该有什么优越感。在这样一种正常的社会环境下,哪怕你再有钱、再有名、再有地位,你也必须守法、守公德,你也不敢轻视对自身、对后代的学习提高、品德教育,你也不敢轻视社会、不敢轻视比你地位、收入低的人民大众了。三、公众人物怎么做?自己心里应该有“谱”,接受党的教育几十年、人民养育几十年,绝对不能光唱光演而不入心、不入脑,那样你迟早要“落伍”,要被人民大众所抛弃。大众并不要求歌唱家、演员、并不要求公众人物一定成为雷锋、郭明义那样的学习榜样和楷模,大家只要求你跟人民群众在“同等的位置上”,这一点应该是不难做到的。在我们这个社会,很多生活非常贫困、条件非常一般的家庭的孩子们,在父母们无私的帮助下努力上进、学业有成、对社会对人民有贡献;而那些条件好、生活环境优越的家庭,难道就不能做得更好吗?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从“李天一案”看媒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内容摘要:媒体报道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媒体监督的同时,有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出现媒体报道与司法中立的矛盾是正常的,问题在于需要找寻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探索建立合理的媒体监督模式,使司法权力在媒体阳光的监督下公平运行。 关键字:媒体监督司法公正 近几个月来,打开大大小小的新闻网站,“李天一”的名字都会出现在显著位置。缘何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一位十几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引起社会各界接连几个月如此大的关注,当然这还要从李天一的身份说起。 李天一,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与梦鸽之子。在“官二代”、“富二代”成为这一社会的“被敏感”阶层的今天,他“星二代”的身份自然也成为了他备受关注的直接原因。作为在父母光环的笼罩下长大的孩子,作为曾经让他的父亲在节目现场激动落泪引以为豪的孩子,近两年来却屡屡做出“坑爹”行为,2011年因为醉驾他被劳教一年,仅仅时隔一年多的时间他又因涉嫌轮奸而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星二代”的敏感身份、涉嫌“轮奸”这种重口味的犯罪,“李天一”案的确噱头十足,媒体当然不会放过。于是,从案件被曝光开始很多网站都特别开辟了“李天一专栏”,从他是否成年到他是否违背受害者意图,从其家人是否收到敲诈短信到李某是否给过受害人现金作为嫖资;各路媒体竞相报道,消息也是真真假假让读者犹如雾里看花。不仅如此,李某的代理律师、著名法学教师、知名节目主持人等等也纷纷在网上大打口水战,各界人士也纷纷通过网络留言发表对于该案的看法,五个多月的媒体报道,李天一的知名度已逐渐赶超他作为歌唱家的父母。如今,李天一案开庭在即,人们在茶余饭后热议案情的同时又是否想过,如此大规模的媒体报道,如此高的媒体关注度;是否会对司法的公正判断产生影响那?就连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兰和在接受采访时也坦言,他最担心的就是舆论最终影响到司法走向。 一、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一)媒体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 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在现代法制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分,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使,已是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传统上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进行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加强对司法的监督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五大报告特别指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媒体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关于_李某某案件_的网络舆情分析_薛静华

一、事件缘起与网络关注 2013年春节大年初十,北京市公安局接到报案,某女称其在大年初八晚间被五位男子带至某宾馆并被轮奸。本是一起普通的强奸案,却闹得沸沸扬扬,主要因为涉事人身份特殊,涉嫌轮奸的犯罪嫌疑人之一李某某的父母都是我国著名的军旅歌唱家。在3月7日,北京市检察院将五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后移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时隔近4个月后鉴于案情复杂,此案被退回北京警方补充侦查。2013年7月22日和8月20日两次庭前会议召开,检方和被告人进行了法庭辩论,并拟于近期正式开庭审判。 在上述事件发展的背后,当事人及家属在案件中的行为更是受到人们的热议。最受关注的莫过于李某某之母的“护子”之举,如抛出“涉事女为陪酒女”、“涉案酒吧介绍卖淫”、“受害人私下索赔50万”等等言论为其子开脱,另外还有一些社会名人的观点如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的“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小”、央视名人杨澜的“劳教一年惩罚过重”等言论更是被广大网友所关注和讨论。截止2013年8月30日,在百度搜索引擎中以“李某某轮奸”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有4,950,00条记录;存在关于“李某某”的论坛记录为3,920,000个,庞大的网络数字后反映的是广大网民对该案的密切关注,更体现了法制社会背景下青年对公民权利与责任的态度和公民意识形态的现状。所以本文采用网络资料搜集的方法,就李某某案的对我国青年网络舆情的现状展开探讨。 二、网民对“李某某”事件的讨论热点 1.焦点话题的关注 这起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持续的时间长(已达半年之久),所以社会关注度高,网络上热议不绝,高潮迭起。经过分析整理,我们认为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官富二代”现象 本质上看,李某某案被青年网民所热议具有一定 关于“李某某案件” 的网络舆情分析 □ 薛静华 摘 要:“李某某”事件近期来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广大青年网民对该事件的看法体现出他们对公民权利与责任的态度和意识形态的现状。本文通过网络资料搜 集整理方法对青年态度、观点进行梳理,对“李某某”事件上的青年网络舆情 展开探讨,并利用三大网络问卷调查资料从不同视角考察了青年网民对该事件 中“信息披露”和发展趋势的态度认知。 关键词:“李某某”事件;青年;网络舆情

中日未成年人教育差异调查报告

中日未成年人教育差异调查报告 摘要:教育是培养新生一代准备从事社会生活的整个过程,也是人类社会生产 经验得以继承和发扬的关键环节,主要指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青年进行培养 的过程。而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是科技发展的支柱,是强国的根本。二战后,日本一片荒芜,而他们没有把首要任务放在工业生产上,而受到柏拉图的一 句话的影响:“教育就是最廉价的国防。”国家必须重视教育,所以日本政府大力 发展教育并提出“国家的真正财富,是由全体国民的教育程度决定的”。教育必须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关键词:未成年人;日本教育;德育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3)09-0000-02 一、学前教育 国家的发展与教育相辅相成,毋庸置疑,孩子的教育当从小抓起。那么中国 和日本是如何开展学前教育的呢? 1949年11月我国在初等教育司成立幼儿教育处,开始了我国学前教育的新 篇章。 (一)中国学前教育现状。 1949年11月我国在初等教育司成立幼儿教育处,开始了我国学前教育的新 篇章。目前我国现阶段的学前教育状况仍令人担忧。首先,由于国家对基础教育 的投资不够,公立幼儿园数量稀少,学前教育监管机制不健全,还有家长扭曲的 消费心态。如今我国出现了“园荒”、“入园难”、“天价幼儿园”的现象。其次是在 人员配备上,师资力量不足,人员水平良莠不齐,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虐童事件的 发生。再者,对学前教育的界定不明显、幼儿园开办标准和原则的模糊性、教育 监管的散漫性、教育政策宣传落实的滞后性从而滋生了学前教育的“小学化”。然而,中国的学前教育,可以鼓励孩子监护人打造加强学习的家庭环境。促进儿童 家庭识字,改善沟通技巧,教育和自我完善的态度和很多其他好处。孩子在幼儿园 听诗歌和朗诵,就会掌握发音技巧,以及他们学的数学也可以锻炼他们的逻辑思维。幼儿园还让孩子从小树立学习知识的意识,为以后的学习打下基础。 (二)日本学前教育现状。 而在日本,该国也十分重视学前教育。日本学前教育的师资队伍十分强大。 在1949年颁布了《教育职员许可法及其实行法》,要求知识广博,专业知识丰富,而且在修完大学所规定的学分,经过严格的审核考试后,才能取得教师录用 资格。幼儿园不重视孩子们的知识教育,孩子们没有课本,只有每月一册的绘本。而他们教什么呢?答案永远也想不到“教孩子们学会笑眯眯!”教会孩子们无论是 面对成长的烦恼还是生活的困境都应该笑脸相迎。幼儿园每年也有大大小小的活动,如远足、爬山、观察动植物等等。在五西反田保育园,0至2岁的幼儿全部 都是玩,3至6岁的儿童则是在玩的过程中主要学习如何与人相处,这涉及到如 何表达自己、如何理解对方以及如何接受周围的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日本重视“食欲”,提倡细嚼慢咽,在“食欲”中,“丰富的心灵”是更重要的一环,它包括“快乐 的进食过程”、“感谢的心”和“参与意识”,不仅教孩子正确地吃,还要从吃中体会 出感恩、环保和节俭的内涵来。但日本学前教育也存在相应的问题。如学力低下、欺负、缺乏常识等问题。至于贵族学校、给子女安排各种培训、让子女上补习学

李天一案件

基本情况 从北京海淀公安分局接到消息,有一名叫“李冠丰”的年轻男子被警方以涉嫌轮奸刑事拘留。 2013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就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女子一事进行了通报。警方透露,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此后有网友指出,“李天一轮奸案”的被害人是李天一在某英语培训机构的英语老师李某,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据警方知情人透露称,此次案件中的受害人姓杨,并非网友所传的英语教师李某。此外,该警方知情人证实,这位名叫李冠丰的男子于2013年2月17日伙同魏某等四人,使用暴力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强行开车将被害人杨某带至海淀区湖北大厦某房间,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用艾渄廸勊轮奸对方,经过侦查,北京警方于2013年2月21日零时在朝阳区某温泉停车场内将犯罪嫌疑人李冠丰等四人抓获。 此事一出,网上立马掀起热议。电视剧《马永贞》编剧爆料,李天一早年就爱玩弄90后女性,还曾有过“海淀银枪小霸王”的称号。不少网友挖出李天一两年前因寻衅滋事被劳教的往事,更有网友曝料称,“李天一轮奸案”的受害人是一名英语教师,但这一说法并未得到警方的证实。 事件过程 2011年9月6日晚,在海淀某小区门口,一对业主夫妻在开车拐入南门时,遭一辆无照宝马和一辆奥迪司机殴打,并大喊“谁敢打110”。警方称:“经核实,宝马司机年龄15岁,无驾照,系李双江之子李冠丰”。李双江8日下午赴医院看望伤者并含泪道歉。伤者坚决拒绝私了。 2011年9月,他因无证驾驶宝马车并打人,被收容教养1年,2012年9月获释,之后疑改名为李冠丰。 2013年2月21日晚,李冠丰又被指因涉及一宗恶劣轮奸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 2013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发布一条“央视快讯”,李天一因涉嫌强奸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3月8日,从北京市检方获悉:“李双江之子李某等人因涉嫌轮奸已被批捕,李某确定为未成年人”。

从律师声明看李天一案的错与罪

从律师声明看李天一案的错与罪 本以为,李天一及其监护人在轮奸案发后,会和大多数人的思维一样,慎重考虑和实施以下举措: 从案件计,这是一起从一开始就注定重大轰动的案件,公安局仍然能刑拘并公布,检察院仍然能批捕并起诉,说明在证据和定性上应该不会有大的瑕疵,如果通过律师会见和阅卷,找不出根本性的突破,就应该知罪认罪悔罪,走罪轻辩护路线。 从舆论计,大报小报网站网民已经尽然关注了案件,轰也轰不走,反而愈演愈烈,就应该反思难道真的是那么多人都有病,都在有意“侵权”,单单和李家过不去。从而正视舆论,勇于剖析自己;声明愿意接受法律裁决,绝不袒护。 从人情和后果计,无论是否认为李天一够罪,本案是轮奸还是轮流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都已饱受身体和精神摧残,应该尽快请求面见,进行安抚和道歉,求得被害人谅解;同时,作为监护人和公众人物,对社会的批评应该虚心接受,哪么声泪俱下也可以,检讨教子无方,监护不力,向公众致歉。有效降低被害人的受伤害程度,抚慰被害人心理,减少社会的对抗,争取公众的同情,这些都是减小犯罪后果(即社会危害性)的善意行为,有利于对李天一从轻处罚。 但这种推测大错特错了。时至今日,李天一的监护人通过律师已发表过两次义正词严的声明,内容都是在声讨社会和舆论。被害人一直没有得到任何的问候。媒体被指普遍侵权——既侵犯了未成年人李天一的权利,也侵犯了“老艺术家们”的权利。如果还有第三次声明,很有可能会矛头指向被害人了。因为要证明李天一无罪,就要证明女孩被害人是诬告陷害。这也许是监护人一直对被害人不予理睬的原因。 不得不说这是一种惊天思维。如果说3月份的第一个律师声明,除了在取向性上遭人议论,但还是显示了严谨和专业态度。而今天媒体披露的第二个律师声明,已经连起码的严谨和专业性都没有了。 先看声明者的身份。声明落款是“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但是内容重点却强调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姓名权、名誉权问题。到底声明者的身份是李天一的辩护律师,还是“老艺术家们”的侵权纠纷代理律师,让人云里雾里。因为从专业角度看,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案由,两个不同的主体(或三个)。我只能理解为,这不是律师的错位,而是李天一的监护人只支付了律师辩护费用,却忍不住让律师多做了一个额外的民事纠纷代理。 再看声明的意图。声明的重点之二是对案件避重就轻,不提李天一是否有犯罪故意和行为,而是责怪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开在了学校边上,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以致未成年人李天一等喝多了酒。进而试图引导舆论在保护老艺术家的同时,去鞭挞“严重腐蚀未成年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社会黑暗现象”,即酒吧。酒吧就一定属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吗?喝多了酒是被别人欺骗强迫的吗?喝多了酒就一定要轮流发生性关系吗? 两次声明,皆咄咄逼人,却又色厉内荏。我并不相信“老艺术家”真的会去打侵犯名誉权官司,天时地利人和都没有了,操起民事法律武器又有什么意义呢!倒是声明反映出来了固执

李天一案的法理和心理分析

法理分析 近来,李天一轮奸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各种言论不断涌现。现笔者对该案简要分析如下。 一、李天一构成何罪? 大家应该注意到,媒体或网友在论及该案时,往往是说轮奸,而非强奸。更有人说第一个人实施的是强奸,后面的人才是轮奸。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只有强奸这个罪名,而没有轮奸,轮奸只是强奸案中的一个特殊的情况,是一个应加重处罚、严厉打击的情节。因此,李天一等人涉嫌的是强奸罪而非轮奸罪。 另外,如果该案受害人如果改口称是自愿与李天一等五人发生关系,则他们就不构成强奸,而涉嫌聚众淫乱罪,受害人也将涉嫌聚众淫乱罪和诬告陷害罪。不过受害人不大可能改口,否则是自毁清誉,自掘坟墓。 二、李天一是否年满十八岁对量刑有重要作用。 李天一母亲强调李天一只有十七岁,而有网友怀疑他有十九岁,并呼吁进行骨龄鉴定。为什么在这一问题上李天一家属与网友反复交锋?是因为刑法规定了,年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满十八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北京高级法院对最高院刑事量刑指导意见的实施细则,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目前普通强奸案量刑是三到十年,二人以上轮奸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因此如果李天一未满十八岁,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三、本案受害人是否可以与李天一等犯罪嫌疑人和解私了,撤诉? 有报道说受害人接受了李家的条件,提出撤诉,放弃追究李天一的刑事责任,这引起了一些人的担忧。其实大可不必。因为这样性质恶劣的强奸案,属于公诉案件,是由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的,而非受害人自己起诉的自诉案件。即使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也无法撤诉,因为是否要起诉,决定权在检察院,而这样一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有巨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根本不符合不起诉的条件,检察院是不可能作不起诉决定的。 四、李天一最终将判多长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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